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中国结算债券质押式回购主体风险监测与管理——《风控指引》要求及落实情况(债券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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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讲解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讲解
交易过程
该企业将其持有的优质债券作为质押物,向银行或证券公司申请融资。经过评估和审核后,双方达成回购协议,确定 回购利率和期限。企业按约定还款后取回质押债券。
案例分析
该案例展示了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在企业融资中的重要作用,通过质押优质债券,企业可以快速获取资 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案例二
案例概述
某金融机构在开展债券质押式回 购业务时,面临了多种风险,如 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等。
特点
债券质押式回购是一种融资方式,其特点是以债券作为质押物,通过质押融资 获得资金,并在未来以约定的价格购回债券。
业务背景与发展
业务背景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的产生源于企业 对于短期融资的需求,以及投资者对 于低风险、稳定收益的投资需求。
发展历程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在中国的发展始 于上世纪90年代,随着中国债券市场 的不断发展,该业务逐渐成熟。
市场规模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债券质押式回购市场规模 持续扩大,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丰富的投资机会和融资渠道。
市场结构
债券质押式回购市场结构包括交易场所、交易方式、交易品种等方面, 这些方面的发展变化对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监管政策与法规
监管机构
债券质押式回购市场的主要监管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 会等。
案例概述
某地区债券质押式回购市场在过去几 年中经历了快速的发展,市场规模不 断扩大,参与主体日益多元化。
要点二
市场发展
该地区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鼓励和支持债券质押式回购市场的发 展。同时,市场基础设施不断完善, 如建立统一的交易平台、推出标准化 合约等。此外,监管部门加强对市场 的监管,保障市场的公平、透明和稳 定。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规则变化及结算风控指引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规则变化及结算风控指引

3月31日的回购 1天回购,首次交收日期为4月5日,到期日为4月5日,到期交收日期为4月6 日,实际占款天为1天 2天回购,首次交收日期为4月5日,到期日为4月5日,到期交收日期为4月6 日,实际占款天为1天
占款天数总结
假设只是周六、周日才是节假日 回购交易 首次清 算日
周四1天回购 周四2天回购 周四3天回购 周五1天回购 周五2天回购 周五3天回购 周四 周四 周四 周五 周五 周五
单笔最大申报数量10万手,即最大申报金额1 亿元
全年计息天数为360 购回价=100元+年收益率×100元×回购天数 /360
最大申报数量100万张,即最大申报金额1亿元
全年计息天数为365 购回价=100元+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回购 天数/365(天)
原规则案例-1
例1:客户A在2017年3月30日(周四)做了204001(上海1天回购)的融券回购,成交价格27.30,成交 金额700000元,2017年3月31日回购到期时,回购利息计算如下: 回购利息=700000*27.30%*1/360=530.83
注意事项
债券质押式回购新规,2017年5月22日启用,若回购期限跨越此期间如何处理 (即初次交易在5月22日前,回购到期日在5月22日后)? 以2017年5月22日为界,新事新办法,老事老办法 对于新规施行前已达成的债券回购交易,其到期购回价仍按原公式计算
不要用集中交易系统中的交收日期来计算实际占款天数
占款天数案例
例4、某客户C于2017年3月30日,3月31日分别在做了1天回购、2 天回购,则其实际占款天数分别为几天?
3月30日的回购
1天回购,首次交收日期为3月31日,到期日为3月31日,到期交收日期为4月

银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准入标准、

银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准入标准、
序 号
内容
指标名称
指标要求
备注
标的股 票
(一)质押标的股票 上市公司基本要素
1、所属板块
是否沪深主板、中小板
2、所处行业
是否涉及两高一剩行业或我行年度信贷 指引禁止进入类行业
3、行业地位
是否行业排名中等以上
4、控股股东背景
是否国有企业控股
5、上市公司财务状 况
资产负债率是否彳低于65%
若否,请结 合客户实 际情况、行 业特点等 分析
若有,请说 明原因
(四)保证人分析
(如有)
如涉及第二方保证或提供了信用增级措 施的,进行保证人担保分析

