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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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试行)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用于农业、林业生产或者其他用途的农药(卫生用农药除外)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的包装物,包括塑料、玻璃、金属、纸等材质的瓶、罐、桶、袋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收集、转运、贮存、处理处置等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原则)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坚持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回收、谁使用谁交回的原则,通过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农户参与、市场驱动,实现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五条(部门职责)国务院农药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药包装设计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药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农药包装物生产和使用的环境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转运、贮存的环境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理处置的环境管理。

第六条(生产、销售和使用者责任)农药生产企业(含农药进口企业)负责其农药产品的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

农药经销者负责所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的收集与暂存。

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回经销者,不得随意丢弃。

第七条(回收体系建设)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本地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和处理处置体系的建设。

体系建设应当体现因地制宜的原则,并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和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

第八条(公众参与)相关部门、企业、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农药安全使用和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政府对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置及资源化利用的企业予以扶持。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处置的行为都有权向农业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章农药包装管理第九条(包装规范的制定)国务院农药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遵循农药包装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按照有利于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农药包装相关技术规范。

农药废弃物的管理要点

农药废弃物的管理要点

农药废弃物的管理要点农药废弃物的管理是农田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合理的管理措施能够预防农药废弃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危害。

以下是农药废弃物管理的几个要点:1. 减少农药的使用:通过科学合理的农药使用,减少农药废弃物的产生。

农民应该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用药,不得滥用农药,不得使用过期的农药。

2. 农药包装的处理:农药包装废弃物要进行分类存储,分别处理。

如塑料瓶、袋子等可以进行垃圾分类处理,垃圾处理中心能够进行专业的处理。

但剩余的农药残留物是危险废物,应该送到专门的农药废弃物处理厂进行处理。

3. 农药残留物的处理:农药残留物不能随意排放或堆积,应该专门设立农药残留物暂存区。

农药残留物暂存区必须严格控制渗漏风险,防止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暂存区的建设要符合环保要求,使用防渗漏材料,建立完善的排水设施,并定期清理和检查,避免渗漏和污染的风险。

4. 废弃农药的处置:一旦农药在使用过程中失效或过期,必须将其送到指定的农药废弃物处理厂进行处理。

由于农药是危险废物,所以处理厂必须具备相关许可证,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处理厂通常采用焚烧、化学降解等方法进行处理,确保农药废弃物的彻底处理和无害化。

5. 监测和报告:农药废弃物管理部门应建立监测与报告机制,定期对农田和周边环境进行农药残留物和污染物的检测,确保环境的安全。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处理,防止农药废弃物对环境造成进一步的危害。

农药废弃物的管理要点包括减少农药使用、合理处理农药包装、创建农药残留物暂存区、正确处置废弃农药以及建立监测和报告机制。

通过遵守这些要点,能够有效预防农药废弃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的风险,保障农田环境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一、总则1、目的为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2、定义本办法所称农药包装废弃物,属于农药废弃物的一种类型,是指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瓶、罐、桶、袋等)。

3、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贮存、运输、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4、分类管理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贮存场所的贮存、运输、处置活动按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农场农户和农药经营者分散产生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在集中贮存前,其回收、暂存、转运活动,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5、部门职责环保科对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监督管理。

6、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责任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可以协商确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

鼓励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

7、宣传教育环保科、农业科等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并通过设置宣传标语、展板、信息提示屏、发放宣传资料、组织宣讲等方式,加强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教育;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培训。

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运输和处置1、回收处理体系建设合理布局建设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网络及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贮存场所,引导和扶持专业化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贮存、运输、处置工作。

2、包装物要求鼓励农药生产者使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包装物,淘汰铝箔包装物,鼓励农药企业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大容量包装物。

3、回收要求鼓励农药使用者在施用过程中通过多次清洗等方式减少、清除农药包装废弃物内的残留农药,妥善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及时交回农药经营者。

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管理制度

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管理制度

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管理制度一、背景和目的农药是农业生产中的重要物质,使用农药对农作物的保护和增产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农药的不合理使用和处理方式可能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的损害。

