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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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调查分析报告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调查分析报告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调查分析报告根据**银监分局《关于开展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调研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我行按照调查问卷内容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金融消费者的界定(一)金融消费者就是购买金融商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者的统称或泛指。

小微法人、三农客户等弱势群体应纳入保护范围。

(二)金融消费者与普通消费者所受保护权利的异同及原因1、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金融产品或者接受的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金融消费者有权根据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的价格标准和依据、计息罚息政策、运作方式、风险程度,或者金融服务的项目、内容、收费标准和依据等信息。

金融消费者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出售金融产品或者提供金融服务的合同条款进行解释说明。

2e'd"j%q#V&k2、2、2、金融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权利。

3、7S:m(~!g([3o#w$h,|3、3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有获得机会均等、自愿交易、收费合理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4、金融消费者享有个人隐私和消费信息受保护的权利。

8Y! w8}8K&C+O,s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其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衍生信息等与金融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受法律保护。

5、金融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银行业金融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对人民银行**县支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二、受理请抗投诉**银行2011年度及2012年上半年受理投诉分别为32件和19件,均为电话投诉。

投诉多集中在营业时间上,投诉者多为30-40岁左右的客户,投诉处理满意率高。

三、机构组织情况今年9月,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正式成立,我行将按照要求,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工作职责,积极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消费者调研报告(优秀7篇)

消费者调研报告(优秀7篇)

消费者调研报告(优秀7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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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调查报告

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调查报告
由于不熟 悉银行 业务 、 明晰服务价 格引起 , 不 该行 严
农业银行东海县 支行 2 1 年 4月末 所辖 9个 营 02
业 网点 ( 含县 行营业 部 )其 中 : , 农村 网点 4个 , 区网 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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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量 占全行 投诉量的 5 %以上 , 0 而这三家 网点也是 全行业 务量相对较多且 自助设施齐全的网点。三是投 诉方 式主要集 中在 “5 9 ” 9 5 9 电话 投诉 , 占比为 6 . %。 52 9
四是投诉业务主要集 中在代 发工资 、 收费等 代理业 代
务上 ,此类业务接待 的客户群体综合 素质参 差不齐 , 且接待时间较为集中。 二 、 护消 费者权 益保 护方面 的特 色做 法 维 明确职责公开处理流程。该行一是明确专人专 岗 处 理客户投诉 , 对消费者投诉处理进行跟 踪评价 , 做好 消费者投诉资源 的挖掘与利用工作 。二是建立健全消 费者投诉 处理工作 台账 , 详细记 录消费者投诉 事项 、 涉
象 。今 年以来共组织 “ 送金融知识 下 乡” “ 、科普 进社 区” 宣传 活动 3次 , 等 有效减 少 了客户 因服 务价格 不 透 明而引发的不满 。 提 高效率 改进 服务 手段 。一 是加强 硬件设 施建 设, 去年 以来该行 共装修 改造精 品 网点 5个 , 在县城
柜 面投诉 发生争执 8份 , 占投诉 总数 的 6 %, . 其他渠 6
在 的农 业银 行东海县支行 所辖 9 营业 网点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融消费者投诉 问题颇具典 型,本 文通过对该行 消 个

消费者权益保护调研报告精品范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调研报告精品范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调研报告精品范文【内容提要】随着消费者主权时代的到来,消费需求成为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为使消费者权益能在自由的市场竞争中得到更好的保护,由垄断问题引起的对消费权益的保护也应提上日程。

【关键词】反垄断消费者消费者权益引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反垄断法的立法目标之一,但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直接体现在反垄断法视野中较少,反垄断法较多关注的是保护市场竞争性。

市场经济从它的本质和客观要求来说,是消费者主权的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迎来了崭新的消费者主权时代,各种垄断行为不但具有明显排斥市场竞争的特性,而且造成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因而为反垄断法所禁止。

为使消费者权益能在自由的市场竞争中得到更好的保护,本文希图通过检视我国现有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足,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反垄断法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验,对消弭我国反垄断法在消费者权益权利救济方面的缺失、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陈一管之见,求教于方家。

一、拷问:缘何在反垄断视阈下探究消费者权益之保护法是由事物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市场经济的发展造就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高度关注,多数国家制定了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垄断法无论从立法目的上还是从执法结果上看,均将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其考虑因素,均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

但是,综观国内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垄断法并未统一在一部法律中,而是分而立之。

说明两者既有割舍不断的内在联系,又有显著的区别。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在现实市场交易中,在一个具体市场交易行为的框架内,在消费过程中受到侵害的消费者以直接的保护。

这种保护是特定的,带有事后救济的性质。

而《反垄断法》侧重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的规制,以保障良好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同时,企业或企业间为排挤竞争对手而实施的一系列限制竞争行为、垄断行为,表面上看直接受害者是其他经营者,但实质上或最终结果上是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害。