交易参 与方情 况
(一)交易参情 况
1、准入
是否在我行取得准入
2、额度
是否在其授信剩余额度范围内
(二)证券公司情况
总资产排名是否在行业中等以上
净资产排名是否在行业中等以上
风险覆盖率排名是否在行业中等以上
2
申请投资的请示文(需标部门文号)(一式两份)
3
业务部门尽职调查报告(一式两份)
4
融资人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5
融资人信用报告
6
上市公司、融资人近三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7
融资人近期信用报告
8
如有保证人在,提供保证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近三年及最近一期财 务报表、同意提供保证的股东会/董事会相关决议文件
9
涉及拟签订在相关合同及总行法律合规部审核意见
10
投后管理方案(经办人员、内设业务室、部门负责人签字,盖部门公章)
11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在其他材料
备注
复印件需经办人员签字或签章核对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汇报人:2023-12-01目录CONTENCT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概述•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流程•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及控制措施•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市场情况与发展趋势•案例分析01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概述•定义: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将所持有的未到期债券作为质押物,向其他投资者进行融资或融券交易,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约定价格赎回或卖出的交易方式。

010203特点以债券作为质押物,提高了交易的安全性和保障性。

可以通过卖出或买入债券来实现融通资金或融通证券的目的。

0102利率通常低于市场利率,降低了融资成本。

回购期限较短,通常在1天到几个月之间。

中国债券市场的发展投资者需求市场环境随着中国债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壮大,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逐渐成为了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

投资者通过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可以获得较低成本的资金,同时也可以实现资产的有效管理和风险的分散。

在市场利率波动较大时,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背景01020304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产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促进市场发展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作用与意义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通过卖出或买入债券来实现对冲风险或套期保值的目的。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可以使投资者在保留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将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转化为现金或其他高流动性资产,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

通过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投资者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资金,从而降低了投资的风险和成本。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开展有利于促进中国债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提高市场的广度和深度,增强市场的竞争力和活力。

02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流程80%80%100%交易前准备在交易前,需要确定合适的交易对手,包括其信用等级、交易记录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选择符合交易要求的质押债券,并对其信用等级、到期日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循环结算服务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循环结算服务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循环结算服务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0.03.24•【文号】中债字〔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循环结算服务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中债字〔2020〕25号各结算成员:为响应市场诉求,进一步提升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服务便利度,现向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循环结算服务,即允许因券不足或款不足导致失败的结算合同在一定时间窗口内再次进行结算的安排。

为规范此项业务的办理流程,特制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循环结算服务的实施细则(暂行)》(见附件1),明确相关市场参与者申请办理循环结算业务须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遵循的具体操作要求和流程,并附英文版参考译文(见附件2),现予以发布。

现阶段,循环结算业务将通过线下提交申请材料的方式进行办理。

循环结算业务线上申请办理流程,将待相关系统改造完成后另行发布。

另中央结算公司可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四天以上(含四天)非标准结算周期(T+N, N≥4)的现券交易的结算服务。

附件: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循环结算服务的实施细则(暂行)2.Tentative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the Provision of Recycling Settlement Services for Overseas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by China Central Depository & Clearing Co., Ltd.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3月24日附件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循环结算服务的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债券结算失败后的循环结算业务申请办理流程,根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相关业务规则,根据人民银行总体要求,制定本细则。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90分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90分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返回上一级单选题(共3题,每题10分)1 . 证券公司经纪客户开展融资回购交易的,回购标准券使用率不得超过()。

∙ A.70%∙ B.80%∙ C.90%∙ D.100%我的答案: C2 . 标准券折算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每日公布,()日适用。

∙ A.T+0∙ B.T+1∙ C.T+2∙ D.T+N我的答案: C3 . 以下哪种债券不属于利率债?∙ A.公司债∙ B.国债∙ C.地方政府债∙ D.政策性金融债我的答案: A多选题(共4题,每题 10分)1 . 回购规模以及信用债入库规模持续上升,给债券回购业务风险管理带来挑战,体现在()。

∙ A.回购规模增长过快∙ B.信用债入库占比过高∙ C.个别产品回购杠杆过高∙ D.市场主体结构过于集中我的答案: ABCD2 . 对回购融资主体的管理还较为薄弱,体现在()。

