乡镇行政执法主体

合集下载

乡镇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乡镇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及其法律依据单位名称:xx乡人民政府单位性质:法定行政执法机关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十一、《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十二、《甘肃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十三、《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十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十五、《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十六、《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十七《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一、行政许可1、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4条第2款: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的批准法律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2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3、村民建住宅的审批法律依据:(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18条第1款第二项:“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行政执法的对象与范围界定

行政执法的对象与范围界定

行政执法的对象与范围界定行政执法是国家机关依法进行的具有行政强制力的活动,旨在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明确行政执法的对象与范围是十分重要的,它涉及到行政机关的权力运行、行政执法效果的实现,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

因此,准确界定行政执法的对象与范围是行政执法的基础,有助于建立法治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

行政执法的对象是指受到行政执法行为直接影响的主体。

我国行政执法的对象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和享受合法权益的基本主体,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民族籍者。

法人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独立法律实体,它们享有法律主体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其他组织包括政府机关、军队和其他党派团体等。

这些对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都受到行政机关的监管和指导,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强制力。

行政执法的范围指的是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的领域和范围。

在我国,行政执法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经济、环境、教育、卫生、食品药品、交通、安全生产等领域。

行政机关对这些领域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制裁,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的稳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执法的范围不断扩大,不仅涵盖了传统的经济活动领域,还包括了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新的领域。

在行政执法的范围界定中,需要注意的是,必须以法律为准绳,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强制力。

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宪法、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宪法是行政执法的根本依据,为行政机关赋予了行政执法的权力和责任。

法律法规是具有立法效力的规范,对行政执法的对象、范围、程序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部门规章则是各个部门对特定行政执法事项制定的规则,为行政执法提供了具体指导。

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执法时必须严格依法操作,不得超出法律赋予的权限和范围。

行政执法的对象与范围界定还需要考虑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执法权力时,必须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经验交流]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经验

[经验交流]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经验

[经验交流]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经验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经验今年以来,XX市按照中央和省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积极推进XX县XX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收到了初步成效。

一、改革初衷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特别是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逐步提上了议事日程,这是经济社会治理方式的一场重大变革。

为科学把握和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XX市选取XX县XX镇作为了改革试点。

XX镇位处XX县城东10公里,辖76个行政村,万人,耕地万亩,镇域面积90平方公里,是典型的平原小镇,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通过调研发现,在原行政执法体制下,存在着以下突出问题。

(一)基层执法监管薄弱缺失。

近年来,XX镇域经济和各项事业快速发展,城镇面貌日新月异,镇区面积扩大到3平方公里,市场主体发展到2300多家,监管和执法的任务越来越重。

在当前法律制度框架下,乡镇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所属执法部门,而这些部门受人员、编制、装备、经费等因素制约,无法在乡镇派驻执法机构和队伍,面对点多、线长、面广的广大农村,往往显得力不从心、鞭长莫及,形成了行政执法“看得见”却“管不着”的局面。

特别是一些民生领域的执法,如环保、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卫生监督以及一些随时发生的私搭乱建、占用耕地、垃圾乱推乱放、乱砍滥伐等违法行为更是如此,致使相当数量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置。

(二)交叉、多头、重复执法问题突出。

长期以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不少部门都建有自己的执法队伍,甚至同一个领域有几支执法队伍,如XX县原有17个执法部门,57支执法队伍、股室,由于没有统一的协调,在具体执法时常出现多个部门、多支队伍对同一执法事项和同一执法对象进行执法,形成交叉执法、多头执法、重复执法、轮番执法和执法扰民的乱象,交叉执法、执法边界模糊的执法事项,还会出现各自为政、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执法效能,影响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统一性,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政府形象。

乡镇主体责任清单

乡镇主体责任清单

乡镇主体责任清单引言概述:乡镇主体责任清单是指乡镇政府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制定的明确责任、明确目标、明确措施的清单。

乡镇主体责任清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乡镇政府的工作效率、促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乡镇主体责任清单的内容。

一、明确责任1.1 确定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责:乡镇政府在制定主体责任清单时,首先要明确自身的主要职责,如农村土地管理、农村环境保护、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

1.2 制定责任分工:根据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责,将责任进行细分,明确各部门的具体责任和任务,确保责任不重叠、不缺位。

1.3 确定责任人员:明确责任人员,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工作,确保责任的执行和落实。

