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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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2020年版)

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2020年版)

XX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2020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 (3)第三章无障碍信息交流 (6)第四章无障碍服务 (8)第五章法律责任 (9)第六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造和优化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以及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四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符合残疾人等社会成员的实际需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与卫生城市、健康城市或者智慧城市创建工作相衔接,并与旧城改造等工作同步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电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各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残疾人工作机构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无障碍需求,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宣传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出行、交流信息等提供帮助。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和使用投诉举报机制,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答复投诉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

学校无障碍环境建设方案

学校无障碍环境建设方案

学校无障碍环境建设方案随着社会对人权的普遍认可和尊重,我们逐渐意识到每个人都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而为了真正实现人们的平等,就需要为弱势群体提供无障碍的环境。

在学校环境建设方面,我们应该倡导并积极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以确保每位学生都能在一个平等和包容的学习环境中发展。

【第一段】学校的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重要性学校作为一个承担教育责任的机构,应该为每一位学生提供平等的学习机会,当然也包括身体上或认知上有特殊需求的学生。

无障碍环境建设不仅对这些学生的成长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助于提升学校整体的教育质量。

【第二段】提供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是学校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基础。

在学校的主要区域和教学楼设置无障碍通道,比如坡道、电梯、无障碍洗手间等,方便行动不便的学生自由进出和使用。

此外,还可以设置无障碍餐厅、无障碍学生宿舍等配套设施,确保学生在校园的各个方面都能享受到平等和便利。

【第三段】设立辅助学习设备为满足身体上或认知上有特殊需求的学生的学习需求,学校应提供适合的辅助学习设备。

比如,在教室中设置无障碍学习工具,如电子讲义、放大器、有声图书等,帮助学生更好地参与课堂学习。

此外,为视力有障碍的学生配备盲文书籍、大字本,为听力有障碍的学生提供听觉辅助设备等,提供更多形式的学习材料和手段,增强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参与度。

【第四段】推动教师专业培训为了提高教师针对特殊需求学生的教学能力,学校应定期进行相关专业培训。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教师对特殊需求学生的理解、教学技巧以及教学资源的开发等。

通过这样的培训,教师能够更好地了解和满足学生的需求,提高教学的质量和效果。

【第五段】鼓励学生互助与包容学校应该鼓励学生之间的互助与包容,推动一个团结友爱、平等互助的校园文化。

学生可以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志愿者活动,帮助特殊需求学生解决问题,共同营造一个包容与和谐的学习环境。

【第六段】提升无障碍环境意识学校可以通过组织座谈会、专题讲座等形式,提升全体师生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解读

第一部分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立法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
2.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必然要求
人口老龄化是未来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的基本国情,对经济社会发展 的影响广泛而深远,劳动力减少、消费需求降低、创新动力不足可能 是其中比较突出的方面。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弥补残疾人、老年人 等因身体机能部分缺失或退化产生的差异,可以便利大量轻中度残疾 人和低龄老年人走出家庭、进入就业市场,从而极大地释放社会劳动 潜力、提升社会消费能力。同时,面对未来三成左右国民的社会生活 需求,围绕无障碍的设施设备、信息技术等的研发、应用,将有力促 进国家科技化、信息化水平的提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二部分《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立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
3.立足国情实际,实行适度前瞻
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是无障碍环境建设推得动、可持续的客观 要求。《 无 障 碍 环 境 建 设 法 》在无障碍实现程度上,把建设目标建立在 财力可持续和社会可承受的基础之上,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合理 安排无障碍环境建设达标时序,对新建与改造、不同领域和场所等,作 出适度区别的规定,不搞过高标准、齐步走、“一刀切”;在实现形式 上,实行因地制宜,既高度重视技术标准,也鼓励配套服务,同时充分 考虑科技赋能因素,对于未来可能通过高科技实现无障碍的领域不做过 细的规范,为科技发展留下充足空间。
我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从20世纪80年代起步,2012年《无障碍环 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后快速发展,为包括残 疾人、老年人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参与融入社会生活、共享发展成果 发挥了重要作用,展示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成就。但总的来看,我 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整体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尚不匹配,存在许 多问题、面临亟待解决的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是中国国家级法律,于2018年12月26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法为保障残疾人的平等权益,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参与度,规定了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基本原则、任务和要求,明确了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责任和义务。

