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doc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 (2)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合同方:购买方:姓名/公司名称:地址:出售方:姓名/公司名称:地址:第一章总则第1.1条定义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定义,否则以下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债券" 指出售方依据本协议质押给购买方的债券。
"回购价" 指购买方同意回购债券的价格。
"回购日期" 指购买方同意回购债券的日期。
本协议的目的是记录购买方和出售方就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达成的协议。
第二章质押第2.1条出售方义务出售方同意向购买方质押债券作为本协议项下回购义务的担保。
第2.2条质押权的范围和等级出售方质押的债券应具有第一留置权,且该留置权应优于任何其他担保权益或留置权。
第2.3条购买方权利购买方在出售方违约情况下有权处置债券以清偿出售方的未履行义务。
第三章回购第3.1条购买方义务购买方同意在回购日期向出售方回购债券,回购价为回购价。
出售方同意在回购日期交还债券给购买方。
第3.3条违约救济如果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有权行使以下救济:要求违约方履行义务;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终止本协议。
第四章其他条款第4.1条适用法律和管辖权本协议受适用法律管辖,并应按照适用法律进行解释。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第4.2条全部协议本协议构成购买方和出售方之间关于本协议标的的全部协议,并取代所有先前的协议、陈述和承诺。
第4.3条修订本协议只能通过购买方和出售方的书面协议进行修改。
第4.4条可转让性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
第4.5条通知对一方的任何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至该方的地址,并应视为已在发出之日送达。
签字购买方:姓名/公司名称:签名:日期:出售方:姓名/公司名称:签名:日期:。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 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一、概述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是指投资者依据本指引和相关交易规则,通过向债券质押库存入质押债券,与借出人进行支付买入,并在约定期限履约支付回购价款的交易。
该交易旨在促进债券市场流动性,提高市场的交易效率,同时,通过保证金制度和交易结算制度实现交易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二、参与主体1. 投资者:符合中国证监会《债券回购交易业务规则》有关投资者资格要求的各类型机构及个人。
2. 借出人: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具备债券持有和债券回购交易能力的各类机构。
3. 中央结算公司:为交易提供债券质押和交易结算的服务。
三、交易流程1. 投资者向中央结算公司的债券质押库存入质押债券,约定交易利率和期限。
2. 借出人向中央结算公司提出借出申请,约定交易利率和期限。
3. 中央结算公司按照约定利率和期限,将质押债券划转给借出人,同时将支付买入价款划转至投资者账户。
4. 到期结算时,借出人向中央结算公司支付回购价款,同时将质押债券划转回投资者账户。
四、风险控制1. 投资者应当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和资产配置,掌握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基本特征和交易规则,以有效规避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
2. 借出人应当根据自身风险管理的需要,合理设置交易利率和期限,建立完善的交易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3. 中央结算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严格履行开户审查、存管监管、交易匹配、资金划转、风险监控等职责,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五、其他本业务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
投资者应当仔细了解和遵守相关交易规则和风险提示,选择合适的交易方向和策略,提高交易效率和风险管理能力。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甲方:(出借方)姓名(名称):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证件类型及号码: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乙方:(借款方)姓名(名称):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证件类型及号码: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鉴于甲方及乙方具备承担交易义务的能力和条件,双方遵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将下列债券质押予乙方,由乙方以配合甲方交易或债券融资的方式从甲方购回质押债券,并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和价格,按本协议的规定还款给甲方(以下简称“交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1.1 “本协议”指本《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及其附件,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各方间已达成的一致意见和交易明细表。
1.2 “甲方”指出借方。
1.3 “乙方”指借款方。
1.4 “质押债券”指甲方由其拥有的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的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国债、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等可交易证券。
1.5 “回购期间”指交易中乙方从甲方手中购回质押债券之日起至乙方全面履行债务之日。
第二条:质押2.1 甲方不可撤销地将全部或部分质押债券无条件转移给乙方,并在回购期间内作为债务担保。
2.2 质押债券的质量量和种类、质押期限和价值等应事先经双方确认,并在交易明细表中明确记录。
2.3 甲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确保所选择的质押债券是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2.4 如果质押债券发生清偿或其他影响质押债券质量的事件,甲方应在发生该事件后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如乙方因此遭受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本协议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SZSE")与相关交易方(以下简称"买方"和"卖方")共同缔结,旨在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活动。
双方同意遵守以下条款和条件:一、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在于明确交易双方就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相关事项达成一致,确保交易的有效进行,并维护市场的稳定、公平和透明。
二、交易品种在本协议中,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标的资产为符合SZSE相关规定的债券。
三、交易方式1. 卖方应根据SZSE的相关规定,通过指定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撮合和执行。
2. 买方可根据自身资金和风险承受能力,在SZSE指定的交易时间内,对卖方的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申报进行确认和成交。
四、交易流程1. 卖方应在交易日开始前,将拟交易的债券项下的质押通知书,以书面形式提供给买方。