∙ A.风控指标体系不健全∙ B.对回购融资主体的管理薄弱∙ C.参与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内控机制不健全∙ D.相关法规不完善我的答案: ABC3 . 债券质押式回购具有哪些业务特点?∙ A.匿名交易∙ B.高标准化∙ C.全额结算∙ D.逐日盯市我的答案: ABC4 . 债券合格投资者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A.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B.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C.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D.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我的答案: BCD判断题(共3题,每题 10分)1 . 回购融资主体持有的债券主体评级为AA+级、AA级的单只信用债单市场入库量/该只债券全市场托管量占比不得超过10%。

对错我的答案:对2 . 个人投资者可以参与债券质押式融资回购。

对错我的答案:错3 . 标准券折算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包含交易风险揭示书)

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包含交易风险揭示书)

【编号】: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甲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固定、移动电话):电子邮件:资金账户、上海证券账户、深圳证券账户:乙方: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等对本协议约定业务有约束力的规定(以下简称“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回购交易”)及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释义和定义第一条除非本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一)交易主体:指由甲方作为管理人发行、管理并依据本协议约定在乙方开立、使用资金账户、证券账户进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某一特定理财产品。

不同交易主体应使用各自独立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进行交易,并独立承担相应的交易结果及责任。

交易主体是特定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实际持有人,甲方作为交易主体的管理人。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代表交易主体自主进行本协议项下范围内的各类承诺、声明、保证、接收及发出通知、开立账户、业务申请、交易证券(含买入、卖出、撤销等)、承担违约责任、主张权利等各类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相应行为的后果由交易主体承担。

甲方与特定交易主体之委托人、托管人间就责任承担另有约定的,不影响交易主体依据本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义务及责任,交易主体应先行依据本协议承担相关责任义务后另行向第三方主张权利。

本协议约定的所有内容均独立适用于所有交易主体,各交易主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各自依据本协议约定独立交易、独立交收,互不影响。

(二)债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进行回购交易的券种。

(三)回购交易:是指融资方将债券质押给融券方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支付利息并解除质押的交易。

关于发布《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2016

关于发布《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2016

关于发布《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版)》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6‟89号)各结算参与机构:为加强质押式回购业务风险管理,进一步完善回购资格准入标准,提高折扣系数取值标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我公司对《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版)》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优化债券类产品折扣系数取值标准,包括:(1)信用债券折扣系数取值标准整体下调;(2)信用债券折扣系数取值依据不再包括担保因素,而是仅根据主体和债项评级;(3)对应不同主体和债项评级组合,将信用债券折扣系数取值分档由四档扩大为六档;(4)不再区分上市时和上市后折扣系数;(5)明确规定可交换债折扣系数取值标准同可转债一致。

2、梳理调整相关条款的顺序和结构,分别集中规定各类回购质押品资格条件、不同质押品折扣系数取值标准以及质押品资格与折扣系数动态调整相关事项。

3、鉴于市场实际情况的发展变化,删除原信用债券开展回购的第一款和第二款资格条件。

4、完善根据风险状况对质押品回购资格或折扣系数进行灵活调整的机制,包括:(1)折扣系数取值为第一档至第五档的信用债券,若评级展望被调整至负面且仍符合回购资格的,折扣系数取值下调0.05;(2)增设一条规定发生违约情形的,我公司有权对相关问题债券折扣系数进行下调或取消其回购资格;(3)增设一条规定信用债券信息披露存在缺陷的,我公司有权对其折扣系数进行下调或取消其回购资格;(4)增设一条规定针对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检查发现评级机构具体评级业务开展中存在违规情况的,我公司有权对相关问题债券折扣系数进行下调或取消其回购资格;(5)新增规定我公司有权按照内部信用评估结果对相关质押券折扣系数进行调整或取消其回购资格。

5、根据原《指引》发布后债券市场发展变化及相关通知规定补充部分条款,包括:(1)新增第四条,规定信用债券主体评级按照“孰低原则”确定;(2)在可开展回购业务的信用债种类中增加可交换公司债券。

12-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

12-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健全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参与机构、投资者按照中国结算《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以及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等规定开展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回购交易”)结算业务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参与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债券质押式融资回购(以下简称“融资回购”)交易的风险控制机制,并对自身及客户融资回购交易结算以及相关风险进行管理。

