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道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城市双修”工作方案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城市双修”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20•【字号】朝政办发〔2017〕153号•【施行日期】2017.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城市双修”工作方案的通知朝政办发〔2017〕153号双塔区、龙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城市双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20日朝阳市“城市双修”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规〔2017〕59号)要求,结合我市发展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为理念,以挖掘历史文脉、塑造城市风貌特色为重点,以恢复城市自然生态环境、改善人居环境为目标,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全面推进我市“生态修复、城市修补”(以下简称“双修”)工作,为建设生态、宜居、历史文化特征明显的现代化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双修区域和范围“城市双修”的区域和范围为朝阳市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总面积57平方公里。
三、工作目标科学评估城市发展与生态状况,推进一批有实效、有影响、可示范的“城市双修”项目,到2020年年底,完成城市双修工作,补足城市短板,使被破坏的自然环境和地形地貌得到修复,城市设施、空间环境和景观风貌得到修补,城市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城市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明显提升,城市历史文化特色风貌突显,建设生态、宜居、文明、美丽的现代化新朝阳。
四、主要项目和进度安排(一)开展专项规划和城市设计。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朝政办发〔2016〕46号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朝政办发〔2016〕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6日朝阳市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政府部门企业信息公示和管理工作,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营造守法诚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辽宁省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政府部门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公示和管理企业信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依法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为“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信息,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信息保密审查机制。
公示的企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市工商局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推进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工作,配合做好全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管理和维护。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各级行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各级行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05•【字号】朝政办发[2008]94号•【施行日期】2008.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各级行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朝政办发〔2008〕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各级行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八月五日朝阳市各级行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为健全和完善各级行政领导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进一步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力度,切实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和省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责任制文本。
一、安全生产工作管辖原则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行业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各级政府对本辖区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依规实行属地监管的驻在单位)必须接受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事故查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里有关规定办理。
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和国家、省相关规定处理。
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一)市、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市长、县(市)区长是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24•【字号】朝政办发〔2021〕37号•【施行日期】2021.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计划管理第三章项目审批管理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朝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程序和监督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和《辽宁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储备、决策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稽察监督和后评价等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四)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五)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其他专项建设资金。
第三条本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所辖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严格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城区便民市场设置方案的通知-朝政办发〔2019〕51号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城区便民市场设置方案的通知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城区便民市场设置方案的通知朝政办发〔2019〕51号双塔、龙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城区便民市场设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9日朝阳市城区便民市场设置方案为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解决城区便民市场缺失、流动占道经营问题,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卫生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区实际,在城区部分地段设置早市、夜市和便民市场。
一、设置2处早市(一)西梁早市具体位置:和平街二段,长江路以南至振兴路以北,尚志公园南门以东至和平街以西。
(二)凤凰早市具体位置:大凌河东侧、珠江大桥桥下附近。
早市经营时间:8时前。
二、设置1处夜市西梁夜市。
具体位置:和平街与振兴路交汇处以西至尚志公园南门以东。
经营时间:17时至22时。
三、设置14处便民市场(一)春华市场具体位置:新建春华市场楼西侧、南侧,朝阳大街以东、北大街以西、燕山路以南、新夏雨小区路以北。
(二)重型市场具体位置:重型小区内,淮河路以北,长青路以南。
(三)辽河街北段市场具体位置:黄河路与辽河街交汇处北段,龙江路九中东侧。
(四)凤凰城市场具体位置:亚历山大医院以西,榆林路凤祥园南门以东。
(五)绿波园市场具体位置:南塔公安分局以南至凌河湾小区以北。
(六)文祥豪府西区市场具体位置:文祥豪府西区住宅建筑红线以西至文祥豪府西区西侧住宅以东。
(七)中心市场具体位置:原中心市场区域内。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市政府重点工
作任务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4.03.02
•【字号】朝政办发〔2024〕7号
•【施行日期】2024.03.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
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2024年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
各牵头领导要全面负责工作任务的推动落实,常态化调度指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地。
各牵头部门(单位)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结合全面工作目标,夯实各项工作任务,台账化管理,工程化推进。
各责任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务求实效。
二、统筹协调推进。
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职能,积极争取上级对口部门支持,加强部门间协同协作,形成推进合力。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发挥抓落实“主力军”作用,确保全面完成各项指标任务。
三、加强督查考核。
各牵头部门要加强各项工作任务的调度、研判、协调和指导。
市政府督查室(绩效办)要将方案中的各项指标任务作为市政府考核各县
(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单位)的重要内容,逐月调度督查进展情况,每季度向市政府报告落实推进情况。
