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超声检查规范
产前超声检查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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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超声检查技术规范为了规范产前超声检查和诊断技术,提⾼产前超声检查质量,根据《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卫⽣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结合产前超声检查国际进展、国内现状以及实际情况,在⼴泛征询意见的基础上,现提出修改稿,修改稿主要增加了早孕超声筛查规范内容以及对产科超声检查医⽣的操作培训要求。
供各级医院在产前超声操作培训及检查时参考。
⼀、产前超声检查分级和定义(⼀)胎⼉⽣长测量超声:包括早期妊娠超声检查和中、晚期妊娠⼀般超声检查。
主要对胎⼉的⽣长发育进⾏⼤致评估,为产科临床提供⼀些有意义的诊断依据。
不涉及胎⼉畸形排查,除早期妊娠超声检查外,中、晚孕胎⼉⽣长测量超声不涉及孕母妇科情况排查。
(⼆)胎⼉产前筛查超声:指在妊娠 18~24 周内时对胎⼉进⾏系统的超声检查。
主要观察胎⼉重要器官的形态结构,以便发现胎⼉是否有致死或严重致残性畸形,包括卫⽣部要求排查的⽆脑⼉,脑膨出,开放性脊柱裂,单腔⼼、胸腹壁缺损伴内脏膨出和致死性软⾻发育不全 6 ⼤胎⼉致死性畸形。
有条件的孕妇应在孕 24 周前进⾏⼀次系统超声产前筛查,以便及时发现异常,有机会进⼀步检查明确诊断或对发现的异常有⼀个合理解释。
(三)胎⼉产前诊断超声:指在妊娠各期对胎⼉⽣长测量超声或筛查超声发现的问题进⼀步检查和分析,对胎⼉是否存在严重发育缺陷做出最终结论或合理解释。
胎⼉产前诊断超声需有严格的适应症,依循卫⽣部 2003 年颁布的《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有产前诊断资质的医疗单位,由资质的产前诊断⼈员双签名发布超声产前诊断报告。
(四)胎⼉针对性超声:指仅针对某⼀胎⼉脏器或某⼀系统进⾏超声检查,不涉及胎⼉其他器官检查。
1、在妊娠中、晚期孕妇,以往超声检查发现有⾮致命性胎⼉畸形或异常、腔室容积改变的随访等。
需注明检查脏器。
2、胎⼉⼼脏超声检查⼆、各级产前超声检查内容、标准和注意事项(⼀)胎⼉⽣长测量超声(1)检查内容:观察妊娠囊部位,是否多胎妊娠,评估孕周等。
产前超声诊断流程与规范(钟秋红)
![产前超声诊断流程与规范(钟秋红)](https://img.taocdn.com/s3/m/8dc2a6561711cc7930b71606.png)
NO
NO
NO
YES
这是测量NT的标准图像吗?
第二阶段(中晚孕) I级胎儿产前超声筛查
检查内容:评估胎儿生长参数、羊水、胎盘、确 定妊娠数、胎位。
检查项目:双顶经、股骨长、腹围、胎位、胎心 率及节律、羊水、胎盘等大体形态指 标;估计胎儿大小。
注 意: 该级只要求评估胎儿生长参数,不要求检 查胎儿畸形。
(2)眼眶的大小、眼内距及眼外距:眼 眶的大小又称眼距是指眼眶的左、右 径;眼内距是指双侧眼眶内侧壁的距 离;眼外距是指双侧眼眶外侧壁的距 离。20周以上胎儿正常时眼内距约 等于眼眶左右径(眼距)。如果出现 异常或明显不对称或不成比例,则应 测量这些数据并查阅生长发育参数表 来判断;
(3)鼻根部骨性结构:呈三角形,前上 端窄小,由一对鼻骨板构成,下端宽 大,由位于两侧上颌骨额突构成。双 侧鼻骨在中线
测量NT的标准技巧(5)
1. 第11-13+6周、胎儿头臀长为45-84 mm 2. 正中矢状切面图 3. 颈部在自然姿势下 4. 尽可能放大
– 头部及上胸 – 轻微移动游标尺只会改变测量
结果0.1 mm 5. 游标尺应放在定义NT厚度的白线 的内界(Ontheline)
测量NT的标准技巧(6)
临床意义
前额后缩(小头畸形),前额扁平(唐氏综合征),前额 前凸(颅内肿瘤及额部脑膨出),无鼻或鼻发育不 良,喙鼻,鼻骨发育不良或缺失,中央性唇腭裂, 双侧唇腭裂所致上颌骨前突,口腔畸胎瘤,舌血管 瘤,小下颌,无下颌并耳畸形等。
: 双眼球水平横切面
主要观察的解剖结构及内容;
(1)眼球:双侧眼球及眼球内晶体大小 基本相等,晶体内部为无回声。14 周后,经阴道超声可显示出眼内的晶 体,90%可显示玻璃体动脉。玻璃 体动脉一般在30周后消失。玻璃体 动脉表现为玻璃体内的细线状高回声, 前端与晶状体后壁相连,向后达眼眶 底部;
