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76904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指西方世界在法律领域的思想发展历程,它涵盖了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律思想、中世纪的教会法、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法学、启蒙运动时期的自然法思想以及近现代西方法学的发展等内容。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演变不仅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同时也对全球法律文化产生了重要影响。
古希腊罗马时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开端,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
柏拉图认为法律应当服从于正义,而正义是一种理念上的东西,它应当由哲学家统治者来决定。
亚里士多德则提出了法律和正义的区别,认为法律是由人制定的,而正义是客观存在的。
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罗马法大全》中,这部法典为后世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中世纪的教会法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会法是基督教会管理信徒的法律体系,它在中世纪欧洲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教会法的发展为后世的宗教法学奠定了基础,同时也对世俗法的形成产生了影响。
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法学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重要时期,人文主义法学家们开始重视个体的人权和人的尊严,提出了法律应当以人为本的理念。
启蒙运动时期的自然法思想则进一步强调了人的自由和平等,对西方近代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
近现代西方法学的发展则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包括实证主义法学、法律现实主义、法律形式主义等不同的法学流派。
这些法学流派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提出了不同的法律理论和观点,为当代法学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
总的来说,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一个丰富多彩的历史过程,它反映了西方法律思想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和变化。
通过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西方法律思想的渊源和内涵,为当代法学的发展提供借鉴和启示。
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重点笔记
1---尼采: 当我们言及希腊人时,我们实际上就是不由自主地谈论现在与过去、2---苏格拉底:为自己确立这样的一项使命: 克服诡辩派的主观主义与相对主义,并建立一套以那种在客观上得到证明的价值理论为基础的实质性的伦理体系。
3---斯多葛派哲学的奠基人就是塞米特思想家芝诺,其将自然的概念至于其哲学体系的核心位置,即宇宙的实质就是理性,在她瞧来自然法就就是理性法。
人作为作为宇宙自然的一部分,本质上就就是一种理性动物,在服从理性命令的过程中,人乃就是根据符合其自身本性的法则安排其生活。
4---西塞罗就是伟大的法学家与政治家。
真正的法律乃就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与并且就是不变的永恒的。
真正的法律乃就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就是不变而永恒的。
通过命令的方式,这一法律号召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它的禁令,它使人们不去做不正当的事情。
它的命令与禁令一直影响着善良的人们,尽管对坏人无甚作用。
5----圣·托马斯·阿奎那就是中世纪经院哲学最伟大的代表人物。
她的学说至今仍可以被誉为就是罗马天主教神学、哲学、伦理观的权威解释。
她的思想体系就是基督教圣经教义与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巧妙结合的表现。
6----格劳秀斯把自然法定义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理性的本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有一种道德上的必要性;反之,就就是道德上罪恶的行为。
”7----现代伊始,古典自然法学遇到了另一种理论的挑战;从某些方面来瞧,这种理论也就是那些与促进形成理性主义的个人主义的自然法哲学相同的政治、社会与经济力量的一种产物。
它就就是国家理由的理论,并在意大利政治哲学家尼古洛·马基雅维利的著作中得到了最有影响的系统阐述。
8----作为莱布尼茨(Leibniz)哲学理论的追随者,沃尔夫教导说,人类最高的义务便就是力求完善。
对她来说,与努力促进她人完善相结合的自我完善的这种道德义务,乃就是正义与自然法的基础。
西方法律思想史讲义
