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德布鲁赫的警言句
有关道德与法律的名言警句
有关道德与法律的名言警句1. 有关道德和法律的名言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休尼特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康德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
——【古希腊】柏拉图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婚姻的结合要求夫妻双方都要忠实,忠实是一切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
——【法】卢梭一件事不能判两次罪紧急时无法律(紧急避险)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贝卡利亚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法谚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英】边沁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美】(官)霍姆斯《普通法》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法谚契约是当事人间的法律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法院不得对于未向其诉求的事项有所作为当事人给法官事实,法官给当事人法律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古罗马法谚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英】培根《论司法》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法律不强人所难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Nemocogitationis poenam patitur ; Cogitationis poenamnemo patitur)。
——罗马法法谚无犯意则无犯人(Non reu nisi mens sitrea)——英国法谚(即不能对不具有犯意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如意外事件、精神错乱、年幼无知等均不能归责于行为人)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拉德布鲁赫:法律的[1]..
[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1946年)舒国滢译一纳粹主义(民族社会主义)只知道用两条原则使其顺从者,其一是军人,其二是法律职业人,来束缚自己,即:“命令就是命令”;“法律就是法律”。
“命令就是命令”这条原则从没有无限度地适用过。
在命令被发命令者用于犯罪目的时,服从义务终止(《军事刑法》第47条)。
而据悉,“法律就是法律”这条原则,对此是没有任何限制规定的。
它是实证主义法律思想的表达,该思想几乎无可争议地统治了德国法学界达数十年之久。
因此,法律的不法,恰同超法律的法一样,本身就是一个矛盾。
现在可以看到,(司法)实践一再地把这两方面的问题提到面前。
在《南德意志法律家报》(SJZ,第36页)公布了威斯巴登州的初级法院的一项判决,并配发论证,照此说法,“那些由国家宣告犹太人的财产终止的法律,与自然法是矛盾的,现在它们的宣告无效”。
二在刑法领域,同样的问题在苏俄占领区被特别地提出来交由论证和决定。
1.设在诺德豪森(Nordhausen)的图林根刑事陪审庭进行的一项主审过程中,前初级司法官普特法尔肯(Puttfarken)被判处终身监禁,因为此前根据他的告发而导致判决并处死商人戈逖希(Goettig)。
普特法尔肯在一个厕所的墙上发现有戈逖希留下的字迹:“希特勒是一个杀人狂,应对战争负罪。
”判决的作出不单单是因为这个留言,而且也是因为戈逖希听信了外国广播的宣传。
图林根总检察官库什尼茨基博士(Dr. Kuschnitzki)(对普特法尔肯)的指控是通过报纸详细复述的(《图林根人民报》,左恩纳贝格,1946年5月10日版)。
总检察官首先论证的问题是:(普特法尔肯的)行为是违法的吗?“初级司法官辩解说,他告发戈逖希是出于对民族社会主义的信仰,这在法律上是不受追究的。
但人没有任何法律义务去告密,也包括出于政治信仰。
即使在希特勒统治时期,这一法律义务也是不存在的。
关键的问题是:他所做的是否属执法行为。
“拉德布鲁赫公式”对违法命令难题的解决及其局限
“拉德布鲁赫公式”对违法命令难题的解决及其局限作者:陈聪来源:《社会科学动态》2018年第09期摘要:“拉德布鲁赫公式”通过“不能容忍公式”和“否认公式”的区分,将“不具效力的法”和“不法”进行了分开处理,以此逃避了学术史上针对“恶法非法”的理论批评。
“拉德布鲁赫公式”的提出在学术界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在后来的德国法院的判决中也多次被援引和重申,为恶法及违法命令难题的司法解决提供了重要的理论资源。
这似乎说明了该公式已成为解决相关疑难案件的万能钥匙。
事实上,拉德布鲁赫“不能容忍公式”中的“不具效力的法”,与“否认公式”中的“非法”,在逻辑上是无法完全区分开的。
这种处理,既是“拉德布鲁赫公式”在理论上能够取得成功的关键原因,同时也恰恰是其理论弱点所在。
关键词:“拉德布鲁赫公式”;违法命令;效力;实在法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5982(2018)09-0083-05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自然法学派复兴的理论代表,拉德布鲁赫对违法命令的效力难题有着独到的分析,其理论范式被总结为“拉德布鲁赫公式”。
