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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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编号: HT-nmNiVGccGFjjLbqDrNCt第一条为明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协议回购的参预者(以下简称“参预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协议回购、资金融入方和资金融出方(以下统称“回购双方”)以及协议回购的交易要素等均按《暂行办法》定义。

资金融入方为出质方,资金融出方为质权方。

第三条回购双方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预协议回购,认可并自愿遵守深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接受深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自律监管。

第四条回购双方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申报,交易系统确认后生成的成交数据是回购双方商议一致达成的协议,回购双方应当认可并遵守相关约定,确保相关账户的资金或者质押券在结算时足额。

交易系统根据深交所业务规则对符合形式要求的协议回购相关申报进行确认,不对申报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五条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回购双方允许,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

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六条投资者参预协议回购交易应当确保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参预者应当根据深交所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预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七条资金融入方的权利主要包括:(一)按约定获得债券出质融入的资金款项;(二)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解除出质债券的质押登记;(三)在资金融出方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收取违约金;(四)其他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 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 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一、概述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是指投资者依据本指引和相关交易规则,通过向债券质押库存入质押债券,与借出人进行支付买入,并在约定期限履约支付回购价款的交易。

该交易旨在促进债券市场流动性,提高市场的交易效率,同时,通过保证金制度和交易结算制度实现交易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二、参与主体1. 投资者:符合中国证监会《债券回购交易业务规则》有关投资者资格要求的各类型机构及个人。

2. 借出人: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具备债券持有和债券回购交易能力的各类机构。

3. 中央结算公司:为交易提供债券质押和交易结算的服务。

三、交易流程1. 投资者向中央结算公司的债券质押库存入质押债券,约定交易利率和期限。

2. 借出人向中央结算公司提出借出申请,约定交易利率和期限。

3. 中央结算公司按照约定利率和期限,将质押债券划转给借出人,同时将支付买入价款划转至投资者账户。

4. 到期结算时,借出人向中央结算公司支付回购价款,同时将质押债券划转回投资者账户。

四、风险控制1. 投资者应当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和资产配置,掌握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基本特征和交易规则,以有效规避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

2. 借出人应当根据自身风险管理的需要,合理设置交易利率和期限,建立完善的交易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3. 中央结算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严格履行开户审查、存管监管、交易匹配、资金划转、风险监控等职责,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五、其他本业务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

投资者应当仔细了解和遵守相关交易规则和风险提示,选择合适的交易方向和策略,提高交易效率和风险管理能力。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本协议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SZSE")与相关交易方(以下简称"买方"和"卖方")共同缔结,旨在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活动。

双方同意遵守以下条款和条件:一、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在于明确交易双方就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相关事项达成一致,确保交易的有效进行,并维护市场的稳定、公平和透明。

二、交易品种在本协议中,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标的资产为符合SZSE相关规定的债券。

三、交易方式1. 卖方应根据SZSE的相关规定,通过指定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撮合和执行。

2. 买方可根据自身资金和风险承受能力,在SZSE指定的交易时间内,对卖方的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申报进行确认和成交。

四、交易流程1. 卖方应在交易日开始前,将拟交易的债券项下的质押通知书,以书面形式提供给买方。

2. 买方在收到卖方的质押通知书后,对交易进行审查,并在一定期限内予以确认或拒绝。

如买方确认接受该质押通知书,则本协议生效。

3. 卖方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和价格,将债券质押给买方,同时,买方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和价格支付购回款项。

五、交易费用1. 交易双方应按照SZSE的规定缴纳相应的交易费用。

2. 交易费用的具体标准由SZSE另行规定并公告。

六、交易风险1. 交易双方应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2. 交易双方应保持充分的自主决策能力,并根据自身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交易决策。

七、信息披露1. 交易双方同意遵守SZSE的信息披露要求,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2. 交易双方应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八、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解释、执行、效力以及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解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处理。

2. 任何一方对本协议的解释、执行、效力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有异议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5.08.21
•【文号】深证会〔2015〕263号
•【施行日期】2015.09.2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
法》的通知
深证会〔2015〕263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行办法》自2015年9月21日起施行。

