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道部所属我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7.17•【字号】皖国税发[2008]103号•【施行日期】200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2008〕103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结合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财预〔2008〕637号)(简称《通知》)一并贯彻执行:一、跨省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在我省设立的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均按《办法》和《通知》规定执行。
(一)安徽省邮政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上海铁路局在安徽省所属的由铁道部投资和管理的站、段及中心等缴纳企业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办法》,仍然实行原有“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暂监管到市级分支机构,县级成员单位不再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其纳税申报和企业所得税监管事宜暂上划到市级成员单位。
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
公司 中国 航空器 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 中国民航实业 开发总
,
、 、
十 州士企业 所得悦 属于中臾财政预 算收 入的 缴入 中央
金库 属于 地方 财政预 算收入的 缴 入 地方金库
山 东省税 务局 鲁税 二 ( ] 9 9刁 ) 3 6
19 政 部「 9」 」 财预字第 9
“
公可及其所属公司 中国航空结算中心 中国 航空工 程咨询 公 司 分别以 独立 经 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 按适 用税 率
,
。
1 9 94
、
年 以前年度的应税所得 应按 其
。
,
、
所属时 期的适用税收法律 法规补征税款和进行处理
、
,
,
四 对属于按查 帐征收办法 征收所得税的个 体工 商户 其 劝卯 年度应纳的所得税 应 按照城 乡个体工 商户所得 税暂行
,
税率在北 京缴库 上述三 个总公司所属的企业 在办理 集 中缴 税时 应先向 当地税 务机 关办理汇缴认定手续 年终提供纳税 申报表 及有关
. 政策法规.
入调节税 属于
;
99
1 的工 4 年 资 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及 其实施条
,
,
行《 中华人民共 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 》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 一
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
,
例的有关规 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中未纳 入 工 资 总额 的原补
、
。
贴 津贴差额部分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 年1月 二 个人于 1 9 9
, , ,
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汇 算清缴
、
。
五 对于私营企业
1993
年及以前年度未分配的税后利润
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doc
关于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的通知文号:财预[2012]383号发布日期:2012-9-7执行日期:2012-9-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为理顺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的征缴入库和分配管理工作,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现就有关预算管理事宜通知如下:一、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调整(一)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调整。
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不含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下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由中央收入调整为地方收入,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仍作为中央收入;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含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实行分享。
(二)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税收收入划分调整。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地方收入。
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实行分享。
二、地方收入分配办法(一)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分配办法。
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由中央财政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铁路客、货运周转量,客、货运发送量等因素所占比例在地区间分配,分配比例每两年根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相关因素权重为:客运周转量占36%,货运周转量占54%,客运发送量占4%,货运发送量占6%。
2012年各省分配比例详见附件1。
(二)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税收收入分配办法。
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和地方分享的所得税收入,按照相关省份铁路客、货运周转量和运营里程等因素所占比例在相关地区分配,分配比例每两年根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doc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
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管理地不一致时,以实际经营地为纳税地点。
实行分税制后,由于企业所得税按产权归属关系分级缴库,对跨地区经营的独资企业也应原则上按属地征收原则,由其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入库,不再回原地缴纳。
1.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实行先税后分原则,在其经营所在地就地纳税。
2.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电通信企业,分别由铁道部、民航总局、国家邮政局于北京集中缴纳所得税。
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2001年度由铁道部在北京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2002年以后缴纳企业所得税办法另行规定。
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是指其资本100%由铁道部投资和管理的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中铁特货运输中心、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具体范围由铁路局、铁路分局、中心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其他非运输企业不得实行集中缴税办法,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集中纳税的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中心,因改组改制变为非100%投资企业的。
经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分别由总行于北京和上海集中缴税。
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别由总公司、省分公司于总、分公司所在地集中缴税。
5.地方农垦企业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从1999年开始,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6.农牧、渔业、农机、气象等企业、事业单位仍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为纳税人。
