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行政执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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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行政执法主体
篇一:乡镇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及其法律依据单位名称:xx乡人民政府
单位性质: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十一、《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十二、《甘肃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十三、《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十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十五、《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十六、《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十七《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一、行政许可
1、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4条第2款: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的批准
法律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2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3、村民建住宅的审批
法律依据: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18条第1款第二项:“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
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2)《甘肃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44条第2款: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承包期内调整承包地批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
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
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2款:“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农村土地批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
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
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5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6、适龄儿童、少年延缓入学或者休学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1条第2款:“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7、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审核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1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20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
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8、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核
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8条第2款:“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9、二胎生育证的审核
法律依据: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3条:“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须在前一个子女满3周岁或者女方满26周岁后,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10、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核
法律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7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
篇二:乡镇行政执法职权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