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超声检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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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超声检查技术规范

产前超声检查技术规范

产前超声检查技术规范为了规范产前超声检查和诊断技术,提⾼产前超声检查质量,根据《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卫⽣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结合产前超声检查国际进展、国内现状以及实际情况,在⼴泛征询意见的基础上,现提出修改稿,修改稿主要增加了早孕超声筛查规范内容以及对产科超声检查医⽣的操作培训要求。

供各级医院在产前超声操作培训及检查时参考。

⼀、产前超声检查分级和定义(⼀)胎⼉⽣长测量超声:包括早期妊娠超声检查和中、晚期妊娠⼀般超声检查。

主要对胎⼉的⽣长发育进⾏⼤致评估,为产科临床提供⼀些有意义的诊断依据。

不涉及胎⼉畸形排查,除早期妊娠超声检查外,中、晚孕胎⼉⽣长测量超声不涉及孕母妇科情况排查。

(⼆)胎⼉产前筛查超声:指在妊娠 18~24 周内时对胎⼉进⾏系统的超声检查。

主要观察胎⼉重要器官的形态结构,以便发现胎⼉是否有致死或严重致残性畸形,包括卫⽣部要求排查的⽆脑⼉,脑膨出,开放性脊柱裂,单腔⼼、胸腹壁缺损伴内脏膨出和致死性软⾻发育不全 6 ⼤胎⼉致死性畸形。

有条件的孕妇应在孕 24 周前进⾏⼀次系统超声产前筛查,以便及时发现异常,有机会进⼀步检查明确诊断或对发现的异常有⼀个合理解释。

(三)胎⼉产前诊断超声:指在妊娠各期对胎⼉⽣长测量超声或筛查超声发现的问题进⼀步检查和分析,对胎⼉是否存在严重发育缺陷做出最终结论或合理解释。

胎⼉产前诊断超声需有严格的适应症,依循卫⽣部 2003 年颁布的《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有产前诊断资质的医疗单位,由资质的产前诊断⼈员双签名发布超声产前诊断报告。

(四)胎⼉针对性超声:指仅针对某⼀胎⼉脏器或某⼀系统进⾏超声检查,不涉及胎⼉其他器官检查。

1、在妊娠中、晚期孕妇,以往超声检查发现有⾮致命性胎⼉畸形或异常、腔室容积改变的随访等。

需注明检查脏器。

2、胎⼉⼼脏超声检查⼆、各级产前超声检查内容、标准和注意事项(⼀)胎⼉⽣长测量超声(1)检查内容:观察妊娠囊部位,是否多胎妊娠,评估孕周等。

产前超生检查工作制度

产前超生检查工作制度

产前超声检查工作制度一、目的为了提高我国孕产妇产前超声检查服务质量,确保母婴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和《超声诊断技术规范》,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产前超声检查工作,保障超声检查的准确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为孕产妇提供优质、人性化的服务。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开展的产前超声检查工作,包括城市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农村卫生院等。

三、工作原则1. 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执行产前超声检查相关技术标准。

2. 母婴安全:关注母婴安全,提高产前超声检查质量,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

3. 质量第一:遵循超声检查操作规程,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4. 服务至上:尊重患者权益,提供优质、人性化的服务,提高患者满意度。

四、组织管理1. 成立产前超声检查管理小组:医疗机构应成立产前超声检查管理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机构产前超声检查工作。

2. 人员配备:产前超声检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提高业务水平。

3. 设备管理:产前超声检查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定期进行检定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4. 资料管理:建立健全产前超声检查资料管理制度,确保检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保密性。

五、检查程序1. 预约与登记:孕妇应提前预约产前超声检查,填写相关信息,领取检查号。

2. 检查准备:孕妇根据检查需要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如饮水、憋尿等。

3. 检查过程:产前超声检查人员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检查,关注孕妇及胎儿状况,确保检查安全。

4. 检查报告:产前超声检查人员应及时出具检查报告,向孕妇及家属解释检查结果,提出相应的建议。

5. 随访与跟踪:对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孕妇,进行随访与跟踪,确保母婴安全。

六、质量控制1. 制定质量控制措施:产前超声检查管理小组应制定质量控制措施,确保检查过程的准确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2. 定期质量评估:产前超声检查管理小组应定期对检查质量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产前超声检查技术规范与报告书

产前超声检查技术规范与报告书
多普勒效应
利用多普勒效应可以检测到胎儿的 血流情况,评估胎儿的循环系统健 康状况。
超声检查的设备与技术
设备
产前超声检查通常使用高频探头、监视器、打印机等设备。
技术
常见的产前超声检查技术包括二维超声、三维超声和四维超 声等。二维超声可以显示胎儿的形态结构,三维超声可以显 示胎儿的立体结构,四维超声则可以实时显示胎儿的运动和 血流情况。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产前超声检查 的应用范围将进一步扩大,涉及更多 领域和病种。
THANK YOU
报告发放
对采集的图像进行仔细分析,识别胎 儿和附属物的异常结构,评估胎儿生 长状况。
及时发放报告,确保受检者能够及时 了解胎儿状况,为后续的医疗决策提 供依据。
报告书写
按照规定的格式书写报告,准确描述 胎儿和附属物的形态、大小、位置等 ,对异常结构进行详细描述和分类。
03
产前超声检查报告书
报告书的基本内容
目的
产前超声检查的主要目的是监测胎儿的生长和发育,评估胎儿的健康状况,以 及发现并诊断潜在的胎儿异常和并发症。
超声检查的原理
超声波
产前超声检查利用高频声波显示 人体内部结构,这些声波的频率
高于人耳可以听到的范围。
回声
当超声波遇到不同密度的组织时, 会反射回探头并形成回声,这些回 声被转换成图像,显示在屏幕上。
常。
遵循医生指导
在检查过程中,遵循医生的指 示,配合完成各项检查。
风险与应对措施
胎儿畸形漏诊风险
尽管超声检查技术已经非常成 熟,但仍存在胎儿畸形漏诊的 可能性。应对措施是结合多项 检查结果,提高诊断准确性。
高频声波对胎儿影响的风 险
高强度或长时间的超声波暴露 可能对胎儿产生不良影响。应 对措施是严格控制超声波的强 度和时间,确保在安全范围内 进行操作。

