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殴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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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互殴与防卫的界限讲解

陈兴良:互殴与防卫的界限讲解

陈兴良:互殴与防卫的界限●陈兴良【摘要】互殴与防卫之间存在着对立关系:互殴可以否定防卫,而防卫则需要排除互殴。

在双方互相的对打中,先动手的一方一般属于侵害方,后动手的一方属于防卫方。

但是,后动手一方的反击行为,在具有事先斗殴意图的情况下可以否定其行为的防卫性。

如果是即时的反击行为,则可以认定其行为具有防卫性。

在预期的侵害场合,具有积极的加害意思则否定行为的防卫性。

如果是事先准备工具,在受到他人侵害的情况下利用事先准备的工具实施反击行为,则应当认定其行为具有防卫性。

【关键字】互殴;防卫;预期的侵害;积极的加害意思在正当防卫的讨论中,经常涉及互殴问题。

可以说,互殴与防卫是对立的,两者之间存在着互相排斥的关系,即一个案件只要存在互殴,则在一般情况下排斥正当防卫的成立。

[1]反之,一个案件如欲成立正当防卫,则必先排除互殴。

从这个意义上说,某些情况下是否存在互殴直接关系到正当防卫的成立与否。

因此,互殴就成为正当防卫成立的消极条件。

本文以具有参考性的四个案例为线索,对面对他人侵害的反击行为,在何种情况下应当认定为防卫,在何种情况下应当认定为斗殴这一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从刑法理论上加以探讨,以期进一步厘清互殴与防卫的关系。

一、“姜方平故意伤害案”:基于斗殴意图的反击行为,不能认定为防卫互殴,亦称为互相斗殴。

斗殴是我国古代刑法中的一个罪名。

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相争为斗,相击为殴。

因此,斗殴是一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唐律》对互相斗殴也作了专门的规定,其《斗讼篇》指出:“诸斗两相殴伤者,各随轻重,两论如律。

”由此可见,互相斗殴的双方都构成犯罪,各自承担刑事责任。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斗殴行为规定了聚众斗殴罪。

当然,聚众斗殴可以分为单方斗殴与双方斗殴。

其中,双方斗殴属于互殴。

如果是单个人的斗殴,只有在造成他人伤害的情况下,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单个人之间的互殴,则视后果,分别定罪。

应该说,在对互殴的法律规制上,我国刑法与古代法律之间并无根本的区分。

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什么条件

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什么条件

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什么条件我们在被别⼈攻击,被殴打的时候,是可以正当防卫的,对于正当防卫的⾏为,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即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防卫过当的除外,那么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什么条件呢?下⾯店铺⼩编就对这个问题作出解答。

⼀、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什么条件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以下这些条件: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为构成犯罪为条件。

对于精神病⼈所为的侵害⾏为,⼀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

但是并⾮针对所有的犯罪⾏为都可以进⾏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般不适⽤正当防卫制度。

不法侵害应是由⼈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

如果防卫⼈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不法侵害正在进⾏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为具有合法性。

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般认为以不法侵害⼈开始着⼿实施侵害⾏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为已经开始。

例如恐怖分⼦在放置炸弹后,即使尚未引爆炸弹,但也构成不法侵害;为了杀⼈⽽侵⼊他⼈住宅的,即使尚未着⼿杀害⾏为,但也被视为不法侵害⾏为已经开始。

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具体表现在:不法侵害⼈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主动中⽌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法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

例如:抢劫犯夺⾛他⼈财物,虽然抢劫罪已经完成,但是防卫⼈仍然可以当场施以暴⼒夺回财物,这也被视为正当防卫。

打架还手即互殴如何才算正当防卫

打架还手即互殴如何才算正当防卫

打架还手即互殴如何才算正当防卫打架还手,即互殴,是指在两个或多个人之间发生冲突时,其中的一方进行回击或反击,以自我保护或获得胜利。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打的一方采取了适当的防卫措施,那么这就被视为正当防卫。

但是,正当防卫并不是容易界定的,因为它需要涵盖多种因素,并且需要公正、合理和合法的判断标准。

本文将探讨在打架还手、互殴的情况下,如何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首先,要了解正当防卫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根据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在抵御非法侵害时,为了防卫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所采取的行为。

同时,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在合理的防卫限度内,不得超出必要的程度;二是必须是必要的防卫措施,即不能使用不必要或过度的暴力;三是必须是不能轻易回避危险的情况下,才能使用。

其次,要认清互相打架的性质和情境。

在人际冲突中,由于双方情绪都非常激动,极易使得互殴的行为越过正常的社会规范,进入危险的领域。

因此,在确定打架还手的合法性时,必须考虑到双方情绪、肢体动机、身体状况、攻击手段等因素。

如果打人者并非是出于自卫的原因,而是为了报复、威慑、欺凌等目的,则很难认定反击行为为合法的正当防卫。

再次,要看打人者采取了哪些打人措施。

如果要判定被打者的还击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就必须分析被打者所采取的打人措施是否适当。

