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主要人物及其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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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总结

西方法律思想史总结

一、填空:书名及其作者,地位,亚里士多德、卢梭等人的观点地位:①苏格拉底:马克思称他是哲学的创造者。

②伊壁鸠鲁最早主张国家起源与契约③芝诺创立了斯多葛学派(斯多亚学派)④亚里士多德:马克思称他为古代最伟大的科学家、最博学的人、掌握着百科全书式的科学。

他构建了古代西方最庞大的思想体系。

⑤《政治学》:西方政治学的创世之作,也是西方法学的奠基之作。

⑥乌尔比安首先提出了公法和私法的分类⑦奥古斯丁:基督教神学体系的创立者,教父学的著名代表⑧阿奎那:欧洲中世纪中期经院哲学家,神权政治的最大代表⑨路德是德国宗教改革运动的领导者,他批判了罗马教皇的救赎理论,抨击了教会的统治和特权,确认了世俗权力高于教会权力,但是他的反封建是不彻底的。

⑩加尔文是宗教改革运动的另一派领导者,强调教会要服从国家,主张建立日内瓦式的共和制度,主张对君主权力要进行监督和限制,以防止其滥用权力⑾马基雅弗利:第一个比较系统、完整表述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的人。

现世主义。

⑿让•布丹:法国早期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近代主权学说的创始人。

历史上第一次确立了主权概念以及主权与国家的联系⒀胡果•格老秀斯: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学说的创始人,近代国际法理论的鼻祖,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中第一个比较系统地论述理性自然法理论的人⒁斯宾诺莎:荷兰著名的启蒙思想家,英勇的无神论者和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的创始人之一。

历史上第一次科学地提出了解释《圣经》的方法,彻底摧毁了教会统治的基石。

第一位把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作为天赋人权进行论证的思想家⒂霍布斯:社会契约论的创始人之一⒃洛克: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期的资产阶级思想家,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先驱,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⒄托马斯·潘恩:美国独立战争时期民主派的主要代表之一,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启蒙思想家⒅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美国宪法主要起草人,曾任美国财政部长,继承了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⒆孟德斯鸠:18世纪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欧美各国特别是美国政治体制的奠基者,理性主义自然法学即古典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之一⒇近代社会契约学说的形成和发展:格老秀斯是首倡者,霍布斯是奠基者,洛克是发展者,卢梭则是集大成者21.边沁:功利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反对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22.约翰·密尔:真正形成自由主义体系23.分析法学:边沁和奥斯丁所创立的法律命令说24.历史法学:德国的历史法学(萨维尼),英国的历史法学(梅因)二、名词解释①古罗马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帕比尼安、莫迪斯蒂努斯②法的精神:a.法律应该同已经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不论这些法律是组成政体的政治法规,还是维持政体的民事法规。

外国法律思想史吐血重点整理(为后来者做贡献攒人品)

外国法律思想史吐血重点整理(为后来者做贡献攒人品)

第一章古代希腊的法律思想1、柏拉图:西方历史上第一位杰出的法律思想家,贡献:创作了西方历史上第一部法学专著《法律篇》,另外两部为《共和国》、《政治家》;法的正义理论;法治的理论;法的正义理论:正义是柏拉图理论的出发点和归宿A、首先,柏拉图认为法律是维护正义的手段。

正义是以善待友,以恶对敌的艺术B、柏拉图强调:立法者也会犯错误,关键在于法律本身是否体现正当,只有当统治者代表被统治者的利益制定符合全体社会成员利益的法律时,才称得上是正义。

C、在柏拉图那里,法律的正义论最初是和人治论相联系的,但他仍然强调正义的原则是国家的基本法。

D、在西方历史上,柏拉图最先阐述了系统的正义观,这种正义观是政治体制和各种具体法律的内在生命,在这种正义观的启迪下,罗马的法理学才开始勃兴,并成为推动后世法理学不断发展更新的动力。

法治的理论:A、如果一个国家的统治者不是哲学家,则法治比人治好,为“第二等好的政治”B、如何重视法治:首先,法律应当是根据大部分人的利益制定的;为了确保法治必须加强守法,即使是恶法也应该遵守C、具体措施:选好官吏;搞好国民教育2、亚里士多德:古希腊最伟大的思想家和最博学的人,被誉为“百科全书式”学者贡献:以正义论为基础的法治理论:A、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作为法治基础的法律是一种好的法律,是一种良法而非恶法;法律制定后应当为全社会所遵守,邦国虽有良法,要使人民不能全部遵守,仍然不能实现法治。

B、法治的根据:法律是不受主观愿望影响的理性;法律具有稳定性C、寡头政治:亚里士多德以一人之统治为君主政体,少数人之统治为贵族政体,多数人之统治为民主政体;而这三种政体之腐败形态,则依次为专制政治、寡头政治与暴民政治。

寡头政治(oligarchy),指由少数人掌握政权的一种统治形式,原指少数人掌握的政权,如古希腊雅典奴隶制国家的贵族政权。

后通指由一小撮反动统治者操纵一切的政治制度。

D、城邦起源:亚里士多德提出:城邦是自然进化的产物,人类天生是合群的动物,必须过共同生活;组成城邦的公民的本质决定了城邦的本质,他认为,公民的本质就是平等享受政治权利;城邦是自由人的自治团体,不是主人与奴隶的结合;3、斯多葛学派A、芝诺:斯多葛学派创始人,斯多葛学派代表人物,主要思想为自然法思想,包括四点(下述)B、斯多葛学派对自然法的主要思想:第一,将“自然法”或“自然”作为他们哲学体系的中心第二,将自然法与禁欲主义结合在一起,主张人的欲望应该回归理性第三,自然法这种理性,是法律与正义的基础第四,从自然法的普遍性出发,斯多葛学派将自然法视为世界主义思想的根据,整个宇宙有一个最高理性所产生的统一秩序。

