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搞好我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进行验收和备案,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系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其中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二章竣工验收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施工单位在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技术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二)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进行质量评定,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提供按《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规定编制的内业资料;经批准自行管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评定,并提供内业资料;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应经技术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三)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意见及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签署的重大修改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质量检查,提出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四)有符合要求的质保资料和完整的技术档案(包括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五)建设单位己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须有施工总包单位签署证明);(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七)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审批要求和是否超占用地红线进行验收,并出具认可文件;(八)有公安消防、人防、环保、城建档案电梯、起重杉懒、索道等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doc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失效]发文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文号: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发布日期:1996-9-27执行日期:1996-9-27生效日期:2001-1-2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机构与职权第三章监督管理程序与内容第四章监督费用标准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中小型交通建设项目、地下工程、大型土石方工程以及建设前期的基础设施工程等,均应按本规定接受监督管理。
监理单位所监理的工程,应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其工程质量等级须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第三条凡在本市生产的建筑构件、半成品(商品砼除外),也应按本规定接受监督。
第二章监督机构与职权第四条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总站)和各区(县)质量监督站是由政府授权的专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实行监督和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第五条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市建设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上级质监部门和市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
其主要职责是:㈠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㈡督促建设、施工(生产)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工作,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标准;㈢核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是否符合规定要求;㈣统一核定全市优良工程,颁发优良工程证书;㈤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㈥对属市立项的工程进行质量监督;㈦开展全市质检网和质监网活动,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掌握本地区质量状况,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各区(县)监督站在区(县)建设主管部门领导下和市总站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对市政府规定属区(县)立项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公布《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等七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公布《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等七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6.07•【字号】厦建法[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公布《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等七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建法〔2006〕8号)为保证我局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严格依法实施,根据《厦门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备案事项的决定》(厦府〔2005〕126号),并经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将我局实施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证核发、二级及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准、三级及三级以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核定等七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实施办法中,申请材料目录未注明复印件的,表示要求提交原件;未注明份数的,表示仅需提交1份。
二○○六年六月七日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厦建许01号)一、行政许可内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八条;(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二条、第四条;(三)《厦门市建筑条例》(1997年7月24日厦门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三件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1月13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等四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2024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实施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1. 总则1.1 适用范围1.2 定义与解释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2. 项目概述2.1 项目简介2.2 项目目标2.3 项目阶段3. 合同主体3.1 甲方(业主)3.2 乙方(承包商)3.3 丙方(咨询单位)4. 合同履行4.1 乙方的义务与责任4.2 甲方的义务与责任4.3 丙方的义务与责任5. 合同价格与支付5.1 合同总价5.2 付款条件5.3 价格调整6. 工期与进度6.1 工期要求6.2 进度计划6.3 工期延误7. 质量控制7.1 质量标准7.2 质量监督与检验7.3 质量问题处理8. 安全与环保8.1 安全要求8.2 环保要求8.3 安全事故处理9. 变更管理9.1 变更范围9.2 变更程序9.3 变更费用与时间调整10. 争议解决10.1 协商解决10.2 调解解决10.3 仲裁解决11. 合同的终止与解除11.1 合同终止条件11.2 合同解除程序12. 违约责任12.1 甲方违约12.2 乙方违约12.3 丙方违约13. 一般规定13.1 合同的生效与解除13.2 信息保密13.3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4. 附件14.1 合同附件列表14.2 附件内容说明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总则1.1 适用范围1.2 定义与解释1.2.1 甲方:指项目业主,负责项目的投资、组织和管理。
1.2.2 乙方:指承担项目建设的承包商,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项目建设。
1.2.3 丙方:指提供咨询服务的单位,负责为项目提供技术和管理咨询。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文件;(4)合同条款;(5)技术规格书;(6)其他附件。
第二条项目概述2.1 项目简介项目名称为2024年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地点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和《厦门市建筑条例》、《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管工作.具体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监督检查国家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办法、计价依据的执行情况;(二)对计价办法及计价依据的具体应用进行解释,并对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进行调解和裁决;(三)对建设工程招标人和中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是否另行订立背离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进行监管;(四)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是否依法按期结算工程价款进行监管;(五)对造价咨询单位、造价执业人员依法执业情况进行监管;(六)建立健全价格信息网络,对价格信息进行监测与分析,定期收集、编制、发布建设工程估算、概算指标,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人工、机械台班、材料等市场参考价格;(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计价活动监管工作.前款所称的计价办法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程序、编制方法所作的相应规定。
前款所称的计价依据包括建设工程的消耗量标准、费用标准、工期标准、建设工程估算概算指标、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以及人工、机械台班、材料市场参考价格等。
第三条市造价管理机构在进行建设工程造价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造价的编制文件和资料(包括电子文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就其编制和审核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有关内容作出说明;(三)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停止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四)对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委托执法权限进行处理;(五)公布建设工程造价监督检查结果.第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编制招标标底(工程控制价)、投标报价等计价活动中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等计价办法。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厦门市建筑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以及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具体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产生的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立项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控告。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施工现场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总分包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管理范围,承担各自相应的安全责任。