“拉德布鲁赫公式”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恶法及违法命令难题的司法解决提供了重要的理论资源,但其是否真正解决了法与命令的效力关系,尚需进行理论分析。
一、纽伦堡审判中“服从命令”的难题及其解决方案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上,一些被审判的战犯以执行上级的军事命令作为自己行为的抗辩理由①,其声称:自己只是奉“上级命令”而行事,不应当承担相关犯罪的后果。
②这一辩护理由背后的逻辑是,“希特勒手下的德国人依据‘领袖原则’行事,在‘领袖原则’的概念里,领袖有绝对的权威。
元首怎么命令,他的下属就应当怎么执行。
这些下属的命令,更下级的人也必须执行,一级一级由上而下,形成金字塔式的权力结构。
如果允许被告用‘上级命令’的理由辩护,那么,他们就只能给希特勒定罪,而希特勒已经死了。
”③在这一逻辑的掩护下,对于具体执行命令的个人来说,由于其在执行命令时无法预见他们的行为将会导致刑事责任的承担,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就构成了刑法的溯及适用,是不符合法治的基本原则的。
【大师系列·五】拉德布鲁赫(十一)︱拉德布鲁赫名言警句(二)
【大师系列·五】拉德布鲁赫(十一)︱拉德布鲁赫名言警句
(二)
拉德布鲁赫名言警句(二)
编者按:以下名言警句摘自拉德布鲁赫著:《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本摘编已获得译者授权。
1、法学只是透过法律上的一般概念的眼镜来观察每个个人的具体命运,这就像透过厚厚的幔帐——透过正义女神的蒙眼布来观察,不过它只能使人看到影影绰绰的轮廓。
(1914年)
小编微言:此所谓法律或法学之不能也。
法律在抽象平等之中,将人、物、法律关系概念化和抽象化之时,已经是一种对部分人的不公正。
因为法律塑造的一般原型并非契合任何人。
法律,只是追求一个大致的公正。
所以当重新审视法治和人治时会发现,圣人的人治才是最佳状态,法治只是不得已求其次。
2、只有立法者自身服从法治的条件下,立法才能托付给立法者。
(1934年)
小编微言:不然即使立法者是一个集体,也是集体的暴政。
3、只要死刑还存在着,那么整个刑法就都散发着血腥的气味,整个刑法都带有阴森恐怖的印记,整个刑法都充满着报仇雪恨的污点。
(1947年)
小编微言:让不赞成废除死刑的人来看看这句吧。
4、实证主义由于相信“法律就是法律”已使德国法律界毫无自卫能力,来抵抗具有专横的、犯罪内容的法律。
在此方面,实证主义根本不可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来证立法律的效力了。
(1946年)小编微言:实证主义显然对“恶法是法”推波助澜了。
(舒国滢译)。
五分钟法哲学(拉德布鲁赫)
五分钟法哲学拉德布鲁赫第一分钟对军人而言,命令就是命令。
对法律职业人来说,法律就是法律。
然而,当军人懂得命令的目的在于犯罪或违法时,他有义务和权利中止服从;但自从大约一百年前最后一批自然法学者从法学家群体中消逝以来,法律职业人就再也认识不到法律的效力和臣服法律的相同例外。
法律之有效,只因为它是法律;而且,只要在一般情况下有权力来贯彻执行的话,它就是法律。
对法律及其效力持上述观点(我们称之为实证主义学说),使法律职业人连同整个民族均无自卫能力,来抵抗如此专横、如此残暴、如此罪恶的法律。
(按:此处指希特勒统治的“第三帝国”法律)它们最终把法与强权等同起来:哪里有强权,哪里就有法。
第二分钟有人想以下一句话来补充或取代上述的一段话:凡对人民有利的,就是法。
这意谓着:任性、背约、违法,只要对人民有利,就是法。
这实际上是说:掌握国家权力者自认为对社会有益的事,独裁者每一次的突发奇想和喜怒无常的脾性,没有法律和判决的惩罚,对病弱者的非法谋杀,如此等等都是法。
还可能意味着:统治者的自私自利被当作为公共利益看待。
故此,将法与臆造的或杜撰的人民利益相提并论,就把法治国家变成了一个不法国家不,不是必须声称,所有对人民有利的,都是法;毋宁相反:仅仅是法的东西,才是对人民有利的。
第三分钟法意图趋向正义。
正义不过是指:不管是谁,一视同仁。
如果谋杀政治对手的行为被推崇,谋杀异类的行为被愿求,以相同的行为对待自己志同道合之人,而处以最残忍、最羞辱的刑罚时,这既不是正义,也不是法。
一旦法律有意拒绝去趋向正义,譬如根据任性承认和否认人权,那么这样的法律就缺乏有效性,人民对此就不承担服从的义务,法律职业人也就必须鼓起勇气,否定这些法律具有法的本性。
第四分钟的确,除了正义,公共利益也是法的一个目标。
的确,法律,即便恶法也还总有某种价值——对法保持怀疑的价值。
的确,人的不完善性不会总能将法的三种价值即公共利益、法的安定性、正义和谐地统一起来。
拉德布鲁赫名言自从有刑法存在
拉德布鲁赫名言自从有刑法存在1.拉德布鲁赫名言拉德布鲁赫名言道德一方面是法的目的,也正因如此,另一方面,它又是法的约束性效力的根据。
——拉德布鲁赫界限愈多,则难以定界的情况愈多;难以定界的情况愈多。
则争论的问题愈多;争论的问题愈多,则法的不安定性愈多。
——拉德布鲁赫在相对主义、中立性和宽容思想的背后存在着的,是自由的实证价值,是法治国的自由,是作为个性生长之地的自由,是作为文化创造之基础的自由。
——拉德布鲁赫一旦法不过是元首的命令,那么元首的约束也径直通过法而存在,法治国和公法权利也就说不清楚了。
而这些概念,本来形式上只有根据实证主义内容的法之安定性思想,实体上则只有根据个人主义内容的正义思想才能够被理解。
更进一步讲,假如法只是对公共利益负责的元首之命令,假如它不是某种固有规律性的展开,而这个规律性不依附于赤裸裸的实用目的,不依附于唯命是从,那么法院的独立性就变得不可理喻。
——拉德布鲁赫2.涉法诗词、格言不知以下内容是否有用?法律格言、名言(27条)1.弗朗西斯·培根:“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的其他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公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腐败了。
”2.西方谚语:“假如每个人都是天使,法律将毫无用处。