消费者权益调研报告

消费者权益调研报告

消费者权益调研报告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享有的法律规定的权益。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并设立了相关的机构来监督和处理有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

本文通过调研消费者权益的现状和问题,探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经过调研发现,消费者权益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消费者对自身权益的认知不足。

有的消费者不了解自己的权益,也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

一些新兴产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

第三,消费者维权机构的存在问题。

一些消费者维权机构存在管理混乱、服务不周等问题,未能真正起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

第四,部分商家存在欺诈行为。

一些商家以低价诱惑消费者,但实际交易中存在虚假宣传、质量问题等情况。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消费者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保护消费者权益可以增强消费者的信心,促进消费的扩大。

其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可以促使企业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只有在双方权益平等的情况下,企业才会更加注意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最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可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只有在消费者权益得到保护的情况下,社会的财富才能更加均衡地分配。

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加强消费者权益的宣传教育。

通过开展消费者权益教育活动,提高消费者的权益意识。

其次,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

根据新兴产业的特点,及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第三,加强对消费者维权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建立健全的维权机构管理机制,提高维权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加强对商家的监管。

严厉打击商家的欺诈行为,形成对商家的有效警示。

总之,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只有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才能实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希望有关部门能够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银行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的调研

银行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的调研

中国XX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的调研报告前言:金融消费者作为直接参与金融服务事项的具体参与者,越来越受到各方面的重视。

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如何保护,银行作为提供金融服务和产品的机构,怎样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等问题显得日益突出。

我行根据文件精神对我行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方面所做的工作调研如下.对于本次调研,我行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研究,跟据目前实际的经营情况,认为我们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方面还有许多值得注意和改进的地方。

一、金融消费者是普通消费者在金融领域的专业化和具体延伸1.1 所谓金融消费者是是指为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指购买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公民个人。

广义的金融消费者还应包括参与传统金融服务中的机构或组织消费者,包括为保障财产安全和适度增值或管理控制风险而接受金融机构储蓄、保险等服务的机构或组织。

1.2 从定义上界定即购买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公民个人和有限定条件的机构或组织我们就称其为金融消费者。

这里,金融消费者又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传统金融服务中的消费者,包括存款人、投保人等为保障财产安全和增值或管理控制风险而接受金融机构储蓄、保险等服务的人;另一类是购买基金等新型金融产品或直接投资资本市场的中小投资者。

1.3 参与定义相关业务的小微企业、三农客户等弱势群体应该纳入保护范围。

1.4.1 安全保障权:普通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主要分为两部分即人身安全保障及财产安全保障。

在本项权利的基本事项上,金融消费者和普通消费者是一致的,因为金融消费者是普通消费者在金融领域的延伸和专业化。

而安全保障权是所有消费者都应该享有的权利,特别指出的是,金融消费者的财物安全应受到重点保护。

1.4.2 知情权:即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

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比普通消费者要专业和丰富,其内容应该包括金融消费者有权根据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金融产品的价格标准和依据、计息罚息政策、运作方式、风险程度,或者金融服务的项目、内容、收费标准和依据等信息。

消费者调查报告

消费者调查报告

消费者调查报告消费者调查报告随着个人素质的提升,需要使用报告的情况越来越多,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涵盖报告的基本要素。

在写之前,可以先参考范文,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消费者调查报告,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消费者调查报告1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提升,信用卡的使用早已成为人们主要付款方式之一,甚至一个人拥有多张信用卡也并不稀奇。

最近的一项线上调查结果显示,去年我国有85.45%的消费者申请过信用卡,申请率比20xx年上升了5.56%。

一人多卡现象普遍如今,信用卡已逐渐成为主流支付方式之一。

相比现金,信用卡应用场景丰富、携带支付方便。

相比借记卡,信用卡拥有一定的信用额度。

不仅免息透支,还能分期或按最低还款额还款,增加现金流动性。

此外,银行还常常推出优惠活动。

除了新客户的自然增长,一人办多张信用卡现象也越来越普遍。

消费者调查显示,截至去年持有1张信用卡的消费者占比仅28.30%,持有2张的占比27.05%,持有3张或以上的占比竟用44.65%。

但也有46.87%的持卡人注销过信用卡,其中58.59%的持卡人表示“卡片太多,管理麻烦”。

“我们的信用卡在超市购物打九五折”、“我们的信用卡在KTV唱歌能打折”……数据还显示,收入水平会影响家庭信用卡持卡数量。

家庭收入越低,仅持有1张信用卡的比率越高。

相反的,家庭收入越高则持有3张以上的比率越高。

家庭年收入20万元以上的消费者中,持有3张以上信用卡的在6成以上。

额度低导致一人多卡为什么不少人喜欢一人办多张信用卡?某金融研究中心分析师孟丽伟表示,一方面单卡额度较低,无法满足需求。

数据显示,单张信用卡额度集中在5万元以下,仅10.96%的消费者持有5万以上额度的信用卡,近一半的消费者表示额度过低。

另一方面银行间的竞争激烈,刺激银行不断开发新的信用卡,如联名卡。

信用卡过于细分,消费者受到吸引才办理和持有多张信用卡。

孟丽伟表示,办理多张信用卡提升了信用额度,享受到多项权益和优惠。

消费者权益调研报告

消费者权益调研报告

消费者权益调研报告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通过对消费者的调研,总结出消费者在实际消费中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进而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