附件:2024年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日。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14•【字号】朝政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朝阳市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2022年3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第八章会议制度第九章公文审批制度第十章督查考评制度第十一章工作纪律第十二章廉政和作风建设第十三章附则朝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履行维护国家“五大安全”政治使命,聚焦补齐“四个短板”、扎实做好“六项重点工作”,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诚信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及其组成人员要自觉提高政治站位,旗帜鲜明讲政治,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拥护和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市政府认真落实市委决策部署,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23•【字号】朝政办发〔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月23日朝阳市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任务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29号)精神,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推动实施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结合朝阳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引领,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坚持节能优先,夯实高效利用资源、严格保护生态环境、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发展基础,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空间格局,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道路,确保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我市绿色发展迈上新台阶。
(二)基本原则。
——重点突破,融合发展。
以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等为重点率先突破,做好与农业、制造业、服务业和信息技术的融合发展,全面带动一二三产业和基础设施绿色升级。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本级增收节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本级增收节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21•【字号】朝政办发〔2020〕35号•【施行日期】2020.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本级增收节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本级增收节支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21日朝阳市本级增收节支工作实施方案2020年,受经济转型升级、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新冠肺炎疫情等影响,减收增支因素异常突出,市本级财政出现前所未有的困难。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编制2020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财政部关于2020年地方压减一般性支出有关事项的通知》《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应对新冠疫情对财政收支影响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保证本级预算正常执行,保障“三保”、疫情防控等重点、刚性支出,实现全年财政收支平衡,特制定本方案。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努力增加政府收入(一)加强税收征管。
1.利用大数据和现代化征管平台,提升税源监测质效,抓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税收管理,深挖潜力保障税收稳定增长;积极向上争取免抵调库指标,规范车船税征管增加收入;推进税收风险动态“信用+风险”管理,对纳税人实行差别化精准管理;加强社会综合治税体系建设,大力推进“非接触式”的线上办理纳税,延长纳税申报期限。
(责任部门:市税务局)2.加大清理欠税力度,继续利用解决办事难中央督查的群众购买商品房长期不能办房证的契机清理欠税。
(责任部门:市税务局、自然资源局)(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
3.加大专案罚没收入、城市道路挖掘占用费等非税收入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切实做到及时足额缴库,严禁挤占挪用、坐收坐支。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朝政办发〔2019〕30号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朝政办发〔2019〕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17日朝阳市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一、立法项目安排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项目共2部,分为力争年内完成项目和调研项目:(一)力争年内完成项目(1部,地方性法规)。
《朝阳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草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起草,8月15日前完成起草工作。
(二)调研项目(1部,地方性法规)。
《朝阳市停车管理规定(草案)》,市公安局、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年底前完成调研工作。
二、工作要求(一)严格落实立法工作计划。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工作。
对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起草部门要集中力量,严格按照《朝阳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50号)要求做好起草工作,确保按时报送立法草案。
对调研项目,负责部门要认真开展立法前评估,充分论证立法必要性,扎实做好立法前期工作。
相关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积极配合起草部门、调研部门,共同完成年度立法任务。
(二)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切实提高起草质量。
一要服从、服务于全市改革发展大局,主动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站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进行制度设计,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加强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加强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29•【字号】朝政办发〔2017〕42号•【施行日期】2017.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加强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朝政办发〔2017〕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加强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29日朝阳市加强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提升城市品位,在城市管理中融入朝阳文化、凸显朝阳特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城市管理现代化为引领,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突出重点、补齐短板,着力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塑造城市特色风貌、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创新城市管理服务,建立具有朝阳特色的城市管理、城市发展新途径。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服务民生。
把人民满意作为城市管理的出发点、落脚点,持续提升城市功能和城市宜居度。
(二)坚持协调推进,齐抓共管。
构建城市综合服务管理机制,形成目标明确、权责明晰、齐抓共管的城市管理工作格局。
(三)坚持统筹兼顾,源头治理。
进一步增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协调性,综合考虑公共秩序管理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合理安排公共设施和空间布局。
(四)坚持重点突破,示范引领。
从解决突出问题入手,打造示范区域、示范街路和示范社区,以点串线、以线连片、以片带面,推动市容市貌有明显改善。
(五)坚持改革创新,长效管理。
深化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加强网格化管理,推进数字化城管建设,实现城市管理网格化、智慧化、长效化。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03•【字号】朝政办发〔2020〕67号•【施行日期】2020.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3日朝阳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改革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要求,加快推进我市失业保险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提升基金使用效率,增强基金保障能力,促进失业保险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朝阳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省下达的任务指标,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制度,统一失业保险政策,明确各级政府责任,理顺基金管理体制,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更好顺应人民群众拥有更可靠社会保障的新期待,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促进公平。
依法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保持适度待遇水平,兼顾公平与效率,合理调节各方面利益关系,增强制度的公平性,促进社会公正和谐。
明确责任。
完善失业保险工作责任分担机制,建立各级政府责任明晰、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的责任。
防控风险。
