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残疾人康复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市区精神残疾人康复服务补助办法

市区精神残疾人康复服务补助办法

市区精神残疾人康复服务补助办法各区县残联、卫生健康局、民政局、医保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精神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完善救助制度,根据《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的相关规定和省、市政府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意见,以及市残联、市卫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残发〔2017〕15号)、市残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市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残发〔2020〕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对象条件具有市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精神残疾人(含精神残疾的多重残疾人),根据残疾程度和家庭经济状况实施分类补助。

一类:低保家庭及低保边缘户家庭中(含单独施保)的一至四级精神残疾人。

二类:其他经济条件家庭中一、二级精神残疾人。

三类:除一、二类之外的精神残疾人。

二、补助内容(一)精神残疾人因精神疾病复发(急性期),在卫健发〔2020〕11号附件3《市严重精神精神障碍患者诊治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康复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含特殊病种)、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支付后的个人自付部分费用(不含伙食费、空调费、护理(护工)费、零钱和其他应自购物(用)品费用),在相应年累计最高补助标准内给予补助。

(二)经治疗达到出院标准的,应当依据《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的相关规定,残疾人本人及监护人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

自定点医疗机构书面通知办理出院手续(日)之后所发生的一切在院费用,不再计入康复医疗补助合规费用内。

三、补助标准(一)分类补助标准(二)特别规定确诊为六类严重精神障碍并已签署《参加严重精神障碍社区管理治疗服务知情同意书》的精神残疾人,符合补贴范围的自付部分费用,按相应分类年最高补助标准的200%(含)以内按实给予补助。

三、申请程序(一)申请。

2018-2019-浙江省残疾人补助标准word版本 (3页)

2018-2019-浙江省残疾人补助标准word版本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浙江省残疾人补助标准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浙江省残疾人补助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提供帮助。

浙江省残疾人康复补贴和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制度一、残疾人康复补贴1.政策说明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而产生的额外康复支出。

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对两个年龄段的儿童采取了不同的补贴方法。

2.补贴对象之一0—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孤独症)、肢体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手术、配置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等基本服务。

3.补贴对象之二7—18周岁残疾儿童少年提供基本养护服务。

对残疾人自费配置人工耳蜗等辅助器具,各地可给予适当补贴。

(注:各地详细补贴标准请咨询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二、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当地最低缴费标准给予部分或全部补贴。

2.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3.对个体就业和自谋职业的残疾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困难的,按当地最低缴费标准给予一定的补助。

4.对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参加综合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各地可给予一定的补助。

三、与其他残疾人政策之间有什么联系?哪些可以重复申请、哪些不可兼得?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享受儿童福利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收入。

浙江省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36号)、《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1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含中央补助)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加强残疾人服务、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资金。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施期限为三年,到期后,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财政厅、省残联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牵头负责编制、审核、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和整体绩效目标并下拨资金;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监督检查,指导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省残联根据政策目标和功能定位,负责制定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申报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出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核心指标和分配建议,并负责提供相关测算因素数据,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督促做好相关实施工作;审核下级残联报送的绩效目标,按要求分解设置市县绩效目标并提交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监控和评价。

第二章预算、分配与下达第五条省残联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及省与市县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结合各类服务对象和服务项目的人数(人次)等因素,统筹中央补助资金,编制预算年度内的专项资金预算及其绩效目标,并编制三年滚动预算。

杭州残疾人低收入帮扶政策通知

杭州残疾人低收入帮扶政策通知

杭州残疾人低收入帮扶政策通知残疾人是社会的特殊困难群体,关心帮助残疾人是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应尽的义务。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残疾人综合素质全面提高,广大残疾人参与社会、服务社会的愿望和能力日益递增。

以下由店铺对杭州残疾人低收入帮扶政策通知作出整理,希望对您有帮助。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加快改善低收入残疾人农户的生产生活,有效促进低收入残疾人农户收入倍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45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低收入农户收入倍增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办发〔2014〕2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低收入残疾人农户帮扶行动(2014—2017年)通知如下:一、帮扶对象2013年调查确定且家庭成员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低收入残疾人农户。

二、帮扶目标低收入残疾人农户年人均纯收入增幅等于或高于全市农民纯收入增幅。

到2017年,全市低收入残疾人农户年人均纯收入在2012年的基础上翻一番,年人均纯收入达到12000元(其中淳安县低收入残疾人农户年人均纯收入达到10000元)。