调研结果显示,目前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不容忽视,消费者权益受到了广泛关注。

然而,仍有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解决。

第一个问题是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导致的信息不对称。

很多企业通过夸大产品的优点或虚构商品的质量来吸引消费者,这给消费者带来了误导和困扰。

第二个问题是售后服务不到位。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如遇到质量问题或需要退换货,往往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造成了消费者权益的损害。

第三个问题是价格垄断和不合理定价。

一些企业通过垄断市场来提高价格,或者通过捆绑销售和差别化服务来获取更多利润,消费者往往因为信息不对称而难以进行选择。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

首先,要加强对企业宣传的监管,加大对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建立健全消费者信用体系,公开企业的信用评级,引导消费者选择信用良好的企业。

其次,要加强对售后服务的监管,建立投诉处理机制,确保消费者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

此外,还可以建立消费者维权机构,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帮助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要加强对价格垄断和不合理定价的监管,建立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并纠正价格不合理的情况。

综上所述,消费者权益是市场经济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只有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才能够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福祉。

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确保消费者能够享有公平合理的消费权益。

老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调查报告

老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调查报告

老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调查报告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老年人口在金融消费领域的活跃度逐渐提高。

然而,由于老年人在金融知识、风险认知和信息获取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其权益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

为深入了解老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我们开展了本次调查,并形成如下报告。

一、调查背景与目的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日益丰富多样。

老年人作为金融消费的一个重要群体,其金融资产规模不断增长。

然而,由于年龄、教育水平、认知能力等因素的限制,老年人在金融消费中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容易受到金融欺诈、误导销售等问题的侵害。

因此,本次调查旨在了解老年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的权益保护状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促进老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的提高。

二、调查方法与对象本次调查采用了问卷调查、访谈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调查对象包括 60 岁以上的老年金融消费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监管部门人员。

共发放问卷 1000 份,回收有效问卷 850 份。

同时,对 50 位老年金融消费者和 20 位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了深入访谈,并收集了 30 个典型的老年金融消费权益受损案例进行分析。

三、调查结果(一)金融知识水平大部分老年金融消费者对基本的金融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如储蓄、国债等,但对复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如理财产品、保险产品、金融衍生品等,了解程度较低。

在对金融风险的认知方面,多数老年人能够认识到储蓄的低风险,但对于投资产品的风险等级和收益不确定性缺乏清晰的认识。

(二)金融消费行为老年金融消费者的金融消费行为相对较为保守,主要集中在储蓄和购买国债等低风险产品。

然而,在一些营销人员的误导下,部分老年人也会购买超出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

此外,部分老年人在办理金融业务时,容易受到“赠品”“优惠”等促销手段的影响,而忽视了产品的风险和自身的需求。

(三)权益受损情况约 30%的老年金融消费者表示在金融消费过程中遭遇过权益受损的情况,主要包括虚假宣传、误导销售、个人信息泄露、不合理收费等。

消保维权调研报告

消保维权调研报告

消保维权调研报告
近年来,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和消费者维权的渠道逐渐畅通,消费维权成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一种重要方式。

为了更好地了解消费者维权的状况,了解消费者面临的问题和需要解决的问题,相关机构进行了消保维权调研,得出了消保维权调研报告。

据消保维权调研报告显示,消费者维权意识较为普遍,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消费者对于自身权益的认知还不够全面。

另外,调研还发现消费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面临着缺少证据、赔偿不足等问题,这也限制了消费者的维权能力。

被调查的消费者最常遇到的投诉内容有:产品质量问题、售后服务问题以及合同条款不合理等。

在这些问题中,产品质量问题是最频繁被提及的,占比达到了50%以上。

调研显示,消费者诉求的最大难点是调解、赔偿和处理时效等问题。

由此可见,消费者维权迫切需要提高维权效率和效果。

对于消费者维权的具体渠道,消费者走法律渠道的比例较少,维权渠道集中在其他和抱怨、协商、在线沟通等渠道。

这体现出消费者对法律维权渠道缺乏信心,法律维权渠道的成本和效率不如其他维权渠道。

针对消费者维权存在的问题,有关方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升消费者的维
权意识和法律素养;建立完善的消费者维权渠道,强化维权渠道的各项职能和功能,让消费者可以更容易、更顺畅地维护自身权益;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制度建设,从制度上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总的来说,消费者维权调研报告为我们提供了对当前消费维权形势的理解,同时也为消费者维权、加强监管提出了一系列建议和倡议。

