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甲方:(出借方)姓名(名称):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证件类型及号码: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乙方:(借款方)姓名(名称):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证件类型及号码: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鉴于甲方及乙方具备承担交易义务的能力和条件,双方遵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将下列债券质押予乙方,由乙方以配合甲方交易或债券融资的方式从甲方购回质押债券,并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和价格,按本协议的规定还款给甲方(以下简称“交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1.1 “本协议”指本《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及其附件,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各方间已达成的一致意见和交易明细表。
1.2 “甲方”指出借方。
1.3 “乙方”指借款方。
1.4 “质押债券”指甲方由其拥有的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的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国债、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等可交易证券。
1.5 “回购期间”指交易中乙方从甲方手中购回质押债券之日起至乙方全面履行债务之日。
第二条:质押2.1 甲方不可撤销地将全部或部分质押债券无条件转移给乙方,并在回购期间内作为债务担保。
2.2 质押债券的质量量和种类、质押期限和价值等应事先经双方确认,并在交易明细表中明确记录。
2.3 甲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确保所选择的质押债券是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2.4 如果质押债券发生清偿或其他影响质押债券质量的事件,甲方应在发生该事件后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如乙方因此遭受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本协议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SZSE")与相关交易方(以下简称"买方"和"卖方")共同缔结,旨在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活动。
双方同意遵守以下条款和条件:一、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在于明确交易双方就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相关事项达成一致,确保交易的有效进行,并维护市场的稳定、公平和透明。
二、交易品种在本协议中,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标的资产为符合SZSE相关规定的债券。
三、交易方式1. 卖方应根据SZSE的相关规定,通过指定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撮合和执行。
2. 买方可根据自身资金和风险承受能力,在SZSE指定的交易时间内,对卖方的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申报进行确认和成交。
四、交易流程1. 卖方应在交易日开始前,将拟交易的债券项下的质押通知书,以书面形式提供给买方。
2. 买方在收到卖方的质押通知书后,对交易进行审查,并在一定期限内予以确认或拒绝。
如买方确认接受该质押通知书,则本协议生效。
3. 卖方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和价格,将债券质押给买方,同时,买方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和价格支付购回款项。
五、交易费用1. 交易双方应按照SZSE的规定缴纳相应的交易费用。
2. 交易费用的具体标准由SZSE另行规定并公告。
六、交易风险1. 交易双方应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2. 交易双方应保持充分的自主决策能力,并根据自身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交易决策。
七、信息披露1. 交易双方同意遵守SZSE的信息披露要求,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2. 交易双方应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八、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解释、执行、效力以及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解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处理。
2. 任何一方对本协议的解释、执行、效力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有异议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引言:债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经济的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债券市场中,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是一种常见的交易方式,它既能满足投资者的融资需求,又能为债券发行人提供流动性支持。
上海证券交易所作为中国境内最重要的证券交易所之一,对于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监管与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展开深入探讨。
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定义和特点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债券作为质押物,与债券回购方达成协议,以债券作为担保获得资金。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高流动性: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可以提供较高的流动性,投资者可以通过质押债券获得资金,满足短期融资需求。
2. 低风险: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风险相对较低,因为投资者可以通过质押物来保证债券回购方的权益。
3. 灵活性: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具有较高的灵活性,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回购期限和利率等条件。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的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是指投资者与债券回购方之间达成的协议,用于明确双方在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
主协议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交易主体:明确参与交易的投资者和债券回购方的身份和资质要求。
