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瑞思创: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12-01
中瑞思创: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0年7月) 2010-07-28
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职权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以下担保事项:(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7)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十三)审议批准下述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事项:(1)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2)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4)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中瑞思创:关于聘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的独立董事意见 2010-05-22
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本人在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交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就公司总经理提交的《关于聘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经审阅王永革先生的履历等材料,认为王永革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王永革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王永革先生为常务副总经理候选人,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王永革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任期从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2012年2月26日止。
独立董事:
何元福 马 骏 赵荣祥
2010年5月20日。
企业信用报告_中瑞联合(北京)证券咨询有限公司
目录一、企业背景 (5)1.1 工商信息 (5)1.2 分支机构 (5)1.3 变更记录 (5)1.4 主要人员 (6)1.5 联系方式 (7)二、股东信息 (7)三、对外投资信息 (7)四、企业年报 (7)五、重点关注 (9)5.1 被执行人 (9)5.2 失信信息 (9)5.3 裁判文书 (9)5.4 法院公告 (9)5.5 行政处罚 (9)5.6 严重违法 (10)5.7 股权出质 (10)5.8 动产抵押 (10)5.9 开庭公告 (10)5.11 股权冻结 (10)5.12 清算信息 (10)5.13 公示催告 (10)六、知识产权 (11)6.1 商标信息 (11)6.2 专利信息 (11)6.3 软件著作权 (11)6.4 作品著作权 (11)6.5 网站备案 (11)七、企业发展 (11)7.1 融资信息 (11)7.2 核心成员 (12)7.3 竞品信息 (12)7.4 企业品牌项目 (12)八、经营状况 (12)8.1 招投标 (12)8.2 税务评级 (12)8.3 资质证书 (12)8.4 抽查检查 (13)8.5 进出口信用 (13)8.6 行政许可 (13)一、企业背景1.1 工商信息企业名称:中瑞联合(北京)证券咨询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110106021573626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6MA006NK69Q法定代表人:孙芳芳组织机构代码:MA006NK6-9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所属行业:资本市场服务经营状态:开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注册时间:2016-07-01注册地址:北京市昌平区育知东路30号院1号楼16层2单元1614营业期限:2016-07-01 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证券投资咨询;证券信息咨询;市场调查;企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服务;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中瑞医药: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精选层挂牌后适用)
证券代码:839574证券简称:中瑞医药主办券商:国盛证券黑龙江省中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一、审议及表决情况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黑龙江省中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精选层挂牌后适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黑龙江省中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做好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管理的目的和原则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清华同方以股票收购方式吸收合并鲁颖电子案例.
清华同方以股票收购方式吸收合并鲁颖电子案例作者简介:胡玄能(1964)男汉族江西省人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财会系副教授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投资系博士生一、引言美国著名经济学家乔治·丁·施蒂格勒曾说过:没有一个美国大公司不是通过某种程度、某种方式的兼并而成长起来的,几乎没有一家大公司主要是靠内部扩张成长起来的。
这句话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并购重组对公司成长的重要作用。
随着90年代科技的飞速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经营环境的根本变化促使企业经营战略的转变,企业更加注重销售收入和利润的不断增长。
因此企业纷纷参与争夺适合数字化时代的战略制高点,促使技术不断进步,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和垄断势力。
企业并购是企业经营战略快速调整和转变的法宝,因此企业并购风起云涌,西方世界掀起了第五次企业并购浪潮,我国企业也不甘示弱,尤其在1998年,与其他西方国家企业一样,企业并购高潮迭起,令人目不暇接。
就在1998年,清华同方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清华同方)以股票收购方式并购山东鲁颖电子股份公司(以下简称鲁颖电子),开创用股票收购股权方式完成吸收合并,采用权益集合法进行合并会计处理的先河。
这一方式在证券界及会计界引起很大反响,对证券监管部门、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也提出了诸多前所未有的问题。
二、并购各方基本情况1 清华同方清华同方股份公司是以清华大学为依托具有高校背景的股份公司,经中国证监会[监发字(1997)31文号]批准,公司于1997年6月12日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200万股,每股发行价8.28元,并于1997年6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跟一般的高科技上市公司相比,清华同方具有更雄厚的科研实力与先进的科技水平及源源不断的后续科研创新能力。
为使公司经营规模和经济效益保持持续、稳定、快速增长,适应“领域多、产品多、高技术、高附加值、高成长性”的经营特点,公司突破发展产业的传统思路,构筑有自己经营特点的增长模式。
日沪深重大事项公告快递
日沪深重大事项公告快递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000606)青海明胶: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青海明胶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月12日召开,选举许正中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审议通过《公司董(监)事、独立董事年度工作津贴方案》的议案。
(000035)ST科健:1月29日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0年1月29日(星期五)下午2:00。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5.股权登记日:2010年1月22日6.登记时间:2010年1月27日、28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至5:30)7.会议审议事项:《关于续聘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000676)思达高科:重大诉讼事项持续披露2010年1月12日,思达高科接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民四初字第33-1号民事裁定书,就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一案裁定如下:准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撤回起诉。
