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超声检查专业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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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超声检查技术规范

产前超声检查技术规范

产前超声检查技术规范为了规范产前超声检查和诊断技术,提⾼产前超声检查质量,根据《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卫⽣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结合产前超声检查国际进展、国内现状以及实际情况,在⼴泛征询意见的基础上,现提出修改稿,修改稿主要增加了早孕超声筛查规范内容以及对产科超声检查医⽣的操作培训要求。

供各级医院在产前超声操作培训及检查时参考。

⼀、产前超声检查分级和定义(⼀)胎⼉⽣长测量超声:包括早期妊娠超声检查和中、晚期妊娠⼀般超声检查。

主要对胎⼉的⽣长发育进⾏⼤致评估,为产科临床提供⼀些有意义的诊断依据。

不涉及胎⼉畸形排查,除早期妊娠超声检查外,中、晚孕胎⼉⽣长测量超声不涉及孕母妇科情况排查。

(⼆)胎⼉产前筛查超声:指在妊娠 18~24 周内时对胎⼉进⾏系统的超声检查。

主要观察胎⼉重要器官的形态结构,以便发现胎⼉是否有致死或严重致残性畸形,包括卫⽣部要求排查的⽆脑⼉,脑膨出,开放性脊柱裂,单腔⼼、胸腹壁缺损伴内脏膨出和致死性软⾻发育不全 6 ⼤胎⼉致死性畸形。

有条件的孕妇应在孕 24 周前进⾏⼀次系统超声产前筛查,以便及时发现异常,有机会进⼀步检查明确诊断或对发现的异常有⼀个合理解释。

(三)胎⼉产前诊断超声:指在妊娠各期对胎⼉⽣长测量超声或筛查超声发现的问题进⼀步检查和分析,对胎⼉是否存在严重发育缺陷做出最终结论或合理解释。

胎⼉产前诊断超声需有严格的适应症,依循卫⽣部 2003 年颁布的《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有产前诊断资质的医疗单位,由资质的产前诊断⼈员双签名发布超声产前诊断报告。

(四)胎⼉针对性超声:指仅针对某⼀胎⼉脏器或某⼀系统进⾏超声检查,不涉及胎⼉其他器官检查。

1、在妊娠中、晚期孕妇,以往超声检查发现有⾮致命性胎⼉畸形或异常、腔室容积改变的随访等。

需注明检查脏器。

2、胎⼉⼼脏超声检查⼆、各级产前超声检查内容、标准和注意事项(⼀)胎⼉⽣长测量超声(1)检查内容:观察妊娠囊部位,是否多胎妊娠,评估孕周等。

产前超生检查工作制度

产前超生检查工作制度

产前超声检查工作制度一、目的为了提高我国孕产妇产前超声检查服务质量,确保母婴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和《超声诊断技术规范》,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产前超声检查工作,保障超声检查的准确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为孕产妇提供优质、人性化的服务。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开展的产前超声检查工作,包括城市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农村卫生院等。

三、工作原则1. 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执行产前超声检查相关技术标准。

2. 母婴安全:关注母婴安全,提高产前超声检查质量,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

3. 质量第一:遵循超声检查操作规程,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4. 服务至上:尊重患者权益,提供优质、人性化的服务,提高患者满意度。

四、组织管理1. 成立产前超声检查管理小组:医疗机构应成立产前超声检查管理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机构产前超声检查工作。

2. 人员配备:产前超声检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提高业务水平。

3. 设备管理:产前超声检查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定期进行检定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4. 资料管理:建立健全产前超声检查资料管理制度,确保检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保密性。

五、检查程序1. 预约与登记:孕妇应提前预约产前超声检查,填写相关信息,领取检查号。

2. 检查准备:孕妇根据检查需要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如饮水、憋尿等。

3. 检查过程:产前超声检查人员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检查,关注孕妇及胎儿状况,确保检查安全。

4. 检查报告:产前超声检查人员应及时出具检查报告,向孕妇及家属解释检查结果,提出相应的建议。

5. 随访与跟踪:对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孕妇,进行随访与跟踪,确保母婴安全。

六、质量控制1. 制定质量控制措施:产前超声检查管理小组应制定质量控制措施,确保检查过程的准确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2. 定期质量评估:产前超声检查管理小组应定期对检查质量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产前超声筛查诊断技术规范(试行)

产前超声筛查诊断技术规范(试行)

河北省先天性心脏病产前超声筛查诊断技术规范(试行)为加强全省先天性心脏病综合防治工作,根据《母婴保健法》(主席令第33 号)、《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3 号)、《卫生部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307 号)、《河北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河北省产前筛查技术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冀卫妇字〔2007〕17 号)、《河北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河北省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冀卫妇〔2009〕24 号),结合全省产科超声检查工作现状,制定本规范。

一、筛查、诊断分级为提高我省先天性心脏病(简称先心病)产前超声筛查率,全省先心病产前超声筛查、诊断推行三级服务体系。

I级即一般先心病产前超声检查,由县级以上非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医疗机构承担;口级即先心病产前常规筛查,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许可的产前筛查机构承担;川级即先心病产前系统筛查,由省卫生计生委许可的产前诊断中心、分中心承担;W级即胎儿超声心动图专项检查,由河北省胎儿先心病超声诊断中心、河北省产前诊断中心承担。