著名法学家及其代表作

著名法学家及其代表作

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法学家及其代表作一、古希腊罗马时期法学家及其代表作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尼各马可伦理学》古罗马波利比:《罗马史》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二、中世纪法学家及其代表作奥古斯丁:《上帝之城》(《神国论》)阿奎那:《神学大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诠释》马西利:《和平保卫者》马基雅维利:《君主论》(《霸术》)布丹:《国家论六卷》三、十七、十八世纪法学家及其代表作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论海洋自由》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霍布斯:《利维坦》洛克:《政府论》(上、下)弥尔顿:《为英国人民声辩》哈林顿:《大洋国》布莱克斯通:《英国法释义》柏克:《自由与传统——柏克政治论文选》杰佛逊:《杰佛逊文选》潘恩:《潘恩选集》汉密尔顿:《联邦党人文集》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下)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摩莱里:《自然法典》马布利:《论法制或法律的原则》、《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罗伯斯庇尔:《革命法制和审判》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永久和平论》费希特:《法的体系》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四、十九世纪法学家及其代表作边沁:《政府片论》、《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法律概要》密尔:《论自由》、《代议制政府》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萨维尼:《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梅因:《古代法》五、20世纪法学家及其代表作施塔姆勒:《正当法的理论》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英国法精神》马里旦:《人权和自然法》富勒:《法律的道德性》罗尔斯:《正义论》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法律的帝国》凯尔森:《纯粹法学》、《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哈特:《法律的概念》拉兹:《法律体系的概念》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制度法论》耶林:《为权利而斗争》、《法律:作为目的的手段》赫克:《法律利益问题》埃利希:《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狄冀:《宪法论》、《宪法学教程》韦伯:《经济与社会》、《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卢曼:《社会分工》、《法律社会学理论》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霍姆斯:《普通法》、《法律的道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通往奴役之路》科斯:《价格理论》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论》。

西方法律思想史严存生

西方法律思想史严存生

西方法律思想史严存生
西方法律思想史严存生(Yan Cunsheng)是中国法学家,被誉为中国法学界的泰斗。

他对西方法律思想史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观点和理论。

严存生认为,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古典阶段、中世纪阶段和近现代阶段。

在古典阶段,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思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作品中。

柏拉图主张法律应该是合理的,符合普遍道德原则。

亚里士多德则提出了法律应该具有公正性和合法性的观点。

古罗马的法律思想则以罗马法为主要代表,罗马法的特点是注重实用性和实践经验。

中世纪阶段是基督教教权的统治时期,法律思想受到了宗教的影响。

教会法成为了主要的法律体系,法律被赋予了神圣的性质。

托马斯·阿奎那的自然法学说在这个时期得到了广泛传播,他认为法律应该符合上帝的旨意。

近现代阶段是法律思想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

启蒙时代的法学家们开始强调人权和个人自由的重要性。

约翰·洛克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授权,法律应该保护人民的自由和财产权。

蒙台奇利埃·孟德斯鸠则提出了三权分立的理论,主张法律应该限制政府的权力。

严存生还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其他重要学派和法学家进行了深入研究,如自然法学派、实证主义法学派、法理学派
等。

他的研究为中国法学界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参考和借鉴,对于推动中国法学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世界著名法学家法律思想

世界著名法学家法律思想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 其不可避免性。——贝卡利亚
西方现代法学家—— 罗尔斯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美国的法学家。 认为来源于人类理性的自然法是最高的主 宰, 自然法是从人的理性中推演出来的。 强调自然法的可变性。
罗斯科·庞德
美国的著名法学家,,《法理学》、《法律 哲学导论》、《法律与道德》等著作。 社会学法学的提出 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目的在于满 足社会和人们的需要。 综合治理——社会工程。
公正的人就是遵守法律的人 ——苏格拉底
世界著名法学家法律思想
柏拉图(BC427-347)是 苏格拉底的得意门生, 开办柏拉图学园。著 述颇丰,《理想国》 并在叙拉古进行试验。
– 正义----善 – 哲人政治 – 法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
亚里士多德简介
– 百科全书式人物;著作浩如烟海,精通哲学、逻 辑学、美学、自然科学等,古希腊著名的学者、 思想家,西方法治理论的的缔造者。
主要思想
– 正义 – 法律 – 法治
古罗马五大法学家
乌尔比安 盖尤斯 保罗 帕比尼安 莫迪斯蒂努斯(弗洛伦丁)
–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Nemocogitationis poenam patitur ; Cogitationis poenamnemo patitur)。——罗马法法谚
中世纪法学家
《社会契约论》提出法乃公共意志。
卢梭的主要观点
卢梭:“法律必须具有一般性,并在其命令所 及的范围内,必须对全体人民平等适用。 法律不能只适用于个别人或个别客体。”
我愿意生活在一个法度适宜的民主政府之 下。我愿意自由地生活,自由地死去,我 要这样服从法律:不论是我或任何人都不 能脱离法律的光荣的束缚。
洛克

读书笔记之西方法律思想史

读书笔记之西方法律思想史

读书笔记之西方法律思想史1.西方法律思想史主要内容:政治思想、理论、观点和学说+法律思想、理论、观点和学说2.西方法律思想史与外国法制史的关系:理论法学范畴、历史法学范畴3.苏格拉底是古希腊哲学家,一方面反对智者的道德和认识论的相对主义和主观主义,另一方面又探索伦理、道德政治和法律的客观本性的合理性。

倡导知识,认为知识就是美德,国家应由“知识贵族”来统治,法是正义的表现,也是强者的意志。

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自然法就是自然规律,具有普遍性;人为法就是国家政权颁布的,具有易变性。