该法的解读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 定义和范围:该法对无障碍环境进行了明确的定义,指出无障碍环境是指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活动所需要的有关设施、设备、服务、信息等的总和。

该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共场所、交通、住宅区、公共信息服务、办公场所等各个方面。

2. 基本原则:该法明确了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便利、安全、适用、参与等原则。

这些原则要求无障碍环境建设要充分考虑残疾人的需求,确保他们在各个领域都能享有平等的权益。

3. 政府责任:该法明确了政府部门的责任,要求政府制定无障碍环境标准、规划和建设,加强监督和执法,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辅助设备和服务,推动无障碍环境的建设和改善。

4. 社会组织参与:该法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通过各种形式的捐赠、投资和服务,推动无障碍环境的建设和改善。

5. 监督机制:该法规定建立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监督机制,包括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监察机构的监督,以及社会组织和公众的监督。

违反该法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总体来说,该法解决了残疾人在社会生活中面临的无障碍环境问题,将为残疾人提供更加平等、便利、安全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推动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和支持。

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方案

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方案

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方案为了促进社会的包容性,提高生活质量,建设一个更加平等且便利的社会环境,无障碍环境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针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实施方案进行详细的探讨,希望能为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政府政策制定政府在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应该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规来规范和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

例如,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提出政府负责部门和责任制度,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开展。

二、基础设施建设无障碍环境建设需要从基础设施入手,例如公共交通、建筑物、道路等。

应该在各类基础设施建设中充分考虑残障人士的需求,确保他们能够便利地使用这些设施。

比如,在地铁、公交车等交通工具上设置专门的无障碍通道和座椅,为视障人士设置导盲线,提供辅助设施等。

三、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公共场所是残障人士日常活动的重要场所,因此需要在公共场所建设中开展无障碍设施建设。

比如,为残障人士提供无障碍入口、无障碍厕所、无障碍通道等,确保他们可以自由进出各类公共场所,并且可以舒适地使用这些设施。

四、无障碍信息服务信息无障碍是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重要方面,需要提供无障碍信息服务,让残障人士能够方便地获取信息。

可以通过建设无障碍网站、提供语音播报、为盲人提供点字服务等方式来实现无障碍信息传递。

五、社会意识宣传除了政府和相关机构的工作外,提升社会对残障人士的包容和理解也是无障碍环境建设不可或缺的一环。

因此,需要开展相关的社会意识宣传活动,增强社会对残障人士的关爱和支持,为无障碍环境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共建无障碍社会无障碍环境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社会组织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我们应该共同努力,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果,努力构建一个更加包容和便利的社会环境。

通过以上实施方案的探讨,相信在大家共同努力下,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会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为广大残障人士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和服务,实现共建共享的美好社会愿景。

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

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

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第一条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的建设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加大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投入和保障力度,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文明城市(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建设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下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公安、教育、卫生计生、民政、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发展规划、政策文件、行业标准涉及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应当征求有关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纳入智慧城市建设与管理中,逐步实现城市无障碍环境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智慧化。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通过提供扶持资金、政府购买等方式,引导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开展无障碍技术和产品的研发、推广和应用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无障碍环境建设,普及无障碍知识,增强全民无障碍环境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解读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对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为了满足残疾人和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生活需求,我国于2020年11月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以更好地保障残障人士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社会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重视和支持。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进行深度解读,以期帮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该法律的内容和意义。

一、为什么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1. 残障人士的权益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残障人士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公共场所、交通工具、住宅等场所都必须配备无障碍设施,以方便残障人士的生活和出行。

这也体现了社会对于弱势群体的关爱和尊重。

2. 社会的责任和担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实施,提醒全社会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重视和承担责任。

不仅政府部门需要加大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投入,更需要企业、学校、社区等各个领域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共同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主要内容1. 规划设计要求根据法律规定,城市、乡村建设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要求,公共交通、住宅小区、商业服务场所等必须合理设置无障碍设施,以方便残障人士的出行和活动。