2. 质押物和回购标的:明确质押的债券种类和数量,以及回购的标的债券。
3. 回购期限和利率:明确回购的期限和利率,投资者和债券回购方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需求进行协商。
4. 违约处理:明确双方违约的处理方式和责任。
5. 交易费用:明确交易中涉及的各项费用,如手续费、保管费等。
6. 交易方式和流程:明确交易的方式和流程,包括交易的报价、成交和结算等环节。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的监管与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的监管与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交易双方在交易前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包括质押物的相关信息、回购方的资质和风险提示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是指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正回购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逆回购方”)融入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第三条协议回购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投资者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四条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前,应当签署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并报送本所备案。
签署方为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由所在证券公司留存备查。
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并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
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五条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进行协议回购申报,应当确认投资者已经签署主协议、风险揭示书等必要文件,并根据投资者的真实委托提交申报。
证券公司未经委托虚假申报,或者存在伪造、篡改委托内容等未按客户指令进行申报和结算等情形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证券公司通过本所相关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的协议回购申报,视为已取得投资者的委托,本所不对委托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第六条协议回购由回购双方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申报,并经交易系统确认后成交。
回购双方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相关账户的资金或者质押券在结算时足额。
第七条交易系统根据本所业务规则对符合形式要求的协议回购相关申报进行确认,不对申报的内容进行审查。
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包含交易风险揭示书)
【编号】: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甲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固定、移动电话):电子邮件:资金账户、上海证券账户、深圳证券账户:乙方: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等对本协议约定业务有约束力的规定(以下简称“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回购交易”)及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释义和定义第一条除非本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一)交易主体:指由甲方作为管理人发行、管理并依据本协议约定在乙方开立、使用资金账户、证券账户进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某一特定理财产品。
不同交易主体应使用各自独立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进行交易,并独立承担相应的交易结果及责任。
交易主体是特定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实际持有人,甲方作为交易主体的管理人。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代表交易主体自主进行本协议项下范围内的各类承诺、声明、保证、接收及发出通知、开立账户、业务申请、交易证券(含买入、卖出、撤销等)、承担违约责任、主张权利等各类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相应行为的后果由交易主体承担。
甲方与特定交易主体之委托人、托管人间就责任承担另有约定的,不影响交易主体依据本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义务及责任,交易主体应先行依据本协议承担相关责任义务后另行向第三方主张权利。
本协议约定的所有内容均独立适用于所有交易主体,各交易主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各自依据本协议约定独立交易、独立交收,互不影响。
(二)债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进行回购交易的券种。
(三)回购交易:是指融资方将债券质押给融券方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支付利息并解除质押的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5)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甲方:(出借方)地址:联系人:电话:邮编:乙方:(借款方)地址:联系人:电话:邮编:补充协议鉴于甲方与乙方已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交易”)达成协议:为此,甲、乙双方同意以下条款:一、甲方的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1.1 甲方为自然人/法人,具有中国国内与该交易相关的相关资格,完全具备缔结、履行该协议的能力和实际控制能力。
1.2 甲方将在协议生效后向乙方提供债券质押并出借,乙方遵守约定进行按时还款、以及遵守协议回购交易合法条件下的交易。
质押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甲方应指定信用等级不低于AAA 的银行为质权人,由该银行作为甲方指定的质权人,代为行使质权人权利和执行本协议。
二、乙方的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2.1 乙方定义为借款方,完全具备缔结、履行该协议回购交易的能力和实际控制能力。
2.2 乙方同意按照协议回购交易的条款,支付本金、利息和相关费用,并且在约定的时间内偿还本金和利息。
2.3 乙方同意保证质押品的安全性,不能存在任何的风险。
三、履行细节3.1 协议回购交易期限为:【填写】天,自本协议签字日起生效,到期后须还清全部本金以及利息。
3.2 乙方应当按照协议回购交易的要求提供足够的担保和保证,确保甲方权益安全。
3.3 乙方同意承担一切在质押品处置过程中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并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将拥有的全部权利转让给甲方。