西方法律思想史讲义李秋成目录第一章绪论第二章哲学中的法学:自然法思想第一节思想的盛宴与自然法的萌芽第二节柏拉图:理念自然法第三节亚里士多德:城邦自然法第四节罗马的希腊化与自然法思想的延续第五节奥古斯丁:原罪与自然法第六节阿奎那:经院哲学与自然法第七节上帝死了之后:从格老秀斯到卢梭第三章自足的法学:实证主义法思想第一节休谟鸿沟与实证主义的兴起第二节边沁:功利主义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奠基人第三节奥斯汀:法律命令论第四节凯尔森:纯粹法学第五节哈特:自足的规则体系第四章融合中的法学第一节社会法学派:活的法第二节新自然法:法律、道德、善与理性第三节新自由主义法学:权利与法治第四节经济分析法学:成本、效率与财富最大化第五章迷失在后现代的法学第一章:绪论引言:对存在、确定性与意义的追问1、什么是西方法律思想史?西方:地理意义上的西方文化意义上的西方西方是与东方相对应的,这种对应主要是文化和意识形态上的法律思想:1)法律即正义2)法律即规则的集合体3)法律即法律秩序,一种社会控制4)法律还意味着一种司法过程法律思想即关于上述命题的系统的思考及体系化的观念表达思想史:时间上的连续性、观念上的连续性2、西方法律思想史解决什么问题?1)关于正义的观念什么是正义?2)关于规则的认识什么是法律?3)关于国家(城邦、社会)结构与秩序的认识法律、法律秩序与国家是何种关系?4)法律(规则)存在及以何种形式存在的意义3、如何学习法律思想史?1、了解的过程:依照时间线索、问题意识逐步了解不同时期各思想家、法学家的理论和主要观点2、理解的过程:回到原典,解读经典文本,把握作者的思想脉络3、延展的过程:借助哲学、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或者经济学等理论知识背景,对文本或作者的思想进行分析、比较、综合与创新。
4、课程设置与讲授内容:西方法律思想史与其他课程之间的关系法理学、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制史与思想史讲授内容:第一章绪论第二章哲学中的法学:自然法思想第一节思想的盛宴与自然法的萌芽第二节柏拉图:理念自然法第三节亚里士多德:城邦自然法第四节罗马的希腊化与自然法思想的延续第五节奥古斯丁:原罪与自然法第六节阿奎那:经院哲学与自然法第七节上帝死了之后:从格老秀斯到卢梭第三章自足的法学:实证主义法思想第八节休谟鸿沟与实证主义的兴起第九节边沁:功利主义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奠基人第十节奥斯汀:法律命令论第十一节凯尔森:纯粹法学第十二节哈特:自足的规则体系第四章融合中的法学第十三节社会法学派:活的法第十四节新自然法:法律、道德、善与理性第十五节新自由主义法学:权利与法治第十六节经济分析法学:成本、效率与财富最大化第五章迷失在后现代的法学5、参考文献:1、王哲:《西方政治法律学说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2001年再版)。
读书笔记之西方法律思想史
读书笔记之西方法律思想史1.西方法律思想史主要内容:政治思想、理论、观点和学说+法律思想、理论、观点和学说2.西方法律思想史与外国法制史的关系:理论法学范畴、历史法学范畴3.苏格拉底是古希腊哲学家,一方面反对智者的道德和认识论的相对主义和主观主义,另一方面又探索伦理、道德政治和法律的客观本性的合理性。
倡导知识,认为知识就是美德,国家应由“知识贵族”来统治,法是正义的表现,也是强者的意志。
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自然法就是自然规律,具有普遍性;人为法就是国家政权颁布的,具有易变性。
强调守法,认为守法对国家、社会、个人都有好处。
4.伊壁鸠鲁学派反对唯心论、有神论,主张唯物论、无神论,继承、发展了原子论,认为快乐是人的最终目的,国家和法律产生于契约,法律就是宣布正义,强调对法律的遵守。
5.斯多葛学派是古希腊后期的哲学派别,代表人物为芝诺。
他认为,自然界的全部发展过程都是被理性和普遍的自然规律决定着的。
人的本性是整个自然和宇宙的一部分,人要按照自然生活,要用理性抑制欲念达到寡欲。
国家是自然的联合体,自然规律就是自然法,所有人都应遵守自然法。
6.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两位最伟大的法律思想家,他们的法律思想对西方法律文明的发展起到了定向的作用。
7.二者法律思想的共同特点是:都以正义论作为各自政治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所要追求的共同目标。
8.在人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上,柏拉图倾向于人治,而亚里士多德更倾向于法治。
柏拉图认为,哲学王是最理想的统治者,一个社会如果由掌握知识和智慧的哲学王进行统治,那是最符合正义的。
这里必须注意的是,柏拉图的人治不是个人专制,他对政体的研究,使得他总是力图选择最好的统治方式,直到后期向法治思想转化。
而亚里士多德自始至终力主法治,亚里士多德在人类历史上最早全面探讨了法治的概念和理论基础,提出了“法治应当由于一人之治”的主张。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定义了“法治”:良法+普遍服从9.波利比是东古罗马传播古希腊政治法律思想第一人。
西方法律思想史期末复习重点
西方法律思想史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主要内容及学习。
西方法律思想史可以归纳为两个文化起源,一个思想核心,三大法学流派和多元的法学思想运动。
两个文化起源,古希腊罗马的法律遗产和中世纪基督教法律传统。
一个思想核心是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们的古典自然法学。
第一,自然状态,说在进入文明社会之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之下,第二,自然权利说,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想要不变的自然权利,第三,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普遍遵循一定的法则,第四,社会契约论。
人类通过社会契约的方法,从野蛮的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第五分权原则,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权利必须分立和制约。
第六,法治原则,政治的通知必须以法律为基础,法律就是以非暴力的方式协调人们之间的冲突,第七,法律平等,要求法律公正对待。
19世纪的,法理学的形成与西方法学流派的出现为标志,主要流派有三,第一,哲理法学派,是指用形而上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现象,认为法哲学是哲学的一个组成部分,第二,分析法学,注重对法律概念法律结构法律体系的研究,第三,历史法学派,用历史的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现象。