产前超声检查专业技术规范

产前超声检查专业技术规范
产前超声检查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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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超声检查技术规范
为了规范产前超声检查和诊断技术,提高产前超声检查质量,根据《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结合产前超声检查国际进展、国内现状以及实际情况,在广泛征询意见的基础上,现提出修改稿,修改稿主要增加了早孕超声筛查规范内容以及对产科超声检查医前超声检查分级和定义(一)胎儿生长测量超声:包括早期妊娠超声检查和中、晚期妊娠一般超声检查。主要对胎儿的生长发育进行大致评估,为产科临床提供一些有意义的诊断依据。不涉及胎儿畸形排查,除早期妊娠超声检查外,中、晚孕胎儿生长测量超声不涉及孕母妇科情况排查。(二)胎儿产前筛查超声:指在妊娠18~24周内时对胎儿进行系统的超声检查。主要观察胎儿重要器官的形态结构,以便发现胎儿是否有致死或严重致残性畸形,包括卫生部要求排查的无脑儿,脑膨出,开放性脊柱裂,单腔心、胸腹壁缺损伴内脏膨出和致死性软骨发育不全6大胎儿致死性畸形。有条件的孕妇应在孕24周前进行一次系统超声产前筛查,以便及时发现异常,有机会进一步检查明确诊断或对发现的异常有一个合理解释。(三)胎儿产前诊断超声:指在妊娠各期对胎儿生长测量超声或筛查超声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检查和分析,对胎儿是否存在严重发育缺陷做出最终结论或合理解释。胎儿产前诊断超声需有严格的适应症,依循卫生部2003年颁布的《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有产前诊断资质的医疗单位,由资质的产前诊断人员双签名发布超声产前诊断报告。 (四)胎儿针对性超声:指仅针对某一胎儿脏器或某一系统进行超声检查,不涉及胎儿其他器官检查。1、在妊娠中、晚期孕妇,以往超声检查发现有非致命性胎儿畸形或异常、腔室容积改变的随访等。需注明检查脏器。 2、胎儿心脏超声检查二、各级产前超声检查内容、标准和注意事项(一)胎儿生长测量超声1、早期妊娠生长测量超声检查(1)检查内容:观察妊娠囊部位,是否多胎妊娠,评估孕周等。(2)检查报告项目:胎囊部位、大小。 胎芽或头臀径、胎心搏动。多胎任何应注明胎儿的绒毛膜性。孕母双附件情况。2、中、晚期妊娠一般超声检查(1)检查内容:确定单胎或多胎、胎位、胎儿生长参数评估、胎盘,羊水观察。(2)检查报告项目:胎儿的胎位、胎心率、双顶径、股骨长、胎盘位置、羊水、脐带,孕26 周后加侧脐动脉血流。3、注意事项(1)在检查晚期妊娠生长测量超声检查中,若发现胎儿有异常情况,应在超声报告中作具体说明。 (2)考虑有羊水过多或过少时,应用羊水指数反映羊水情况,并在一个胎动周期内完成羊水指数的测量。(3)除早孕生长测量超声外,孕母子宫和附件异常情况不包含在胎儿检查中,如需检查,应另增加检查脏器。(二)胎儿产前筛查超声1、早孕超声筛查 检查内容:完整的早孕超声筛查应包含2方面内容:胎儿情况及母体宫颈管和双附件情况。如为多胎妊娠,还须观察多胎妊娠的绒毛膜性。(1)基本测量:头臀高,双顶径,股骨长度,胎心率,颈后透明层厚度,羊水。(2)观察内容:胎位,胎动,大脑镰,脉络丛,侧脑室,四腔心(不包括流出道,大血管),脊柱,腹壁脐带插入处,胃泡,膀胱,四肢(不包括指趾),颈后透明层,鼻骨,胎盘位置,羊水等胎儿附属物,多胎妊娠的绒毛膜性。(3)孕母情况:宫颈管长度,宫颈内口,胎盘下缘与内口关系,双附件情况。报告内容:头臀高,超声孕龄,胎位,胎动,胎心,颈后透明层厚度,鼻骨是否可见,胎盘位置,成熟度,羊水量,宫颈管长度,母体双附件情况。注意事项:1)胎儿超声孕龄应根据自然蜷曲状态下的胎儿头臀高数据判定。(2)在仪器及人员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进行含颈后透明层测量及鼻骨观察的超声筛查。如仪器及人员条件不允许,早孕超声筛查报告可不含胎儿颈后透明层测量及鼻骨。(3)多胎妊娠的胎儿绒毛膜性,应包含在此阶段妊娠的常规检查内容内。2、中孕超声筛查:除包括胎儿生长测量超声在中、晚期一般超声检查的内容外,主要是对胎儿体表及内脏的大体结构进行系统的观察,在此阶段超声应检查出胎儿异常包含:无脑儿、严重脑膨出、严重开放性脊柱裂、严重胸腹壁缺损并内脏外翻、单腔心、致死性软骨发育不良。检查内容:除包括胎儿生长测量超声检查的项目外,至少还应包括以下项目:头部:颅骨、脑中线、侧脑室、丘脑。颜面部:上唇。 心脏:四腔心切面、左心室流出道、右心室流出道。脊柱:颈、胸、腰、骶尾段。腹部:肝、胃、双肾、膀胱,腹壁脐带插入处。四肢(不包括手、足及指、趾):观察肱骨、尺桡骨、股骨、胫腓骨,测量股骨长。胎儿附属物:脐带、胎盘、羊水。在胎儿体位允许时,还可以检查其他解剖结构。3、注意事项(1)胎儿中孕筛查超声提倡在妊娠18—24周进行,某些部位如果显示欠佳,可在其后2周左右再复查一次。(2)因胎位、羊水、母体等因素的影响,在超声检查中不能很好显示清楚的部位,尤其是与胎儿6大致死性畸形有关的部位,超声报告应有说明。(三)胎儿产前诊断超声1、检查内容主要是对在妊娠各期胎儿生长测量超声或筛查超声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检查和分析,对胎儿仅针对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有资质的检查人员2人核查并双签名,应有明确的检查适应症。2、检查项目按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附件6《超声产前诊断技术管理规范》要求执行。3、注意事项 产前诊断超声应有明确的适应症,对一些妊娠24周后,无法进行系统超声检查的孕妇,应对疑似或疑难畸形重点检查之后,尽可能做出诊断或合理的解释。如果诊断确实存在困难,可向受检者建议应用其他技术手段协助诊断或者进一步会诊。(四)胎儿针对性超声1、针对性随访超声(注明检查部位)(1)检查内容根据超声申请单注明的胎儿部位检查。(2)检查项目根据超声申请单注明的胎儿部位检查,对某些腔室容积改变的随访,如已恢复正常范围,也需在超声报告上有所体现。2、心脏超声:按心脏超声检查规范执行。三、产科超声知情同意、报告书写及图片留存(一)、产科超声知情同意由于产科超声检查不同级别,不同目的,收费不同,要求和内容也不同,作为产科医生和超声医生,有必要在检查前让孕妇对本次检查的目的和内容,以及超声检查的局限性和注意事项有所了解。签署“知情同意书”能加强医患之间的沟通,让患者有选择权,可避免不必要的误会和医疗纠纷。同时超声医生检查也有明确的目的。“知情同意书”应根据不同检查级别告知,但都应明确指出任何级别的超声检查期望将所有胎儿异常检出,是不现实的,不合情理的。(二)超声报告书写是否存在严重发育缺陷做出最终结论或合理解释。超声报告的书写首先要强调的是实事求是,科学地书写。对于本次检查中规定应检查的内容要逐一书写。如因客观条件无法显示,也应在报告中如实注明,并应写明什么原因显示欠清。(三)图片留存(1)早孕超声筛查时至少应保留图片有:

产前超声检查规范

产前超声检查规范

产前超声检查规范文件规定医院应宣教孕妇16~24周按医院诊疗常规进行超声楂,主要为胎儿生长评估和体表及内脏结构发育检查;对可疑的孕妇应转诊至有条件进行胎儿系统超声检查的单位,在24孕周前进行全面超声检查;超声应诊断的致命性畸形包括:无脑儿、脑膨出、开放性脊柱裂、单腔心、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致命性软骨发育不全;一、对人员的要求从事超声检查的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承担中、晚期系统胎儿超声检查的医师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超声专业职称,接受过产前超声诊断的系统培训;2、在本岗位上从事科超声检查工作5年以上,接受过产前超声诊断的系统培训的人员;二、设备要求承担中、晚期妊娠系统胎儿超声检查的单位,应具有实时超声诊断仪及一台以上超声诊断仪,配有图像记录设备;三、不同孕期超声检查的目的和内容卫生部全国产前诊断专家组建议超声检查分以下4个层次;第一层次:一般产科超声检查;是对胚胎和胎儿进行大致的生长发育评估,不是以检测胎儿畸形为目的,但对产科临床仍能提供一些有意义的诊断信息;仅要求双顶径、股骨长径及腹围的测量,位置、胎位及羊水情况的评估;适合条件较差的基层医院或在条件较好的医院已进行过系统超声检查的孕妇;第二层次:常规产科超声检查;即完成一般产科超声检查内容外,还应对胎儿主要脏器进行形态学观察,如颅内某些重要结构,,腹腔内肝、胃、肾等脏器的观察以及对胎儿严重致死性畸形进行粗略的筛查;第三层次:系统胎儿超声检查;该层次检查对超声医师、仪器设备、检查所需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时孕周大小均有严格要求;不是所有超声医师、所有医院都能进行该层次超声检查;应在具有产前诊断资格的医院、由取得产前超声诊断资格的超声医师检查,但并不排斥其他医院进行第三层次超声检查;通过该层次超声检查,达到提高胎儿畸形检出率,降低严重缺陷儿出生,提高我国人口素质的目的;第四层次:针对性超声检查;该层次检查包括胎儿超声检查;通常在前3层次检查的上开展,针对某一特定系统器官要求或目的进行针对性检查;一妊娠超声检查1、超声检查的适应证:1宫内孕的确定宫内有无孕囊、孕囊内有否探及卵黄囊、胚胎,并观察其大小;2妊娠的诊断观察孕囊个数、胚胎数;3评估孕周月经龄,检测孕囊大小;4胚胎是否存活孕7周后观察原始心管搏动;5疑有宫外孕观察宫外有无包块,盆腔有无积液;6阴道出血、葡萄胎、盆腔肿块、子宫畸形、辅助绒毛活检;此外,还应观察双侧卵巢内有无黄体囊肿或其他异常,子宫有无肌瘤等;2、检查方法经腹超声检查和经阴道超声检查3、检查项目1胎囊三径线标准测量、形态、位置;2胎芽胎芽长度或头臀长度、胎心搏动;3子宫、附件肌瘤位置大小、宫腔积液、附件包块;4子宫直肠窝子宫直肠窝积液;二中晚期妊娠常规超声检查1、适应证1胎儿发育情况、估计孕周,生长评估间隔3周以上;2评价胎儿体表与内脏结构,进行产前筛查,早期发现畸形;3羊水评估;4胎盘的检查;5确定胎位;2、超声观察内容1胎头双顶径或加测头围;2心率、心律、孕妇和设备条件允许情况下,观察四腔心;3孕7~14周测量颈项透明层NT厚度孕10~14周,NT>3mm有意义;4肾盂轻微扩张:小于孕20周时≈4mm;孕大于20周时5mm有意义;5肠腔强回声分3型:I型-轻度回声,为点状分散回声;II型-中度回声,为点状集中回声;III型-回声强度与骨回声相似;6脑室宽度,有无脑室增宽、脉络膜囊肿;7有无肢体短小;心内有无强光点以左室多见,发生率2.14%;8另须观察胎儿数、胎心搏动、胎动情况、胎儿颅内、脊柱、内脏及体表有无异常等; 9胎盘厚度、内部回声、脐带附着部位、脐带内动数;10羊膜腔情况;尚需测量以下数据:股骨长径、羊水最大深度及羊水指数、脐动脉S/D;如需估测胎儿体重,则尚需检测胎儿腹围;如发现胎儿畸形,应到产前超声诊断专门机构进行系统检查;3、重视高危孕妇的超声检查在常规超声检查中,如发现胎儿羊水过多或过少、35周岁以上孕妇、孕妇于孕早期有致畸因素接触史、有分娩过缺陷胎儿或有家族史及在超声检查中发现胎儿发育异常或有可疑畸形的均为高危孕妇;胎儿NT增厚者为高风险孕妇,应建议进一步做系统性或针对性超声检查,并进行羊水染色体、母血AFP、βHC G等检查;三中、晚期妊娠系统胎儿检查1、适应证中晚期妊娠常规超声检查发现或疑诊胎儿畸形,或有胎儿畸形的高危因素时,要进行系统胎儿超声检查;如有条件应在18~24周进行1次系统胎儿超声检查;2、检查项目1头颈部:颅骨环、脑中线、透明隔腔、侧脑室、脉络丛、小脑、枕大池小脑延髓池颈项部皱褶厚度中孕早期、口唇;2胸部:包含心脏和肺;心脏包括:四腔心、位置依据超声心动图检查适应证选择超声心动图检查;超声心动图检查适应证有以下几种:①胎儿因素:水肿、颈部水肿、脐疝、单脐、十二指肠闭锁、食管气管瘘、淋巴水囊、心律异常、严重IUGR、其他畸形;②母亲因素:先天性心脏病、糖尿病、结缔组织疾病、早孕病毒感染、药物、高龄;③家族史:家族成员先天性心脏病、基因异常;3腹部:胃、肾脏、膀胱、脐带数目、与腹部;4脊柱;5股骨长必要时加测肱骨长;四针对性检查对胎儿、孕妇特殊问题要求进行针对性检查,如测颈项部透明带、评估羊、胎盘、宫颈、胎儿状态、脐动脉S/D、疑点复查等;大多数情况,针对性检查应在先前完整检查基础上进行;五超声诊断报告超声诊断报告应与上述标准一致,阳性结果要有图像记录;因胎儿、孕妇等因素导致对胎儿解剖评价受限制的情况,要记录在报告上,必要时进行随访检查;。

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管理规范

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管理规范

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管理规范为规范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本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是指应用超声仪器于妊娠中期系统性筛查胎儿畸形的技术。

本规范不包括常规超声检查和妊娠早期系统性超声检查技术管理要求。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产前系统性超声检查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二)有行政审批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和妇产科诊疗科目。

(三)有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或《助产技术许可证》二级及以上。

(四)医学影像科开展医学影像相关临床工作至少10年,其中开展妇产科超声检查5年以上。

其技术水平在本行政区域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妇产科开展产科相关临床诊疗工作至少5年。

其技术水平在本行政区域中处于领先地位。

(六)有至少2名具备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应用能力且主执业地点为本医疗机构的在职医师。

二、人员基本要求开展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的医师(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二)具有5年以上妇产科超声诊断专业领域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经过已完成备案的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培训基地关于本技术相关系统培训,具有开展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的能力。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一)严格遵守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

(二)实施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前,应当向患者、被授权人或法定监护人告知检查目的及其局限性,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三)建立健全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应用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四)建立病例信息数据库,在完成每例次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应用后,应当按要求保留图像并及时上报相关病例数据信息。

(五)医疗机构和医师应接受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的临床应用能力评估,包括仪器性能、检查记录质量等。

产前超声检查规范

产前超声检查规范

产前超声检查规范浙江大学医学院妇产科医院秦佳乐一、早孕期超声检查(0~12周):1、目的,明确妊娠,妊娠位置,个数,是否存活,胚胎发育以及排除异常妊娠情况。

2、观察内容:胚囊,卵黄囊,胚芽,头臀高以及母体子宫和卵巢情况A)妊娠囊(gestational sac):经腹超声检查一般在5~5.5周可以显示胚囊,经阴道超声一般在孕4~4.5周可以显示。

