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题库之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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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司考题

物权司考题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物权法经典试题及答案解析

1、张某所有的奶牛病了,张某带奶牛到兽医李某处医牛,医疗费200元,张某觉得太贵,不愿意支付,李某遂将奶牛扣下,告诉张某如果10天内不交200元钱,就把奶牛卖了抵债,张某不同意,但是没有办法,只好先回家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有权直接变卖奶牛抵偿自己的医疗费

B.如张某未在10日内支付医疗费,则李某可以变卖奶牛抵偿自己的医疗费

C.张某应在李某给予的2个月以上的期间支付医疗费,否则李某可以变卖奶牛抵偿自己的医疗

D.张某应在2个月以内的期间支付医疗费,否则李某可以变卖奶牛抵偿自己的医疗费

[答案及解析]C。根据《物权法》第236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李某提出张某应10日内支付医疗费,但是张某未同意,因此李某并未就留置奶牛后的债务履行期限达成一致,李某应当确定不少于2个月的债务履行期间,张某逾期不付费,李某才有权行使自己的留置权,所以10天后李某不能直接变卖奶牛抵偿自己的医疗费。

2、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以自己所有的办公楼作为抵押物,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乙银行对甲公司享有的抵押权的性质包括:()

A.请求权

B.绝对权

C.无期物权

D.从物权

[答案及解析]BD。在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的权利分类中,物权属于典型的支配权;在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分类中,物权属于绝对权,抵押权属于物权,因此抵押权是支配权、绝对权。所有权是无期物权,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均为有期限限制,是有期物权;担保物权附属于其所担保的主债权,是从物权,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所以抵押权是有期物权、从物权。

司考民法7-9测试与解析

司考民法7-9测试与解析

第七章物权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甲、乙、丙三人合买了一套机器设备。甲欲以5000元的价格转让自己的份额。丙表示不要,乙未置可否。3个月后,丁愿意购买该份额,甲接受了丁交付的5000元款项。此时甲父知道此事也欲购买该份额,甲又与其父签订了转让份额协议。这时乙、丙也分别向甲表示,欲购买甲的份额。甲的份额应转让给谁( )

A.乙与丙

B.乙

C.丁

D.甲父

2.甲依法在自家宅基地上建造了三间平房,10年后甲去世,房屋由其子乙继承。不久,乙将该房屋卖给了同村的丙,丙已经搬入居住。经查,该房屋从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请问如今房屋的所有人为( )

A.国家

B.集体

c.乙

D.丙

3.某县居民王某自筹资金建造一栋三层楼房,2007年3月1日开工,2007年11月1日竣工,2008年2月3日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2008年3月1日办理好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请问王某从何时开始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

A.2007年3月1日

B.2007年11月1日

C.2008年2月3日

D.2008年3月1日

4.登记机关误将甲的房屋登记到乙名下,3月16日甲申请异议登记,3月17日登记机关予以异议登记。4月15日甲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为房屋所有权人。4月16日乙将该房屋以市场价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丙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B.丙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但不属于善意取得

C.丙未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D.丙是否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取决于甲是否追认

2022年,2022年司考物权法真题及解析

2022年,2022年司考物权法真题及解析

2023年司考物权法真题

一、单项选择

1、周某从迅达汽车贸易公司购置了1辆车,商定周某试用10天,试用期满后3天内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试用期间,周某违反交通规章将李某撞成重伤。现周某困难,无力赔偿。关于李某受到的损害,以下哪一表述是正确的?C

A、因在试用期间该车未交付,李某有权恳求讯达公司赔偿

B、因该汽车未过户,不知该汽车已经出卖,李某有权恳求讯达公司赔偿

C、李某有权恳求周某赔偿,因周某是该汽车的使用人

D、李某有权恳求周某和讯达公司担当连带赔偿责任,因周某和讯达公司是共同侵权人

2、

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

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同升公司又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手续。

同升公司欠丙货款20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

丙不留神损坏了该套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5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丁留置。