20世纪,西方法律思想呈现多元的特征。
第一,法律社会,社会法学是以社会学的方法研究法律现象,他强调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第二,法律规则,法律是规则或规范的体系,第三,法律道德,认为法律与道德不可分,第四,法律政治,批判法学运动研究法律的内在政治意识形态,认定法律是乔装打扮后的政治。
学习意义:第一,学习和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可以增长知识,开阔视野,激发思考,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
第二,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是培养高层次法律伦理人才的需要。
第三,有利于提高法律实践水平。
二、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他主张法治优于一人之治。
第一,法律不会感情用事,而任何人都不免有感情。
第二,法律不会在政治中加入偏向,而任何个人也不免有热诚,会在其执政之中加入个人的偏向。
第三,集体智慧胜过一个人的智慧。
自考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整理
第一章古希腊的法律思想古希腊是西方法律思想包括政治思想、哲学思想以及伦理思想的源头,也是考试的重点,近几次考试所占的分数比较多,除了一两次考试涉及的比较少之外,一直都比较稳定。
所以是本章我们复习的重点。
大家千万要充分学好古希腊的法律思想。
附:古希腊的地图(了解)概况:古希腊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源头,所以有一个哲学家说过:“一想起古希腊,欧洲有教养的人就会立刻涌起一种家园般的感觉”。
这说明古希腊对于欧洲人来说是思想的家园,是经神的家园。
一提起古希腊就会想起古希腊神话,古希腊的神话为古希腊的世界增加了很多梦幻的色彩。
古希腊的神仙和中国的神仙是不一样的,它的神仙非常的人性化,同时和人之间也是比较平等的。
这些神仙具有人所具有的一切缺点。
这就说明古希腊的文化有很多开放性的特点,这也是我们在认识古希腊世界之前要了解的。
一、古希腊的地理概况古希腊的版图非常的破碎,不像中国大陆那样一马平川,有非常多的大河冲击平原,古希腊是没有这种状况的,它的版图非常破碎,包括很多岛屿:它是以爱琴海、黑海沿岸、西西里岛、意大利南部等地为中心,有这样的一群人,这群人具有共同的种族,说着共同的语言,形成了古希腊民族。
应该说古希腊是作为一个政治地理概念它不是一个统一的国家,而是一些这样的民族的总和。
对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形成的优点:1.由于它的地域多山地、多丘陵、少大河的冲击平原,所以物质条件比较贫乏,所以又养成了古希腊人在精神上特别崇尚自由、崇尚勇敢、崇尚节俭,这样的一种艰苦卓绝的品质。
2.海洋文明形成了一种外向的开放向的文明。
从文明的发端出始,古希腊人就有一种广阔的思维,养成了一种对世界、对宇宙的这样一种思索和爱好,这是其它很多大陆性的民族所不能比拟的。
对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形成的缺点:不容易形成大的国家,经常会发生各种各样的争斗,没有统一的地理环境。
二、古希腊城邦的概况在这种状况下可以看到,古希腊人的城邦制度和中国古代的诸侯国有区别,但是也有非常多的相同点:1.城邦和诸侯国面积都不是特别大,当然这里所说的是相对的。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笔记=串讲
绪论西方法律思想史概述第一章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意义和方法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和范围研究对象欧洲和北美主要国家不同历史时期,思想家关于政治与法律思想、观点、理论与学说,也就是思想家的思想。
这些思想家中有许多是我们耳熟能详的,包括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奥古斯丁、阿奎那、马基雅弗利、布丹、格老秀斯、卢梭、康德、黑格尔、萨维尼、奥斯汀、马里旦、罗尔斯、德沃金、凯尔森、狄骥、庞德、弗兰克、波斯纳等二十几位思想家及其著作。
主要内容1、政治思想。
政治与法律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
在思想史上,政治思想与法律思想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难以安全分开的。
这些政治思想包括:国家的起源本质与职能、主权问题、公民权问题、民主与自由。
2、法律思想。
A法律的本体论问题。
即法律是什么B法律的认识论问题。
如何认识法律C法律的实践问题。
法律在社会中是如何运行的。
D以及法律思想的不同学派问题。
所以法律思想史的内容与法理学有相当大的关联,而与部门法则关系较远,我们可能会涉及某些思想家的部门法的思想,但这并不是法律思想史的主要内容。
二、西方法律思想史与相关学科的关系西方政治思想史:政治与法律密不可分,但二者的关注的重点有所不同。
政治思想史与法律思想史有重叠之处也存在区别。
二者在西方思想的早期及中期还是结合在一起的,编者将古代与近现代政治思想家的法律思想从其思想体系中抽取出来。
19世纪后期开始,出现了一大批专门研究法律的思想家。
自此,法律思想史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学学科与学术思想体系。
外国法制史:思想与制度西方哲学史:密不可分西方法哲学(法理学):法哲学中的一些核心性、永恒性问题的历史探究三、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意义与方法1.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有助于正确认识和把握西方法律思想的产生,发展和演变的规律,扩大知识面;2.有助于推进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3.有助于坚持我国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
方法:洋为中用,古为今用,厚今薄古。
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重点笔记