为了保护环境、减少农药的不良影响,制定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制度旨在规范农药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置,减少其对环境和人类的危害,确保农药废弃物的安全处理和利用,促进可持续农业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及农田和农村环境中的农药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置。

三、农药废弃物回收责任和机构1.农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农药废弃物回收责任制,明确回收和处置责任。

2.农药经营单位应与农药生产企业签订农药废弃物回收协议,并承担一定的回收责任。

3.农户应通过正规的渠道购买农药,并在使用后将农药包装物和剩余农药交给农药经营单位回收。

4.农药废弃物回收机构应与相关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并负责农药废弃物的回收、运输和处置。

四、农药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置管理1.农药生产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部门,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农药废弃物及时、安全地回收和处理。

2.农药经营单位应建立农药废弃物回收点,设置明显的标识,方便农户交付农药废弃物,并定期清理、运输回收的农药废弃物。

3.农户在使用完农药后,应将农药包装物进行清洁、分类,按照农药生产企业或农药经营单位的要求交付给指定的回收点,并签订相应的回收证明。

4.农药废弃物回收机构应经过相应的资质认证,确保其具备相关的回收和处置能力。

回收机构应采取集中回收方式,避免农药废弃物的随意丢弃和乱倒。

5.农药废弃物应经过分类、包装、标识等预处理后,正确运输到指定的农药废物处理中心进行处置。

五、农药废弃物的处置方式1.农药废弃物应按照不同性质进行分类和包装,确保安全运输和处置。

2.农药废弃物的处置方式包括焚烧、化学处理和物理处理等,具体方式应根据农药废弃物的性质和数量进行选择。

3.农药废弃物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处理,确保处理过程符合环保要求,避免二次污染。

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管理制度

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管理制度

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管理制度一、总则二、回收处置主体1.回收主体:农药生产企业、农药销售企业、农户等与农药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2.处置主体:符合有关资质和技术标准,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农药废弃物处置单位。

三、回收和处置范围1.回收范围:所有农药废弃物,包括已过期、损坏、不合格的农药产品、农药包装物、农药残留物等。

2.处置范围:经过回收的农药废弃物,由符合条件的农药废弃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理和处置。

四、回收和处置责任1.农药生产企业、农药销售企业:回收农药废弃物,并按规定的标准进行分类、包装和标识,送交符合要求的农药废弃物处置单位。

2.农户:自行进行农药废弃物的收集、分类、包装和标识,并交给当地的农药废弃物处置单位。

3.农药废弃物处置单位: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对农药废弃物进行处理和处置,确保废弃物不对环境造成污染,不对人民健康造成危害。

五、回收和处置程序1.回收程序:(1)农药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收集农药废弃物;(2)农户或企事业单位主动将农药废弃物上交给农药回收单位;(3)农药回收单位对回收的农药废弃物进行初步的分类、包装和标识,并送交农药废弃物处置单位。

2.处置程序:(1)农药废弃物处置单位对接收的农药废弃物实施再次分类、处理和处置;(2)对处理和处置后的农药废弃物进行监测和检测,确保废弃物符合相关的环保和安全标准;(3)对废弃物中的可回收物和有价值的物质进行分离和回收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4)对处置不合格的农药废弃物进行再处理或处置,确保不对环境和人民健康造成污染和危害。

六、监督和管理1.农药废弃物回收和处置的监督和管理由环保、农业和质量监督部门共同负责。

2.监督和管理内容包括:(1)对农药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农户等回收主体的日常监管和抽检;(2)对农药废弃物处置单位的资质和工艺技术的审核和监督;(3)对废弃物的分类、包装、标识、运输等环节的监管;(4)对农药废弃物的终端处置情况的监测和检测。

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管理制度

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管理制度

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管理制度农药废弃物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农药、废弃农药包装物和农药制剂使用后的废弃物。

由于农药废弃物可能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所以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回收处置管理制度来保障环境与人民健康。