”3.西塞罗:“为了自由,我们作了法的奴隶。
”4.中世纪英国格言:“法是君主拥有的最大遗产,因为没有法就不会有君主和遗产。
”5.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也包括实在法,只能定义为这样一种制度和规定,即依其本义,它们注定是要为正义服务的。
”6.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制度所考虑的,不是要人们都像哨兵一样时时刻刻目不转睛,而是要他们偶尔也能够无忧无虑地抬头观瞧灿烂的星光、盛开的花木和生存的必要及美感。
”7.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如果法律说它只要求有形式合法性,那就等于说,它否认有能力和义务来讲道理。
”8.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我们必须追求正义,但同时也必须重视法的安定性,因为它本身就是正义的一部分,而要重建法治国,就必须尽可能考量这两种思想。
宪法的名人名言
尊重宪法,就是最好的爱国;尊重法律,就是最好的民主。
下⾯就由说句吧⽹店铺给⼤家准备的有关宪法的名⼈名⾔,欢迎⼤家前来学习查阅! 1、⼀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以恶⾏为前提,那么它本⾝就越好。
——拉德布鲁赫 2、有理智的⼈在⼀般法律体系中⽣活⽐在⽆拘⽆束的孤独中更为⾃由。
——斯宾诺莎 3、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
——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 4、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拉伦茨 5、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个民族⽂明的标志。
——费尔德 6、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伯尔曼 7、法治意味着,除⾮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实施强制。
——哈耶克 8、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们以⼀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暗之中。
——布鲁纳 9、⾃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
——西塞罗 10、宪法,就是⼀张写着⼈民权利的纸。
——列宁 11、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个坏兆头。
——庞德 12、在世界各主要⽂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种,甚⾄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
——滋贺秀兰 13、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个罗盘,⽽不是⼀张蓝图。
——波斯纳 14、真想解除⼀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
——亚⾥⼠多德 15、法律所传达的是⼀种超越暴⼒,超越权利的声⾳,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们的⼼灵之中。
——著名的法律学者 16、尽量⼤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民中间,这就是⽴法机关的义务。
——边沁 17、宪法是⼀个⽆穷尽的、⼀个国家的世代⼈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
——劳伦·却伯 18、法律,在它⽀配着地球上所有⼈民的场合,就是⼈类的理性。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19、在民主的国家⾥,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国王就是法律。
拉德布鲁赫公式
拉德布鲁赫公式拉德布鲁赫公式就像法哲学和政治哲学领域的牛顿定律,它评估和检阅着人类立法,提醒人们勿逾越法律的道德底线,从而捍卫着政治向善的原则和宗旨个人有善恶,国家也有善恶。
按照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在所有的善恶里面,优良的法律能够实现的善乃是大善,而恶劣的法律导致的恶,也会是远超个体平庸之恶的至恶。
因而,如何面对法律之恶,就成为法哲学永恒的命题。
“二战”之后,关于拉德布鲁赫公式的争论,是人类在这一重大问题上的又一次反思。
1946年8月,纽伦堡审判已接近尾声,但德国各地对纳粹统治期间出现的诸多事件,譬如《朗读者》中的“合法恐怖”事件的审判依然在进行。
在此背景下,德国法学家、前魏玛时期司法部长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在《南德意志法学家报》上发表了一篇名为《制定法的不法与超制定法的法》的文章。
这篇文章的核心论点被学者命名为“拉德布鲁赫公式”,它讨论的问题是——恶法还是不是法律?在《制定法的不法与超制定法的法》一文中,被归纳为“拉德布鲁赫公式”的主要是这么一段话:国家制定法的权威性应该得到尊重,即使其在内容上不正义和不合目的,但一旦制定法与正义之间的矛盾达到了不能容忍的地步,则这种“不正确的法”就必须向正义屈服;凡是正义根本不被追求的地方,凡是构成正义之核心的平等在制定法律时被有意否认的地方,制定法就不再仅仅是“不正确的法”,毋宁说它压根就不是法,已经失去了法的性质。
“拉德布鲁赫公式”由两部分构成:在第一部分中,它主张当制定法违背正义达到“不能容忍”的地步时,就会丧失法律效力,这可以被称为“不能容忍公式”;在第二部分中,它主张当国家在制定法律时有意否认正义,则这样的法律就会丧失法的地位或者说法的性质,这可以被称为“否认公式”。