相信在消费者和相关机构的共同努力下,能够实现更好的消费者维权保障,构建更加公平、健康的市场环境。

电商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调研报告

电商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调研报告

电商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调研报告近年来,电子商务迅猛发展,为消费者提供了便捷的购物渠道。

然而,在购物过程中,一些消费者遇到了各种问题,如虚假宣传、商品质量问题等,他们的权益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害。

为了了解电商平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状况,本报告进行了调研,并对其进行分析和总结。

1.电商平台消费者投诉数量通过对多家电商平台的投诉数据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消费者投诉数量呈上升趋势。

投诉主要集中在商品质量、物流服务和售后服务等方面。

其中,虚假宣传和商品质量问题是消费者最常见的投诉原因。

这些投诉反映了当前电商平台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一定的问题。

2.电商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电商平台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它们建立了严格的商品质量检测机制,确保商品质量符合标准。

其次,它们提供了便捷的退换货服务,消费者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无理由退货。

此外,电商平台还会对商家进行信誉评级,对差评较多的商家进行限制,保证消费者能够购买到优质的商品和服务。

3.电商平台对虚假宣传的处罚措施虚假宣传是电商平台消费者投诉的主要问题之一。

为了应对虚假宣传,电商平台采取了一系列处罚措施。

一方面,它们会对虚假宣传的商品进行下架处理,并对商家进行处罚。

另一方面,它们还会加强宣传内容的审核,确保商家的宣传信息符合真实情况。

这些措施有助于减少虚假宣传现象的发生。

4.电商平台物流服务提升物流服务是电商平台消费者关注度较高的方面之一。

为了提升物流服务质量,电商平台与物流公司合作,加强配送环节的管理。

一方面,电商平台会对物流公司的配送速度和服务质量进行监控,确保商品能够及时送达。

另一方面,它们还会与物流公司一起优化配送路线,提高送货效率。

5.电商平台售后服务改善售后服务是电商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方面。

为了改善售后服务,电商平台加强了与商家的沟通协调,确保消费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方案。

此外,它们还提供了专业的客服团队,通过电话、在线客服等渠道为消费者提供咨询和售后服务。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调研报告中国消费者对金融服务的满意度与维权意识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调研报告中国消费者对金融服务的满意度与维权意识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调研报告中国消费者对金融服务的满意度与维权意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调研报告——中国消费者对金融服务的满意度与维权意识在当代社会中,金融服务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产品的多样化,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也日益突显。

为了解中国消费者对金融服务的满意度和维权意识的现状,本次调研报告从不同维度进行了深入研究。

一、调研背景金融消费者的满意度和维权意识是金融监管部门关注的焦点。

本调研旨在了解中国消费者对金融服务的满意度水平,同时探讨其维权意识的现状和影响因素。

二、调研方法1. 调查对象:本次调研以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服务消费者为对象,覆盖了不同年龄、性别、职业和地区的人群。

2. 调查时间:调研活动历时两个月,从调查问卷发放到数据汇总共计60天。

3. 调查工具:采用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通过问卷调查及面访等方式获取数据。

4. 调查内容:调查内容包括消费者对金融服务的满意度评价、维权意识的认知、维权途径的了解等。

三、调研结果1. 消费者对金融服务的满意度:通过问卷调查,我们了解到大部分消费者对金融服务的满意度整体呈现较高水平。

其中,超过70%的受访者对金融产品的质量、服务效率和服务态度表示满意。

这反映了我国金融服务业在近年来取得的进步。

2. 维权意识的现状:尽管大多数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服务满意度较高,但是其维权意识仍然较为薄弱。

调查显示,只有不到30%的消费者能正确理解维权的含义,仅有约40%的受访者表示知道如何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3. 影响因素分析:通过对调查数据的分析,我们发现消费者对金融服务满意度与维权意识存在一定的相关性。

拥有较高满意度的消费者往往对维权具备较强的意识,而满意度较低的消费者则可能缺乏相关维权知识。

四、调研结论与建议1. 结论: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服务整体满意度较高,但维权意识不足。

这主要反映了金融服务市场在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还需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与教育工作。

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调查报告

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调查报告

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调查报告一、调查的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社会的人离不开消费,消费与人们生活水平的高低息息相关。

自1994年我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来,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怎样?消费者有满意度有没有提升?为了弄清这点,我于2012年寒假通过不记名问卷调查的形式对一部分普通市民进行了问卷调查。