请各会员单位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

二、《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所述的“部分购回交易”暂不开展,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暂不纳入协议回购质押券范围。

四、个人投资者暂不得参与资产支持证券的协议回购。

五、协议回购交易经手费暂免收取,恢复收取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年8月21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4号——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控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4号——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控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4号——债券质押式协议
回购风险控制
1、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是指借入方向出借方出借资金,以回
购协议的形式购买出借方持有的债券进行质押,并对已经质押的债券进行返还保证金以及支付利息等费用的操作。

2、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存在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担保
物价值下跌风险、违约风险、清算风险等。

因此,借入方在选择标的债券时应该依据债券的信用评级、发行人的财务状况以及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全面的评估。

3、为了规避风险,借入方在进行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时,应该采取严格的资金管理措施,并确保与出借方达成明确的交易合同,并对合同内容进行详细的了解和评估,同时应该密切关注债券市场的变化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在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中,担保物的价值有可能存在
下跌风险。

因此,借入方在进行交易时应该确保担保物的充分质量和稳定性,并制定相应的应急计划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

5、借入方应该严格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尤其
是关于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相关规定,保证交易合规,并认真履行其相关责任和义务。

同时,借入方应该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对交易过程进行全面的风险控制和监管,确保交易安全、合规和稳定。

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

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

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各结算参与机构:根据深圳市场《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制定《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目录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1)第一章概述 (1)第二章账户 (1)第三章登记 (4)第一节质押物管理 (4)第二节基金专户份额申赎 (9)第三节权益分派 (11)第四章清算和资金交收 (11)第五章风险管理和违约处置 (13)第六章附则 (15)第一章概述为方便证券公司进行质押式报价回购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发布的《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和相关业务规定,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制定本指南。

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以下简称“报价回购交易”),是指证券公司将符合《业务办法》规定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物,以质押物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作为融资的额度,通过报价方式向证券公司符合条件的客户融入资金,同时约定证券公司在回购到期时向客户返还融入资金、支付相应收益的交易。

证券公司以及相关结算参与人办理与本公司相关的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指南。

第二章账户一、证券账户客户使用A股证券账户参与报价回购业务。

证券公司使用自营证券账户开展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并通过其自营证券账户提交质押券。

证券公司需要向本公司客户服务部指定一个自营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报价回购可用标准券额度。

二、专用担保资金账户证券公司以现金作为质押物的,应当向本公司资金交收部申请开立报价回购交易专用担保资金账户(以下简称“担保资金账户”),用于保管证券公司提交的充当报价回购交易质押物的现金。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4.4会员挪用客户债券进行回购交易的,本所一经发现即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并可视情形限制或暂停其在本所的债券回购交易权限;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债券回购交易权限。
4.5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4.6本细则自2006年10月9日起施行。本所1999年8月发布的《关于修订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办法〉的通知》、《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现货交易结算办法>的通知》、1996年10月23日发布的深证发[1996]340号《关于开设债券三天、四天回购交易的通知》、1996年11月4日发布的深证发[1996]374号《关于开通债券回购业务的通知》、2003年6月18日发布的深证会[2003]29号《关于企业债券实行回转交易的通知》、2003年6月24日发布的深证会[2003]30号《关于增加债券回购品种的通知》同时废止。
3.3会员应当与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客户签订债券回购委托协议,并设立标准券明细账。
3.4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当在回购交易申报日前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向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申报提交相应的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作为质押物。
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由本所另行公布。
3.5会员接受客户的债券回购交易委托时,应当对客户证券账户内的标准券余额进行检查。
பைடு நூலகம் 标准券余额不足的,不得向本所申报。
3.6当日买入的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可在当日申报作为质押物,次一交易日可用于进行回购交易。
在质押债券对应的标准券数量有剩余时,融资方可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解除相应债券的质押。当日申报解除质押的债券可在次一交易日卖出。
3.7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方向进行申报,融券方按“卖出“方向进行申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9.01.18•【文号】深证会〔2019〕41号•【施行日期】2019.01.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会〔2019〕41号各会员单位:为进一步防范和化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风险,保障市场稳健运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就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融入方股票质押回购违约,确需延期以纾解其信用风险的,若累计回购期限已实际满3年或者3个月内将满3年,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延期后累计的回购期限可以超过3年。