产前超声检查技术规范与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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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多普勒效应可以检测到胎儿的 血流情况,评估胎儿的循环系统健 康状况。
超声检查的设备与技术
设备
产前超声检查通常使用高频探头、监视器、打印机等设备。
技术
常见的产前超声检查技术包括二维超声、三维超声和四维超 声等。二维超声可以显示胎儿的形态结构,三维超声可以显 示胎儿的立体结构,四维超声则可以实时显示胎儿的运动和 血流情况。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产前超声检查 的应用范围将进一步扩大,涉及更多 领域和病种。
THANK YOU
报告发放
对采集的图像进行仔细分析,识别胎 儿和附属物的异常结构,评估胎儿生 长状况。
及时发放报告,确保受检者能够及时 了解胎儿状况,为后续的医疗决策提 供依据。
报告书写
按照规定的格式书写报告,准确描述 胎儿和附属物的形态、大小、位置等 ,对异常结构进行详细描述和分类。
03
产前超声检查报告书
报告书的基本内容
目的
产前超声检查的主要目的是监测胎儿的生长和发育,评估胎儿的健康状况,以 及发现并诊断潜在的胎儿异常和并发症。
超声检查的原理
超声波
产前超声检查利用高频声波显示 人体内部结构,这些声波的频率
高于人耳可以听到的范围。
回声
当超声波遇到不同密度的组织时, 会反射回探头并形成回声,这些回 声被转换成图像,显示在屏幕上。
常。
遵循医生指导
在检查过程中,遵循医生的指 示,配合完成各项检查。
风险与应对措施
胎儿畸形漏诊风险
尽管超声检查技术已经非常成 熟,但仍存在胎儿畸形漏诊的 可能性。应对措施是结合多项 检查结果,提高诊断准确性。
高频声波对胎儿影响的风 险
高强度或长时间的超声波暴露 可能对胎儿产生不良影响。应 对措施是严格控制超声波的强 度和时间,确保在安全范围内 进行操作。
产前超声检查专业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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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超声检查技术规范
为了规范产前超声检查和诊断技术,提高产前超声检查质量,根据《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结合产前超声检查国际进展、国内现状以及实际情况,在广泛征询意见的基础上,现提出修改稿,修改稿主要增加了早孕超声筛查规范内容以及对产科超声检查医前超声检查分级和定义(一)胎儿生长测量超声:包括早期妊娠超声检查和中、晚期妊娠一般超声检查。主要对胎儿的生长发育进行大致评估,为产科临床提供一些有意义的诊断依据。不涉及胎儿畸形排查,除早期妊娠超声检查外,中、晚孕胎儿生长测量超声不涉及孕母妇科情况排查。(二)胎儿产前筛查超声:指在妊娠18~24周内时对胎儿进行系统的超声检查。主要观察胎儿重要器官的形态结构,以便发现胎儿是否有致死或严重致残性畸形,包括卫生部要求排查的无脑儿,脑膨出,开放性脊柱裂,单腔心、胸腹壁缺损伴内脏膨出和致死性软骨发育不全6大胎儿致死性畸形。有条件的孕妇应在孕24周前进行一次系统超声产前筛查,以便及时发现异常,有机会进一步检查明确诊断或对发现的异常有一个合理解释。(三)胎儿产前诊断超声:指在妊娠各期对胎儿生长测量超声或筛查超声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检查和分析,对胎儿是否存在严重发育缺陷做出最终结论或合理解释。胎儿产前诊断超声需有严格的适应症,依循卫生部2003年颁布的《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有产前诊断资质的医疗单位,由资质的产前诊断人员双签名发布超声产前诊断报告。 (四)胎儿针对性超声:指仅针对某一胎儿脏器或某一系统进行超声检查,不涉及胎儿其他器官检查。1、在妊娠中、晚期孕妇,以往超声检查发现有非致命性胎儿畸形或异常、腔室容积改变的随访等。需注明检查脏器。 2、胎儿心脏超声检查二、各级产前超声检查内容、标准和注意事项(一)胎儿生长测量超声1、早期妊娠生长测量超声检查(1)检查内容:观察妊娠囊部位,是否多胎妊娠,评估孕周等。(2)检查报告项目:胎囊部位、大小。 胎芽或头臀径、胎心搏动。多胎任何应注明胎儿的绒毛膜性。孕母双附件情况。2、中、晚期妊娠一般超声检查(1)检查内容:确定单胎或多胎、胎位、胎儿生长参数评估、胎盘,羊水观察。(2)检查报告项目:胎儿的胎位、胎心率、双顶径、股骨长、胎盘位置、羊水、脐带,孕26 周后加侧脐动脉血流。