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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超声检查规范和相关法规文件

产前超声检查规范和相关法规文件
中国医师协会超声医师分会《产前超声检查指南》(2012) 5
(二)中、晚孕期超声检查
1、一般产前超声检查(Ⅰ级) (1)适应证
适合所有孕妇,主要适合于有以下适应证的孕妇:
估测孕周、评估胎儿大小、确定胎方位、怀疑异位 妊娠、胎动消失、怀疑羊水量异常、胎头倒转术前、胎膜 早破、胎盘位置及胎盘成熟度评估。
(2)检查内容 ①胎儿数目及绒毛膜性
②胎心搏动
③胎儿生物学测量:头臀长
④测量NT ⑤胎儿附属物: ⅰ胎盘:观察胎盘位置、测 量胎盘厚度、脐带跟部附着点。ⅱ羊水量:测 量羊水最大深度。
⑥孕妇子宫:主要观察宫颈内口,如孕妇提 供子宫肌瘤病史需评估肌瘤位置及大小。
(3)建议存留以下超声图像
胎儿头颈及上胸部正中矢状切面 (NT测量图)。
(2)熟练掌握胎儿发育各阶段器官的正常与异常超声 图像,能鉴别常见的严重体表畸形和内脏畸形。
(三)设备要求 1、产前超声筛查设备要求 (1)开展一般产前超声检查(Ⅰ级) 及常规产前超
声检查(Ⅱ级)的超声室应配备实时二维超声诊断 仪或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
开展系统产前超声检查(Ⅲ级)及11-13+6周 颈项透明层(NT)超声检查的超声室应配备高 分辨率的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在穿透力允许 条件下,尽可能使用频率高的探头。 (2)具有完整的图像记录系统和图文管理系统, 供图像分析和资料管理。
二、管理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关
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 娠的决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2、未取得产前诊断技术服务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在进行产 前超声筛查时,发现可疑病例,应出具超声报告,同时 应将可疑病例转诊至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3、规范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管理,经产前超声检查发现 胎儿有严重畸形需终止妊娠者,须经具有产前诊断资格 的医疗机构签署医学意见,转产科临床处理。 4、进行服务告知,将本机构开展的产科超声检查服务内容 告知孕妇,Ⅲ级和IV级产前超声检查应与服务对象签署 知情同意书。

产科超声风险防范及相关法规解读

产科超声风险防范及相关法规解读

产前超声诊断医疗风险防范
• 加强硬件和人员培训 • 足够的超声检查时间,多留图片
• 加强宣教,检查前和检查过程中,和孕妇 与家属尽可能的沟通
• 实事求是地描写超声报告
感谢临床医生的大力协助
• 在临床工作中,尽到告知最佳超声检查时间的义 务。
• 详细填写超声请检单,尤其是以往不良分娩史和 外院检查情况。

• • • • • • •
腹部横切面:显示双肾,纵切面 显示一个肾(双幅图) 脐带横切面或纵切面 (双幅图) 膀胱横切面或纵切面 张开手(至少是一侧) 上肢纵切面 股骨纵切面:测量股骨长 腿纵切面:足底(双幅图) 纵切面显示胎盘下缘和宫颈的关 系
• 胎儿心脏四腔心切面
超声产前检查的局限性
• 美国妇产科医师协会(1993)警告:
产科超声主要相关法规
1、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
2、《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表1 2007年前、后医疗纠纷发生率比较
发生时间 2007年前 2007年后 合计
案例数 36 84 120
一、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33(91.7%) 3(8.3%) 50(59.5%) 34(40.5%) 83(69.2%) 37(30.8)
• 18-23孕周胎儿形态学(Morphology)为主要内 容的超声诊断。
• 在很多发达国家的产科超声中心,80%以上 的工作重点。
留图
告知
报告
规范化操作
卫生部规定6大畸形
无脑儿,脑膨出,开放性脊柱裂,单腔心,
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致命性软骨发育不全
英国胎儿基金协会(FMF)
要求中孕筛查21个切面
不管使用那种方法,亦不管妊娠在那一 阶段,既是让最有名的专家进行彻底的 检查。期望能够将所有的胎儿畸形均 能够被检测出是不现实,也不合情理 的。