第四条融资回购交易按照其交易结算的模式,可以分为自营业务模式、经纪业务模式和托管人结算业务模式。

自营业务模式是指证券公司、保险机构等参与机构通过直接拥有或租用的交易单元进行回购交易,并且作为中国结算的结算参与人,直接办理自身回购交易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模式。

经纪业务模式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通过直接拥有的经纪业务交易单元进行回购交易,并且作为中国结算的结算参与人,以自身名义办理回购交易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模式。

托管人结算业务模式是指投资者通过租用交易单元的方式进行回购交易,并且委托托管人(中国结算的结算参与人),办理回购交易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模式。

第五条中国结算和证券交易所对参与机构的融资回购业务及风控制度实施自律监管。

参与机构违反本指引相关规定的,中国结算和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相关规定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进行纪律处分,并视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六条经纪业务模式和托管人结算业务模式下的融资回购交易,结算参与人应当就其经纪、托管客户的融资回购还款义务对中国结算承担交收责任。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1225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1225

中航证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管理,防范和降低业务操作风险,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业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营业部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认真核实投资者的基本信息资料,履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职责,遵守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三条对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投资者,营业部应当提醒其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参与债券市场交易。

第四条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投资者为“融资方”,该交易行为称融资交易(也称正回购);“融资方”的对手方称为“融券方”,该对手的交易行为称融券交易(也称逆回购)。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质押券,指申报提交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债券回购交易质押物的债券。

第二章基本交易规则第五条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方向进行申报,融券方按“卖出”方向进行申报。

第六条沪、深两市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基本交易规则如下:一、申报规定。

二、回购期限。

债券回购品种按回购期限可分为1天期、2天期、3天期、4天期、7天期、14天期、28天期、91天期和182天期,三、申报代码。

沪市国债、公司债、企业债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质押券的申报代码与原债券代码不同(详见附件1);深市质押券申报代码与对应债券代码相同。

四、当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债券,当日可申报“提交质押券”;当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的债券,次一交易日可申报“提交质押券”;当日提交的质押券,在确认质押成功后,当日可用于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外币回购业务指引及担保品管理参数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外币回购业务指引及担保品管理参数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外币回购业务指引及担保品管理参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1.07.12•【文号】中债字〔2021〕79号•【施行日期】2021.07.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外币回购业务指引及担保品管理参数的通知中债字〔2021〕79号相关参与机构:为进一步拓展外币融资渠道,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7月12日推出外币回购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格申请参与机构应根据外币回购业务指引(附件1),签署并提交《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品管理服务通用协议》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品管理服务申请表》,开通业务资格。