2. 设施及设备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还明确规定了公共场所、交通工具、住宅等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和设备要求。

公共交通车辆应当配备轮椅上下坡道和专用座位,住宅小区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和无障碍通道等。

3. 组织管理要求根据法律规定,各级政府要建立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督促检查。

还要建立健全无障碍环境建设宣传教育和监督投诉机制,以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个人观点和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出台,对于促进社会的包容和谐至关重要。

关于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的说明

关于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的说明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是指为了促进社会共享和包容,以及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对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实施无障碍化改造的一项法律规定。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出台,是为了让身体残疾、老年人、孕妇以及行动不便的人裙都能够便捷地进入和使用建筑物、设施和公共场所,享受基本的公共服务和设施。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实施,对促进社会发展、提高民生福祉和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重要的意义。

以下将围绕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主要内容、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方面展开具体说明。

一、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主要内容1.1 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基本要求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明确了公共建筑、交通设施、设备设施等公共场所应当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基本要求,包括通道、坡道、电梯、无障碍卫生间等设计和设置,确保残疾人和老年人的出行和生活的便利性。

1.2 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责任主体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定了政府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主体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中的责任和义务,要求他们积极配合,确保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顺利实施。

1.3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监督和管理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强调了相关部门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二、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实施情况2.1 实施效果自无障碍环境建设法颁布以来,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许多公共场所和设施已经进行了无障碍化改造,包括交通枢纽、商业综合体、医疗机构等,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残疾人和老年人的出行和生活质量。

2.2 存在问题虽然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了一些公共设施和场所无法真正实现无障碍化;一些商业企业和服务机构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投入和实施不够到位,未能满足残疾人和老年人的需求。

三、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建议3.1 加大宣传力度要加大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社会支持和参与度。

无障碍环境建设措施

无障碍环境建设措施

无障碍环境建设措施标题:无障碍环境建设措施一、无障碍建筑设计与改造无障碍建筑设计是为了提供给身体有残疾人士和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更加便捷、安全的使用环境。

在硬件设施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措施:首先,为建筑物设置无障碍通道,包括坡道、楼梯扶手、无障碍电梯等,以便行动不便的人士进出建筑物更加方便。

其次,针对视力障碍人士,可以通过明亮而适宜的照明、色彩对比和视觉引导标识等策略,为其提供更好的导航和识别环境的条件。

再次,鉴于听觉障碍人士的特点,可以采取辅助听觉设备和震动反馈系统,增强他们对于环境变化和警示的感知。

最后,高度考虑到智力障碍人士的需求,应该提供易于理解和操作的设施和指示牌,并设置紧急求助装置以确保他们的安全。

二、无障碍交通设施建设无障碍交通设施建设包括建设无障碍交通路径和公共交通工具的无障碍设计。

对于路径建设来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为人行道设置无障碍斑马线和下沉式过街设施,改善过街条件;为不懂常识或者视力障碍的人士提供无障碍路标、地名标示、语音引导等设施,方便他们正确寻找和判断交通目的地;同时,在公共交通工具方面,应该逐步普及设立无障碍乘车设施,包括无障碍车门、电动登车斜坡、专用座位等,以提高乘客上下车的方便程度。

三、无障碍信息通信技术建设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无障碍信息通信技术的建设越来越重要。

为了方便视力、听力、语言和理解等方面存在障碍的人士使用信息通信工具,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为电子设备和应用软件提供辅助功能,例如屏幕放大、语音导航、语音输入等,以便各类用户充分利用相关信息和功能。

其次,通过合适的编码方式和标识系统,提供各类文字、图像、音频和视频等多种形式的信息,并确保其易读、易懂、易操作。

最后,建立无障碍信息共享平台,集成和发布有关无障碍的公共信息,以供人们查询和分享。

四、无障碍文化场所建设无障碍文化场所建设是为了让所有人都能够享受文化活动,包括博物馆、图书馆、剧场和电影院等。

杭州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办法

杭州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办法

杭州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20•【字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8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8号《杭州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8月1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忻2021年8月20日杭州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是指便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的环境。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成立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确定年度工作目标。