二、人员要求(一)1级1.具有执业医师执业资格;2.接受过产前超声筛查诊断系统培训、先天性心脏病产前超声检查系统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3.掌握胎儿发育各阶段器官的正常超声图像,对常见的严重体表畸形、内脏和心脏畸形有一定的了解和识别能力。

(二)n 级1.具有执业医师执业资格;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妇产科超声工作 5 年以上;3.接受过产前超声筛查诊断系统培训、先天性心脏病产前超声检查系统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4.熟练掌握胎儿发育各阶段器官的正常与异常超声图像,能鉴别常见的严重体表畸形、内脏和心脏畸形。

(三)川级1.具有执业医师执业资格;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妇产科超声工作 5 年以上;3.接受过产前超声筛查诊断系统培训、先天性心脏病产前超声检查系统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4.熟练掌握胎儿发育各阶段器官的正常与异常超声图像,能鉴别常见的严重体表畸形、内脏畸形;能识别各种简单、复杂先天性心脏病的特征和表现;熟知先天性心脏病在整个孕期的特点和变化规律,了解胎儿超声心动图的局限性;能够综合应用各种超声心动图技术包括二维、M 型、脉冲多普勒、连续多普勒、彩色多普勒血流显像、三维等,对正常和异常的胎儿心血管系统作出评价;掌握胎儿发育过程中各个阶段心血管系统的解剖和生理发育进程;掌握胎儿心律失常的超声心动图特点并能作出正确的评价;掌握超声的生物学效应及其在胎儿检查中的应用原则;掌握孕期母胎的生理学变化以及熟知母亲的状况会影响胎儿的发育;熟悉产科诊断的最新进展,包括目前孕期可以选择应用的各种有创和无创检查;了解不断发展的胎儿心血管介入诊断与治疗的进展及疗效。

产前超声检查技术规范与报告书

产前超声检查技术规范与报告书
多普勒效应
利用多普勒效应可以检测到胎儿的 血流情况,评估胎儿的循环系统健 康状况。
超声检查的设备与技术
设备
产前超声检查通常使用高频探头、监视器、打印机等设备。
技术
常见的产前超声检查技术包括二维超声、三维超声和四维超 声等。二维超声可以显示胎儿的形态结构,三维超声可以显 示胎儿的立体结构,四维超声则可以实时显示胎儿的运动和 血流情况。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产前超声检查 的应用范围将进一步扩大,涉及更多 领域和病种。
THANK YOU
报告发放
对采集的图像进行仔细分析,识别胎 儿和附属物的异常结构,评估胎儿生 长状况。
及时发放报告,确保受检者能够及时 了解胎儿状况,为后续的医疗决策提 供依据。
报告书写
按照规定的格式书写报告,准确描述 胎儿和附属物的形态、大小、位置等 ,对异常结构进行详细描述和分类。
03
产前超声检查报告书
报告书的基本内容
目的
产前超声检查的主要目的是监测胎儿的生长和发育,评估胎儿的健康状况,以 及发现并诊断潜在的胎儿异常和并发症。
超声检查的原理
超声波
产前超声检查利用高频声波显示 人体内部结构,这些声波的频率
高于人耳可以听到的范围。
回声
当超声波遇到不同密度的组织时, 会反射回探头并形成回声,这些回 声被转换成图像,显示在屏幕上。
常。
遵循医生指导
在检查过程中,遵循医生的指 示,配合完成各项检查。
风险与应对措施
胎儿畸形漏诊风险
尽管超声检查技术已经非常成 熟,但仍存在胎儿畸形漏诊的 可能性。应对措施是结合多项 检查结果,提高诊断准确性。
高频声波对胎儿影响的风 险
高强度或长时间的超声波暴露 可能对胎儿产生不良影响。应 对措施是严格控制超声波的强 度和时间,确保在安全范围内 进行操作。

广东省产科超声检查技术指南

广东省产科超声检查技术指南

广东省产科超声检查技术指南一、引言产科超声检查是孕妇产前检查的重要手段,通过高频声波检测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以及评估胎儿的健康状况。

广东省作为我国南方重要的医疗中心,制定并实施产科超声检查技术指南,旨在规范和提升本省的产科超声检查技术,确保母婴健康。

二、指南内容1、检查设备与人员资质产科超声检查应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超声设备,并由具备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医生进行操作。

设备应具备高分辨率、低噪音等特性,以便更准确地检测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

医生应接受过严格的超声检查培训,并熟练掌握胎儿生长发育的生理知识。

2、检查流程产科超声检查通常在孕妇怀孕18周至24周进行,部分有特殊需要的孕妇可在医生指导下进行多次检查。

检查过程中,医生会使用探头在孕妇的腹部进行扫描,获取胎儿的各项生理数据。

这些数据将用于评估胎儿的健康状况,以及预测可能存在的遗传疾病。

3、图像解析与报告撰写医生在完成超声检查后,需对获取的图像进行细致解析,并撰写检查报告。

报告中应包括胎儿的各项生理数据,以及医生对胎儿健康状况的评估。

对于可能存在的问题,医生应在报告中明确指出,并提供相应的建议。

三、实施与监督本指南由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实施,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各级医院应严格按照本指南进行产科超声检查,确保母婴健康。