注意和假胚囊的鉴别。

正常妊娠囊增长率为1.2mm/d(天),B)卵黄囊(yolk sac):宫内孕的确诊标志。

妊娠5~6周后,经阴道超声检查,正常妊娠100%可显示卵巢囊。

正常直径平均5mm,如卵黄囊太大(大于10mm)或太小(小于3mm)或不显示,则预示胚胎预后不良。

C)胚芽(fetal pole)或头臀高(CRL)胚盘最初在卵黄囊一侧表现为局部增厚的强回声小结构,可检出原始心管搏动。

随着孕周增加,卵黄囊与胚胎相互分离,位于羊膜囊之外,可显示卵黄囊与胚胎之间卵黄管即脐肠系膜管相连,这一结构内有动脉和静脉,可将血液成分、营养物质、原始生殖细胞从卵黄囊运送到胚胎。

头臀膏测量取胎儿正中矢状切面,测头顶部至臀部最低点的距离。

通过胚芽和头臀膏测量简便的估算胎龄:孕龄(周)= 胚芽或CRL(cm)+6.5,但10周以后失去准确性,因为胎儿脊柱的屈曲变化。

D)识别生理性中肠疝(midgut herniation)妊娠8周后,由于体腔与原肠的生长发育一时失调,致使肝脏和肾脏充满腹腔,而生长迅速的中肠形成中肠襻突入脐带根部为生理性中肠疝。

E)能检出子宫畸形、子宫肌瘤或卵巢囊肿这些异常情况在孕早期易于显示,到妊娠后期,随着子宫增大难以发现。

因此,孕早期超声检查发现的一些异常情况,便于产科医务人员对孕妇分娩时引起注意。

二、早孕筛查:11周~13周+6:观察内容:NT, 鼻骨A)颈项部透明层厚度(nuchal translucency,NT):胎儿颈部皮下的无回声带,位于皮肤高回声带与深部软组织高回声带之间。

超声科产前筛查规章制度

超声科产前筛查规章制度

超声科产前筛查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超声科产前筛查工作,保障孕妇和胎儿的健康,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机构设置超声科产前筛查工作由医院超声科负责,设立产前超声筛查专门诊室。

三、人员要求1. 医院应配备专业的产前超声筛查医生,持有相应执业证书。

2. 医院应配备产前超声筛查技师,持有相应资格证书。

3. 超声科医生和技师需定期参加相关培训,保持专业水平。

四、设备要求1. 产前超声筛查专门诊室应配备先进的超声设备,确保准确性和清晰度。

2. 超声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五、服务内容1. 孕妇产前筛查工作应在孕早期进行,主要包括超声检查和血液检查。

2. 超声检查主要针对孕妇的子宫、胎盘和胎儿进行,以发现任何异常情况。

3. 血液检查主要包括孕妇的遗传病筛查、染色体异常筛查等。

4. 在筛查结果出现异常时,需要及时通知孕妇,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

六、工作流程1. 孕妇前来产前超声筛查专门诊室办理预约手续。

2. 孕妇按时前往产前超声筛查专门诊室进行超声检查。

3. 医生根据超声检查结果和血液检查结果,给出相应建议。

4. 孕妇填写相关意见表,签字确认。

5. 结果如有异常,需再次跟进检查,并制定处理方案。

七、注意事项1. 孕妇应注意营养,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

2. 孕妇应遵医嘱,完成产前筛查工作。

3. 孕妇应及时就医,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

4. 医护人员应保护患者隐私,严格保密。

以上即为超声科产前筛查规章制度,希望全体医护人员严格遵守,共同努力,为保障孕妇和胎儿健康作出贡献。

产前超声检查分类及检查标准

产前超声检查分类及检查标准

产前超声检查分类及检查标准产前超声检查是孕妇在怀孕期间进行的一项重要检查,通过超声波技术观察胎儿的发育情况、胎盘位置以及母体子宫等重要器官的变化。

产前超声检查可以帮助医生及时发现胎儿的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母婴的健康。

根据产前超声检查的目的和时间点的不同,可以将产前超声检查分为以下几类:1. 早期产前超声检查:早期产前超声检查一般在怀孕6-10周进行,主要目的是确认胎儿的发育情况和排除宫外孕的可能性。

检查标准包括:确定胎儿的数量、测量胎儿的头臀长、观察胎儿的心跳、检查子宫和附件的情况等。

2. 中期产前超声检查:中期产前超声检查一般在怀孕18-24周进行,主要目的是评估胎儿的器官发育情况、检查胎盘位置以及筛查染色体异常等。

检查标准包括:观察胎儿的器官结构,如心脏、脑部、脊柱等;测量胎儿的头围、腹围和股骨长;评估胎盘的位置和厚度;进行染色体异常的筛查等。

3. 晚期产前超声检查:晚期产前超声检查一般在怀孕32-36周进行,主要目的是评估胎儿的生长情况、检查羊水量以及胎盘功能等。

检查标准包括:测量胎儿的头围、腹围和股骨长,评估胎儿的生长曲线是否正常;检查羊水量是否过多或过少;评估胎盘的功能是否正常等。

4. 产前超声筛查:产前超声筛查是通过超声波技术对胎儿进行染色体异常和结构性畸形的筛查,旨在及早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