产前超声检查专业技术规范

产前超声检查专业技术规范
产前超声检查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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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超声检查技术规范
为了规范产前超声检查和诊断技术,提高产前超声检查质量,根据《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结合产前超声检查国际进展、国内现状以及实际情况,在广泛征询意见的基础上,现提出修改稿,修改稿主要增加了早孕超声筛查规范内容以及对产科超声检查医前超声检查分级和定义(一)胎儿生长测量超声:包括早期妊娠超声检查和中、晚期妊娠一般超声检查。主要对胎儿的生长发育进行大致评估,为产科临床提供一些有意义的诊断依据。不涉及胎儿畸形排查,除早期妊娠超声检查外,中、晚孕胎儿生长测量超声不涉及孕母妇科情况排查。(二)胎儿产前筛查超声:指在妊娠18~24周内时对胎儿进行系统的超声检查。主要观察胎儿重要器官的形态结构,以便发现胎儿是否有致死或严重致残性畸形,包括卫生部要求排查的无脑儿,脑膨出,开放性脊柱裂,单腔心、胸腹壁缺损伴内脏膨出和致死性软骨发育不全6大胎儿致死性畸形。有条件的孕妇应在孕24周前进行一次系统超声产前筛查,以便及时发现异常,有机会进一步检查明确诊断或对发现的异常有一个合理解释。(三)胎儿产前诊断超声:指在妊娠各期对胎儿生长测量超声或筛查超声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检查和分析,对胎儿是否存在严重发育缺陷做出最终结论或合理解释。胎儿产前诊断超声需有严格的适应症,依循卫生部2003年颁布的《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有产前诊断资质的医疗单位,由资质的产前诊断人员双签名发布超声产前诊断报告。 (四)胎儿针对性超声:指仅针对某一胎儿脏器或某一系统进行超声检查,不涉及胎儿其他器官检查。1、在妊娠中、晚期孕妇,以往超声检查发现有非致命性胎儿畸形或异常、腔室容积改变的随访等。需注明检查脏器。 2、胎儿心脏超声检查二、各级产前超声检查内容、标准和注意事项(一)胎儿生长测量超声1、早期妊娠生长测量超声检查(1)检查内容:观察妊娠囊部位,是否多胎妊娠,评估孕周等。(2)检查报告项目:胎囊部位、大小。 胎芽或头臀径、胎心搏动。多胎任何应注明胎儿的绒毛膜性。孕母双附件情况。2、中、晚期妊娠一般超声检查(1)检查内容:确定单胎或多胎、胎位、胎儿生长参数评估、胎盘,羊水观察。(2)检查报告项目:胎儿的胎位、胎心率、双顶径、股骨长、胎盘位置、羊水、脐带,孕26 周后加侧脐动脉血流。3、注意事项(1)在检查晚期妊娠生长测量超声检查中,若发现胎儿有异常情况,应在超声报告中作具体说明。 (2)考虑有羊水过多或过少时,应用羊水指数反映羊水情况,并在一个胎动周期内完成羊水指数的测量。(3)除早孕生长测量超声外,孕母子宫和附件异常情况不包含在胎儿检查中,如需检查,应另增加检查脏器。(二)胎儿产前筛查超声1、早孕超声筛查 检查内容:完整的早孕超声筛查应包含2方面内容:胎儿情况及母体宫颈管和双附件情况。如为多胎妊娠,还须观察多胎妊娠的绒毛膜性。(1)基本测量:头臀高,双顶径,股骨长度,胎心率,颈后透明层厚度,羊水。(2)观察内容:胎位,胎动,大脑镰,脉络丛,侧脑室,四腔心(不包括流出道,大血管),脊柱,腹壁脐带插入处,胃泡,膀胱,四肢(不包括指趾),颈后透明层,鼻骨,胎盘位置,羊水等胎儿附属物,多胎妊娠的绒毛膜性。(3)孕母情况:宫颈管长度,宫颈内口,胎盘下缘与内口关系,双附件情况。报告内容:头臀高,超声孕龄,胎位,胎动,胎心,颈后透明层厚度,鼻骨是否可见,胎盘位置,成熟度,羊水量,宫颈管长度,母体双附件情况。注意事项:1)胎儿超声孕龄应根据自然蜷曲状态下的胎儿头臀高数据判定。(2)在仪器及人员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进行含颈后透明层测量及鼻骨观察的超声筛查。如仪器及人员条件不允许,早孕超声筛查报告可不含胎儿颈后透明层测量及鼻骨。(3)多胎妊娠的胎儿绒毛膜性,应包含在此阶段妊娠的常规检查内容内。2、中孕超声筛查:除包括胎儿生长测量超声在中、晚期一般超声检查的内容外,主要是对胎儿体表及内脏的大体结构进行系统的观察,在此阶段超声应检查出胎儿异常包含:无脑儿、严重脑膨出、严重开放性脊柱裂、严重胸腹壁缺损并内脏外翻、单腔心、致死性软骨发育不良。检查内容:除包括胎儿生长测量超声检查的项目外,至少还应包括以下项目:头部:颅骨、脑中线、侧脑室、丘脑。颜面部:上唇。 心脏:四腔心切面、左心室流出道、右心室流出道。脊柱:颈、胸、腰、骶尾段。腹部:肝、胃、双肾、膀胱,腹壁脐带插入处。四肢(不包括手、足及指、趾):观察肱骨、尺桡骨、股骨、胫腓骨,测量股骨长。胎儿附属物:脐带、胎盘、羊水。在胎儿体位允许时,还可以检查其他解剖结构。3、注意事项(1)胎儿中孕筛查超声提倡在妊娠18—24周进行,某些部位如果显示欠佳,可在其后2周左右再复查一次。(2)因胎位、羊水、母体等因素的影响,在超声检查中不能很好显示清楚的部位,尤其是与胎儿6大致死性畸形有关的部位,超声报告应有说明。(三)胎儿产前诊断超声1、检查内容主要是对在妊娠各期胎儿生长测量超声或筛查超声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检查和分析,对胎儿仅针对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有资质的检查人员2人核查并双签名,应有明确的检查适应症。2、检查项目按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附件6《超声产前诊断技术管理规范》要求执行。3、注意事项 产前诊断超声应有明确的适应症,对一些妊娠24周后,无法进行系统超声检查的孕妇,应对疑似或疑难畸形重点检查之后,尽可能做出诊断或合理的解释。如果诊断确实存在困难,可向受检者建议应用其他技术手段协助诊断或者进一步会诊。(四)胎儿针对性超声1、针对性随访超声(注明检查部位)(1)检查内容根据超声申请单注明的胎儿部位检查。(2)检查项目根据超声申请单注明的胎儿部位检查,对某些腔室容积改变的随访,如已恢复正常范围,也需在超声报告上有所体现。2、心脏超声:按心脏超声检查规范执行。三、产科超声知情同意、报告书写及图片留存(一)、产科超声知情同意由于产科超声检查不同级别,不同目的,收费不同,要求和内容也不同,作为产科医生和超声医生,有必要在检查前让孕妇对本次检查的目的和内容,以及超声检查的局限性和注意事项有所了解。签署“知情同意书”能加强医患之间的沟通,让患者有选择权,可避免不必要的误会和医疗纠纷。同时超声医生检查也有明确的目的。“知情同意书”应根据不同检查级别告知,但都应明确指出任何级别的超声检查期望将所有胎儿异常检出,是不现实的,不合情理的。(二)超声报告书写是否存在严重发育缺陷做出最终结论或合理解释。超声报告的书写首先要强调的是实事求是,科学地书写。对于本次检查中规定应检查的内容要逐一书写。如因客观条件无法显示,也应在报告中如实注明,并应写明什么原因显示欠清。(三)图片留存(1)早孕超声筛查时至少应保留图片有:

产前超声检查规范

产前超声检查规范

产前超声检查规范文件规定医院应宣教孕妇16~24周按医院诊疗常规进行超声楂,主要为胎儿生长评估和体表及内脏结构发育检查;对可疑的孕妇应转诊至有条件进行胎儿系统超声检查的单位,在24孕周前进行全面超声检查;超声应诊断的致命性畸形包括:无脑儿、脑膨出、开放性脊柱裂、单腔心、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致命性软骨发育不全;一、对人员的要求从事超声检查的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承担中、晚期系统胎儿超声检查的医师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超声专业职称,接受过产前超声诊断的系统培训;2、在本岗位上从事科超声检查工作5年以上,接受过产前超声诊断的系统培训的人员;二、设备要求承担中、晚期妊娠系统胎儿超声检查的单位,应具有实时超声诊断仪及一台以上超声诊断仪,配有图像记录设备;三、不同孕期超声检查的目的和内容卫生部全国产前诊断专家组建议超声检查分以下4个层次;第一层次:一般产科超声检查;是对胚胎和胎儿进行大致的生长发育评估,不是以检测胎儿畸形为目的,但对产科临床仍能提供一些有意义的诊断信息;仅要求双顶径、股骨长径及腹围的测量,位置、胎位及羊水情况的评估;适合条件较差的基层医院或在条件较好的医院已进行过系统超声检查的孕妇;第二层次:常规产科超声检查;即完成一般产科超声检查内容外,还应对胎儿主要脏器进行形态学观察,如颅内某些重要结构,,腹腔内肝、胃、肾等脏器的观察以及对胎儿严重致死性畸形进行粗略的筛查;第三层次:系统胎儿超声检查;该层次检查对超声医师、仪器设备、检查所需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时孕周大小均有严格要求;不是所有超声医师、所有医院都能进行该层次超声检查;应在具有产前诊断资格的医院、由取得产前超声诊断资格的超声医师检查,但并不排斥其他医院进行第三层次超声检查;通过该层次超声检查,达到提高胎儿畸形检出率,降低严重缺陷儿出生,提高我国人口素质的目的;第四层次:针对性超声检查;该层次检查包括胎儿超声检查;通常在前3层次检查的上开展,针对某一特定系统器官要求或目的进行针对性检查;一妊娠超声检查1、超声检查的适应证:1宫内孕的确定宫内有无孕囊、孕囊内有否探及卵黄囊、胚胎,并观察其大小;2妊娠的诊断观察孕囊个数、胚胎数;3评估孕周月经龄,检测孕囊大小;4胚胎是否存活孕7周后观察原始心管搏动;5疑有宫外孕观察宫外有无包块,盆腔有无积液;6阴道出血、葡萄胎、盆腔肿块、子宫畸形、辅助绒毛活检;此外,还应观察双侧卵巢内有无黄体囊肿或其他异常,子宫有无肌瘤等;2、检查方法经腹超声检查和经阴道超声检查3、检查项目1胎囊三径线标准测量、形态、位置;2胎芽胎芽长度或头臀长度、胎心搏动;3子宫、附件肌瘤位置大小、宫腔积液、附件包块;4子宫直肠窝子宫直肠窝积液;二中晚期妊娠常规超声检查1、适应证1胎儿发育情况、估计孕周,生长评估间隔3周以上;2评价胎儿体表与内脏结构,进行产前筛查,早期发现畸形;3羊水评估;4胎盘的检查;5确定胎位;2、超声观察内容1胎头双顶径或加测头围;2心率、心律、孕妇和设备条件允许情况下,观察四腔心;3孕7~14周测量颈项透明层NT厚度孕10~14周,NT>3mm有意义;4肾盂轻微扩张:小于孕20周时≈4mm;孕大于20周时5mm有意义;5肠腔强回声分3型:I型-轻度回声,为点状分散回声;II型-中度回声,为点状集中回声;III型-回声强度与骨回声相似;6脑室宽度,有无脑室增宽、脉络膜囊肿;7有无肢体短小;心内有无强光点以左室多见,发生率2.14%;8另须观察胎儿数、胎心搏动、胎动情况、胎儿颅内、脊柱、内脏及体表有无异常等; 9胎盘厚度、内部回声、脐带附着部位、脐带内动数;10羊膜腔情况;尚需测量以下数据:股骨长径、羊水最大深度及羊水指数、脐动脉S/D;如需估测胎儿体重,则尚需检测胎儿腹围;如发现胎儿畸形,应到产前超声诊断专门机构进行系统检查;3、重视高危孕妇的超声检查在常规超声检查中,如发现胎儿羊水过多或过少、35周岁以上孕妇、孕妇于孕早期有致畸因素接触史、有分娩过缺陷胎儿或有家族史及在超声检查中发现胎儿发育异常或有可疑畸形的均为高危孕妇;胎儿NT增厚者为高风险孕妇,应建议进一步做系统性或针对性超声检查,并进行羊水染色体、母血AFP、βHC G等检查;三中、晚期妊娠系统胎儿检查1、适应证中晚期妊娠常规超声检查发现或疑诊胎儿畸形,或有胎儿畸形的高危因素时,要进行系统胎儿超声检查;如有条件应在18~24周进行1次系统胎儿超声检查;2、检查项目1头颈部:颅骨环、脑中线、透明隔腔、侧脑室、脉络丛、小脑、枕大池小脑延髓池颈项部皱褶厚度中孕早期、口唇;2胸部:包含心脏和肺;心脏包括:四腔心、位置依据超声心动图检查适应证选择超声心动图检查;超声心动图检查适应证有以下几种:①胎儿因素:水肿、颈部水肿、脐疝、单脐、十二指肠闭锁、食管气管瘘、淋巴水囊、心律异常、严重IUGR、其他畸形;②母亲因素:先天性心脏病、糖尿病、结缔组织疾病、早孕病毒感染、药物、高龄;③家族史:家族成员先天性心脏病、基因异常;3腹部:胃、肾脏、膀胱、脐带数目、与腹部;4脊柱;5股骨长必要时加测肱骨长;四针对性检查对胎儿、孕妇特殊问题要求进行针对性检查,如测颈项部透明带、评估羊、胎盘、宫颈、胎儿状态、脐动脉S/D、疑点复查等;大多数情况,针对性检查应在先前完整检查基础上进行;五超声诊断报告超声诊断报告应与上述标准一致,阳性结果要有图像记录;因胎儿、孕妇等因素导致对胎儿解剖评价受限制的情况,要记录在报告上,必要时进行随访检查;。