同时,相关部门将对指南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以确保本指南的有效执行。

四、结语产科超声检查技术指南是保障母婴健康的重要措施。

通过规范产科超声检查技术,我们可以更准确地评估胎儿的健康状况,预测可能存在的遗传疾病,为孕妇提供针对性的建议和治疗方案。

这也有助于提高广东省产科超声检查的整体水平,为更多的孕妇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让我们共同努力,推动广东省产科超声检查技术的规范化、标准化发展,为母婴健康保驾护航。

产前超声检查是怀孕过程中一项重要的检查手段,它能够在胎儿出生前获取关于胎儿发育状况的宝贵信息。

本文将引导大家了解产前超声检查的目的、方法、注意事项以及推荐,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一重要的孕期检查。

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管理规范

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管理规范

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管理规范为规范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本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是指应用超声仪器于妊娠中期系统性筛查胎儿畸形的技术。

本规范不包括常规超声检查和妊娠早期系统性超声检查技术管理要求。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产前系统性超声检查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二)有行政审批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和妇产科诊疗科目。

(三)有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或《助产技术许可证》二级及以上。

(四)医学影像科开展医学影像相关临床工作至少10年,其中开展妇产科超声检查5年以上。

其技术水平在本行政区域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妇产科开展产科相关临床诊疗工作至少5年。

其技术水平在本行政区域中处于领先地位。

(六)有至少2名具备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应用能力且主执业地点为本医疗机构的在职医师。

二、人员基本要求开展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的医师(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二)具有5年以上妇产科超声诊断专业领域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经过已完成备案的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培训基地关于本技术相关系统培训,具有开展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的能力。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一)严格遵守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

(二)实施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前,应当向患者、被授权人或法定监护人告知检查目的及其局限性,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三)建立健全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应用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四)建立病例信息数据库,在完成每例次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应用后,应当按要求保留图像并及时上报相关病例数据信息。

(五)医疗机构和医师应接受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的临床应用能力评估,包括仪器性能、检查记录质量等。

江苏省产前超声检查操作规范(试行)

江苏省产前超声检查操作规范(试行)

江苏省医学会超声医学分会江苏省超声医学工程学会江苏省医师协会超声医师分会江苏省产前超声检查操作规范(试行)产前超声检查是应用超声的物理特性,对孕妇和胎儿进行影像学诊断,为妇产科临床医师提供诊断依据之一,更好地进行出生缺陷干预。

近年来,产前超声检查已经普及,超声仪器不断改进,检查技术日益提高,超声队伍不断壮大。

在实际工作中,胎儿畸形的检出率明显提高,为临床诊断胎儿畸形和确定中止妊娠提供了证据。

但是,社会对优生优育的要求几近完美,超声检查并不能完全满足这些要求。

因为围生医学明确胎儿是一个独立的生命,胎儿解剖学、生理学和病理学有其不同于成人的特点,而且个体差异普遍存在,因此,超声检查不可能发现所有畸形。

为进一步提高产前超声诊断水平,提高畸形的检出率,更好地为妇产科临床提供诊断依据,有必要加强产前超声检查胎儿畸形的质量控制。

江苏省医学会超声医学分会、江苏省超声医学工程学会和江苏省医师协会超声医师分会特组织我省产科超声领域的知名超声专家,研究制定《江苏省产前超声检查操作规范(试行)》。

一、机构的基本条件:必须取得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有与检查目的匹配的超声检查设备,并有经过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超声医学)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执业医师方可开展产前超声检查工作。

一级医院助理执业医师可以出具超声检查报告。

二、江苏省产前超声检查分为四级:1、一般产前超声检查(第一层次):由具备服务能力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区级妇幼保健站及以上单位承担;2、常规产前超声检查(第二层次):由二级及以上医院承担;3、系统胎儿超声检查(第三层次):由有关三级医院和市级妇幼保健院承担;4、针对性胎儿超声检查(第四层次):由有关三级医院和市级妇幼保健院承担。

开单医师应该按照要求分层次开单,并将以上分级内容告知孕妇。

三、早孕期超声检查操作规范目的应用超声的物理特性观察子宫和附件,确定妊娠,观察胚胎结构及发育情况。

超声科产前筛查规章制度

超声科产前筛查规章制度

超声科产前筛查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超声科产前筛查工作,保障孕妇和胎儿的健康,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机构设置超声科产前筛查工作由医院超声科负责,设立产前超声筛查专门诊室。

三、人员要求1. 医院应配备专业的产前超声筛查医生,持有相应执业证书。

2. 医院应配备产前超声筛查技师,持有相应资格证书。

3. 超声科医生和技师需定期参加相关培训,保持专业水平。

四、设备要求1. 产前超声筛查专门诊室应配备先进的超声设备,确保准确性和清晰度。

2. 超声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五、服务内容1. 孕妇产前筛查工作应在孕早期进行,主要包括超声检查和血液检查。