三、主要措施(一)进一步完善低收入残疾人农户救助保障体系。

1.深化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

按照《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办法》,落实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低收入残疾人农户应保尽保。

落实托安养经费补贴政策,低收入残疾人农户中生活不能自理的一级重度残疾人和18—60周岁的二级重度残疾人优先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居家安养的基础上,按规定分别给予托(安)养经费补助。

以率先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为目标,加大对低收入残疾人农户的康复救助力度。

2.加大残疾人助学力度。

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残联《关于免除残疾人大学生学费住宿费的通知》(浙财社〔2014〕16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残疾人事业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全面提升城乡残疾人生活品质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12〕13号)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的残疾人助学政策,加大残疾人助学力度,落实好低收入残疾人农户子女助学政策,不断加大残疾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段教育、高等教育补助力度。

中国残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的通知-

中国残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的通知-

中国残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的通知正文:----------------------------------------------------------------------------------------------------------------------------------------------------中国残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民政厅(局)、卫生健康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民政局、卫生健康委:为加强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依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中国残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制定了《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残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2019年11月25日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本标准依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及相关政策制定,适用于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县(市、区、旗)。

一、组织管理(一)县(市、区、旗)党委、政府重视,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和保障体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二)卫生健康部门。

将社区康复医疗设施、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将康复业务培训纳入基层卫生人员及全科医师继续教育;开展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管理和康复医疗、护理、咨询、转介等服务。

(三)民政部门。

将残疾人康复设施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组织开展精神障碍者社区康复服务;培育助残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

(四)残联组织。

协助政府做好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规划;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诉求,组织残疾人主动参与社区康复活动;建立基层残疾人组织和社区康复协调员队伍;组织开展残疾人康复需求和服务状况调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以及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等服务;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宣传工作;推进社区和残疾人家庭无障碍建设。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8.12.06•【字号】浙财社〔2018〕103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8〕103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宁波不发):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推进社会救助资源统筹整合,支持各地开展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做到“弱有所扶”,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2018年12月6日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市、县(市、区)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根据《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58号)、《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号)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含中央补助)分配用于补助市、县开展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加强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做好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各项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0.12.09•【字号】浙人社发〔2020〕58号•【施行日期】202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残疾人保障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作用,更加有效地稳定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就业优先战略,贯彻“六稳”“六保”决策部署,正确处理好稳经济和稳就业、落实保障和推进就业、政策扶持和服务推动的关系,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制度和精准奖补、精准服务的政策措施,逐步形成就业增、成本降的良性循环,实现残疾人更加稳定、更高质量的就业。

二、优化征收,切实降低用人单位成本(一)实行分档征收。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90%征收。

(二)落实残保金减免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对于用人单位遭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停工停产15天及以上(含节假日)的,可按停工停产月数计算减免当年应缴残保金,其中停工停产达到15天不足1个月的,可按1个月计算,并实行征前减免、事后监督的管理方式。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2.11.28•【文号】•【施行日期】2012.11.2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文件精神,推进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发展,使更多的贫困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

根据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2012年-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各地实施“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

中国残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了《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残疾人康复项目,是国家加大残疾人救助力度,推动初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重要举措。

各省残联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创造条件,切实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要根据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抓紧制定本地实施办法,落实地方配套投入。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残疾人的实际需求,进一步加大投入,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

要严格项目管理,提高实施质量,确保贫困残疾人能够实实在在受益。

2012年11月28日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文件精神,推进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发展,加大救助力度,使更多的贫困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

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要求,中央财政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各地实施“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

为保证该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实施方案》。

一、资助对象资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城乡有康复需求的贫困残疾人(单项救助条件详见附件),其中优先资助城乡低保家庭的贫困残疾人。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3.01•【字号】浙人社发〔2017〕33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33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3号)要求,进一步提高我省参保人员医疗康复保障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调整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康复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徒手平衡功能检查等13项医疗康复项目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言语能力评定(一般失语症检查)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限定支付范围进行调整(见附件)。

二、一个疾病过程的康复治疗支付原则上不超过90天(精神障碍康复治疗每年不超过90天,脑瘫按该项目限定支付规定执行)。

对超过规定支付期限的患者,由具有康复医学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评估,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支付期限,延长支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脑瘫按规定支付期限执行)。