关于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挨次,以下哪一排列是正确的?D

A、甲乙丙丁

B、乙丙丁甲

C、丙丁甲乙

D、丁乙丙甲

3、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到某种妨害时,有权恳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解此等妨害,称为物权恳求权。关于物权恳求权,以下哪一表述是错误的?D

A、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行为恳求权

B、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

C、不能与物权分别而单独存在

D、须依诉讼的方式进展

4、潘某与刘某相约出游,潘某在长江边拾得一块奇石,爱不释手,拟带回家。刘某说,《物权法》规定河流属于国家全部,这一行为可能属于侵占国家财产。关于潘某能否取得奇石的全部权,以下哪一说法正确的?D

司法考试题证据物权法司法考试题

司法考试题证据物权法司法考试题

司法考试题证据物权法司法考试题

司法考试题证据:原始证据与直接证据—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2-25)

原始证据与直接证据—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2-25)甲涉嫌盗窃室友乙存放在储物柜中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并转卖他人,但甲辩称该电脑系其本人所有,只是暂存于乙处。下列哪一选项既属于原始证据,又属于直接证据?()

A.侦查人员在乙储物柜的把手上提取的甲的一枚指纹

B.侦查人员在室友丙手机中直接提取的视频,内容为丙偶然拍下的甲打开储物柜取走电脑的过程

C.室友丁的证言,内容是曾看到甲将一台相同的笔记本电脑交给乙保管

D.甲转卖电脑时出具的现金收条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原始证据是指来自原始出处,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即第一手材料。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选项A属于原始证据、间接证据。

在乙储物柜的把手上提取的甲的一枚指纹,只能证明甲接触过该储物柜,但不能证明甲存在盗窃行为。

选项B属于原始证据、间接证据。丙偶然拍下的甲打开储物柜取走电脑的过程,但不能证明甲拿走的是乙的电脑,也不能直接证明该行为属于盗窃。

选项C属于原始证据、直接证据。丁的证言属于第一手材料,属于直接证据,同时丁的证言可以直接证明该电脑为甲所有,所以,甲的行为不是盗窃,此处属于无罪证据。

选项D属于原始证据、间接证据。甲转卖电脑时出具的现金收条,仅能证明甲存在出卖电脑的事实,但对电脑的来源等事实无法证明。

司考民法知识点《物权法》第31条解读

司考民法知识点《物权法》第31条解读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物权法》第31条解读(三)《物权法》第31条(★★★)

《物权法》第31条也是不知疲倦的考点。其含义是:

❶依照《物权法》第28条、第29条和第30条取得不动产所有权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如抵押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无须登记,即可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

❷但是,未经宣示(天星司考)登记(如移转登记、初始登记),该不动产所有权或他物权是不完整的权利,欠缺处分权,权利人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处分合同的效力不因此受影响。

❸简而言之就是:未经登记不得处分,处分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❹处分指旨在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如出卖、抵押、赠与。不包括出租。未经宣示登记(天星司考)订立的租赁合同是有效的。

【真题】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天星司考)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3年·卷三·6题)(答案:C)

A.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B.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C.2012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

