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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修订及司法解释 (四)解读
晏 筠
Email:yanjun_0551@sina.com
2013年7月26日
《劳动合同法》修订
一、《劳动合同法》修订的立法背景
• • • • 超范围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与被派遣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 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不同工同酬(新的二元制用工形式)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 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 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 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解释四》第十二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 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 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前提: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 对单位的解除规定了补正程序,立法目的并非 惩罚,而是督促用人单位正确履行法定程序
补漏条款
■用人单位经营期满的处理:支付经济补偿。
■ 《解释四》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 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 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 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 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 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常见问题处理
一、加班费
问题一:休息日或者节假日安排业务培训、 拓展培训等,是否支付加班费? 问题二:加班补休后就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吗? 问题三: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问题四:计算加班费需要哪些依据?
问题一:1、为了单位的利益;2、属于劳动者 的休息时间;3、单位安排;4、看劳动者是否 自愿。 问题二:1、法定节假日另外支付小时或日工资 标准的300%。 2、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补休能否不支付? 可以。 依据:《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 规定》第二条。 3、调休的间距时间问题。
法律责任
■未经许可: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有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劳务派遣规定:1、责令改正。 2、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原规定: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 罚款
法律过渡问题
■ 本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 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 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 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 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 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 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 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 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 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根据本决定 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文本;劳务派遣单位内控管理、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数量 及其职责等内部管理制度文本;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文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 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 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 派遣业务。” (前置)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
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 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 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修改《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被派遣
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 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 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 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 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 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 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 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 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解释四》第七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 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 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 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 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
约定了竞业限制和补偿但单位三个月未支付: 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在竞业限制内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 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 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同时要支付已履行竞业限制期的补偿
外国人就业
■前提:须取得就业证 或者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 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
本解释的适用问题
■一般原则:不溯及既往,新法优于旧法 ■《解释四》第十五条: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 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 日起不再适用。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 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 用本解释。
■本决定公布前:2012年12月28日。 时间分段:同样是主营业务 1、如果派遣协议是2012年12月28日订立的如何适用? (遵守同工同酬的规定) 2、如果派遣协议是2012年12月28日之后订立,2013 年7月1日之后如何处理?(必须终止或变更,因其 不符合岗位要求) ■对原派遣单位的规定: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 30日内取得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
■终局裁决的规定: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 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 议;(1010×12=12120元)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对仲裁裁决类型的处理 1、尊重仲裁机构对裁决类型的判断:仲裁裁决的类型 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如果判断错) 2、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 法院应予受理; 3、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 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 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 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禁业限制
■《解释四》中的几种情形: 约定了竞业限制未约定补偿: 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 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30%若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 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约定了竞业限制和补偿: 一是单位违法解除是否要履行竞业限制? 二是劳动者单方解除是否有权要求补偿?
条款将竞业限制条款的有效性与违法解除相分离
■延伸问题: 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以上,享受带薪年 休假。 1、工龄的计算 2、实践中可能出现的“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以上” 3、如果单位制度规定两次休假时间间隔必须满十 个月以上是否合法?(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
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4、如何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单位单方面解除的程序规定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 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 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 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 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三性”是或者的关系。派遣单位要对“主营业务 岗位、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把握清楚。 是否适用无固定期限
■例如:某裁决书 本裁决第一、二、四项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 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但申请人如对该三项 裁决不服,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对该三项裁决有异议, 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合肥市中级人 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三项裁决。 本裁决第三、五、六项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 事人如对该三裁决不服,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该项裁决 即发生法律效力。
连续工龄的认定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 人单位工作 实践中:1、法定代表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变更 2、国有企业改制的情形是否符合 3、总公司和子公司之间调动 4、单位把辅助业务服务外包(例如物业) 5、单位合并、分立
■法定情形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 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 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 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 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 • •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界定“三性” 严格劳务派遣用工数量 落实同工同酬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 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 五十万元。 ■修改《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 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 理制度;(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
■同酬的范围 • 奖金(绩效)、津贴、补贴、加班费 • 提供与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 福利 ■延伸的问题:1、加班费的基数、支付依据 2、福利是否为“同酬”
“三性”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
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 实施。 ■修改《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共有三款, 对岗位进行限制(界定了“三性” ),对派 遣人数有了限制(比例暂时未定)
令第19号)2013年7月1日实施。
同工同酬的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 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 理解: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 劳绩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前提:尊重双方的约定
• 《劳动合同法》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 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 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 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 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 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 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 动报酬确定。
■可能出现的情况:服务Fra Baidu bibliotek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 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四)》
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的对接
■案件的受理:1、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 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仲裁; 2、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 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 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延伸问题: • 禁业限制费的支付时间 • 保密费能否取代禁业限制费 • 禁业限制费的违约金和补偿明显不对等如何处理 • 禁业限制其不超过两年的起算时间
合同变更
■目的:口头约定产生书面变更的效力 时间:一个月内(倾向保护单位) ■《解释四》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 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 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 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 ■ 一个月期限的举证
晏 筠
Email:yanjun_0551@sina.com
2013年7月26日
《劳动合同法》修订
一、《劳动合同法》修订的立法背景
• • • • 超范围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与被派遣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 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不同工同酬(新的二元制用工形式)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 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 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 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解释四》第十二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 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 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前提: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 对单位的解除规定了补正程序,立法目的并非 惩罚,而是督促用人单位正确履行法定程序
补漏条款
■用人单位经营期满的处理:支付经济补偿。
■ 《解释四》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 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 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 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 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 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常见问题处理
一、加班费
问题一:休息日或者节假日安排业务培训、 拓展培训等,是否支付加班费? 问题二:加班补休后就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吗? 问题三: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问题四:计算加班费需要哪些依据?