3、注意事项(1)在检查晚期妊娠生长测量超声检查中,若发现胎儿有异常情况,应在超声报告中作具体说明。 (2)考虑有羊水过多或过少时,应用羊水指数反映羊水情况,并在一个胎动周期内完成羊水指数的测量。(3)除早孕生长测量超声外,孕母子宫和附件异常情况不包含在胎儿检查中,如需检查,应另增加检查脏器。(二)胎儿产前筛查超声1、早孕超声筛查 检查内容:完整的早孕超声筛查应包含2方面内容:胎儿情况及母体宫颈管和双附件情况。如为多胎妊娠,还须观察多胎妊娠的绒毛膜性。(1)基本测量:头臀高,双顶径,股骨长度,胎心率,颈后透明层厚度,羊水。(2)观察内容:胎位,胎动,大脑镰,脉络丛,侧脑室,四腔心(不包括流出道,大血管),脊柱,腹壁脐带插入处,胃泡,膀胱,四肢(不包括指趾),颈后透明层,鼻骨,胎盘位置,羊水等胎儿附属物,多胎妊娠的绒毛膜性。(3)孕母情况:宫颈管长度,宫颈内口,胎盘下缘与内口关系,双附件情况。报告内容:头臀高,超声孕龄,胎位,胎动,胎心,颈后透明层厚度,鼻骨是否可见,胎盘位置,成熟度,羊水量,宫颈管长度,母体双附件情况。注意事项:1)胎儿超声孕龄应根据自然蜷曲状态下的胎儿头臀高数据判定。(2)在仪器及人员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进行含颈后透明层测量及鼻骨观察的超声筛查。如仪器及人员条件不允许,早孕超声筛查报告可不含胎儿颈后透明层测量及鼻骨。(3)多胎妊娠的胎儿绒毛膜性,应包含在此阶段妊娠的常规检查内容内。2、中孕超声筛查:除包括胎儿生长测量超声在中、晚期一般超声检查的内容外,主要是对胎儿体表及内脏的大体结构进行系统的观察,在此阶段超声应检查出胎儿异常包含:无脑儿、严重脑膨出、严重开放性脊柱裂、严重胸腹壁缺损并内脏外翻、单腔心、致死性软骨发育不良。检查内容:除包括胎儿生长测量超声检查的项目外,至少还应包括以下项目:头部:颅骨、脑中线、侧脑室、丘脑。颜面部:上唇。 心脏:四腔心切面、左心室流出道、右心室流出道。脊柱:颈、胸、腰、骶尾段。腹部:肝、胃、双肾、膀胱,腹壁脐带插入处。四肢(不包括手、足及指、趾):观察肱骨、尺桡骨、股骨、胫腓骨,测量股骨长。胎儿附属物:脐带、胎盘、羊水。在胎儿体位允许时,还可以检查其他解剖结构。3、注意事项(1)胎儿中孕筛查超声提倡在妊娠18—24周进行,某些部位如果显示欠佳,可在其后2周左右再复查一次。(2)因胎位、羊水、母体等因素的影响,在超声检查中不能很好显示清楚的部位,尤其是与胎儿6大致死性畸形有关的部位,超声报告应有说明。(三)胎儿产前诊断超声1、检查内容主要是对在妊娠各期胎儿生长测量超声或筛查超声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检查和分析,对胎儿仅针对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有资质的检查人员2人核查并双签名,应有明确的检查适应症。2、检查项目按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附件6《超声产前诊断技术管理规范》要求执行。3、注意事项 产前诊断超声应有明确的适应症,对一些妊娠24周后,无法进行系统超声检查的孕妇,应对疑似或疑难畸形重点检查之后,尽可能做出诊断或合理的解释。如果诊断确实存在困难,可向受检者建议应用其他技术手段协助诊断或者进一步会诊。(四)胎儿针对性超声1、针对性随访超声(注明检查部位)(1)检查内容根据超声申请单注明的胎儿部位检查。(2)检查项目根据超声申请单注明的胎儿部位检查,对某些腔室容积改变的随访,如已恢复正常范围,也需在超声报告上有所体现。2、心脏超声:按心脏超声检查规范执行。三、产科超声知情同意、报告书写及图片留存(一)、产科超声知情同意由于产科超声检查不同级别,不同目的,收费不同,要求和内容也不同,作为产科医生和超声医生,有必要在检查前让孕妇对本次检查的目的和内容,以及超声检查的局限性和注意事项有所了解。签署“知情同意书”能加强医患之间的沟通,让患者有选择权,可避免不必要的误会和医疗纠纷。同时超声医生检查也有明确的目的。“知情同意书”应根据不同检查级别告知,但都应明确指出任何级别的超声检查期望将所有胎儿异常检出,是不现实的,不合情理的。(二)超声报告书写是否存在严重发育缺陷做出最终结论或合理解释。超声报告的书写首先要强调的是实事求是,科学地书写。对于本次检查中规定应检查的内容要逐一书写。如因客观条件无法显示,也应在报告中如实注明,并应写明什么原因显示欠清。(三)图片留存(1)早孕超声筛查时至少应保留图片有:
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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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管理规范为规范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本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是指应用超声仪器于妊娠中期系统性筛查胎儿畸形的技术。
本规范不包括常规超声检查和妊娠早期系统性超声检查技术管理要求。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产前系统性超声检查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二)有行政审批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和妇产科诊疗科目。
(三)有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或《助产技术许可证》二级及以上。
(四)医学影像科开展医学影像相关临床工作至少10年,其中开展妇产科超声检查5年以上。
其技术水平在本行政区域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妇产科开展产科相关临床诊疗工作至少5年。
其技术水平在本行政区域中处于领先地位。
(六)有至少2名具备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应用能力且主执业地点为本医疗机构的在职医师。
二、人员基本要求开展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的医师(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二)具有5年以上妇产科超声诊断专业领域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经过已完成备案的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培训基地关于本技术相关系统培训,具有开展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的能力。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一)严格遵守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
(二)实施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前,应当向患者、被授权人或法定监护人告知检查目的及其局限性,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三)建立健全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应用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四)建立病例信息数据库,在完成每例次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应用后,应当按要求保留图像并及时上报相关病例数据信息。
(五)医疗机构和医师应接受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的临床应用能力评估,包括仪器性能、检查记录质量等。
产前超声检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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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超声检查规范浙江大学医学院妇产科医院秦佳乐一、早孕期超声检查(0~12周):1、目的,明确妊娠,妊娠位置,个数,是否存活,胚胎发育以及排除异常妊娠情况。
2、观察内容:胚囊,卵黄囊,胚芽,头臀高以及母体子宫和卵巢情况A)妊娠囊(gestational sac):经腹超声检查一般在5~5.5周可以显示胚囊,经阴道超声一般在孕4~4.5周可以显示。
注意和假胚囊的鉴别。
正常妊娠囊增长率为1.2mm/d(天),B)卵黄囊(yolk sac):宫内孕的确诊标志。
妊娠5~6周后,经阴道超声检查,正常妊娠100%可显示卵巢囊。
正常直径平均5mm,如卵黄囊太大(大于10mm)或太小(小于3mm)或不显示,则预示胚胎预后不良。