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7.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由该集团公司100%投资管理的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2001年度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规定:(1)该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2.09•【文号】国税发[2001]13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七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1年2月9日国税发〔200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加强税务机关就地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总局决定对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称汇总纳税)的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以下称汇缴企业)及其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以下称成员企业),除本通知第十三条的规定外,一律执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
统一计算:是指汇缴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在汇总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汇缴企业及成员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4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方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等平缴纳业所得税[以下简称统一纳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与铁道部统一纳税企业的条件及范围.实行与铁道部统一纳税的企业(简称成员企业,下同)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由铁道部1OO%直接出资设立.不包括铁道部与地万政府其他单位和个人合资。
合作等设立的企业,2、在我国境内主要从事铁路客、货运输业务,不包括与铁路客、货运输不直接相关的其他单位:3、由铁道部统一实行组织与调度,即由铁道部部统一制定生产任务、统一配置生产能力,统一负贯生产经营;4、由铁道部统一清算确认运输收入和支出统一核算总体经营效益根据以上条件,实行与铁道部统一纳税企业的范围见附件。
二、统一纳税企业范围的调整.铁道部需要扩大成员企业范围,应在调整年度的3月31目前向财政部、国家税税务局提出审请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本通知规定条件核定,实行统一纳税的成员企业,虽情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应从相关条件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取消其统一纳税成员企业资格并就地缴企业所等税三、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实行与铁道部统一纳税的成员企业名单(略)二O一O年一月六日——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2005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纳企业所得税同题通知如 控股企业 及其分支机构 ( 具体 名单见附件 ) 自 2 0 。 05
年起 , 由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上述 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 , 不实 暂 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山西、 内蒙古、 吉林和 黑龙江四省区通信公司 2 0 年度重组改制业 05 务仍按 内资企业由各属地通信公司计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 二、 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 的成员企业 , 由中国网络 通信集团公司按照《 家税务 总局 国
局的统一规 定, 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 申报 , 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 :咯) (
国家税 务总局
关 于世 界旅游 组织在 华取 得收 入征 免税 问题 的批复
( 0 6年 1 1 20 月 3日 国税 函[ 0 6 3 号 ) 2 0 ]5 根据我围签署的联合国《 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 第一条第一节第 ( 款( ) 和第三条 二) 癸 项
20 0 3年度应缴纳 的企业所得税 , 纳入铁道部 2 0 年度汇总纳税范围 , 05 在北京市一并缴纳。 三、 铁道部乖 各总 ( 凹 集团 ) 司所属汇总( 公 合并) 纳税的成员企业 。 在企业 改组、 改造或资产重组
过程中 , 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 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 , 铁道部和 各总( 团) 集 公司应及日 报告成员 企 寸
国 家税务 总 局 关 于铁道 部及 所属 企 业 2 0 0 5年 度汇 总缴 纳企 业所 得税 问题 的通 知
( 0 5年 1 20 2月 1 6日 围 税 函 [ 0 5 儿 9 20] 8号 )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总( 合并) 纳税的有关规定 , 现将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 以及中铁 快运有限 公 司、 广州铁路( 集团 ) 司 2 0 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公 05
【老会计经验】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一)
【老会计经验】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一)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这里所说的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
经批准合并申报纳税的企业集团的紧密层企业,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汇缴认定手续,年终提供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表。
当地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在核实其全年应纳税所得或亏损额并签字盖章后,再由核心企业据以办理汇总纳税事项。
未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并签字盖章的,一律无效。
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含所属工附业企业),民航总局直属运输企业,邮电部直属邮电通信企业应上交的所得税,分别由铁道部、民航总局、邮电部集中向国家税务总局交纳。
西藏驻区外企业的所得税回藏缴纳。
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及其直属机构负责征收;地方所属企事业组成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一律以总行(总公司)为单位按季集中缴中央金库,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征收管理,年终与财政部统一进行清算;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除其国内险业务净收入就地分季向中央金库预交外,涉外险业务及其他业务净收入由总公司分季向国家税务总局预交。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和缴纳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具体核定。
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
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
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对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款可按半年或按年计算预缴,具体预缴日期和税款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年终将境内、境外所得合并汇算清缴。