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管理规范

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管理规范

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管理规范为规范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本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是指应用超声仪器于妊娠中期系统性筛查胎儿畸形的技术。

本规范不包括常规超声检查和妊娠早期系统性超声检查技术管理要求。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产前系统性超声检查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二)有行政审批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和妇产科诊疗科目。

(三)有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或《助产技术许可证》二级及以上。

(四)医学影像科开展医学影像相关临床工作至少10年,其中开展妇产科超声检查5年以上。

其技术水平在本行政区域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妇产科开展产科相关临床诊疗工作至少5年。

其技术水平在本行政区域中处于领先地位。

(六)有至少2名具备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应用能力且主执业地点为本医疗机构的在职医师。

二、人员基本要求开展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的医师(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二)具有5年以上妇产科超声诊断专业领域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经过已完成备案的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培训基地关于本技术相关系统培训,具有开展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的能力。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一)严格遵守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

(二)实施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前,应当向患者、被授权人或法定监护人告知检查目的及其局限性,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三)建立健全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应用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四)建立病例信息数据库,在完成每例次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应用后,应当按要求保留图像并及时上报相关病例数据信息。

(五)医疗机构和医师应接受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的临床应用能力评估,包括仪器性能、检查记录质量等。

产前超声检查相关法律、法规

产前超声检查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公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

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

第六条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婚前保健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十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产前超声检查相关法律、法规

产前超声检查相关法律、法规
标准文档
实用文案
第六条 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 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三) 婚前医学检查: 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 进行医学检查。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 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 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十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 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 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 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 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 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 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 推广先进、 实用 的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
标准文档
实用文案
第十五条 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 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 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
第十六条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 应当提出医学 意见。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

产前超声工作制度

产前超声工作制度

产前超声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产前超声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产前诊断准确性和服务质量,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开展产前超声检查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三、工作原则1. 遵循科学、严谨、规范、安全的原则,确保产前超声检查的质量和准确性。

2. 尊重妇女权益,保护患者隐私,遵循知情同意原则。

3. 加强人员培训和设备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母婴安全。

四、工作内容1. 产前超声检查规范(1)根据孕妇的年龄、孕周、生育史和家族史等因素,制定个性化的产前超声检查计划。

(2)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系统超声检查,包括头臀长、胎心率、羊水量、胎盘位置、胎儿器官发育等情况。

(3)对发现异常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和报告,及时向孕妇及其家属说明情况,并提供适当的咨询和建议。

2. 产前超声报告发放制度(1)产前超声检查结束后,及时向孕妇出具书面报告,明确检查结果和相关信息。

(2)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超声医师签发,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3)报告应保持清晰、完整,便于孕妇及其家属查阅和保存。