1---尼采: 当我们言及希腊人时,我们实际上是不由自主地谈论现在和过去.2---苏格拉底:为自己确立这样的一项使命: 克服诡辩派的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并建立一套以那种在客观上得到证明的价值理论为基础的实质性的伦理体系。
3---斯多葛派哲学的奠基人是塞米特思想家芝诺,其将自然的概念至于其哲学体系的核心位置,即宇宙的实质是理性,在他看来自然法就是理性法。
人作为作为宇宙自然的一部分,本质上就是一种理性动物,在服从理性命令的过程中,人乃是根据符合其自身本性的法则安排其生活。
4---西塞罗是伟大的法学家和政治家。
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并且是不变的永恒的。
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
通过命令的方式,这一法律号召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它的禁令,它使人们不去做不正当的事情。
它的命令和禁令一直影响着善良的人们,尽管对坏人无甚作用。
5----圣·托马斯·阿奎那是中世纪经院哲学最伟大的代表人物。
他的学说至今仍可以被誉为是罗马天主教神学、哲学、伦理观的权威解释。
他的思想体系是基督教圣经教义与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巧妙结合的表现。
6----格劳秀斯把自然法定义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理性的本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有一种道德上的必要性;反之,就是道德上罪恶的行为。
”7----现代伊始,古典自然法学遇到了另一种理论的挑战;从某些方面来看,这种理论也是那些与促进形成理性主义的个人主义的自然法哲学相同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力量的一种产物。
它就是国家理由的理论,并在意大利政治哲学家尼古洛·马基雅维利的著作中得到了最有影响的系统阐述。
8----作为莱布尼茨(Leibniz)哲学理论的追随者,沃尔夫教导说,人类最高的义务便是力求完善。
对他来说,与努力促进他人完善相结合的自我完善的这种道德义务,乃是正义和自然法的基础。
西方法律思想史 整理
(以下内容均由网上摘录整理)西方法律思想史名词1.《理想国》:古希腊的柏拉图的著作。
阐述了理想国家制度,政体制度及其循环等问题。
核心阐述了“什么是正义”,正义就是有自己的东西做自己的事情。
2.末日审判说:中世纪神学思想,在圣经中出现的法律思想,从原罪到赎罪再到末日审判是一个过程。
人类出生就是有罪,生活就是赎罪的过程,赎罪是为了重返天堂,当公义审判日到时,上帝按照各人行为施行报应。
3.《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的著作,他对不同地区比较研究,总结出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书中阐述自然法理论、法和法律精神,法律与政体关系,以及政体分类、性质和原则等问题,提出法制、自由和三权分立学说。
4.市民法与万民法:是罗马法的一种分类。
万民法是为全人类制定的适用于一切民族,市民法是“每个共同体为自己制定的法”,每一个国家为自身制定的法律。
5.三权分立(孟德斯鸠):每个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力、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和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这三权即立法、行政、司法权。
三权相互分立、互相制衡,并保持平衡。
孟德斯鸠是三权分立的集大成者,美国对其应用最广泛。
6.功利主义法学派:代表人物是边沁,将功利原则应用于法学,以“避苦求乐”、“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原则,“苦”与“乐”既是区分是非、善恶的标准,也是衡量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根本价值标准。
立法的目的在于“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7.人性论(马基雅维利):人性恶,人是自私的动物,只注意权力、名誉和安全,否认道德和宗教的作用,取得权力和名誉是人生的首要目标,善只不过是达到这一目的的工具。
人是自己命运的主人,不要服从命运,鼓吹人为自己的目标可以采取一切手段,只有成功是伟大的标准。
8.古典自然法学:认为自然法是高于并指导国家和法律的人类理性,倡导自然法、自然权力、社会契约以及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分权理论,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和法律得以建立理论基础。
9.自然状态(霍布斯):由人的能力的平等,就产生达到目和希望也应平等。
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
一、古希腊的代表人物: 1.苏格拉底:自然法优于人定法,服从城邦的法律是公民的 义务。 2.伊壁鸠鲁:主张唯物论、无神论;认为快乐是人的最终目 的;国家和法律产生于契约;法律就是宣布正义,强调对 法律的遵守。 3.斯多葛学派:代表人物芝诺,认为国家是自然的联合体, 一切人自然平等,是同意的世界国家的公民;自然规律就 是自然法,规范着人们的行为。 4.柏拉图:从哲学王的统治到根据法律的统治的转变。 5.亚里斯多德:主张良法之治。两层含义:已成立的 发了获 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 法律。
二、代表人物
• 2.德沃金 整体性法律观:法律由规则、原则与政策构成。 公民权利理论