财政部关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关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正文:---------------------------------------------------------------------------------------------------------------------------------------------------- 财政部关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财政部发布)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现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暂作如下规定:一、凡从事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饮食服务业,以及从事文教卫生、物资供销、城市公用和其它行业的国营企业,除另有规定者外,都应按本规定交纳所得税。
二、国营企业所得税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单位。
联合经营的企业,凡是先分配利润的,分得利润的各方均为纳税单位。
饮食服务公司、商业食品公司(肉联厂除外)和蔬菜公司,以统负盈亏的公司为纳税单位。
县以上供销社,以县社所属公司或县供销社为纳税单位。
三、国营企业所得税,以纳税单位在会计年度内的实现利润为计税依据。
实现利润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计算。
纳税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实现利润,减去国务院、财政部有关规定中允许扣除的不纳所得税项目的金额计算。
四、国营企业所得税税率,分为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两种。
大中型企业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十五;饮食服务行业、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十五;小型企业、县以上供销社,适用八级超额累进税率。
最低一级税率为百分之七,最高一级税率为百分之五十五(详见附表)。
国营小型企业的标准是:依据一九八二年底的决算数字,工业企业(包括商办工业),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一百五十万元、年实现利润额不超过二十万元,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商业零售企业,以自然门店为单位,职工不超过二、三十人、年实现利润不超过三万或五万元,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1.01.0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施行日期】2011.01.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0年12月7日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将《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附件1:
附件2:。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doc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
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管理地不一致时,以实际经营地为纳税地点。
实行分税制后,由于企业所得税按产权归属关系分级缴库,对跨地区经营的独资企业也应原则上按属地征收原则,由其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入库,不再回原地缴纳。
1.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实行先税后分原则,在其经营所在地就地纳税。
2.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电通信企业,分别由铁道部、民航总局、国家邮政局于北京集中缴纳所得税。
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2001年度由铁道部在北京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2002年以后缴纳企业所得税办法另行规定。
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是指其资本100%由铁道部投资和管理的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中铁特货运输中心、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具体范围由铁路局、铁路分局、中心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其他非运输企业不得实行集中缴税办法,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集中纳税的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中心,因改组改制变为非100%投资企业的。
经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分别由总行于北京和上海集中缴税。
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别由总公司、省分公司于总、分公司所在地集中缴税。
5.地方农垦企业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从1999年开始,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6.农牧、渔业、农机、气象等企业、事业单位仍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为纳税人。
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7.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由该集团公司100%投资管理的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2001年度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规定:(1)该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铁道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铁路多种经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铁路多种经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6.07•【文号】铁体法[1994]58号•【施行日期】1994.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企业正文铁道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铁路多种经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铁体法[1994]58号)部属各单位:《关于加快发展铁路多种经营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全路多种经营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
《意见》从铁路的实际出发,进一步明确了多种经营地战略地位和发展重点,确立了新的发展目标,提出了实现这一目标的总体思路和政策措施,是指导今后一个时期全路多种经营的重要政策文件。
各单位要根据《意见》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一九九四年六月七日关于加强发展铁路多种经营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铁道部关于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深化铁路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十条》),开创铁路多种经营新局面,推动铁路实现历史性大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立战略地位铁路以运为主、多种经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优化企业组织结构,分流主业人员,提高铁路整体经济效益,实现小康目标的必由之路,是深化铁路改革,加快铁路发展的战略措施。
各级领导必须从建设中国铁路多元经营新模式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发展铁路多种经营的战略意义,确立多种经营的战略地位,将发展铁路多种经营纳入重要议程,在进行管理体制改革、政策规章制定、建设规划审定、资金安排调剂、干部人才交流等重大决策时,把多种经营放到重要位置,与主业一起全面规划,统筹考虑,推动主业与多种经营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二、确定战略目标“八五”前三年,铁路多种经营发展迅速。
预计“八五”末期,可以提前实现《铁路多种经营“八五”及2000年发展规划》中提出的“两个倍增”目标。