2. 超声检查主要针对孕妇的子宫、胎盘和胎儿进行,以发现任何异常情况。

3. 血液检查主要包括孕妇的遗传病筛查、染色体异常筛查等。

4. 在筛查结果出现异常时,需要及时通知孕妇,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

六、工作流程1. 孕妇前来产前超声筛查专门诊室办理预约手续。

2. 孕妇按时前往产前超声筛查专门诊室进行超声检查。

3. 医生根据超声检查结果和血液检查结果,给出相应建议。

4. 孕妇填写相关意见表,签字确认。

5. 结果如有异常,需再次跟进检查,并制定处理方案。

七、注意事项1. 孕妇应注意营养,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

2. 孕妇应遵医嘱,完成产前筛查工作。

3. 孕妇应及时就医,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

4. 医护人员应保护患者隐私,严格保密。

以上即为超声科产前筛查规章制度,希望全体医护人员严格遵守,共同努力,为保障孕妇和胎儿健康作出贡献。

中国医师协会超声医师分会《产前超声检查指南》

中国医师协会超声医师分会《产前超声检查指南》

中国医师协会超声医师分会《产前超声检查指南》该指南的基本原则是在产前实施超声检查,以评估胎儿的发育和健康状况。

指南明确了超声检查的目的、适应症、检查时间、检查方法和结论的解读。

首先,该指南明确了产前超声检查的目的。

产前超声检查的主要目的是评估胎儿的器官发育、结构完整性、生长发育和异常情况,以及婴儿囊、胎盘和羊水的情况。

通过检查,可以及早发现胎儿的畸形、异常和发育问题,为产妇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提供依据。

其次,该指南明确了产前超声检查的适应症。

适应症包括但不限于高龄产妇、家族遗传病史、染色体异常或代谢异常的高风险群体、先前怀孕后出现胎儿畸形等。

对于低风险孕妇,建议在孕期第二、第三个三个月进行产前超声检查。

再次,该指南明确了产前超声检查的检查时间。

指南推荐在妊娠第11-14周进行唐氏综合征筛查,包括超声检查和血清学检查。

此外,还推荐在妊娠第20-24周进行胎儿畸形筛查,检查胎儿内脏器官的发育和结构是否正常。

然后,该指南明确了产前超声检查的检查方法。

在指南中,推荐使用B超技术进行产前超声检查。

B超技术具有非侵入性、不放射性的特点,可以清晰地显示胎儿的器官结构和发育状况。

该指南还提到了一些常用的超声检查技术,如超声心动图、三维和四维超声等。

综上所述,中国医师协会超声医师分会《产前超声检查指南》对产前超声检查进行了全面、详细的规范和指导,对于保障孕妇及胎儿的健康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医师在实施产前超声检查时,应准确掌握该指南的内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检查,并合理解读检查结果,为孕妇提供全面的医疗服务。

中国医师协会超声医师分会产前超声检查指南

中国医师协会超声医师分会产前超声检查指南

中国医师协会超声医师分会产前超声检查指南(2012)(2012年6月1日北京)产前超声检查是应用超声的物理特性,对胎儿及其附属物进行影像学检查,是了解胚胎、胎儿主要解剖结构的大体形态最常用、无创、可重复的方法。

超声检查的应用,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的质量。

然而,由于超声技术的局限性,超声检查不能发现所有的畸形,也不能对胎儿以后的发育做出预测,所以超声诊断不能等同于临床诊断。

该指南对从事产前超声检查医师的资质、仪器设备提出要求,并对各阶段产前超声检查的时机、适应证、内容进行了规范。

一、基本要求(一)机构的设置1、产前超声筛查机构的设置产前超声筛查应在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开展。

2、产前超声诊断机构的设置产前超声诊断应在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具有产前诊断技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

(二)人员要求1、产前超声筛查医师条件:(1)从事Ⅱ级或以下产前超声检查的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从事Ⅲ级产前超声检查的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接受过产前超声诊断的系统培训。

一级医疗保健机构,助理执业医师可以从事Ⅰ级产前超声检查。

(2)熟练掌握胎儿发育各阶段器官的正常超声图像,对常见的严重体表畸形和内脏畸形有一定的了解和识别能力。

2、产前超声诊断医师的条件:与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中产前超声诊断医师要求一致。

(1)从事产前超声诊断的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大专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接受过产前超声诊断的系统培训。

②在本岗位从事妇产科超声检查工作5年以上,接受过产前超声诊断的系统培训。

(2)熟练掌握胎儿发育各阶段器官的正常与异常超声图像,能鉴别常见的严重体表畸形和内脏畸形。

(三)设备要求1、产前超声筛查设备要求(1)开展一般产前超声检查(Ⅰ级)及常规产前超声检查(Ⅱ级)的超声室应配备实时二维超声诊断仪或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

开展系统产前超声检查(Ⅲ级)及11-13+6周颈项透明层(NT)超声检查的超声室应配备高分辨率的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