二、业务安排(一)实现模式。

本业务现阶段支持外币回购(三方)模式,由中央结算公司作为第三方担保品管理人,根据统一的担保品管理参数(附件2)进行全流程、自动化担保品管理。

中央结算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担保品管理参数。

(二)结算安排。

外币回购业务首期结算方式为见券付款,到期结算方式为见款付券,外币资金由交易双方自行清算。

(三)结算时间。

北京时间9:00-17:00。

联系人:李媛************;汪菁华************附件: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外币回购业务指引2.外币回购担保品管理参数一览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7月12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品管理服务指引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品管理服务指引
>18 年
-3-
3.1.2 债券信用评级。指合格的专业评级公司对质押债券所 做的信用评级。中央结算公司根据市场上公开合格的债券评级信 息于系统内设置债券信用评级参数,包括评级机构名称、债券信 用级别等。
3.1.3 自动置换启动间隔日。指质押债券到期兑付前仍处于 质押状态的,系统自动启动债券置换的开始日与债券截止过户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的间隔天数。
1.总则 1.1【制度依据】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 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2013 年版)》 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1.2【名词解释】下列名词在本指引中定义如下: 1.2.1 担保品:是指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的投资者办理担保品管 理业务时提供质押的债券。 1.2.2 担保品管理服务:是指中央结算公司根据担保品质押 双方委托和授权,提供担保品选择、计算、质押、盯市、调整、 置换、解押等服务的行为。 1.2.3 中央债券簿记系统:是指由中央结算公司开发、运行 和管理,用以办理债券登记、托管、结算、兑付及其他相关业务 的电子化账务处理系统。 1.2.4 担保品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指由中 央结算公司开发、运行及维护的,用于提供担保品管理服务的电 子计算机处理系统。 1.2.5 担保品管理服务系统客户端(以下简称“系统客户 端”):是指担保品管理服务客户与担保品管理服务系统联网的、 用于办理担保品管理业务的计算机操作平台。 1.2.6 出质方:是指办理担保品管理业务时提供担保品的投 资者。出质方应在中央结算公司按实名制原则,以自身名义开立 债券账户。 1.2.7 质权方:是指办理担保品管理业务时接受担保品质押
4.3【质押/解押】 4.3.1 双边交易类业务。双边交易类业务的质押和解押通过 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完成。中央债券簿记系统根据结算指令指定的 担保品及其面额进行质押,到期日对符合解押条件的予以解押。 质押成功后,簿记系统将质押数据提交系统,系统将根据质权方 和出质方选定的相应业务品种、期限的担保品数据更新相关台账 和报表,并为已选择接受双边质押类业务担保品管理服务的相应 业务品种、期限的担保品进行管理。 4.3.2 其他双边类业务。其他双边类业务质押和解押通过系 统完成。业务办理需要质权方和出质方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债 券质押申请书》(见附件三)或《债券解押申请书》(见附件四), 中央结算公司收到双方单据并审核无误后,办理相关质押/解押 操作。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质押券管理服务指引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质押券管理服务指引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质押券管理服务指引2013年12月1.总则1.1为完善债券市场风险管理机制,满足债券持有人对质押券管理服务的需要,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2013年版)》制定本指引。

1.2下列名词在本指引中定义如下:质押券:指在质押、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远期交易、债券借贷(双边)、大额支付系统自动质押融资、小额支付系统质押额度管理、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协议存款授信质押等业务中形成的质押债券。

质押券管理服务: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根据质押券质权方或出质、质权双方的委托和授权,提供质押券选择、计算、质押、盯市、调整、置换、解押等服务的行为。

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指由中央结算公司开发、运行及维护的、用于提供质押券管理服务的电子计算机处理系统。

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客户端:指客户与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联网的、用于办理质押券业务的计算机操作平台。

中央债券簿记系统:指由中央结算公司开发、运行和管理,用以办理债券登记、托管、结算、兑付及其他相关业务的电子化账务处理系统。

质押券管理服务客户:指委托中央结算公司为其提供质押券管理服务,并与中央结算公司签订相关协议的机构。

2.业务分类2.1质押券管理服务业务分为双边质押类、中央质押类和三方质押类等三大类业务。

2.2双边质押类业务指业务标的和质押券均由质押双方一对一协商确定的质押业务,包括质押式回购质押、买断式回购履约保证质押、远期交易履约保证质押、债券双边借贷质押等。

2.3中央质押类业务指具有唯一质权方、至少两个以上潜在出质方的质押业务。

分为以融资为目的的中央融资质押类业务、以债券借贷为目的中央借贷质押类业务和以结算履约保证为目的的保证金替代类业务等三类。

其中,中央融资质押类包括大额支付系统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国库现金管理业务等。

保证金替代类包括小额支付系统质押额度管理业务、商业银行协议存款授信质押业务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风险管理 重点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风险管理 重点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风险管理重点内容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风险认识和评估。

在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前,交易参与方应对风险有清晰的认识和评估。

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

只有深入了解各种风险,才能有效地应对和规避风险。

合规性和透明度。

在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确保交易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交易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地披露,保证市场各方都能够获得必要的信息,提高交易透明度。

风险管理制度和控制措施。

交易参与方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政策、流程、机制等。

还应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保证在交易过程中能够及时发现和应对各类风险,确保交易安全和稳健进行。

交易监管和风险预警。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监管,并在需要时发出风险预警。

交易参与方应配合交易所的监管工作,积极响应风险预警信息,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风险发生或扩大。

风险管理的持续改进。

风险是不断变化的,为了适应市场环境和业务发展的需要,风险管理制度和控制措施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

交易参与方应保持警惕,及时调整风险管理策略,保证风险管理水平与时俱进。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中的风险管理内容,对于促进市场稳定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充分认识和有效管理各类风险,才能确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正常进行,为资本市场的稳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篇示例:1. 风险管理原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风险管理》首先明确了风险管理的原则。