产前超声筛查一般在怀孕11-14周进行,包括测量胎儿的颈部透明层厚度以及鼻骨长度,结合孕妇的血液检查结果,评估胎儿患染色体异常的风险。

产前超声检查的标准格式文本如下:产前超声检查分类及检查标准:1. 早期产前超声检查:- 确定胎儿的数量- 测量胎儿的头臀长- 观察胎儿的心跳- 检查子宫和附件的情况2. 中期产前超声检查:- 观察胎儿的器官结构,如心脏、脑部、脊柱等- 测量胎儿的头围、腹围和股骨长- 评估胎盘的位置和厚度- 进行染色体异常的筛查3. 晚期产前超声检查:- 测量胎儿的头围、腹围和股骨长,评估胎儿的生长曲线是否正常- 检查羊水量是否过多或过少- 评估胎盘的功能是否正常4. 产前超声筛查:- 测量胎儿的颈部透明层厚度和鼻骨长度- 结合孕妇的血液检查结果,评估胎儿患染色体异常的风险以上是产前超声检查的分类及检查标准,根据孕妇的具体情况和医生的建议,可以选择适合的检查时间和项目进行产前超声检查,以确保母婴的健康。

医院超声科产前超声检查程序规范

医院超声科产前超声检查程序规范

医院超声科产前超声检查程序规范1.产前超声检查前确保孕妇已填写《产前超声检查知情同意书》,让孕妇了解超声的优点及其局限性。

2.产生诊断医师接到申请单后,校正电脑患者资料是否完整,如有遗漏或疑问直接询问患者或致电临床医师,并补充完整。

3.接诊医师按《超声诊疗规范》认真检查,按要求做好记录、测量和图像采集储存。

4.超声医师检查过程中如发现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向临床医师建议增加其他功能检查项目。

5.检查过程中应参考患者以往检查记录及其他检查结果,根据需要补充询问病史,以做出更准确的判断。

6.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患者有不适情况,检查医师应根据具体情况暂停检查,让患者稍作休息,必要时通知临床医师。

重症患者应由临床医务人员全程陪护。

7.因胎位或其他因素影响检查的,可嘱患者等候一段时间再进行检查,再向患者说明情况获得理解配合。

8.传染病患者应安排在最后检查,检查完毕更换床单,检查医师做好安全防护,检查完毕,有关物品严格消毒,检查者用消毒液洗手,如为呼吸道传染病检查者,诊室应进行紫外线空气消毒。

9.如有疑难或严重异常病例,应由两名或以上具有相关资格的产前诊断医师共同完成检查并签名确认。

10.检查医师签具报告前,应按照《超生产前诊断报告管理制度》对报告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报告应立即修正补发报告,必要时由多名医师会诊后再次审核签名补发。

11.进修、实习或其他不具相关资格的人员检查后,必须由具有产前诊断资格的超声医师再次检查,报告也必须由具备资格的医师签名方可生效。

12.检查完毕,嘱患者在诊室外等候报告,正常情况下检查完毕20min内发出报告,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发出报告的需向患者说明取得理解,最晚要在检查完毕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发出报告。

13.对阳性病例做好标示,登记归档。

14.定期进行疑难病例讨论及组织超声产前诊断业务学习。

超声科中孕期筛查规范

超声科中孕期筛查规范

超声科中孕期筛查规范
第25页
▲母体子宫及双附件:
观察内容:子宫壁、宫颈管、宫颈内口、双侧附件。
注: ⅰ 当经腹超声检验宫颈矢状切面显示欠清时,需深入经会阴超声检验或经阴道超声 检验,经阴道超声检验对宫颈内口观察最好,但在以下情况下禁用:宫颈机能不全、 阴道活动性出血、阴道炎。 ⅱ注意扫查子宫壁,尽可能发觉较大子宫肌瘤、观察双附件。 ⅲ当前尚无足够证据支持在低危人群中广泛应用多普勒观察子宫动脉血流情况,但 当怀疑 IUGR 或妊高症时提议测量子宫动脉血流频谱。
超声科中孕期筛查规范
第10页
④肱骨/股骨长度:
一侧股骨及一侧肱骨测量切面(动态观察时应观察双侧)
注:
• ⅰ标准肱骨/股骨测量切 面:显示肱骨/股骨长轴 切面,声束最好能垂直于 肱骨/股骨长轴,或声束 与肱骨/股骨夹角在 45-90 度,肱骨/股骨两端可清 楚显示,测量游标置于肱 骨/股骨两端终点,不包 含肱骨/股骨骺。
第13页
▲胎儿解剖结构检验
①胎头: 观察内容:颅骨、透明隔腔、丘脑、第三脑室、 侧脑室、小脑半球、小脑蚓部、颅后窝池。 观察切面: 丘脑水平横切面 侧脑室水平横切面 小脑水平横切面
超声科中孕期筛查规范
第14页
②胎儿颜面部: 观察内容:双眼眶、双眼球、鼻、唇。 观察切面: 双眼球水平横切面 鼻唇冠状切面 颜面部正中矢状切面
• ⅱ当存在较大脐膨出、 腹裂、大量腹水时,利 用腹围估测孕周误差较 大,应放弃用腹围估测 孕周。
超声科中孕期筛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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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声评定孕周
超声科中孕期筛查规范
注:
ⅰ超声估测孕周在孕 26 周前误差较小,而 26 周后误差较大。 ⅱ超声评定孕周及体重 时,存在测量误差及切 面误差,即使同一检验 者在一次检验过程中屡 次测量或一次检验中不 一样检验者进行测量, 测量结果不会完全相等。 ⅲ评定胎儿生长速度超 声复查时间常安排在 24 周后进行。

产前超声检查规范

产前超声检查规范

产前超声检查规范产科超声检查可分为三类:①常规产前超声检查:包括早期妊娠和中、晚期妊娠一般超声检查;②系统产前超声检查:包括早中孕11~14孕周及18-24孕周进行的胎儿系统超声检查。