2. 买方在收到卖方的质押通知书后,对交易进行审查,并在一定期限内予以确认或拒绝。
如买方确认接受该质押通知书,则本协议生效。
3. 卖方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和价格,将债券质押给买方,同时,买方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和价格支付购回款项。
五、交易费用1. 交易双方应按照SZSE的规定缴纳相应的交易费用。
2. 交易费用的具体标准由SZSE另行规定并公告。
六、交易风险1. 交易双方应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2. 交易双方应保持充分的自主决策能力,并根据自身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交易决策。
七、信息披露1. 交易双方同意遵守SZSE的信息披露要求,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2. 交易双方应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八、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解释、执行、效力以及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解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处理。
2. 任何一方对本协议的解释、执行、效力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有异议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4号——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控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4号——债券质押式协议
回购风险控制
1、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是指借入方向出借方出借资金,以回
购协议的形式购买出借方持有的债券进行质押,并对已经质押的债券进行返还保证金以及支付利息等费用的操作。
2、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存在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担保
物价值下跌风险、违约风险、清算风险等。
因此,借入方在选择标的债券时应该依据债券的信用评级、发行人的财务状况以及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全面的评估。
3、为了规避风险,借入方在进行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时,应该采取严格的资金管理措施,并确保与出借方达成明确的交易合同,并对合同内容进行详细的了解和评估,同时应该密切关注债券市场的变化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在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中,担保物的价值有可能存在
下跌风险。
因此,借入方在进行交易时应该确保担保物的充分质量和稳定性,并制定相应的应急计划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
5、借入方应该严格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尤其
是关于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相关规定,保证交易合规,并认真履行其相关责任和义务。
同时,借入方应该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对交易过程进行全面的风险控制和监管,确保交易安全、合规和稳定。
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模版证券公司

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模版证券公司一、甲方基本信息•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联系人及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二、乙方基本信息•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联系人及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三、委托事项1. 甲方授权乙方按以下方式进行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交易:(1)委托买入债券:•债券品种:•交易场所:•交易发生日期:•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结算方式: #### (2)委托卖出债券:•债券品种:•交易场所:•交易发生日期:•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结算方式:2. 具体授权事项,详见《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
四、委托方式甲方及乙方确认,本委托事项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委托,委托方式具体如下:- 控股子公司委托; - 官网或微信平台委托; - 其他电子委托方式。
五、权利与义务1. 甲方权利:•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相关事项进行委托交易;•可以接受或拒绝乙方的交易建议;•要求乙方提供相关交易资料和市场行情;•要求乙方对交易结果进行汇报。
2. 乙方权利:•按照甲方授权要求进行交易;•提供市场深度分析、交易建议;•对甲方进行回访、交易结果汇报。
3. 甲方义务:•委托交易前,应仔细阅读本协议及相关说明,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乙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对乙方的交易建议提出疑问或异议,与乙方积极协商。
4. 乙方义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甲方利益;•向甲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交易资料,不得隐瞒、欺骗甲方;•保护甲方的交易信息及隐私,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六、费用1.甲方应根据乙方公示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应的委托交易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协议期限及变更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授权事项全部完成之日止。
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的任何更改或修订,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八、争议解决本协议的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应提交本协议签订地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5)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甲方:(出借方)地址:联系人:电话:邮编:乙方:(借款方)地址:联系人:电话:邮编:补充协议鉴于甲方与乙方已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交易”)达成协议:为此,甲、乙双方同意以下条款:一、甲方的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1.1 甲方为自然人/法人,具有中国国内与该交易相关的相关资格,完全具备缔结、履行该协议的能力和实际控制能力。
1.2 甲方将在协议生效后向乙方提供债券质押并出借,乙方遵守约定进行按时还款、以及遵守协议回购交易合法条件下的交易。
质押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甲方应指定信用等级不低于AAA 的银行为质权人,由该银行作为甲方指定的质权人,代为行使质权人权利和执行本协议。
二、乙方的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2.1 乙方定义为借款方,完全具备缔结、履行该协议回购交易的能力和实际控制能力。