强调守法,认为守法对国家、社会、个人都有好处。

4.伊壁鸠鲁学派反对唯心论、有神论,主张唯物论、无神论,继承、发展了原子论,认为快乐是人的最终目的,国家和法律产生于契约,法律就是宣布正义,强调对法律的遵守。

5.斯多葛学派是古希腊后期的哲学派别,代表人物为芝诺。

他认为,自然界的全部发展过程都是被理性和普遍的自然规律决定着的。

人的本性是整个自然和宇宙的一部分,人要按照自然生活,要用理性抑制欲念达到寡欲。

国家是自然的联合体,自然规律就是自然法,所有人都应遵守自然法。

6.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两位最伟大的法律思想家,他们的法律思想对西方法律文明的发展起到了定向的作用。

7.二者法律思想的共同特点是:都以正义论作为各自政治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所要追求的共同目标。

8.在人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上,柏拉图倾向于人治,而亚里士多德更倾向于法治。

柏拉图认为,哲学王是最理想的统治者,一个社会如果由掌握知识和智慧的哲学王进行统治,那是最符合正义的。

这里必须注意的是,柏拉图的人治不是个人专制,他对政体的研究,使得他总是力图选择最好的统治方式,直到后期向法治思想转化。

而亚里士多德自始至终力主法治,亚里士多德在人类历史上最早全面探讨了法治的概念和理论基础,提出了“法治应当由于一人之治”的主张。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定义了“法治”:良法+普遍服从9.波利比是东古罗马传播古希腊政治法律思想第一人。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


在刑事制度方面,确立了一系列原则:罪刑法 定主义,无罪推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非法 律规定和手续不得限制人身自由、未经法律禁 止的行为不受限制等。
十七——十八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和学说,奠 定了资本主义国家的制度基础和思想基础。

四、十九世纪法学



十九世纪西方法学形成三大法学派,即德国哲 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和实证分析法学。 1,德国哲理法学派。德国哲理法学派是18世 纪末19世纪初的一个独立的法学流派。它综合 了各家之说,提出了哲理法学派一个高于人性 且又包含人性的精神实体,其核心即意志自由。 在研究方法上,哲理法学派提出了一套概念分 析的辩证思维方法,促使法理学进入了一个注 重综合分析的发展阶段。哲理法学派的主要代 表人物是康德和黑格尔。

洛克的自然法理论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类 自由且平等,但又不是放任无度,所以需要一 个公正的裁判者或一个公共权力,因此人们订 立协议(社会契约),把一部分天赋权力交给 社会,这样就有了政府、国家。即使在建立政 府的情况下,人们仍保留了一部分权利,政府 的活动不得损害人们的权利,所以政府只能按 照法律进行统治,为了实行法治,洛克提出了 国家主权应分为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 权。
查士丁尼时期(公元527-565年),是罗马法 学发展的一个集大成时期。查士丁尼皇帝通过 对三部法典(《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 梯》、《学说汇纂》)的编纂,对近一千年罗 马法和罗马法学发展的精华进行了整理、总结, 从而使罗马法律文化得以完整地传至后世,影 响了整个世界法制史和法学史的发展进程。


稍晚于亚里士多德,古希腊出现斯多噶学派。 该学派把“自然法”或“自然”作为其哲学体 系的中心,并把自然法与禁欲主义结合起来, 认为按自然法的要求,善恶的根源仅仅在于能 否做到适应外部环境和遵循理性原则抑制自己 的欲望。

西方法律思想史(修改)-第八章

西方法律思想史(修改)-第八章
(2)坚持法律与道德之分,即主张划分开实在法和理想法;
(3)法理学研究的范围是分析实在法的共同概念
对上述观点,哈特表示反对第一个、支持第二个、尊重第 三个。为此,哈特坚决主张抛弃命令说的法的定义,主张 建立以规则为核心的法的定义。
(二)法律的规则论 在哈特看来,所谓法无非就是“主要规则与次要 规则的结合”,主要规则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 某种行为,是设定义务的;次要规则是辅助主要 规则的,是授予权利的。从一定意义上讲,主要 规则是主要的,人们可以引进打扰的或修改、取 消原来的主要规则,也可以决定主要规则的范围 或控制其实施。
奥斯丁的影响: 1.创立“一般法理学”——分析法学的源头; 2.英国的奥斯丁传统; 3.美国的奥斯丁传统; 4.德国的“概念法学”。
新分析法学
新分析法学是在奥斯丁分析 法学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 他们对于法学的研究都采取 了一种分析实证主义的方法。 新分析法学派在当代最著名 的代表是凯尔森和哈特:凯 尔森提出了法律的规范论, 认为法律是由有效力等级的 规范体系构成的;哈特提出 了法律的规则论,认为法律 是由两种规则构成的。而在 当代则出现了以拉兹为代表
但是, 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而它的好坏是另一回事;它
是不是法律是一回事,而它符不符合某项既定的标准又是 另一回事。所以,即使是邪恶的法律,即使是与上帝之法 相冲突的法律,只要它是被现实的制定或主权者宣布,法 院同样有义务执行这个“邪恶的法律”。——“恶法亦法”
3.法理学的范围。“实在法”,即“政治优势者对政治劣势 者制定或发布的法律”,是法理学以及与具体法律制度相 关的法律科学的真正对象。而以成熟法律体系的各种法 律共同规则,或者它们之间获得的各种相似性为研究对 象的科学就是“一般法理学”。
2.上帝法(自然法)、功利原则和社会正义。在上帝法中, 有些是人们可以明显发觉或心领神会的,而有些则是朦胧 不见的;朦胧不见的上帝法,又称自然法。自然法,只能 是人类从上帝的良善,以及从人类行为的趋向中,汇集总 结而来,也就是说,上帝的仁爱或者人们所说的“社会正 义”,以及一般性的功利原则,才是理解自然法的渠道。同 时,功利主义也是政治组织目标(如社会正义、共同福利) 的关键原则,测量尺度。因此,功利原则既是自然法实证 化的认识论原则,也是确立现代社会秩序的实践原则。