产前筛查诊疗技术规范

产前筛查诊疗技术规范

产前筛查诊疗技术规范产前筛查是一项重要的诊疗技术,其核心是让所有进行产前检查的孕妇都有机会接受产前筛查,并对筛查结果做出正确的解释。

为了确保产前筛查的质量,需要遵循以下规范:1.对所有孕妇进行宣传,让她们了解产前筛查的意义和目的,并有机会进行知情选择。

2.建议小于35岁的孕妇在孕15-20周进行产前筛查,而大于35岁的孕妇和高位孕妇则需要进行细胞遗传学检查。

3.对于需要进行产前筛查的孕妇,必须进行详细的病史采集和问诊。

这包括询问年龄、末次月经、体重、是否有胰岛素依赖性糖尿病,是否为多胎妊娠,是否吸烟,异常妊娠史以及前胎是否患有21-三体、18-三体等疾病。

4.咨询医生应根据妇产科学、遗传学、优生学等知识,对遗传咨询做出科学的解答。

在整个咨询过程中,医生应向病人陈述可能发生的情况和后果,让病人自行选择采取的措施。

此外,医生还需让筛查者清楚筛查的局限性,并要求孕妇签署知情同意书。

最后,医生应根据孕妇的年龄、孕周等病史开出产前筛查送检单。

5.对于筛查结果的解释和临床处理原则,高风险的21-三体、18-三体孕妇应告知其结果只是说明胎儿患这两种先天异常的可能性很大,但并非确诊,建议进行羊水胎儿染色体核型分析。

对于年龄≥35岁的高龄孕妇,即使筛查结果为低风险,医生也应告之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区别,给孕妇提供选择细胞遗传学检查的机会。

对于NTD高风险孕妇,应建议B超检查以排除神经系统发育异常的可能性。

对于筛查阴性或低风险的孕妇,应告知其结果只是说明孕妇胎儿患某一先天缺陷的可能性很小,但并非绝对排除。

6.下列孕妇应直接进行产前诊断:35岁以上的高龄孕妇、产前筛查结果属高危人群、曾生育过染色体病患儿的孕妇、产前筛查怀疑胎儿患染色体病的孕妇、夫妇一方为染色体异常携带者的孕妇、孕妇可能为某种X连锁遗传病基因携带者的孕妇、以及曾有不良孕产史或特殊致畸因子接触史的孕妇。

7.对于建议进行产前胎儿细胞遗传学检查的孕妇,主治医生应向其详细解释羊膜腔穿刺术和脐血采集等手术的诊断价值和风险,让孕妇明确知情并做出选择。

产科超声检查诊断技术规范

产科超声检查诊断技术规范

产科一、颈后透明带(NT)厚度测量标准切面:胎儿正中矢状切面,胎体自然屈曲,必买呢胎头过度仰伸或屈曲时。

放大至胎头及胎胸占据屏幕的2/3〜3/4。

胎儿面向探头时应显示胎儿颜面部及颅脑正中矢状切面,包括胎儿鼻骨、第三脑室、中脑导水管等。

声束应垂直于颈背部皮肤,使颈后部显示皮下组织、皮肤、羊膜形成的三条强回声带。

测量方法:选择十字叉型光标,置于胎儿颈部或上胸部皮肤层内缘及皮下组织层外缘,测量其间无回声带的最宽处。

注意光标的放置。

二、中孕系统彩超标准切面1、双顶径/头围标准切面:颅脑横断面,左右结构基本对称,显示脑中线、透明隔腔及远场侧脑室后角,不应显示小脑及幕下结构。

放大至胎头占屏幕的1∕3~1∕2以上。

测量方法:双顶径及头围可在上述同一切面进行测量,测量双顶径时为近场颅骨骨板外缘至远场内缘间垂直于脑中线的最大距离;测量头围时用椭圆功能键沿胎儿颅骨外缘直接测出头围周长,不应包括颅骨外软组织。

2、腹围标准切面:胎儿腹部横切面,显示胎儿胃泡,门脉左、右支及脊柱的横切面,尽量使胎儿腹部横切面呈圆形。

探头勿过度用力压迫孕妇腹壁,避免胎儿腹部受压变形或腹壁边界显示不清。

放大至胎儿腹部占屏幕的1∕3~1∕2°测量方法:以椭圆功能键测量胎儿腹壁皮肤外缘的周长。

3、股骨长标准切面:显示股骨全场及两端低回声代骨端,股骨长轴与声束夹角应大于60°。

放大至股骨占屏幕的1∕3~1∕2以上。

显示并评估胎儿主要解剖结构:正常胎儿肠管中孕筛查应于20〜24周直接进行,应显示如下切面及结构:1.颅骨光环:自颅顶至颅底的连续横切面,显示完整的颅骨光环。

2、透明隔腔:丘脑水平胎头横切面,显示前部脑中线及方形的透明隔腔,正常透明隔腔左右径小于IOmmo3、侧脑室切面:侧脑室水平胎头横切面,显示侧脑室体部、侧脑室后角以及脉络丛结构,无明显异常时显示远场的侧脑室即可。

侧脑室体部宽度测量方法:垂直于侧脑室体部内、外侧壁进行测量,注意取样点放置于线样强回声壁和侧脑室内无回声区的交界处,正常中晚孕期测值不大于IOmm,近场侧脑室由于超声伪像的干扰常常无法显示标准切面及进行宽度测量,应等待其转动至远场时再进行测量。

产前超声工作制度

产前超声工作制度

产前超声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产前超声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产前诊断准确性和服务质量,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开展产前超声检查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三、工作原则1. 遵循科学、严谨、规范、安全的原则,确保产前超声检查的质量和准确性。