3. 产前超声病案管理制度(1)建立健全产前超声病案管理制度,对产前超声检查的病历资料进行归档和管理。

(2)病历资料应包括孕妇基本信息、孕周、检查结果、异常情况说明、咨询和建议等内容。

(3)病历资料应保持真实、完整、准确,便于查阅和追踪。

4. 产前超声质量控制和考核制度(1)建立健全产前超声质量控制制度,对产前超声检查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质量控制。

(2)定期对产前超声检查进行质量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服务质量。

(3)对产前超声医师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五、人员职责1. 产前超声医师职责(1)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产前超声检查,确保检查质量。

(2)对检查结果进行准确记录和报告,及时向孕妇及其家属说明情况。

(3)参与产前超声质量控制和培训工作,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产前诊断规范

产前诊断规范

解读中国医师协会《产前超声检查指南(2012)》2014—08-11 10:30 来源:中华医学超声杂志作者:李胜利字体大小—| +产前超声检查是应用超声的物理特性,对胎儿及其附属物进行影像学检查,是了解胚胎、胎儿主要解剖结构的大体形态最常用、无创、可重复的方法.超声检查的应用,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的质量。

然而,由于超声技术的局限性,产前超声检查不能发现所有的畸形,也不能对胎儿以后的发育做出预测,所以超声诊断不能等同于临床诊断。

该指南对从事产前超声检查医师的资质、仪器设备提出要求,并对各阶段产前超声检查的时机、适应证、检查内容及标准进行了规范和深入解读。

基本要求一、机构的设置1.产前超声筛查机构的设置:产前超声筛查应在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开展。

2.产前超声诊断机构的设置:产前超声诊断应在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具有产前诊断技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

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规定,产前超声筛查应在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

产前超声诊断应在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具有产前诊断技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

二、人员要求1.产前超声筛查医师条件:(1)从事Ⅱ级或以下产前超声检查的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从事Ⅲ级产前超声检查的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接受过产前超声诊断的系统培训。

一级医疗保健机构,助理执业医师可以从事Ⅰ级产前超声检查。

(2)熟练掌握胎儿发育各阶段器官的正常超声图像,对常见的严重体表畸形和内脏畸形有一定的了解和识别能力。

2.产前超声诊断医师的条件:与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中产前超声诊断医师要求一致。

即:从事产前超声诊断的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大专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接受过产前超声诊断的系统培训。

(2)在本岗位从事妇产科超声检查工作5年以上,接受过产前超声诊断的系统培训。

熟练掌握胎儿发育各阶段器官的正常与异常超声图像,能鉴别常见的严重体表畸形和内脏畸形.解读:本指南对从事产前超声筛查及产前超声诊断人员条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产前超声诊断流程与规范

产前超声诊断流程与规范

测量NT的标准技巧(2)
1. 第11-13+6周、胎儿头臀长 为45-84 mm 2. 正中矢状切面图
胎儿的正中矢状切面图进一步要求
鼻尖不见 颧骨呈强回声
测量NT的标准技巧(3)
颈部伸展(Extension
11-13+6周、胎儿头臀长为45-84
mm 2. 正中矢状切面图 3. 颈部在自然姿势下
III 级胎儿产前超声筛查
Ⅲ级产前超声检查对胎儿检查较全面, 包括头 颅、脑内结构、眼、唇、鼻、心内结构及大动脉、 肝、胆、胃、肾、膀胱、肠、腹壁、脊柱和四肢 ( 包括四肢远端) 等结构。
系统超声筛查观察切面
临床异常 颅脑切面
透明隔腔+双侧丘脑切面
右室流出道切面
显示主肺动脉从右心室发出,可见肺动脉瓣回声,其根部与左 室流出道方向垂直
临床意义
右室双出口, 大动脉转位, 右室流出道狭窄或闭锁, 肺动脉狭窄或闭锁等。 肺动脉瓣狭窄,肺动脉瓣缺如,肺动脉瓣二叶 或单叶瓣畸形,
上纵隔三血管切面
胸腔从左到右依次为肺动脉主干及与其相延续的动脉导管、 主动脉长轴切面及上腔静脉横断面,三者平行排列,内径逐 渐变小。上腔静脉后方可见气管横切面。两根动脉内血流方 向一致。
(2)眼眶的大小、眼内距及眼外距:眼 眶的大小又称眼距是指眼眶的左、右 径;眼内距是指双侧眼眶内侧壁的距 离;眼外距是指双侧眼眶外侧壁的距 离。20周以上胎儿正常时眼内距约 等于眼眶左右径(眼距)。如果出现 异常或明显不对称或不成比例,则应 测量这些数据并查阅生长发育参数表 来判断;
(3)鼻根部骨性结构:呈三角形,前上 端窄小,由一对鼻骨板构成,下端宽 大,由位于两侧上颌骨额突构成。双 侧鼻骨在中线
左室流出道切面

产前超声检查技术规范

产前超声检查技术规范

产前超声检查技术规范为了规范产前超声检查和诊断技术,提高产前超声检查质量,根据《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结合产前超声检查国际进展、国内现状以及实际情况,在广泛征询意见的基础上,现提出修改稿,修改稿主要增加了早孕超声筛查规范内容以及对产科超声检查医生的操作培训要求。