西方法律思想史人物简介

西方法律思想史人物简介

人物简介著作观点柏拉图古希腊著名思想家《理想国(又称论正义)》《政治家》《法律篇》1、三种不同的身份三种不同的等级分工;各司其事,各守本分。

2、哲学王的统治(智慧+权力的结合)3、《理想国》贤人、军阀、寡头、平民、专制五种政体4、《政治家》执政人数的多少,执政权力的行使是否按法律办事5、《法律篇》君主+民主的混合政体,力量的均衡来达到稳定的局面。

亚里士多德古希腊著名思想集大成者《伦理学》《政治学》《雅典政制》1、善、美德、正义2、国家自然起源论3、法律是一种规章、秩序、正义的体现4、法治优于一人之治芝诺斯多葛派创始人自然法克欲为内容的道德标准,以内心为归宿的自由意志西塞罗罗马共和国政论家《法律篇》查士丁尼主持编纂的《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中的《学说汇编》基督教思想圣经《旧约》《新约》摩西十戒,原罪、赎罪和末日审判奥古斯丁中世纪神学思想家《上帝之城》《忏悔录》永恒法:神的意志的体现自然法:上帝统治人的法律人为法:从属于神法阿奎那中世纪经院哲学家《神学大全》永恒法是神理性的体现自然法是理性动物对永恒法的一种参与神法是神的启示人法是通过国家制定的法律,是通过永恒法、自然法制定的,反映人类理性的法律,即实在法马基雅维里(1469—1527)文艺复兴政治人物《君主论》《李维史论》主张法律是国家的主要基础之一,坚信人性是自私的、富于侵略性的、邪恶的布丹(1530-1596)法国哲学家方法论:提倡历史与比较的方法研究法学国家起源论:力量和征服是国家起源的要因主权论:以民族国家出现和中央集权君主制诞生为前提伯尔曼美国法学家《法律与革命》归纳了西方法律传统的十个特点:法律是高于政治权威的至高性格老秀斯(1583—1645)《战争与和平法》主张人们全部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君主制霍布斯(1588—1679)《利维坦(国家)》主张人们全部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君主制洛克(1632—1704)《政府论》主张人们部分放弃自己的权利,保留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赞成君主立宪制孟德斯鸠(1689—1755)《论法的精神》赞成共和制,卢梭(1712—1778)《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主张人民权利全部转让给集体,赞成直接民主制。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摘要卢梭O.J.Rousseau,1712—1778),是十八世纪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者。

他以新的平等观念、社会契约理论、人民主权思想确立了自己在近现代世界思想史上的显要地位。

他设想人民通过订立新的契约方式,建立起一个保证个人自由与平等、充满民主和爱意的国家。

而这一契约的订立和运作是以法律的形式来表现和维系的,因此,法律思想在卢梭的整个思想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认为:国家政府不是“君权神授”的产物,而是人民公意的产物,因而人民有权利监督,评判和控制政府,如果政府违背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则人民具有革命的权利来推翻它。

上述思想理论成为十八、十九世纪美国与法国革命者推翻专制、建立民主共和国的有力思想武器。

《社会契约论》是反映卢梭成熟法律思想的代表作,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最著名的古典文献之一。

它概括了卢梭法律思想的基本原理,提出了一个民主的、平等的社会政治制度的原则,主张建立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民主共和的国家制度。

因此,‘社会契约论》被视为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福音书,它为近现代民主政体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

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民主、平等、法治思想也可以为中国当代民主法治与精神文明建设所借鉴。

文章分析了卢梭《社会契约论》诞生的时代背景和思想背景;对其中的法律思想进行了阐述,如法律的本质、法律的分类、人民主权理论、政体的模式、财产权等等;并就其对美国革命、法国革命、中国近代民主革命的历史影响进行了一一评价..关键词:卢梭社会契约法律思想引言他子1712年6月28日出生于日内瓦一个寒微的家庭里,母亲早亡,父亲是个钟表匠。

他的一生十分坎坷:当过学徒,当过流浪几,当过仆役和跟班,当过家庭教师和私人秘书,当过音乐教师和土地测量局的登录员,担任过法国驻威尼斯使馆的秘书,还一度被日内瓦政府驱赶,被巴黎高等法院通缉⋯ .直至I]1770年6月才重返巴黎,回到他曾经居住过的普特里街的“圣灵公寓”,以替人抄写乐谱为生。

西方法律思想史 期末重点人物

西方法律思想史 期末重点人物

第一节柏拉图的法律思想《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三本书总体的概括:是一位具体浓厚理想主义色彩的思想家一、国家与法律的伦理基础——正义论正义论是其国家和法律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在其理论体系中,伦理学是政治法律学的基础。

伦理学探讨的是善,也就是正义问题。

他认为正义是个人和国家的善德。

他从个人的正义的德性推导出国家如何获得正义。

推理过程:理性————→知识和智慧↘意志(受理性支配)——→勇敢→正义的德性欲望(受理性支配)——→节制↗治国者——→智慧;卫国者——→勇敢;生产者——→节制。

三者如处于一种和谐关系中,则国家获得正义。

每个人都有理性、意志和欲望三种品性。

理性是使人获得知识的能力,它表现为知识和智慧;意志是使人具有发怒的能力,意志如果接受理性的支配,就表现为勇敢;而欲望是人的冲动要求,欲望如果接受理性的支配,则表现为节制。