2.2 乙方同意按照协议回购交易的条款,支付本金、利息和相关费用,并且在约定的时间内偿还本金和利息。
2.3 乙方同意保证质押品的安全性,不能存在任何的风险。
三、履行细节3.1 协议回购交易期限为:【填写】天,自本协议签字日起生效,到期后须还清全部本金以及利息。
3.2 乙方应当按照协议回购交易的要求提供足够的担保和保证,确保甲方权益安全。
3.3 乙方同意承担一切在质押品处置过程中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并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将拥有的全部权利转让给甲方。
四、违约责任4.1 协议回购交易各方不得违反所涉及的中国法律、法规或该交易的合同约定进行任何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2 一方违反了本协议回购交易条款,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失,应该对方进行相应的赔偿。
五、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5.1 本协议回购交易受中国法律和法规的约束和限制。
5.2 出现任何争议时,双方应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共同解决,协商不成时,应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解决,消除争议并平衡双方利益。
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

件: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甲方(投资者):_______乙方:____证券公司____营业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地址: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固定、移动电话):联系电话:资金账户: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证券账户:_________,(沪市代码:________,深市代码:________)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等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实施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回购交易”)及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第一章释义和定义第一条除非本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一)债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进行回购交易的券种。
(二)回购交易:是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其中,质押债权取得资金的投资者为“融资方”;“融资方”的对手方称为“融券方”。
(三)回购交易期间:是指自回购交易成交当日(T日)起,至回购到期日(L日)止的期间。
(四)正回购:是指融资方以持有的债券作足额质押,获得一定期限的资金使用权的回购交易行为。
(五)逆回购:是指融券方暂时放弃资金的使用权,并于回购到期时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利息的回购交易行为。
(六)标准券:是指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七)质押券:是指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根据融资方的委托和授权,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的名义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作为质押物的债券。
(八)欠库:是指质押券不足的情形。
(九)套做:是指融资方在正回购交易期间内,使用回购融入的资金重复买入债券并再进行正回购交易的操作方式。
上交所质押回购合同范本

上交所质押回购合同范本甲方(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质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拟将其持有的证券进行质押,并与乙方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质押物1.1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证券(以下简称“质押物”)作为质押物,向乙方提供质押。
1.2 质押物的详细信息如下:- 证券名称:____________- 证券代码: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 市值:_____________第二条质押式回购交易2.1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质押物出质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并提供相应的资金。
2.2 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条款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 交易金额:____________- 回购期限:____________- 回购利率:____________- 回购价格:____________- 交易日期:_____________第三条质押物的交付与保管3.1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将质押物移交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证券登记机构。
3.2 乙方应妥善保管质押物,并承担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质押物的处置4.1 如甲方未能按时履行回购义务,乙方有权处置质押物以收回债权。
4.2 处置质押物所得款项,优先用于偿还甲方的债务,剩余部分返还给甲方。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5.2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6.1 本合同一经签订,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6.2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7.2 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团体、行业规范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暂行办法》自2015年9月21日起施行。
请各会员单位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
二、《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所述的“部分购回交易”暂不开展,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暂不纳入协议回购质押券范围。
四、个人投资者暂不得参与资产支持证券的协议回购。
五、协议回购交易经手费暂免收取,恢复收取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8月21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是指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金融入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融入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第三条协议回购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投资者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四条参与协议回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本所相应质押券品种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第五条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前,应当签署《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对协议回购事项进行明确,并报本所。