四、违约责任4.1 协议回购交易各方不得违反所涉及的中国法律、法规或该交易的合同约定进行任何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2 一方违反了本协议回购交易条款,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失,应该对方进行相应的赔偿。
五、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5.1 本协议回购交易受中国法律和法规的约束和限制。
5.2 出现任何争议时,双方应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共同解决,协商不成时,应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解决,消除争议并平衡双方利益。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范本(六篇)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范本甲方:乙方:双方同意就下列房屋的买卖事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一、甲方自愿向乙方回购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出售给乙方的坐落于。
上述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甲乙双方议定甲方回购上述商品房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_____元。
三、回购期限:甲方回购上述商品房的时限为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
四、违约责任:经双方协商决定在回购上述商品房的时限内甲方无法履行回购的,则视甲方违约,甲方须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房价总额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同时按照违约天数每天支付房价总额千分之五的管理费。
违约五日后(即____年____月____日)则视为甲方自动放弃回购权利,并不得再次主张回购权利。
五、甲方在回购期限内全款回购的,如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为)的回购过程中由于二次交易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甲方全部承担。
六、甲方在回购期限内回购的,乙方务必在1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协助甲方办理房屋权属的过户手续,直至过户完成。
七、如甲方在回购时限未履行全款回购,视为主动放弃回购权利,乙方可自行出让、拍卖,回购时限起二年内乙方出让、拍卖所得总价不足原甲方出卖给乙方成交价格总额的部分,或因甲方不配合乙方出让、拍卖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违约金及管理费,由担保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代偿。
八、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担保方各持一份。
九、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及担保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 乙方(签字):_____ 甲方身份证:乙方身份证:担保方:证明方:(盖章)担保方身份证: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范本(二)第一条为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规章,参加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交易的参与者(简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签定本协议。
2024年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模板(3篇)
2024年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模板一、协议双方甲方(债券持有方):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乙方(债券购回方):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二、协议背景甲方为债券持有方,拥有以下债券:债券名称:债券代码:债券数量:债券面值:发行日期:到期日:乙方为债券购回方,拥有足够的资金进行债券回购。
本协议为甲方将其持有的债券卖给乙方后,乙方同意在约定时间内以约定价格回购债券的协议。
三、协议条款1. 鉴于甲方愿意将所持有的债券卖给乙方,并且乙方愿意以约定价格回购债券,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以下协议。
2. 甲方将债券按照以下约定的价格卖给乙方,乙方同意以约定价格回购债券。
3. 债券转让价格为:债券转让价格总额:回购价格:回购价格总额:4. 债券转让日期:年月日回购期限:自债券转让日期起,至年月日回购利率:5. 甲方应确保其对债券的所有权、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并对其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
6. 甲方应在债券转让日期前将债券交付给乙方,乙方接收债券后应及时支付债券转让价格总额。
7. 乙方应在回购日期前将债券回购,回购时应支付回购价格总额。
8. 如果甲方未按约定将债券交付给乙方,或乙方未按约定支付债券转让价格总额,都视为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 如果乙方未按约定将债券回购,或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回购价格总额,都视为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 在协议有效期内,除非双方达成书面协议确定要终止合作,否则本协议一直有效。
四、争议解决凡因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采用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双方协商指定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五、法律适用和其他1.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并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和解释。
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doc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第一条为明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协议回购的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协议回购、资金融入方和资金融出方(以下统称“回购双方”)以及协议回购的交易要素等均按《暂行办法》定义。
资金融入方为出质方,资金融出方为质权方。
第三条回购双方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协议回购,认可并自愿遵守深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接受深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自律监管。