总之,当理性支配意志和欲望时,人们便获得了正义的德性。

个人的品性:理性、意志、欲望。

其表现分别为:智慧、勇敢、节制、正义。

在一个理想的国家中,应该具有备智慧、勇敢、节制和正义四种美德,这些美德分属不同阶级的人。

治国者——智慧;卫国者——勇敢;生产者——节制。

国家正义存在于社会有机体各个部分间的和谐关系之中。

即“正义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

正义的基本原则就是,每个人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天性的职务。

法律应该是同正义相一致的东西,维护法律就是维护正义,遵守法律就是服从正义。

二、哲学王统治与政体论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

这种不平等是其在共和国中确立等级制度的一个依据。

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金质的人是统治者,他们必须是哲学家。

他们将被授予绝对的权力,以便其能为了国家的利益合理地、无私地行使权力。

银——军队;铜和铁——生产者。

哲学家的特质是:爱好永远不变,爱真理,以搞知识为快乐,大度,不畏死,有良好的记忆力,不偏不倚的节制等。

政体论:哲学王统治的政体为最优,以下依次为军阀政体(武力政体),富豪政体(财力政体),崇尚利益,不均达到极端,必然导致寡头统治。

西方法律思想史(修改) -第四章

西方法律思想史(修改) -第四章



(二)法律分类
法律分为:自然法和制定法
制定法分为:人为法和神法; 人为法分为:分配法和惩戒法。
制定法是以书面或其他方式颁布的法律;

分配法是规定公民权利与义务、公民财产取得、保护公民自 由的法律。(主要对公民)。 惩戒法主要规定对犯法者应如何进行惩罚,这是对法官和陪 审法官的命令。 神法是指上帝的谕令,主要表现为《圣经》和寺院规章。


三、实在法理论 (一)实在法的定义——法律是命令。 法律是国家以语言、文字或其他足以表达意志的手段来表 示的、对臣民的命令。 实在法的特征: 第一、立法权属于统治者; 第二、统治者(无论君主还是议会)可以随意制定、废除、 修改法律,自己不受法律约束;

第三、习惯法,或沿用被征服国的旧法,都是出于统治者、 或征服国的统治者的认可 。 第四、实在法中包含自然法; 第五、法律不能违背理性。

霍布斯法律思想简要评述:
1.将自然法和契约论相结合阐述法律、国家的 来源;


2.从人民授权的角度论证国家权力的来源
3.首先提出不可让渡的权利观念; 4.对刑法理论的贡献。
洛克的法律思想
生平 约翰.洛克(1632--1704) 英国资产阶级时期著名的思 想家,古典自然法的代表人 物,历史贡献在于:是近代 法治理论和西方自由主义理 论的奠基人。代表著作《政 府论》。
洛克法律思想的意义


一、理论意义 1.从理论上论证了‚天赋人权‛的基本思想; 2.确立了分权学说的主张; 3.提出了多数决定的原则,为现代的民主政治 的运作提供了理论基础。
"一般来说,近代以前的法在内容上与道德的重合程度极高, 有时浑然一体。……近现代法在确认和体现道德时大多注意 二者重合的限度,倾向于只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 律义务,注意明确法与道德的调整界限。"据此引文及相关 法学知识,下列判断正确的是(不定项选择题-2012(91): A.在历史上,法与道德之间要么是浑然一体的,要么是 绝然分离的 B.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是可以转化的 C.古代立法者倾向于将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分开 D.近现代立法者均持"恶法亦法"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立场

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

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
第一讲、古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
一、古希腊的代表人物: 1.苏格拉底:自然法优于人定法,服从城邦的法律是公民的 义务。 2.伊壁鸠鲁:主张唯物论、无神论;认为快乐是人的最终目 的;国家和法律产生于契约;法律就是宣布正义,强调对 法律的遵守。 3.斯多葛学派:代表人物芝诺,认为国家是自然的联合体, 一切人自然平等,是同意的世界国家的公民;自然规律就 是自然法,规范着人们的行为。 4.柏拉图:从哲学王的统治到根据法律的统治的转变。 5.亚里斯多德:主张良法之治。两层含义:已成立的 发了获 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 法律。
二、代表人物
• 2.德沃金 整体性法律观:法律由规则、原则与政策构成。 公民权利理论
3.罗尔斯 正义的两个原则: 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所有人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 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即平等自由原则)。 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和经济不平等应这样安排它们: (1)在与正义的储 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即差别原则); (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即机会 的公平平等原则)。 第一个正义原则相对于第二个正义原则的优先性,即只有在满足了所有 人的基本平等自由之后,才能涉及社会利益和机会的分配。不能因为 较大的经济利益而侵害到公民上述基本权利和自由。这是罗尔斯正义 理论与功利主义最大的区别,也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精髓和特色所在。
三、自然法学与价值分析方法
1.法学价值分析方法:从一种价值入手对一法律制度的评价,以一 种超越现行法的姿态对现行法进行批判。 2.法学价值分析方法的理论假设 (1)自然法高于人定法 (2)人类必有共性。人有共同的本性,法律应当顺应人性使人得 到发展,凡是妨碍人性发展的法律都是恶法。 (3)普遍的法律才适合人的天性。