D.2012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

物权法。。。资料

物权法。。。资料

一、物权请求权
1.〘司法部答案〙AC 〘解析〙小贝侵犯了老马的物权,因此承担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典型的债权请求权,所以C 正确,B错误。小贝作为足球的所有人,享有请求 老马返还原物的权利,即享有物权请求权,A正确。 《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 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 除外。小贝因侵权行为对老马承担赔偿的义务, 但是老马对于足球的返还不是基于该义务,所以 二者是两个法律关系,老马不能对足球行使留置 权,D错误。
二、物权变动模式
5、(EQ2008-3-9)甲将自己的电脑卖 给乙,双方约定电脑卖给乙后仍然由甲 使用一个月。乙是通过哪种交付方法取 得电脑所有权的?
A.现实交付 B.占有改定 C.指示交付 D.简易交付
二、物权变动模式
5、〘答案〙B(本题中,占有改定说白了, 就是发生了“两件事”:第一件事,甲向 乙履行买卖合同中的交付义务;第二件事, 甲、乙之间又订立了一个借用合同,借用 的标的物就是已经出卖的标的物。)
二、物权变动模式
(1)《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 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 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 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2)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但1年后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李某不再是占有人, 自然更无所谓“无权占有”了。张某不得向李某主张返还手表,只能请求损害赔偿了。 A不应选。 (3)李某将拾得的名表卖给王某,但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王某同样也不再是占有 人,自然更无所谓“无权占有”了。张某不得向王某主张返还手表了。要强调的是,因 为该表系遗失物,王某并不能主张适用善意取得而获得所有权。B不应选。 (4)郑某购得该表,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因郑某不付维修费与朱某发 生争执,该表在朱某处,朱某善意取得留置权。要特别注意,留置权的善意取得不受动 产是遗失物的限制,债权人朱某仍可享有留置权,这一点与遗失物所有权的取得不同。 《物权法》第34条规定,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朱 某系有权占有,张某无权请求朱某返还手表,D项不正确。 (5)郑某和朱某之间成立间接占有与直接占有的关系。如果郑某或者张某偿还了修理 费,留置权担保的债权消灭,留置权被涤除,朱某就从有权占有变为无权占有,朱某系 直接占有人,郑某系间接占有人,郑某对朱某享有返还请求权。张某就可以请求郑某将 对朱某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转让给自己或者张某对朱某直接返还原物请求权。 (6)该题C、D均在一定条件下成立,但题目并未给出条件(偿还修理费,涤除留置权 后),所以哪一个答案都不对。

物权法历年司考真题

物权法历年司考真题
B.小王须将所继承的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才能将其所有权转移给杜某
C.房屋所有权转移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
D.该房屋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该房屋登记资料
知识点:(1)物权法的区分原则:不动产物权未办理登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是不影响设立、变更或消灭不动产物权合同的效力
(2)所有权的取得方法:继承取得
11.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借款300万元,丙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600万元。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六、20XX年
(一)单项选择题
12.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为满足甲公司开发住宅小区观景的需要,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00万元,乙公司在20年(2)占有的保护
(三)不定项选择题(2007)
20XX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XX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XX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XX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请回答94-96题。

物权法复习题带答案

物权法复习题带答案

一、物权法概述

(一)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 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注意:物的利用关系并不都属于物权法调整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二)物权法定种类和内容

(三)物权公示原则

1、概念

物权公示的作用不公示的法律后果

思考:是不是所有的物权变动都得公示?

2、物权公示的方法

不动产——登记动产——占有、交付

3、物权公示的效力

(1)决定物权变动是否发生或是否能够对抗第三人

(2)物权的公信力

公信力只在存在第三人的场合有效,在当事人之间法律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利益

(四)一物一权原则

一个所有权; 一个物的部分不能成立所有权(例外?)

不能存在两个不相容的物权: 所有权和抵押权;抵押权和抵押权;动产抵押和动产质权例:2005年3月14日,索先生与张女士协议离婚,针对双方共同所有的登记在张女士名下的一套两居室住房,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南侧一间归索先生所有,北侧一间归张女士所有。2007年1月,张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离婚夫妻各占一房的约定无效,请求依法分割。

问:张女士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物一权原则,约定无效

三、物权的效力

(一)排他效力(二)优先效力(三)追及效力

优先效力:

(1)先设定的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 例外: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

(2)物权优先于债权; 例外:债权优先于物权——买卖不破租赁

四、物权变动

(一)物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例:1、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2008/三/10)

A.甲通过遗嘱继承其兄房屋一间

B.乙的3万元存款得利息1000元

C.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

【司考】物权变动

【司考】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原则

1.公示原则

民法上关于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以交付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2.公信原则

(1)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这称为“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

(2)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保护的方式就是承认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3.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1)物权法第15条:房屋买卖(赠与)中,若未办理过户登记,物权变动不能发生,买受人(受赠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登记不是房屋买卖(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房屋买卖(赠与)合同是否生效依照合同法确定。(2)物权法第187条:不动产抵押中,若未办理抵押登记,则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因此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抵押合同是否生效依照合同法确定。