此次调查共发出调查问卷107份,回收有效调查问卷100份。

二、数据分析(文后附调查问卷及调查原始数据)在接受本次调查的消费者中(只算回收的有效问卷),男性52人,女性48;城镇人口44,农村人口56。

其中绝大多数人消费的合法权益受到过或大或小的侵害,仅有56%的人表示会向有关方面要求合理的赔偿或补偿。

在遭受侵权行为后,进行维权的人中,25%的被调查者表会选择与商家直接交涉,10%的人表示会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调解,8%的人选择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还有少量消费者表示会上论坛、博客发表文章、向媒体投诉曝光、甚至采取报复行为(如图一)。

而不采取维权措施的原因,分别有85%、73%、69%的人表示会因为维权程序复杂、时间过长,不熟悉相关法规,举证困难而放弃维权。

另外表示维权成本高的也占了相当的比例(如图二)。

图一:消费维权途径图二:维权面临的困难程序复杂人数0102030405060708090在维权意识上,对于消费者法定权益的认识有所提高,但是对于某些权利的认识度偏低,如结社权的认识度仅23%获得知识权仅18%。

对于商家的侵权行为,66%的被调查者表示酒店行业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不是侵权行为,79%的被调查者认为打折商品售出,概不退换不是侵权行为,47%的人认为快递拒绝先验货后付款是合法的,96%的人认为商家有权对商业活动拥有最终解释权,仅4%的被调查者表示以上行为商家均无权力。

对于商家不开发票的问题,63的被调查者表示可以接受,因为价格比较低廉,36%持无所谓态度,仅11%表示不可以接受(如图三)。

12315工作调研报告

12315工作调研报告

12315工作调研报告12315工作调研报告一、调研背景和目的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2315工作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调解和监督平台。

为了更好地了解12315工作的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本次调研旨在分析和评估12315工作的总体运行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以进一步提高12315工作的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调研方法和过程本次调研采用了问卷调查和访谈的方式进行,主要针对消费者、12315工作人员和企业进行了调查。

调研内容主要包括12315工作的知晓情况、满意度、工作效率、问题处理等方面。

调研过程中,我们向不同地区、不同年龄、不同职业的人群发放了问卷,并进行了统计分析。

此外,我们还与一些12315工作人员和企业进行了深入访谈,以了解他们对12315工作的认识和看法。

三、调研结果分析调研结果显示,消费者对12315工作的知晓度较高,大部分人都曾听说过12315工作,但了解的程度各有差异。

在消费者满意度方面,大部分受访者表示对12315工作基本满意,认为其为消费者提供了一个有效的维权渠道。

同时,也有一部分消费者提出了对于12315工作效率的质疑和意见。

在12315工作人员方面,他们普遍认为12315工作的工作负荷较大,处理问题的数量庞大。

工作效率方面,一些12315工作人员反映,由于缺乏统一的工作标准和流程,导致问题处理周期长,并且存在一些工作不规范的情况。

在企业方面,一些企业表示对于12315工作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认为12315工作的介入可能会对企业形象和利益造成影响。

此外,部分企业也反映12315工作在处理问题时存在不公正的情况,希望改善这一问题。

四、问题分析与改进措施根据调研结果分析,我们发现12315工作在工作效率、工作标准和公正性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改进12315工作,我们提出以下几点改进措施:1.建立健全工作标准和流程:制定统一的工作标准和流程,明确12315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操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2024年消费者行为分析调查报告

2024年消费者行为分析调查报告
针对超市商家,我们还另外设置了2个问题:
1. 对易过期食品是如何处理的?
商家尤其重视易过期食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在生产过程中会根据市场统计定量生产,尽量不造成积压;对于临近保质期的食品会采
取一定促销方式;对过期食品会立即封装返厂进行集中销毁处理。
2. 家电类商品的售后问题处理方法是什么?
目前的处理方法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消费者自行将商品送到售后服务中心,再进行进一步处理。另一种是拨打全国统一的售后维修电话,由商家派工作人员到消费者家中进行检修。顾客对售后维修保障的满意率能达到96%以上。
(2)通过这次的调研活动,帮助居民认识自己依法具有的消费权益,提高居民维护消费权益的意识;保障当地居民的消费权益;
(3)为当地政府、司法所了解当地居民消费权益问题、保障居民消费权益工作的开展提供数据资料,有利于政府、司法所采取相应措施建设和谐的消费环境;
(4)通过司法所访谈,获取当地居民消费权益保护状况以及维护消费权益的法律途径的相关信息,让居民学会多途径地解决消费者权益问题。
是否遇到过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中126人表示偶尔会遇到,占65.3%,其余为从不和经常。在“哪些领域的消费过程中遭遇过侵权行为”的调查当中,按百分比的多少由高到低依次为:家用电器、食品饮料、手机通讯、医疗医药,在房产住宅以及汽车产品、数码产品当中也时有发生但占比靠后,在投资理财以及其他中占比最少。说明了在家电、食品等必须品当中的侵权是最为严重的。在如“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种侵害最主要的表现为什么”的调查当中受到较大的经济损失的占62%,受到精神损害的占35%,造成人身伤害的占19%。对“日常消费和享受服务的经历,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的问卷中显示,其中由高到低主要有:假冒伪劣依然横行、虚假广告误导公众、劣质服务比比皆是,食品安全事故多发也是其中一项。对于“是否了解过消费者有哪些权益”调查当中,很了解的很少只有7%,大部分了解的只有29%,说明对消费者自身权益的了解还很不够,这不利于消费者自身的维权。