为适应新形势下铁路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将全路运输系统多种经营的发展目标调整为:到2000年,多种经营销售收入(产值)在1991年基础上翻三番,达到600亿元;实现利润翻二番半,达到70亿元;分流主业人员达到60万人;固定资产原值达到100亿元以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7.03.17
•【文号】财税字[1997]44号
•【施行日期】1997.03.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
国有企业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1997年3月17日财税字[1997]4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为了支持铁路建设和发展,国家保留了对部分铁路多种经营国有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这一政策到1995年底已经到期。
经报国务院同意,决定对这部分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再保留两年。
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4]176号)第1条规定,在1994、1995年度已经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在1996、1997年继
续免征企业所得税,从1998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
其他企业一律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铁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
办事处、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热点问题解答整理
国家税务总局热点问题解答整理2012-1-30答疑1、企业持有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企业持有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规定,对企业持有2011年~2020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进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企业持有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农产品初加工,加工费能否列入免税范畴?问:农产品初加工,加工费能否列入免税范畴?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待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依照托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待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待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能够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3、外购大包装润滑油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是否缴纳消费税?问:单位和个人外购大包装润滑油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是否缴纳消费税?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第四条“关于对外购润滑油大包装改小包装、贴标等简单加工的征税问题”规定,单位和个人外购润滑油大包装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
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以上行为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准予扣除外购润滑油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财税[2008]11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的平稳实施,根据新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2007年12月31日前经国务院批准或按国务院规定条件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具体名单见附件),在2008年度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从2009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集团一律停止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请遵照执行。
附件:2008年实行合并纳税企业集团名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
2008年实行合并纳税企业集团名单。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3.12.13•【文号】[93]财法字第34号•【施行日期】1993.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1993年12月13日〔93〕财法字第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建设银行分行: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财税改革的需要,我部在1986、1988、1989和1991年四次清理的基础上,对建国以来至1992年12月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并逐一作出了鉴定。
其中,已被有关法规、规章代替,应予废止的有200件;因规章的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规章本身的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的有104件。
现将这两部分共304件财政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请转知所属各单位及各有关部门。
一、废止的财政规章目录(一)预算管理类1.关于目前预算管理中几项具体问题的规定(1959年5月19日财政部发布)(二)税收类2.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若干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1982年3月20日财政部发出)3.关于对劳改部门用自筹资金修建监舍的建设投资暂免建筑税的通知(1984年2月11日财政部发出)4.关于国家基建计划安排用银行的基建投资贷款免征建筑税执行时间问题的通知(1984年2月13日财政部发出)5.关于省内自行安排银行发放基建贷款征收建筑税的批复(1984年3月7日财政部发出)6.关于中国国际信托公司建设投资免交建筑税问题的批复(1984年4月26日财政部发出)7.关于工会举办疗养院、养老院的建设投资征收建筑税问题的复函(1984年4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8.关于冶金工业部黄金基本建设免交建筑税的复函(1984年5月26日财政部发出)9.关于免征档案馆库房和工作用房自筹资金建筑税的通知(1984年7月21日财政部发出)10.关于个人贩运粮食征收工商税问题的通知(1984年8月14日财政部发出)11.关于对保险公司承保的职工医疗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工商税的通知(1984年8月24日财政部发出)12.关于浴池业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84年9月26日财政部发出)13.关于电瓷产品及含瓷件的电子元器件征税问题的通知(1984年10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14.关于对你部免缴奖金税范围问题的函(1984年11月14日财政部发出)15.关于对军队转业干部住房投资专案免征建筑税的通知(1984年11月24日财政税务总局、国务院军转干办公室发出)16.关于纠正建筑税若干免税问题的函(1984年11月26日财政部发出)17.关于种子公司经营种子免征零售环节营业税的通知(1984年12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18.关于建设银行代征建筑税提取手续费办法的通知(1984年12月10日财政部发出)19.关于抓紧做好1984年度国营企业奖金税征收工作的通知(1985年4月15日财政部发出)20.关于1985年集体企业奖金税计算问题的通知(1985年10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21.关于推广北京建国饭店经营管理方法的试点饭店征收奖金税问题的通知(1985年11月1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22.关于对城市综合开展公司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1985年11月1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23.关于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安排基建投资应缴纳建筑税的复函(1985年12月1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24.