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与民用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电-、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原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3-83同时废止。
建设部目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所址选择第三章电气部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主接线第三节变压器选择第四节所用电源第五节操作电源第四章配变电装置第一节型式与布置第二节通道与围栏第五章并联电容器装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电气接线及附属装置第三节布置第六章对有关专业的要求第一节防火第二节对建筑的要求第三节采暖及通风第四节其他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第1.0.6条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第2.0.1条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接近负荷中心;二、进出线方便;三、接近电源侧;四、设备运输方便;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六、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 9 9 4年11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 9 9 4 ]201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 9 8 6 ] 2 5 0号文的要求,由机械工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1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J 5 3 — 8 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机械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4年3月23日目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所址选择第三章电气部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主接线第三节变压器选择第四节所用电源第五节操作电源第四章配变电装置第一节型式与布置第二节通道与围栏第五章并联电容器装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电气接线及附属装置第三节布置第六章对有关专业的要求第一节防火第二节对建筑的要求第三节采暖及通风第四节其他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第条 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第条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接近负荷中心;二、进出线方便;三、接近电源侧;四、设备运输方便;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六、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邻;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第条装有可燃性油浸电力变压器的车间内变电所,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当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
第条多层建筑中,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电所、变电所应设置在底层靠外墙部位,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
第条高层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电所和变电所,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设置时,应设在底层靠外墙部位,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要求规范 GB50053-94
标准文档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所址选择 (2)第三章电气部分 (3)第一节一般规定 (3)第二节主接线 (3)第三节变压器选择 (4)第四节所用电源 (5)第五节操作电源 (5)第四章配变电装置 (5)第一节型式与布置 (5)第二节通道与围栏 (6)第五章并联电容器装置 (8)第一节一般规定 (8)第二节电气接线及附属装置 (8)第三节布置 (9)第六章对有关专业的要求 (9)第一节防火 (9)第二节对建筑的要求 (10)第三节采暖及通风 (10)第四节其他 (11)附录一名词解释 (11)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第1.0.6条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第2.0.1条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接近负荷中心;二、进出线方便;三、接近电源侧;四、设备运输方便;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六、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3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3-94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 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第1.0.6条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第2.0.1条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接近负荷中心;二、进出线方便;三、接近电源侧;四、设备运输方便;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六、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邻;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第2.0.2条装有可燃性油浸电力变压器的车间内变电所,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当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
第2.0.3条多层建筑中,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电所、变电所应设置在底层靠外墙部位,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
02 工业与民用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3-83试行
02 工业与民用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3-83试行(GBJ53-83试行)10.7.1 总则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并应做到保证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应按照工程特点、规模和进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进展的关系,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