消保调研报告

消保调研报告

消保调研报告
消费者保护调研报告
摘要:
本次调研主要围绕消费者保护的现状展开,分析了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可能面临的问题,并探讨了相关解决方案。

研究发现,当前消费者保护水平存在不足,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较为普遍。

一、调研目的和方法
本次调研旨在了解消费者保护的现状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

调研采用了问卷调查和访谈的方法,调查对象包括消费者、企业代表和消费者组织代表。

二、调研结果分析
1. 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
调研发现,许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遭遇到虚假宣传、质量问题和售后服务不到位等问题。

这些问题直接导致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2. 消费者保护监管存在不足
调研发现,消费者保护监管力度不够,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处罚机制。

一些企业为了追求短期利益,故意违规行为难以受到制止。

三、建议与措施
1.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
应对消费者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的普及宣传,提高消费者保护意识。

2. 加强监管力度
政府应加大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完善监督和惩罚机制,严厉打击违规行为。

3. 提高消费者组织的发展和影响力
鼓励消费者组织的发展,增强其维护消费者利益的能力和影响力。

4. 建立消费者投诉和纠纷解决机制
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和纠纷解决机制,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结论:
消费者保护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至关重要。

当前,消费者保护存在一系列不足之处,需要加强监管和完善相关机制,以确保消费者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调查分析报告资料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调查分析报告资料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调查分析报告根据**银监分局《关于开展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调研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我行按照调查问卷内容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金融消费者的界定(一)金融消费者就是购买金融商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者的统称或泛指。

小微法人、三农客户等弱势群体应纳入保护范围。

(二)金融消费者与普通消费者所受保护权利的异同及原因1、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金融产品或者接受的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金融消费者有权根据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的价格标准和依据、计息罚息政策、运作方式、风险程度,或者金融服务的项目、内容、收费标准和依据等信息。

金融消费者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出售金融产品或者提供金融服务的合同条款进行解释说明。

2、金融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权利。

3、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有获得机会均等、自愿交易、收费合理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4、金融消费者享有个人隐私和消费信息受保护的权利。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其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衍生信息等与金融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受法律保护。

5、金融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银行业金融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对人民银行定襄县支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二、受理请抗投诉**银行2011年度及2012年上半年受理投诉分别为32件和19件,均为电话投诉。

投诉多集中在营业时间上,投诉者多为30-40岁左右的客户,投诉处理满意率高。

三、机构组织情况今年9月,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正式成立,我行将按照要求,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工作职责,积极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增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主动性和责任感,牢固树立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的观念,并将其融入公司治理和企业文化建设当中,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

消费维权调研报告

消费维权调研报告

消费维权调研报告消费维权调研报告摘要:消费维权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消费者信心、提高消费者福利、推动经济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调研报告通过对消费维权的现状进行调查和分析,以期进一步了解消费者的维权需求和问题,并提出建议和措施,以促进消费维权工作的改进。

一、背景消费维权是指消费者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现代消费社会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消费者往往因为对维权程序不了解、维权成本较高等原因而面临困难,导致维权工作不够有效。

二、调研内容和方法1. 调研内容本次调研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消费维权意识:了解消费者对于维权的认知和重视程度;- 维权实际操作:调查消费者是否曾经尝试过维权,并了解其维权结果,同时了解消费者对维权程序的了解程度;- 维权障碍分析:探讨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如法律程序复杂、高昂的维权成本等。

2. 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共发放问卷1000份,回收有效问卷950份。

调研对象为各个年龄层次的消费者。

三、调研结果1. 消费维权意识调研结果显示,85%的受访者对于消费维权有一定的了解,但只有30%的人表示非常重视。

这说明消费者对维权工作的认知还有待提高。

2. 维权实际操作调研结果显示,50%的受访者曾经尝试过维权,但只有25%的人获得了满意的维权结果。

同时,调研显示,大部分消费者对维权程序缺乏了解,甚至没有尝试过。

3. 维权障碍分析调研结果显示,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为:- 法律程序复杂:60%的受访者认为维权程序太复杂,不知道从何入手;- 高昂的维权成本:40%的受访者认为维权成本太高,不愿承担。

四、建议和措施根据调研结果,提出以下建议和措施以促进消费维权工作的改进:1. 提高消费维权意识:加强维权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消费者对维权的重视程度。