二、明确目标2.1 确定发展目标:乡镇主体责任清单应明确乡镇政府的发展目标,如农村经济发展、农村社会事务管理等,确保目标明确、具体可行。

2.2 制定目标指标:根据发展目标,制定相应的目标指标,如农村经济增长率、农村贫困人口减少率等,确保目标具体可衡量。

2.3 制定目标达成时间表:为了确保目标的实现,乡镇主体责任清单还应制定目标达成的时间表,明确各项任务的完成时间节点。

三、明确措施3.1 制定工作方案:乡镇主体责任清单应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明确实施各项任务的具体措施和步骤,确保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3.2 加强监督管理:为了确保责任的执行和落实,乡镇政府应加强对责任清单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考核评估机制,对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3.3 加强宣传教育:乡镇政府应加强对乡镇主体责任清单的宣传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和工作积极性,确保责任清单的顺利执行。

四、落实责任4.1 加强组织领导:乡镇政府应加强对责任清单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责任的落实。

4.2 加强协调配合:乡镇政府各部门之间应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责任清单的实施。

4.3 加强督促检查:乡镇政府应加强对责任清单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责任的切实履行。

乡镇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乡镇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乡镇行政执法法律依据在中国的行政管理中,乡镇行政执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对于乡镇行政执法,有一系列的法律依据,它们明确了乡镇行政执法的范围、权限以及程序等内容。

本文将详细介绍乡镇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并解析其重要性与作用。

一、乡镇行政执法的概述乡镇行政执法是指政府依法设立的乡镇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权限,在本辖区内进行行政执法活动。

其职责主要包括社会治安、环境保护、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多个领域。

乡镇行政执法的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二、法律依据之地方组织法地方组织法是乡镇行政执法的首要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组织法》,乡镇是中国的基层行政单位,具有一定的自治权和行政权。

乡镇行政执法的设立、职责及权限都在地方组织法中得到规范和制度化。

地方组织法将乡镇行政执法的权限范围明确为:维护社会治安、开展环境保护、控制市场秩序、提供卫生保健等。

乡镇行政执法依据地方组织法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法律依据之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乡镇行政执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乡镇执法人员有权对社会面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了乡镇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一系列权益和责任。

乡镇执法人员在行使执法权力时,必须依法行事,不得索取、收受贿赂,不得超越自身权限。

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执法程序、处罚标准等方面也有相对详细的规定,保障了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四、法律依据之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乡镇行政执法中的又一项重要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乡镇执法人员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并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环境保护法明确了乡镇执法人员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的权限和责任。

乡镇执法人员应当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调查和处罚,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同时,环境保护法也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各项措施和标准,为乡镇执法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

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9.07.01•【字号】黑司通〔2019〕63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的通知黑司通〔2019〕63号各市(地)司法局、中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确认和规范行政执法主体,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根据《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和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2019年工作任务部署,现就全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本次清理工作按照“统一安排部署、分级组织实施、部门共同参与”的原则,采取部门自查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在省、市、县、乡四级同步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省司法厅负责对全省清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各市(地)司法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含中直、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以下同)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全面自查,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核确认(乡镇行政执法主体审核工作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二、清理范围本次清理的范围是全省各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中直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具有法定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含依法派出能够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机构),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

三、清理内容全面梳理行政执法机关的机构性质、执法主体类别和执法职权类型等基本情况,重点核查行使的行政执法权是否具有法定依据;委托执法的,是否具有法律、法规、规章的委托依据,委托手续是否完备,委托权限是否清晰。

四、清理分工(一)各市(地)司法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市(地)司法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工作,对具体工作进行部署,提出要求。

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精)

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精)

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文章标题: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乡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实施,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法律责任逐级分解到负责组织实施的所属基层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评议考核的执法责任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以上位法为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基层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时,必须使用街道办事处统一的法律文书。

第三条行政执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合法、适当、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依法接受监督,加强同司法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配合和协调。

街道办事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坚持有错必纠。

第二章行政执法目标第四条行政执法以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逐步实现依法行政目标。

第五条严肃行政执法,坚持做到: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章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

第六条加强行政执法必须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坚持优质服务、依法管理、依法办事。

第三章行政执法责任第七条对主管实施或配合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有学习、培训、宣传和执行的责任,主要负责人对这项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制定计划抓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培训工作,使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所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九条做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管理相对人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

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颁布后的一个月内,制定宣传方案,组织实施。

行政执法知识点笔记总结

行政执法知识点笔记总结

行政执法知识点笔记总结一、行政执法基本概念1. 行政执法是指政府依法用行政手段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进行管理、调整的活动。