关于对铁道部所属国营企业征收奖金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25.关于商业部选定的推广北京建国饭店经营管理方法的五十家试点饭店享受减征奖金税待遇的通知(1986年1月10日财政部发出)26.关于对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和专利代理机构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1986年1月1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27.关于对城市市政建设若干项目免征建筑税的通知(1986年5月23日财政部发出)28.税收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6年5月23日财政部发布)29.关于对工程承包公司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1986年6月10日财政部发布)30.关于外贸企业以作价加工方式销售原材料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1986年7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31.关于六城市小学生加餐牛奶继续免征营业税的通知(1986年8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32.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8月19日财政部发布)33.关于个体工商户帐簿管理的规定(1986年8月25日财政部发布)34.关于明确建筑税纳税地点的通知(1986年9月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35.关于对种子公司免征批发环节营业税的通知(1986年11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36.关于对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1986年12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37.关于对污染搬迁另建项目超出原建筑面积部分的投资征收建筑税的批复(1986年12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38.关于国库券推销费不征营业税的通知(1987年2月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39.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1987年4月15日财政部发出)40.关于对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规定(1987年7月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41.关于对供销社经营再生资源减征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87年7月1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42.关于对银行代征代扣建筑税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和能源基金的通知(1987年7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4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实细则(1987年8月9日财政部发布)44.关于对特别贷款和重点盐业债券筹集资金的贷款免征建筑税的通知(1987年8月15日财政部发出)45.关于乡镇企业交售给国家的黄金减征所得税的通知(1987年8月17日财政部发出)46.关于征收建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87年8月19日财政部发出)47.关于国家基建计划安排交通银行的基建投资贷款免征建筑税的复函(1987年9月9日财政部发出)48.关于个人修建营业用房和出租出售房屋征收建筑税问题的通知(1987年9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49.关于建筑税征免问题的若干规定(1987年10月6日财政部发布)50.关于国家基建计划安排中国农业银行的基建投资贷款免征建筑税的通知(1987年10月6日财政部发出)51.关于对银行贷款安排的楼堂馆所和住宅建设投资征收建筑税的通知(1987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出)52.关于对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建筑税问题的通知(1988年9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三)工业交通财务类53.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加强流动资金管理的指示的联合通知(1964年7月3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54.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若干费用开支办法(1973年5月15日财政部发布)55.关于工人退休安家补助费列报科目问题的复函(1979年2月26日财政部发出)56.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1979年6月8日财政部发布)57.关于征收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固定资金占用费的暂行办法(1980年6月20日财政部国家纪委发出)58.关于处理军工企业职工医院经费超支问题的函(1980年7月1日财政部发出)59.关于国营工交企业实行有偿占用流动资金的补充规定(1981年2月23日财政部发布)60.关于国营工交企业实行有偿占用固定资金的补充规定(1981年2月23日财政部发布)61.关于关停企业财务处理的规定(1981年2月24日财政部发布)62.关于压缩国营企业管理费的补充规定(1981年3月9日财政部发布)63.关于恢复按工资总额计提工会经费的补充通知(1982年1月11日财政部发出)64.关于三线地区军工企业、事业单位实行进山补贴的意见(1982年3月16日财政部发出)65.关于企业试行赊销、分期付款和卖方信贷有关财务会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1982年3月31日财政部发布)66.关于认真核定国营企业税后留利中五项基金比例和加强管理的通知(1985年6月3日财政部发出)67.对《关于认真核定国营企业税后留利中五项基金比例和加强管理的通知》的补充规定(1985年7月19日财政部发布)68.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使用范围的规定(1985年11月11日财政部发布)69.关于中外合资企业能否预分利润问题的规定(1986年1月20日财政部发布)70.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1986年4月27日财政部发布)71.关于国营企业参与调剂留成外汇和留存外汇额度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函(1986年5月26日财政部发出)7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管理规定(1986年8月5日财政部发布)73.关于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编制1986年决算中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问题的解答(1986年10月29日财政部发出)74.下达1987年实行按销售额2%提取新产品开发基金的重点纺织机械(器材)企业名单的通知(1987年3月12日财政部发出)75.关于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券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1987年9月21日财政部发出)76.关于同意邮电通信企业调整线路改造资金提成率的复函(1988年2月9日财政部发出)77.关于国营企业缴纳耕地占用税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8年3月10日财政部发出)78.关于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营工业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通知(1988年5月31日财政部发出)79.关于国营企业试行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不作为计提职工福利基金等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1988年8月8日财政部发出)80.关于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编制1988年决算中有关财务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1988年11月14日财政部发出)81.关于国营企业发行内部债券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9年4月5日财政部发出)82.