一般而言,防卫的手段应当是针对攻击手段的合理反击行为,同时还应该是符合采用强度所在的范围内的。

在实际情况中,被打者可能会选择反击或者避让等不同的防卫方式,不同的情况需要有不同的对策。

最后,当判断互殴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时,还需要考虑受害人和加害者双方的行为和动机。

受害人有权进行抵抗和还击,但同时也必须尊重法律规定,不得危及加害人或其他无辜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加害人如果是在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而采取某种手段,则也可以被认为是正当防卫。

总之,打架还手、互殴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

判断正当防卫是否成立,主要是根据双方行为符合适法性、合法性和合理性的标准来进行的。

论“互殴型”治安案件中正当防卫的适用

论“互殴型”治安案件中正当防卫的适用

论“互殴型”治安案件中正当防卫的适用刘蓝璟【摘要】正当防卫的本质特征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制止,属于正当合法的行为,不仅适用于刑事案件,也适用于治安案件。

正当防卫适用于治安案件的办理既有法律依据,也具有理论根据。

但是,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刑法的规定只能作为认定正当防卫的法律依据,做出不予处罚决定的依据,应当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正式解释的相关规定。

由于治安案件中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结果较为轻微,其构成要件不完全等同于刑法理论关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前提要件、时间要件、对象要件、主观要件等四个要件,不包括限度要件。

对于“互殴型”治安案件,不能因为双方均有攻击对方的行为并造成轻微伤害结果,就不分青红皂白地一律按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调解或者给予治安处罚,这种和稀泥式的处理方式,无疑将挫伤人民群众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

因此,可从起因、行为方式、主观意图、言语内容等方面综合分析后,准确判断其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期刊名称】《知与行》【年(卷),期】2018(000)004【总页数】4页(P59-62)【关键词】治安案件;正当防卫;适用【作者】刘蓝璟【作者单位】[1]广州大学法学院,广州51000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0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治安案件属于常见的多发性案件。

据不完全统计,在公安机关办理的治安案件中,此类案件大约占10%~20%的比例。

而在这类案件中,双方均有攻击对方的行为,因其案情复杂,通常双方又各执一词,往往成为办案机关难以处理的棘手案件(以下简称“互殴型”治安案件)。

执法实践中,一些办案机关为了图方便和敷衍了事,仅仅对当事人攻击对方的事实或者损伤结果进行简单的认定,而对案件起因、客观环境、行为人主观意图等细节不作详细调查,有的甚至连基本案情都没有调查清楚,就一律先进行调解处理。

如果双方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后反悔的,办案机关往往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简单做法,对双方同时给予治安处罚。

正当防卫与互殴的不同点解读

正当防卫与互殴的不同点解读

正当防卫与互殴的不同点解读什么是正当防卫?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什么是互殴?互殴,又称互相斗殴,通俗来讲就是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意图而相互攻击。

双方对参与斗殴可能出现的伤害结果有预见,任何一方的斗殴行为都不是在制止不法侵害,不属于正当防卫。

故有法谚“斗殴无防卫”。

但是,如果在互相斗殴中,一方将另一方打成轻伤以上,则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聚众斗殴罪是指拉帮结伙,人数一般达三人以上,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殴斗的行为。

这种行为比互殴要严重的多,通常表现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往往造成严重后果。

也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打架斗殴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同时,如果致人轻伤以上的,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互殴型治安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

互殴型治安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
案 件 .也 有 害 于 正 当 防卫 制 度 价 值 目标 的 实现 关 键 词 :互 殴 ; 治安 案 件 ;正 当防 卫 ;认 定 标 准 中 图 分 类 号 :D 9 2 2 文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6 7 2 — 6 4 0 5( 2 0 1 4 )O 1 — 0 0 5 6 — 0 4
互 殴是 指 双 方 以侵 害 对方 身 体 的 意 图进 行 的
相 互 攻击 的行 为 从治 安 管 理 的角 度 看 .互 殴 属
龄为 3 0岁 ) 。待 丙 回家 后 , 甲与丙 一 并 到 乙家 中 质 问 门锁 被堵 之事 ( 丙 手持一 块砖 头 ) 。 乙称 自己
于殴 打他 人 或 者故 意 伤 害他 人 身体 违 法 行 为 的一
板 ” 的处理 方 式 .即认 定 双方 均 存在 殴打 他人 或 伤 害他 人 身体 的故 意 .从 而对 双 方 处 以对 等 的处
罚 .而极 少考 虑 正 当 防卫 的 因素 。上 述处 理 方式 过 于 简单 ,也 背 离 了 《 治 安 管理 处 罚 法 》第 五 条
的衣 领 丙脖 子上 的伤 可能是 在此 过程 中造 成 的 。
第 l 4卷 第 1 期
Vo 1 .1 4 No .1
互殴型治安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
赵 锋
( 中 国人 民公 安 大 学 ,北 京 1 0 0 0 3 8 )
摘 要 : 虽然 正 当防 卫 是 大 陆 法 系刑 法 上 的概 念 ,但 这 并 不 意 味着 仅 能在 刑 事 案 件 中 认定 正 当防 卫 。 在 治 安 案 件 中 .受 害 人 为 抵 御 不 法 侵 害 所 实 施 的 防 卫 行 为 , 只要 符 合 正 当 防卫 的五 个 构 成 要 件 , 同样 可 以认 定 正 当防卫 。 同理 ,在 互 殴 型 治 安 案件 中 , 为 自保 而被 迫 还 击 的 一 方 所 实 施 的 防 卫行 为 具 有 正 当性 , 亦 可 认 定 正 当 防卫 。 一概 排 除 互 殴 型 治 安 案 件 中正 当 防卫 的认 定 ,不 仅 无 助 于 查 明 案件 事 实 、公 正 处 理

