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认购合同(新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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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合同

甲方(售房人):太原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及信函收件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西路918号B座五号商铺三层

法定代表人:伊西怀

联系方式:

乙方(购房人):

住所地及信函收件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鉴于:

甲方承诺保证其已经合法取得位于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西路与长风街交汇处“太原市小店区亲贤社区改造项目”8#地块(四至:东至:西至: 南至:北至: )的开发、建设、销售等权利。8#地块已经规划建设共计6栋公寓楼,建设面积28217.13平方米,楼高162米,容积率8.0。甲方确保8#地块1至6栋公寓楼项目在2018年11月30日取得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并开盘

销售。

基于以上条款,经本合同项下各方协商一致,本着平等、自愿且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出售商品房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一、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1、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售的商品房坐落于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西路与长风街交汇处的8#地块。

商品房具体情况见本合同附件《商品房明细表》。

2、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公寓,属结构,层高为米,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3、该商品房阳台是。

4、该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共计平方米。

二、购房款及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按所购房商品房的建筑面积计算购房款,该商品房平均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购房总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大写: )。

2、面积确认与面积差异的处理,由甲乙双方以本合同项下商品房进行不动产所有权登记的面积为准,对应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平均单价,按照多退少补的方式进行结算。

3、本合同签订后日内,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购房款人民币元整(大写: )

4、乙方向甲方支付购房款,应自乙方开设的银行账户向甲方开设或指定的银行账户以转账形式支付。

甲方收取房款的账户信息为:

乙方支付房款的账户信息为:

本合同项下各方均确认,甲乙双方约定的上述银行账户之间发生的支出和存入记录,即为本合同购房款支付与收款事实发生的确定证据。

三、甲方的承诺

1、向乙方出示《太原市小店区亲贤社区合作协议书》、《规划条件通知书》(并规条[2017]第0089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小店区亲贤村城中村改造用地局部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的批复》(并政函[2017]30号)等文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甲方保证于2018年11月30日前合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等手续。

2、承诺:乙方有权在合同签订之日优先挑选8#地块1至6号公寓楼的房屋楼层、户型;甲方无条件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条件限制。

3、承诺其向乙方出售的上述商品房未向本合同项下乙方之外的

第三人出售、出租、抵押或以其它任何形式进行过权利处分。

4、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单方解除本合同或将本合同项下商品房出售、出租、抵押给第三人,或以其它任何形式处分其依法对上述商品房享有的权益。

5、承诺为乙方免费更名一次,并积极完善与乙方签订出售上述商品房的正式合同的相关手续。

四、乙方的承诺

1、保证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

2、与甲方及时签订购买上述商品房的相关合同文件,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与此相关的各项费用。

五、乙方依本合同约定,向甲方履行了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房款义务后,乙方即取得排除第三人购房、订购本合同项下商品房的权利。

六、特别约定

1、如乙方需要甲方代为销售本合同项下的房屋,甲方无条件同意代为销售;

2、甲方同意其代为销售的房屋款项分以下具体情况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或者转账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1)第三人全款支付房款的,按款项支付当日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2)第三人按揭支付房款的,按第三人办理银行按揭手续通过面签的七个工作日一次性将房款支付给乙方。

七、合同解除的情形

1、本合同签订后,若甲方不能在2018年 11 月 30 日前取得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甲乙双方均有权单方提出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 日内,乙方未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八、解除合同的通知方式

出现本合同项下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双方可依下列方式解除本合同:

1、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可向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住所地及信函收件地邮寄关于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或以电话、短信方式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通过寄送信函方式通知的,投邮后3日,即视为已送达。

2、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可向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住所地及信函收件地邮寄关于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或以电话、短信方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通过寄送信函方式通知的,投邮后3日,即视为已送达。

九、违约责任

1、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七条第1款之约定,提出与甲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应自乙方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乙方支付的房款,还应另外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万元整(大写:伍佰万元整)。

2、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七条第1款之约定,提出与乙方解除合同

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应自甲方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乙方支付的房款,还应另外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万元整(大写:伍佰万元整 )。

3、甲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第三条项下任一承诺,均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失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应向乙方退还的乙方已支付的购房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乙方为实现权利发生的其它合理费用(邮寄费、诉讼费、保全费、法院强制执行费用、交通费、通讯费、鉴定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一切维护权益所支出的费用)。

4、因不可抗力造成双方无法实现签约目的,且甲方主动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承担任何费用。

十、保密条款

本合同签订后至甲方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双方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及因签订本合同所知悉的商业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十一、本合同项下各方的住所地及信函收件地、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的,均应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各方按本合同约定的地址或电话通知对方的,视为通知已送达给对方。

十二、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非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条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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