实行基金市级集中统一管理,全市统筹调度使用,合理均衡地区间基金负担,提高基金整体抗风险能力,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城市综合治理“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城市综合治理“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04•【字号】朝政办发〔2018〕109号•【施行日期】2018.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城市综合治理“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朝政办发〔2018〕1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城市综合治理“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4日朝阳市城市综合治理“百日行动”实施方案为切实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基础差、秩序乱、设施缺、打击软、意识差等问题,打造文明畅通有序的城市环境,有效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市政府决定从7月1日至10月10日组织开展城市综合治理“百日行动”,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市城市工作会议有关要求,以改善环境、服务民生为主线,以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城市管理薄弱环节为突破口,加快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改善城市市容面貌,塑造城市精品亮点,推进城市秩序优化,通过百日集中整治实现城市形象改观、功能完善、品质提升、管理规范,为全市人民营造整洁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
二、总体目标按照“完善基础、强化整治、突出重点”总体要求,从7月1日起,利用100天左右时间,在市区集中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努力使城市薄弱地段脏乱差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提升,环境面貌和市容秩序明显改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逐步健全,实现城市环境整洁有序、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增强。
三、整治重点(一)城市管理基础差。
主要表现为各部门唱独角戏多,局限于自己单个部门职责,综合整治力度差;市中心相对较好,郊区和城乡结合部明显不足。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政务服务事项进驻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一门”集中办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政务服务事项进驻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一门”集中办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05•【字号】朝政办发〔2018〕133号•【施行日期】2018.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政务服务事项进驻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一门”集中办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朝政办发〔2018〕1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政务服务事项进驻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一门”集中办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5日朝阳市政务服务事项进驻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一门”集中办理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对行政审批服务“一门”办理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务服务事项进驻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一门”集中办理工作进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实施政务服务事项“一门”集中办理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行审批服务“一门”办理的重要政治任务,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政府管理方式的必然要求,是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转变机关作风、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增强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省政府已将该任务列入考核。
全市上下必须高度统一思想,以开拓创新的精神,求真务实的作风,扎实推进该项工作的落实。
二、工作目标实施政务服务事项“一门”集中办理,以更快、更好、更方便办事企业和群众为目标,确保到2018年底,实现70%以上的市级政务服务事项进驻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大厅(以下简称政务服务大厅),到2019年底,除对场地有特殊要求的事项外,实现市级政务服务事项“应进必进”。
三、主要任务(一)明确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的部门和办理事项。
根据市级政务服务目录,凡公布保留有市级政务服务事项的部门,原则上必须进驻政务服务大厅,设立窗口。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31•【字号】朝政办发〔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朝政办发〔2018〕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朝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31日朝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朝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5]3号),设立朝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构规格为正处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加挂朝阳市物价局牌子。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中央政府专项资金使用审批:能源领域技术研发资金、行业规划和行业标准经费。
2.取消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审核。
3.取消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
4.取消重要商品年度计划审批:煤层气商品量分配计划。
5.取消注册企业培训师资格认证。
6.取消中国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
7.取消火力发电可靠性金牌机组和供电可靠性金牌企业表彰。
8.取消企业发行外债的额度审批。
9.取消天然气商品量分配计划审批。
10.取消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备案。
11.取消市级医疗机构制剂定价。
12.取消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定价。
13.取消生猪定点屠宰费定价。
14.取消爆破作业服务费定价。
15.取消城建档案馆技术咨询服务费定价。
16.取消存量房查档费定价。
17.取消垃圾托运费定价。
18.取消房屋网络信息服务费定价。
19.取消旧机动车市场交易服务费定价。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本级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朝政办发〔2017〕98号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本级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本级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朝政办发〔2017〕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朝阳市本级预算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参照制定本地区预算管理规定,并报市政府备案。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23日朝阳市本级预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预算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朝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本级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收支平衡的原则。
市本级年度预算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和省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二)量力而行的原则。
支出预算编制应坚持量入为出、有保有压、厉行节约,优先保障工资、运转和重点民生支出,不得在上述支出存在缺口的情况下安排其他支出。
(三)完整细化的原则。
市级政府的全部收支都应纳入预算。
省以上提前告知的转移支付预计数应全部编入市本级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功能分类应编列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编制到款;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编制。
专项转移支付应分地区、分项目编制。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编列到项。
(四)严格预算约束的原则。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5•【字号】朝政办发〔2023〕37号•【施行日期】2023.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5日朝阳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3〕11号)精神,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健全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按照实施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完善政策制度,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基本养老服务是指由国家直接提供或者通过一定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向老年人提供的,旨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必需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包括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关爱服务等内容。
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内容、标准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十四五”时期重点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时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三)工作原则。
——基础性原则。
着眼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照料需要。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4•【字号】朝政办发[2008]63号•【施行日期】2008.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朝政办发〔2008〕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政府各部门、市(中、省)直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贯彻落实《条例》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政府信息的搜集、整理、审查和发布工作。