③针对性检查。

要明确指出产科超声检查不能发现所有胎儿畸形。

妊娠18~24周时超声应当检查出的致命胎儿畸形包括无脑儿、严重脑膨出、严重开放性脊柱裂、严重腹壁缺损及内脏外翻、致命性软骨发育不良。

一、人员要求从事产前超声检查的医师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承担中、晚期妊娠系统胎儿超声检查的医师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大专以上学历,而且具有中级以上超声医学专业技术职称,接受过产前诊断的系统培训;②在本岗位从事妇产科超声检查工作5年以上,接受过产前超声诊断的系统培训。

二、设备要求实时超声诊断仪。

承担中、晚期妊娠系统胎儿超声检查的单位,应具有一台以上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并配有图像记录设备。

三、超声检查标准(一)早期妊娠一般产前超声检查(常规产前超声检查)1、检查内容:确定宫内孕、诊断多胎妊娠、评估孕周、排除妊娠有关异常(异位妊娠、葡萄胎、胎停育)、排除其他妇科疾患(盆腔肿块、子宫畸形)等。

2、检查方法:经腹部超声检查;腔内超声检查3、检查项目:胎囊(大小、形状、位置)胎芽(头臀长、胎心搏动)子宫、双附件(二) 中、晚期妊娠常规产前超声检查1、检查内容:胎儿生长参数、羊水、胎盘、确定妊娠数、胎位。

2、检查项目:测量胎儿生长参数(双顶径、头围、股骨长、腹围);评估胎儿孕龄和体重;观察胎位、脊柱排列、胎心快慢、胎盘位置、羊水量。

3、说明:在实施中、晚期妊娠一般产前超声检查中,可能发现无脑儿等畸形,超声报告要作具体说明,并转致授权产前诊断的医疗单位确诊。

(三)胎儿系统超声检查(在时间、仪器和人员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胎儿系统产前超声筛查)1、检查内容:包括常规产前超声检查的内容,还应增加对胎儿主要脏器进行形态学的观察;对胎儿严重致死性畸形进行观察。