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城市道路、人行过街设施、公共厕所、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库)等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交流无障碍工作;指导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交流无障碍工作;负责公共数据平台对各类无障碍信息系统的数据支撑。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交通运输、园林文物、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教育、体育、民政、公安、商务、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金融、邮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工作。

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办法

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办法

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办法(2021年3月12日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创造更高水平的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共享高品质生活,提升城市温度和文明程度,展现国际大都市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是指便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的环境。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设施、无障碍信息传播与交流、无障碍社会服务等相关建设与管理活动。

第四条(基本原则)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广泛受益的原则,满足相关社会成员自主出行、便捷交流、获得服务等需求,体现人文关怀与社会支持。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的重要问题,督促相关任务落实。

第六条(部门职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无障碍设施工程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交通部门负责道路、公共交通设施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对道路、公共交通设施无障碍设施工程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经济信息化、文化旅游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推进无障碍信息传播与交流。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推进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养护机构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组织实施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卫生健康、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和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学校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资源、房屋管理、绿化市容、农业农村、商务、体育、科技、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社会组织)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以下简称老年人组织)等社会组织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相关社会成员的无障碍环境需求,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建议,开展社会监督。

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

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

造 计划 并 逐 步组 织 实 施 。
山 东省 无 障碍 环境建设办 法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 了 创造无 障碍 环境 , 保 障
残疾人等社会成员 平等参与 社会生 活 , 促
进社会文 明 进步 , 根据 《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残 疾 人保 障 法 》 《 无 障 碍环 境 建 设 条例 》
等 法律 、 法 规 , 结 合本省 实 际 , 制 定本 办
宵 政 府 规 章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3 2 4 号
《 山东省无 障碍环境 建设办 法 》
经 已
20 1 9
年2

22
日 省政府第
3 2 次 常 务会 议 通
过 现予公 布 年 起施行 ,

自 20 1 9
5月 1 日

省 长 龚 正
年 2 0 1 9
3 月 1 0 日
第 二章 无障 碍设施建设
第十 一 条 城 镇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共 交 通 设 施 、 居 住 建
筑 、 居 住 区 , 应 当 符合 无 障碍 设 施 工程 建
设 标 准 。
乡 、 村 庄 的 建 设和 发 展 , 应 当 逐 步 达
第六 条 县级 以 上人 民政府 应 当推 动 将无 障 碍环 境建设工作 纳 入文 明 城市 、 文
1山 东省人 民 政府 公 报 20 1 9 年第 8 期
宵政 府规 令
明 村镇 、 文 明 社 区 、 文 明 单 位 建 设 内 容 , 并 建 立 相 应 的 激励 和 责 任 追 究 机 制 。
建设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对无障 碍设施工 程 建设 活 动 进行监 督 管 理 。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10•【字号】济政发〔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24〕1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济南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2024年7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维护第三章无障碍信息传播与交流第四章无障碍社会服务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济南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和其他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平等、充分、便捷地融入社会生活,促进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及儿童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建筑物以及使用其附属设施,搭乘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获取、使用和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所实施的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适老化改造相结合,遵循安全便利、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满足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实际需要。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编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环境专项规划,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本级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相应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无障碍环境建设手册

无障碍环境建设手册

无障碍环境建设手册一、前言无障碍环境建设是一个涉及到社会各个方面的系统工程,也是现代城市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帮助广大市民了解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重要性,提高对无障碍环境的认识和关注度,特编写本手册。

二、无障碍环境建设概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通过道路、建筑、交通工具等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改造,创造一个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人群顺利通行和使用的环境。

无障碍环境不仅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健全的体现。

三、无障碍设施的类型和使用方法1. 盲道:盲道是指在人行道上铺设的带有凹凸纹理的引导砖,引导视力障碍者感知道路方向和边界,以便行走。

盲道分为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行进盲道具有明确的引导方向,提示盲道则用于提示道路变化或者前方危险。