其中包括风险防范、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监测和风险应对六大原则。

这些原则为投资者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有助于他们更好地理解风险管理的重要性,降低交易风险。

2. 风险防范风险防范是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指引》要求投资者在开展交易前,要对合作方进行严格的风险筛查,确保其资信状况良好,风险可控。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解读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解读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解读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解读2016年12月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发布了《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共同制定了《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本《指引》是基于控制融资回购的结算风险、降低回购杠杆的目的而制定的,对风险控制有更高的要求。

现本所对《指引》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下面是yjbys店铺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解读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一)合格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禁止参与债券回购根据《指引》第七条,目前可以参与融资回购交易的合格投资者仅限于机构投资者,且《通知》第二条也明确规定了个人投资者不得再继续参与融资回购交易;与9月9日公布的《指引》征求意见稿相比,合格投资者范围删除了QFII与RQFII,意味着这两者也不能参与上述融资回购交易。

过渡安排:个人投资者应当自《指引》发布之日(即2016年12月9日)起12个月内了结全部融资回购交易,且期间不得增加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余额。

(二)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明确要求参与机构在办理回购交易结算业务前,应与合格投资者签署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并要求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同时要求办理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制度和操作指引,保持对投资者的信用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持续跟踪,并且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确保投资者持续符合合格投资者资质要求。

二、风险控制指标υ标准券使用率:不超过90%,与原规则相同。

υ杠杆率:未到期金额不得高于证券账户中的债券托管量的80%。

其中:1、债券托管量的资产:全部债券类资产(包括利率债(如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信用债(如企业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化产品))、及符合入库标准的债券型基金产品。

国债质押式回购结算业务指南

国债质押式回购结算业务指南

国债质押式回购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Shanghai Branch目录第一章概述1一、结算参与人1二、质押库设立2三、回购融资核算3四、质押品管理3五、回购结算4第二章质押库的设立与管理4一、质押库的建立4二、质押债券出入库处理5三、出入库日终处理原则9第三章回购业务的清算与交收12一、回购交易清算和交收12二、到期购回清算和交收13第四章质押债券的兑付兑息13一、质押债券兑息14二、质押债券兑付14第五章结算风险控制及违约处理16一、回购欠库扣款及计收违约金16二、回购交收违约认定及质押券风险管理17 第六章实施准备工作23一、回购协议报备23二、撤销回购登记24三、同名账户24第一章概述本业务指南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规则制定,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实行标准券制度并且以证券账户为核算单位的国债质押式回购(以下简称“新回购”)的结算业务及回购质押品管理业务。

以债券主席位为核算单位的国债和企业债质押式回购仍按原有结算规则处理。

一、结算参与人本公司结算参与人(以下简称“参与人”)可参与债券回购结算业务和办理回购质押品的质押业务。

本公司仅办理本公司与参与人之间的债券回购结算业务。

投资者须委托参与人参与债券回购交易。

在参与债券回购交易之前,参与人有责任让投资者全面知晓债券回购结算业务相关规则,明确相关责任和风险。

投资者必须依照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规范文本,与参与人签订债券回购业务书面协议,同意将用于融资回购交易担保的债券交付参与人,以参与人名义质押给本公司,同时承担相关的风险和后果。

参与人应当在投资人申报回购交易前与投资人签订书面协议并报本公司备案。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一、概述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是一种金融市场交易方式,是在合约协定的期限内,出售债券并同意在约定期限届满时,按协议价格回购债券的一种交易模式。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作为全国性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机构,负责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的处理和管理工作。

二、业务流程1.申请登记: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的卖方首先需办理该业务的登记手续。

具体办理流程包括填写《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如债券证券账户、银行账户等。

2.交易协议: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买卖双方需进行交易协议的签订。

协议内容包括质押债券、回购价格、回购期限等。

签订后,卖方将债券划转至买方的账户。

3.回购登记:回购交易到期时,买方需办理回购登记手续。

具体办理流程包括填写《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回购登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如债券证券账户、银行账户等。

4.结算支付:回购交易登记完成后,买方需支付回购款项。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负责协调回购款项的支付工作。

5.挂失解禁:如需要解禁质押债券,债券持有人需办理解禁手续。

具体办理流程包括填写《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质押解禁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如债券证券账户、解禁理由等。