签署方为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主协议》还应由所在证券公司留存备查。
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协议在当今社会生活中,人们运用到协议的场合不断增多,签订了协议就有了法律依靠。
那么写协议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协议,欢迎阅读与收藏。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协议1甲方:银行行长:住址:邮编:联系电话:乙方:信托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邮编:联系电话:经洽商,乙方决定通过甲方购买银行年第期金融债券。
为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金融债券购买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第一条债券品种及认购价款乙方向甲方认购的债券品种为:银行年第期金融债券,面值人民币万元整(大写:人民币万元整),认购总价款为元整(大写:人民币元整)。
第二条债券认购款的支付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将认购总价款元足额划入甲方指定账户,并于汇款凭证上注明“购买债款”字样,款项以甲方指定账户收妥为准。
甲方指定收款账户为:户名:开户行:帐号:第三条债券的交付甲方应于乙方认购款到帐后,在财政部规定的时间内将乙方认购债券过户至乙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托管账户上,乙方债券托管账户为:户名:信托投资公司帐号:第四条债券认购手续费本期国债的发行手续费为缴款额的1‰。
甲方应将乙方认购的本期国债的发行手续费的百分之0.5‰返还给乙方。
兑付手续费全额归乙方所有。
在财政部将本期债券发行手续费划入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划付乙方手续费分成。
乙方收取发行手续费的指定账户为:户名:信托投资公司开户行:帐号:第五条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5.1甲方在年月日之前仍未将协议债券过户至乙方指定债券托管账户,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甲方应将已经收到的认购款全额退还乙方并每日按认购款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5.2乙方在年月日之前仍未将认购总价款足额划入甲方指定收款账户(以甲方账户收妥为准),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乙方应将已收到的债券退还甲方,并向甲方支付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约金。
交易所质押回购协议书范本

交易所质押回购协议书范本甲方(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质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有意将其持有的证券在乙方处进行质押,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并提供相应的融资服务,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质押回购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1.1 证券:指甲方持有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
1.2 质押:指甲方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担保,向乙方借款的行为。
1.3 回购:指甲方在借款期限届满或提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后,从乙方处赎回质押证券的行为。
1.4 融资金额:指甲方根据本协议向乙方借款的金额。
1.5 质押率:指乙方根据甲方质押证券的价值确定的融资金额与证券价值的比例。
第二条质押证券2.1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证券(证券代码: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作为质押物,向乙方借款。
2.2 甲方保证其对质押证券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且该证券未设置任何其他质押或担保。
第三条融资金额及期限3.1 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融资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
3.2 融资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利率及利息支付4.1 融资利率为年利率__________%,在融资期限内固定不变。
4.2 利息按季度支付,甲方应在每季度末的第__________个工作日支付当季度利息。
第五条质押率及保证金5.1 质押率为__________%,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质押率。
5.2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存入相当于融资金额__________%的保证金至乙方指定账户。
第六条回购6.1 甲方有权在融资期限届满或提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后,向乙方申请回购质押证券。
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1. 引言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是指在债券市场中,交易双方通过达成协议,一方将自己持有的债券进行质押,向另一方融资购买债券,并在约定期限内进行回购操作的一种金融交易方式。
本主协议旨在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交易流程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2. 定义• 2.1 协议双方: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买方和卖方,分别指购买方和出售方。
• 2.2 债券:指交易当事人能够按照法律规定流通的债券。
• 2.3 质押方:指债券持有方,将债券质押给另一方以获取融资。
• 2.4 回购方:指债券购买方,以购买债券的方式提供融资给质押方。
3. 交易流程• 3.1 协议签署:买方和卖方在交易前需签署主协议,明确双方的交易意愿、约定的交易条款和条件。
• 3.2 债券质押:质押方将其持有的债券质押给回购方,作为融资的担保。
• 3.3 融资资金划付:回购方向质押方划付约定的融资资金。
• 3.4 回购交易:在约定的期限内,质押方按照回购方的要求购买债券,回购方将融资资金和利息支付给质押方。
• 3.5 协议终止:交易到期后,双方完成交割和结算,协议终止。
4. 交易条款和条件• 4.1 交易金额:交易双方在签署主协议时需明确交易金额,即融资资金的数量。
• 4.2 利率:质押方通过回购合同可以确定融资利率,根据市场情况和协商确定。
• 4.3 期限:交易双方需在主协议中明确回购交易的期限,包括开始日期和到期日期。
• 4.4 提前终止:交易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回购交易,但需支付相关的违约金和利息。
• 4.5 交收和结算:交割和结算方式根据相关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双方需按照规定完成交割和结算。
5. 风险提示• 5.1 市场风险:债券价格受到市场影响,可能出现价格波动导致投资者损失。
• 5.2 违约风险:在回购交易中,质押方可能无法按时履约,导致回购方无法收回融资资金。
深圳证券回购协议书

深圳证券回购协议书甲方(回购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有意回购乙方持有的证券,乙方同意出售,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回购标的1.1 甲方同意回购乙方持有的证券,具体证券种类、数量、代码等信息如下:证券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证券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证券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回购标的的详细情况由双方另行签署的《证券回购明细表》予以明确。