2. 轮椅通道:轮椅通道是指方便轮椅通行的设施,包括轮椅坡道、轮椅升降平台等。

轮椅通道的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保证轮椅的顺畅通行。

3. 卫生间无障碍设施:卫生间无障碍设施包括残疾人专用卫生间、无障碍马桶等。

这些设施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使用。

4. 电梯和升降平台:电梯和升降平台是无障碍环境中重要的通行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保证残疾人和老年人等能够顺利使用。

5. 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停车位是指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停车的专用车位,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保证车辆的顺畅停放。

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义无障碍环境建设不仅是为了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人群的生活和出行,更是为了体现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通过无障碍环境建设,可以增强残疾人和老年人等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促进社会融合和发展。

五、无障碍环境建设现状及问题分析目前,我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一些城市的无障碍设施不完善或者使用不规范,导致残疾人、老年人等无法顺利使用;一些市民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认识不足,缺乏关注和支持;一些公共场所的无障碍设施缺乏维护和管理,导致使用效果不佳等。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共建共享,提高社会可及性,保障人民群众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益,依法保障和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坚持认识和利益一致原则,充分考虑无障碍环境建设与其他项目建设的统筹协调,确保无障碍环境建设与城市规划、公共设施建设、公共交通、教育医疗服务等配套建设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以人为本、体现人文关怀,通过优化环境设施、再生设计、提供服务等措施,改善城乡环境,便利出行,满足身体、智力、感觉、精神等方面的特殊需求,提高人们参与社会活动的便利性。

第四条国家鼓励无障碍环境建设,支持无障碍环境相关技术和产品的研发、推广应用,提高无障碍环境工作的科学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融入城市规划和建设,建立健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机制,加强组织、推动、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加强组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将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纳入大众评议和政府绩效评估。

第七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遵循全过程无障碍原则,包括城市设计环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社区服务等方面。

第八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充分考虑人群的不同特点和需求,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确保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婴幼儿和其他特殊群体能够平等参与社会活动。

第九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遵循通用设计原则,建立和完善通用设计标准和规范,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社会服务机构等无障碍环境建设。

第十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注重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无障碍环境意识,推动无障碍环境观念深入人心。

第十一条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宣传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加强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

第十二条政府应当加大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财力支持,建立健全无障碍环境建设资金保障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2023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2023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2023年版)(2023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第三章无障碍信息交流第四章无障碍社会服务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全体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采取措施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残疾人、老年人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建筑物以及使用其附属设施、搭乘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获取、使用和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等提供便利。

残疾人、老年人之外的其他人有无障碍需求的,可以享受无障碍环境便利。

第三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推动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

第四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适老化改造相结合,遵循安全便利、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统筹城镇和农村发展,逐步缩小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差距。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第八条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等组织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九条制定或者修改涉及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划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残疾人、老年人代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2020年版)

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2020年版)

XX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2020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 (3)第三章无障碍信息交流 (6)第四章无障碍服务 (8)第五章法律责任 (9)第六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造和优化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以及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四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符合残疾人等社会成员的实际需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与卫生城市、健康城市或者智慧城市创建工作相衔接,并与旧城改造等工作同步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电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各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残疾人工作机构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无障碍需求,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宣传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出行、交流信息等提供帮助。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和使用投诉举报机制,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答复投诉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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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第一条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的建设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加大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投入和保障力度,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文明城市(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建设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下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公安、教育、卫生计生、民政、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发展规划、政策文件、行业标准涉及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应当征求有关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纳入智慧城市建设与管理中,逐步实现城市无障碍环境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智慧化。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通过提供扶持资金、政府购买等方式,引导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开展无障碍技术和产品的研发、推广和应用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无障碍环境建设,普及无障碍知识,增强全民无障碍环境意识。

国家机关以及机场、车站、银行、医院、商场、酒店等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环境知识教育和必要的技能培训。

第九条无障碍设施的改造、维护与管理,由所有权人和管理人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

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所有权人与管理人应当明确各自的改造、维护与管理责任。

第十条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

设计单位应当依法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工程设计。

对未依法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对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进行改造。

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应当明确改造比例、改造时限、鼓励措施等内容。

第十二条下列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优先纳入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一)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养老等机构;(二)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三)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四)交通运输、金融、邮政、电信、商业、旅游、酒店等公共服务场所;(五)城市的主要道路、广场、绿地、公园。