二、新增股票质押回购融入资金全部用于偿还违约合约债务的,不适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的以下规定:(一)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单一证券公司或资管计划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 股股票质押数量上限,以及第二款关于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上限的规定,但会员应当加强相应股票质押回购标的证券管理、盯市管理;(二)第六十七条关于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作为融出方参与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股票质押回购的规定,但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或其他相关文件中向客户充分揭示该股票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的相关情况,以及因融入方履行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可能产生的风险,且业务协议关于不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的声明与保证须作相应修改;(三)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关于股票质押率上限的规定,但会员应当依据标的证券资质、融入方资信、回购期限、第三方担保等因素审慎确定和调整标的证券的质押率上限。

三、会员应当核实股票质押回购是否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

出现前述两条规定情形的,会员应当审慎评估融入方的信用风险和履约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载、留存评估结果。

相关会员应当在合约延期或者相关交易发生后的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见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深证上〔2023〕974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3〕97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工作衔接,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进行修订。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新《债券上市规则》)施行前已经发行的企业债券申请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发行人应当向本所提交债券上市申请书、注册批复文件、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本所要求的文件。

二、新《债券上市规则》施行之日起新受理的企业债券项目应当按照规则有关受托管理人的规定执行;新《债券上市规则》施行前已受理未注册、已注册未发行和已发行的企业债券,其主承销商和债权代理人等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募集说明书、债权代理协议等约定履行职责。

相关机构应当加强沟通协作,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本所于2022年4月2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391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2007年10月实施2009年11月第一次修订;2012年6月第二次修订;2015年5月第三次修订;2018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22年4月第五次修订;2023年10月第六次修订)第一章总则1.1 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上市交易和信息披露等行为,维护公司债券市场秩序,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5)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5)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甲方:(出借方)地址:联系人:电话:邮编:乙方:(借款方)地址:联系人:电话:邮编:补充协议鉴于甲方与乙方已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交易”)达成协议:为此,甲、乙双方同意以下条款:一、甲方的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1.1 甲方为自然人/法人,具有中国国内与该交易相关的相关资格,完全具备缔结、履行该协议的能力和实际控制能力。

1.2 甲方将在协议生效后向乙方提供债券质押并出借,乙方遵守约定进行按时还款、以及遵守协议回购交易合法条件下的交易。

质押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甲方应指定信用等级不低于AAA 的银行为质权人,由该银行作为甲方指定的质权人,代为行使质权人权利和执行本协议。

二、乙方的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2.1 乙方定义为借款方,完全具备缔结、履行该协议回购交易的能力和实际控制能力。

2.2 乙方同意按照协议回购交易的条款,支付本金、利息和相关费用,并且在约定的时间内偿还本金和利息。

2.3 乙方同意保证质押品的安全性,不能存在任何的风险。

三、履行细节3.1 协议回购交易期限为:【填写】天,自本协议签字日起生效,到期后须还清全部本金以及利息。

3.2 乙方应当按照协议回购交易的要求提供足够的担保和保证,确保甲方权益安全。

3.3 乙方同意承担一切在质押品处置过程中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并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将拥有的全部权利转让给甲方。

四、违约责任4.1 协议回购交易各方不得违反所涉及的中国法律、法规或该交易的合同约定进行任何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2 一方违反了本协议回购交易条款,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失,应该对方进行相应的赔偿。

五、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5.1 本协议回购交易受中国法律和法规的约束和限制。

5.2 出现任何争议时,双方应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共同解决,协商不成时,应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解决,消除争议并平衡双方利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深证上〔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通知深证上〔2022〕2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深证上〔2019〕2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月7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因下列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的,适用本指引:(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三)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四)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四)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三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doc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doc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第一条为明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协议回购的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协议回购、资金融入方和资金融出方(以下统称“回购双方”)以及协议回购的交易要素等均按《暂行办法》定义。

资金融入方为出质方,资金融出方为质权方。

第三条回购双方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协议回购,认可并自愿遵守深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接受深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自律监管。