互殴情境下正当防卫的界定

互殴情境下正当防卫的界定

要点二
法律适用不统一问题
虽然法律规定了正当防卫的范畴,但在实际判例中,对互 殴情境下正当防卫的认定往往与法律规定存在差异,这使 得法律适用面临困难。
由于不同地区的司法实践可能存在差异,导致对互殴情境 下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不统一,给当事人带来不确定性和 困扰。
06
互殴情境下正当防卫的 防范措施与建议
04
互殴情境下正当防卫的 案例分析
案例一:对侵害行为的正当防卫
案例描述
张三与李四因口角引发肢体冲突,双 方互相殴打。在冲突过程中,张三将 李四打倒在地,李四起身欲继续攻击 ,此时张三使用暴力将李四制服。
正当防卫分析
张三的行为属于对侵害行为的正当防 卫。在李四起身继续攻击时,张三有 权利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因此使用 暴力将李四制服是合理的。
案例三:对群体侵害行为的正当防卫
案例描述
孙七与8名歹徒发生冲突,歹徒们 持械围攻孙七。在混战中,孙七 使用随身携带的短刀反击,造成 一名歹徒重伤。
正当防卫分析
孙七的行为属于对群体侵害行为 的正当防卫。面对8名歹徒的围攻 ,孙七有权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因此使用短刀反击是合理的。
05
互殴情境下正当防卫的 难点与挑战
教育机构
在学校、社区等场所开展法制教育,让学生 和居民了解正当防卫的概念、适用条件和注 意事项,提高法律意识。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界定标准
完善争议和误解。
加强司法解释
针对典型案例和争议焦点,加强司法解释工作,为公民 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和保障。
互殴情境下正当防卫 的界定
汇报人: 2023-12-07
目录
• 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 • 互殴情境下的正当防卫 • 互殴情境下正当防卫的界定标准 • 互殴情境下正当防卫的案例分析 • 互殴情境下正当防卫的难点与挑战 • 互殴情境下正当防卫的防范措施与建议

论互殴中的正当防卫界定

论互殴中的正当防卫界定

论互殴中的正当防卫界定在现代社会中,互殴事件时有发生,尤其是在公共场合或者在社交网络中。

在这些事件中,正当防卫问题一直备受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道德以及社会角度探讨互殴中的正当防卫界定。

法律角度法律上,正当防卫是指在犯罪活动发生时,被害人为了自保而采取的必要行为。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正当防卫的条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正当防卫的情况必需与被侵权行为及其处置相统一。

被侵害人的行为必须是针对侵害自己的行为而采取的。

第二,需要在必然被侵犯的情况下,进行必要的防御。

必要的防御即非必需造成对方伤亡或病症,同时也不能影响到社会的公众利益。

第三,采取的防卫行为必须是紧急且必要的。

在紧急情况发生下,被侵害人必须采取迅速的行动,同时这些行动应当与被侵权行为相统一。

总的来说,法律上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需要评估被侵权行为导致的后果以及被害人行为的必要性,这个评估的结果会决定被害人是否可以免于法律责任。

道德角度道德上,正当防卫是人类自然权利的一部分。

每一个人都有为自己与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采取措施的自然权利。

但是,即使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也应该采取适度的防卫,而非过度的攻击。

在道德考量上,一个崇尚公平、正义的社会,应该充分保护人们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这就需要人们能够在轻微的争论中就及时达成和解,更不需要采取暴力手段,因为在暴力的过程中可能导致无法预料的后果,这不仅会给当事人带来伤害,还可能会影响到他人的利益,并引起社会公众的不满。

所以,从道德角度而言,在互殴时需要谨慎地采取正当防卫,避免过度的恶性打击。

社会角度在社会角度上,正当防卫的界定需要考虑的不只是个体的利益,而还需要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就是指的社会安定秩序、公共安全和稳定,以及个人权利的平衡。

社会方面,无论是在公共场所还是在私下,我们也要做到文明礼貌,尊敬他人的权利和感受,以及积极合理地解决矛盾。

只有这样,才能保持社会安全、稳定、和谐。

结论互殴中的正当防卫界定,需要从法律、道德和社会层面全面地考虑。

论正当防卫的界定

论正当防卫的界定

论正当防卫的界定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但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这种权利和手段也必须正确行使,才能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如行使不当,反而会危害社会,转化成犯罪。