3.罗尔斯 正义的两个原则: 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所有人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 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即平等自由原则)。 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和经济不平等应这样安排它们: (1)在与正义的储 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即差别原则); (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即机会 的公平平等原则)。 第一个正义原则相对于第二个正义原则的优先性,即只有在满足了所有 人的基本平等自由之后,才能涉及社会利益和机会的分配。不能因为 较大的经济利益而侵害到公民上述基本权利和自由。这是罗尔斯正义 理论与功利主义最大的区别,也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精髓和特色所在。
三、自然法学与价值分析方法
1.法学价值分析方法:从一种价值入手对一法律制度的评价,以一 种超越现行法的姿态对现行法进行批判。 2.法学价值分析方法的理论假设 (1)自然法高于人定法 (2)人类必有共性。人有共同的本性,法律应当顺应人性使人得 到发展,凡是妨碍人性发展的法律都是恶法。 (3)普遍的法律才适合人的天性。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
一²古希腊罗马时期古希腊“法由神启”——“法由人定”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正义、法治优于一人之治)伊壁鸠鲁、斯多葛学派正义与法律、自然法与人定法法治、民主、自由(一)“法由神启”1.法非人定自然哲学家阿那克西曼得:“万物由之产生的东西,万物复归于它,这就是命的规定。
”自然哲学家赫拉克里特:“对于神来说,一切都是美的、善的和公正的”…“人类的一切法律都因那唯一的神的法律而存在。
”“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
”2.人们可以通过神启知道法律。
“法律是神赐予人类最伟大的礼物”3.法律在早期与宗教、伦理、哲学相混杂(二)法由人定1.“智者”(诡辩学派)BC5—BC4 宗教与哲学分离“人民的教师”2.“智者”的观点研究重点:人本身、社会普罗泰哥拉Protagoras “人是万物的尺度。
”以人为中心,以人为标准的立法、司法的思考“人本主义”“国家和法律并非神造,而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
”3.对“智者”观点的评价、分析(1)“以人为本”、“法由人定”,突出了人的作用,为雅典公民参与政治活动提供理论基础(2)观点形成的原因古希腊活跃的奴隶制经济下,民主制的发达及个人对城邦生活的要求(一)苏格拉底《对话集》“认识你自己。
”“正义才是法律的灵魂,人们是可以通过理性来把握正义的。
”(二)柏拉图《共和国》The Republic《政治家篇》The Statesman《法律篇》The Laws法律观点:1.《共和国》(1)正义观。
对个人:善良;对国家:每个人各司其职、互不干扰启示:法律正义首先指一定的秩序(2)理想国金(统治者)。
银(军人)。
铜。
铁(生产者)2.《政治家篇》“人治是否优于法治?”反思法治的原则3.《法律篇》法治观的集中体现(三)亚里士多德Aristotle《伦理学》。
《政治学》。
《雅典政制》法律思想1.法律正义论:平等、中庸“正义”首先意味着“平等的分配政治权利”数量平等数量上相等比值平等按比例分配平等≠平均中庸2.分配正义、矫正正义分配正义:社会成员按比例分配权利义务矫正正义:分配正义被非法行为破坏——法律惩罚——补偿——重新分配3.法治论(1)“法治是良法与守法的结合”—《政治学》(2)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原因不受感情左右的治事者更为优良轮流执政更利于权力的平等(3)法的权威法律实效—服从—法的权威伊壁鸠鲁学派和斯多葛学派的法律思想BC4—BC3 希腊化时期政治生活——个人生活(一)伊壁鸠鲁学派的社会契约论伊壁鸠鲁:法律是人们在交往中签订的互不侵犯契约(二)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芝诺Zenon万事万物依照其本性生活就是好的、善的本性——规律、自然理性自然法总结1.古希腊法律思想的主题正义、法治、民主、自然法2.古希腊法律思想产生的背景地理政治因素:没有统一全境的国家经济因素:海洋文化、对财富的追逐、珍视权利二²古罗马西塞罗的自然法、法律与政体、法律与执政官罗马法学家的自然法、法的概念与分类以自然法观念为核心、具有较强的实践性、概念精细、法理深邃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1.法的本质《论法律》(1)“正确的理性就是法”真正理性的法是与自然相适应的、永恒的、适用于所有人的法的权威平等(2)法律具有正义的美德(见课件)2.自然法与人定法(实在法)?法律可以使权利产生非正义人定法有善、恶之分衡量的标准——“自然”、“理性”小结:(1)法有自然法与人定法之分(2)自然法的本质是正确的理性(3)自然法是人定法正义的基础(4)不符合自然法的人定法是无效的正确的理性=自然宗教意义——中世纪神学自然法人、理性——人本主义自然法(资产阶级自然法)法律同政体、执政官的关系《论共和国》1.共和政体是依照正义和自然法组织起来的最完美形式2.执政官的权力来源于法律,同时法律也是执政官执政的良好保障“执政官是会说话的法律,法律是不会说话的执政官。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西方法律思想的四个发展阶段:1、古希腊罗马阶段2、中世纪阶段3、自由资本主义阶段4、帝国主义阶段西方法律思想的三种法律观念:自然法观念、规则法观念、活的法观念古希腊法律思想的特点:1、自由精神2、自然法思想3、民主与法治精神柏拉图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第一个有大量著作流传下来的思想家,主要著作包括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理想国:柏拉图设想了一个等级森严的国家,国家有三个等级组成即:统治阶级、武士阶级和劳动者阶级这三个等级如同人的灵魂有三个部分一样,不同等级之间的关系亦相当于灵魂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具有不同的天赋职能。
哲学王:有智慧、正义、善的美德,是最有知识的人,最贤明的人是必然的统治者。
亚里士多德著作有伦理学、政治学、雅典政治亚里士多德把城邦的本质归结为公民的本质什么是正义?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中庸之道的标准,也就是取其中.。