西方法律思想史主要人物及其简介

西方法律思想史主要人物及其简介
马基雅维里p100
意大利早期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家,是第一个比较系统、完整的表述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的人。政治家、历史学家、诗人、军事学家。
《论佛罗伦萨臣民军队组织化》《君主论》(又称《君道论》《霸术》)《论提图斯—李维的前十卷》《佛罗伦萨史》
布丹
P106
发过著名早期政治思想家,近代主权学说创始人。《简明历史认识方法》《国家论六卷》
德沃金
P288
美国当代法学家。新自然法学的杰出代表。《法律的帝国》《自由的法:对玫瑰宪法道德解读》《认真对待权力》(代表成名之作,学术界有极高的评价)3
第十九章新分析法学
凯尔森p294
纯粹法学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纯粹法学》《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国际法原理》
哈特
P306
西方著名法理学家,新分析法学代表。《法律中的因果关系》《法律、自由和道德》《惩罚与责任》《法律的概念》《法理学的哲学文选》
《利维坦》《论公民》《论物体》《论人性》
洛克
P141
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妥协的产儿,西方个人主义思想的奠基人,古典自然法学的杰出代表
《政府论》(上下篇)《论父权制和国王的自然权利》
十一章
美国杰斐逊、潘恩和汉密尔顿的法律思想
杰斐逊p151
美国独立战争时期最著名的政治思想家,国务活动家和民主派领袖是美国《独立宣言》起草人之一《英属美洲权力概述》《独立宣言》
18世纪法国著名思想家,法国大革命思想先驱,欧美各国特别是美国政治体制的奠基者,理性主义自然法学即古典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之一。《波斯人的信札》《论法的精神》《政治学》
卢梭
P173
18八世纪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古典自然法(理性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政治经济学》《爱弥儿》《论教育》《科学和艺术的复兴是否有助于敦风化俗》《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的基础》《社会契约论》(卢梭成素的法律思想的代表作)

西方法律思想史(修改) - 第六章

西方法律思想史(修改) - 第六章
社会契约签订的目的社会契约签订的目的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使之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使之能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结合的个人又只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结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

3.人民主权的维护。为了维护人民主权, 卢梭提出了几个重要的观点:一是找到政 府权力的最佳定量,使其以保证社会安定 为限;二是由人民选择官吏,保证官吏的 人民公仆的性质;三是人民必须以集会的 形式来审查政府的工作。在这个方面,卢 梭与霍布斯存在差异,他不是将人民排除 在政治生活之外;同样,卢梭与洛克的观 念也不尽等同,不是让人民参与部分政治 过程。





法律谚语:“平等者之间不存在支配权。”关于这句 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单选题-2013(9)) A.平等的社会只存在平等主体的权利,不存在义务; 不平等的社会只存在不平等的义务,不存在权利 B.在古代法律中,支配权仅指财产上的权利 C.平等的社会不承认绝对的人身依附关系,法律禁 止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奴役 D.从法理上讲,平等的主体之间不存在相互的支配, 他们的自由也不受法律限制
古典自然法学总结




一、实际意义 1.制度的构建; 2.法律的实践 二、后世的评说 1.理论的发展 2.理论的批判


我的总结:古典自然法学的优缺点 (一)缺点 1.过于哲学化、理想化,常常不切实际,与其说他们 是在谈论具体的法律理论,不如说更多是在谈某种价 值观; 2.假定过多,理论往往来源于思想家自身的臆断,主 观随意性大,理论构建方式较浅,缺乏社会学、经济 学等等交叉学科的支持;

中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及各大名家观点优化整理)【省纸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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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自然法学传统阿奎那的法律思想(自然法的中世纪时期)(/at2012)1.1.阿奎那中世纪最有权威的经院哲学代表,也是重要的法律思想家。

《神学大全》《论君主政治》《反异教徒大全》一、国家的起源、目的及政体在神权政治中论的前提下,极力美化封建君主专制国家,为君主政体辩护。

国家是上帝创造,上帝是一切权力的源泉和像征。

君主是上帝的一个仆人。

阿奎那认为君主制是最好的政体。

二、法律的定义人要过政治生活,人又是分为等级的。

人受理性、神法和政治权威三种秩序支配。

法渊源于拘束一词。

君主意志就是法律。

法律不是别的,而是由一种管理社会的人所公布的、以公共福利性为目的的理性的命令。

三、法律分类(一)永恒法。

即神的理性的体现。

人类最高的法律,是一切法律的渊源。

(二)自然法。

理性动物是参与永恒法,就叫做自然法。

自然法也就是上帝用来统治人类的法律。

是永恒法的一部分,它受永恒法的支配和制约。

(三)人法。

即通过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它是根据自然法最终是根据永恒法制订,体现人类的理性。

它有四个特点1,人法从是自然法来的。

实在法可分为万民法和市民法。

2,人法是以城市的公共福利为目标。

3,人法应该由市民社会的统治者来加以颁布。

4,法律可以根据其不同的对象分类,并且有时候就以它们的制定者来命名。

(四)神法。

即《圣经》,是一切法律的源泉,是主宰人们的法律。

神法的理由:1,人在行动方面是受法律支配的,而且接受神所赋予的法律指导。

2,神法不会发生错误。

3,规定人们的内心活动。

4,能够防止各种各样的罪恶。

四、法律和道德第一种道德既受人法支配,又受神法支配;第二个道德不受人法支配,只受神法支配;第三种道德既不受人法支配,又不受神法支配。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2.2.柏拉图《对话集》《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

《理想国》第一阐明理想国的产生和组成,这是历史上最早的乌托邦。

第二规定理想国的统治者必须是哲学家。

他重人治轻法治。

理想国中的等级制度,统智者——金子——智慧;军人—银子—勇敢;节制、正义属于三个不同等级;劳动者—铜和铁。

西方法律思想家介绍

西方法律思想家介绍

西方法律思想家介绍按照西方的传统说法,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从古代希腊开始的,因为古希腊是西方法理学的发源地,也是自然哲学思想的发源地。

从BC5-BC4世纪在希腊出现智者。

他们从批判的角度出发,对法律产生及效力进行哲学争论,认为遵守国家法律是违反自然的,因为它不代表正义。

这些争论在希腊哲学史上起过启迪作用。

与其相对立的是苏格拉底一派,主张国家制定的法律是符合人类幸福标准的;知识就是一种美德,遵守法律也是一种美德的要求。

柏拉图主张由哲学家担任国王,国王命令就是法律,主张实行人治。

希望把国王变为哲学家,用法律约束统治者。

柏拉图之后的亚里士多德认为,通过法律进行统治是最好的政体,主张实行法治。

古希腊城市国家进入危机时期的法律思想,是以伊壁鸠鲁和斯多葛学派为代表。

在古代罗马,西塞罗发展了希腊哲学中关于自然法的理论;他从人类理性出发,提出关于解放奴隶的政治主张。

从BC5世纪中叶的《十二铜表法》到AD6世纪的查士丁尼皇帝编撰的《法典汇编》,历时1000年之久的罗马法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珍贵遗产。