关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缴纳建筑税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1989年5月9日财政部发出)83.关于电力直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用关问题的通知(1989年5月22日财政部发出)84.关于微机联网中附属设备购置费、安装费如何列支的复函(1989年10月10日财政部发出)85.关于填报1990年《国营工业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财务快报》的通知(1989年11月20日财政部发出)86.关于同意调整邮电企业大修理提存率的通知(1989年12月15日财政部发出)87.关于统配煤炭生产企业缴纳耕地占用税财务处理问题的函(1989年12月26日财政部发出)88.关于妥善处理部分全民所有制企业停工、待工人员基本生活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1990年1月11日财政部发出)89.关于同意调整交通部直属航运企业船舶修理基金提存率的复函(1990年1月23日财政部发出)90.关于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如何处理的复函(1990年2月2日财政部发出)91.关于计提职工教育经费所依据的工资总额问题的复函(1990年3月30日财政部发出)92.关于提高电力工业生产企业大修理基金提存率的通知(1990年6月22日财政部发出)93.关于提高统配煤矿铁路专用线及专用设备大修理提存率的通知(1990年9月4日财政部发出)94.关于国营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中几项优惠政策在1990年到期以后如何处理的通知(1990年10月19日财政部发出)95.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财务管理试行办法(1991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96.关于上海海运局所属工业企业和上海港机厂固定资产修理基金提存办法的通知(1991年1月28日财政部发出)97.关于建立重点中央工业企业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1991年3月4日财政部发出)98.关于同意军工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通知(1991年3月25日财政部发出)99.关于下达实行加速折旧的部分大中型骨干企业名单的通知(1991年5月22日财政部发出)100.关于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1年8月22日财政部发出)101.关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1991年11月9日财政部发出)102.关于已提足折旧逾龄在用固定资产是否继续计提折旧和大修理基金的批复(1991年11月14日财政部发出)103.关于兵器部分工业企业逾龄在用设备“八五”期间继续计提大修理基金的批复(1991年12月9日财政部发出)104.关于同意铁路大中型工业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复函(1992年2月25日财政部发出)105.关于提高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1992年3月31日财政部发出)(四)商贸金融财务类106.商业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1973年12月19日财政部、商业部发布)107.国营商业、外贸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1984年8月20日财政部发布)108.外贸企业出口成本管理办法(1987年10月13日财政部发布)109.关于国营商贸金融企业推广应用电子计算机工作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7年10月26日财政部发出)110.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1988年10月13日财政部发布)111.关于外贸企业开展国内有关合营业务分得利润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1988年10月28日财政部发布)112.关于建立中央工贸企业出口风险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9年2月20日财政部发出)113.关于外贸商会、协会、学会会费来源问题的复函(1990年8月27日财政部发出)114.关于人民币汇率调整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1990年12月20日财政部发出)115.筹集经贸教育补助资金规定(1991年10月15日财政部、经贸部发布)116.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11月27日财政部发布)117.关于外贸企业调出调入外汇有关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1991年12月6日财政部、经贸部发出)118.关于加强外贸企业后备基金财务管理的通知(1992年5月13日财政部发出)(五)农业财务类119.林业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1964年4月24日财政部、林业部发布)120.农业三场财务管理的几项规定(1979年6月7日财政部、农业部、中国农业银行发布)121.关于检发国营水产养殖场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格式的通知(1979年12月11日财政部、国家水产总局发出)122.国营水产养殖场财务管理试行办法(1979年12月22日财政部、国家水产总局、中国农业银行发布)123.国营海洋渔业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1980年4月4日财政部、国家水产总局发布)124.关于农机事业费开支问题的复函(1980年5月5日财政部发出)125.关于加强农垦企业包干结余资金管理的试行规定(1981年3月18日财政部、农垦部发出)126.关于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1981年11月16日财政部发布)127.关于加强中央级农业、电力事业费预算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1984年3月1日财政部发布)128.关于加强监督,管好用好农垦企业包干结余资金的意见(1984年3月14日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发布)129.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4月3日财政部发布)130.关于水电部喷灌技术开发公司使用贴息贷款的管理办法(1985年4月8日财政部、水利电力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发布)131.关于加强农垦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1985年11月15日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发布)132.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工作的通知(1987年10月4日财政部发出)133.关于制定国营农场农机专用设备折旧年限表的通知(1987年11月30日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发出)134.关于加强中央级农口主管部门支农周转金的管理和使用的通知(1987年12月26日财政部发出)135.关于抓好国营农垦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国营农垦企业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1989年8月30日财政部、农业部发布)136.关于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年3月12日财政部发出)(六)行政事业财务类137.关于教育事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1963年2月20日财政部、教育部发布)138.关于接待外宾的在校学生伙食费用问题的通知(1965年9月11日财政部、高教部发出)139.关于中小学校舍维修的通知(1968年6月10日财政部、教育部发出)140.关于高等院校师生到部队学军经费开支问题(1975年9月11日财政部、教育部发出)141.关于公安边防检查站、武装民警中队和消防队年度经费决算“目”级科目填报问题的通知(1977年12月23日财政部发出)142.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的规定(试行)(1978年3月9日财政部发布)143.关于公费医疗几个问题的答复(1979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出)144.关于教育部门干训进修人员伙食补助费的通知(1980年5月26日财政部、教育部发出)145.关于部分出国留学人员、访问学者所得奖学金和资助费交由本人支配后有关财务结算办法的具体规定(1980年12月31日财政部、教育部发布)146.关于卫生部所属企业实行利改税办法后有关问题的复函(1983年6月3日财政部发出)147.关于文教企业税后利润如何分配问题的规定(1983年9月3日财政部发布)148.关于核定中央级文教企业税后留利的各项基金分配比例的通知(1983年9月5日财政部发出)149.