因而,广义的拉德布鲁赫公式也被称为“不能容忍命题”和“否认命题”。
从思想史的角度看,“拉德布鲁赫公式”所提出的观点并不新鲜,它只是西方源远流长的自然法学说在20世纪中期的最新阐释而已。
反法西斯名人语录_正能量语录
反法西斯名人语录
1. “相对于战争结束来说,我们更希望所有的战争本就没有爆发。
” ·d·
2. “不是终点,失败也不是终结,只有勇气才是永恒。
” 温斯顿·
3. “没有必胜的决心,战争必败无疑。
” 道格拉斯·麦克阿瑟
4. “在战争中,第二名是没有奖赏的。
” 奥玛·布莱德利
5. 战争会造就英雄豪杰,会荡涤一切污泥浊水。
所有的人都害怕战争。
然而,懦夫只是那些让自己的恐惧战胜了责任感的人。
责任感是大丈夫气概的精华——
6. 司令官与他的部队之间的相互信任是无价之宝——蒙哥马利
7. 第二次世界大战并不是美国和他的盟国的人民挑起的,他们并不是愚蠢的战争狂。
那些在战争中报效国家而幸存下来的人们还清清楚楚的记得,他们浴血沙场是为了免遭敌人的蹂躏。
为了这个目的,无数英雄豪杰为国捐躯。
他们在我们的心里留下了深深的印迹——艾森豪威尔
8. “所有的战争都是内战,因为所有的人类都是同胞.“ 弗朗索瓦·费奈隆
9. “在战争中,第二名是没有奖赏的.” 奥玛·布莱德利将军
10. “我们的世界充满了对核武器狂热,但对道德却一无所知的人.我们对战争的了解比和平多,我们对杀戮远比挽救生命在行.”奥玛·布莱德利将军。
[整理版]拉德布鲁赫公式
拉德布鲁赫公式摘要] “拉德布鲁赫公式”不是一个具有普适意义的司法解决方案,而是拉德布鲁赫对法理念三种成分进行谨慎考量的结果。
实际上,拉德布鲁赫并不主张对告密者案件直接运用这一公式。
哈特对拉德布鲁赫公式的反驳是基于对告密者案件的误解。
用自然法或实证主义将拉氏法哲学简单标签化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关键词]拉德布鲁赫公式告密者自然法实证主义在二战后弥漫整个西方的法哲学反思中,实证主义与自然法转化成了一种政治忠诚的二元立场抉择,无论是欧陆的“拉德布鲁赫转向”还是英美的哈特-富勒之争,法理学家在这场法哲学的战后大比拼中纷纷登场,自然法与实证主义这两种法哲学到底谁与邪恶的纳粹意识形态更具亲缘,成了一笔迄今还未理清的糊涂账。
很多法哲学家因为这场纷争丧失了往昔的学术声誉,或者是纳粹帮凶,或者是见风使舵随时俯仰,沦为法哲学中政治清算的牺牲品。
1949年辞世的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 1878-1949)是德国法学界最后一位古典大师式的人物。
在他身后,德语法学圈与他同时代的两位同侪——凯尔森、施密特都备受中国政法学界的青睐,甚至被炒得炙手可热。
相比于他的这两位同胞,拉德布鲁赫的学说在中国政法学界却相对冷清。
经由对哈特富勒之争的反复渲染,拉德布鲁赫已经被定格为一个随着政治风向骑墙摇摆的幼稚的法学家,他那个“不可容忍”的拉德布鲁赫公式更是被风靡一时的实证主义话语嗤之以鼻。
在笃信实证主义法律话语解释力的人们看来,拉德布鲁赫公式只不过是一个借用自然法哲学表达对纳粹暴政抗议的肤浅情感反应,是一种道德上的“浪漫的乐观主义”,而不是一个审慎明智的法学家的选择。
[1](P..57-62)然而自二战以后,拉德布鲁赫公式已经被德国和国际法院多次运用,不仅运用在二战后恢复犹太公民权利的相关件中,也运用在两德统一后前东德柏林墙守卫击毙逃亡者的案件中,[2]20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的价值重估日益成为国际法哲学中的热点话题。
拉德布鲁赫刑法名言
拉德布鲁赫刑法名言及其意义拉德布鲁赫刑法(Radbruch’s Formula)是由德国法学家格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提出的一项刑法原则。
这个原则指出,在法律和正义之间存在一个不可逾越的界限,当法律失去正义性时,应当优先考虑正义。
拉德布鲁赫刑法名言广为流传:“给正义以法律,而不是以法律以正……”(“Recht geben der Gerechtigkeit, nicht der Gerechtigkeit das Recht…”)拉德布鲁赫的刑法原则在20世纪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和讨论。
这个原则对于法律的适用和审判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分析拉德布鲁赫刑法名言的含义以及其在法治社会中的价值。
拉德布鲁赫刑法名言的核心意义是,法律存在的目的是要为正义服务,而不是强制服从法律,即法律应该服从正义。
这个原则的提出是基于对法律的批判性思考,在拉德布鲁赫看来,法律只有在符合正义原则时才能被认为是有效和合理的。
拉德布鲁赫刑法名言背后的理念是,正义是法律的根本价值,法律的目标是服务于公正和道义。
如果法律和正义相悖,法律将失去其道义性和合理性,应当被抛弃或修改。
换言之,法律要适应社会正义的要求,而不是让人民为法律的不合理性买单。
然而,拉德布鲁赫刑法名言在实践中也面临了某些限制和挑战。
首先,怎样判定法律和正义之间的界限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正义是一个主观的概念,每个人对正义的理解可能存在差异。
因此,如何确定法律是否符合正义原则并不容易。
另外,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也是法治社会的重要价值。
如果过于频繁地对法律进行修改,可能会破坏法律秩序和社会稳定。
因此,在保护正义的同时,也要尊重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然而,尽管存在一些限制和挑战,拉德布鲁赫刑法名言在法学界仍然有着深远的影响。
它强调了法律与正义的关系,提醒人们不能简单地将法律的存在与正确性等同起来。
正义是法律存在的基础和目标,法律应当为正义服务。
拉德布鲁赫公式的理解