2. 尊重妇女权益,保护患者隐私,遵循知情同意原则。

3. 加强人员培训和设备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母婴安全。

四、工作内容1. 产前超声检查规范(1)根据孕妇的年龄、孕周、生育史和家族史等因素,制定个性化的产前超声检查计划。

(2)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系统超声检查,包括头臀长、胎心率、羊水量、胎盘位置、胎儿器官发育等情况。

(3)对发现异常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和报告,及时向孕妇及其家属说明情况,并提供适当的咨询和建议。

2. 产前超声报告发放制度(1)产前超声检查结束后,及时向孕妇出具书面报告,明确检查结果和相关信息。

(2)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超声医师签发,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3)报告应保持清晰、完整,便于孕妇及其家属查阅和保存。

3. 产前超声病案管理制度(1)建立健全产前超声病案管理制度,对产前超声检查的病历资料进行归档和管理。

(2)病历资料应包括孕妇基本信息、孕周、检查结果、异常情况说明、咨询和建议等内容。

(3)病历资料应保持真实、完整、准确,便于查阅和追踪。

4. 产前超声质量控制和考核制度(1)建立健全产前超声质量控制制度,对产前超声检查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质量控制。

(2)定期对产前超声检查进行质量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服务质量。

(3)对产前超声医师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五、人员职责1. 产前超声医师职责(1)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产前超声检查,确保检查质量。

(2)对检查结果进行准确记录和报告,及时向孕妇及其家属说明情况。

(3)参与产前超声质量控制和培训工作,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产前超声检查规范

产前超声检查规范

产前超声检查规范产科超声检查可分为三类:①常规产前超声检查:包括早期妊娠和中、晚期妊娠一般超声检查;②系统产前超声检查:包括早中孕11~14孕周及18-24孕周进行的胎儿系统超声检查。

③针对性检查。

要明确指出产科超声检查不能发现所有胎儿畸形。

妊娠18~24周时超声应当检查出的致命胎儿畸形包括无脑儿、严重脑膨出、严重开放性脊柱裂、严重腹壁缺损及内脏外翻、致命性软骨发育不良。

一、人员要求从事产前超声检查的医师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承担中、晚期妊娠系统胎儿超声检查的医师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大专以上学历,而且具有中级以上超声医学专业技术职称,接受过产前诊断的系统培训;②在本岗位从事妇产科超声检查工作5年以上,接受过产前超声诊断的系统培训。

二、设备要求实时超声诊断仪。

承担中、晚期妊娠系统胎儿超声检查的单位,应具有一台以上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并配有图像记录设备。

三、超声检查标准(一)早期妊娠一般产前超声检查(常规产前超声检查)1、检查内容:确定宫内孕、诊断多胎妊娠、评估孕周、排除妊娠有关异常(异位妊娠、葡萄胎、胎停育)、排除其他妇科疾患(盆腔肿块、子宫畸形)等。

2、检查方法:经腹部超声检查;腔内超声检查3、检查项目:胎囊(大小、形状、位置)胎芽(头臀长、胎心搏动)子宫、双附件(二) 中、晚期妊娠常规产前超声检查1、检查内容:胎儿生长参数、羊水、胎盘、确定妊娠数、胎位。

2、检查项目:测量胎儿生长参数(双顶径、头围、股骨长、腹围);评估胎儿孕龄和体重;观察胎位、脊柱排列、胎心快慢、胎盘位置、羊水量。

3、说明:在实施中、晚期妊娠一般产前超声检查中,可能发现无脑儿等畸形,超声报告要作具体说明,并转致授权产前诊断的医疗单位确诊。

(三)胎儿系统超声检查(在时间、仪器和人员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胎儿系统产前超声筛查)1、检查内容:包括常规产前超声检查的内容,还应增加对胎儿主要脏器进行形态学的观察;对胎儿严重致死性畸形进行观察。

产前诊断技术规范

产前诊断技术规范

产前诊断技术规范篇一: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超声产前诊断是产前诊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包括对胎儿生长发育的评估、对高危胎儿在超声引导下的标本采集和对某些先天性缺陷的诊断。

一、基本要求(一)超声产前诊断机构的设置超声产前诊断应在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国家级、各省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

(二)超产产前诊断人员的要求从事超声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符合《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中有关要求。

(三)设备要求上.超声室应配备高分辨率的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

2.具有完整的图像记录系统和图文管理系统,供图像分析和资料管理。

二、管理1.对胎儿有可疑发育异常者,必须进行全面的超声检查,并做必要的记录。

2.严禁非医疗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3.未取得产前诊断技术服务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在进行常规产前超声检查时,发现可疑病例,应出具超声报告,同时必须将可疑病例转诊至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4.产前诊断超声报告,应由2名经审批认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签发。

三、超声产前诊断应诊断的严重畸形根据目前超声技术水平,妊娠16周~ 24周应诊断的致命畸形包括无脑儿、脑膨出、开放性脊柱裂、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致命性软骨发育不全等。

四、技术程序1.对孕妇进行产前检查的医院应在孕妇妊娠16周~ 24周进行常规超声检查,主要内容应包括:胎儿生长评估和胎儿体表及内脏结构发育的检查。

具体操作步骤应按医院超声检查的诊疗常规进行。

如疑有胎儿生长发育异常,应立即转诊到经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进一步检查诊断。

2.对《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高危孕妇,应进行早期妊娠超声检查,对发现的异常病例应转诊到经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进一步检查诊断。