第十三条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安全、适用和便利的基本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人行道、公共建筑和公共交通设施的地面平整、防滑,在其出入口设置坡道或者缘石坡道,并不得有石墩、铁链、围挡等障碍物妨碍出入口正常通行;(二)铺设的盲道保持连续,盲道上不得有电线杆及其拉线、地下检查井、树木、垃圾箱等障碍物,并与周边的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和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三)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的停靠站设置盲文站牌的,站牌的位置、高度、内容方便视力残疾人识别;(四)公共服务场所设置服务台、公用电话的,应当便于残疾人等有需求的人使用;(五)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的玻璃门、玻璃墙、楼梯口、电梯口和通道等处设置警示信号或者指示装置;(六)无障碍设施按规定设置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位置明显,内容表述清晰、规范;(七)无障碍设施颜色鲜明,方便残疾人识别;(八)在视力残疾人通行较为集中路段的人行横道信号灯上设置声响提示装置。

第十四条下列停车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供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一)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养老等机构的停车场;(二)二级以上医院、三星级以上酒店、AAA级以上旅游景区以及大型商场等公共服务场所的公共停车场;(三)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

肢体残疾人使用无障碍停车位时,应当在车辆明显位置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无障碍停车位使用标识,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免收停车费。

第十五条客运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无障碍设施技术标准和确定的达标期限,逐步使公共交通工具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和鼓励公共汽车、出租车经营企业投入一定数量可供轮椅乘客乘坐的无障碍公共汽车、出租车。

第十六条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等交通运输服务场所应当设置供发布交通班线等公共信息的电子屏幕和语音播报系统,设立供残疾人、老年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并指派工作人员为有需求的人员提供咨询、引路等服务。

第十七条乡、村庄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应当纳入村镇规划,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新农村建设、农村危(旧)房改造等资源,同步推进乡、村庄无障碍设施建设,优先为乡(村)便民服务、卫生医疗、社会福利、养老等机构、场所,以及公共汽车停靠站(点)、残疾人家庭、老年人家庭配备无障碍设施或者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重要政府信息和与残疾人、老年人相关的信息,应当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语音、文字或者手语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

第十九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

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逐步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

乡镇、村庄、社区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室)应当逐步配备方便视力残疾人阅览的读物、资料。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以及文化、体育、医疗卫生、金融、邮政、电信、旅游、酒店等公共服务场所,应当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语音、文字、手语或者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

邀请听力、视力障碍的残疾人、老年人集中参加公共活动时,举办单位应当提供语音、手语、字幕、盲文或者大字体印刷材料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完善社区文化广场、便民服务中心、养老服务场所、老年活动中心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服务功能,推进老旧住宅区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残疾人、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参与社区生活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报警、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使其具备文字信息报警、呼叫功能,方便听力和言语障碍残疾人、老年人报警、呼救。

第二十三条贫困残疾人家庭需要人民政府帮助进行无障碍改造的,可以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经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核实后报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批准。

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可以组织相关技术人员现场勘查、提出设计方案并施工,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的方式实施。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款捐赠、志愿服务、设立基金等方式,帮助和支持贫困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改造。

第二十四条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老年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并根据需要为视力障碍的残疾人、老年人提供盲文选票或者由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因城市建设、重大社会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需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破坏性作业或者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并采取必要的替代措施。

临时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状。

第二十六条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无障碍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无障碍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落实维修管理费用;(二)及时修复损毁、损坏的无障碍设施,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三)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对无障碍设施维护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消除。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机构可以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的情况联合组织调查评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对有关单位未依法履行责任的行为,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调查处理。

鼓励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单位聘请义务监督员,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巡查和重点检查的方式,定期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因管理不到位、维修不及时导致无障碍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问题,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依法查处并反馈情况。

第二十九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计、审查、施工、验收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损毁、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随意改变其用途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对无障碍设施未进行保护或者及时维修,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维修;造成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无障碍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依法履行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职责的;(二)对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行为的投诉、举报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拖延受理,以及受理后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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