第四条回购双方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申报,交易系统确认后生成的成交数据是回购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回购双方应当认可并遵守相关约定,确保相关账户的资金或质押券在结算时足额。
交易系统根据深交所业务规则对符合形式要求的协议回购相关申报进行确认,不对申报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五条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回购双方同意,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
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六条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交易应当确保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参与者应当根据深交所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七条资金融入方的权利主要包括:(一)按约定获得债券出质融入的资金款项;(二)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解除出质债券的质押登记;(三)在资金融出方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收取违约金;(四)其他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权利。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协议必备条款6篇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协议必备条款6篇篇1甲方(回购方):[甲方名称]乙方(被回购方):[乙方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达成如下协议:一、业务定义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是指乙方作为回购方,将其持有的债券质押给甲方,甲方作为被回购方,以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向乙方提供资金,并在回购期满时收回本金和利息的业务。
二、质押物1. 乙方用于质押的债券种类为:[债券种类],面值为[面值],数量为[数量]。
2. 乙方应确保质押的债券为合法、合规、有效的金融产品,并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3. 在回购期间,乙方不得出售、转让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于质押的债券。
三、回购期限1. 回购期限为[回购期限],自[回购起始日期]起至[回购结束日期]止。
2. 甲方应在回购期满时一次性支付回购本金和利息给乙方。
四、利率及利息计算1. 回购利率为[回购利率],甲方应按照该利率向乙方支付利息。
2. 利息计算方式为:[利息计算方式],具体计算方法为:[具体计算方法]。
3. 甲方应在每个付息日向乙方支付应付利息。
五、资金划拨1. 甲方应将回购资金划拨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 乙方应确保其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因账户信息错误或变更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六、风险控制1. 乙方应确保质押的债券价值充分覆盖回购本金和利息,并积极配合甲方进行风险控制。
2. 在回购期间,如乙方出现违约行为,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前回购、要求乙方补充质押物、限制乙方交易等。
七、违约责任1. 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回购本金和利息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2. 乙方未按约定提供质押物或违反相关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八、争议解决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交所质押回购合同范本
上交所质押回购合同范本质押式回购交易主协议甲方(资金融入方):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资金融出方):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和乙方有意愿进行上交所质押式回购交易,为明确双方在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定义与解释1. “质押式回购交易”:指甲方向乙方质押债券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返还资金和支付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的交易。
2. “回购期限”:指甲乙双方约定的回购交易的期限,自成交日起至到期日止。
3. “成交日”:指质押式回购交易成交的日期。
4. “到期日”:指回购期限届满的日期。
5. “回购利率”:指双方约定的回购交易的利率。
二、交易基本要素1. 交易品种:[具体品种]2. 交易金额:[具体金额]3. 回购期限:[具体期限]4. 回购利率:[具体利率]三、债券质押1. 甲方应将其持有的符合上交所规定的债券质押给乙方,作为履行回购交易的担保。
2. 质押债券的品种、数量、市值等应满足双方约定和上交所的要求。
四、资金与债券交付1. 成交日,乙方应按照约定将资金划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2. 甲方应在成交日将质押债券足额质押登记至乙方名下。
五、利息支付与本金返还1. 甲方应在到期日按照约定的回购利率支付利息给乙方。
2. 甲方应在到期日将回购本金足额返还至乙方指定账户,同时乙方解除质押债券。
六、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利息或返还本金,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 若乙方未能按时足额划付资金,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主协议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主协议第一条为明确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以下简称三方回购)正回购方、逆回购方(以下统称回购双方)及相关方的权利与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等规定,参加上交所三方回购的回购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本主协议。
第二条本主协议适用于在上交所市场开展的三方回购。
三方回购、正回购方(即相关债券质押关系中的出质人)和逆回购方(即相关债券质押关系中的质权人)以及三方回购业务要素等适用《暂行办法》的定义。
第三条回购双方认可并自愿遵守《暂行办法》、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与三方回购业务相关的其他规定以及对其的修改和补充,同意接受上交所和中国结算的自律管理。
第四条回购双方关于三方回购的协议由本主协议、适用的补充协议(若有)、成交记录(含回购成交协议、交易补充约定)构成,三者共同构成回购双方就每一笔三方回购的完整协议(以下统称三方回购协议)。
其中,补充协议和交易补充约定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履行。
第五条回购双方可以就三方回购相关事宜自行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回购双方协商一致,就特定一笔三方回购业务在上交所交易系统申报时,可以在申报中填报交易补充约定。