设计必须从全局动身,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正确处理供电和用电的关系,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应节约有色金属,并应贯彻“以铝代铜”的技术政策。
适用于工业、交通、电气、邮电、财贸、文教等各行业的新建工程的设计。
10.7.2变电所和配电所变电所和配电所的高压及低压母线,一样采纳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的接线方式。
6kV或10kV配电所专用电源线的进线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装设断路器:事故时需要切断电源;需要带负荷切换电源;继电爱护或自动装置有要求;出线回路较多。
从总降压变电所或总配电因此放射式向配电所配电时,该配电所的进线侧,一样装置隔离开关。
变电所、配电所的6kV或10kV非专用电线的进线侧。
应装设带爱护的开关设备。
6k V或10kV母线的分段处,一样装设隔离开关。
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装设断路器。
事故时需要切换电源;需要带负荷操作;继电爱护回路或自动装置有要求,出线回路较多。
配电装置的出线侧,在有反馈可能的出线回路或架空出线回路中。
宜装设线路隔离开关。
接在母线上的阀型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一样合用一组隔离开关。
变电所、配电所架空进、出线上的阀型避雷器回路中,一样不装设隔离开关。
变压器低压倒(电压0.4kV)的总开关和母线分段开关,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时应采纳自动开关:需要自动切换电源,配电方式为变压器——母干线,且继电爱护有要求或需要带负荷操作。
变电所、配电所的操作电源一样采纳交流电源或电容贮能整流电源。
当采纳交流整流方式向断路器的真流电动操作机构合闸线圈供电时,应校核该整流合闸电源能否保证断路器在事故情形下可靠合闸。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第二节对建筑的要求高标号水泥抹面压光。
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的顶棚以及变压器室的内墙面应刷白。
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4.10 对有关专业的要求4.10.1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和高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低压配电装置和低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10.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变压器室的门应为防火门:(1)变压器室位于高层主体建筑物内。
(2)变压器室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
(3)变压器位于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
(4)变压器位于地下室或下面有地下室。
(5)变压器室通向配电装置室的门。
(6)变压器室之间的门。
4.10.3 变压器室的通风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4.10.4 配电装置室及变压器室门的宽度宜按最大不可拆卸部件宽度加0.30m,高度宜按不可拆卸部件最大高度加0.30m。
4.10.5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挡油设施或设置能将油排到安全处所的设施:(1)变压器室附近有易燃物品堆积的场所。
(2)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3)变压器室位于民用主体建筑物内。
4.10.6 配变电所中消防设施的设置:一类建筑的配变电所宜设火灾自动报警及固定式灭火装置;二类建筑的配变电所可设火灾自动报警及手提式灭火装置。
4.10.7 当配电装置室设在楼上时,应设吊装设备的吊装孔或吊装平台。
吊装平台、门或吊装孔的尺寸,应能满足吊装最大设备的需要,吊钩与吊装孔的垂直距离应满足吊装最高设备的需要。
4.10.8 高压配电室和电容器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户下沿距室外地面高度不宜小于1.80m。
临街的一面不宜开窗。
4.10.9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并装有弹簧锁。
装有电气设备的相邻房间之间有门时,此门应能双向开启或向低压方向开启。
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封面作者:Pan Hongliang仅供个人学习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10KV & under electric substation)GB 50053-1994第一章总则第1.0.1 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3 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1.0.4 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选择、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数,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 1.0.5 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第1.0.6 条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第2.0.1 条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接近负荷中心;二、进出线方便三、接近电源侧;四、设备运输方便;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六、不宜设在多尘或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吡连时,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第2.0.2 条装有可燃性油寝电力变压器的车间内变电所,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当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发布实施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年月日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号由机械工业部中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国家标准现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年月工业与民用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年月日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目次第一章总第二章所址选第三章电气部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主接线第三节变压器选择第四节所用电源第五节操作电源第四章第一节型式与布置第二节第五章并联电容器装置第一节一般规第二节电气接线及附属装置第三节布置第六章对有关专业的要求第一节防火第二节对建筑的要求第三节第四节其他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第一章总则第条第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扩第条适第条合理确定设计方第条应符合国家或第条除应执行本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第二章所址选择第条济比较确定不且