三、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的调整完善工作,及时更新医保信息系统,确保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按时结算。

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调整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康复项目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3月1日。

浙江省发改委关于浙江民政康复中心(浙江康复医院)异地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函

浙江省发改委关于浙江民政康复中心(浙江康复医院)异地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函

浙江省发改委关于浙江民政康复中心(浙江康复医院)异地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8.07•【字号】•【施行日期】2015.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省发改委关于浙江民政康复中心(浙江康复医院)异地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函省民政厅:你厅《关于要求审批浙江民政康复中心(浙江康复医院)异地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浙民函〔2015〕58号)收悉。

我委委托浙江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评估。

经研究,我委原则同意浙江省发展规划研究院编制的《浙江民政康复中心(浙江康复医院)异地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主要内容批复如下: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浙江民政康复中心(浙江康复医院)隶属于省民政厅,是集康复、医疗、特殊教育、培训、科研于一体的纯公益性事业单位,该中心现有用地和建筑规模、床位数量、设备设施等已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康复治疗与老年群体康复养护需求。

为了更好地满足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需求以及失智、失能、失依等老年群体、优抚对象康复养护需求,加快推进民政专业化建设,实施浙江民政康复中心(浙江康复医院)异地扩建工程是非常必要的。

二、项目选址项目选址于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荆山社区,东至高教路,南至山体,西至汤臣置业楼盘,北至荆余路,用地面积为64004平方米(折合96亩)。

三、建设内容及规模本项目以孤残儿童,失智、失能、失依老年人,优抚对象以及其他需要康复、养护的人群为重点,重点设置三级康复医院,设置残疾儿童医疗康复,优抚对象慢性病康复,失能、失智、失依老人康复养护和社会福利科研示教基地等四大主体功能。

项目设床位1100张,其中医疗床位300张,老年人康复养护服务床位800张。

项目总建筑面积9196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7126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20700平方米。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残疾人康复人才建设“十二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残疾人康复人才建设“十二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残疾人康复人才建设“十二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2.13•【文号】全康办[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残疾人康复人才建设“十二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全康办〔20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为贯彻落实《残疾人康复人才建设“十二五”实施方案》提出的任务要求,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制定了《〈残疾人康复人才建设“十二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残疾人康复人才建设“十二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十一五”期间,通过实施《全国残联系统康复人才培养规划(2005-2015年)》和“康复人才培养百千万工程”,康复人才建设工作体系初步建立,康复人才极度匮乏的局面得到暂时缓解,奠定了全国康复人才建设的基础。

同时,康复人才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体制机制不健全、康复人才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区域发展不平衡等,特别是基层康复人才匮乏,严重制约了康复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为完成《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及《残疾人康复人才建设“十二五”实施方案》提出的任务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任务目标(一)到2015年,基本建立康复人才建设工作体系,完善人才建设工作机制,使康复人才队伍建设基本适应残疾人康复服务需求。

(二)建立康复人才保障机制试点,逐步推进康复人才培养及使用制度。

(三)加强残疾人康复人才培养教学能力建设,编订教材、教学大纲,保障康复人才培养的数量和质量。

(四)继续实施“康复人才培养百千万工程”,培养230名高端人才,培训约25万名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培训30万名社区康复协调员。

浙江省残疾证4级每月多少钱

浙江省残疾证4级每月多少钱

浙江省残疾证4级每月多少钱关键信息项:1、残疾证等级:4 级2、所在地区:浙江省3、补贴金额4、补贴发放方式5、补贴申请条件6、补贴审核流程7、补贴监督机制11 补贴概述111 本协议旨在明确浙江省残疾证 4 级持有者所应享受的相关补贴政策。

112 补贴金额将根据浙江省的相关规定和财政状况进行确定和调整。

12 补贴金额121 目前,浙江省残疾证 4 级的补贴标准为每月具体金额元。

122 该补贴金额可能会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13 补贴发放方式131 补贴将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每月按时发放至残疾证 4 级持有者指定的银行账户。