第四条回购双方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申报,交易系统确认后生成的成交数据是回购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回购双方应当认可并遵守相关约定,确保相关账户的资金或质押券在结算时足额。

交易系统根据深交所业务规则对符合形式要求的协议回购相关申报进行确认,不对申报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五条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回购双方同意,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

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六条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交易应当确保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参与者应当根据深交所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七条资金融入方的权利主要包括:(一)按约定获得债券出质融入的资金款项;(二)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解除出质债券的质押登记;(三)在资金融出方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收取违约金;(四)其他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6.05.15•【文号】深证会[2006]54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17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8日)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深证会〔2006〕54号)各会员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就相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31日发布的《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同时废止。

(二)本所暂不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4.4条所述的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和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接受以上三种市价申报方式的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二○○六年五月十五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投资者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席位、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是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交易参与方之一的质押人向另一方的回购人质押证券,并购买回购方同等数量的证券,约定在一定期限后以约定价格将证券再次卖回给质押人的一份风险揭示文件。

该风险揭示书的目的是向交易参与方揭示质押式回购交易所存在的风险,以帮助交易参与方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具体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系统风险:质押式回购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系统性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法律法规风险、技术风险等。

例如,市场环境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可能导致质押人无法在约定价格回购证券。

2. 信用风险:质押人和回购人存在信用交叉风险,质押人可能无法偿还回购款项或在约定期限内购回证券。

回购人可能无法按时收回款项或证券。

3. 法律风险:质押式回购交易受到法律法规约束,可能受到法律风险的影响。

例如,政策变化、法律法规调整等因素可能导致交易无法顺利进行。

4. 流动性风险: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流动性可能受到市场因素的影响,存在随时无法进行交易的风险。

在市场流动性紧张时,可能导致无法按时获得资金或证券。

需要注意的是,质押式回购交易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风险性,投资者在进行相关交易前应仔细阅读并理解风险揭示书,了解风险并谨慎投资。

投资者还可以咨询专业人士或机构,获取专业建议和风险评估。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团体、行业规范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团体、行业规范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暂行办法》自2015年9月21日起施行。

请各会员单位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

二、《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所述的“部分购回交易”暂不开展,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暂不纳入协议回购质押券范围。

四、个人投资者暂不得参与资产支持证券的协议回购。

五、协议回购交易经手费暂免收取,恢复收取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8月21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是指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金融入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融入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第三条协议回购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投资者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四条参与协议回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本所相应质押券品种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第五条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前,应当签署《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对协议回购事项进行明确,并报本所。

签署方为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主协议》还应由所在证券公司留存备查。

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1.12.10•【文号】深证会〔2021〕750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的通知深证会〔2021〕750号各会员单位:为规范和引导证券公司合规、审慎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详见附件)。

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12月10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业务风险,规范证券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回购,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证券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开展股票质押回购。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回购,应当以服务实体经济为主要目标,防范业务风险,规范业务运作。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健全、合理、制衡、独立的原则,建立完备的股票质押回购风险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规范重大业务审核决策流程,增强风险自我防范和约束能力。

第二章增量规模管理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审慎开展股票质押回购增量业务,增量业务规模须与存量业务风险管理能力和持续合规状况相匹配。

第六条本所按以下公式计算结果对证券公司每年新增股票质押回购初始交易规模进行监测,其中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或者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融出方分别计算:每年新增初始交易规模≤违约率系数×持续合规系数×最近3年年末该证券公司存量合约融资余额平均值其中,违约率系数具体数值如下:(一)最近3年新增合约违约率在2%以下的,系数为0.6;(二)最近3年新增合约违约率超过2%且低于10%的,系数为0.3;(三)最近3年新增合约违约率在10%以上的,系数为0。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2号—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2号—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2号—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27•【文号】深证上〔2022〕115号•【施行日期】2022.05.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2号—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的通知深证上〔2022〕115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规范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业务交易行为,防范回购交易结算风险,保障回购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2号—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以下简称《通用回购业务指引》),现予发布。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可以采用匹配成交、点击成交、询价成交、竞买成交以及协商成交交易方式,初期仅采用匹配成交方式,其他交易方式的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二、《通用回购业务指引》自2022年4月25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2号—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月27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2号-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以下简称通用回购)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防范通用回购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以下简称《债券交易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本所开展的通用回购交易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未作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通用回购交易指资金融入方将符合要求的债券申报质押,以相应折算率计算出的质押券价值为融资额度进行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的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的交易。