以下是一个关于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管理制度的示范性条文: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废弃物的回收处置工作,确保农药废弃物的安全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的目标是减少农药废弃物的数量,优化回收处置方式,降低环境风险和污染风险,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三条农药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农户和农药包装物生产企业等各方应当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要求,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农药废弃物管理规范,建立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的专门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并定期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农药销售企业应当在销售农药时,向用户提供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的相关知识和指导,并收回用户使用后的农药空瓶和废弃农药。

第六条农户在使用农药后,应当将废弃农药放入指定的包装袋或容器中,并交给指定的回收处置单位进行处理;农户还应当妥善保管农药包装物,不得私自丢弃或随意处理。

第七条农药包装物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生产符合环保要求的农药包装物,确保包装物的回收利用。

第八条回收处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按照规定对收回的农药废弃物进行分类、存储、运输和处置。

回收处置单位还应当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农药废弃物的回收处置情况。

第九条对于农药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的回收处置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加强对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对于已存在的农药废弃物,各方应当及时清理和处置,确保安全环保。

以上是关于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管理制度的示范性条文,可以作为一个参考,具体的管理制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方案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方案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方案一、废弃物回收机制的建立首先,需要建立起一个废弃物回收的机制,以确保废弃物能够被安全有效地回收利用。

可以成立一个由相关政府部门、农药生产企业、农业科研机构和农民代表组成的农药废弃物回收委员会,负责制定废弃物回收的具体实施细则,协调相关各方的合作。

二、废弃物回收站的建设在农村地区,可以建设一定数量的农药废弃物回收站。

这些回收站设立在农田周边或方便居民投放的地方,方便农民投放废弃物,并提供相应的回收容器。

回收站可以由政府或与企业合作成立,负责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分类处理。

三、废弃物分类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废弃物需要进行分类处理,即将不同类型的废弃物进行分开,以便于后续的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桶状废弃物可以通过清洗和回收再利用,瓶状废弃物则需要进行彻底的清洗和破碎处理,以保证其中的农药残留物得到充分分解。

农药残留物可以通过特殊的处理方法,如焚烧、生物降解等有效消除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

四、废弃物的再利用经过分类和处理后,废弃物可以得到各种再利用。

例如,废弃的桶状物可以进行退化处理后再次用于农药的包装;废弃的瓶状物可以通过回收再生产新的塑料制品;农药残留物可以进行资源化利用,例如提取有价值的化学物质等。

这样不仅可以减少对原材料的消耗,还能减少环境污染。

五、宣传与培训宣传与培训是推动废弃物回收工作的重要环节。

政府、农药生产企业和农业科研机构可以联合开展宣传活动,向农民介绍废弃物回收的意义、方法和利益。

此外,还可以组织培训班,向农民教授废弃物回收的操作技能,增强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六、法律和制度保障为了推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工作的顺利开展,还需要通过相应的法律和制度来加以保障。

可以出台相关的政策,对回收工作给予一定的经济、税收或财政补贴支持,并规定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义务和责任。

总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工作的开展对于环境保护和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废弃物回收机制、建设废弃物回收站、实施废弃物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进行宣传和培训以及法律和制度保障的综合手段,可以有效解决农药包装废弃物带来的环境和健康问题,实现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最新2020年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最新2020年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最新2020年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生产过程中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包括瓶、罐、桶、袋等。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回收处理体系,统筹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设施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活动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农药生产者(含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积极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并进行处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中发挥组织协调、技术指导、提供服务等作用,鼓励和扶持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教育,指导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

鼓励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社会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培训。

第二章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调查监测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情况,指导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合理布设县、乡、村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明确管理责任。

第十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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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管理制度
1、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要求,农药经营者必须履行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妥善回收处置农药包装废弃物,严防环境污染。

2、从事农药经营的企业及个人应设置专门用于农药包装废弃物回
收的设备及暂存场所,农药包装袋和包装瓶应分开存放。

3、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坚持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回
收、谁使用谁交回的原则,通过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农户参与、市场驱动,实现包装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4、农药经营门市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不得与其他废弃物混合存
放,暂存场所应当采取防雨淋、防渗漏的措施。

5、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及时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
的时间、数量、废弃物来源、经营场所负责回收的人员等详细信息。

6、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保存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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