供各级医院在产前超声操作培训及检查时参考。

一、产前超声检查分级和定义(一)胎儿生长测量超声:包括早期妊娠超声检查和中、晚期妊娠一般超声检查。

主要对胎儿的生长发育进行大致评估,为产科临床提供一些有意义的诊断依据。

不涉及胎儿畸形排查,除早期妊娠超声检查外,中、晚孕胎儿生长测量超声不涉及孕母妇科情况排查。

(二)胎儿产前筛查超声:指在妊娠18~24 周内时对胎儿进行系统的超声检查。

主要观察胎儿重要器官的形态结构,以便发现胎儿是否有致死或严重致残性畸形,包括卫生部要求排查的无脑儿,脑膨出,开放性脊柱裂,单腔心、胸腹壁缺损伴内脏膨出和致死性软骨发育不全 6 大胎儿致死性畸形。

有条件的孕妇应在孕24 周前进行一次系统超声产前筛查,以便及时发现异常,有机会进一步检查明确诊断或对发现的异常有一个合理解释。

(三)胎儿产前诊断超声:指在妊娠各期对胎儿生长测量超声或筛查超声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检查和分析,对胎儿是否存在严重发育缺陷做出最终结论或合理解释。

胎儿产前诊断超声需有严格的适应症,依循卫生部2003 年颁布的《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有产前诊断资质的医疗单位,由资质的产前诊断人员双签名发布超声产前诊断报告。

(四)胎儿针对性超声:指仅针对某一胎儿脏器或某一系统进行超声检查,不涉及胎儿其他器官检查。

1、在妊娠中、晚期孕妇,以往超声检查发现有非致命性胎儿畸形或异常、腔室容积改变的随访等。

需注明检查脏器。

2、胎儿心脏超声检查二、各级产前超声检查内容、标准和注意事项(一)胎儿生长测量超声1、早期妊娠生长测量超声检查(1)检查内容:观察妊娠囊部位,是否多胎妊娠,评估孕周等。

产前超声检查规范2010

产前超声检查规范2010

产前超声检查规范(建议稿)中国医学影像技术研究会超声分会妇产科专业委员会2006年3月2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参考卫生部产前诊断专家组拟定的《产前产科超声检查指南(讨论稿)》及从事产前超声检查工作的专家提供的产科超声检查标准,由中国医学影像技术研究会超声分会妇产科专业委员会的专家编写、并经《全国产前超声检查规范化研讨会》讨论通过了《产前超声检查规范(建议稿)》。

供从事产前超声检查的医疗单位及人员参考。

产科超声检查可分为三类:①常规产前超声检查:包括早期妊娠和中、晚期妊娠一般超声检查;②系统产前超声检查:包括早中孕11~14孕周及18-24孕周进行的胎儿系统超声检查。

③针对性检查。

要明确指出产科超声检查不能发现所有胎儿畸形。

妊娠18~24周时超声应当检查出的致命胎儿畸形包括无脑儿、严重脑膨出、严重开放性脊柱裂、严重腹壁缺损及内脏外翻、致命性软骨发育不良。

一、人员要求从事产前超声检查的医师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承担中、晚期妊娠系统胎儿超声检查的医师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大专以上学历,而且具有中级以上超声医学专业技术职称,接受过产前诊断的系统培训;②在本岗位从事妇产科超声检查工作5年以上,接受过产前超声诊断的系统培训。

二、设备要求实时超声诊断仪。

承担中、晚期妊娠系统胎儿超声检查的单位,应具有一台以上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并配有图像记录设备。

三、超声检查标准(一)早期妊娠一般产前超声检查(常规产前超声检查)1、检查内容:确定宫内孕、诊断多胎妊娠、评估孕周、排除妊娠有关异常(异位妊娠、葡萄胎、胎停育)、排除其他妇科疾患(盆腔肿块、子宫畸形)等。

2、检查方法:经腹部超声检查;腔内超声检查3、检查项目:胎囊(大小、形状、位置)胎芽(头臀长、胎心搏动)子宫、双附件(二) 中、晚期妊娠常规产前超声检查1、检查内容:胎儿生长参数、羊水、胎盘、确定妊娠数、胎位。