出质债券并融入资金的交易方为正回购方,融出资金的交易方为逆回购方。

第四条通用回购交易正回购方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以下简称《风控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近年来,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日新月异,不断提升着国内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和风险管理水平。

在这个过程中,深圳证券交易所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其中,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是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一项重要业务。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是指债券持有人将自己持有的债券作为质押物,与债券回购方签订协议,在一定期限内回购债券,并支付一定的利息。

这种交易方式既能满足债券持有人的流动性需求,又能为债券回购方提供一定的资金来源。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的实施,对于提高债券市场的流动性和活跃度,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的实施,需要符合一定的规则和流程。

首先,交易双方需要签订回购协议,明确交易的期限、回购利率和质押物等相关事项。

其次,债券持有人将所持有的债券进行质押,确保回购方在交易期满时能够得到债券的所有权。

同时,深圳证券交易所作为交易的中介机构,负责监督交易的履约和结算。

最后,交易期满时,回购方需要支付债券持有人约定的回购价格,并将债券归还给债券持有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的实施,对于市场参与者来说具有多重好处。

首先,债券持有人可以通过质押债券获得资金,满足短期的资金需求,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其次,回购方通过购买质押债券获得了一定的回报,同时也为债券市场提供了流动性支持。

此外,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的实施,还有助于提升债券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增强了市场参与者的信心。

然而,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的实施需要债券市场参与者具备一定的风险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对于一些小型投资者来说可能存在一定的门槛。

其次,质押债券的评估和定价也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债券市场参与者具备一定的分析能力和市场洞察力。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甲方:(出借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开户行:账号:乙方:(借入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开户行:账号:鉴于甲乙双方愿意进行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债权质押1.1甲方拥有下列债券的所有权:(债券名称)(面值)(票号)。

1.2甲方将上述债券和其相应的权益质押给乙方作为担保,以保证本协议项下借款的还款及利息的支付。

1.3质押的债券和其相应的权益所有的风险和收益,均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债权回购2.1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购买上述质押的债券,并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或者提前到期时予以回购。

2.2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回购价格为:(回购价格)。

2.3本协议项下借款的期限为(借款期限)天,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利息3.1本协议项下借款的利息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和支付:(利息计算方式)。

3.2利率为:(利率)。

第四条履行方式4.1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付款或交付保证金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本协议项下的借款金额支付给甲方。

4.2乙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时间予以还款。

第五条违约责任5.1甲方如违反本协议约定未能履行债权质押,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2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约定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提前到期时予以回购,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法律效力6.1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并生效。

6.2本协议构成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第七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7.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7.2本协议任何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8.1本协议的修改、补充或终止应由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并经双方签署的协议确认。

8.2本协议的未涉及事项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一、背景介绍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是中国重要的证券交易所之一,为满足市场参与者多样化的融资、避险和投资需求,深交所推出了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

这种交易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便利,促进了市场的流动性和稳定性。

二、目的与范围本主协议的目的是明确交易双方就深交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所进行的具体事项达成的协议和约定。

该协议对于交易双方具有约束力。

三、交易主体本协议为深交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参与方(以下简称“交易双方”)所签署。

其中,债券质押方(以下简称“质押方”)是有充分资格履行债务的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其他经深交所批准的组织;回购方(以下简称“回购方”)是有充分支付能力的机构。

四、交易内容1. 交易品种: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品种为深交所发行的债券。

2. 交易金额:质押方将债券质押给回购方,回购方支付相应的交易金额给质押方。

3. 交易期限:质押方与回购方约定的交易期限应明确规定。

4. 利率及费用:具体的利率及相关费用应根据市场利率情况进行协商确定。

5. 交易方式:交易双方可通过自行录入系统或者电话通知等方式进行交易。

五、交易流程1. 质押方将质押品的相关信息报送给深交所,并向回购方提出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申请。