不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第条当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第条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电第条高层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应设在底层靠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灰尘或导电尘埃且严重影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第三章电气部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条应第条硬导体应色别应为相第条海拔超过配电装置应选择适用其外部绝缘的冲击和工频试验高压电器用于海拔超过导体载流量可不计第条必须与接地装置有第二节主接线第条变电所的高压及低压母线宜采用单母第条配电所专用电源线的进线开关宜采用断路器或第条该分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第条配电所的或非专用电源线的进线第条或当第条应在供电侧的配电所第条当满足继电保第条向频繁操作的高压用电设备供电的出线开关兼第条或在架应装设线路隔离开第条采用或熔断器负荷开关固定式配第条第条宜装设第条当变压器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第条变压器二次侧电压为或应采用断路器第条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宜采第条变压器低压侧总开关和在总开关的出线侧及母线分段第三节变压器选择第条变压器台数应根据负荷特点和经济运行进行选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第条当其中任一其余变压器的容量应满足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第条宜大于第条当属当照明负荷较大或动力和照明采用共用变压器严重影响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冲击性负荷较大可设冲击负荷专电气装置外露导电体就第条宜选用不燃或第条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严重影响变压器安全运第四节所用电源第条配电所所用电源宜引自就近的配电变压器柜内所用可燃油油浸变压器的油量应小于当有两回路所用电源时第条第条宜设两回其中一路应引自接在电源进线断路器前面的所用变第五节操作电源第条当装有电或宜采用第条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采用硅整流作为电磁操动机构合闸电源时应校核该整流合第条小型配电所宜采用弹簧储能操动机构合闸和去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第四章配变电装置第一节型式与布置第条变电所的型式应根据用电负荷的状况和周围环宜设附设变电所或半露天变电宜设室内变电所或组合式成套变环境允许的中小城镇居民区和工厂的生活区量在第条宜装设在单独的当高压开关柜的数量为台及以下时第条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具有符合低压配能防止直径大于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第条室内变电所的每台油量为及以上的三相第条净距不应小于护等级符合能防止直径大于第条当低压值班室应有直第条变压器第条宜留有适当数量配电装置第条两段母第条供给一级负荷用电的两路电缆第条第二节通道与围栏第条应符合注海拔高度超过项数值应按每升高增大第条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的变压器四周应设不低于的净距不应小于的净距不应小于第条相邻的可燃油油浸变压器的防火净距不应小于若小于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设施各第条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外廓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外廓与表变压器的外廓与遮栏的净距不宜小于变压器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第条配电装置的长度大于低压配电装置两个出口间的距离超过尚第条高压配电室内各种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表柜后与墙净距应大于侧面与墙净距应大于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少第条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于可减为第条应符合表表注当建筑物墙面遇有柱类局部凸出时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少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第五章并联电容器装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条本章适用于电压为及以下作并联补偿用第条电容器装置的开关设备及导体等载流部分的长高压电容器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低压电容器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第条使电容器组两端的所需的时间不应大于低压电容器不应大于第二节电气接线及附属装置第条容量第条中间不第条当电可与该设备共用控制和第条单台高压电容器应设置专用熔断器作为电容器熔丝额定电流宜为电容器额定电流的第条当电容器装置附近有高次谐波含量超过规定允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第条电容器的额定电压与电力网的标称电压相同应将每相电第三节布置第条当的距离不应小于低压电容器装置可设置在低压配电室内第条下层电容器的底部距地面不应小于上层电容器的底部距地面不宜大于第条电容器外壳之间的净不宜小于第条网门与墙距离不应小于第条柜正面与墙面距离不应小于柜面之间距离不应小于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第条第条当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采用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当小于油量大于变压器总高度加及外廓两侧各加油量在及以下时变压器总高度加及外廓两侧各加第条民用主体建筑内的附设变电所和车间内变电所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应设置容量为第条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应设油量为第条在多层和高层主体建筑物的底层布置装有可燃其底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多油开关室和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有防止第二节对建筑的要求第条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第条第条不宜直通相邻第条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第条电容器室和各辅助房间的内墙表面应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第条长度大于并宜布长度大于位于楼上的配电室应至少设一个第条第三节采暖及通风第条夏季的排风温度不宜高于第条通风量应根据按夏季排风温度不超过电容器所允许的最高环可增设机械排第条其通风宜加空气过滤第条高压配电室装有较多第条在第四节其他第条控制室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第条宜设有厕所和给排水第条不应布置灯具和明平净距不应小于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附录一名词解释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表示很严格正面词采用反面词采用严禁正面词采用反面词采用不应或正面词采用宜可反面词采用不宜的规定或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附加说明参加单位及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机械工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参加单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院金成达黄宝生杨麟德吴英煜厉善庆骆传武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94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所址选择 (2)第三章电气部分 (3)第一节一般规定 (3)第二节主接线 (3)第三节变压器选择 (5)第四节所用电源 (5)第五节操作电源 (6)第四章配变电装置 (6)第一节型式与布置 (6)第二节通道与围栏 (8)第五章并联电容器装置 (9)第一节一般规定 (9)第二节电气接线及附属装置 (9)第三节布置 (10)第六章对有关专业的要求 (11)第一节防火 (11)第二节对建筑的要求 (12)第三节采暖及通风 (12)第四节其他 (13)第一章总则第1.0.2条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9)设规字第7号文的规定,是全国通用规范,即国家标准。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一、引言1.1 编写目的为确保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的安全、可靠、经济、美观,提高电力系统的运行效率,降低运行成本,特制定本设计规范。
1.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
1.3 设计依据本规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电力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进行编写。
二、设计原则2.1 安全性原则变电所设计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电力系统运行安全。
2.2 可靠性原则变电所设计应考虑设备的可靠性,降低故障率,提高运行效率。
2.3 经济性原则在满足安全性、可靠性的前提下,力求降低投资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2.4 美观性原则变电所设计应考虑美观性,与周围环境协调一致。
三、设备选型3.1 变压器3.1.1 变压器容量选择根据负荷性质、负荷等级、负荷增长率等因素,合理选择变压器容量。
3.1.2 变压器类型选择根据用途、环境条件等因素,选择油浸式、干式等类型的变压器。
3.2 断路器3.2.1 断路器类型选择根据负荷等级、开关次数等因素,选择真空断路器、SF6断路器等类型。
3.2.2 断路器容量选择根据负荷电流、短路电流等因素,合理选择断路器容量。
3.3 电缆3.3.1 电缆类型选择根据敷设方式、环境条件等因素,选择交联聚乙烯、聚氯乙烯等类型的电缆。
3.3.2 电缆截面选择根据负荷电流、短路电流等因素,合理选择电缆截面。
四、电气布局4.1 电气主接线4.1.1 电气主接线设计根据负荷性质、负荷等级、负荷增长率等因素,设计电气主接线。
4.1.2 电气主接线设备布置合理布置电气主接线设备,确保安全、可靠、美观。
4.2 配电室4.2.1 配电室设计根据负荷性质、负荷等级、负荷增长率等因素,设计配电室。
4.2.2 配电室设备布置合理布置配电室设备,确保安全、可靠、美观。
4.3 控制室4.3.1 控制室设计根据监控系统、保护装置、自动化装置等因素,设计控制室。
4.3.2 控制室设备布置合理布置控制室设备,确保安全、可靠、美观。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4]201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机械工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国家标准《1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1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3-8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机械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4年3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所址选择一、接近负荷中心;二、进出线方便;三、接近电源侧;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六、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一、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二、挑檐为燃烧体或难燃体和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旁;三、附近有棉、粮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集中的露天堆场;四、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灰尘或导电尘埃且严重影响变压器安全运行的场所。
第三章电气部分第一节一般规定L1相黄色,L2相绿色,L3相红色。
高压电器用于海拔超过1000m的地区时,导体载流量可不计其影响。
第二节主接线当分配电所需要带负荷操作或继电保护、自动装置有要求时,应采用断路器。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第1.0.6条 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第2.0.1条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接近负荷中心;二、进出线方便;三、接近电源侧;四、设备运输方便;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六、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邻;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第2.0.2条装有可燃性油浸电力变压器的车间内变电所,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当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
第2.0.3条多层建筑中,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电所、变电所应设置在底层靠外墙部位,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
第2.0.4条高层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电所和变电所,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设置时,应设在底层靠外墙部位,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完整word版)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第4.1.8条高(低)压配电室内,宜留有适当数量配电装置的备用位置。
第4.1.9条高压配电装置的柜顶为裸母线分段时,两段母线分段处宜装设绝缘隔板,其高度不应小于0.3m。
第3.5.2条中型配电所当装有电磁操动机构的断路器时,合闸电源宜采用硅整流,分闸电源可采用小容量镉镍电池装置或电容储能。对重要负荷供电时,台、分闸电源宜采用镉镍电池装置。
当装有弹簧储能操动机构的断路器时,宜采用小容量镉镍电池装置或电容储能式硅整流装置作为合、分闸操作电源。
采用硅整流作为电磁操动机构合闸电源时,应校核该整流合闸电源能保证断路器在事故情况下可靠合闸。
第3.1.2条配电装置各回路的相序排列宜一致,硬导体应涂刷相色油漆或相色标志。色别应为L1相黄色,L2相绿色,L3相红色。