拉德布鲁赫公式的理解作者:赵亚铺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20年第01期【摘要】针对纳粹德国统治时期所制定的违背人类基本正义观念的法律,以及由其所衍生的一系列棘手疑难案件。
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在战后发表了《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一文,提出了日后被称作拉德布鲁赫公式的司法解决方案。
这一方案激起了许多争论,以哈特为代表的实证主义法学家对此提出了激烈的批评,但是,简单的以自然法或实证主义对拉德布鲁赫公式进行归类是不可取的,它体现了拉德布鲁赫对法的三种价值,即安定性、正义、合目的性的审慎思考。
学者对拉德布鲁赫公式的概念及其应用有不同的理解,因此进一步探讨其含义以及如何在司法裁决中正确运用这一公式是有意义的。
【关键词】正义法的安定性合目的性实在法证成一、拉德布鲁赫公式概述拉德布鲁赫公式一般指的是《法律的不法与超越法律的法》一文中的这样一段话:“正义和法的安定性之间的冲突是可以得到解决的,只要实在的、通过命令和权力来保障的法也因而获得优先地位,即使其在内容上是不正义的、不合目的性的;除非实在法与正义之矛盾达到如此不能容忍的程度,以至于作为非正当法的法律必须向正义屈服。
在法律的不法与虽内容不正当但仍属有效的法律这两种情况之间划出一条截然分明的界限,是不可能的,但最大限度明晰地做出另外一種划界还是有可能的:凡正义根本不被追求的地方,凡构成正义之核心的平等在实在法制定过程中有意地不被承认的地方,法律不仅仅是非正当法,它甚至根本上就缺乏法的性质。
”[1]对这段话的理解,许多不同的学者都有不同的看法。
大致上,大家普遍认为这段话可以被拆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至“……以至于作为非正当法的法律必须向正义屈服”[2]为止。
这一部分被认为是“不可忍受性公式”,第二段则被认为是“否认性公式”。
阿列克西认为这两个分公式都关于对法的效力的否定,区别在于适用“不可忍受性公式”只须从客观角度进行考量,而“否认性公式”的适用则需探究立法者的意图等主观因素。
拉德布鲁赫原则
拉德布鲁赫原则“拉德布鲁赫公式”是拉德布鲁赫在1946年发表的《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一文中提出的,该文先从德国纳粹时期的几个案例谈起,其中一个著名的案例是“告密者案”。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纳粹德国就颁布了《告密者法》,鼓励人们告发各种反希特勒、反纳粹的言论。
后来,一个妇女告发其丈夫有反纳粹的言论,导致其丈夫被判处流放。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该妇女受到审判,在审判时,她提出自己是根据《告密者法》而进行的告发。
拉德布鲁赫通过分析这几个案例,提出了著名的“拉德布鲁赫公式”。
这一公式其实可以用三句话概括:一是应当维护实定法的安定性,而不能随意否定其效力;二是实定法应当具有合目的性和符合正义性;三是如果实定法违反正义达到了不可容忍的程度,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属性。
从这个公式可以看出,“拉德布鲁赫公式”的第一项规则其实是维护了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观点。
这就是说,法律必须具有安定性,要尽可能地维持法律的效力。
从安定性出发,法律也应当具有统一性、平等适用性,不能随意曲解法律规则,否定法律规则的效力。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就是法律”,法律效力与法的道德优劣无关。
拉德布鲁赫之所以强调法律的确定性,确实和德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尊崇法律的法治观念有直接的关系。
但“拉德布鲁赫公式”的第二项规则提出了合目的性和符合正义性的问题,这涉及法律的价值判断。
法律本身不是完全中性的,更不是一种技术性的工具,它也要贯彻一定的目的和价值,当法律不符合其应有的目的和存在的价值时,法律规则的有效性就应当受到质疑。
这实际上已经改变了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
“拉德布鲁赫公式”的第三项规则认为,当实在法同正义的矛盾达到了“不能容忍的程度”,以至于法律已经成为“非正当法”时, 实在法就失去了它的法律有效性。
正义、安定性与合目的性这三种法律价值是法理念的三个不同作用方向,它们之间可能发生冲突。
所以,拉德布鲁赫认为,在“告密者案”中,《告密者法》本身的目的是不正当的,违背了人类的情感、良知,也违背了基本的正义价值。
法律上的人,拉德布鲁赫,舒国滢译.txt
从中世纪德意志法和人类形象,并以此为基础,我只想就外行裁判制度(Laienhaftigkeit)和监护穷人制度(Kontrollbeduerftigkeit)的保留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这样的法律时代呈现在我面前,最有特色而又司空见惯的,是那些渗透着义务、承载着义务的权利,那些满足按照义务要求履行之期待的权利。这些权利应当是安全地起作用的,因此它们以习俗、以宗教为规定的前提,而该宗教是与义务,与人之血脉相系的礼俗社会(die Gemeinschaft)密切相连的。事实上,中世纪的经济制度连同其国家制度,均建立在这些人类观念之上。同业公会制度意味着是对信用之垄断权的保障,即尊重同业公会将是一个充分的动力去从事一份体面的工作,——这种信用实际上经历了数百年时间的考验。采邑制度的本意是指:根据效忠领主的精神,以几乎非控制、非强制的履行条件来赠与最广泛的权利,——而这个前提条件最终是要否定郡主从领主那里肢解领地,否定最终由于经常不适当地形成法律上的人类(形象)设计而趋于解体。
犯罪心理第五季片头和片尾的名言
犯罪心理第五季片头和片尾的名言Justice without force is powerless . Force without justice is tyrannical . –Blaise Pascal正义缺乏武力是无能的,武力缺乏正义是暴政。