(3)物权法第23条:动产买卖(赠与)中,若未交付动产,不能发生动产所有权变动,买受人(受赠人)尚未取得动产所有权,但交付不是动产买卖(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买卖(赠与)合同是否生效依照合同法确定。

(4)物权法第212条:动产质押时,未交付动产(或者采用占有改定方式交付)的,质权未设立,但不因此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

4.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生效法律文书,继承、受遗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添附(加工、附合、混合),无主动产的先占,征收、没收、强制执行,取得孳息,善意取得。

【注意】如果处分人未登记,直接处分,相对人不能取得物权。上述情况下,处分人与相对人之间合同的债权效力不受影响。如处分人未经登记,可以直接向相对人出租该房屋。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精编版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精编版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物权请求权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的优先效力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分类

《物权法》

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一)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与特点

《物权法》第34、35条规定了物权请求权制度。物权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害、妨害或者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请求侵害人、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这是对物权提供的“物权法上的保护方法”,与此相对应的是对物权提供的“债权法上的保护方法”(如侵权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违约损害赔偿等)。物权请求权包括三种:①返还原物请求权;②排除妨害请求权;③消除危险请求权。

1.在性质上,物权请求权有以下特点:①物权请求权是请求权、对人权、相对权。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未遭受侵害时,不存在物权请求权;仅在物权遭受侵害(或者具有遭受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才从物权生发出物权请求权。物权是物权请求权的基础权利;物权请求权是为了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而存在的救济性权利,是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的权利。②在内容上:(a)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主要是行为请求权,即请求相对人作出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的行为。(b)但在少数情况下,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也可为容忍请求权。例如:甲晾晒的衣服被风吹到乙的土地上,甲到乙的土地上取回衣服时,甲有权请求乙容忍自己的取回行为。③物权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是债权请求权,同时也是一种独立于物权之外的独立的请求权。④物权请求权虽非债权,但由于二者具有类似的结构,所以,在法律无特别规定时,物权请求权可以类推适用法律关于债权的规定(如给付不能、给

物权法司考必看名词解释

物权法司考必看名词解释

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为人力所支配、且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相互之间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抵押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质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留置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物权法历年司考真题

物权法历年司考真题

物权法历年司考真题

2002 年

(一)单项选择题

3.甲、乙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

B.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

C.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

D. 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答案:D

知识点:(1)按份共有: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2)租赁: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3)物权优先于债权

8.甲将房屋一间作抵押向乙借款20000 元。抵押期间,知情人丙向某甲表示愿以30000 元购买甲的房屋,甲也想将抵押的房屋出卖。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有权将该房屋出卖;但须事先告知抵押权人乙

B.甲可以将该房屋出卖,不必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C.甲可以将该房屋卖给丙,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D.甲无权将该房屋出卖,因为房屋上已设置了抵押权

答案:《物权法》已作了不同的规定,见《物权法》191 条,因此物权法颁布后应选C,此题在《物权法》颁布前,所以当时的答案为 A

知识点:抵押物的转让

(二)多项选择题

37.甲借用朋友乙的自行车数月。期间,甲因急需用钱,向同事丙借200 元,并就自行车设定质押,但丙不知此自行车非甲所有。后甲逾期未偿还债务,丙即变卖该自行车实现债权。

现问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因丙不知甲无处分权,故适用善意取得,质权设定有效

B.因甲对自行车无处分权,且质权不适用善意取得,故该质权设定无效

C.甲、丙应共同赔偿乙的损失

D.应由甲单独赔偿乙的损失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

物与物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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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大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习之中。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整理了物与物的分类的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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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的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