市、县两级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都要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工作。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为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要进行保密审查。
政府信息发布的主要载体是政府网站、《朝阳政报》、《朝阳日报》、朝阳电视台、朝阳电台等。
有关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及时发布政府信息。
各有关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发布前要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沟通联系,按照政府信息报送、发布制度规范操作。
有关行政机关产生的政府信息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虽未提到,但仍需公众广泛知晓的,也要按政府信息公开的操作规程及时、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
各县(市)区政府按本《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乡(镇)政权机关的信息发布内容按照《条例》第12条之规定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OO八年六月四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15•【字号】朝政办发〔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朝政办发〔201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如下:党组书记、市长高伟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负责编制、审计、规划方面工作。
主持市政府党组全面工作,负责政府系统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市长曲福丛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财税、国有资产管理、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营商环境、行政审批和机要保密方面工作,协助分管编制、审计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行政审批局、统计局、政府法制办(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政府金融办、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待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朝阳银行、经济发展战略研究室、市政府驻京办、市政府新闻办、大连市对我市对口帮扶工作;协助分管市编委办、审计局;负责联系市人大、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朝阳支行、银监局、中(省)直金融、保险机构驻朝单位、国家统计局朝阳调查队、驻朝武警部队。
负责分管部门的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负责分管系统的安全监管、信访、维稳、生态环保、风险防控工作。
完成市长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
党组成员、副市长张东群负责教育、文化、体育、旅游、民族宗教、卫生计生、市场监管、食品药品安全、文化旅游景区方面工作。
分管市教育局(体育局)、民委(宗教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文物局)、卫生计生委、市场监管局(食安办)、旅游发展委;负责联系市档案局(档案馆)、史志办、总工会、团市委、社科联、文联、作协、红十字会。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城市管理派驻执法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朝政办发〔2020〕31号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城市管理派驻执法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城市管理派驻执法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城市管理派驻执法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朝阳市城市管理派驻执法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完善城市管理运行机制,强化市辖区、街道(乡镇)的城市管理主体责任,不断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共朝阳市委办公室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改革7个实施方案的通知》(朝委办发〔2019〕16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朝阳市中心城区的城市管理派驻执法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派驻执法队伍,是指朝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中心城区街道(乡镇)派驻的执法人员。
第四条派驻执法应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责权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执法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统一负责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组织重大的执法活动;(二)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三)负责向街道(乡镇)派驻执法队伍,并指导、支持派驻执法队伍开展工作;(四)负责派驻执法人员的年度考核;(五)对街道(乡镇)上报的城市管理事项及时处理;(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落实分解市委、市政府及市城市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城市管理目标任务;(二)领导、组织、协调区直部门和街道(乡镇)开展城市管理工作;(三)建立辖区违法建设巡查、报告机制和城市管理任务监督、考核机制;(四)配合、支持市城管部门开展重大执法活动;(五)落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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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朝政办发[2017]11号
【发布部门】朝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2.15
【实施日期】2017.0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
责规定的通知
(朝政办发〔2017〕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朝阳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5日
朝阳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有效预防各类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乡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和《辽宁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规定》(辽政办发[2016]11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全面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二章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制定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
(三)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四)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发展所需经费和基础设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技术设备。
(六)制定区域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计划并组织实施,完善常态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机制。
(七)制定并组织实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开展“全国交通安全日”等经常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素质。
(八)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落实资金保障,开展日常救助工作。
(九)组织实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制定年度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总体目标,领导协调社会各方齐抓共管、共同实施。
(十)统一组织指挥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和调查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拥堵等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并提供相关保障。
(十二)组织督促、检查、考核下一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除应当履行第四条规定的职责以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建立高速公路交通指挥平台,完善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二)县级人民政府指导乡(镇)街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组织机构,开展“两站”“两员”(乡镇交管站、交管员和农村劝导员、协管员)建设,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推行道路交通安全网格化管理。
(二)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和宣传教育相关工作。
第三章各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七条各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指导下,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传达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筹、协调、指导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各成员单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指导监督各成员单位的责任落实。
(三)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与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签订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并对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组织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加强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