132 发放时间为每月的具体日期。

14 补贴申请条件141 申请人必须持有浙江省颁发的有效残疾证 4 级证书。

142 申请人应具有浙江省户籍,并在浙江省内长期居住。

143 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应符合浙江省规定的相关标准。

15 补贴审核流程151 申请人需向当地残联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残疾证、身份证、户口簿、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等。

152 当地残联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的,将报送上级残联进行复审。

153 复审通过后,将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补贴条件,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正式批准发放补贴。

16 补贴监督机制161 残联将定期对补贴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补贴资金准确、及时发放到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手中。

162 对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63 鼓励社会各界对补贴发放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问题可向当地残联或相关部门举报。

17 其他事项171 本协议未尽事宜,将按照浙江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172 如有新的政策出台,将按照新政策对补贴标准和发放方式等进行调整。

以上内容仅为根据您提供的题目生成的协议示例,具体的补贴标准和相关政策请以浙江省当地政府部门的最新规定为准。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3.11.08•【字号】浙民残〔2023〕151号•【施行日期】2023.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正文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民残〔2023〕151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残联:为进一步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实施的精准性、科学性、规范性,更公平、更有效地惠及困难和重度残疾人,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扩大政策知晓率(一)加大宣传力度。

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宣传讲解,采取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帮助残疾人及监护人知晓政策并自愿申领补贴,推动应补尽补。

民政部门对新纳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范围的残疾人,残联组织对新领取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应通过发放告知书、电话、入户走访等形式一次性告知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必要时可运用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的主动服务功能发送提醒信息。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简化程序,在残疾人新纳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范围后,由乡镇(街道)主动服务,征求申请人意见后直接进行补贴资格初审。

(二)规范宣传程序。

政策宣传和主动提醒记录应留存备查。

对新纳入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以及新办证的残疾人,3个月内采取任何形式主动提醒告知的,视为已开展政策宣传。

坚持需求导向、自愿申请原则,对通过发放政策告知书、入户走访、电话联系等形式开展宣传,但残疾人或监护人并未提出补贴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不得强制纳入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范围。

残疾人自愿放弃后再次提出补贴申请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补贴资金从申请当月计发,不予补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28•【字号】浙政发〔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2021年6月28日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为进一步推进“十四五”时期全省残疾人事业现代化进程,根据《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精神和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划。

规划期限为2021—2025年,展望至2035年。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主题主线,以残疾人民生保障的高质量、残疾人公共服务的高水平、残疾人能力素质的新提升、残疾人平等参与的新气象、残疾人事业现代化的新局面,保障全省广大残疾人在现代化和共同富裕道路上“一个不掉队”,为我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贡献力量。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以“普惠+特惠”为特点的残疾人基本保障再提升,以专业化、精准化为目标的残疾人公共服务再完善,以消除歧视、促进平等为诉求的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再强化,以深度融合、全面共享为特征的友好环境建设再深化,以“整体智治、唯实惟先”为理念的残疾人事业现代化再提速,全省残疾人事业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到2035年,残疾人公共服务体系得到全面优化,残疾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残疾人融合发展深度推进,残疾人共同富裕率先在全国取得实质性重大进展,基本实现残疾人共建共享高水平现代化,基本实现残疾人事业现代化,成为“重要窗口”的特殊风景线。

浙江省残疾人补助标准

浙江省残疾人补助标准

浙江省残疾人补助标准
浙江省残疾人补助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制定的,旨在保障残疾人的
基本生活需求,提高其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根据浙江省相关文件规定,残疾人补助标准主要包括生活补助、康复补助和其他补助等内容。

首先是生活补助。

针对不同程度的残疾人,浙江省设立了不同的生活补助标准。

一般来说,生活补助标准是根据残疾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生活水平来确定的。

对于完全不能自理生活的残疾人,生活补助标准相对较高,能够有效帮助他们解决基本的生活问题。

而对于部分自理能力较强的残疾人,生活补助标准则相对较低,以补充其生活所需。

其次是康复补助。

康复补助主要是针对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残疾人,包括康复
设备、康复服务和康复辅助器具等。

根据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和治疗方案,浙江省制定了相应的康复补助标准,确保残疾人能够及时接受有效的康复治疗,提高其康复效果,提升生活质量。

最后是其他补助。

除了生活补助和康复补助之外,浙江省还为残疾人提供了其
他方面的补助,如教育补助、就业补助、交通补助等。

这些补助项目旨在帮助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享受平等的教育和就业机会,解决出行问题,提高生活保障水平。