1.概念

物的成分,指物的组成部分。分为重要成分和非重要成分。①重要成分。在一个物之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非经毁损或者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者,为该物的重要成分。如:房屋的屋梁、房屋的墙砖、汽车上的油漆、书的封面。须注意:重要成分是按照“有利分离原则”作为判断标准,而不是按照成分所具有的功能作为区分标准。例如:汽车中的发动机对于汽车十分重要,但将发动机卸下后,无论发动机还是车体的性质均未变更(亦未被损坏),所以发动机仅为汽车的非重要成分。相反,汽车外壳的油漆对于汽车谈不上十分重要,但是不变更油漆的性质就不能将油漆从汽车上分离开,所以汽车外壳上的油漆属于汽车的重要成分。②非重要成分。一个物之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重要成分之外的构成部分,为非重要成分。如:房屋的活动门窗、汽车音响、汽车的发动机、汽车的轮胎。

2.区分的意义

区分的意义在于,在一物一权原则下,一个物的重要成分上不能成立物权。换言之,物的重要成分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而一个物的非重要成分则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这也是附合制度的基础之一。

【例1】甲的汽车发生车祸后,甲窃取乙的油漆给汽车重新作了油漆,又窃取丙的汽车轮胎装在自己车上。①乙的油漆涂到甲的汽车上以后,油漆成了汽车的重要成分,不能继续成为另一个所有权的客体,法律制度评价的结论是,乙对油漆的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甲取得附合物(修理后的汽车)的所有权,乙只能对甲主张

司法考试课件:物权法司考题

司法考试课件:物权法司考题
2012物权法司考题
单项选择题
6.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 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 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 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考点:所有权) A.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 权利 B.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 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 C.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 同意 D.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 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
【答案】AB
【考点】抵押权保全请求权;代位权;返还原物请 求权 【解析】①此题相当综合,具有较大难度。 ②丙强行进入甲的房屋居住,属于侵夺甲对房屋的 占有,甲对丙享有《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占有回 复请求权。同时,丙对甲的房屋的占有属于无权占 有,甲对丙享有《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 请求权。 ③根据《物权法》第193条抵押权人乙享有保全请求 权。如果甲怠于对丙行使前述权利,则甲的不作为 (不作为也是行为的一种)会导致抵押权价值因此 降低。因此,抵押权人乙可以行使保全请求权,请 求甲停止不作为的行为,对丙行使返还请求权。故A 选项正确。
多项选择题
51.根据公平正义理念的内涵,关于《物权法》第42条就 “征收集体土地和单位、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作的规 定,下列哪些说法可以成立?(考点:征收) A.有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进行征收,实现国家、集体和个 人利益的统一 B.征收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保证程序公正 C.对失地农民须全面补偿,对失房市民可予拆迁补偿,合理 考虑不同诉求 D.明确保障住宅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保护正当利益和民生

司法考试《民法》物权法复习知识:民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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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物权法复习知识: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成立,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有别于一般社会关系。

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术语,是人类对法律体系,尤其是部门法学科认识的产物。在法律体系中,民法属于实体部门法,是与刑法、行政法并列的、仅次于宪法的实体部门法。与这些实体部门法相对应的是程序法。

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与私法判然有别的是公法,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体现公共秩序、政治管理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当事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据此,可将民法定义为: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

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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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题库之物权法
一、物权概论
1. 甲公司因欠乙公司货款10万元,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找到丙公司,丙公司答应提供50 吨纯碱作为质押。丙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质押合同并向乙交付了纯碱。1个月后,丙公司发现乙公司将纯 碱露天存放,时逢雨季,如不采取措施将会造成很大损失,便要求乙公司立即将纯碱移入库房,但乙公司 以仓库放不下为由加以拒绝。则丙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    可要求解除质押合同 可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收回纯碱 要求乙公司将纯碱提存 无权对乙公司提出任何要求
2. 甲有一所归自己所有的房子,甲的下列行为中,体现其物权性质的有:     乙欲侵占该房子,甲制止乙侵占的行为 甲自己居住该房子的行为 甲拆除自己房子的行为 甲出卖该房子请求他人支付价款的行为
3. 下列关于物权的保护方式,表述错误的是:     确认所有权只能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并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当事人请求恢复原状不仅要在实际上可能,而且要在经济上合理 物权人请求返还原物的,请求返还的物应当是特定物而非种类物 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应当首先考虑运用物权的保护方法
4. 王某将珍贵巨型玉石一块,市价5万元,寄存于李某处。李某一日未经王某同意,擅自将该块巨型玉石 出售于知情人张某。张某后来将该玉雕刻成“巨船还乡”艺术品,参加全国雕刻展获得二等奖。获奖后,张 某将该艺术品经拍卖程序售于善意第三人林某,获得价款30万元。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李某张某之间 的买卖行为效力如何?     李某未经王某同意出售其巨型玉石,为无权处分 李某张某之间的买卖行为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张某尚未取得“巨船还乡”艺术品的所有权 张某已取得“巨船还乡”艺术品的所有权
5. 下列案件,哪些适用返还原物?( )   张某借了王某的手表并把它卖给刘某,刘某以为是张某自己的手表而买之,王某要求刘某返还 宋某偷了李某的金项链送给女友王某,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下,李某要求王某返还