2. 简化维权程序:优化维权流程,建立更加简化和快捷的维权机制,使消费者能够更容易理解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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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调研报告随着消费者主权时代的到来,消费需求成为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为使消费者权益能在自由的市场竞争中得到更好的保护,由垄断问题引起的对消费权益的保护也应提上日程。

下面是毕业毕业生网的小编为你整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调研报告。

引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反垄断法的立法目标之一,但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直接体现在反垄断法视野中较少,反垄断法较多关注的是保护市场竞争性。

市场经济从它的本质和客观要求来说,是消费者主权的经济 ,市场经济的发展迎来了崭新的消费者主权时代,各种垄断行为不但具有明显排斥市场竞争的特性,而且造成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因而为反垄断法所禁止。

为使消费者权益能在自由的市场竞争中得到更好的保护,本文希图通过检视我国现有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足,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反垄断法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验,对消弭我国反垄断法在消费者权益权利救济方面的缺失、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陈一管之见,求教于方家。

一、拷问:缘何在反垄断视阈下探究消费者权益之保护法是由事物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市场经济的发展造就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高度关注,多数国家制定了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垄断法无论从立法目的上还是从执法结果上看,均将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其考虑因素,均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

但是,综观国内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垄断法并未统一在一部法律中,而是分而立之。

说明两者既有割舍不断的内在联系,又有显着的区别。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在现实市场交易中,在一个具体市场交易行为的框架内,在消费过程中受到侵害的消费者以直接的保护。

这种保护是特定的,带有事后救济的性质。

而《反垄断法》侧重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的规制,以保障良好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同时,企业或企业间为排挤竞争对手而实施的一系列限制竞争行为、垄断行为,表面上看直接受害者是其他经营者,但实质上或最终结果上是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害。

可见,反垄断法是以一种迂回的方式给予消费者以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是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部法律来完成的,而是由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多种法律制度的组合形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保护制度体系来完成的,反垄断法通过维护市场竞争机制、规范各种市场竞争行为等起到保护消费者的作用。

因而需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外、反垄断法视阈中探究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检视:反垄断视阈下消费者权利救济之困境(一)消费者权利救济遇垄断规制制度"不给力"之尴尬反垄断法禁止非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非法集中和行政性垄断。

一些垄断行为短期内看似对消费者有益,但长期而言,可能会把为消费者提供相同产品的企业排挤出市场,形成寡头垄断的局面,也使消费者的选择权丧失。

在面对各种垄断行为时,消费者权利救济遭遇垄断规制制度"不给力"的尴尬境遇。

1.垄断协议规制制度。

我国反垄断法有关禁止垄断协议的规制制度中,忽视了企业通过垄断协议而引发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侵害这一情形。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垄断协议关系密切,一些垄断协议会引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附随性后果。

所以二者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具有相似性。

譬如,类似家电、航空、汽车、钢铁等寡头或垄断竞争行业,进行的价格联盟,实行垄断高价,或者进行掠夺性定价——先依仗自身经济实力和市场力量,短期内大幅降低商品价格,与同业竞争者进行价格战,待其他同业竞争者被排挤出竞争市场后,再全面抬高商品价格。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

目前我国反垄断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中,并未对拥有合法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该如何规制的制度规定。

譬如我国铁路线的垄断经营就是典型的国家授权垄断经营模式,在不存在相关竞争者的情况下,这些垄断性质的企业很容易通过其合法的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其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此外,诸如司微软、英特尔等跨国公在我国有显着的市场势力,微软在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上,尽管因国家授予其知识产权保护而取得合法市场支配地位,但其有能力、有动机凭借其知识产权的优势地位大势提高产品或服务价格,以剥削广大消费者。

3、经营者集中规制制度。

我国《反垄断法》第4条规定:"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由此条规定我们发现,我国《反垄断法》中的一些规定带有产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调研报告第2页政策的色彩是不可避免的。

然而,由一些产业政策导向出的经营者集中却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不协调之处。

我譬如,我国航空运输业中,国家可能会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而制定产业政策对该行业进行导向,该产业政策此时表现为将国内多家大型航空公司予以联合、统一定价,以提高国内航空运输业的国际竞争力。

国家为实现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而采取产业政策的做法无可厚非,但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应成为制定产业政策的题中应有之义。

4、行政垄断规制制度。

在行政性垄断规制制度中,并未对政府部门利用行政权力给个别国有企业不公平的庇护的行为规制制度。

目前,我国的经济体制仍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利用行政权力给个别国有企业不公平的庇护的现象时有发生,中石油和中石化作为石油业中的双寡头垄断企业,不是想方设法创新和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而是利用行政权力给予的偏袒逃避市场竞争,恣意操纵产品的市场价格,导致石油企业"优"不能胜,"劣"不能汰的恶性局面,社会自由得不到合理配置,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二)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于消费者权利救济之缺失1、反垄断法中有关民事责任的制度规定过于简略。