——法国哲学家帕斯卡I have always found that mercy bears richer fruit than strict justice . – Abraham Lincoln仁慈之树总比严刑律法更硕果累累.——亚伯拉罕林肯There is no lasting hope in violence , only temporary relief from hopelessness -Kingman Brewster Jr暴力中没有长存的希望,只能从绝望中得到暂时的解脱。
——金曼布鲁斯特二世(耶鲁大学校长教育家)These violent delights have violent ends -William Shakespeare那些强烈的快感会带来暴力的结局——威廉莎士比亚Y ou don’t really understand human nature unless you know why a child on a merry-go-round will wave at his parents every time around . And why his parents will always wave back ..-Journalist William D.Tammeus除非你明白一个孩子玩旋转木马的时候每转一圈就给他的父母挥挥手,父母也会向孩子挥挥手的意义,否则你就不会理解人性的含义。
It’s love that makes the world go round .-W.S Gilbert爱让世界转动——威廉施万克吉尔伯特Men are more ready to repay an injury than a benefit because gratitude is a burden and revenge a pleasure .– Tacitus 人更善于报仇多余报恩,因为报恩是种负担而复仇是种快感。
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法哲学及其价值
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法哲学及其价值【内容提要】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是相对主义法哲学;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法哲学的理论基础是源自康德的二元方法论和新康德主义的价值论;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的内容体现在其法的理念、法律概念、法律的目的以及民主法治理论当中。
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法哲学有利于在和谐社会背景下塑造中国法学品格;有利于我们正确思考和研究现代西方法学流派;有利于在解构传统法学宏大话语基础上建构新的法学范式。
【关键词】相对主义价值法学品格拉德布鲁赫是20世纪前半期德国最有影响力的法哲学家之一,他继承了康德的哲学思想,是新康德主义法学的重要代表人之一。
拉德布鲁赫以其相对主义法哲学,而被誉为“二十世纪最后一位古典法哲学家”。
他一生经历坎坷,无时不生活在矛盾和抉择之中,这使他信奉二元论,学会了在二律背反中作出抉择,培养了尊重和斗争的相对主义品格,这对于其相对主义法哲学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
拉德布鲁赫一生徘徊于学术和实践之间,他两次出任德国的司法部长,积极地促进德国的司法改革,特别是在刑法改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拉德布鲁赫见证了纳粹暴政对于德国人民乃至世界人民的屠杀和迫害,战争的苦难促使他对战前的法哲学理论进行了深刻反思,意识到先前自己所倾向的法律实证主义对于纳粹暴政的无奈,进而转向对超越法律的公正的关注,深刻检讨了法律的不法问题。
拉德布鲁赫的法学观点对于摆脱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德国法院对于纳粹战犯审判所遭遇的困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他的相对主义法哲学思想博大精深,而且其语言优美,这成就了其在西方法学史上的历史地位。
对于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的研究,世纪之交以前主要局限于德国本土和东亚的日本、韩国。
目前我国法学界对于拉德布鲁赫的研究刚刚起步,本文希望通过对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法哲学思想的研究,阐发其相对主义法哲学的现代意义,特别是挖掘其对中国法学发展和繁荣的价值。
一、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是相对主义法哲学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法哲学的理论基础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法哲学的理论基础是源自康德的二元方法论和新康德主义的价值论。
法律智慧警句集
中译本序阿图尔.考夫曼拉德布鲁赫所理解的“事物的性质”,的确也完全类似中国的“理”。
当我们阅读或聆听这样的警局时,我们获得了生命的充实和心智的启迪,同时也由于这一表达方式之美而得到一种美的享受。
拉德布鲁赫的思想总是关怀现存者,关怀生者,最终关怀人。
德文版序阿图尔.考夫曼人性地看待人,人性地看待法,人性地对待法:这就是拉德布鲁赫式的精神。
手头上的这本集子只是想指明:在拉德布鲁赫那里事情(事物)到底如何在川动不息地进行着的。
因为他知道:在我们这个世界上难以企及的东西绝不能停留在一个地方;我们总是在尘世间的旅途上漫游。
他时刻意识到:在人类社会,完美的、永恒不变的法是不存在的,因此我们必须使自己满足于这一点,即“任何时代都必须重新书写自己的法学”。
拉德布鲁赫把自己及自己的工作看作不过是:他在路上。
他一再地奉守矛盾性的、二律背反的、对立性(极性)的思维方式。