第3.1.3条海拔超过1000m的地区,配电装置应选择适用于该海拔高度的电器和电瓷产品,其外部绝缘的冲击和工频试验电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压电气设备绝缘试验电压和试验方法》的有关规定。
二、单台单相负荷较大时,宜设单相变压器;
三、冲击性负荷较大,严重影响电能质量时,可设冲击负荷专用变压器。
四、在电源系统不接地或经阻抗接地,电气装置外露导电体就地接地系统(IT系统)的低压电网中,照明负荷应设专用变压器。
第3.3.5条多层或高层主体建筑内变电所,宜选用不燃或难燃型变压器。
第3.3.6条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严重影响变压器安全运行的场所,应选用防尘型或防腐型变压器。
第3.4.3条当电磁操动机构采用硅整流合闸时,宜设两回路所用电源,其中一路应引自接在电源进线断路器前面的所用变压器。
第五节操作电源
第3.5.1条供一级负荷的配电所或大型配电所,当装有电磁操动机构的断路器时,应采用220V或110V蓄电池组作为合、分闸直流操作电源;当装有弹簧储能操动机构的断路器时,宜采用小容量镉镍电池装置作为合、分闸操作电源。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所址选择 (2)第三章电气部分 (3)第一节一般规定 (3)第二节主接线 (3)第三节变压器选择 (4)第四节所用电源 (5)第五节操作电源 (5)第四章配变电装置 (5)第一节型式与布置 (5)第二节通道与围栏 (6)第五章并联电容器装置 (8)第一节一般规定 (8)第二节电气接线及附属装置 (8)第三节布置 (9)第六章对有关专业的要求 (9)第一节防火 (9)第二节对建筑的要求 (10)第三节采暖及通风 (10)第四节其他 (11)附录一名词解释 (11)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第1.0.6条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第2.0.1条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接近负荷中心;二、进出线方便;三、接近电源侧;四、设备运输方便;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六、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条文解释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条文说明)2008-07-20 13:3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94条文说明主编单位:机械工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第一章总则第1.0.2条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9)设规字第7号文的规定,是全国通用规范,即国家标准。
适用于工业、交通、电力、邮电、财贸、文教及民用建筑等各行业lOkV及以下变电所的工程设计。
各行各业(即各部门、各地区)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据此执行。
第1.0.4条本条强调变电所的设计应综合考虑,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建设标准要符合国情,并体现先进性。
不能标准过低,影响安全运行,也不能标准过高,脱离当前实际水平。
设计中还应力求降低电能消耗,节约能源,提高经济运行水平。
第1.0.5条随着国家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电气设备和器材等电工产品变化很快,生产厂家很多,为保证电气设备的运行安全可靠,设计中所选用的产品一定要符合现行的国家或行业部门的产品标准,生产厂要经国家批准并具有生产许可证,以保证产品质量。
有的生产厂家工艺水平不高,产品质量不过关,达不到现行的国家或行业部门的产品标准,甚至没有经过国家鉴定就投产。
采用不合格的产品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对设备选型,优先采用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是贯彻国家关于节约能源和保证设计质量的根本措施。
因为生产厂通过本厂的先进设备和熟练工人的技术加工和装配,以及良好的测试条件,能保证成套设备的质量,所以选用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一般是比较经济合理的。
第1.0.6条本条规定了执行本规范与其他国家标准、规范之间的关系。
变电所设计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但在设计工作中还会涉及到其他规范方面的问题,如矿山矿井、防火防爆、接地等,应按有关的国家标准、规范执行。
第二章所址选择第2.0.1条本条主要从安全运行考虑乙第五款如不能避开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第七、八款中正上方和正下方系指相邻层。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4]201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机械工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1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3-8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机械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4年3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第1.0.6条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第2.0.1条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接近负荷中心;二、进出线方便;三、接近电源侧;四、设备运输方便;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六、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B043工业与民用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工业与民用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3-83试行)10.7.1 总则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并应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
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正确处理供电和用电的关系,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应节约有色金属,并应贯彻“以铝代铜”的技术政策。
适用于工业、交通、电气、邮电、财贸、文教等各行业的新建工程的设计。
10.7.2变电所和配电所变电所和配电所的高压及低压母线,一般采用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的接线方式。
6kV 或10kV配电所专用电源线的进线侧,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装设断路器:事故时需要切断电源;需要带负荷切换电源;继电保护或自动装置有要求;出线回路较多。
从总降压变电所或总配电所以放射式向配电所配电时,该配电所的进线侧,一般装置隔离开关。
变电所、配电所的6kV或10kV非专用电线的进线侧。
应装设带保护的开关设备。
6kV或10kV 母线的分段处,一般装设隔离开关。
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装设断路器。
事故时需要切换电源;需要带负荷操作;继电保护回路或自动装置有要求,出线回路较多。
配电装置的出线侧,在有反馈可能的出线回路或架空出线回路中。
宜装设线路隔离开关。
接在母线上的阀型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一般合用一组隔离开关。