因此,对于正当防卫如何界定,笔者在此谈一些自己的看法,以供参考。

一、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

所谓不法侵害,是指对法律保护的公私合法权益进行侵害。

不法侵害的性质,即包括犯罪行为的侵害,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的侵害,受害人都有对侵害者实行防卫的权利。

但是,是否对一切不法侵害行为都应当实施正当防卫。

笔者认为,正当防卫中所指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那些侵害性质严重、侵害程度激烈、危险性较大,具有积极进攻性的侵害行为。

从犯罪性质的侵害行为来看,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行防卫,通常是指具有紧迫感的、带有暴力性、破坏性的、能够给客体造成严重损害的那些犯罪。

对于一般性的、危害不大的、程度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一般不应用正当防卫的方法来解决,而应用调解或其他方法来解决,以达到化解矛盾之目的。

总之,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二、防卫必须是针对实际存在而又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

这个内容包含两层意思:第一,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上存在的,而不是凭主观想象或主观推测的。

如果把实际上不存在的不法侵害凭想象、推测误认为不法侵害存在,错误地实行所谓正当防卫,造成无辜者的损害,这种防卫,在刑法理论上叫做假想防卫。

对于因假想防卫而造成的损害责任,应按行为人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处理。

即如果属于行为人当时主观上能够预见的,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按过失犯罪论处;如果属于行为人当时不可能预见到的,则按意外事件对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民间纠纷引发的“互殴”类案件中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问题

民间纠纷引发的“互殴”类案件中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问题

基于正当防卫与互殴的互斥性,互殴往往被认定为排除正当防卫适用的依据。

目前,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互殴”类案件的处理,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还手即互殴”的怪圈。

互殴的泛化认定严重压缩了正当防卫的适用空间,与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规定及立法精神相违背。

笔者认为,准确界分“互殴”与“正当防卫”,在于对以下三个问题的厘清。

首先对“互殴”进行准确的认定及理解,“互殴”是基于主观上的伤害故意所客观实施的互相伤害的行为,其与“正当防卫”的本质区别在于防卫意图的缺失。

“互殴”一般可区分为相约型互殴与突发型互殴,在相约型互殴中一般可排除正当防卫的适用,但在突发型互殴中,应摒弃“还手即互殴”的认定惯性,注重对矛盾的引发以及动手的先后顺序进行考察,肯定后反击一方行为的防卫性质。

其次,对民间纠纷案件中“反击”行为进行准确的认定及理解,笔者认为应根据互殴的认定逻辑对反击行为进行具体认定。

最后,如何有效界分“互殴”与“正当防卫”之关系,笔者认为应根据2020年8月28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法发[2020]31号)的相关规定,基于主客观认定原则对两者进行有效区分。

一、民间纠纷引发的“互殴”类案件中正当防卫认定的司法现状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类刑事案件往往均因民间琐事纠纷而引起。

有文章指出,裁判文书网上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涉及互殴的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进行统计分析,此类案件共计14640件,其中裁判理由涉及正当防卫的仅930件,占案件总数的6.3%。

在这930件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中,涉及无罪判决的共计8件,其中以正当防卫为由判处无罪的仅1件;因证据不足全案判无罪的2件;因情节显著轻微判处无罪的1件;其余4件均为共同犯罪中其中一名被告人因证据不足而判无罪。

上述数据表明,案件一旦涉及互殴,认定正当防卫的概率不到万分之一。

不认定正当防卫的理由有的表述为“互殴”,有的表述为“均有伤害对方的故意”,有的表述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等,实质的理由都与互殴有关。

正当防卫认定新标准

正当防卫认定新标准

正当防卫认定新标准正当防卫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合法地排除非法侵害的行为。

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一直是法律界和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也有了新的规定和解释。

首先,正当防卫的认定需要考虑的是非法侵害的情况。

非法侵害是指他人对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进行非法侵害,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非法侵占、非法侵害人身权利等行为。

在认定正当防卫时,需要充分考虑到非法侵害的具体情况和性质,以及对人身、财产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

其次,正当防卫的认定还需要考虑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和适当性。

必要性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采取的防卫行为必须是必要的,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

适当性是指防卫行为应当是对非法侵害行为的合理反应,不能过度或不足。

因此,在认定正当防卫时,需要充分考虑到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和适当性,避免因为过度防卫或者不足防卫而导致不当的判定。

最后,正当防卫的认定还需要考虑到主观恶意和过错的情况。

主观恶意是指防卫行为的实施者具有明显的恶意目的,而过错是指防卫行为的实施者在面临非法侵害时,存在明显的过错行为。

在认定正当防卫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实施者的主观恶意和过错情况,避免因为主观恶意或者过错而导致对正当防卫的不当判定。

总的来说,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非法侵害的情况、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和适当性,以及实施者的主观恶意和过错情况。

只有在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的情况下,才能对正当防卫进行准确的认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也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了解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和标准,避免因为对正当防卫的不了解而导致不当的行为。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于非法侵害的防范意识,避免自身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受到非法侵害。

只有在法治意识不断提高的情况下,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共同建设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