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虽然规定了民事责任,但对经营者承担责任的方式未作具体规定。

而事实上,责任主体远不止经营者,还有包括经营者之决策者、主要实施者和行业协会主要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在内的众多责任主体。

这是我国反垄断法法律责任制度体系构建中责任主体相关规定的制度性缺失。

另外,反垄断法民事责任的受益主体是仅包括直接受害者,还是既包括直接受害者也包括间接的、潜在的消费者?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2、反垄断法宽恕政策与接受承诺制度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有欠考虑。

我国反垄断法的宽恕政策仅初见雏形,立法者在制定宽恕政策的过程中所没有考虑到——宽恕政策在运用减轻甚至免除罚金的手段激励违法者坦白其违法行为的同时,如何维护关联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关联消费者在违法经营者那里能否仍能获得索赔权?而对于接受承诺制度,反垄断执法机构一旦作出接受承诺的意思表示,就产生了两个法律后果:一是该承诺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必须受该承诺的约束;二是反垄断执法机关接受承诺便意味着放弃了对所承诺企业包括罚款在内的法律制裁。

该制度一方面对相关企业有很强的约束力,另一方面,相关企业免受一切法律制裁可能使受损消费者处于无法获得相应救济的尴尬局面。

三、探究:反垄断法视阈下消费者权利救济之启示(一)完善垄断规制制度首先,就垄断协议而言,应制定具体规则规制经营者因垄断协议而引发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避免一些垄断竞争行业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对于电信业等服务行业资费收取不合理、捆绑销售、限制用户自由选择通信服务等现象,赋予第三方如法律公益研究中心,对一些涉嫌垄断行为的企业和部门提起诉讼的权利,以避免出现仅凭消费者这一松散群体,在与运营商"斗"的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的局面。

其次,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中,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一因素作为考量经营者拥有合法的市场支配地位的一个指标。

明确将那些有损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的经营者剔除出拥有合法市场支配地位之列。

对自然垄断企业以及因知识产权而取得合法垄断地位的经营者,建立长效监督制度,严格审查其合法市场支配地位的取得是否以未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侵害为前提,降低其利用优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风险。

再次,在制定带有产业政策性质的经营者集中规制制度时,注意协调这些产业政策导向出的经营者集中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系。

使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成为制定带有产业政策的经营者集中规制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

此外,在对经营者的并购行为进行审查时,着力把握并购规模中的"度",力争规模有"度",让企业实现规模经济的同时确保消费者的福祉。

此外,笔者认为,应该丰富反垄断法中消费者权利的相关规定,赋予消费者更多实在的权利。

具体而言,赋予消费者对反垄断实施的监督权和申诉权。

我国对垄断行为仅仅依靠政府机构进行监督是不够的,还应建立包括消费者在内的社会监督机制,避免或者减少公权力监督机关滥用权力、为权力寻租等类似情况的发生。

(二)完善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1、完善反垄断民事责任制度。

反垄断民事责任主体资格不明确,带有模糊性,并且受到了许多限制。

在民事责任制度请求权主体上,必须明确哪些主体有资格对违法垄断行为提起诉讼,即哪些主体具备原告资格?世界范围看,美国明确要求原告必须是直接购买者,其他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则赋予非直接购买者以原告资格。

就我国而言,有学者指出,基于法官的经验不足和执法资源有限等因素的考虑,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原告资格应当受到限制。

但是,笔者认为,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垄断法对原告资格的限制不能有悖于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不能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所以不能将潜在的消费者排除在原告资格之外,而应尽快完善相应的潜在消费者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相关规定和相应程序。

2、完善反垄断法的宽恕政策和接受承诺制度。

在对相关企业实行宽恕政策或者接受相关企业的承诺时,将关联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决策的考虑因素,在实施宽恕政策和接受承诺制度时,确保关联消费者的索赔权得以顺利行使,避免关联消费者因相关企业的违法行为而无法获得救济局面的再次出现。

(三)完善反垄断法的实施1、设置专门法院管辖反垄断私人诉讼案件。

发生反垄断诉讼时,应设置专门的法院来对其进行管辖。

因为反垄断法有别于合同法,通常,通过合同法相关法条很容易认定某一行为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但是,诸如大企业合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都需要运用专业化的知识、经过复杂的经济分析而得出,对法官的素质有较高的要求,正因为如此,设置专门法院管辖私人诉讼案件十分必要。

在这之中,还应注意处理好专业性的法院与反垄断执法机构之间的关系。

如:法院对执法机构的监督、执法机构审决认定的事实对法院的约束力。

2、引入反垄断法后继执行机制。

赋予反垄断诉讼与其存在合法利益关系的案外人,向法院申请加入到已经存在的诉讼的权利,即借鉴美国反垄断诉讼的后继执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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