2. 行政执法是行政执行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是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管理的重要方式。

3. 行政执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其工作人员,行政机关是行政执法的组织者和实施者。

行政执法的客体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执法的原则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即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任何人都应当平等对待,不得因个人身份等因素对执法对象进行歧视。

2. 法定权力原则: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执法职责,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行使权力。

3. 合法程序原则: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程序,包括出具证据、听取申辩等。

4. 公开透明原则:行政执法过程应当公开透明,不得擅自行使执法权力。

三、行政执法的程序1. 立案: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据职权,对违法行为进行登记备案,并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2. 侦查:侦查是指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查证、辨认等活动,以确定违法事实和证据。

3. 决定:依法采取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执法的重要程序环节。

4. 履行: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履行其他行政执法职责,使行政决定生效。

四、行政执法的方式1. 预防性行政执法:是指依法采取预防措施,以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或危害的产生。

比如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加强环境保护等。

2. 治安管理行政执法:是指依法对治安管理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罚,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3. 交通管理行政执法:是指交通管理机关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维护交通秩序。

4. 商事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对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5.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是指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保护环境资源。

五、行政执法的动作1. 勘查:是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事实的地点、时间、情况进行实地查看、勘察,查明事实,收集证据,确保执法依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乡镇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乡镇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乡镇行政执法法律依据一、乡镇行政执法的定义和职责乡镇行政执法是指乡镇政府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力,对乡镇范围内的社会生活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活动。

乡镇行政执法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社会稳定:乡镇行政执法机关要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全,防范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2. 实施行政管理:乡镇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的决策指令,对乡镇范围内的各项行政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3. 保障环境卫生:乡镇行政执法机关要负责环境卫生的监管和检查,维护乡镇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4. 维护农村秩序:乡镇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对农村地区的管理和服务,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秩序。

二、乡镇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乡镇行政执法的活动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下面是乡镇行政执法常用的法律依据:1. 《行政处罚法》:该法是行政执法的基本法律依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执法机关的职责。

2.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对行政执法的范围、职权以及公民权利和义务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

3. 《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是乡镇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工作,该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程序和要求。

4. 《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是乡镇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之一,该法规定了治安管理的程序和措施。

5. 《刑法》:刑法规定了各类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刑罚,对乡镇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违法犯罪活动起到了指导作用。

6. 《城市管理法》:城市管理是乡镇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之一,该法规定了城市管理的范围和要求。

7. 地方性法规和条例:各个地方的乡镇行政执法机关还需要根据地方性法规和条例进行执法活动,以适应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乡镇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行使执法权力,保证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什么是行政执法

什么是行政执法

什么是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强制性的监管、检查、调查和处罚等行为,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维护法律权威的一种行为。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其职责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确保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手段之一。

行政执法主体:1. 中央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执法机关。

2. 地方行政执法机关:包括省级、地级、县级各级人民及其设立的行政执法机关。

地方行政执法机关可根据情况设立和调整。

行政执法的类型:1. 监管执法:通过监督、检查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 调查执法:对涉嫌违法或违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查明事实,确认违法行为。

3. 处罚执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依法追究行政相对人的责任,保证法律的实施和落实。

行政执法程序:1. 立案:行政机关依法决定对可疑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正式立案。

2. 调查取证:行政机关通过调查取证、询问、检查等手段,收集相关的证据和资料。

3. 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依法做出处罚决定。

4. 处罚执行: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处罚决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确保处罚的执行。

5. 救济程序:行政相对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寻求救济。

附件:本文档的附件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执法规则和行政执法指南等文件,以便加深对行政执法的理解。

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机关:指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机构,包括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

2. 行政相对人:指与行政机关具有特定行政法律关系,受到行政机关管理和监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 法律法规:指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宪法、法律、法规等。

4. 执法规则: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遵循的一系列规则和标准,旨在确保执法的公正、公平、合法性。

5. 行政复议: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其进行复审的一种救济方式。

可以委托给乡镇政府的行政执法职权

可以委托给乡镇政府的行政执法职权
(十)不按规定拖带船舶的;
(十一)违反船舶航行吨位规定或单机船舶载客运输规定的;
(十二)航行、停泊、作业不按规定使用声号、灯号、号型及通信设备的。
一、内河交通安全日常监督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行政警告权。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警告并处以三百元以下罚款:
不携带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行船的;
到期未在船员服务簿上办理签证的;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区县公安交警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证照手续不齐驾驶或操作作业机械的;
(二)未办理农业机械产权变或性能的;
(四)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使用农业机械的;
(五)未经年度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继续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的;