第二条回购价格2.1 双方同意,本次证券回购的价格为每股/每份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元整)。
2.2 回购价格的确定方式为:__________。
第三条支付方式及期限3.1 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回购款项。
3.2 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
第四条权利与义务4.1 乙方保证所出售的证券为其合法持有,且无任何权利瑕疵。
4.2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回购款项。
4.3 双方应各自承担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税费。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如甲方未按期支付回购款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__________。
5.2 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交付证券,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__________。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2号—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2号—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27•【文号】深证上〔2022〕115号•【施行日期】2022.05.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2号—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的通知深证上〔2022〕115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规范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业务交易行为,防范回购交易结算风险,保障回购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2号—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以下简称《通用回购业务指引》),现予发布。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可以采用匹配成交、点击成交、询价成交、竞买成交以及协商成交交易方式,初期仅采用匹配成交方式,其他交易方式的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二、《通用回购业务指引》自2022年4月25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2号—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月27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2号-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以下简称通用回购)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防范通用回购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以下简称《债券交易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本所开展的通用回购交易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未作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通用回购交易指资金融入方将符合要求的债券申报质押,以相应折算率计算出的质押券价值为融资额度进行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的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的交易。
出质债券并融入资金的交易方为正回购方,融出资金的交易方为逆回购方。
第四条通用回购交易正回购方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以下简称《风控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近年来,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日新月异,不断提升着国内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和风险管理水平。
在这个过程中,深圳证券交易所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其中,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是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一项重要业务。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是指债券持有人将自己持有的债券作为质押物,与债券回购方签订协议,在一定期限内回购债券,并支付一定的利息。
这种交易方式既能满足债券持有人的流动性需求,又能为债券回购方提供一定的资金来源。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的实施,对于提高债券市场的流动性和活跃度,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的实施,需要符合一定的规则和流程。
首先,交易双方需要签订回购协议,明确交易的期限、回购利率和质押物等相关事项。
其次,债券持有人将所持有的债券进行质押,确保回购方在交易期满时能够得到债券的所有权。
同时,深圳证券交易所作为交易的中介机构,负责监督交易的履约和结算。
最后,交易期满时,回购方需要支付债券持有人约定的回购价格,并将债券归还给债券持有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的实施,对于市场参与者来说具有多重好处。
首先,债券持有人可以通过质押债券获得资金,满足短期的资金需求,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其次,回购方通过购买质押债券获得了一定的回报,同时也为债券市场提供了流动性支持。
此外,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的实施,还有助于提升债券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增强了市场参与者的信心。
然而,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的实施需要债券市场参与者具备一定的风险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对于一些小型投资者来说可能存在一定的门槛。
其次,质押债券的评估和定价也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债券市场参与者具备一定的分析能力和市场洞察力。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甲方:(出借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开户行:账号:乙方:(借入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开户行:账号:鉴于甲乙双方愿意进行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债权质押1.1甲方拥有下列债券的所有权:(债券名称)(面值)(票号)。
1.2甲方将上述债券和其相应的权益质押给乙方作为担保,以保证本协议项下借款的还款及利息的支付。
1.3质押的债券和其相应的权益所有的风险和收益,均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债权回购2.1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购买上述质押的债券,并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或者提前到期时予以回购。
2.2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回购价格为:(回购价格)。
2.3本协议项下借款的期限为(借款期限)天,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利息3.1本协议项下借款的利息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和支付:(利息计算方式)。