变电所、配电所架空进、出线上的阀型避雷器回路中,一般不装设隔离开关。
变压器低压倒(电压0.4kV)的总开关和母线分段开关,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自动开关:需要自动切换电源,配电方式为变压器——母干线,且继电保护有要求或需要带负荷操作。
变电所、配电所的操作电源一般采用交流电源或电容贮能整流电源。
当采用交流整流方式向断路器的真流电动操作机构合闸线圈供电时,应校核该整流合闸电源能否保证断路器在事故情况下可靠合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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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等十四本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3]1659号根据原国家建委(71)建革函字第150号通知的要求,分别由水利电力部、机械工业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等十四本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这十四本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四年六月一日起试行。
十四本规范的名称、编号及其管理单位如下:一、《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J52-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负责。
二、《工业与民用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3-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
三、《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GBJ54-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
四《工业与民用通用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5-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七设计研究院负责。
五、《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6-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负责。
六、《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J57-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负责。
七、《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设计规范》GBJ58-83,由化工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化工部化工设计公司负责。
八、《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9-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华东电力设计院负责。
九、《工业与民用35千伏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J60-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西北电力设计院负责。
十、《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J61-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北京供电局负责。
十一、《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J62-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东北电力设计院负责。
十二、《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J63-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西南电力设计院负责。
十三、《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GBJ64-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研究所负责。
十四、《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研究所负责。
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七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1)建革函字第150号通知,由原一机部第八设计院会同全国各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曾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建国以来电力工程设计和实际运行经验,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反复审查、修改后定稿。
本规范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变电所和配电所的一般规定、所址选择、变电所的形式与布置、变电所和配电所对建筑物的要求、电力电容器装置的一般要求、电气接线和布置等。
鉴于本规范是第一次编制,有些内容还有待于在今后工作中进行补充和提高。
在试行本规范的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时,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并抄送我部设计研究总院,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机械工业部一九八三年十一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并应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第1.0.2条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
第1.0.3条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正确处理供电和用电的关系,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4条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应节约有色金属,并应认真贯彻“以铝代铜”的技术政策。
第1.0.5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交通、电力、邮电、财贸、文教等各行业的新建工程的设计。
第1.0.6条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变电所和配电所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变电所、配电所的高压及低压母线,一般采用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的连接方式。
第2.1.2条6千伏或10千伏配电所专用电源线的进线侧,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装设断路器:一、事故时需要切断电源;二、需要带负荷切换电源;三、继电保护或自动装置有要求;四、出线回路较多。
第2.1.3条从总降压变电所或总配电所以放射式向配电所配电时,该配电所的进线侧,一般装高隔离开关。
第2.1.4条变电所、配电所的6千伏或10千伏非专用电源线的进线侧,应装设带保护的开关设备。
第2.1.5条6千伏或10千伏母线的分段处,一般装设隔离开关。
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装设断路器:一、事故时需要切换电源;二、需要带负荷操作;三、继电保护或自动装置有要求;四、出线回路较多。