关于修改差旅费、会议费开支规定的通知(1983年12月15日财政部发出)150.关于出差人员乘坐京沪直达快车不坐卧铺如何计发补助费和工作人员调动使用集装箱托运行李如何报销行李托运费的规定(1985年7月25日财政部发布)151.关于安装进口人造器官费用报销问题的复函(1986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出)152.关于借用中央财政文教行政周转金的具体规定(1988年10月17日财政部发布)153.关于对中央级文教卫生企业报刊补贴办法及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1989年8月11日财政部发出)154.对《关于拟为我部发展生物制品生产及技术改造给予特殊政策的请示》意见的函(1989年10月24日财政部发出)155.对《关于逐步调整大中专教材价格和理顺补贴办法的请示报告》意见的函(1990年11月7日财政部发出)156.关于全国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周围金使用范围等的批复(1991年1月5日财政部发出)157.国营文教企业财务管理规定(1991年11月9日财政部发布)(七)外事财务类158.中央级各单位使用非进口外汇预算编造拨付暂行办法(1950年8月28日财政部发布)159.中央级各单位使用非进口外汇计划编审及结汇暂行办法(1953年10月16日财政部发布)160.关于改革非贸易外汇收支计划管理的通知(1969年12月16日财政部发出)161.关于调整援外出国人员服装零用费和有关问题的通知(1980年2月9日财政部、经贸部发出)162.关于援外出国人员国外服装零用费问题的补充通知(1980年3月21日财政部、经贸部发出)163.关于修订《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国外伙食、住宿、公杂费预算标准》的通知(1981年3月16日财政部发出)164.关于招待外宾费用中央与地方划分的暂行规定(1981年10月16日财政部、外交部发布)165.关于临时出国人员享受艰苦地区补贴的通知(1984年7月20日财政部发出)166.关于修订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的通知(1984年12月19日财政部发出)167.国营对外承包企业财务管理办法(1985年8月15日财政部发布)168.关于停止执行临时出国人员国外伙食费包干办法的通知(1985年10月11日财政部、外交部发出)169.关于我派往联合国机构任职人员费用开支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1985年10月16日财政部、外交部发布)170.关于临时出国人员的出国经费和用汇计划加强财政管理的暂行办法(1985年10月24日财政部发布)171.关于对外承包企业工资改革后职工福利和职工奖励基金如何提取和使用的答复(1986年5月27日财政部发出)172.国营对外承包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87年3月5日财政部发布)173.关于修订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国外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预算标准的通知(1987年6月2日财政部、外交部发出)174.关于调整赴波兰等八个国家临时出国人员国外费用开支预算标准的通知(1988年2月11日财政部、外交部发出)175.关于修订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1988年2月22日财政部、外交部发出)176.国营旅游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1988年3月21日财政部、国家旅游局发布)177.关于颁发《国际职员工资待遇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1989年3月27日财政部、外交部、人事部发出)178.关于派往国际组织驻京机构任职人员的对外收费标准和对内生活待遇的规定(1989年7月28日财政部、外交部、人事部发布)179.关于旅游者综合服务费中提取的宣传费是否缴纳能源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函(1990年2月6日财政部发出)180.关于对外承包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1990年6月5日财政部发布)181.关于提高国营旅游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1992年8月18日财政部发出)(八)基本建设财务类182.关于加强和改进自筹基建资金管理的通知(1986年3月3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183.关于地矿部所属有关地矿局停止退休费用部门统筹试点的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198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184.关于国防军工所属单位基本建设拨、贷款管理工作的规定(1989年3月3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185.国营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稿)(1991年8月1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九)会计管理类18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1985年3月4日财政部发布)187.中外合资经营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1985年4月24日财政部发布)188.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1988年6月28日财政部发布)189.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1988年10月20日财政部发布)190.对外承包企业会计制度(1988年10月20日财政部发布)191.对外承包企业示范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1988年10月20日财政部发布)192.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1989年4月21日财政部发布)193.关于开展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的通知(1989年6月27日财政部发出)194.关于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当前需要做好的几项工作的通知(1989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出)195.关于会计达标升级考核确认工作的几项规定(试行)(1989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196.国营供销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1990年8月16日财政部发布)197.国营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1990年8月20日财政部发布)198.城镇集体商业企业会计制度(1990年9月20日财政部发布)199.国营证券公司会计制度(1991年8月21日财政部发布)200.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会计制度(1991年10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综合类)1、关于返还三线企事业调整项目征收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建筑税的函(1986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出)2.关于对当前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几点要求的通知(1987年9月10日财政部发出)3.关于做好当前预算外资金管理几项工作的通知(1989年3月3日财政部发出)4.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的具体规定(1989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发布)(二)税收类。
铁路企业内部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问题浅析
铁路企业内部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问题浅析作者:马君侠来源:《财会学习》 2018年第23期摘要:铁路企业通常采用无偿划转的方式进行资源的整合,调整国有铁路经济布局,提高铁路资产的保值增值率。
但近年来,这种无偿划转方式在进行会计、税务、工商等相应业务处理时,常常困扰着财务人员。
本文主要对铁路集团公司内部资产无偿划转相关处置情况分析,寻找出更为清晰、完善的方法来指导实务,以推动铁路企业健康、持续的发展。
关键词:铁路;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作为国有独资的各级铁路企业,在主辅分离、生产力布局调整过程中,将与主营运输企业用处不大或者闲置废弃的资产无偿调拨给非运输企业经营开发管理。
例如:闲置货场、专用线、土地、厂房、设备无偿划转给非运输企业。
但是从2017年年底,铁路企业公司制改革逐步开始,全国各铁路局改制成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相应的运营机制也以《公司法》为依据。