总的来说,浙江省残疾人补助标准是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其
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公平和谐而设立的。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政策,确保残疾人能够享受到应有的补助待遇,让他们能够在社会中享有尊严和权利,共同构建一个和谐、包容的社会。

同时,也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关注和支持残疾人群体,共同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为构建一个更加包容和美好的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12.07•【文号】财社[2011]228号•【施行日期】2011.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残疾人联合会:为规范“十二五”时期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发〔2011〕1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83号),现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中国残联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和财政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十二五”时期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

经国务院批准,项目资金具体用于残疾人康复、教育、体育、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等项目。

第三条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应公平、公正、公开,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康复项目。

用于为贫困残疾人免费配发辅助器具、贫困精神病患者提供免费服药和免费住院医疗救助、贫困听力残疾人免费配戴助听器的支出;为贫困智力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贫困低视力者适配助视器、贫困重度残疾人适配基本生活所需的辅助器具支出;为贫困肢体残疾人装配上肢及大、小腿假肢、膝离断或髋离断假肢和装配矫形器支出;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配置流动服务车及为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配发康复训练设备支出;为辅助器具适配专业人员和假肢、矫形器装配技术人员提供培训等支出。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19.03.05•【字号】浙财税政〔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县(市、区)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税费征收管理局:为落实国家减税惠民政策,进一步减轻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对浙江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一、综合所得项目,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

二、经营所得项目,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

三、纳税人年度内存在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一个所得类别享受减征税收优惠,两类所得不重复享受;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选择一种身份享受减征税收优惠,多重身份不重复享受。

四、上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7〕36号)同时废止。

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主动做好政策宣传解释,方便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办理纳税事务,确保专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同时,要密切关注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反映。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2019年3月5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体系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体系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体系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26•【字号】浙政办发〔2015〕31号•【施行日期】2015.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体系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3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快推进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全面提升为残疾人服务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健全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体系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强统筹规划,注重现有资源整合,创新服务供给机制,到2017年,全省新增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20个、康复床位1000张,新增残疾人专业托养机构50个、床位5000张,新增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1000家。

到2020年,每个市、县(市)都建有1所以上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每个县(市、区)都建有1所以上残疾人专业托养机构,平均每百名残疾人的康复和集中托养床位达到3张以上,基本实现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享有康复和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等不同层次的服务。

二、重点任务(一)加快服务能力建设。

1.加强设施建设。

按照康复以省市为主、托养以县乡为主、庇护以乡镇(街道)和社区(村)为主的思路,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健全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网络。

尚未建立公益性残疾人专业康复和托养机构的市县,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加快建设,重点为低收入、经济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服务。

充分依托养老、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推进养老、医疗与残疾人康复、托养、庇护服务资源共享,就近就便满足残疾人服务需求。

2.完善服务功能。

充分考虑残疾人的残疾类别、残疾程度,合理设置服务设施功能,增强为残疾人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各市及人口在80万以上的县(市)的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应具备医疗康复、职业康复、残疾儿童教育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康复咨询、培训指导和功能评定等综合服务功能;其他县(市、区)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应具备残疾鉴定评估、康复咨询、辅助器具配置以及社区和家庭康复技术培训指导等基本服务功能。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8.06.01•【字号】浙财社〔2018〕30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8〕30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宁波不发):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2018年6月1日浙江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福彩公益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关于印发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彩公益金,是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和我省规定的留存比例提取的我省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用于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福彩公益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公信”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福彩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由财政、民政部门按职责共同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民政部门报送的预算编制建议、批复预算,会同民政部门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民政部门开展绩效管理等。