第七条回购成交协议的内容包括:(一)回购方向:回购双方按《暂行办法》规定申报并经上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回购融入、融出资金方向。
(二)回购金额:回购双方按《暂行办法》规定申报并经上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回购融入、融出资金数额。
(三)回购利率:回购双方按《暂行办法》规定申报并经上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回购融入、融出资金利率。
(四)回购期限:回购双方按《暂行办法》规定申报并经上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回购融入、融出资金期限。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精选3篇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第一条为明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协议回购的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协议回购、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以下统称“回购双方”)以及协议回购的交易要素等均按《暂行办法》与《业务指引》定义。
正回购方为出质方,逆回购方为质权方。
第三条回购双方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参与协议回购,认可并自愿遵守上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接受上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自律监管。
第四条回购双方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申报,交易系统确认后生成的成交数据是回购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回购双方应当认可并遵守相关约定。
第五条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回购双方同意,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
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六条签署本协议的参与者,应当确保符合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参与者应当根据上交所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七条本协议的签署人是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同时签署风险揭示书,并确保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风险揭示书中所列风险。
第八条正回购方的权利主要包括:(一)按约定获得债券出质融入的资金款项;(二)收取回购期间所出质债券的发行人支付的债券利息;(三)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解除出质债券的质押登记;(四)在逆回购方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收取违约金;(五)其他上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权利。
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1. 引言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是指在债券市场中,交易双方通过达成协议,一方将自己持有的债券进行质押,向另一方融资购买债券,并在约定期限内进行回购操作的一种金融交易方式。
本主协议旨在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交易流程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2. 定义• 2.1 协议双方: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买方和卖方,分别指购买方和出售方。
• 2.2 债券:指交易当事人能够按照法律规定流通的债券。
• 2.3 质押方:指债券持有方,将债券质押给另一方以获取融资。
• 2.4 回购方:指债券购买方,以购买债券的方式提供融资给质押方。
3. 交易流程• 3.1 协议签署:买方和卖方在交易前需签署主协议,明确双方的交易意愿、约定的交易条款和条件。
• 3.2 债券质押:质押方将其持有的债券质押给回购方,作为融资的担保。
• 3.3 融资资金划付:回购方向质押方划付约定的融资资金。
• 3.4 回购交易:在约定的期限内,质押方按照回购方的要求购买债券,回购方将融资资金和利息支付给质押方。
• 3.5 协议终止:交易到期后,双方完成交割和结算,协议终止。
4. 交易条款和条件• 4.1 交易金额:交易双方在签署主协议时需明确交易金额,即融资资金的数量。
• 4.2 利率:质押方通过回购合同可以确定融资利率,根据市场情况和协商确定。
• 4.3 期限:交易双方需在主协议中明确回购交易的期限,包括开始日期和到期日期。
• 4.4 提前终止:交易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回购交易,但需支付相关的违约金和利息。
• 4.5 交收和结算:交割和结算方式根据相关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双方需按照规定完成交割和结算。
5. 风险提示• 5.1 市场风险:债券价格受到市场影响,可能出现价格波动导致投资者损失。
• 5.2 违约风险:在回购交易中,质押方可能无法按时履约,导致回购方无法收回融资资金。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范本正式版
YOUR LOGO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范本正式版After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re Will Be Legal Reliance And Binding On All Parties. And During The Period Of Cooperation, There Are Laws To Follow And Evidence To Find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范本正式版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
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第一条为明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协议回购的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协议回购、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以下统称“回购双方”)以及协议回购的交易要素等均按《暂行办法》与《业务指引》定义。
正回购方为出质方,逆回购方为质权方。
第三条回购双方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参与协议回购,认可并自愿遵守上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接受上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自律监管。
第四条回购双方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申报,交易系统确认后生成的成交数据是回购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回购双方应当认可并遵守相关约定。