产前超声检查分类及检查标准

产前超声检查分类及检查标准

产前超声检查分类及检查标准产前超声检查是指通过超声波技术对孕妇进行检查,以评估胎儿的发育情况、检测可能存在的异常情况,并提供相关的医学建议和干预措施。

产前超声检查的分类和检查标准根据孕妇的孕周和胎儿的发育阶段而定,下面将详细介绍各个阶段的分类和检查标准。

一、早期孕周(6-14周)在早期孕周,产前超声检查主要用于确定孕妇的孕周、胎儿的数量和位置,并排除可能存在的异常情况。

以下是早期孕周产前超声检查的分类和检查标准:1. 孕囊检查:通过超声波技术检测孕囊的存在和位置,确定孕妇的孕周。

2. 胎儿数量检查:检测孕妇子宫内的胎儿数量,排除多胎妊娠的可能。

3. 胎儿心跳检查:观察胎儿的心脏活动,确认胎儿的正常发育。

4. 孕妇子宫和附件检查:检查孕妇子宫和附件的结构,排除异常情况。

二、中期孕周(15-28周)中期孕周是产前超声检查的重要阶段,此时胎儿的器官和系统开始发育完善。

以下是中期孕周产前超声检查的分类和检查标准:1. 胎儿解剖结构检查:通过超声波技术检查胎儿的解剖结构,包括头部、四肢、躯干等,以评估胎儿的器官和系统的正常发育。

2. 羊水量检查:评估孕妇子宫内羊水的量,过多或过少的羊水可能与胎儿异常发育相关。

3. 胎儿生长评估:测量胎儿的头围、腹围和股骨长度,以评估胎儿的生长状况和体重。

4. 羊膜腔检查:检查孕妇子宫内羊膜腔的完整性,排除可能存在的羊膜腔穿孔或破裂。

5. 胎盘位置检查:评估胎盘的位置和附着情况,排除胎盘异常引起的潜在风险。

三、后期孕周(29周及以后)后期孕周是产前超声检查的最后阶段,此时胎儿的器官已经基本发育完善,主要目的是评估胎儿的生长和子宫内环境的情况。

以下是后期孕周产前超声检查的分类和检查标准:1. 胎儿生长评估:测量胎儿的头围、腹围和股骨长度,以评估胎儿的生长状况和体重。

2. 羊水量检查:评估孕妇子宫内羊水的量,过多或过少的羊水可能与胎儿异常发育相关。

3. 胎儿位置检查:确定胎儿的位置,包括头位、臀位等,以便为分娩做准备。

产前超声检查的规

产前超声检查的规
• (8)应明确区分皮肤和羊膜,避免将羊膜误认为皮肤而 误测NT。
• 二、中、晚孕期超声检查 • (一)一般产前检查(Ⅰ级) • 1.适应症 适合所有孕妇,主要适合于有以下适应证的
孕妇:估测孕周,评估胎儿大小、确定胎方位、怀疑异位 妊娠、胎动小时、怀疑羊水量异常、胎头倒转术前、胎膜 早破、胎盘位置及胎盘成熟度评估。
孕周、诊断多台妊娠、了解胚胎或胎儿情况(存活或死 亡),早孕期出血查找原因、早孕去下腹痛查找原因、评 估母体盆腔包括、子宫畸形、临床怀疑葡萄胎、辅助绒毛 膜活检。
• 2.检查内容
• (1)妊娠囊:观察妊娠囊的位置、数目、大小、形态。
• (2)卵黄囊:观察卵黄囊的大小与形态。
• (3)测量头臀长度,观察胎心搏动。
• 2.检查内容 • (1)胎儿数目。 • (2)胎方位 • (3)观察并测量胎心率 • (4)胎儿生物学测量: • ①双顶径; • ②头围; • ③小脑横径; • ④股骨长度; • ⑤腹围。
• (5)胎儿解剖结构检查: • ①胎儿头颅:观察颅骨强回声换,观察颅内重要结构,包括大脑半
球、脑中线、侧脑室、颅后窝池。 • ②胎儿颜面部:观察上唇部皮肤的连续性 • ③胎儿颈部:观察胎儿颈部有无包块、皮肤水肿。 • ④胎儿胸部:观察胎儿双肺、心脏位置。 • ⑤胎儿心脏:显示并观察四腔心切面,左心室流出道、右心室流出
产前超声检查的思路
1.产前超声检查的层次 2.系统产前超声检查时机 3.系统产前超声检查适应症 4.系统产前超声检查告知 5.系统产前超声检查项目 6.系统产前超声检查顺序 7.系统产前超声检查规范(质量控制)
产前超声检查规范----四个
• 1.一般产科超声检查:对胎儿进行大致的生长发育评估; • 2.常规产前超声检查:除要求要完成第一个层次的检查内容,还应对

产前超声检查分类及检查标准

产前超声检查分类及检查标准

产前超声检查分类及检查标准产前超声检查是一种常见的产前筛查手段,通过超声波的成像技术,可以对胎儿的发育情况、器官结构和功能进行评估,帮助医生判断胎儿的健康状况。

根据产前超声检查的目的和内容,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基础超声检查、常规超声检查、高级超声检查和特殊超声检查。

一、基础超声检查基础超声检查是产前超声检查的最基本环节,主要用于确定孕周、胎儿数量和胎盘位置等基本信息。

其检查标准如下:1. 孕周测定:通过测量胎儿头部、骨盆或股骨长度等指标,确定孕周。

2. 胎儿数量:通过观察子宫内胎儿的数量,判断是否为单胎、双胞胎或多胞胎。

3. 胎盘位置:通过观察胎盘的位置,判断胎盘是否前置、后置或横置。

二、常规超声检查常规超声检查是对胎儿的器官结构和生长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的检查,可以帮助医生发现一些常见的胎儿异常。