远古,让我们通过《诗篇》的作者知悉,正义与和平彼此相亲。
尘世间,有二物难以统一并行:一个是善法,一个是开爱的和平。
绝没有中间之路,即使在这本书里——一个真正、确然、冷峭的矛盾,答案,托付给了果敢的心灵。
勇于决定,——这就是人生。
一、生存的悖论您是否有过殚思极虑,而不想陷入矛盾?——亨利克.易卜生1、倘若世界最终不是矛盾,生活最终不是抉择,那么一个人的此在将是多么的多余!2、世界是太丰富多彩,太活泼生动了,以至于使自己陷入唯一真理的牢笼之中。
3、要使从奥古斯丁到托尔斯泰拷问人们心灵深处的矛盾迅速地消融于平淡的和谐之中,似乎是遥远的事情。
4、只有误认为任何实践活动都是对极端对立事物进行平衡的教条主义者,才可能把两个矛盾的原则按照各自的立场来加以妥协。
5、矛盾只有得到友好而切实地解决,它的存在才是根本无害的。
6、生活只知道奔腾不息的流动,但概念却为这流动划出清晰的界限。
生活只表明“或多或少”,而概念却要求作出决定:“要么这样——要么那样”。
7、传统的概念化思维是一种“分离式思维”,它将生活的整体予以拆解并分成碎片。
赛尔号拉伯克语录
赛尔号拉伯克语录
当雷声滚过乌云,当闪电照亮大地,我随风暴而来,带来诸神的愤怒。
恶由杂念而生,善由心境而发
如果只是为了争名夺利,是永远无法站上实力的顶点的。
你若是能坚强,正义便可永存。
这个世界有了朋友才不会孤单。
我以前一直认为,正义的无边蔓延必然会腐朽。
但其实,正义本身就是另一种腐朽。
我随风暴而来,带来众神的愤怒
光与暗,都是两极,当你的眼睛习惯了黑夜,就不会再适应光明。
更何况,在你思索这个问题的时候,就已经不再客观了。
黑色的翅膀算什么呢?重要的是心中的选择是什么,只要心是光明的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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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德布鲁赫的《法律智慧句集》/blog/002/index.aspx?blogid=3011522008年7月3日星期四新年的第一天是这样过的:6个研究生来我的小区打篮球,还玩了网球(所谓玩,就是他们不怎么会打),玩的时间很长。
他们一定很感谢我的接待,其实我更感谢他们,这样的交谊方式是学生给老师最好的问候呢。
所以我还请他们在家里吃火锅。
这一天教授也仍然还要工作的,也许还富有教益:我第一次比较详细地把我那还算阔的书架的书类给学生介绍了一下,以表达我对所有作者的敬意。
我最尊敬的还是那些哲学、数学、逻辑和自然经验科学的书,目的是吸取方法论;然后是民法典和私法史类,继后是证据学、认识论(知识论)及心理学类,我觉得民法和证据法的思维方式具有不可替代性、它们所造之规则具有典型的人为性,因而也体现了法律规则的典型模式,喜欢它们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成为法学的外行(这个意思很清楚,不太理解这两门学科的思维方式,也可能就是法学的外行);再后才是刑事司法和犯罪学类,在这个门类里,或许我可以被叫着收藏者:我喜欢搜集个案写实作品(可以在网上搜索到我以前给出的一个书目);最后是法理、法理解释学及法学方法论类,或许这罗列最后的是我读得最多的,但尊敬感要弱一些,因为它们名为法哲学,但真正原创的思想方法较少,还有令我不解的是,西方法理学本来是部门法之野性扩张者(从某种部门法或者社会题材升华的),怎么在中国会弄出一个专门的从事法理学群体出来,并把其他门类置于指点之下呢?人们一再怀疑法学的思想成果,也主要是以法理学的理论状态做依据的,但是,少有人指出法理学它不是在部门法的自然理性上生长的——一个国家没有某个部门法的显著成果,却有伟大的法理学家,这种期望很奇怪。
对于法科学生来说,这样的介绍可能会形成一个重大偏见,于是我告诉他们,我的是书架是里外两层的。
那么里面是什么呢?应当可以想像吧。
有好多喜欢的书(大多数是小书)藏在其中,那天我特意取了几本推荐给学生,当提出拉德布鲁赫的《法律智慧句集》时,我说,随便你们翻到哪一页,你都会有特别的发现,足以让你深刻好久。
那天学生随便翻到的那一句话是:(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著;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所谓人,即以自我为目的。
故此,人之为人,不因其属肉体-灵魂的生命体,而因其表示以自我为目的。
(1932年)这也很巧合啊,因为关于自我中心这个话题,是去年我给公安局讲课内容的主题(“错案与确证偏见”),为了证明拉德布鲁赫确实有深邃的启迪,我把讲课的主要论证概叙如下:1.确证偏见:普遍的人性弱点“逻辑偏执的表现形式很多,但是确证偏见是一种主导论证的人类习惯思维,因此它不是一种一般的错误。
即使非常理性的人在一定情况下也会产生确证偏见的错误,因为它深深地与人性的自我中心有关。
如果一个人完全没有受过逻辑训练,那么确证偏见将难以察觉,从而它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思维方式。
”2.这对司法设计有什么意义“确证偏见的放大:如果有一种制度或者环境的诱导因素(例如特定职责、角色定位、社会认同、兴趣偏好、舆论影响等),那么它可能成为社会种群偏见。
在司法活动中,确证偏见是司法活动的痼疾,注意,这样说并不是说司法活动必然导致确证偏见,而是说对司法活动稍有制度上的便利或者稍有理性要求的放松,就难免发生确证偏见。
”3.如何论证“自我中心与确证偏见”的普遍性(1)心理定式存在导致心理定势。
我举的例子是:仓浪区的警察追小偷追到乡下,吴中区的警察受请援助,小偷被两个警察追得穷途末路,突然发现田里有稻草人,他急中生智伴成稻草人……最后两个警察都路过这里,谁发现了破绽呢?(2)理论渗透于观察心理学证明没有“白版的”认知,一切观察和认识都有“前认识”,尤其是被我们确信不疑的独立观察,其实也渗透了我们的先念,并不是想象的那么客观。
科学哲学家N·R·汉森分析认为,语言和记号影响观察,背景、语境影响观察。
我的问题是,在一个著名个案中,法国的伟大刑事侦查先驱贝蒂荣为什么破不了蒙娜丽莎被盗案(那案件有清晰的指纹发现)。
(3)认知失谐之非理性处理我的问题是,1956年美国的基切夫人预言北半球会被淹没(象《后天》一样的情景),事实没有出现,她的教徒们会认为预言失败吗?(4)记忆上的“确认偏差”拉塞尔和琼斯对他们的回忆进行测试。