正当防卫理解与适用

正当防卫理解与适用

正当防卫的理解与适用张碧波防卫的本质是以暴力手段来保护合法权益,而暴力手段的使用往往又会带来对另一合法权益的侵害,如何在暴力防卫的情况下,找到一个合法权益保护的平衡点,这就是防卫权合法行使要解决的基础问题。

我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同时也规定了防卫过当等内容,在合法与违法的一线距离之间,如何准确把握防卫的尺度,对于公民合法维权无疑具有积极的认识意义。

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有关内容进行粗略探讨。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这是我国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所作的规定,也是我国公民正确行使正当防卫权的唯一合法依据。

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有其特定的含义:首先,正当防卫是一种正当、合法的行为。

也就是说,我国法律确认了正当防卫的合法地位,确认正当防卫行为的合法性,这种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仅不构成犯罪,而且还受到法律的保护、支持和鼓励。

其次,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

当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公民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遭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公民有权对不法侵害予以必要的反击。

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责任、义务,即使在公民有条件躲避这种侵害或者求助于司法机关的情况下,公民仍然有权行使正当防卫这一法定权利。

也就是说,我国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并不仅仅是一种“不得已”的应急措施,而且还是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积极手段。

再次,正当防卫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

一方面,正当防卫是对不法侵害者的人身或者财产的一种损害,在必要的情况下,正当防卫可能是一种合法的杀人行为、伤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的行为,法律不追究正当防卫者的刑事责任;同时由于正当防卫可能要造成某种伤害,因而它不是无条件、无限度的,公民在行使这种权利时,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不允许超过必要限度,不允许滥用防卫权利。

如何区分互殴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如何区分互殴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如何区分互殴与正当防卫的区别展开全文在司法实务上,一旦发生严重的后果尤其是有人死亡,司法官就会采用有罪推定的思维,直接宣告防卫过当。

只在防卫限度上进行思考,而忽视了防卫前提的存在,不去考虑防卫人是否有防卫的必要性,进而认定双方的侵害行为都是非法的。

这种司法认定误区就形成了一种侵害人与防卫人双方互殴的观点,直接排除了正当防卫的可能性。

即,一方遭受侵害之后进行反击,如果对方并没有停止侵害,而是继续攻击,双方必然陷入一种互相打斗的状态。

在防卫必要性的问题上,甚至一些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要求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为应采取躲避或采取其他方式避让。

如果能够躲避对方侵害,仍实施防卫的,法院也会认定防卫人和侵害人互殴成立。

按照司法解释规定,这种互相殴斗行为应该排除成立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可能性。

这是一种普遍存在于司法实务中的刑事惯性思维。

即使近些年,一些地方出现了于欢案这样的典型的正当防卫案例,但检察机关仍旧对如何适用正当防卫存在疑虑。

对于法院一审判处无罪的案件,检察院也会进行抗诉。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司法认定误区是有多方面因素的。

一方面,现实社会传统观念存在着死者为大的观点,社会舆情对防卫致死者是不利的,另一方面,各国刑事诉讼制度也强调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裁判者往往会同情弱者。

另外,司法者也缺少足够的司法训练来应对这类案件的处理。

作为司法裁判者显然要承受巨大的压力,如果在加上一些考核指标的要求(比如一旦起诉不能判处无罪,否则就是司法事故),无形中会增加了正当防位的难度。

那么如何正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的区别呢?我国刑法学通说任认为,只要防卫行为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未明显超过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未明显超过不法侵害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或者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明显超过不法侵害,但未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就都在防卫限度内,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简单说就是,互殴和正当防卫的区别就是要区分具体侵害情景下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的必要性、侵害后果与防卫后果衡量利益是否均衡?龚玥-爱江山更爱美人.mp35:00来自夜里的月亮哥哥从方法论的角度论述,笔者认为:首先,检察官讨论案件时必须考虑防卫者所处的具体环境以及实际可以采用的防卫手段。

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

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
总之,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是对于防卫人权利的保护,也是对于法律和秩序的维护。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来进行认定,才能确保对于正当防卫的公正判决,也才能有效地避免滥用正当防卫权利的情况发生。希望通过大家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的深入了解,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接下来,通过一个实例来进一步说明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比如,某人在夜间回家的路上,突然被持刀歹徒打劫,因为处于正当防卫的心理状态下,他向歹徒使用了防卫性的手段,最终成功制服了歹徒。这种情况下,根据上述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和判断标准,可以认定该人的防卫行为是正当的,因为他是在面临歹徒的非法侵害时采取了必要的防卫手段,并且没有造成过度伤害,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
正当防卫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他人或者国家利益,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是指对于防卫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来进行判断。下面将从正当防卫的条件、判断标准、实例分析等方面来详细介绍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
首先,正当防卫的认定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防卫的对象必须是正在实施非法侵害的人或者正在侵害的人。第二,非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即将进行的,或者发生后正在持续的。第三,防卫人必须是在非法侵害发生时为了制止非法侵害而进行的防卫。第四,防卫的手段必须是必要的、合理的,且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
其次,对于正当防卫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即防卫人的行为是否是在面临非法侵害时,必要且合理地采取的。第二,防卫即防卫行为是否是在非法侵害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时候进行的。只有在这三个方面都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互殴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解析