C)胚芽(fetal pole)或头臀高(CRL)胚盘最初在卵黄囊一侧表现为局部增厚的强回声小结构,可检出原始心管搏动。
随着孕周增加,卵黄囊与胚胎相互分离,位于羊膜囊之外,可显示卵黄囊与胚胎之间卵黄管即脐肠系膜管相连,这一结构内有动脉和静脉,可将血液成分、营养物质、原始生殖细胞从卵黄囊运送到胚胎。
头臀膏测量取胎儿正中矢状切面,测头顶部至臀部最低点的距离。
通过胚芽和头臀膏测量简便的估算胎龄:孕龄(周)= 胚芽或CRL(cm)+6.5,但10周以后失去准确性,因为胎儿脊柱的屈曲变化。
D)识别生理性中肠疝(midgut herniation)妊娠8周后,由于体腔与原肠的生长发育一时失调,致使肝脏和肾脏充满腹腔,而生长迅速的中肠形成中肠襻突入脐带根部为生理性中肠疝。
E)能检出子宫畸形、子宫肌瘤或卵巢囊肿这些异常情况在孕早期易于显示,到妊娠后期,随着子宫增大难以发现。
因此,孕早期超声检查发现的一些异常情况,便于产科医务人员对孕妇分娩时引起注意。
二、早孕筛查:11周~13周+6:观察内容:NT, 鼻骨A)颈项部透明层厚度(nuchal translucency,NT):胎儿颈部皮下的无回声带,位于皮肤高回声带与深部软组织高回声带之间。
超声科产前筛查规章制度
![超声科产前筛查规章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ff4fd2dddbef5ef7ba0d4a7302768e9950e76e5b.png)
超声科产前筛查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超声科产前筛查工作,保障孕妇和胎儿的健康,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机构设置超声科产前筛查工作由医院超声科负责,设立产前超声筛查专门诊室。
三、人员要求1. 医院应配备专业的产前超声筛查医生,持有相应执业证书。
2. 医院应配备产前超声筛查技师,持有相应资格证书。
3. 超声科医生和技师需定期参加相关培训,保持专业水平。
四、设备要求1. 产前超声筛查专门诊室应配备先进的超声设备,确保准确性和清晰度。
2. 超声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五、服务内容1. 孕妇产前筛查工作应在孕早期进行,主要包括超声检查和血液检查。
2. 超声检查主要针对孕妇的子宫、胎盘和胎儿进行,以发现任何异常情况。
3. 血液检查主要包括孕妇的遗传病筛查、染色体异常筛查等。
4. 在筛查结果出现异常时,需要及时通知孕妇,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
六、工作流程1. 孕妇前来产前超声筛查专门诊室办理预约手续。
2. 孕妇按时前往产前超声筛查专门诊室进行超声检查。
3. 医生根据超声检查结果和血液检查结果,给出相应建议。
4. 孕妇填写相关意见表,签字确认。
5. 结果如有异常,需再次跟进检查,并制定处理方案。
七、注意事项1. 孕妇应注意营养,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
2. 孕妇应遵医嘱,完成产前筛查工作。
3. 孕妇应及时就医,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
4. 医护人员应保护患者隐私,严格保密。
以上即为超声科产前筛查规章制度,希望全体医护人员严格遵守,共同努力,为保障孕妇和胎儿健康作出贡献。
医院超声科产前超声检查程序规范
![医院超声科产前超声检查程序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8d1bd5b46aec0975f46527d3240c844769eaa02a.png)
医院超声科产前超声检查程序规范1.产前超声检查前确保孕妇已填写《产前超声检查知情同意书》,让孕妇了解超声的优点及其局限性。
2.产生诊断医师接到申请单后,校正电脑患者资料是否完整,如有遗漏或疑问直接询问患者或致电临床医师,并补充完整。
3.接诊医师按《超声诊疗规范》认真检查,按要求做好记录、测量和图像采集储存。
4.超声医师检查过程中如发现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向临床医师建议增加其他功能检查项目。
5.检查过程中应参考患者以往检查记录及其他检查结果,根据需要补充询问病史,以做出更准确的判断。
6.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患者有不适情况,检查医师应根据具体情况暂停检查,让患者稍作休息,必要时通知临床医师。
重症患者应由临床医务人员全程陪护。
7.因胎位或其他因素影响检查的,可嘱患者等候一段时间再进行检查,再向患者说明情况获得理解配合。