第五条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4234 (协议范本系列)甲方:XXXXXX乙方:XXXXXX签订日期:XXXXXX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标准版本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协议文件为经过平等协商和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第一条为明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协议回购的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协议回购、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以下统称“回购双方”)以及协议回购的交易要素等均按《暂行办法》与《业务指引》定义。
正回购方为出质方,逆回购方为质权方。
第三条回购双方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参与协议回购,认可并自愿遵守上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接受上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自律监管。
第四条回购双方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申报,交易系统确认后生成的成交数据是回购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回购双方应当认可并遵守相关约定。
第五条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回购双方同意,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
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六条签署本协议的参与者,应当确保符合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2023年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书
2023年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书主协议书协议日期:2023年月日甲方:(债券回购方)组织机构名称:证券账户名称:证券账户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传真:联系人:乙方:(债券质押方)组织机构名称:证券账户名称:证券账户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传真:联系人:鉴于:1. 甲方具备合法承继债券回购交易的能力和资金实力;2. 乙方拥有在其证券账户下的特定债券;3. 甲方和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规规定,就债券回购事宜达成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债券回购期限1.1 甲方与乙方在本协议下进行的债券回购交易的期限为一年。
1.2 若甲方需要继续持有乙方债券,则双方应在回购期满前十个交易日内协商延长债券回购期限。
第二条回购利率2.1 债券回购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相关规定进行确定,并在签署本协议时双方确认。
2.2 利率应以年利率的形式确定,并向乙方支付按照年利率计算的回购利息。
第三条回购方式3.1 债券回购的方式为乙方出借特定债券给甲方,并在回购期满时由甲方归还给乙方。
3.2 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将特定债券划入专门账户,确保甲方有权支配和处置回购出借的债券。
第四条回购款项4.1 甲方在债券回购交易日当天将回购款项支付给乙方。
4.2 回购款项应以人民币形式支付,并通过银行电汇方式进行。
第五条担保条款5.1 甲方同意就本协议项下的债券回购交易提供必要的担保。
5.2 担保方式由甲方自行决定,并在签署本协议时通知乙方。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本协议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6.2 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争议双方同意提交有管辖权的中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七条附则7.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7.2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字:签字:日期:日期:。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近年来,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日新月异,不断提升着国内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和风险管理水平。
在这个过程中,深圳证券交易所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其中,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是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一项重要业务。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是指债券持有人将自己持有的债券作为质押物,与债券回购方签订协议,在一定期限内回购债券,并支付一定的利息。
这种交易方式既能满足债券持有人的流动性需求,又能为债券回购方提供一定的资金来源。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的实施,对于提高债券市场的流动性和活跃度,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的实施,需要符合一定的规则和流程。
首先,交易双方需要签订回购协议,明确交易的期限、回购利率和质押物等相关事项。
其次,债券持有人将所持有的债券进行质押,确保回购方在交易期满时能够得到债券的所有权。
同时,深圳证券交易所作为交易的中介机构,负责监督交易的履约和结算。
最后,交易期满时,回购方需要支付债券持有人约定的回购价格,并将债券归还给债券持有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的实施,对于市场参与者来说具有多重好处。
首先,债券持有人可以通过质押债券获得资金,满足短期的资金需求,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其次,回购方通过购买质押债券获得了一定的回报,同时也为债券市场提供了流动性支持。
此外,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的实施,还有助于提升债券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增强了市场参与者的信心。
然而,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的实施需要债券市场参与者具备一定的风险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对于一些小型投资者来说可能存在一定的门槛。
其次,质押债券的评估和定价也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债券市场参与者具备一定的分析能力和市场洞察力。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甲方:(出借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开户行:账号:乙方:(借入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开户行:账号:鉴于甲乙双方愿意进行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债权质押1.1甲方拥有下列债券的所有权:(债券名称)(面值)(票号)。