互殴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解析

互殴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解析在生活中,互殴案件时有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涉事人可能会拿出正当防卫的口感,试图摆脱其法律责任。

但是,在法律上,正当防卫是需要严格认定的。

本文将围绕着互殴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加以解析。

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的概念,是指在遭受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进行的合法自卫行为。

这是一个普遍被认同的概念。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下,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是被法律允许的。

因此,正当防卫是能够为自己辩护,并最终免除法律责任的。

互殴案件中的特殊性互殴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它不像单方侵害案件那样,可以较为明确地进行防卫。

在互殴案件中,一般都会有双方都存在侵害的行为。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要严格认定正当防卫,可能会存在较大的难度。

且慢,是否存在应当严格区分的情形?在互殴案件中,有人认为是完全不存在严格区分的情况。

但是,法律并不这么认为。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互殴案件中的正当防卫,是应当进行严格区分和认定的。

正当防卫的要素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正当防卫的要素,才能开始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的要素包括下列三个:•即将受到的危险必须是现在或者近期的;•防卫的手段必须是有必要的;•防卫行为的情节必须是合理的。

在认定正当防卫的时候,需要对这三个要素进行逐一分析和认定。

正当防卫的认定关于第一个要素即将受到的危险必须是现在或者近期的。

在互殴案件中,如果被害人发现自己马上要受到攻击,并立即进行力量反击,那么被害人的行为是符合第一个要素的。

如果被害人在发现危险后长时间拖延或者等待再进行反击,那么这个行为就可能不符合第一个要素了。

关于第二个要素防卫的手段必须是有必要的。

在互殴案件中,双方的手段必须是相对平等、符合必要条件的。

如果一方使用了过度的武力,那么这个行为就不符合第二个要素。

关于第三个要素防卫行为的情节必须是合理的。

在互殴案件中,防卫行为是需要符合常理的。

例如,如果涉事人在遭到一些轻微的攻击后,马上使用了威胁他人生命安全的手段,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那么这个防卫行为就不符合第三个要素了。

论我国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的司法界定

论我国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的司法界定

74SHE HUI YU FA社会与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客观上表现为互殴的情形很少能够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本文则首先论述防卫意图之必要性,再通过对正当防卫与互相斗殴在立法层面的比较来阐述在斗殴情形中当事人可以行使正当防卫权的情形。

一、防卫意图概述1、概念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所谓的防卫意图,就是指行为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并希望以防卫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1]。

2、防卫意图必要说之提倡防卫意图必要说认为,防卫意图应当作为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之一;防卫意图不要说认为,在紧急情况下,行为人对于不法侵害的反击往往出于本能,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就决定了行为人在反击时,行为人主观上不可能会存在明显的正当防卫意图[2]。

笔者支持防卫意图必要说,其理由在于:(1)我国《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的目的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防卫意图必要说更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

(2)正当防卫具有社会政治和道德法律的内容,否定了正当防卫行为的主观因素,就意味着把正当防卫看做一种条件反射或本能活动,从而否认正当防卫的社会政治和道德法律的意义[3]。

(3)如果否认防卫意图作为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之一,那么在聚众斗殴的行为中,后动手的一方就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从而后动手的一方在聚众斗殴中就自然是正当行为,这显然是一个荒谬的结论。

如果聚众斗殴行为都可以是正当行为,那么我国《刑法》为什么还要对聚众斗殴行为予以定罪呢?因此,行为人对不法侵害的反击,必须要有相应的防论我国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的司法界定◎王子康 吴雨滔 李佳文卫意图。

二、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在制度层面的分析1、主观心态对比1.1认识要素对比。

防卫人的认识要素主要表现在:对不法侵害现实存在的认识、对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的认识以及对防卫对象的认识。

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认识因素归根结底都是对不法侵害的认识。

而相互斗殴的认识因素主要表现在:一是对互殴行为本身的认识,即行为人必定认识到自己所参与的斗殴行为,是斗殴双方互相紧逼、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而并非一方殴打另一方的单向过程[4];二是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即行为人必定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仅会造成侵犯他人健康权的危害后果,还可能会造成自己健康权受到侵犯的危害后果。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司法认定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司法认定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司法认定导言正当防卫是指合法权益遭受非法侵害时,受害人为了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而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

而防卫过当则是指在正当防卫的过程中,受害人采取了过度的、超出必要防卫范畴的行为,造成对侵权人的过度伤害。

司法认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标准并不完全一致,本文将探讨这一问题。

一、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标准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合法权利,同时也是一种合法行为。

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受害人可以合理地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必要性,即没有必要防卫行为不能达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二是合理性,即防卫行为的方式和范围必须适当,不能超过必要的范畴;三是紧急性,即没有确保自身安全的防卫行为不能有效实施。

在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需要综合考虑事实、证据和防卫过程中的情况,判断被害人是否存在合理的防卫需求。