从奥古斯都时代开始,罗马法学家被授予解释法律的特权;后来帝国赋予五大法学家的法学著作以法律效力。

西欧中世纪,法律思想同神学世界观紧密联系,而神学处于支配地位。

其政治统治思想是以基督教神学为基础的“神权政治论”,亦称“君权神授论”。

基督教神学最早表现形式是教父学,代表人是圣奥古斯丁。

中世纪中后期的欧洲,阿奎那的自然法观点同政治、宗教相结合。

伴随西欧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国家主权概念应运而生,近代的主权学说亦于此时产生。

这时期的主要代表人物有:马基雅弗利和布丹。

近代的资产阶级自然法从资产阶级人道主义出发,假设一种自然状态”作为理论的前提;从个人立场出发,强调利己主义。

在资产阶级自然法代表人物中,由于观点各异,所处历史条件不尽相同,又可分为不同派别:以格老秀斯、斯宾诺莎、霍布斯为代表拥护君主专制,主张君权至上;以洛克、卢梭、杰弗逊为代表坚持资产阶级的共和制,主张主权在民;以孟德斯鸠为代表拥护君主立宪,主张实行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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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恩
P153
美国独立战争时期民主派主要代表之一,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一个启蒙思想家,受卢梭影响,天赋人权是理论基础
《常识》《林中居民的信札》《人权论》《理性时代》
汉密尔顿
P157
参加美国独立战争,美国宪法主要起草人,华盛顿政府财政部部长,美国宪法之父
《联邦党人文集》
第十二章法国孟德斯鸠和卢梭的法律思想
孟德斯鸠p162
梅因
P238
19世纪英国著名法律史学家《古代法》《古代法制史》《古代法律与习惯》
第十六章德国萨维尼、施塔勒姆和拉德布鲁赫的法律思想
萨维尼
P252
德国历史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德国著名法学家。一生绝大多数时间用于法学教学,对法理学,立法学,罗马法都有精湛研究。
《论当代立法学和法理学使命》《当代罗马法体系》《中世纪罗马法历史》
施塔勒姆
P259
20是基础很有影响的德国哲学家,期望打破实证主义法学,和历史法学在德国的统治地位、代之以新康德主义。他的法学理论,20世纪初在德国、西班牙、拉美各国影响巨大。
《以唯物主义史观论经济和法》《正当法的理论》(法哲学思想的代表)《法学理论》《法哲学》
拉德布鲁赫p261
德国经济法学家和政治活动家。纳粹政权认为他是一个“不可靠的史官”,对德国法学教育和法哲学的恢复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获得了“功在文化与法哲学”纪念奖
第十三章
德国康德、费希特和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
康德
P180
德国著名哲学家,人类思想天空中的一颗巨星,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方面都有杰出贡献,其哲学称之为“批判哲学”
哲学:《纯粹理性判断》《判断力批判》《实践理性批判》《永久和平论》法律:《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力的科学》
费希特
P193
德国著名哲学家、政治学家。康德的学生,前期受康德,向往个人激进主义赞扬法国大革命,后期保守,主张维护王权统治和民族利益。虽然尊重康德最高公正原则,但也注重原则实际作用。有明显实证主义倾向。
托马斯阿奎那
P86
欧中中世纪发展和繁荣时期经院主义哲学家,“天使博士”神权政治最大代表。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诠释》《君主政治论》《反异教徒大全》《神学大全》
马西利
P94
中世纪意大利反对教权主义、反映市民阶级要求的思想家、宗教改革先驱者。
系统研究注释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和平保卫者》
第七章
马基雅维里和布丹的政治法律思想
波利比
P51
在古罗马传播古希腊思想的第一人。
40卷名著《历史》(或者译《罗马史》)
西塞罗
P53
罗马著名法学家、演说家、法律思想家
1政治学:(《论共和国》《论义务》《论法律》)
2修辞学:(《论选材》《伦演说家》《命题》等7部)
3伦理学:(《论善和恶的界限》《论安慰》《论友谊》等7部)
4神学:《论神学》《论预见》《论命运》
第八章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西方法律思想概况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主张君主立宪:洛克、孟德斯鸠、伏尔泰
民主共和:卢梭
唯物论:英国霍布斯、洛克
无神论者:荷兰:斯宾诺法国:梅叶、伏尔泰
第九章
格老修斯和斯宾诺莎的法律思想
格老秀斯
p123
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学的创始人,国际法理论鼻祖。
《论海上自由》《战争与和平法》(近代国际法奠基之作)
这时期德国理论,代表了西方19世纪法学理论最高成就。
第十五章英国边沁奥斯丁梅因的法律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想
边沁
P223
功利主义的创始人,分析法学的先驱。
《政府片论》《道德与立法原理》《法律概要》
奥斯丁
P231
分析法学的真正奠基者。一生在疾病和自我不信任中度过,一直默默无闻,与死后声名显赫形成巨大反差
《法理学范围之确立》《法理学讲义》(其所开创的新的法学研究方法和在此基础上确立的法理学研究对象,使奥斯丁成了分析法学之父)
西方法律思想史主要人物及其简介
章节
人物
简介
第二章古希腊罗马法律思想
伊壁鸠鲁p25
(公元前341-公元前270)古希腊后期哲学家(唯物主义者和无神论者)
创立伊壁鸠鲁学派主要著作《论自然》
芝诺
P27
希腊后期哲学家,创立斯多葛学派(斯多亚学派,画廊派),公元前294年在雅典广场的壁画长廊上开办的一所学校,因“廊柱”希腊文叫斯多亚而得名。师从犬儒派克拉底、麦中拉派的斯蒂波、学园派的桑诺克拉特、也受亚里士多德影响
《天启学说批判》《伦理学体系》《搞德意志民族书》《论学者的使命、个人的使命》
黑格尔p198