 
贺某借给宋某一支金笔,宋某谎称丢失,贺某要求宋某返还 赵某向钱某购羊两只,钱某将羊交付赵某后,赵某又将羊卖给孙某,赵某得款后迟迟不付钱某的
羊款,钱某无奈要求赵某返还两只羊 6. 下列关于抛弃的说法,正确的是:( )  抛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一般不需要权利人向特定人为意思表示,只需抛弃占有,表示其抛弃
的意思即生抛弃的效力    不动产物权的抛弃需办理注销登记才发生效力 如果物权的抛弃会妨害他人的权利,则物权人不得任意抛弃其权利 抛弃须按照适当的方式进行,否则不生抛弃的效力
7. 甲将一幅名画出售给乙,约定1个月后交付。但丙愿出更高的价格,甲遂将画出卖给丙,并当时交付给 丙。在此情况下,乙如何办?( )     乙有权要求丙将该画交付给自己,因为其与甲的买卖合同成立在先 乙有权要求甲交付该画,甲应当向丙请求返还该画,而丙亦应当返还 乙无权要求丙交付该画,因为丙已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乙有权要求甲承担不履行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
8. 甲有一所归自己所有的房子,甲的下列行为中,体现其物权性质的有:( )     乙欲侵占该房子,甲制止乙侵占的行为 甲自己居住该房子的行为 甲拆除自己房子的行为 甲出卖该房子请求他人支付价款的行为
9. 下列权利中,属于物权的是:( )     李某对自己所有的房屋享有的权利 刘某对自己的承包地享有的权利 张某对与王某签订合同享有的请求王某支付价款的权利 谢某对自己出资设立的公司享有的权利
10. 甲和乙共有房屋3间,出租给丙开办商店。现丁要向戊借款5万元,在丁的要求下,征得乙的同意后, 甲将其在上述3间房屋中的共有份额抵押给戊,并在通知丙后,到房屋管理局做了登记。对其中的法律关 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  买权  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甲、乙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即告终止,丙只能与该共 房屋抵押后,甲、乙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乙与丙都愿意以同一价格购买,则乙享有优先购
有份额的购买者和乙另订租赁合同

 买权
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乙与丙都愿意以同一价格购买,则丙享有优先购
答案及解析: 1、B,C。答案解析:根据《物权法》第 215 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 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 灭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 灭失的, 出质人可以 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 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 可知,丙公司不能解除质押合同,只能要求提存或提前清偿。A、D 错误。B、C 正确 异议:既然存在合同关系 已公司就有妥善保管质押物之义务 他本身就是个合同 我以为不 能只考虑是质押 严重违反合同应尽之义务 可以撤销 。质押合同从本质上也属于合同的范 畴, 乙的行为如果构成根本违约甲当然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至于解除合同以后怎么办那就是 合同法调整的范围了, 答案显然没有考虑到质权合同的债权属性。 乙方应根据质押物的属性 来保存质押物, 如是发现了保存不当足以使质押物无法达到保证的一个目的, 应该是根本违 约,在此情况下,丙方当然有权解除合同。我觉得 A 应选。 答案没问题啊 违约的行为只是让乙赔偿 何况还是什么事都没出 只是存在危险 但 不得解除质押合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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