目前,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借款已到期归还,本息结清,借款额度正常循环使用,公司资金周转正在恢复正常。
(000100)TCL集团:1月28日召开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会议地点:深圳市科技园高新南一路TCL大厦B座19楼第一会议室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0年1月28日上午10点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5.股权登记日:2010年1月21日6.登记时间:2010年1月27日7.会议审议事项:《关于变更公司200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000100)TCL集团: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TCL集团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1月12日召开,审议并通过《关于聘任郭爱平先生为本公司副总裁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200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通知召开本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中瑞思创: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09
关于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8楼电话:+86 571 87901110 传真:+86 571 87902008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编号:TCYJS2011H092号致: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思创”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中瑞思创2010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瑞思创2010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中瑞思创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中瑞思创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中瑞思创2010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一)经本所律师查验,中瑞思创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1年3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1、审议《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审议《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3、审议《201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4、审议《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5、审议《关于201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6、审议《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路楠先生主持。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
中瑞思创: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0-06-01
证券代码:300078 证券简称:中瑞思创 公告编号:2010-004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4月12日证监许可[2010]433号文《关于核准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的核准,由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7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58.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986,000,000.00元。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天健验(2010)99号验资报告进行审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986,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51,917,0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934,083,000.00元。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分别在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钱塘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支行(上述银行统称“开户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帐户,并由公司董事长路楠先生与开户银行及国信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一、公司已在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10942266601,截至2010年5月24日,专户余额为7246万元。
瑞茂通资产重组中的业绩承诺与盈余管理案例分析
瑞茂通资产重组中的业绩承诺与盈余管理案例分析3瑞茂通资产重组中的业绩承诺与盈余管理案例介绍3.1公司简介3.1.1公司的发展历程回顾瑞茂通全称为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系中瑞投资为整合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煤炭供应链管理企业并实现该等业务的整体上市而专门设立的管理型持股公司。
瑞茂通是国内煤炭、铁矿、棉花等大宗商品供应链管理服务商。
瑞茂通旗下的煤炭供应链管理业务公司,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很强的竞争实力。
其拥有十多年的行业经验,掌握了丰富稳定的资源渠道与多样化的分销渠道。
上游,公司以山西为国内核心采购区域,同时覆盖陕西、内蒙、甘肃、宁夏、新疆等多个煤炭资源地,并且与部分大型煤炭供应商的稳定合作时间超过十年。
同时公司积极开拓海外进口业务,目前已经涉足印度尼西亚、朝鲜、美国、南非、蒙古国在内的多个国家。
公司在国内国际多资源地多煤种的稳定采购保证了下游客户多样化的需求。
下游,公司与电力、冶金、化工、建材等多家大型用煤客户建立了长期战略合作关系。
瑞茂通由郑州永和泰投资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6日以现金方式出资设立,设立时注册资本为2,500万元,于2010年12月16日注册资本增至36,000万元,此次增资后为了取得进一步发展,公司开始谋划上市,于2012年借壳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实现上市,成为中国A股板块的成员之一,标志着瑞茂通新纪元的到来。
2013年,公司完成供应链运营商向供应链平台服务商的成功转型,开展供应链金融,涉足动力煤期货。
2014年,继续深化供应链平台管理服务,做精做细供应链金融,搭建智慧供应链平台。
2015年,瑞茂通正式推出以煤炭交易为主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易煤网。
同年,公司正式介入棉花、铁矿石等其他大宗商品,完成瑞茂通商品、电商、供应链金融三大板块的战略布局。
瑞茂通自2010年7月26日成立后,股本结构经历三次变化,详细情况如下:3.1.2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控制关系上文涉及的郑州永和泰投资有限公司系中瑞投资的全资子公司,而中瑞投资为万永兴控制的大型投资集团,万永兴与刘轶分别持股中瑞投资70%、30%的股份,由此可见瑞茂通的实际控制人为万永兴。
公司内控制度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第三条 独立董事任职基本条件:(一)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08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它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人(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人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己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五)为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CSMAR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数据库