法治理论:根据中用标准的正义,首先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制就是“国家由法律遂行起统治”其次、法治是轮番为治再次、法治要求执法与守法古罗马法律思想的特点:1、以自然法观念为核心的理论2、效用性、实利性、实践性3、重私法、重个人权利4、概念精细和法理深邃西塞罗关于自然法的定义:由上帝制定的,符合人的自然本性的,超越国家、民族和时代的,适用于善良人们的永恒不变的法。
包含以下几点意思:1、自然法由上帝制定、解释和监护,它体现上帝的意志2、自然法体现人的理性,依据于人正义的理性,与普遍公平的人类本性相一致,相适应3、自然法具有永恒性超越时空,任何国家民族时代均适用,都必须遵守4、自然法只是用于善良的人们,对坏人不起作用5、人类立法(实在法)不能抵消自然法,它居于自然法之下,自然法不需要实在法制定者的解释罗马法学家:五大法学家姓名包括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伯比尼安、孟代斯梯安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古罗马法学家做了明确的论述乌尔比安说:公法是关于了罗马国家稳定的发,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
西方法律思想史整理
第二章第二节P19 古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古希腊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1.浓厚的城邦主义色彩2.显著的自然主义倾向3.相当程度的自由主义和主义4.较大的依附性政体之争本质上是奴隶主阶级意志的集中反映,都是为了维护奴隶主阶级利益古罗马法律的主要特点1.实践性突出2.理论上发展3个人主义和世界主义倾向强化4.专制主义倾向强烈5.神权政治的出现第三节格拉底的法律思想1.法律和城邦一样,是神的意志,法是正义的体现,也是强者的意志。
法律与城邦相互依存,部统一。
2.格拉底把法分为人定法和自然法。
自然法就是自然规律,是神的意志,具有普遍性;人定法是国家颁布的法律。
具有易变性。
两者不是对立的,本性上是统一的。
3.无论是人定法自然法都必须服从,遵守法律是公民的天职。
第四节伊壁鸠鲁和斯多学派的法律思想伊壁鸠鲁的法律思想1.法律和国家一样是人民约定的产物,法律就是宣布正义。
正义具有易变性,随着人们交往需求的不断变化而变化。
2.伊壁鸠鲁很重视法律的遵守,符合正义的法律必须遵守,因为法律是伦理自由和个人自治的公开保障。
斯多学派代表人物芝诺,古希腊后期有名哲学家,曾师从犬儒学派的克拉底,麦中拉派的斯蒂波,学院派的桑诺克拉特,也受亚里士多德的影响。
认为理性是自然法来源并高于一切法律。
第三章古希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柏拉图的法律思想1.国家与法律的伦理基础——正义论正义论是柏拉图法律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柏拉图大抵上把正义看作个人和国家的善德。
从正义论出发,法律是和正义相一致的,为了体现正义的要求,国家一切都当制定成法律,法律也必须根据正义原则制定。
2.理想国与政体理论理想国中,最大的理想和条件就是哲学王的统治,这也是最好的政体。
柏拉图将政体划分为正常政体和变态政体,分别为君主立宪政体,贵族政体和平民政体,对应的变态政体为暴君政体,寡头政体和暴民政体。
《法律篇》中,他主混合政体。
并且提出了“共产,共妻,共子”制度,重视教育并提出了完善的教育制度。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整理(法理考生必备)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1.阿奎那的法律思想中世纪最有权威的经院哲学代表,也是重要的法律思想家。
《神学大全》《论君主政治》《反异教徒大全》一、国家的起源、目的及政体在神权政治中论的前提下,极力美化封建君主专制国家,为君主政体辩护。
国家是上帝创造,上帝是一切权力的源泉和像征。
君主是上帝的一个仆人。
阿奎那认为君主制是最好的政体。
二、法律的定义人要过政治生活,人又是分为等级的。
人受理性、神法和政治权威三种秩序支配。
法渊源于拘束一词。
君主意志就是法律。
法律不是别的,而是由一种管理社会的人所公布的、以公共福利性为目的的理性的命令。
三、法律分类(一)永恒法。
即神的理性的体现。
人类最高的法律,是一切法律的渊源。
(二)自然法。
理性动物是参与永恒法,就叫做自然法。
自然法也就是上帝用来统治人类的法律。
是永恒法的一部分,它受永恒法的支配和制约。
(三)人法。
即通过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它是根据自然法最终是根据永恒法制订,体现人类的理性。
它有四个特点1,人法从是自然法来的。
实在法可分为万民法和市民法。
2,人法是以城市的公共福利为目标。
3,人法应该由市民社会的统治者来加以颁布。
4,法律可以根据其不同的对象分类,并且有时候就以它们的制定者来命名。
(四)神法。
即《圣经》,是一切法律的源泉,是主宰人们的法律。
神法的理由:1,人在行动方面是受法律支配的,而且接受神所赋予的法律指导。
2,神法不会发生错误。
3,规定人们的内心活动。
4,能够防止各种各样的罪恶。
四、法律和道德第一种道德既受人法支配,又受神法支配;第二个道德不受人法支配,只受神法支配;第三种道德既不受人法支配,又不受神法支配。
2.柏拉图的法律思想《对话集》《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
《理想国》第一阐明理想国的产生和组成,这是历史上最早的乌托邦。
第二规定理想国的统治者必须是哲学家。
他重人治轻法治。
理想国中的等级制度,统智者——金子——智慧;军人—银子—勇敢;节制、正义属于三个不同等级;劳动者—铜和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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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西方法律思想的四个发展阶段:1、古希腊罗马阶段2、中世纪阶段3、自由资本主义阶段4、帝国主义阶段西方法律思想的三种法律观念:自然法观念、规则法观念、活的法观念古希腊法律思想的特点:1、自由精神2、自然法思想3、民主与法治精神柏拉图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第一个有大量着作流传下来的思想家,主要着作包括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理想国:柏拉图设想了一个等级森严的国家,国家有三个等级组成即:统治阶级、武士阶级和劳动者阶级这三个等级如同人的灵魂有三个部分一样,不同等级之间的关系亦相当于灵魂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具有不同的天赋职能。