1.2甲方将上述债券和其相应的权益质押给乙方作为担保,以保证本协议项下借款的还款及利息的支付。
1.3质押的债券和其相应的权益所有的风险和收益,均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债权回购2.1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购买上述质押的债券,并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或者提前到期时予以回购。
2.2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回购价格为:(回购价格)。
2.3本协议项下借款的期限为(借款期限)天,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利息3.1本协议项下借款的利息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和支付:(利息计算方式)。
3.2利率为:(利率)。
第四条履行方式4.1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付款或交付保证金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本协议项下的借款金额支付给甲方。
4.2乙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时间予以还款。
第五条违约责任5.1甲方如违反本协议约定未能履行债权质押,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2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约定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提前到期时予以回购,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法律效力6.1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并生效。
6.2本协议构成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第七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7.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7.2本协议任何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8.1本协议的修改、补充或终止应由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并经双方签署的协议确认。
8.2本协议的未涉及事项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一、背景介绍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是中国重要的证券交易所之一,为满足市场参与者多样化的融资、避险和投资需求,深交所推出了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
这种交易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便利,促进了市场的流动性和稳定性。
二、目的与范围本主协议的目的是明确交易双方就深交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所进行的具体事项达成的协议和约定。
该协议对于交易双方具有约束力。
三、交易主体本协议为深交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参与方(以下简称“交易双方”)所签署。
其中,债券质押方(以下简称“质押方”)是有充分资格履行债务的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其他经深交所批准的组织;回购方(以下简称“回购方”)是有充分支付能力的机构。
四、交易内容1. 交易品种: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品种为深交所发行的债券。
2. 交易金额:质押方将债券质押给回购方,回购方支付相应的交易金额给质押方。
3. 交易期限:质押方与回购方约定的交易期限应明确规定。
4. 利率及费用:具体的利率及相关费用应根据市场利率情况进行协商确定。
5. 交易方式:交易双方可通过自行录入系统或者电话通知等方式进行交易。
五、交易流程1. 质押方将质押品的相关信息报送给深交所,并向回购方提出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申请。
2. 深交所审核通过后,质押方与回购方签署具体的回购合同。
3. 质押方将质押品划入指定账户,并通过深交所提供的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4. 回购方在确认质押品到货后,向质押方支付相应的交易金额。
5. 交易期限届满后,回购方将交易金额返还给质押方,质押方将质押品解押并划回正常账户。
六、风险控制1. 市场风险:受市场行情的影响,债券价格可能会发生波动,导致交易双方的盈亏发生变化。
2. 信用风险:质押方可能无法按时偿还质押品的回购款项,或无法履行其他相关责任。
3. 操作风险:由于交易双方的操作失误或技术问题,导致交易无法执行或出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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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第一条为明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协议回购的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协议回购、资金融入方和资金融出方(以下统称“回购双方”)以及协议回购的交易要素等均按《暂行办法》定义。
资金融入方为出质方,资金融出方为质权方。
第三条回购双方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协议回购,认可并自愿遵守深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接受深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自律监管。
第四条回购双方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申报,交易系统确认后生成的成交数据是回购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回购双方应当认可并遵守相关约定,确保相关账户的资金或质押券在结算时足额。
交易系统根据深交所业务规则对符合形式要求的协议回购相关申报进行确认,不对申报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五条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回购双方同意,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
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六条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交易应当确保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参与者应当根据深交所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七条资金融入方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按约定获得债券出质融入的资金款项;