6.结算交割:在全部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款项和债券交割完成,完成整个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的流程。

三、注意事项1.资格要求:参与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各方均需具备合法的市场交易资格,如持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的债券证券账户、开户银行账户等。

2.费用和费率: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中涉及的相关费用和费率应按国家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并根据具体交易金额和期限进行测算和缴纳。

3.维护风险意识:参与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各方应充分认识到交易风险和市场风险,并积极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4.临时交易:如果需要进行临时的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应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出申请,并按照其要求进行相关的登记和结算工作。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13.12.17•【文号】中国结算发字[2013]109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订《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发布日期:2014年6月27日,实施日期:2014年6月27日)废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3]109号)各结算参与机构:为明确质押式回购业务风险管理相关具体事项,根据《基金类产品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暂行办法》和《标准券折算率(值)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等相关规定,我公司制定了《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结算参与机构密切关注相关信用债的折扣系数取值及标准券折算率的调整情况,确保质押券足额,严格防范欠库及资金交收违约风险。

二、按照“严控风险、循序渐进”的原则,初期暂允许“所有标的债券均在交易所市场挂牌且均持续满足回购准入标准”的债券型基金进入质押库。

同时我公司正积极研究其他债券型基金产品的价值评估、风险监测等问题,将根据基金回购业务的开展情况,考虑逐步放开至流动性较好、价值较稳定、风险可测可控的其他债券型基金产品进入质押库。

特此通知。

附件: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第一条为完善对证券交易所市场纳入多边净额结算的质押式回购业务(以下简称“质押式回购”)风险管理,明确回购质押品的资格准入标准和标准券折算率(值)计算公式中的折扣系数取值标准,建立根据质押品的风险状况对折扣系数取值进行灵活调整的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通知等,制定本指引。

中国结算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的通知(2023)

中国结算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的通知(2023)

中国结算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的通知(202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2023.10.20
•【文号】中国结算发〔2023〕152号
•【施行日期】2023.10.20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结算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
券登记、
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的通知
中国结算发〔2023〕152号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债券职责划转相关工作部署,稳妥有序做好企业债券登记结算相关工作,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国结算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进行了修订,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细则自2023年10月20日起实施,本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发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同时废止。

二、本细则关于“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的实际含义与本公司现行有效业务规则和指南中关于“债券质押式回购”的实际含义相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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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出资方规模明显偏高 个人投资者成为很重要的出资主体
产品类出资主体 机构类出资主体 个人投资者
产品类出资主体规模占比为48.35%。 机构类出资主体回购规模占比为27.74%。 个人投资者作为很重要的出资主体,回购规模占 比为23.91%。 融资方排名比较靠前的是公募基金、个人投资 者、一般法人机构、保险类产品和私募基金,回购 规模占比接近80%。
11
三、中国结算债券质押式回购参与主体管理措施——《风控指引》总体框架
章节
主要内容
总则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一般风控指标
适用经纪、托管、自营三种交易结算模式下回购风险的管理 强调结算参与人的交收责任
参与融资回购交易合格投资者 签署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及风险揭示书 对经纪客户信用状况以及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跟踪和评估
第一道防线
4
一、债券质押式回购参与主体现状——融资方参与主体结构
不同类型融资方回购规模占比
产品类融资主体规模占比 明显高于机构类融资主体
产品类融资主体 机构类融资主体
产品类融资主体回购规模占比达65.82%。 而机构类融资主体回购规模占比达34.18%。
5
一、债券质押式回购参与主体现状——融资方参与主体结构
排名靠前的融资方回购规模占比
融资方集中度较高
融资方排名前5位分别是券商自营、 基金公司专户、社保年金养老金、 公募基金、券商资管产品,回购规 模占比合计超过81.92%。
证券公司 基金公司专户 社保年金养老金 公募基金 券商资管产品 其他
6
一、债券质押式回购参与主体现状——出资方参与主体结构
不同类型出资方回购规模占比
附则
释义 过渡期安排
12
三、中国结算债券质押式回购参与主体管理措施——一般风控指标
标准券使用率、负债率、集中度等三项核心风控指标 违反规定后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规定
参与机构对回购融资主体 差异化风险管理,加强对重点关注客户的风控管理
持续风险管理
应当按照协议约定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整体风险管理框架