其检查标准如下:1. 头部结构:检查胎儿的头围、颅骨、脑室等结构,判断是否存在脑部畸形。

2. 心脏结构:检查胎儿的心脏大小、心脏四腔、心瓣膜等结构,判断是否存在心脏畸形。

3. 脊柱结构:检查胎儿的脊柱是否完整,是否存在脊柱裂等畸形。

4. 四肢结构:检查胎儿的四肢长度、关节活动度等,判断是否存在肢体畸形。

5. 腹部结构:检查胎儿的腹部器官如胃、肝脏、肾脏等结构,判断是否存在腹部畸形。

6. 羊水量:通过测量羊水的深度,判断羊水量是否正常。

三、高级超声检查高级超声检查主要用于评估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和功能状态,包括胎儿的体重、血流情况、脑部结构等。

其检查标准如下:1. 胎儿体重:通过测量胎儿的头围、腹围、股骨长度等指标,估算胎儿的体重。

2. 血流情况:通过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观察胎儿的血流情况,判断是否存在胎儿宫内生长受限等问题。

3. 脑部结构:通过检查胎儿的脑室、脑回、脑血管等结构,评估胎儿的脑部发育情况。

四、特殊超声检查特殊超声检查主要用于针对某些特定情况下的产前筛查,如孕妇高龄、家族遗传病史等。

其检查标准如下:1. 遗传病筛查:针对有家族遗传病史的孕妇,通过检查胎儿的染色体结构、基因突变等,判断是否存在遗传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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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超声检查技术规范
超声产前诊断是产前诊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包括对胎儿生长发育的评估、对高危胎儿在超声引导下的标本采集和对某些先天性缺陷的诊断。

一、基本要求
(一)超声产前诊断机构的设置
超声产前诊断应在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国家级、各省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

(二)超声产前诊断人员的要求
从事超声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符合《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中有关要求。

(三)设备要求
1.超声室应配备高分辨率的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

2.具有完整的图像记录系统和图文管理系统,供图像分析和资料管理。

二、管理
1.对胎儿有可疑发育异常者,必须进行全面的超声检查,并做必要的记录。

2.严禁非医疗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3.产前诊断超声报告,应由2名经审批认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签发。

三、超声产前诊断应诊断的严重畸形
根据目前超声技术水平,妊娠16周~24周应诊断的致命畸形包括无脑儿、脑膨出、开放性脊柱裂、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致命性软骨发育不全等。

四、技术程序
1.对孕妇进行产前检查的医院应在孕妇妊娠16周~24周进行常规超声检查,主要内容应包括:胎儿生长评估和胎儿体表及内脏结构发育的检查。

具体操作步骤应按医院超声检查的诊疗常规进行。

如疑有胎儿生长发育异常,应立即转诊到经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进一步检查诊断医|学教育网整理。

2.对《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高危孕妇,应进行早期妊娠超声检查,对发现的异常病例应转诊到经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进一步检查诊断。

3.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转诊来的可疑病例以及产前筛查出
的高危孕妇,应在妊娠24周前对胎儿进行全面的超声检查并做详细的记录。

4.对无结构异常的腔室容积改变,需随访后再做诊断。

5.胎儿标本采集应严格按照介入性超声操作常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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