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和依据事宜

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和依据事宜

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和依据事宜目前,我县政府机构改革已基本完成。

鉴于这次政府机构改革后,部分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依据发生了变化,为了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府厅号)和《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安府办发号)的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依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和工作内容(一)清理行政执法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组织的分类,对本乡镇、本部门所有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清理工作应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作为依据。

同时,还要按照《关于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统计登记工作的通知》(安府办字号)文件要求,对现有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清理。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正式在编人员,并取得《省行政执法证》。

(二)清理行政执法依据。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清理本级政府、本部门负责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重新编制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并分别标明类别、名称、实施机关、生效时间等内容。

已废止或失效的法律依据,不得编入执法依据目录。

(三)清理行政执法职权。

本次清理行政执法职权仍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确认和其他行政职权等八类进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依据以上分类对本级政府、本部门行政执法职权进行分类清理汇编。

在分类清理过程中,注意把握与县人民政府已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参照《关于进一步精简县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安府字号))相衔接,非行政许可的审批权限列入“其他行政职权”。

(四)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各部门要区分各类行政执法行为,分别制定或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县行政执法主体清单【模板】

县行政执法主体清单【模板】

XX 县太行路 61 号
XX 县消防大队
XX 县王桥镇天仓村
三、受委托执法事业组织(14 个)
举报投诉电话
派出机构情况
单位名称
委托机关
地址
举报投诉电话
XX 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XX 县环境保护监察大队 XX 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XX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XX 县环境保护局 XX 县文化和旅游局
XX 县王村镇王村 35 号
XX 县善福乡幸福大街 XX 县北底乡北底村 151 号 XX 县上马乡司马村上马街 4 号
派出机构情况
二、授权行政执法主体(4 个)
单位名称
XX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
XX 县富阳工业区
XX 县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XX 县府东街 1 号
XX 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XX 县新建东街 169 号 XX 县长兴路 122 号 XX 县建设北路 18 号
-6-
单位名称
委托机关
地址
举报投诉电话
XX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XX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XX 县交通运输局 XX 县农业农村局
XX 县新建东街 89 号 XX 县建设北路 6 号
XX 县劳动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暂定)
XX 县公安局
XX 县开元东街 63 号
XX 县民政局
XX 县康复路 15 号
13 个派出所:古韩派出所、 夏店派出所、下良派出所、王桥派 出所、侯堡派出所、西营派出所、 善福派出所、王村派出所、北底派 出所、虒亭派出所、上马派出所、 富阳派出所、水库派出所
单位名称
XX 县司法局
地址
XX 县新建东街 295 号
XX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XX 县迎宾东街 66 号

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文章标题: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乡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实施,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法律责任逐级分解到负责组织实施的所属基层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评议考核的执法责任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以上位法为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基层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时,必须使用街道办事处统一的法律文书。

第三条行政执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合法、适当、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依法接受监督,加强同司法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配合和协调。

街道办事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坚持有错必纠。

第二章行政执法目标第四条行政执法以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逐步实现依法行政目标。

第五条严肃行政执法,坚持做到: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章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

第六条加强行政执法必须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坚持优质服务、依法管理、依法办事。

第三章行政执法责任第七条对主管实施或配合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有学习、培训、宣传和执行的责任,主要负责人对这项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制定计划抓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培训工作,使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所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九条做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管理相对人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

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颁布后的一个月内,制定宣传方案,组织实施。

乡镇政府法定的行政执法职责

乡镇政府法定的行政执法职责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八)在校园内或学校门口摆摊设点的,在学校附近设置台球、电子游戏机营业点等娱乐设施的;
(九)其他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根据情况每学期处以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直到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人学为止。属于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还应提请其所在组织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健康原因丧失学习能力需要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
第二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需要到非户口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须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借读。
第十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浅谈乡镇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乡镇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乡镇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依法行政,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有效管理的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是我国政权体系中最基层的政权单位,是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最前沿阵地,同人民群众的接触最经常,联系最直接,因此,在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切实抓好乡镇依法行政工作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和迫切的社会需要。

一、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一)执法机构管理混乱,队伍素质不高1、乡镇机构管理的制约。

乡镇干部大多身兼多职,工作点多面广,面面俱到,既是计生员又是农技员,有时还要根据中心工作的需要兼任其它工作,乡镇干部一般都还要联系村,本部门的行政工作只是其中的小部分。