8.传染病患者应安排在最后检查,检查完毕更换床单,检查医师做好安全防护,检查完毕,有关物品严格消毒,检查者用消毒液洗手,如为呼吸道传染病检查者,诊室应进行紫外线空气消毒。
9.如有疑难或严重异常病例,应由两名或以上具有相关资格的产前诊断医师共同完成检查并签名确认。
10.检查医师签具报告前,应按照《超生产前诊断报告管理制度》对报告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报告应立即修正补发报告,必要时由多名医师会诊后再次审核签名补发。
11.进修、实习或其他不具相关资格的人员检查后,必须由具有产前诊断资格的超声医师再次检查,报告也必须由具备资格的医师签名方可生效。
12.检查完毕,嘱患者在诊室外等候报告,正常情况下检查完毕20min内发出报告,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发出报告的需向患者说明取得理解,最晚要在检查完毕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发出报告。
13.对阳性病例做好标示,登记归档。
14.定期进行疑难病例讨论及组织超声产前诊断业务学习。
产前超声检查规范
![产前超声检查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20aeb4e5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5365891.png)
产前超声检查规范产科超声检查可分为三类:①常规产前超声检查:包括早期妊娠和中、晚期妊娠一般超声检查;②系统产前超声检查:包括早中孕11~14孕周及18-24孕周进行的胎儿系统超声检查。
③针对性检查。
要明确指出产科超声检查不能发现所有胎儿畸形。
妊娠18~24周时超声应当检查出的致命胎儿畸形包括无脑儿、严重脑膨出、严重开放性脊柱裂、严重腹壁缺损及内脏外翻、致命性软骨发育不良。
一、人员要求从事产前超声检查的医师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承担中、晚期妊娠系统胎儿超声检查的医师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大专以上学历,而且具有中级以上超声医学专业技术职称,接受过产前诊断的系统培训;②在本岗位从事妇产科超声检查工作5年以上,接受过产前超声诊断的系统培训。
二、设备要求实时超声诊断仪。
承担中、晚期妊娠系统胎儿超声检查的单位,应具有一台以上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并配有图像记录设备。
三、超声检查标准(一)早期妊娠一般产前超声检查(常规产前超声检查)1、检查内容:确定宫内孕、诊断多胎妊娠、评估孕周、排除妊娠有关异常(异位妊娠、葡萄胎、胎停育)、排除其他妇科疾患(盆腔肿块、子宫畸形)等。
2、检查方法:经腹部超声检查;腔内超声检查3、检查项目:胎囊(大小、形状、位置)胎芽(头臀长、胎心搏动)子宫、双附件(二) 中、晚期妊娠常规产前超声检查1、检查内容:胎儿生长参数、羊水、胎盘、确定妊娠数、胎位。
2、检查项目:测量胎儿生长参数(双顶径、头围、股骨长、腹围);评估胎儿孕龄和体重;观察胎位、脊柱排列、胎心快慢、胎盘位置、羊水量。
3、说明:在实施中、晚期妊娠一般产前超声检查中,可能发现无脑儿等畸形,超声报告要作具体说明,并转致授权产前诊断的医疗单位确诊。
(三)胎儿系统超声检查(在时间、仪器和人员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胎儿系统产前超声筛查)1、检查内容:包括常规产前超声检查的内容,还应增加对胎儿主要脏器进行形态学的观察;对胎儿严重致死性畸形进行观察。
产前超声操作基本技术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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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科超声筛查标准技术操作规程一:I级产前超声检查1:早期妊娠超声检查(1)检查内容:观察妊娠囊部位,是否多胎妊娠,评估孕周、排除其他付款疾患(包括附件区肿块,子宫肌瘤等)(2)检查项目:孕囊部位大小、胎芽、头臀长、胎心搏动。
(3)子宫双附件2.:中、晚期妊娠一般超声检查:(1)检查内容:确定单胎或多胎、胎位、胎儿生长参数评估、羊水、胎盘(2)检查项目:胎儿双顶径、股骨长、胎位、胎心率及节律、胎盘、羊水、脐带。