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单独发包或者指定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单位不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施工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其中必须包含相应的施工安全技术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承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地的周边应按规定设置围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围挡设置高度不低于,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隔离措施。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章招标
第九条 招标组织者应持有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证书。 前款所称招标组织者是具有施工招标组织资格的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 不具备施工招标组织资格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代理招标,必须签订 书面代理协议。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组织进行资格管理。 第十一条 招标组织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施工招标活动; (二)选择和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 (三)根据评标原则决定评标、定标办法;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九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贷款协议或贷款文件对招标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十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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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发出后擅自撤销招标的,双倍返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预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招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 予警告、吊销其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 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二条 凡持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或认证的施工企业承建资格证书和持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 发的营业执照的施工企业,均可按本办法参加与本企业资质相符的施工投标。
未在本市注册的外地和境外施工企业参加施工投标,应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程量和市场行情自主确定投标价; (二)对要求优良等级的工程提出优良价格; (三)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提出工期补偿费;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招标公告发布后或收到投标邀请书后,拟参加施工投标的施工企业应向招标组织者提供下列材 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资质等级证明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未在本市注册的外地和境外 施工企业还须提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备案证明;
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已经2002年11月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张昌平二00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按规定职责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参与承建未按法定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业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非本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市参加工程投标或直接承接工程任务前,应持其资质证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
具体备案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发包人依法发包建筑专业工程的,应与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由发包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总承包单位经发包人同意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专业工程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必须与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工程分包人签订书面分包合同,并由总承包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承包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六条发包人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时,到位资金的总额(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除外)应不低于工程概算总额的5%,但可不超过3000万元,该项到位资金应有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1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汇总
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本节掌握程度:熟悉并理解应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搞好我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进行验收和备案,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系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其中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二章竣工验收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施工单位在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技术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二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进行质量评定,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提供按《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规定编制的内业资料;经批准自行管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评定,并提供内业资料;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应经技术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三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意见及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签署的重大修改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质量检查,提出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四有符合要求的质保资料和完整的技术档案(包括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五建设单位己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须有施工总包单位签署证明;(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七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审批要求和是否超占用地红线进行验收,并出具认可文件;(八有公安消防、人防、环保、城建档案电梯、起重杉懒、索道等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三章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投诉与处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经2002年4月3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交通、水利、铁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可委托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专业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规定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培训。
第五条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协会按其章程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业务技术培训和质量行为自律教育,组织工程质量评优活动,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七条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别对市、区立项的建设工程具体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建设程序的合法性;(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三)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四)对进入施工现场用于建设工程的主要建筑及装饰材料、预拌混凝土、建筑构配件和建筑设备等质量进行监督抽检;(五)监督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中间验收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六)参与调查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颁布实施《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颁布实施《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12.16•【字号】厦建建[2002]53号•【施行日期】2003.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颁布实施《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建建[2002]53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制订了《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暂行办法》,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针对目前建筑业企业恶性压价承接任务的现象,市建筑行业协会应积极引导建筑企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合理报价,公平竞争。