建立回购风险监测系统
6、违约处置协议安排存在漏洞
在前期出现的违约处置案例中,结算参与人与违约客户的协议中,未明确违约后,是 否有权以及如何处置违约客户质押券的问题,为中国结算协助结算参与人划转违约客 户债券造成障碍。
10
三、中国结算债券质押式回购参与主体管理措施
建立以《风控指引》为核心,以风险管理相关通 知和数据报送制度为辅助的主体管理框架。
3、结算参与人交收责任落实不到位,中国结算面临对手方信用风险 较为突出
回购规模占比近91.98%的产品类融资主体基本是通过托管行结算模式完成交收,在 二级结算法律关系安排下,由于托管行承担交收责任存在一定制度性障碍,中国结 算面临的对手方信用风险更为突出。
4、部分回购融资主体信用债入库占比过高,且存在集中度过高问 题,导致了融资主体信用风险与质押担保品风险存在高度关联性, 引发错向风险问题
34
《风控指引》主要内容和风控要求
2
45 参与主体管理的下一步改革措施
3
2
一、债券质押式回购参与主体
融资方
CCP
出资方
结算参与人
结算参与人
3
一、债券质押式回购参与主体
各方法律关系
达成交易
融资方
委托, 并提 交担 保品
结算参与人
第一道防线
CCP
第二道防线
质押库
以自 身名 义提 交担 保品
出资方
结算参与人
7
二、参与主体管理存在的问题及风险
1、参与各方对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本质认识不到位 债券质押式回购是交易双方以债券设立权利质押,以短期资金融通为目的开展的交 易。其本质是一项带有信用风险的融资性业务,虽然有质押券作为担保品,但只是 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用风险水平(对于信用债质押券,由于信用债自身存在信用违 约风险,担保品所起到的改善风险作用有限),并没有改变风险实质。 在实践中,大多数证券公司并未将债券融资回购业务纳入信用风险管理框架,而是 作为无风险中介业务进行管理。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结算风险控制指引》
《关于做好回购融资主 体风险监测与排查工作 的通知》、《关于做好 债券质押式回购风险管
理工作的通知》
《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 主体数据报送指引》
实施效果
2018年回购融资主体账户层面 触发欠库次数合计100次(单日 即补足,未实质欠库),较2017 年减少29次,降幅达22.5%。 从回购杠杆水平看,2018年日 均回购杠杆倍数较2017年下降 0.04至1.2,降幅为3.3%,维持 稳步下降趋势。
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 Limited
中国结算债券质押式回购主体风险监测与管理 ——《风控指引》要求及落实情况
2019年11月 深圳
主要内容
1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参与主体
2 参与主体管理存在的问题及风险 2
3 中国结算债券质押式回购参与主体管理措施
9
二、参与主体管理存在的问题及风险
5、部分回购融资主体流动性管理能力弱,过度依赖回购滚动续作,几 乎没有其他流动性资源,期限错配流动性风险大
一般法人机构、私募基金等主体缺乏常备的流动性管理工具,融资能力差,过度 依赖回购滚动续作来应对回购到期偿还义务。一旦遭遇信用债风险暴露、债券价 格大幅下跌、标准券折算率下调,滚动续作模式难以维系,又缺乏其他流动性资 源和工具,势必导致长期欠库或回购到期违约。
对于主要以信用债入库开展回购融资交易的融资主体,部分融资主体与质押券发行 人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疑似存在“自融”行为,一旦债券出现风险,债券价格急剧 下跌,标准券融资额度受限,持续滚动续作无法接续,无法“借新还旧”,导致回购 融资主体的回购违约。融资主体的回购违约风险和担保品风险是同源性的,担保品 的风险覆盖作用大大削弱。
2、市场准入门槛低,参与主体资质良莠不齐 交易所回购市场准入要求较低,当前交易所市场中产品类参与主体占比较高,尤其 是私募基金和专户类产品,这部分主体存在整体资产质量不高、信息不透明、杠杆 较高、期限错配严重的问题,风险管理能力较弱,易受到流动性冲击及影响,进而 引发违约风险,具有脆弱性。
8
二、参与主体管理存在的问题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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