例如,如果被害人遭到非法侵害,并且无法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采取防卫行为就是合理的。

其次,需要评估被害人的防卫措施是否适当和必要。

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到的威胁、被害人的行为反应是否过度以及与侵权人之间的力量对比等因素。

最后,需要考虑防卫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如果被害人的防卫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构成其他犯罪行为,那么就可以认定其行为具备正当性。

二、防卫过当的司法认定标准防卫过当是在正当防卫的过程中,受害人采取了过度的、超出必要防卫范畴的行为,造成对侵权人的过度伤害。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防卫过当可能会构成过失伤害罪。

司法认定防卫过当的主要标准如下。

首先,需要考虑受害人的防卫行为是否超出了必要防卫的范围。

如果受害人的防卫行为严重超过了合理和必要的程度,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或死亡,那么就可以认定其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况。

其次,需要区分受害人的防卫行为是否具备预见性。

当防卫行为超过必要范畴时,如果受害人事前能够预见到可能会造成严重的伤害或死亡,但仍然采取了过度的防卫行为,那么可以认定其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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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当防卫在互殴案件中的认定及刑事责任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总则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卫法益,这一点是处理与正当防卫相关问题必须把握的核心内容。

虽然我国1997年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在立法上进行了完善,赋予了正当防卫崭新的内容,但实务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会因事件形态和情况的不同而体现出明显的复杂性,立法的规定往往过于原则而缺乏准确适用的标准。

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特殊状态中正当防卫的认定就涉及到特定因素的分析与评判,是实务中比较疑难且争议较大的问题。

笔者仅就互殴中正当防卫的认定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正当防卫前提条件;认定;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在互相斗殴的过程中一般不存在正当防为的行为。

互相斗殴,指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

认定互殴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均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意图。

但在一方停止或退出互殴后,另一方继续对对方进行殴打,此种情形下,行为的性质已经转变,从原来的互殴变为一方对另一方的加害,被加害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对加害人实施了防卫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在司法实践中普遍的一种观点认为,互殴案件中双方都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因而不存在正当防卫的问题,即“在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中,双方都有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都在积极地追求非法损害对方利益的结果,因而根本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按照这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司法机关对互殴案件中任何一方所主张的正当防卫的辩护理由往往不予理会。

一、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所谓相互斗殴,是指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

由于斗殴双方具有积极地不法侵害他人的意图与行为,客观上也是侵犯对方权益的行为,故不属于正当防卫;符合构成要件的,成立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这是一般原则。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根据事态的发展,也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互殴向“不法侵害”行为转化。

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行为,但又不泛指一切违法犯罪行为。

相互斗殴因是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在正常的互殴中是一种相互侵害。

但是,根据我国刑法学理论,在相互斗殴中,如果一方已经停止斗殴,向另一方求饶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紧追不舍,继续实行侵害,此时斗殴的性质已经转化为单方不法侵害,被侵害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另外,在一般性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此时相互斗殴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后者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互殴性质的转化行为,是互殴中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本案中,从被害人这方的情况看,虽然因俞某等人参与打斗而在斗殴中占有优势,但实施的行为仅为一般性徒手打斗,并未对黄某形成紧迫的威胁;黄某也未求饶或以其他方式放弃抵抗或逃跑,客观上被告人黄某确无明显伤情。

(二)、互殴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理解。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使合法权益处于紧迫的被侵害或威胁之中,才使防卫行为成为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在互殴中,因相互斗殴可能一直持续进行,所以此时不构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只有当互殴行为发生转化且合法权益正遭受严重威胁时,才能认定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并实施正当防卫。

本案中,从被告人的情况看,其以镰刀伤人并非是在猝不及防遭遇打击或逃跑后仍遭受侵害的紧急状态下被动应战,也不是在对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而严重威胁其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实施的,而是在徒手打斗处于劣势的情况下仍不放弃殴斗所采取的行为。

(三)、互殴中“防卫意识”的认定。

正当防卫也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具有防卫意识时,才可能构成正当防卫。

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

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三次被打倒是客观事实,但仅据此不可认定其以锐器伤人系出于被迫防卫的目的。

被告人一直未放弃殴斗,其先拿起草钩要打,被人夺下后又拿镰刀砍击,反映的是他想扭转斗殴劣势的意图,此时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是报复伤人而非防御,是主动攻击而非被动的防卫。

(四)、互殴起因对正当防卫定性不产生影响。

互殴中引起事端的行为人并非绝对没有正当防卫权,当引起争执或参与殴斗的一方撤出争执或殴斗,另一方继续加害于已撤出争执或殴斗的一方时,引起事端的一方完全可以行使正当防卫权。

本案的起因,是被告人黄某与朱某等人因不能冷静处理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普通民事纠纷致矛盾升级,发生打斗。

双方在主观上均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在客观上亦实施了针对对方的加害行为。

虽然被害人朱某在起因上有过错,但现有证据证实双方只是一种互殴行为,并不是单方不法侵害行为。

因此,在双方徒手打斗的过程中,被告人先后两次拿起锐器,并最终将被害人朱某砍伤致死,此伤害行为不具有正当防卫的属性,至于起因上被害人的过错,只能作为对被告人从轻量刑的一个情节而已。