(二)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解除出质债券的质押登记;
(三)在资金融出方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收取违约金;
(四)其他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权利。
第八条资金融入方的义务主要包括:
(一)按照规定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申报及结算指令;
(二)在首次结算日,按约定的券种和数量出质债券;
(三)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支付资金款项;
(四)在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其他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义务。
第九条资金融出方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按约定的券种、数量取得债券质权;
(二)在回购期间拥有债券质权;
(三)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获得资金款项及利息;
(四)在资金融入方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收取违约金;
(五)其他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权利。
第十条资金融出方的义务主要包括:
(一)按照规定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申报及结算指令;
(二)在首次结算日足额融出资金款项;
(三)在到期结算日将质押债券解除质押;
(四)在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其他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回购双方进行协议回购申报的期限不得超过365天,且不得超过质押券的存续期间。
第十二条协议回购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质押券的面值总额。
购回交易金额可以为零,表示只解除质押,资金通过场外方式往来。
第十三条协议回购的质押券、百元资金年收益、回购期限、成交金额等由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确定。
回购双方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的规定,合理商定协议回购交易要素的具体内容,不得存在误导、欺诈、市场操纵或利益输送行为。
第十四条债券在设定质押登记期间,回购双方就质押券孳息及附属权利作出以下约定:(一)质押债券发生付息、分期偿还、提前赎回、到期兑付等情形的,相关资金作为质押财产,待债券解除质押登记后方可提取,同一笔回购发生部分购回的,该部分质押券解除质押正常办理,其孳息应当待该笔回购全部质押债券完成购回交易时解除质押;
(二)质押券含回售条款的,资金融入方不得行使回售权利;可转债、可交换债等质押期间,资金融入方不得行使转股、换股权利;
(三)资金融入方可作为债券持有人享有出席债券持有人大会、提案、表决、追索等权利。
第十五条回购双方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协议回购约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协议回购首次结算日,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资金融出方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资金不足,资金融出方违约;资金融入方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质押券不足的,资金融入方违约。
资金融出方资金不足且资金融入方质押券不足的,双方均违约。
(二)协议回购到期结算日,资金融入方在规定时间未进行到期确认申报,或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资金不足的,资金融入方违约。
资金融出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到期确认申报,或未提交结算指令,将质押债券解除质押的,资金融出方违约。
(三)协议回购提前终止,资金融入方未按规定或约定进行回购到期确认申报,或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资金不足的,资金融入方违约。
资金融出方未按规定或约定进行回购到期确认申报,或未提交结算指令,将质押债券解除质押的,资金融出方违约。
第十六条回购双方中任何一方发生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回购协议,也有权终止回购协议,并可要求违约方根据《暂行办法》、本协议、成交数据以及补充协议等,采取收取补息、罚息等方式进行赔偿。
第十七条回购双方中任何一方发生违约,守约方可按以下方式向违约方收取违约金,违约金包括但不限于补息、罚息等方式:
(一)协议回购首次结算日,回购一方违约的,违约方自首次结算日起(含)3个工作日内,按照回购利率以成交金额为基数向对方支付一天罚息。
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的,可以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协议回购到期结算日(或约定的回购提前终止日),资金融入方违约的,资金融入方按照回购资金延迟到账天数,以回购利率向逆回购方补息并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向资金融出方支付罚息。
资金融出方违约的,资金融出方从到期结算日(或约定的回购提前终止日)
次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向资金融入方支付罚息。
补息与罚息以协议回购的成交金额为基数。
回购双方可以在补充协议中对违约金的金额、计算方式等另行约定。
第十八条协议回购存续期间发生异常情况的,回购双方同意采取提前终止方式对异常情况进行处理。
回购双方不同意提前终止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采取继续履行或者其他深交所认可的处理方式。
第十九条回购双方同意协议回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及相关规定,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解释。
第二十条因协议回购产生的任何争议、纠纷,回购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回购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进行仲裁。
回购双方对争议解决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为开放式协议,由参与者签署后在各签署人之间生效。
参与者为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等资产管理或理财产品的,由管理人代为签署,其管理的产品在参与协议回购时,视同认可并遵循本协议。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一经签订,签署人不得变更。
质押式协议回购存在尚未了结事宜的,不得终止本协议。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两份,一份由签署人留存,另一份报送深交所(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部)。
签署方为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客户的,所在证券公司还应留存一份备查。
签署地:深圳参与者:
单位公章(适用法人机构):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签署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