3.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转诊来的可疑病例以及产前筛查出的高危孕妇,应在妊娠24周前对胎儿进行全面的超声检查并做详细的记录。

产前超声检查的规

产前超声检查的规
• (8)应明确区分皮肤和羊膜,避免将羊膜误认为皮肤而 误测NT。
• 二、中、晚孕期超声检查 • (一)一般产前检查(Ⅰ级) • 1.适应症 适合所有孕妇,主要适合于有以下适应证的
孕妇:估测孕周,评估胎儿大小、确定胎方位、怀疑异位 妊娠、胎动小时、怀疑羊水量异常、胎头倒转术前、胎膜 早破、胎盘位置及胎盘成熟度评估。
孕周、诊断多台妊娠、了解胚胎或胎儿情况(存活或死 亡),早孕期出血查找原因、早孕去下腹痛查找原因、评 估母体盆腔包括、子宫畸形、临床怀疑葡萄胎、辅助绒毛 膜活检。
• 2.检查内容
• (1)妊娠囊:观察妊娠囊的位置、数目、大小、形态。
• (2)卵黄囊:观察卵黄囊的大小与形态。
• (3)测量头臀长度,观察胎心搏动。
• 2.检查内容 • (1)胎儿数目。 • (2)胎方位 • (3)观察并测量胎心率 • (4)胎儿生物学测量: • ①双顶径; • ②头围; • ③小脑横径; • ④股骨长度; • ⑤腹围。
• (5)胎儿解剖结构检查: • ①胎儿头颅:观察颅骨强回声换,观察颅内重要结构,包括大脑半
球、脑中线、侧脑室、颅后窝池。 • ②胎儿颜面部:观察上唇部皮肤的连续性 • ③胎儿颈部:观察胎儿颈部有无包块、皮肤水肿。 • ④胎儿胸部:观察胎儿双肺、心脏位置。 • ⑤胎儿心脏:显示并观察四腔心切面,左心室流出道、右心室流出
产前超声检查的思路
1.产前超声检查的层次 2.系统产前超声检查时机 3.系统产前超声检查适应症 4.系统产前超声检查告知 5.系统产前超声检查项目 6.系统产前超声检查顺序 7.系统产前超声检查规范(质量控制)
产前超声检查规范----四个
• 1.一般产科超声检查:对胎儿进行大致的生长发育评估; • 2.常规产前超声检查:除要求要完成第一个层次的检查内容,还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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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超声检查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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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超声检查技术规范
为了规范产前超声检查和诊断技术,提高产前超声检查质量,根据《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结合产前超声检查国际进展、国内现状以及实际情况,在广泛征询意见的基础上,现提出修改稿,修改稿主要增加了早孕超声筛查规范内容以及对产科超声检查医前超声检查分级和定义(一)胎儿生长测量超声:包括早期妊娠超声检查和中、晚期妊娠一般超声检查。主要对胎儿的生长发育进行大致评估,为产科临床提供一些有意义的诊断依据。不涉及胎儿畸形排查,除早期妊娠超声检查外,中、晚孕胎儿生长测量超声不涉及孕母妇科情况排查。(二)胎儿产前筛查超声:指在妊娠18~24周内时对胎儿进行系统的超声检查。主要观察胎儿重要器官的形态结构,以便发现胎儿是否有致死或严重致残性畸形,包括卫生部要求排查的无脑儿,脑膨出,开放性脊柱裂,单腔心、胸腹壁缺损伴内脏膨出和致死性软骨发育不全6大胎儿致死性畸形。有条件的孕妇应在孕24周前进行一次系统超声产前筛查,以便及时发现异常,有机会进一步检查明确诊断或对发现的异常有一个合理解释。(三)胎儿产前诊断超声:指在妊娠各期对胎儿生长测量超声或筛查超声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检查和分析,对胎儿是否存在严重发育缺陷做出最终结论或合理解释。胎儿产前诊断超声需有严格的适应症,依循卫生部2003年颁布的《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有产前诊断资质的医疗单位,由资质的产前诊断人员双签名发布超声产前诊断报告。 (四)胎儿针对性超声:指仅针对某一胎儿脏器或某一系统进行超声检查,不涉及胎儿其他器官检查。1、在妊娠中、晚期孕妇,以往超声检查发现有非致命性胎儿畸形或异常、腔室容积改变的随访等。需注明检查脏器。 2、胎儿心脏超声检查二、各级产前超声检查内容、标准和注意事项(一)胎儿生长测量超声1、早期妊娠生长测量超声检查(1)检查内容:观察妊娠囊部位,是否多胎妊娠,评估孕周等。(2)检查报告项目:胎囊部位、大小。 胎芽或头臀径、胎心搏动。多胎任何应注明胎儿的绒毛膜性。孕母双附件情况。