在此之前,中国铁路总公司已下发通知,要求各级铁路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这也意味着,铁路企业在逐步进入市场化,对铁路企业内部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事项今后的路该如何走,成了新时期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铁路企业内部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政策解读( 一) 上级部门铁路总公司的文件原铁道部在国务院、国资委的领导下,对铁路企业无偿划转事项有专门的政策。
原铁道部《铁路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试行)》( 铁财[2012]22 号) 就是在财政部核准下颁布的,其办法对无偿划转的范围、决策审批、划转程序以及权益变动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规范,指导各级铁路企业进行无偿划转事项。
该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国铁企业的下列资产划转行为可以办理国有资产无偿划转:( 一) 非公司制国铁企业与政府机构、事业单位、非铁路国有企业( 以下简称非铁路单位) 之间涉及双方国有权益变动的资产划转行为;( 二) 国家铁路各级独资企业之间涉及双方国有权益变动的资产划转行为;( 三)国铁企业出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及其再出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进行企业重组,可以比照独资企业办理企业国有产权的无偿划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9.07•【文号】财预[2012]383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3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为理顺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的征缴入库和分配管理工作,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现就有关预算管理事宜通知如下:一、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调整(一)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调整。
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不含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下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由中央收入调整为地方收入,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仍作为中央收入;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含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实行分享。
(二)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税收收入划分调整。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地方收入。
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实行分享。
二、地方收入分配办法(一)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分配办法。
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由中央财政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铁路客、货运周转量,客、货运发送量等因素所占比例在地区间分配,分配比例每两年根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010号)的要求,总局对现行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90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5〕10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4〕06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和修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70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发〔1997〕038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029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9〕139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003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018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64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572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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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道部所属我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
【标 签】
【颁布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皖国税函﹝2006﹞73号
【发文日期】2006-10-20
【实施时间】2006-10-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2005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加铁道部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11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道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264号)等规定,现就铁道部所属我省企业2005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由铁道部投资和管理的上海铁路局在安徽省所属各站、段,由铁道部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各站、段属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暂不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具体名单附后)。
二、中铁行包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合肥营业部、中铁行包快递有限责任公司阜阳营业部、中铁行包快递有限责任公司蚌埠营业部,由中铁行包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三、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投资和管理的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及其所属的亳州、阜阳、蚌埠、淮南、滁州、安庆、桐城、庐江县、天柱山分公司,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所属在安徽省的马鞍山、芜湖、黄山、宣城分公司,均由中铁快运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四、自2005年度起,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投资和管理的巢湖铁道水泥厂、中国铁路物资上海公司马鞍山材料厂、中国铁路物资上海公司马鞍山材料厂经营部、铁道部马鞍山材料监测所、中国铁路物资上海公司合肥分公司、中国铁路物资上海公司马鞍山分公司,由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五、上述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
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企业的,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六、上述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监管和检查。
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铁路局所属我省站、段名单(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加铁道部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