民政部门负责按照资金使用范围编制预算建议、预算资金执行、项目日常管理、绩效管理等。

第五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共同加强福彩公益金的管理,做好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的衔接,统筹使用彩票公益金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六条福彩公益金使用应当遵循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主要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以及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5个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4]126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5个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4]126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5个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5个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4〕126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为加快推进我省欠发达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范教育专项资金管理,现将《浙江省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教育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教师培养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1.浙江省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浙江省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3.浙江省教育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4.浙江省教师培养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5.浙江省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浙江省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扶困助学专项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段教育,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全省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特制定扶困助学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欠发达地区(含海岛县市)小学、初中、高中贫困生的补助。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包括:(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子女;(二)依法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三)革命烈士子女;(四)列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的未成年人;(五)在中小学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六)农村少数民族中小学生;(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财社字…2007‟55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残疾人康复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残联(宁波不发):
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级残疾人康复补助资金的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级残疾人康复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浙江省省级残疾人康复补助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残疾人康复补助资金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浙政发…2006‟62号)及财政部、中国残联印发的《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计划纲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03‟2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残疾人康复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省级康复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全省性或区域性康复工作、完成特定康复工作任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级康复补助资金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安排、专款专用、讲求实效”的原则进行分配和管理。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和重点
第四条省级康复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完成残疾人事业五年发展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残疾康复和预防目标任务所需经费的补助,具体包括:
1.用于社区康复需求与服务调查、人员培训以及残疾人的康复救助;
2.用于视力残疾人筛查和手术、助视器验配和训练、定向行
走训练和导盲用具配发以及组派医疗队补助;
3.用于聋儿康复训练、家长培训、助听器验配以及聋儿筛查、组派小分队补助;
4.用于智力残疾摸底调查、人员培训以及智力残疾康复费用补助;
5.用于精神残疾摸底调查、人员培训以及精神病患者医疗、康复训练补助;
6.用于肢体残疾康复摸底调查、人员培训以及肢体残疾人康复费用补助;
7.用于残疾人装配普及型假肢、矫形器和购买辅助器具的补助;
8.直接用于上述项目的组织协调、宣传教育、建档统计经费补助以及一线康复人员补贴等。

(二)用于中央或省级阶段性专项康复项目的配套补助。

如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长江新里程计划”项目、“视觉第一中国行动”项目、“听力重建启聪行动”项目等。

(三)用于省政府、省残工委下达以及省财政厅、省残联确定的其他直接为残疾人康复服务的项目补助。

第五条省级康复补助资金的使用重点:
省级康复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对经济欠发达及海岛市、县(市、区)实施残疾康复和预防项目所需经费的补助。

第三章资金分配和管理
第六条凡属残疾人事业五年发展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残疾人康复及预防目标任务的经费补助以及阶段性专项康复项目的配套补助,由省残联提出初步分配意见,经省财政厅审核后,于
每年六月底前以省财政厅、省残联名义联合行文下达。

第七条凡属省政府、省残工委下达以及省财政厅、省残联确定的其他为残疾人康复服务的项目补助,应由有关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残联及承担康复工作任务的省级有关单位在每年四月底之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浙江省省级康复补助资金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

省残联根据申请单位的申报内容,提出初步分配意见,经省财政厅审核后,于每年九月底前以省财政厅、省残联名义联合行文下达。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残联在收到省级康复资金补助文件后,应在一个月内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严禁任何部门无故拖延,影响项目的顺利实施。

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如期完成项目任务。

对明确要求市、县(市、区)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各项目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按要求落实配套资金,并列入年度预算或追加预算,确保资金足额到位。

第九条省级康复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所需设备、器材等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购。

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

第十条省级康复补助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财务制度和有关项目管理方案的规定合理安排使用,并按支出内容进行项目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凡使用省级康复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项目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二条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项目完成后如有资金结余,经同级财政部门、残联批准,可调整用于与该项目有关的业务工作。

第四章资金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残联及省级有关单位应在年度终了二个月内向省财政厅、省残联提交所属项目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说明,包括项目执行情况、实际支出情况、资金使用绩效和管理情况等内容。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残联要加强对省级康复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按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

在项目执行期间或项目完成后,省财政厅将会同省残联,对项目的制度保障、配套资金落实、支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项目实施所取得的绩效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绩效评价。

检查或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安排省级康复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对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擅自变更项目内容、地方配套资金不能按时到位、不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不按期报送有关资料的,省财政厅、省残联将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采取停止项目拨款、今后2-3年内暂停安排新的补助项目或收回专项资金等措施,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
浙江省省级康复补助资金项目申报书
填报单位(盖章):年月日
注:项目绩效目标是指用可测量的目标来表示的项目绩效水平,包括用量化的标准、数值或比率表示的目标。

主题词:残疾人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财政部、中国残联,省级有关单位。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7年6月19日印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