对以恶意压价,扰乱我市建筑市场行为的,应依照有关行业自律公约进行处理。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好的意见、建议可迳直向我局建筑业处、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或工程造价管理站反馈。
附:《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暂行办法》采用综合单价法工程投标报价书格式总投标报价表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价格分析表(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法用)工器具及设备清单报价表独立费清单报价表人工、材料、机械详细清单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招标投标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令第12号)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
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正文:---------------------------------------------------------------------------------------------------------------------------------------------------- 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1997年9月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厦门市建筑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到竣工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以及按规定列入工程造价的建设期贷款利息等。
其在不同阶段具体体现为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决算。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运用科学的方法,遵循价值规律,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保护投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计划、财政、物价等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管理。
第二章计价依据的制定与管理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市内使用的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实施统一管理。
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综合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标准)、劳动定额、工期定额、材料、设备预算价格、工程直接费价格指数、材料价格指数和造价指数。
第六条适用本市工程计价的估算(概算)指标、综合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费用标准、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及工程直接费价格指数,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建设工程的实际需要及时组织编制、修订,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4月3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朱亚衍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交通、水利、铁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可委托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专业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规定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培训。
第五条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协会按其章程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业务技术培训和质量行为自律教育,组织工程质量评优活动,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七条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别对市、区立项的建设工程具体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厦建筑〔2021〕139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办法》的通知厦建筑〔2021〕139号各区建设(建设与交通)局、市造价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管理,促进参建各方诚信履约,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践,我局制定了《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厦建筑〔2016〕62号)及《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合同履约检查部分内容的通知》(厦建筑〔2018〕7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2021年12月31日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管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是指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具体评价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关于房建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施工合同各方主体履行合同情况进行检查并实施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工程总造价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房建市政工程在建项目。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厦建价〔2011〕24号第一条为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厦门市建筑条例》以及《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实施办法》(厦建法[2007]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签订施工合同应当遵守国家及我省、市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协商、诚实信用、风险共担的原则,应采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与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1版)或国家建设部与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
合同双方如需要,应当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参照示范文本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四条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施工合同;直接发包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开工之前订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在专业工程、劳务作业开始前签订。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合同实质性内容包括施工承包范围、工期、工程质量安全、工程造价、价款支付等方面条款。
第五条施工合同签订后, 承包人应在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施工合同报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专业分包工程或劳务分包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在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之日起的7日内,将专业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报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厦门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厦门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办法前言:厦门是我国重要的经济城市之一,工程建设在城市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为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维护工人安全,并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制定一套科学的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办法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详细阐述厦门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第一章施工单位管理1. 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具备相应的人员和技术实力,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并按照规定进行工程施工。
2. 施工单位的组织管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性质和规模,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施工工地的安全管理、工程质量控制和进度计划管理等工作。
3. 劳动力管理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安排工地劳动力的数量和工作时间,并做好劳动力的工资支付、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施工现场管理1. 施工现场布置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类型和施工工艺,合理规划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场地的平整、道路的畅通、安全出口和紧急疏散通道的设置等。
2. 施工材料管理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设计要求,选择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并确保材料的储存、保管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做到合理利用和防止浪费。
3. 安全施工管理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工人有足够的安全防护装备,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第三章质量管理1. 施工图纸管理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对图纸的变更和修订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备案,并在施工现场设置图纸管理专人。
2. 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符合规范要求,并对不符合要求的工程进行整改。
3. 工程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整理竣工材料、组织验收人员等,并报请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四章环境保护管理1. 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减少施工对环境的污染,包括噪声、尘土、废水等方面的控制,并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保持周边环境整洁。