哲学王:有智慧、正义、善的美德,是最有知识的人,最贤明的人是必然的统治者。
亚里士多德着作有伦理学、政治学、雅典政治亚里士多德把城邦的本质归结为公民的本质什么是正义?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中庸之道的标准,也就是取其中.。
法治理论:根据中用标准的正义,首先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制就是“国家由法律遂行起统治”其次、法治是轮番为治再次、法治要求执法与守法古罗马法律思想的特点:1、以自然法观念为核心的理论2、效用性、实利性、实践性3、重私法、重个人权利4、概念精细和法理深邃西塞罗关于自然法的定义:由上帝制定的,符合人的自然本性的,超越国家、民族和时代的,适用于善良人们的永恒不变的法。
包含以下几点意思:1、自然法由上帝制定、解释和监护,它体现上帝的意志2、自然法体现人的理性,依据于人正义的理性,与普遍公平的人类本性相一致,相适应3、自然法具有永恒性超越时空,任何国家民族时代均适用,都必须遵守4、自然法只是用于善良的人们,对坏人不起作用5、人类立法(实在法)不能抵消自然法,它居于自然法之下,自然法不需要实在法制定者的解释罗马法学家:五大法学家姓名包括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伯比尼安、孟代斯梯安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古罗马法学家做了明确的论述乌尔比安说:公法是关于了罗马国家稳定的发,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
罗马人认为公法是涉及国家政府职权范围的法律,私法是涉及私人利益的法律。
罗马法将私法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
特点:宗教与法律混在一起。
基督教神学法律思想的最早表现形式是教父学,神学法律思想的完备是经院哲学奥古斯丁的论上帝之城是神学法律思想的第一部着作被奉为基督教神学的经典被誉为公元五世纪的百科全书两国论:奥古斯丁在《论上帝之城》一书中提出光明与黑暗两个世界的理论---光明的世界是上帝建立的亦称天国;黑暗的世界,或称为世俗的国家,则是魔鬼建立的世界,亦称地国三位一体说:上帝是具有人格化的神,称为圣父;基督是上帝的儿子,称为圣子;教皇是上帝在人间的代表,他把圣父圣子和人联系起来,称为圣灵,这就是三位一体说原罪说:认为人类始祖亚当夏娃被创造出来之后就犯了罪,从此其子孙都带有原罪,这是上帝给予人类的永远不能解脱的惩罚自然法思想奥古斯丁认为国家和法律从起源上来讲是罪恶的产物托马斯*阿奎那《神学大全》一书集中体现了政治法律思想,被教会尊奉为基督教教义的总结和神学的最高权威阿奎那关于法律的分类:1、永恒法:神的理性的体现,是上帝用来统治整个宇宙的,支配宇宙的根本大法2、自然法:理性动物之参与永恒法就叫做自然法3、人法:通过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是世俗国家的法律4、神法:又称神祗法即《圣经》注释法学派:又称意大利学派或波伦那学派,是公元11世纪至13世纪在意大利的波伦那因恢复对罗马法的研究而兴起的一个法学流派。
注释法学产生的直接原因,来自于《国法大全》原稿的发现马基雅弗利认为国家的实力是军队让*不丹的德着作中被人们认为是最能表明其业绩的是简明历史认识方法和国家六论让不丹的主权学说——政治法律理论(关于主权与国家问题不丹指出主权是国家问题的核心,是国家最主要的定义。
关于主权包括的内容,不丹指出大体上可以分为八类权力,关于主权的限制,他说主权要归于神法和自然法人主没有破坏神法及自然的权力。
不丹的主权学说在政治上是企图在市民阶级和君权之间谋求妥协)古典自然法学派指的是17至19世纪初西方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所产生的一种世俗的自然法学,它是在批判中世纪神学的自然法学的基础上产生的,是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产物和锐利武器古典自然法学的特点:总的特点是以人文主义或人道主义为基础,开始用人的眼光来观察政治法律问题特点:1、以人作为研究的出发点,以人的理性作为法律的基础和衡量的主要尺度2、强调个人的权利,提出天赋人权的理论3、对自然法的内容作了详细的论述4、把自然法思想和社会契约结合起来基本理论:1、三个自然的理论即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和自然法2、社会契约论3、人民主权说4、分权和制衡理论5、法律公意说古典自然法学的贡献:从实践上看1、他为资产阶级提供了锐利的思想理论武器2、他为资本主义社会初期的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指导从理论上1、它是自然法学得到新生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和达到了鼎盛时期2、它奠定了现代法学的基础古典自然法学对以后许多法学流派都产生了影响他们都是以他作为直接出发点的现代自然法学更是他的继承与发展社会法学也不同程度的受他的影响古典自然法学的局限:1、它所依赖的理论基础是抽象的人性论2、他使用的主要研究方法主要是演绎推理和理论假设的方法他们的理论不是从实际中概括出来的,也经不起实践的检验格老秀斯主要着作除了《战争与和平》《捕获法》《海上自由论》《荷兰法律导论》霍布斯的法律思想体现在利维坦一书之中,利维坦一词是借用圣经中一头铜头铁臂似如鳄鱼的怪兽的名字,以比喻国家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霍布斯是古典自然法学家中最早对自然法思想的三个自然的理论作较为详尽论述的(自然状态)在人类没有进入社会状态之前必然是一种战争状态没有一个共同权利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于所谓的战争状态下自然权利自然法霍布斯把这些规则归纳为基督教的一句道德格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洛克也假设在政治社会之前存在一个