(3)注意事项:在实施中、晚孕一边拿超声检查中,如果发现胎儿右严重发育异常,应在超声报告中做具体说明,并转诊左II级或II I级产前超声检查,以明确诊断或做出合理解释(二)II级产前超声检查(超声产前筛查)1:检查内容:除包括I级产前超声检查在中、晚期一般超声检查的内容外,主要是对胎儿体表及内脏的大体结构进行系统的观察,目的是发现以下严重致死性畸形:无脑儿、严重脑膜膨出、严重开放性脊柱裂、严重胸腹壁缺损并内脏外翻、单腔心、致死性软骨发育不良。
2:项目检查:除包括I级产前超声检查的项目外,至少还应包括以下项目:头部:颅骨、脑中线、侧脑室、丘脑。
颜面部:上唇心脏:四腔心切面、左心室流出道及主动脉长轴切面、右心室流出道及肺动脉长轴切面脊柱:颈、胸、腰、骶尾段腹部:肝、胃、双肾、膀胱。
四肢:观察肱骨、尺桡骨、股骨、胫腓骨,测量股骨长。
胎儿辅助结构:脐带、胎盘、羊水。
在胎儿胎位允许时,还可以检查其他解剖结构3:注意事项:I I级产前超声检查提倡在妊娠18-24周进行,某些部位如果显示欠佳,可在两周后复查一次,因胎位羊水母体等因素影响,在超声检查中不能很好显示清楚,超声报告中应该说明。
如果胎儿发育异常,转诊做II I级筛查。
(三)III级产前超声检查(超声产前诊断)1:检查内容:主要是对在I、II级产前超声检查中发现的疑似或疑诊胎儿畸形进行系统全面检查2:检查项目:(1)对胎儿进行系统检查的同时对II级产前超声检查提出的疑诊内容进行重点复查(2)针对某些畸形进行相应脏器而特定内容检查。
产前超声检查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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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中、晚孕期超声检查 • (一)一般产前检查(Ⅰ级) • 1.适应症 适合所有孕妇,主要适合于有以下适应证的
孕妇:估测孕周,评估胎儿大小、确定胎方位、怀疑异位 妊娠、胎动小时、怀疑羊水量异常、胎头倒转术前、胎膜 早破、胎盘位置及胎盘成熟度评估。
孕周、诊断多台妊娠、了解胚胎或胎儿情况(存活或死 亡),早孕期出血查找原因、早孕去下腹痛查找原因、评 估母体盆腔包括、子宫畸形、临床怀疑葡萄胎、辅助绒毛 膜活检。
• 2.检查内容
• (1)妊娠囊:观察妊娠囊的位置、数目、大小、形态。
• (2)卵黄囊:观察卵黄囊的大小与形态。
• (3)测量头臀长度,观察胎心搏动。
• 2.检查内容 • (1)胎儿数目。 • (2)胎方位 • (3)观察并测量胎心率 • (4)胎儿生物学测量: • ①双顶径; • ②头围; • ③小脑横径; • ④股骨长度; • ⑤腹围。
• (5)胎儿解剖结构检查: • ①胎儿头颅:观察颅骨强回声换,观察颅内重要结构,包括大脑半
球、脑中线、侧脑室、颅后窝池。 • ②胎儿颜面部:观察上唇部皮肤的连续性 • ③胎儿颈部:观察胎儿颈部有无包块、皮肤水肿。 • ④胎儿胸部:观察胎儿双肺、心脏位置。 • ⑤胎儿心脏:显示并观察四腔心切面,左心室流出道、右心室流出
产前超声检查的思路
1.产前超声检查的层次 2.系统产前超声检查时机 3.系统产前超声检查适应症 4.系统产前超声检查告知 5.系统产前超声检查项目 6.系统产前超声检查顺序 7.系统产前超声检查规范(质量控制)
产前超声检查规范----四个
• 1.一般产科超声检查:对胎儿进行大致的生长发育评估; • 2.常规产前超声检查:除要求要完成第一个层次的检查内容,还应对
产前超声检查分类及检查标准
![产前超声检查分类及检查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4d669893dc3383c4bb4cf7ec4afe04a1b071b013.png)
产前超声检查分类及检查标准产前超声检查是孕妇在怀孕期间进行的一项重要检查,通过超声波技术观察胎儿的发育情况、胎盘位置以及母体子宫等重要器官的变化。
产前超声检查可以帮助医生及时发现胎儿的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母婴的健康。
根据产前超声检查的目的和时间点的不同,可以将产前超声检查分为以下几类:1. 早期产前超声检查:早期产前超声检查一般在怀孕6-10周进行,主要目的是确认胎儿的发育情况和排除宫外孕的可能性。
检查标准包括:确定胎儿的数量、测量胎儿的头臀长、观察胎儿的心跳、检查子宫和附件的情况等。
2. 中期产前超声检查:中期产前超声检查一般在怀孕18-24周进行,主要目的是评估胎儿的器官发育情况、检查胎盘位置以及筛查染色体异常等。
检查标准包括:观察胎儿的器官结构,如心脏、脑部、脊柱等;测量胎儿的头围、腹围和股骨长;评估胎盘的位置和厚度;进行染色体异常的筛查等。
3. 晚期产前超声检查:晚期产前超声检查一般在怀孕32-36周进行,主要目的是评估胎儿的生长情况、检查羊水量以及胎盘功能等。