问题一:1、为了单位的利益;2、属于劳动者 的休息时间;3、单位安排;4、看劳动者是否 自愿。 问题二:1、法定节假日另外支付小时或日工资 标准的300%。 2、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补休能否不支付? 可以。 依据:《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 规定》第二条。 3、调休的间距时间问题。
法律责任
■未经许可: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有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劳务派遣规定:1、责令改正。 2、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原规定: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 罚款
法律过渡问题
■ 本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 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 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 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 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 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 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 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 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 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根据本决定 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文本;劳务派遣单位内控管理、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数量 及其职责等内部管理制度文本;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文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 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 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 派遣业务。” (前置)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
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 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 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修改《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被派遣
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 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 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 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 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 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 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 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 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解释四》第七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 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 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 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 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
约定了竞业限制和补偿但单位三个月未支付: 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在竞业限制内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 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 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同时要支付已履行竞业限制期的补偿
外国人就业
■前提:须取得就业证 或者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 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
本解释的适用问题
■一般原则:不溯及既往,新法优于旧法 ■《解释四》第十五条: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 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 日起不再适用。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 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 用本解释。
■本决定公布前:2012年12月28日。 时间分段:同样是主营业务 1、如果派遣协议是2012年12月28日订立的如何适用? (遵守同工同酬的规定) 2、如果派遣协议是2012年12月28日之后订立,2013 年7月1日之后如何处理?(必须终止或变更,因其 不符合岗位要求) ■对原派遣单位的规定: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 30日内取得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
■终局裁决的规定: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 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 议;(1010×12=12120元)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对仲裁裁决类型的处理 1、尊重仲裁机构对裁决类型的判断:仲裁裁决的类型 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如果判断错) 2、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 法院应予受理; 3、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 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 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 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禁业限制
■《解释四》中的几种情形: 约定了竞业限制未约定补偿: 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 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30%若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 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约定了竞业限制和补偿: 一是单位违法解除是否要履行竞业限制? 二是劳动者单方解除是否有权要求补偿?
条款将竞业限制条款的有效性与违法解除相分离
■延伸问题: 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以上,享受带薪年 休假。 1、工龄的计算 2、实践中可能出现的“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以上” 3、如果单位制度规定两次休假时间间隔必须满十 个月以上是否合法?(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
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4、如何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单位单方面解除的程序规定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 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 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 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 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三性”是或者的关系。派遣单位要对“主营业务 岗位、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把握清楚。 是否适用无固定期限
■例如:某裁决书 本裁决第一、二、四项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 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但申请人如对该三项 裁决不服,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对该三项裁决有异议, 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合肥市中级人 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三项裁决。 本裁决第三、五、六项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 事人如对该三裁决不服,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该项裁决 即发生法律效力。
连续工龄的认定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 人单位工作 实践中:1、法定代表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变更 2、国有企业改制的情形是否符合 3、总公司和子公司之间调动 4、单位把辅助业务服务外包(例如物业) 5、单位合并、分立
■法定情形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 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 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 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 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 • •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界定“三性” 严格劳务派遣用工数量 落实同工同酬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 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 五十万元。 ■修改《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 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 理制度;(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
■同酬的范围 • 奖金(绩效)、津贴、补贴、加班费 • 提供与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 福利 ■延伸的问题:1、加班费的基数、支付依据 2、福利是否为“同酬”
“三性”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
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 实施。 ■修改《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共有三款, 对岗位进行限制(界定了“三性” ),对派 遣人数有了限制(比例暂时未定)
令第19号)2013年7月1日实施。
同工同酬的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 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 理解: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 劳绩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前提:尊重双方的约定
• 《劳动合同法》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 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 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 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 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 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 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 动报酬确定。
■可能出现的情况:服务Fra Baidu bibliotek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 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四)》
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的对接
■案件的受理:1、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 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仲裁; 2、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 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 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延伸问题: • 禁业限制费的支付时间 • 保密费能否取代禁业限制费 • 禁业限制费的违约金和补偿明显不对等如何处理 • 禁业限制其不超过两年的起算时间
合同变更
■目的:口头约定产生书面变更的效力 时间:一个月内(倾向保护单位) ■《解释四》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 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 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 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 ■ 一个月期限的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