相信超感存在的人100%记得确定性的材料,而否定性的材料只记得39%。
怀疑论者可以记住两方面的材料达90%。
这一实验能证明什么样的记忆是可靠的?(5)或然判断力不足人类思维的能力是进化选择的结晶,可是,我们在高级文明社会生活的时间太短了,不可能形成对统计性的或然性进行严密推理的天生能力,尽管现代生活极需要这种能力。
看了下面的数据,你还怕乘飞机吗:据一份来自美国全国安全委员会的调查资料显示,1997年美国的事故死亡人数中,43200人死于机动车,8600人死于中毒,4000人死于溺水,只有110人死于喷气飞机运输,这个数字说明飞机运输,其死亡率要远远低于其他各种原因造成的死亡。
美国的安委会还对1993年-1995年间每百万乘客每英里所发生的死亡事故进行了比较研究,结果表明乘坐飞机要比乘坐汽车安全22倍,在其中选出的有代表性的六个月中,公路死亡人数约为21000人,这个数目是自40年前有喷气客机以来全世界所有喷气机事故死亡人数的总和. 飞机旅行是目前世界上最安全的交通工具,它绝少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多人伤亡的事故率约为三百万分之一。
也就是说,要积累三百万个航班,意味着你每天坐一次飞机,这样飞上8200年,你才有可能会不幸遇到一次飞行事故,三百万分之一的事故概率。
但我可以肯定,这些数据无法改变一些害怕飞行的人。
这样的人如果是法官,他那种概率头脑的心证是不是太危险了?(6)推理意向的自然偏执“平常的推理具有两个特征:(1)不能对一切可能的解释进行思考;(2)偏重于设法证明论点而不努力弄清论点有无错误的可能。
”(布恩、埃克斯特兰德《心理学原理与应用》,知识出版社1985年版,第235页。
)(7)心理眩惑就是信息处理能力不足产生的糊涂(象电脑死机)。
下面这个测试题在斯坦福大学以大学生为被试对象的实验中,错误率是4分之3。
2007年,我讲课每次都做这个测试,错误率一样不低于4分之3。
60美元买进一匹马,马上70美元卖出去,旋即80美元又买进来,即刻90美元再卖出去。
究竟赚没有赚钱,赚多少还是亏多少?如果是这样,那么各位家里的条幅如果是“难得糊涂”是不是该摘下来,或者换一下词呢?我说的这些实验证明和理论揭示大多数都在20世纪60年代(即认知心理学产生之后),拉德布鲁赫的直觉还是不错的吧。
说实话,我越读拉德布鲁赫越感到心里不安,我们国家有那么多著名的法学家,全部精选言论加起来也许没有他的精彩。
是学问不厚?或许是;是心灵不深,也或许是;是表达不好,也是显然的;也可能都是。
但是我的猜测还不如拉德布鲁赫在1906-1949年说得深刻:无哲学头脑的哲学和历史是哲学的一种堕落,是对遭际生存震撼的人们的一种无用的折磨。
(1948年)——这句话可以送给法理学。
在教授论战之前和论战过程中经常有这样的情况:人们认为号角自己响起来了,但不知道它是被谁吹响的——没有什么比专业外的教授更容易轻信的了。
(1926年)——这句话,让我觉得我写的《题材与学术理性》那么多文字简直是浪费。
如果人们笨拙而生硬地把糟糕的理论塞在相应糟糕的实践上时,那在世界上再找不到比这更不可原谅的事情了。
(1924年)——很奇妙,我从来没有想到实践与理论的结合可以是、也很容易是这样的。
这使我想到“司法能动主义”这个学说在中国的鼓吹,理论方面,中国的司法机关可以是能动主体的吗?实践方面,司法改革不是在蠢蠢乱动吗?待克服的难题,绝不会降临某些人的头上,因为他们事先从不对自己的难题通盘掂量,直至逼入绝境。
(1916年)——我们的学者很忌讳盘诘,要么就是没有风度的吵架,互相吹捧成为时尚了。
答案的时髦常常只是答案正确性的一个非常骗人的标志。
(1947年)——我们习惯跟风,法律博客的论调也变化不大。
世界不是由理性来除尽的,价值的世界则也从来不是。
(1943年)——这个我有我的感悟/blog/002/index.aspx?blogid=270158:心智,是理性能力,是基于经验或学术与自然和他人达成沟通的能力,它能理解的东西就是价值信念和逻辑信念,那些科学、规律、规则就是信念的产品。
迷恋着制造这些产品的人,有其不幸,因为,心智并不能满足人心,所谓思想的愉悦,仅仅是这台上帝制作的“电脑”运行通畅没有死机的感觉而已。
情感只属于每一个人自身,然而人连同其活动均属于世界,人连同其他意识也附属于世界。
(1927年)——我也有自己的感悟:/blog/002/index.aspx?blogid=270158心灵是和属于个人的那个世界直接沟通的能力,心灵是不能原样复制的,所谓人际沟通仅仅是类似,而不能象心智一样可以合一。
一个精神作品沿着自己的逻辑指点门津,而它的作者却根本没有察觉到,这是多么伟大的精神奇迹!(1944年)——这是我最欣赏的一句学术名言,所以学术之路要遵循自己的逻辑走下去,抄抄写写再多,也没有自己的逻辑。
当然学术地位并不是由你有自己的逻辑决定的——拉德布鲁赫说:“平庸也可能正确,聪明也可能错误。
”(1949)不过这句话也可以有另外的理解,譬如是在印证葛梯尔悖论:在探索事实的认知中,歪打正着的事情也可能改变人们的认识经验。
我们的精神,喜欢包裹在感性的外衣之内,以便象穿戴整齐的美人欣赏自己的镜像……(1915年)——(早翻到这句话就更好了)这样的包裹碰巧被我拒绝:/blog/002/index.aspx?blogid=270158如果我因为过于理性,而说出了违背别人信仰、情感和态度的话,那么请你到这里来交流心灵,在其他栏目我不接受信仰的、态度的、情感的以及本土的、民粹的或者所谓“良知的”、权威的、善意的,以及诸如此类的补强证据,讨论心智问题只有价值预设和逻辑。
彻底的清晰达畅同时就是美。
(1937年)——天啊,拉德布鲁赫哪里知道七十年后的中国还觉得这东西太奢侈了。
半吊子的教育,不是指部分的教育,而是指一鳞半爪的教育……一知半解者的知识是在他的灵魂上安置了一个异体,它塞插在他的身上,就象一团异物梗塞在喉。
(1919年)——这个问题我早算过了,法学研究生教育比半吊子好不了多少:“4分之1的时间是学习所有学生都必须接受的政治理论课程,4分之1是所有学生必须接受的外语训练,还有一段时间可能要用2分之1的时间为司法考试努力”(我的演讲:“在悖论中前行”),不过拉德布鲁赫的比喻让人感觉太难受了。
但是,我并不持今不如惜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