检查标准包括:测量胎儿的头围、腹围和股骨长,评估胎儿的生长曲线是否正常;检查羊水量是否过多或过少;评估胎盘的功能是否正常等。
4. 产前超声筛查:产前超声筛查是通过超声波技术对胎儿进行染色体异常和结构性畸形的筛查,旨在及早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
产前超声筛查一般在怀孕11-14周进行,包括测量胎儿的颈部透明层厚度以及鼻骨长度,结合孕妇的血液检查结果,评估胎儿患染色体异常的风险。
产前超声检查的标准格式文本如下:产前超声检查分类及检查标准:1. 早期产前超声检查:- 确定胎儿的数量- 测量胎儿的头臀长- 观察胎儿的心跳- 检查子宫和附件的情况2. 中期产前超声检查:- 观察胎儿的器官结构,如心脏、脑部、脊柱等- 测量胎儿的头围、腹围和股骨长- 评估胎盘的位置和厚度- 进行染色体异常的筛查3. 晚期产前超声检查:- 测量胎儿的头围、腹围和股骨长,评估胎儿的生长曲线是否正常- 检查羊水量是否过多或过少- 评估胎盘的功能是否正常4. 产前超声筛查:- 测量胎儿的颈部透明层厚度和鼻骨长度- 结合孕妇的血液检查结果,评估胎儿患染色体异常的风险以上是产前超声检查的分类及检查标准,根据孕妇的具体情况和医生的建议,可以选择适合的检查时间和项目进行产前超声检查,以确保母婴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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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超声检查技术规范
超声产前诊断是产前诊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包括对胎儿生长发育的评估、对高危胎儿在超声引导下的标本采集和对某些先天性缺陷的诊断。
一、基本要求
(一)超声产前诊断机构的设置
超声产前诊断应在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国家级、各省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
(二)超声产前诊断人员的要求
从事超声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符合《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中有关要求。
(三)设备要求
1.超声室应配备高分辨率的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
2.具有完整的图像记录系统和图文管理系统,供图像分析和资料管理。
二、管理
1.对胎儿有可疑发育异常者,必须进行全面的超声检查,并做必要的记录。
2.严禁非医疗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3.产前诊断超声报告,应由2名经审批认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签发。
三、超声产前诊断应诊断的严重畸形
根据目前超声技术水平,妊娠16周~24周应诊断的致命畸形包括无脑儿、脑膨出、开放性脊柱裂、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致命性软骨发育不全等。
四、技术程序
1.对孕妇进行产前检查的医院应在孕妇妊娠16周~24周进行常规超声检查,主要内容应包括:胎儿生长评估和胎儿体表及内脏结构发育的检查。
具体操作步骤应按医院超声检查的诊疗常规进行。
如疑有胎儿生长发育异常,应立即转诊到经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进一步检查诊断医|学教育网整理。
2.对《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高危孕妇,应进行早期妊娠超声检查,对发现的异常病例应转诊到经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进一步检查诊断。
3.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转诊来的可疑病例以及产前筛查出的高危孕妇,应在妊娠24周前对胎儿进行全面的超声检查并做详细的记录。
4.对无结构异常的腔室容积改变,需随访后再做诊断。
5.胎儿标本采集应严格按照介入性超声操作常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