CSMAR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数据库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数据库主要是以研究为目的而设计,按照国际标准数据库(Compustat)的惯例开发,以2006年财政部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为基本框架,我们于2007年对本公司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调整。
新库中包含了原来的五大数据库,即财务年报数据库、财务中报数据库、财务季报数据库、金融财务数据库和B股财务数据库。
并对报表进行了重新分类,包括资产负债表文件、利润表文件、现金流量表—直接法文件和现金流量表—间接法文件。
新结构的设计基本遵循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合并报表列报格式,适用于所有行业(包括一般行业、银行、保险和证券业等),并能往前兼容历史数据。
数据库特色字段提取更便捷用“会计期间”来区分年、中、季报。
如:选定“会计期间”等于“2007-12-31”,则表示为2007年年报,若选定“会计期间”等于“2007-03-31”,则表示为2007年第一季季报。
用“会计期间”来区分“年初”和“年末”数据。
如:选定“会计期间”等于“2007-01-01”,则表示2007年年初数据;等于“2007-12-31”,则表示为2007年年末数据。
此处举例说明,资产负债表数据:证券代码会计期间报表类型货币资金流动资产合计固定资产净额无形资产净额资产总计2001-01-01A.93.56.71.35.77 2001-12-31A.24.03.52.35.29 2004-06-30A.38.72.83.07.29 2007-03-31A.54.58.55.48.212005-09-30A.99.55.490.31报表类型:A=合并报表,B=母公司报表。
财务数据结构更标准由于会计制度的变迁,不同时期相同项目的涵盖范围可能不同。
如2007年新准则使用之前,“股东权益合计”是指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权益部分,该项与“少数股东权益”并列列示,即认为“少数股东权益”不属于报表披露的公司的股东权益。
2007年新准则规定,“股东权益合计”中包括“少数股东权益”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中瑞医药: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精选层挂牌后适用)
证券代码:839574 证券简称:中瑞医药主办券商:国盛证券黑龙江省中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一、审议及表决情况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黑龙江省中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精选层挂牌后适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黑龙江省中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黑龙江省中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用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消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五)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其他人员和机构。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瑞思创:对外投资公告 2011-03-02
证券代码:300078 证券简称:中瑞思创公告编号:2011-006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1、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思创”或“公司”)与绍兴市理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理德”)、自然人孙建平共同出资设立浙江思创理德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暂定,以工商登记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思创理德”),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出资5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在思创理德设立注册验资前到位;绍兴理德出资441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4.1%,第一期出资不低于330万元,在思创理德设立后1年内出资到位,其余出资在2年内出资到位;自然人孙建平出资49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第一期出资不低于36万元,在思创理德设立后1年内出资到位,其余出资在2年内出资到位。
本次投资的资金来自公司自有资金。
2、本次投资已提交中瑞思创2011年2月28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次投资在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二、投资协议其他主体介绍(一)绍兴理德1、名称:绍兴市理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3、注所:绍兴市嘉禾商务楼10层A24、法定代表人:金晓华5、注册资本:人民币10万元6、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投资信息咨询、企业管理策划咨询、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7、成立日期:2002年1月25日8、股东构成:金晓华出资2.3万元占注册资本23%;卢勇出资1.8万元占注册资本18%;柯向东出资1.8万元占注册资本18%;贾波出资1.8万元占注册资本18%;阮新华出资1.8万元占注册资本18%;方敏出资0.5万元占注册资本5%。
海立美达: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010-12-21
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二○一○年二月十二日上午在青岛即墨市青威路1626号公司会议室举行。
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
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有效。
本次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一、 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二、 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三、 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四、 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五、 审议通过了《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公司2009年度实现净利润47,985,918.22元,按2009年度实现的公司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4,798,591.82元,公司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为43,187,326.40元。
为了保证公司的长远发展及股东的长期利益,公司拟对2009年度利润不进行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六、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0年度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七、 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议案》;根据公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公司计划于2010-2011年度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具体发行方案包括:1、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元。
2、发行数量:不低于2,500万股。
具体发行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股票发行时实际情况确定。