3.2利率为:(利率)。
第四条履行方式4.1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付款或交付保证金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本协议项下的借款金额支付给甲方。
4.2乙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时间予以还款。
第五条违约责任5.1甲方如违反本协议约定未能履行债权质押,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2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约定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提前到期时予以回购,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法律效力6.1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并生效。
6.2本协议构成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第七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7.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7.2本协议任何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8.1本协议的修改、补充或终止应由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并经双方签署的协议确认。
8.2本协议的未涉及事项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一、背景介绍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是中国重要的证券交易所之一,为满足市场参与者多样化的融资、避险和投资需求,深交所推出了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
这种交易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便利,促进了市场的流动性和稳定性。
二、目的与范围本主协议的目的是明确交易双方就深交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所进行的具体事项达成的协议和约定。
该协议对于交易双方具有约束力。
三、交易主体本协议为深交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参与方(以下简称“交易双方”)所签署。
其中,债券质押方(以下简称“质押方”)是有充分资格履行债务的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其他经深交所批准的组织;回购方(以下简称“回购方”)是有充分支付能力的机构。
四、交易内容1. 交易品种: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品种为深交所发行的债券。
2. 交易金额:质押方将债券质押给回购方,回购方支付相应的交易金额给质押方。
3. 交易期限:质押方与回购方约定的交易期限应明确规定。
4. 利率及费用:具体的利率及相关费用应根据市场利率情况进行协商确定。
5. 交易方式:交易双方可通过自行录入系统或者电话通知等方式进行交易。
五、交易流程1. 质押方将质押品的相关信息报送给深交所,并向回购方提出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申请。
2. 深交所审核通过后,质押方与回购方签署具体的回购合同。
3. 质押方将质押品划入指定账户,并通过深交所提供的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4. 回购方在确认质押品到货后,向质押方支付相应的交易金额。
5. 交易期限届满后,回购方将交易金额返还给质押方,质押方将质押品解押并划回正常账户。
六、风险控制1. 市场风险:受市场行情的影响,债券价格可能会发生波动,导致交易双方的盈亏发生变化。
2. 信用风险:质押方可能无法按时偿还质押品的回购款项,或无法履行其他相关责任。
3. 操作风险:由于交易双方的操作失误或技术问题,导致交易无法执行或出现错误。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办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1.03.02•【文号】深证上〔2021〕240号•【施行日期】2021.05.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办法》的通知深证上〔2021〕24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健全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机制,加强相关风险防控,确保业务平稳运行,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下,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进行优化,配套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现将修订后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所根据优化后的业务安排,同步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2021年版)》(以下简称《主协议(2021版)》)。
为保证新旧协议的平稳过渡,《办法》施行之日起的6个月为《主协议(2021版)》实施的过渡期。
过渡期内,未签署《主协议(2021版)》的市场参与人,仍可开展协议回购交易,并由回购双方协商约定继续适用原签署的主协议或适用《主协议(2021版)》。
过渡期结束后,仍未签署《主协议(2021版)》的市场参与人,不得开展新的协议回购交易。
二、市场参与人应在过渡期内积极协商沟通,尽快签署《主协议(2021版)》。
本所会员和其他交易参与人应将签署的《主协议(2021版)》及时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报送本所备案,证券公司应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向本所报送经纪客户主协议签署名单。
三、自《办法》施行之日起,会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拟对处于存续状态的协议回购交易首次进行相应交易申报,或拟新增协议回购交易的,应至少在前一个交易日17:00前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对其参与协议回购业务的债券交易账户信息进行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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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
主协议
第一条为明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协议回购的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协议回购、资金融入方和资金融出方(以下统称“回购双方”)以及协议回购的交易要素等均按《暂行办法》定义。
资金融入方为出质方,资金融出方为质权方。
第三条回购双方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协议回购,认可并自愿遵守深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接受深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自律监管。
第四条回购双方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申报,交易系统确认后生成的成交数据是回购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回购双方应当认可并遵守相关约定,确保相关账户的资金或质押券在结算时足额。
交易系统根据深交所业务规则对符合形式要求的协议回购相关申报进行确认,不对申报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五条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回购双方同意,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