当然,互殴行为在实践中表现往往十分复杂,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双方力量对比、智力状况、是否持有器械、不法侵害和防卫手段、强度等因素,全面、综合地考察分析,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

二、互殴案件正当防卫的认定笔者认为,对于互殴案件应当具体分析,不能一概否定正当防卫的存在。

现就一案例具体分析:2004年4月的一天,唐某接到朋友吴某的电话告知,其母亲被邹某打了一耳光。

唐某听后赶到现场,质问邹某为何要打其母亲。

邹某不但不赔礼道歉,反而以“打了又怎样”的恶语相挑衅。

唐某气愤之下冲上去抓住邹某的衣领,邹某便一拳打过来,于是两人拳脚相加、相互殴打起来。

邹某挨了几拳之后往自己家中走去。

此时,唐某也没有再追赶。

邹某回家后拿了一根粗钢管返回事发现场,追上唐某便一钢管击打过去,被唐某及时躲过。

后唐某无路可逃将邹某拦腰抱住,但邹某手里扔挥舞着钢管。

情急之下,唐某向现场围观者喊了一句“快过来帮忙”。

于是围观的吴某冲去夺过邹某的钢管,并对着邹某的头部击打一下。

邹某倒地后,吴某准备继续击打,被唐某及时阻拦。

唐某马上打“110”“120”报警抢救,工主动支付了医药费。

然而邹某因颅内大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唐某的行为应当属于在斗殴中发生的正当防卫。

刑法理论上一般主伙,在斗殴中,双方主观上都有殴打即侵害对方的意图,客观上相互实施积极的殴打行为,因此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和合法目的。

所以斗殴的任何一方一般都没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但是,斗殴过程中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一是在斗殴中,如果一方明示并且实际停止斗殴,另一方仍然进攻击时,中止的一方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二是在一般性斗殴中,一方的攻击急剧加重时,另一方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在这一案例中,当邹某拿钢管追打唐某后,某攻击明显急剧加重,而唐某已经自动放弃斗殴并开始逃跑。

但邹某仍紧追不放,并继续向唐某攻击,用钢管行凶。

显然,对于已经停止斗殴行为的唐某来讲,邹某的攻击行为就成为一种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且严重威胁到唐苛的人身安全地。

唐某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而将不法侵害人抱住,完全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而且唐某采取的防卫手段也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综上笔者认为,邹某的死亡与唐某无直接因果关系,本案中唐某的行为应当以正当防卫论处。

(一)、正当防卫的构成从刑法的规定上看,正当防卫并没有排除任何主体。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区、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这个规定,一个行为只要具备以下五个条件就可以构成正当防卫:(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2)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30必须是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意图;(4)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以及理论上对正当防卫的理解,都没有把主体作为能否构成正当防卫的一个条件。

这就意味着无论是谁实施的行,只要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都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而不能仅仅因为双方是打架就排除一方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的可能性。

(二)、正当防卫与互殴的重合性从行为的表现形式上看,正当防卫与互殴具有一定的重合性。

在客观上,正当防卫行为表现为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的行为。

这种防卫行为实际上包含了直接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造成伤害或者对其作为侵害工具或手段的财产造成损害的各种行为。

而这种行为与相互斗殴中的某些侵害行为在外在形式上是完全相同的,如用拳打对方、用刀捅对方等。

在主观上,不仅互殴行为中包含着伤害的故意,而且正当防卫人通常也具有通过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一定的伤害或损害的故意。

如果没有这种故意,防卫过当时就没有理由追究其刑事责任。

并且,在正当防卫中通过防卫行为来制止不法侵害的意图,在互殴的一方中也不是完会不存在的。

(三)、引发互殴的五种情况及分析从动因上看,防卫行为的正当性取决于它的被迫性,而互殴中也可能存在被迫还击的情况。

只有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采取伤害或者损害对方的行为就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时候,直接针对不法侵害者的防卫行为才是正当防卫的行为。

而这种情况在互殴案件中也完全有可能存在。

在这践中,互殴的发生,至少有五种情况:一是双方相约聚众斗殴;二是一方故意挑衅;三是以为对方要加害自己而采取先发制人的措施引起双方打斗;四是在一方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侵害的情况下为了报复而主动找对方进行打斗;五是在日常生活中双方发生纠纷之后一方首先殴打对方,引起双方相互斗殴。

第一种情况是典型的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聚众斗殴罪,因而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可能;第二种情况中,故意挑衅的一方缺乏目的的正当性,而主动出击的一方双缺乏防卫行为的前提条件,历而双方都不具有正当防卫性质。

在第三、四种情况下,虽然主动出击的一方不存在正当防卫,但是被迫还击的另一方具有通过防卫来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权利,并且他面临着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危险,符合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在第五种情况下,一方首先殴打对方,本身就是一种不法侵害,并且这种不法侵害己发生。

这就使另一方处在自己的合法利益而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危险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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