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状态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人享有自然权利这种自然权利包括自然自由生命权财产权平等权(惩罚权)洛克的分权制衡理论把权利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对外权孟德斯鸠关于法的概念法的精神:理解应把握如下两点1、法的精神是外在于立法者的,是客观存在的,立法者在立法时有义务去遵守它而无法改变它这是孟德斯鸠思想中自然法思想的种子与后世发展起来的主权者命令说有根本的不同2、法的精神的是是个关系的概念,法的精神建立的事物的性质之中,同时又存在于法与外在事物的关系之中,还存在于法律的相互关系中关于法的分类:自然法,人定法,神为法孟德斯鸠看来专制下是没有法律的卢梭的着作有《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于基础》《社会契约论》人的自由与平等是其核心思想卢梭的平等观卢梭的平等观不是空想的绝对的相等与均等,他说,平等这个名词绝不是指权利与财富应当绝对的相等与对等;而是说就权力而言则他应该不能成为任何暴力的并且只有凭职权与法律才能加以行使;就财富而言,则没有一个公民可以富得足够可以购买另一个人,也没有一个公民穷的不得不出卖自身。
卢梭把不平等分为自然或生理的不平等或政治的不平等两类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通过社会契约形成人民主权特点:1、主权是神圣的至高无上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并且是不受法律约束的2、主权是不可转让的3、主权不可分割4、主权不可代表卢梭的法律公意说哲理法学派:指从一切哲理的角度和用哲理的方法研究法律的学派我们采狭义的最具从一切哲理的角度和用哲理的方法研究法律这一特点的德国古典哲学家的法律思想和由之产生的新康德主义法学和新黑格尔主义法学康德第一次从应然的角度理解自然法并把自然法分为应然法和实然法两种法治状态及世界永久和平法制世界与永久和平产生的必然性黑格尔关于法的分类:1、抽象法或形式法2、道德或内心的法3、伦理历史法学派是站在19世纪初在德国兴起的坚持历史实证主义立场、反对理性自然法的一个法学流派。
它在19世纪广为流传从一般意义上讲,历史法学,泛指以历史的观点和历史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的一种法学思潮。
历史法学派的特点与地位特点:1、从理论特色来讲,历史法学派以反对和清算自然法学在法学领域中所造成的反历史倾向的面目登上历史舞台2、从方法论来看,历史法学派吸收和继承了前人用历史学的方法研究法律问题的成果和思维倾向,第一次系统的提出历史的方法,第一次系统的阐述了历史法学派的观点和主张3、历史法学在学术倾向上,也许是刺激历史兴趣的最重要的因素萨维尼着作《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历史法学派的宣言书法律是一种民族精神关于法的基础,萨维尼从法与民族精神的关系出发,强调习惯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首先习惯法是最合理的法其次习惯法是最有生命力的法另外习惯法是基础性的法总之习惯法是一切法的基础梅因着作除了《古代法》外还有东方村落共同体古代法制史古代法和习惯平民政府等梅因认为进步社会用以调和法与社会舆论及社会需要的顺序而言首先是法律拟制,其次是衡平最后是立法进步社会法律演进的公式:社会发展的倾向是从身份到契约(from status to contract)边沁关于功利与法律的关系是:1、公里是法律规定的基础2、功利原则是研究、解释和衡量法律制度的标准3,法律的后果要符合功利密尔在他的自由主义的经典之作《论自由》中,强调保障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是西方自由主义的宣言书奥斯丁命令与其他愿望含义之区别,就在于这个特性:不在于愿望的表达方式,而在于这个愿望如果被忽视了,发布命令者将根据他的权威和要求给与对方不利或痛苦的惩罚。
即使你是以命令的语句表示愿望,如果在我不顺从你的愿望是,你不会或不能伤害到我,你的愿望就不是一个命令;相反即使以祈求的礼貌口气表示,如果我不顺从你的愿望时,你能并且会伤害到我,你的愿望也是一个命令在奥斯丁看来,严格的或准确意义上的法所包含的基本要素有:命令义务制裁现代分析法学指的是适应20世纪新情况在奥斯丁创立的分析法学传统的基础上产生的分析法学新的代表人物和分支学派现代分析法学的主要特点:1、现代分析法学的向老分析法学一样,仍然把法学的研究对象局限于实在法,而且只重视对实在法的形式进行逻辑分析2、现代分析法学在研究方法上仍然继承了实证的逻辑分析传统着重于法律形式的逻辑结构分析,但在具体方法上人有巨大进步,不仅表现在逻辑上更加精细严谨而且注意吸收引进其他的科学的先进分析方法特别是语义分析法3、现代分析法学也坚持了老分析法学的法律与道德无关的观点,仍然坚持恶法亦法,但在态度上已不是那么的绝对,而是在不同程度上向自然法学靠拢4、现代分析法学在法律概念,构成方面的研究,即对法律规则的形式研究深化了,超越了老分析法学的成果凯尔逊的现代分析法学被其称为纯粹法学(pure theory of law )60年代初:哈特发表了法律的概念和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哈特在法律的概念分析批判奥斯丁的理论要点如下:1、从总体上讲2、从内容上看3、从适用范围上看4、从起源上看5、奥斯丁主权者学说存在一系列的谬误哈特的法律规则理论中第一性规则与第二性规则的结合:法律规则的体系与种类社会法学派是西方十九世纪末在社会学的影响下和在批判分析法学的基础上所产生的一种实证主义法学思潮,属于功利主义法学中的社会功利派社会法学的特点与地位社会法学作为一个派别主要有以下特征:1、法学的研究方法上看2、从价值的取向上看3、社会法学家对法律的看法上有两个特点庞德认为LAW一词有三种用法:1 、自然科学家用与指规律或定律2、法哲学家所说的自然法3、一般通常所说的所谓的法律或实在法,庞德认为这是LAW得真实用法实在法又有三种用法:1、法学家们现在所称的法律秩序2、一批据以作出司法或行政决定的权威性资料、根据或指示3、司法或行政过程庞德认为法律的构成要素是:理想律令技术庞德把利益分为三类:一、个人利益二、公共利益三、社会利益现代自然法学的特点:1234p374富勒关于法的概念p386法律与道德的关系p388德沃金对权力的新见解认真对待权力,政治权利是最重要的权利法律的构成:规则、原则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