乡镇政府人员流动性大,每年都有人员调进调出,每三五年就要轮换一次工作岗位,其间,有阶段性工作来了,又抽去成立一个工作小组干其它与本业务无关的工作。

在这种情况下,有的乡镇统筹协调措施不配套,缺乏统一管理指挥,对各部门是否依法行政放松了监管。

2、执法队伍素质不高。

公务员作为行政机关的组成要素,本身不是行政机关,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但行政机关的职权是通过公务员实施的。

因此,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的强弱直接决定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

当前,在乡镇公务员中,极少有从全日制大专院校毕业的人员,而大量的乡镇干部都是高中以下学历,他们在个人素质锻炼方面相对要欠缺些,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也仅限于短期的培训班,而法律是成系统、成体系的博大精深的知识。

仅仅依靠短期的突击培训是难以吸收、消化和具体操作的。

这样,自身素质的不足,加上客观上学习深度的不够,造成了乡镇执法主体法律意识淡薄和个人素质低下。

盲目行政,充分暴露了个人素质的欠缺。

导致违法行政、土法行政实践屡见报端。

执法不到位,定性不准确。

部分执法人员不严格执法,程序混乱,工作不认真履行职责,敷衍草率,使违法者有可乘之机,钻法律空子,进行不合法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依据x

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依据x

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依据x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依据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依据目录第一部分执法主体名称及法律依据一、法定行政执法机关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第二部分乡镇人民政府法定行政执法职权(共204项)一、行政许可及非许可审批项目(19项)二、行政处罚(6项)三、行政强制(18项)四、行政确认(20项)五、行政裁决、调解及处理决定(11项)六、行政征用(1项)七、行政给付与救济(5项)八、行政检查、调查(8项)九、行政公开(16项)十、其他行政行为(100项)第三部分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执法职权(共10项)第四部分受委托行政执法职权(共4项)第一部分执法主体名称及法律依据一、法定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主体名称:乡镇人民政府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一条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一)执法主体名称: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七条(二)执法主体名称:乡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法律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三)执法主体名称:乡镇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法律依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六条(四)执法主体名称:乡镇人民政府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法律依据:《湖南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部分乡镇人民政府法定行政执法职权(共204项)一、行政许可及非许可审批项目(19项)办理程序:当事人申请→承办机构受理调查并提出办理意见→乡镇政府分管副职审批→重大事项经乡镇政府集体研究后,由党政一把手批准→乡镇政府组织实施(涉及初审的,按程序上报相关单位)岗位责任:第一责任人:党政一把手主管责任人:分管副职具体责任人:承办人序号项目名称法律依据1农村幼儿园举办、停办的登记注册《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乡镇行政执法主体
篇一:乡镇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及其法律依据单位名称:xx乡人民政府
单位性质: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十一、《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十二、《甘肃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十三、《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十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十五、《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十六、《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十七《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一、行政许可
1、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4条第2款: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的批准
法律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2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3、村民建住宅的审批
法律依据: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18条第1款第二项:“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
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2)《甘肃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44条第2款: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承包期内调整承包地批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
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
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2款:“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农村土地批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
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
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5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6、适龄儿童、少年延缓入学或者休学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1条第2款:“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7、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审核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1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20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
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8、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核
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8条第2款:“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9、二胎生育证的审核
法律依据: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3条:“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须在前一个子女满3周岁或者女方满26周岁后,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10、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核
法律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7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经村民委员会民主
篇二:乡镇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银田镇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法律依据(乡镇行政执法主体):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第三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三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条第三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三款
7.《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8.《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款
9.《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10.《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三款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1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款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
15.《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八条
16.《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五条
17.《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九条
18.《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19.《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20.《湖南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21.《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三款
22.《湖南省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细则》第五条第二款
2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24.《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第四条
25.《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第四条
26.《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三条
27.《湖南省发展乡镇企业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28.《湖南省实施〈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29.《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条
30.《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七条
3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条
3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33.《湖南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第五条第二款
34.《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35.《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36.《湖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37.《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一、行政强制
1、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对未及时终止妊娠的,强制措施,责令限期终止妊娠,收取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终止妊娠保证金。

实施机构:计生办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肖攀成洋)
审查把关岗位(审核人员:唐志)
决定机关:银田镇人民政府
2、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经教育不改,由基层人民政府依法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实施机构:武装部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成洋张新奇)
审查把关岗位(审核人员:王杰)
决定机关:银田镇人民政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