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搞好我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进行验收和备案,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系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其中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二章竣工验收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施工单位在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技术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二)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进行质量评定,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提供按《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规定编制的内业资料;经批准自行管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评定,并提供内业资料;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应经技术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三)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意见及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签署的重大修改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质量检查,提出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四)有符合要求的质保资料和完整的技术档案(包括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五)建设单位己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须有施工总包单位签署证明);(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七)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审批要求和是否超占用地红线进行验收,并出具认可文件;(八)有公安消防、人防、环保、城建档案电梯、起重杉懒、索道等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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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厦建价〔2011〕24号
第一条 为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厦门市建筑条例》以及《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实施办法》(厦建法[2007]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签订施工合同应当遵守国家及我省、市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协商、诚实信用、风险共担的原则,应采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与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1版)或国家建设部与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
合同双方如需要,应当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参照示范文本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四条 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施工合同;直接发包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开工之前订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在专业工程、劳务作业开始前签订。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合同实质性内容包括施工承包范围、工期、工程质量安全、工程造价、价款支付等方面条款。
第五条 施工合同签订后, 承包人应在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施工合同报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专业分包工程或劳务分包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在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之日起的7日内,将专业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报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中止、解除施工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并在订立书面协议之日起7日内报送备案。
经备案的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力义务关系的最终依据。
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中的业绩认定,以经备案的合同作为依据。
第六条 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施工合同
1、《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申请表》两份;
2、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一份(直接委托工程只需提供工程委托书原件一份);
3、项目报建表复印件一份 ;
4、施工合同副本原件及光盘各一份;
5、投标预算书(书面文件要加盖编制单位印章,编制人员签字盖章齐全)及光盘各一份;
6、投标时承诺的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及拟进场施工机械设备表复印件各一份;
7、非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需提交资质备案凭证复印件一份。
上述资料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交原件供核对。
(二)专业分包合同
1、《厦门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两份;
2、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一份(直接委托工程只需提供工程委托书原件一份);
3、专业分包合同副本原件及光盘各一份;
4、投标预算书(书面文件要加盖编制单位印章,编制人员签字盖
章齐全)及光盘各一份;
5、投标时承诺的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及拟进场施工机械设备表复印件一份;
6、非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需提交资质备案凭证复印件一份。
上述资料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交原件供核对。
(三)劳务分包
1、《厦门市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两份;
2、劳务分包合同原件一份。
第七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齐备案资料后, 且未发现存在第八条规定情形的,或存在第八条规定情形已改正的,应当在受理当日由经办人出具施工合同备案证明。
提交的备案资料不齐全、形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或备案资料齐全但存在不符合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受理当日一次性提出修改意见。
第八条 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现下列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其施工合同不予出具备案证明。
(一)未使用国家或厦门市制定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
(二)合同实质性内容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
(三)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未符合现行省市相关计价管理规定:
1、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定额计价方式;
2、一个工程项目同时使用两种计价方式;
3、采取“一口价”、“平米造价”等方式确定工程价款的;
(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环境保护费、优质工程增加费、大型机械设备检测费、规费、税金等未按规定计算的;
(五)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时间,工程变更价款的调整方式、支付时间,竣工结算的报送与核对时限、支付时间,保修款的比例与支付时间,未按有关规定进行约定的;
(六)未对工人工资支付方式进行约定的,或未按下列方式约定:
未约定每月按时发放工人工资的;约定的工人工资支付比例低于当月工程进度款比例10%的;
(七)风险承包范围、风险系数(或风险金额)、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办法等,未按有关规定进行约定的;
(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时间、比例与使用计划,未按有关规定进行约定的;
(九)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与拟进场施工机械设备未符合投标承诺的;
(十)其他违法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或有争议的条款。
上述第(四)至(八)款的内容,对于招标发包的工程应当依据招标文件进行审查。
劳务分包合同的备案要求按上述第(一)、(六)、(十)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有条件的可以推行网络备案管理,并与市建设政务服务管理系统对接。
备案的施工合同,自备案之日起保存至工程竣工后5年。
第十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施工合同履约情况定期与不定期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制度,并主要对下列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施工合同是否按规定向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或者承发包双方另行签订背离报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是否存在订立合同后再另行签订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是否履行合同约定,按时按期拨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及工人工资现象;
(四)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和进场施工机械设备与投标承诺不一致的;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发生变动但未备案的;
(五)是否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劳动保险费挪作他用;
(六)支付担保、履约担保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七)是否存在任意压缩中标工期的行为。
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的检查要求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施工合同履约行为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按规定计入不良行为档案。
(一)发包人将工程肢解发包的;
(二)施工合同(包括专业工程单独发包、劳务分包)及其补充协议未备案的;
(三)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和进场施工机械设备与投标承诺不一致的;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发生变动但未备案的;
(四)承发包双方另行签订背离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五)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按期拨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拖欠工程款及工人工资的;
(六)发包人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挪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的;
(七)任意压缩合同工期的;
(八)未按规定办理工程款支付保函、履约保函的;
(九)有不依法履行施工合同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二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月通报施工合同备案及监督检查情况,对施工合同履约情况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评价,并作为企业信用管理的依据。
第十三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事人员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履职能力,在进行施工合同备案及监督检查中应秉公办事, 廉洁自律。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