2、中、晚期妊娠一般超声检查(1)检查内容:确定单胎或多胎、胎位、胎儿生长参数评估、胎盘,羊水观察。(2)检查报告项目:胎儿的胎位、胎心率、双顶径、股骨长、胎盘位置、羊水、脐带,孕26 周后加侧脐动脉血流。3、注意事项(1)在检查晚期妊娠生长测量超声检查中,若发现胎儿有异常情况,应在超声报告中作具体说明。 (2)考虑有羊水过多或过少时,应用羊水指数反映羊水情况,并在一个胎动周期内完成羊水指数的测量。(3)除早孕生长测量超声外,孕母子宫和附件异常情况不包含在胎儿检查中,如需检查,应另增加检查脏器。(二)胎儿产前筛查超声1、早孕超声筛查 检查内容:完整的早孕超声筛查应包含2方面内容:胎儿情况及母体宫颈管和双附件情况。如为多胎妊娠,还须观察多胎妊娠的绒毛膜性。(1)基本测量:头臀高,双顶径,股骨长度,胎心率,颈后透明层厚度,羊水。(2)观察内容:胎位,胎动,大脑镰,脉络丛,侧脑室,四腔心(不包括流出道,大血管),脊柱,腹壁脐带插入处,胃泡,膀胱,四肢(不包括指趾),颈后透明层,鼻骨,胎盘位置,羊水等胎儿附属物,多胎妊娠的绒毛膜性。(3)孕母情况:宫颈管长度,宫颈内口,胎盘下缘与内口关系,双附件情况。报告内容:头臀高,超声孕龄,胎位,胎动,胎心,颈后透明层厚度,鼻骨是否可见,胎盘位置,成熟度,羊水量,宫颈管长度,母体双附件情况。注意事项:1)胎儿超声孕龄应根据自然蜷曲状态下的胎儿头臀高数据判定。(2)在仪器及人员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进行含颈后透明层测量及鼻骨观察的超声筛查。如仪器及人员条件不允许,早孕超声筛查报告可不含胎儿颈后透明层测量及鼻骨。(3)多胎妊娠的胎儿绒毛膜性,应包含在此阶段妊娠的常规检查内容内。2、中孕超声筛查:除包括胎儿生长测量超声在中、晚期一般超声检查的内容外,主要是对胎儿体表及内脏的大体结构进行系统的观察,在此阶段超声应检查出胎儿异常包含:无脑儿、严重脑膨出、严重开放性脊柱裂、严重胸腹壁缺损并内脏外翻、单腔心、致死性软骨发育不良。检查内容:除包括胎儿生长测量超声检查的项目外,至少还应包括以下项目:头部:颅骨、脑中线、侧脑室、丘脑。颜面部:上唇。 心脏:四腔心切面、左心室流出道、右心室流出道。脊柱:颈、胸、腰、骶尾段。腹部:肝、胃、双肾、膀胱,腹壁脐带插入处。四肢(不包括手、足及指、趾):观察肱骨、尺桡骨、股骨、胫腓骨,测量股骨长。胎儿附属物:脐带、胎盘、羊水。在胎儿体位允许时,还可以检查其他解剖结构。3、注意事项(1)胎儿中孕筛查超声提倡在妊娠18—24周进行,某些部位如果显示欠佳,可在其后2周左右再复查一次。(2)因胎位、羊水、母体等因素的影响,在超声检查中不能很好显示清楚的部位,尤其是与胎儿6大致死性畸形有关的部位,超声报告应有说明。(三)胎儿产前诊断超声1、检查内容主要是对在妊娠各期胎儿生长测量超声或筛查超声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检查和分析,对胎儿仅针对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有资质的检查人员2人核查并双签名,应有明确的检查适应症。2、检查项目按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附件6《超声产前诊断技术管理规范》要求执行。3、注意事项 产前诊断超声应有明确的适应症,对一些妊娠24周后,无法进行系统超声检查的孕妇,应对疑似或疑难畸形重点检查之后,尽可能做出诊断或合理的解释。如果诊断确实存在困难,可向受检者建议应用其他技术手段协助诊断或者进一步会诊。(四)胎儿针对性超声1、针对性随访超声(注明检查部位)(1)检查内容根据超声申请单注明的胎儿部位检查。(2)检查项目根据超声申请单注明的胎儿部位检查,对某些腔室容积改变的随访,如已恢复正常范围,也需在超声报告上有所体现。2、心脏超声:按心脏超声检查规范执行。三、产科超声知情同意、报告书写及图片留存(一)、产科超声知情同意由于产科超声检查不同级别,不同目的,收费不同,要求和内容也不同,作为产科医生和超声医生,有必要在检查前让孕妇对本次检查的目的和内容,以及超声检查的局限性和注意事项有所了解。签署“知情同意书”能加强医患之间的沟通,让患者有选择权,可避免不必要的误会和医疗纠纷。同时超声医生检查也有明确的目的。“知情同意书”应根据不同检查级别告知,但都应明确指出任何级别的超声检查期望将所有胎儿异常检出,是不现实的,不合情理的。(二)超声报告书写是否存在严重发育缺陷做出最终结论或合理解释。超声报告的书写首先要强调的是实事求是,科学地书写。对于本次检查中规定应检查的内容要逐一书写。如因客观条件无法显示,也应在报告中如实注明,并应写明什么原因显示欠清。(三)图片留存(1)早孕超声筛查时至少应保留图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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