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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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国家先后开了3个会,

•1、全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会:浙江省做了抢救性挖掘整理

•2、推进信息共享工作会

•今年全国全部实行电脑打印,全国联网。

确定今年全国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及产妇分娩信息全面及时上报国家,并与公安部门共享

•3、国家卫计委和公安部联合召开的打拐现场会(在石家庄召开)。

•触目惊心,拐卖来的孩子通过办理出生证上了户口。有些孩子在胎儿期就被转卖。

国家连续发了3个文件

•国家会议、文件传递信息:

•国家很重视

•形势很严峻

•国家措施很具体

•要求很严格

•国卫办妇幼发﹝2015﹞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国十条.docx

•冀卫办妇幼〔2015〕5号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

依法做好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工作的通知.doc

•2014年8月省卫计委在衡水召开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现场会

•2015年5月省卫计委在石家庄召开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暨系统升级培训会

•石家庄已经学习衡水实现了办证人员头像采集,保存影像资料

•2015年媒体报道出生医学证明黑市调查事件后,省卫计委联合公安、监督等相关部门组成了15人的调查组,对重点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了很多问题。

•出生证明个案信息、分娩登记、病历、收费进行全面核实,发现违规交公安部门处理

•国家有人钓鱼式取证

•存在问题:

•1、重视程度不够

•督导检查不够:没有、不能发现问题;

•对严峻形势认识不够:麻痹、法纪观念不强,马虎;工作不细、不实、不严。

•存在问题:

•2、薄弱环节和漏洞仍然比较多、比较普遍

•人员更换未经培训上岗、不固定,空白证、章保管简陋,档案管理混乱、缺失。

•3、人为干扰因素增加,工作困难

•社会抚养费、政府控制

•工作要求:

•加强管理(查验收费单据、病历首页等)

•规范档案管理

•规范工作场所环境

•终身负责制

•专用章管理

•开展一次督导检查。

•市卫生局根据国家和省的文件精神,制定了管理文件。•唐山市卫生局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通知

(初稿)

(内容以正式下发文件为唐山市卫生局

•陈凤华

•2015年6月9日

•出生医学证明是公安部门户口登记的重要依据。随着出生医学证明衍生作用的增加,出现了少数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制度落实不到位、责任心不强、以权谋私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根据河北

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办

公厅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冀卫办妇

幼〔2015〕6号)及省卫生计生委2014年《全省出生

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现场会》和《2015年《全省出生医

学证明管理暨系统升级培训会》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

况,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

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是“人生第一

证”。作为儿童上户口、入学等前置条件,又被赋予更

多的社会功能和社会义务,承载了财产继承、抚养权、转学、大型比赛、参军、转迁户口、办社会保障、出国

留学签证等职能,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各医疗保健机

构领导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和具体工作人员,要

提高法律意识,加强管理,规范服务,杜绝违规。

•二、严格告知,强化宣传

严格履行申领告知义务。签证机构应当在孕妇、产妇所到之处明显位置公示办证流程和要求,告知家长应当及时为新生儿申领出生证。妇产科要将出生证办理重点内容纳入产妇入院须知,书面和口头告知,提醒及时办理

•二、严格告知,强化宣传

严格履行申领告知义务。签证机构应当在孕妇、产妇所到之处明显位置公示办证流程和要求,告知家长应当及时为新生儿申领出生证。妇产科要将出生证办理重点内容纳入产妇入院须知,书面和口头告知,提醒及时办理

•三、明确职责、分级负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主体,负有行政管理的主要责任,充分行使督导、检查、考核、资质认定、人员管理的职责,做好辖区内《出生医学证

明》的发放、签发、保管等工作。

•妇幼保健机构是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出生医学证明》业务管理机构,做好相应业务管理工作。二、严格告

知,强化宣传

•严格履行申领告知义务。签证机构应当在孕妇、产妇所到之处明显位置公示办证流程和要求,告知家长应当及

时为新生儿申领出生证。妇产科要将出生证办理重点内

容纳入产妇入院须知,书面和口头告知,提醒及时办理•各助产机构负责在本机构内分娩新生儿的首次签发和换发工作。

•四、办理时限要求

•新生儿出生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超过时限延期超过一年办理的,需要到相关部门做亲子鉴

定(三人)后方可办理。

•目前单亲父亲无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对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五、人员配备、岗位调整要求

•人员资质要求:所有参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签发工作人员必须取得培训合格证经备案方可上岗,签订《出生医学证明》终身责任制承诺书(附件1),对所颁发证件终身负责。

•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终身责任制承诺书.doc

•人员配备要求:签发单五、人员配备、岗位调整要求•各单位要保证签发员、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如确因工作需要需进行岗位调整的,由县市区卫生局写出书面申请,新上岗人员到指定培训基地即唐山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工作。对不按要求擅自进行岗位调整的单位,坚决取消办证资格,并通报全市。

位设2-3名人员

•六、房屋及设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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