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六条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交易应当确保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参与者应当根据深交所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七条资金融入方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按约定获得债券出质融入的资金款项;
(二)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解除出质债券的质押登记;
(三)在资金融出方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收取违约金;
(四)其他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权利。
第八条资金融入方的义务主要包括:
(一)按照规定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申报及结算指令;
(二)在首次结算日,按约定的券种和数量出质债券;
(三)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支付资金款项;
(四)在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其他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义务。
第九条资金融出方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按约定的券种、数量取得债券质权;
(二)在回购期间拥有债券质权;
(三)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获得资金款项及利息;
(四)在资金融入方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收取违约金;
(五)其他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权利。
第十条资金融出方的义务主要包括:
(一)按照规定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申报及结算指令;
(二)在首次结算日足额融出资金款项;
(三)在到期结算日将质押债券解除质押;
(四)在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其他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回购双方进行协议回购申报的期限不得超过365天,且不得超过质押券的存续期间。
第十二条协议回购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质押券的面值总额。
购回交易金额可以为零,表示只解除质押,资金通过场
外方式往来。
第十三条协议回购的质押券、百元资金年收益、回购期限、成交金额等由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确定。
回购双方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的规定,合理商定协议回购交易要素的具体内容,不得存在误导、欺诈、市场操纵或利益输送行为。
第十四条债券在设定质押登记期间,回购双方就质押券孳息及附属权利作出以下约定:
(一)质押债券发生付息、分期偿还、提前赎回、到期兑付等情形的,相关资金作为质押财产,待债券解除质押登记后方可提取,同一笔回购发生部分购回的,该部分质押券解除质押正常办理,其孳息应当待该笔回购全部质押债券完成购回交易时解除质押;
(二)质押券含回售条款的,资金融入方不得行使回售权利;可转债、可交换债等质押期间,资金融入方不得行使转股、换股权利;
(三)资金融入方可作为债券持有人享有出席债券持有人大会、提案、表决、追索等权利。
第十五条回购双方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协议回购约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协议回购首次结算日,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资金融出方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资金不足,资金融出方违约;资金融入方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质押券不足的,资金融入方违约。
资金融出方资金不足且资金融入方质押券不足的,双方均违约。
(二)协议回购到期结算日,资金融入方在规定时间未进行到期确认申报,或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资金不足的,资金融入方违约。
资金融出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到期确认申报,或未提交结算指令,将质押债券解除质押的,资金融出方违约。
(三)协议回购提前终止,资金融入方未按规定或约定进行回购到期确认申报,或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资金不足的,资金融入方违约。
资金融出方未按规定或约定进行回购到期确认申报,或未提交结算指令,将质押债券解除质押的,资金融出方违约。
第十六条回购双方中任何一方发生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回购协议,也有权终止回购协议,并可要求违约方根据《暂行办法》、本协议、成交数据以及补充协议等,采取收取补息、罚息等方式进行赔偿。
第十七条回购双方中任何一方发生违约,守约方可按以下方式向违约方收取违约金,违约金包括但不限于补息、罚息等方式:
(一)协议回购首次结算日,回购一方违约的,违约方自首次结算日起(含)3个工作日内,按照回购利率以成交金额为基数向对方支付一天罚息。
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的,可以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协议回购到期结算日(或约定的回购提前终止日),资金融入方违约的,资金融入方按照回购资金延迟到账天数,以回购利率向逆回购方补息并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向资金融出方支付罚息。
资金融出方违约的,资金融出方从到期结算日(或约定的回购提前终止日)次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向资金融入方支付罚息。
补息与罚息以协议回购的成交金额为基数。
回购双方可以在补充协议中对违约金的金额、计算方式等另行约定。
第十八条协议回购存续期间发生异常情况的,回购双方同意采取提前终止方式对异常情况进行处理。
回购双方不同意提前终止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采取继续履行或者其他深交所认可的处理方式。
第十九条回购双方同意协议回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及相关规定,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解释。
第二十条因协议回购产生的任何争议、纠纷,回购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回购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华
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进行仲裁。
回购双方对争议解决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为开放式协议,由参与者签署后在各签署人之间生效。
参与者为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等资产管理或理财产品的,由管理人代为签署,其管理的产品在参与协议回购时,视同认可并遵循本协议。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一经签订,签署人不得变更。
质押式协议回购存在尚未了结事宜的,不得终止本协议。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两份,一份由签署人留存,另一份报送深交所(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部)。
签署方为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客户的,所在证券公司还应留存一份备查。
签署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深圳参与者:____________
单位公章(适用法人机构):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时间: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