2. 深交所审核通过后,质押方与回购方签署具体的回购合同。

3. 质押方将质押品划入指定账户,并通过深交所提供的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4. 回购方在确认质押品到货后,向质押方支付相应的交易金额。

5. 交易期限届满后,回购方将交易金额返还给质押方,质押方将质押品解押并划回正常账户。

六、风险控制1. 市场风险:受市场行情的影响,债券价格可能会发生波动,导致交易双方的盈亏发生变化。

2. 信用风险:质押方可能无法按时偿还质押品的回购款项,或无法履行其他相关责任。

3. 操作风险:由于交易双方的操作失误或技术问题,导致交易无法执行或出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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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
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
【发文字号】深证会[2015]263号
【部分失效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5.08.21
【实施日期】2015.09.2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证会〔2015〕263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行办法》自2015年9月21日起施行。

请各会员单位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
备。

二、《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所述的“部分购回交易”暂不开展,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暂不纳入协议回购质押券范围。

四、个人投资者暂不得参与资产支持证券的协议回购。

五、协议回购交易经手费暂免收取,恢复收取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年8月21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是指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金融入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融入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第三条协议回购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投资者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四条参与协议回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本所相应质押券品种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第五条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前,应当签署《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对协议回购事项进行明确,并报本所。

签署方为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主协议》还应由所在证券公司留存备查。

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并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

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六条直接拥有或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机构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可以直接参与协议回购,其他投资者应当通过证券公司参与协议回购。

第七条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进行协议回购交易申报,应当确认投资者已经签署《主协议》、《风险揭示书》等必要文件,并根据投资者的真实委托提交申报。

证券公司未经委托虚假申报,或者存在伪造、篡改委托内容等未按客户指令进行申报和结算等情形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达成交易的,回购存续期间,证券公司应当对相应质押券进行监控,质押券发生司法冻结、违约等情形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客户。

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协议回购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监控,并及时向本所报告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风险
事件。

证券公司通过本所相关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的协议回购交易申报,视为已取得投资者的委托,本所不对委托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本所关于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确认客户的资质条件,并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记载、留存对客户的适当性审查结果、客户签署的《主协议》和《风险揭示书》等资料。

第九条本所接受协议回购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协议回购的申报时间。

第十条本所接受下列类型的协议回购交易申报:
(一)初始交易申报;
(二)购回交易申报。

第十一条初始交易申报,是指资金融入方将所持债券质押,向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申报。

初始交易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申报交易单元代码、交易类型、对方交易单元代码、质押券证券代码、质押券数量、初始交易金额、回购期限、百元资金年收益、约定号等要素。

初始交易申报的交易类型,融资方按“融入资金”进行申报,出资方按“融出资金”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购回交易申报,是指资金融入方按约定返还资金、解除相应债券质押的交易申报。

购回交易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申报交易单元代码、交易类型、对方交易单元代码、质押券证券代码、购回交易金额、百元资金年收益、约定号、初始合约号等要素。

购回交易可以为全部购回或部分购回。

购回交易申报的交易类型,融资方按“返回资金”进行申报,出资方按“收取资金”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协议回购的期限不得超过365天,且不得超过质押券的存续期间。

第十四条本所对约定号、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质押(或解除质押)债券证券代码、质押(或解除质押)债券数量、交易金额等各项要素均匹配的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第十五条投资者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的规定,合理商定协议回购交易要素的具体内容,不得存在误导、欺诈、市场操纵或利益输送行为。

第十六条协议回购由回购双方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申报,并经交易系统确认后成交。

回购双方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相关账户的资金或者质押券在结算时足额。

第十七条交易系统根据本所业务规则对符合形式要求的协议回购相关申报进行确认,不对申报的内容进行审查。

协议回购通过交易系统确认成交时,相关账户的质押券和资金
可能不足并导致债券质押登记和资金交收失败,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晓并自行承担上述风险。

第十八条协议回购的质押券包括在本所交易或转让的各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产品;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用于协议回购的质押券品种。

质押券现货交易当日全天停牌的,本所不接受以其为质押券的协议回购初始交易申报。

第十九条质押券在质押期间发生付息、分期偿还、提前赎回、兑付、回售、转股、换股和违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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