2、检查项目:测量胎儿生长参数(双顶径、头围、股骨长、腹围);评估胎儿孕龄和体重;观察胎位、脊柱排列、胎心快慢、胎盘位置、羊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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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前超声检查的时机
本指南推荐产前超声检查的3个重要时间段 为 11-13+6周、 20-24周、 28-34周
四、各类产前超声检查的适应证、检查内容及要求 存留图像 (一)早孕期超声检查
1、早孕期普通超声检查
可以选择经腹部或经阴道检查。
(1)适应证
证实宫内妊娠 临床可疑异位妊娠 评估孕周 诊断多胎妊娠 了解胚胎/胎儿情况(存活或死亡) 早孕期出血查因 早孕期下腹痛查因 评估母体盆腔包块 临床怀疑葡萄胎 辅助绒毛活检
胎儿正中矢状切面(头臀长测量平面)
(4)测量NT的注意事项 ①NT建议在头臀长为45-84mm时测量,相当于11-13+6孕周。 ②标准测量平面是胎儿正中矢状切面,此切面亦是测量头臀长的标准切面。 ③应尽可能放大图像至只显示胎儿头颈部及上胸部,令测量游标的轻微移动 只能改变测量结果0.1mm。 ④应清楚显示并确认胎儿背部皮肤及NT前后平行的两条高回声带,测量时应 在NT最宽处测量,且垂直于NT无回声带,测量游标的内缘应置于无回声的NT 外缘测量。 ⑤应测量三次,并记录测量所得的最大数值。 ⑥有颈部脑脊膜膨出时,注意辨认,避免误测。 ⑦有脐带绕颈时,需测量脐带绕颈处上下NT厚度,并取其平均值。 ⑧应明确区分皮肤和羊膜,避免将羊膜误认为皮肤而误测NT。 中国医师协会超声医师分会《产前超声检查指南》(2012) 5
(三)设备要求 1、产前超声筛查设备要求 (1)开展一般产前超声检查(Ⅰ级) 及常规产前超声 检查(Ⅱ级)的超声室应配备实时二维超声诊断仪或 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 开展系统产前超声检查(Ⅲ级)及11-13+6周颈 项透明层(NT)超声检查的超声室应配备高分辨 率的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在穿透力允许条件 下,尽可能使用频率高的探头。 (2)具有完整的图像记录系统和图文管理系统,供 图像分析和资料管理。
产前超声检查 规范和相关法规文件了解
深圳市人民医院龙华分院超声科 王乐荣
中国医师协会超声医师分会
《产前超声检查指南》(2012)
(2012年6月1日 北京)
该指南对从事产前超声检查医师的资 质、仪器设备提出要求,并对各阶段产前 超声检查的时机、适应证、内容进行了规 范。
专家指导委员会及专家委员会名单
(2)检查内容 ①胎儿数目及绒毛膜性 ②胎心搏动 ③胎儿生物学测量:头臀长 ④测量NT ⑤胎儿附属物: ⅰ胎盘:观察胎盘位置、 测量胎盘厚度、脐带跟部附着点。ⅱ羊水量: 测量羊水最大深度。
⑥孕妇子宫:主要观察宫颈内口,如孕妇 提供子宫肌瘤病史需评估肌瘤位置及大小。
(3)建议存留以下超声图像
胎儿头颈及上胸部正中矢状切面 (NT测量图)。
2、产前超声诊断医师的条件:与卫生部《产前诊断技 术管理办法》中产前超声诊断医师要求一致。 (1)从事产前超声诊断的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 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大专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接受过产前超声诊断的系统培训。 ②在本岗位从事妇产科超声检查工作5年以上, 接受过产前超声诊断的系统培训。 (2)熟练掌握胎儿发育各阶段器官的正常与异常超声 图像,能鉴别常见的严重体表畸形和内脏畸形。
2、常规产前超声检查(Ⅱ级)
按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基妇 发[2002]307号)规定,初步筛查六大类畸形: 无脑儿、严重脑膨出、严重开放性脊柱裂、严 重胸腹壁缺损伴内脏外翻、单腔心、致死性软 骨发育不良。
(1)适应证
适合所有孕妇,除一般产前超声检查(Ⅰ级) 适应证以外,还适用于有以下适应证:孕妇 阴道出血、孕妇下腹痛等。
专家指导委员会
姜玉新,张 运,常 才,张 武,王金锐,田家玮, 唐 杰,徐智章,陈 炎,陈常佩,吴中瑜,张缙熙, 王新房,罗葆明,刘吉斌,田志云,李治安, 李瑞珍, 曹铁生,陈敏华,吕明德,林礼务,丁龙垲,王志刚, 刘传玺,刘明瑜,朱世亮,张青萍,李建国,李树生, 杨浣宜,肖竹影,言莱箐,周永昌,袁光华,贾译清, 钱蕴秋,高云华,曹海根,龚渭水,董宝玮,简文豪, 雷小莹,贾建文,黎晓林,沈延政 46人
(3)建议存留以下超声图像
丘脑水平横切面、侧脑室水平横切面、小脑水平 横切面、鼻唇冠状切面、双眼球水平横切面、四 腔心切面、左室流出道切面、右室流出道切面、 上腹部横切面(腹围测量切面)、脐带腹壁入口 腹部横切面、脐动脉水平膀胱横切面、双肾横切 面、脊柱矢状切面、肱骨长轴切面(左、右)、 尺桡骨长轴切面(左、右)、股骨长轴切面(左、 右)、胫腓骨长轴切面(左、右)、孕妇宫颈管 矢状切面、测量胎心率图(多普勒或M型)。
3、系统产前超声检查(Ⅲ级) (1)适应证 适合所有孕妇,尤其适合有以下适应证的孕妇: 一般产前超声检查(Ⅰ级) 常规产前超声检查(Ⅱ级)发现或疑诊胎儿畸 形、有胎儿畸形高危因素者。
(2)检查内容
①胎儿数目 ②胎方位 ③观察并测量胎心率 ④胎儿生物学测量 ⅰ双顶径 ⅱ头围 ⅲ小脑横径 ⅳ股骨长度 ⅴ腹围
(2)检查内容
①妊娠囊,观察妊娠囊的位置、数目、大小、 形态。 ②卵黄囊,观察卵黄囊的大小与形态。 ③测量头臀长, 观察胎心搏动。 ④子宫及双附件,观察子宫形态及肌层 回声、子宫与妊娠囊的关系,双侧 附件有无包块。