德国著名哲学家,法哲学主要代表。黑格尔哲学的抽象性决定了其法哲学的晦涩性。
《精神现象学》《逻辑学》《自然哲学》《精神哲学》《法哲学原理》(法律思想)
第十四章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西方法律思想
英国法学思潮
P219
1要求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所谓功利主义法学派矛头直指17、18世纪以来流行的自然法理论,他们指责自然法学派是一个幻想,是虚假的,无法实现。
第三章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
柏拉图
P31
古希腊最主要思想家之一,主要著作《国家论》(理想国)最重要政治法律著作、《政治家篇》《法律篇》晚年作品,次优理想国方案
亚里士多德
P37
马恩称其“古代最伟大思想家”、最博学的人、掌握着百科全书式的科学
创办吕克昂学园,《政治学》《伦理学》、《雅典政治》
第四章古罗马波利比西塞罗和罗马法学家思想
18世纪法国著名思想家,法国大革命思想先驱,欧美各国特别是美国政治体制的奠基者,理性主义自然法学即古典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之一。《波斯人的信札》《论法的精神》《政治学》
卢梭
P173
18八世纪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古典自然法(理性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政治经济学》《爱弥儿》《论教育》《科学和艺术的复兴是否有助于敦风化俗》《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的基础》《社会契约论》(卢梭成素的法律思想的代表作)
《利维坦》《论公民》《论物体》《论人性》
洛克
P141
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妥协的产儿,西方个人主义思想的奠基人,古典自然法学的杰出代表
《政府论》(上下篇)《论父权制和国王的自然权利》
十一章
美国杰斐逊、潘恩和汉密尔顿的法律思想
杰斐逊p151
美国独立战争时期最著名的政治思想家,国务活动家和民主派领袖是美国《独立宣言》起草人之一《英属美洲权力概述》《独立宣言》
斯宾诺莎
p127
进到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早期诞生的荷兰著名启蒙思想、英勇的无神论者和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的创始人之一。奠定近代自由理论基本框架
《略论神、人和人的幸福》《知性改进论》《伦理学》《笛卡尔的哲学原理》《神学政治学》(政治法律启蒙著作)《政治论》
第十章
英国霍布斯和洛克法律思想
霍布斯
P134
著名机械唯物主义哲学家、君主专制制度拥护者,古典自然法的代表人物之一。
第五章
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
马丁路德p76
德国宗教改的的领导者和鼓动者:《九十五条论纲》《致德意志贵族公开信》《教会被俘于巴比伦》《基督徒的自由》
加尔文
P76
宗教改革另一派的首领《基督教义》《宗教教义》
第六章
奥古斯丁阿奎那和马西利的法律思想
奥古斯丁p80
中世纪初哲学家、神学家、基督教神学体系的创立者教父学的著名代表新柏拉图主义者《教义手册》《论三位一体》《论自由意志》《忏悔录》《上帝之城》(有关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全部基督教会历纲要,充分体现其神学政治法律观)《论真宗教》
法国的法学思潮p210
法国19世纪的思想,有典型意义的是孔斯坦自由主义和孔德的实证主义。(孔德是实证主义奠基人也是社会学的奠基人),20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社会学法学在方法论上都是受到了孔德的影响
德国法学思潮
P210
三种法律倾向:1康德、费希特和黑格尔的哲理法学
2萨维尼的历史法学
3耶林的目的法学和斯塔勒姆的新康德主义法学。
2代表人物:边沁(功利主义法学)和密尔父子(自由主义法学)奥斯丁(分析法学)(这三个人有着理论联系,都是鼓吹功利主义)梅因(历史法学)
3他们代表了19世纪西方法律思想的典型特点,在这个时期,按法律思想已经初具规模,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开辟出了新的时代,而理学也作为一门学科,也从哲学、政治学和理论雪中分离了出来,有了法学的流派。
德沃金
P288
美国当代法学家。新自然法学的杰出代表。《法律的帝国》《自由的法:对玫瑰宪法道德解读》《认真对待权力》(代表成名之作,学术界有极高的评价)3
第十九章新分析法学
凯尔森p294
纯粹法学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纯粹法学》《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国际法原理》
哈特
P306
西方著名法理学家,新分析法学代表。《法律中的因果关系》《法律、自由和道德》《惩罚与责任》《法律的概念》《法理学的哲学文选》
马基雅维里p100
意大利早期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家,是第一个比较系统、完整的表述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的人。政治家、历史学家、诗人、军事学家。
《论佛罗伦萨臣民军队组织化》《君主论》(又称《君道论》《霸术》)《论提图斯—李维的前十卷》《佛罗伦萨史》
布丹
P106
发过著名早期政治思想家,近代主权学说创始人。《简明历史认识方法》《国家论六卷》
5认识论(《斯多葛学派之反论》《学院派哲学》)
6诗歌(《我的执政官任职》《马略》《我的时代》阿拉托斯诗集)
罗马法学家思想p60
五大法学家:1盖尤斯《法学阶梯》2保罗3乌尔比安《罗马法学注释》4帕比尼安5莫德斯蒂努斯
查士丁尼罗马法大全:《查士丁尼法典》《法学总论》(亦称法学阶梯)《查士丁尼学说汇编》《法律汇编》《查士丁尼新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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