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条经董事会秘书授权,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公司内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单位、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概念及范围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方针的重大变化,如公司的发展规划;(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如公司拟投资设立新公司;(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如公司对下属分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或反担保;(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如银行借款合同或者银行授信业务合同;(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或无法履行职责;(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十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四)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十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六)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十七)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八)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二十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二十二)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二十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二十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二十五)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二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二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二十八)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中瑞思创:《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更正公告 2010-04-23
《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更正公告
2010年4月20日刊登的《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中,在“三、网下发行”之“1、提供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信息”部分的“提供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 107家”表述有误,现更正为“本次发行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共186家,其中提供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 105家,对应有效申购数量之和为28,360万股。
”
由此给投资者带来了不便,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发行人: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4月23日。
中瑞医药: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精选层挂牌后适用)
证券代码:839574 证券简称:中瑞医药主办券商:国盛证券黑龙江省中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一、审议及表决情况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黑龙江省中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精选层挂牌后适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黑龙江省中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黑龙江省中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公司为子公司及联营公司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
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担保等。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条件第四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四)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五)公司之联营公司。
第五条如有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与其发展业务合作关系的非关联方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且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章对外担保履行的程序第一节担保对象的审查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公司财务部负责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中瑞思创: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2010-04-13
国信〔2010〕137号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保荐机构声明: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一、项目运作流程(一)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内部审核流程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本保荐机构”)制订了切实可行的业务管理规范,项目的内部审核主要通过项目组所在业务部门审核、投资银行事业部审核、内核小组审核和投资银行委员会审核等,其具体流程如下图所示:(二)立项审核根据国信证券业务管理规范的要求,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思创”、“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立项申请在取得王颖、李鑫两名保荐代表人书面同意、由项目组所在的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十五部内部讨论初步确认项目可行、并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在2009年3月5日报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申请立项。
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由综合管理部对该项目立项申请进行审定、并经保荐业务负责人和内核负责人确认后,于2009年3月18日确认同意本项目立项。
(三)项目执行的主要过程1、项目组成员构成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十五部对本项目进行了合理的人员配置,组建了精干有效的项目组。
项目组成员在财务、法律、行业研究、投行业务经验上各有所长,包括: 姓名 职务 项目角色 备注王颖 投行事业部业务部副总经理保荐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辅导人员注册会计师李鑫 投行事业部项目经理 保荐代表人、辅导人员 注册会计师陈敬涛 投行事业部项目主办 项目协办人、辅导人员 -周波 投行事业部高级经理 辅导人员、项目组成员 -任绍忠 投行事业部项目主办 辅导人员、项目组成员 注册会计师付 辉 投行事业部项目经理 项目组成员 律师裘 捷 投行事业部业务主办 项目组成员 -毛 靖 投行事业部业务主办 项目组成员 -楼 瑜 投行事业部业务主办 项目组成员 注册会计师2、尽职调查主要过程项目组在保荐代表人王颖、李鑫的组织领导下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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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78 证券简称:中瑞思创公告编号:2010-017
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10年11月23日以电子邮件、专人送达形式发出。
会议于2010年11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路楠先生主持,会议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原《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现修改为: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上述人员仍遵守前款承诺。
2、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的议案》;
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现修改为: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上述人员仍遵守前款承诺。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修订后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办法》全文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10年12月16日召开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О一О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