第2.1.6条6千伏或10千伏配电装置的出线侧,在有反馈可能的出线回路或架空出线回路中,宜装设线路隔离开关。
第2.1.7条接在母线上的阀型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一般合用一组隔离开关。
变电所、配电所架空进、出线上的阀型避雷器回路中,一般不装设隔离开关。
第2.1.8条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0.4千伏)的总开关和母线分段开关,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自动开关:一、需要自动切换电源;二、配电方式为变压器 母干线,且继电保护有要求或需要带负荷操作。
第2.1.9条变电所、配电所的操作电源一般采用交流电源或电容储能整流电源。
当采用交流整流方式向断路器的直流电动操作机构合闸线圈供电时,应校核该整流合闸电源能否保证断路器在事故情况下可靠合闸。
第2.1.10条配电所的所用电源一般引自就近的380/220伏配电变压器,不另设所用变压器。
第2.1.11条装有两台及以上变压器的车间或变电所,当一台断开时,其余变压器的容量应保证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用电,该容量可计入变压器的过负荷能力。
第2.1.12条变电所中单台配电变压器(低压为0.4千伏)的容量,不宜大于1000千伏安,当用电设备的容量较大,负荷集中且运行合理时,可选用较大容量的变压器。
第二节所址选择第2.2.1条配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考虑确定:一、接近负荷中心;二、进、出线方便;三、接近电源侧;四、尽量不设在有剧烈振动的场所;五、尽量不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如无法远离时,不设在污源的下风侧。
第2.2.2条变电所的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并宜符合下列要求:一、进、出线方便;二、接近电源侧;三、运输方便。
第2.2.3条配电所和室内变电所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
第2.2.4条露天或半露天的变电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场所:一、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二、挑檐为燃烧体或难燃体的建筑物旁;三、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旁;四、附近有棉、粮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五、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灰尘或导电尘埃,且严重影响变压器安全运行的场所。
第三节变电所的形式与布置第2.3.1条本节适用于电压为10千伏及以下,装有可燃性油油浸式电力变压器的变电所。
第2.3.2条周围环境正常的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宜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
注:环境正常系指无爆炸和火灾危险、无腐蚀性气体、无导电尘埃和灰尘少的场所。
第2.3.3条室内变电所一般采用附设变电所,当负荷小而分散时,宜采用独立变电所,在负荷大的多跨厂房内,可采用车间内变电所。
第2.3.4条杆上变压器台,一般适用于居民区或负荷较小的场所。
第2.3.5条高压开关柜宜装设在单独的高压配电装置室内。
当高压开关柜数量较少时,也可和低压配电屏装设在同一房间内。
当高压开关柜和低压配电屏为单列布置时,两者的净距不应小于2米。
第2.3.6条高压配电装置室内应留有适当数量开关柜的备用位置。
第2.3.7条有人值班的配电所,应有单独的值班室;当有低压配电装置室时,值班室可与低压配电装置室合并。
高压配电装置室与值班室应直通或经过走廊相通。
第2.3.8条配电所的辅助生产建筑物,应根据生产需要和节约的原则确定。
第2.3.9条变压器外廓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净距,不应小于表2.3.9所列数值。
变压器外廓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最小净距表2.3.9第2.3.10条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的变压器四周,应设固定围栏。
变压器外廓与围栏或建筑物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0.8米。
变压器底部距离地面不应小于0.3米。
相邻变压器外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米。
第2.3.11条当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供给一级负荷用电时,相邻变压器的防火净距不应小于10米,当小于10米时应设置防火墙。
第2.3.12条由同一配电所供给一级负荷用电时,母线分段处应有防火隔板或隔墙。
供给一级负荷用电的电缆不应通过同一电缆沟。
第四节对建筑物的要求(Ⅰ)防火第2.4.1条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低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第2.4.2条室内变电所的每台油量为60公斤及以上的变压器,应设在单独的变压器室内。
第2.4.3条车间内变电所的变压器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或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生产厂房内;如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内时,厂房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
第2.4.4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变压器室的门应为防火门:一、变压器室位于车间内;二、变压器室位于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三、变压器室附近有粮、棉及其它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四、变压器室位于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五、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第2.4.5条变压器室的通风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第2.4.6条建筑物外墙距离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的变压器外廓5米以内时,在变压器总高度加3米及外廓两侧加3米(变压器油量在1000公斤以下时,两侧各为1.5米)的外墙范围内,不应有门、窗或通风孔。
第2.4.7条车间内变电所的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贮油池。
第2.4.8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档油设施或设置能将油排到安全处所的设施。
一、变压器室位于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二、变压器室附近有粮、棉及其它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场所;三、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第2.4.9条变压器室位于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应设置能将油排到安全处所的设施。
第2.4.10条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中,油量为1000公斤及以上的变压器,应设置容量为100%油量的挡油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