(3)建议存留以下超声图像 包括妊娠囊在内的 子宫纵切面、横切面,测量胚胎长或头臀长切 面,双侧附件区。
三、产前超声检查的分类及时机
(一)产前超声检查的分类 1、早孕期超声检查(孕13+6周以内): (1)早孕期普通超声检查 (2)11-13+6周NT超声检查
2、中晚孕期超声检查: (1)一般产前超声检查(Ⅰ级产前超声检查) (2)常规产前超声检查(Ⅱ级产前超声检查) (3)系统产前超声检查(Ⅲ级产前超声检查) (4)针对性产前超声检查(IV级产前超声检 查) 3、有限产前超声检查
专家委员会
组 长:李胜利,邓学东 副组长:吴青青,戴 晴,谢红宁,陈欣林, 赵博文, 汪龙霞 专家组成员:焦 彤,周启昌,王 鸿,李丽蟾,张 晶, 蔡爱露,杨太珠,周毓青,张 丹,田晓先, 严英榴,陈 明,董晓秋,于 兰,马小燕, 吴 瑛,杨家祥,朱才义,谢阳桂,夏 飞, 任芸芸,王淑敏,孙立涛,曹 荔、李 军, 毓 星,罗国阳(美) 共35人
2、11-13+6周NT超声检查 (1)适应证
适合所有孕妇,尤其是有以下适应证的孕妇: 孕妇年龄<18岁或≥35岁孕妇 夫妇一方是染色体平衡易位携带者 孕妇染色体异常 孕妇患有如贫血、糠尿病、高血压、严重营养障 碍等疾病 孕妇吸烟、酗酒 孕早期有X线照射史或病毒感染史 有异常胎儿妊娠史 有遗传病家族史 试管婴儿
ⅵ胎儿腹部:观察腹壁、肝、胃、双肾、膀胱 脐带腹壁入口。 ⅶ胎儿脊柱:通过脊柱矢状切面观察脊柱,必要 时可加作脊柱冠状切面及横切面。 ⅷ胎儿四肢:观察双侧肱骨,双侧尺骨、桡骨, 双侧股骨,双侧胫骨、腓骨。 ⑥胎儿附属物检查 ⅰ胎盘及脐带:观察胎盘位置、测量厚度、评估 胎盘成熟度、脐带血管数目。 ⅱ羊水量:用羊水最大深度或羊水指数评估羊水 量。 ⑦孕妇子宫:主要观察宫颈内口。如孕妇提供子宫 肌瘤病史,在条件许可情况下,评估 肌瘤位置及大小。
二、管理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关 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的决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2、未取得产前诊断技术服务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在进行产 前超声筛查时,发现可疑病例,应出具超声报告,同时应 将可疑病例转诊至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3、规范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管理,经产前超声检查发现 胎儿有严重畸形需终止妊娠者,须经具有产前诊断资格的 医疗机构签署医学意见,转产科临床处理。 4、进行服务告知,将本机构开展的产科超声检查服务内容 告知孕妇,Ⅲ级和IV级产前超声检查应与服务对象签署知 情同意书。
前面是全国的专家
在做的也是专家 ?
产前超声检查是应用超声的物理特性, 对胎儿及其附属物进行影像学检查,是了 解胚胎、胎儿主要解剖结构的大体形态最 常用、无创、可重复的方法。超声检查的 应用,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的质量。 然而,由于超声技术的局限性,超声检查 不能发现所有的畸形,也不能对胎儿以后 的发育做出预测,所以超声诊断不能等同 于临床诊断。 Nhomakorabea2)检查内容
①胎儿数目 ②胎方位 ③观察并测量胎心率 ④胎儿生物学测量 ⅰ双顶径 ⅱ头围 ⅲ股骨长度 ⅳ腹围
⑤胎儿解剖结构检查 ⅰ胎儿头颅:观察颅骨强回声环。观察颅内重要结构: 大脑半球、脑中线、侧脑室、颅后窝池。 ⅱ胎儿心脏:显示并观察四腔心切面。怀疑胎儿心脏畸形 者应建议进行系统产前超声检查(Ⅲ级)或胎儿超声心 动图检查(IV级)。 ⅲ胎儿脊柱:通过脊柱矢状切面观察脊柱,必要时可加作 脊柱冠状切面及横切面。 ⅳ胎儿腹部:观察腹壁、肝、胃、双肾、膀胱、脐带腹壁 入口。 ⅴ胎儿四肢:显示一侧股骨并测量股骨长。 ⑥胎儿附属物 ⅰ胎盘:观察胎盘位置、测量厚度、评估胎盘成熟度。 ⅱ羊水量:测量羊水最大深度。 ⑦孕妇子宫:主要观察宫颈内口。如孕妇提供子宫肌瘤病 史,在许可情况下,评估肌瘤位置及大小。
一、基本要求 (一)机构的设置 1、产前超声筛查机构的设置 产前超声筛查应在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 机构开展。(一甲、二甲、三甲) 2、产前超声诊断机构的设置 产前超声诊断应在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具 有产前诊断技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 (深圳目前好像只有三家医院)
(二)人员要求 1、产前超声筛查医师条件: (1)从事Ⅱ级或以下产前超声检查的医师,必须取得 执业医师资格。 从事Ⅲ级产前超声检查的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 师资格,并接受过产前超声诊断的系统培训。 一级医疗保健机构,助理执业医师可以从事Ⅰ级产 前超声检查。 (2)熟练掌握胎儿发育各阶段器官的正常超声图像, 对常见的严重体表畸形和内脏畸形有一定的了解和识 别能力。
(3)建议存留以下超声图像
丘脑水平横切面、上腹部横切面(腹围测量 切面)、股骨长轴切面、测量胎心率图(多 普勒或M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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