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补贴文件(2003)京房改办078号
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以下简称《方案》)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6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房改售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130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政策衔接,协调推进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面积核定、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下同)住房补贴计发和住房补贴发放过程中的纪律规定等问题通知如下:••••一、无房、住房未达标职工的界定••••(一)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均未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未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的职工。
••••(二)住房未达标职工是指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租或购建的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的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经核定后的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本通知所称规定标准是指职工的住房面积标准,其中,行政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按规定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执行。
••••(三)行政机关公务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2 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70平方米,副处级、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正、副科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正局级120平方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分配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分配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4.11•【字号】京建法[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分配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3〕5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房管局):为进一步简化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程序,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加快解决本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推动住房保障方式向“租售并举,以租为主”转变,促进本市住房保障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本市实行保障性住房统一申请、审核。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保障性住房统一申请、审核(一)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统一填写《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见附件),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在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请时,应同时提供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中做相应标注和说明。
(二)按照《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25号)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审核程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获得备案资格的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二、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一)按照统一申请审核政策备案的家庭,分配实行租售并举,以租为主。
先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予以保障,待有可配售房源时,按照届时本市出售型保障房政策进行配售资格核定并组织配售。
(二)鼓励各区县结合自身实际,加大工作创新力度,对轮候公共租赁住房超过一定期限的家庭,可以采取扩大租金补贴范围,由轮候家庭承租社会存量房源等方式解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对象及租金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对象及租金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24•【字号】京建法[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对象及租金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2〕11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区县财政局:为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制度,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公租房租金补贴对象及租金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租房租金补贴对象(一)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家庭通过公开摇号方式承租公租房的,可以申请公租房租金补贴。
(二)城六区超出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户籍家庭承租公租房并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租房租金补贴:1、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400元。
2、除承租的公租房外,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已腾退。
3、3人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57万元及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总资产净值76万元及以下。
4、所承租的公租房须通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开摇号方式获得。
(三)本市其他区县超出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户籍家庭,申请公租房租金补贴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条件由区县政府自行确定,其余条件与城六区一致,并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于2012年6月1日前公布实施。
二、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一)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家庭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家庭承租的公租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含)的,按照房屋租金的一定比例予以补贴。
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政策问答(精简版)
• 申请审核表填写完毕: • 单位初步审核后,将申请住房补贴职工的
住房情况、职务、工龄、月基本工 资、住房补贴额等情况在本单位范围内
进行为期10天的张榜公示。
• 无异议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房改(房管) 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核后分别在《申请审核 表》上盖章并签署审核意见;编制《单位 职工住房补贴数据汇总表》,将申请审核 表及相关的证明材料附后,一同上报区房 改办审核。 • 经公示有异议的,单位要进一步核实,不 符合条件的取消其领取住房补贴资格。
一次性补贴额=[1998年月均基本工资×0.66×1998年底前工作月之和]+(13×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 ×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1999年后按月补贴=当月基本工资×0.66 填表之日当月补贴 无房职工填表之日一次性补贴和月补贴总和 现住房面积( )㎡ 1999年1月至填表之日月补贴和
元
元 元
• 5、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北京市房改 办、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 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妥善解决转业 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住用军队住房有关问 题的通知 》的通知 (2010)京建发第97号
• 以上的文件基本囊括了这次住房补贴发放 要求, • 下面我们说说大家最关心的问题:
单位全称(住房普查编码): 上级主管单位盖章:
申请人姓名 离休 ( ) 配偶姓名 配偶工作单位 退休( ) 在职( )
身份证号 建立公积金前工龄 身份证号 职务(职称) 年 职务(职称)
房屋地址及建筑面积
(㎡)
(㎡) (㎡) (㎡)
住房来源
住房来源 住房来源 住房来源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本人申请住房补贴,本表所填内容真实完整,如有不实,本人愿 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配偶所在单位意见:
北京市行政机关和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发放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行政机关和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发放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12.01•【字号】[2004]京房改办字第258号•【施行日期】200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行政机关和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发放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4]京房改办字第258号)各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落实《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以下简称078号文),保证住房补贴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行政机关和与财政有人员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中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在职、在编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
二、下列工资计入基本工资:1、公安干警警衔津贴;2、中小学教师、护士工资标准提高10%的部分。
三、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执行初期工资)的无房职工,以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执行初期工资)工资标准作为计发住房补贴的基数,其中学徒期、熟练期计发住房补贴的工资为临时工资与奖金或津贴参考额之和。
四、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明确享受待遇的人员,按明确的待遇确定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其中属于无房的,按其现执行的基本工资计发住房补贴。
五、事业单位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职工,或同时具有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和工人技术等级的职工,按其现执行基本工资的职务(或岗位)确定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其中属于无房的,按其现执行的基本工资计发住房补贴。
六、无房职工读研究生(含硕士、博士)期间计算连续工龄的,其读研究生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其上学前一个月的基本工资计发。
职工上学前不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比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基本工资确定。
七、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按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当年与参加工作当年之差确定(如职工1990年参加工作,1995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1995-1990=5年);1993年以前已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房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按职工第一次购房当年与参加工作当年之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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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企业房改办篇一:企业住房补贴相关政策研究住房补贴相关政策研究目录一、住房补贴政策研究(一)中央有关政策文件(二)北京市有关政策文件(三)初步结论二、住房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研究(一)相关政策文件(二)初步结论三、住房补贴是否纳入工资总额管理政策研究(一)相关政策文件(二)初步结论一、住房补贴政策研究(一)中央有关政策文件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以下简称《方案》)3、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1X]105号)4、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国管房改字【201X】36号)5、《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1X]203号)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X〕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7、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201X]164号)8、关于中央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1X)3号)(内部文件,未看到全文)(参照所在地政府机关公务员标准,并结合本企业职工住房的实际情况和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确定)(二)北京市有关政策文件1、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2、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方字[201X]1027号)3、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1X〕京房改办字第 078号4、关于北京市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X)京房改办字第079号(三)初步结论1、目前,在京部分中央公务员、北京市公务员及事业单位正在按照房改政策为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关于北京市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9号
关于北京市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9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方字[2001]1027号)、《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字[2003]第078号)等文件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北京市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或经济组织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
二、本通知所称住房补贴资金是指单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采取货币分配方式,向职工发放的用于住房消费的专项资金。
三、单位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归职工个人所有,比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
四、单位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委托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管理,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建立住房补贴个人帐户。
五、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凭房改部门核准的货币化方案等相关文件为职工开立住房补贴资金帐户,北京市住房补贴资金归集使用具体操作流程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制定。
六、职工住房补贴可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按市场租金租房的房租和所购住房的物业管理费、供暖费等住房消费支出,个人凭消费凭据支取个人帐户内的住房补贴资金时,住房补贴帐户内应至少保留十元的余额。
七、缴存住房补贴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具体办法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制定。
八、职工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专项检查我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工作落实情况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专项检查我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工作落实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3.27•【字号】〔2006〕京房改办字第035号•【施行日期】2006.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关于专项检查我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工作落实情况的通知〔2006〕京房改办字第035号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有关单位:为保证我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全面落实,根据《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京发[1999]21号)、《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 京房改办字第078号)、《关于北京市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9号)文件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对全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落实工作中有关售房款的使用、职工住房补贴的申报和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加强对住房补贴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领导,统一协调有关问题,成立北京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落实情况检查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检查工作小组)。
检查工作小组由市房改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市老干部局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等单位组成,负责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落实情况的检查和对区县的指导工作。
二、各单位应当集中检查以下情况:1、历年售房款的归集、缴存、使用及余额情况; 2 、离休职工、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的落实情况; 3 、复核已申报住房补贴职工(含已发放住房补贴职工)的申报情况。
三、住房补贴落实检查采取单位自查和检查工作小组集中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自查阶段,各级单位根据检查内容,做好以下工作:1 、认真填写《北京市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专项检查自查情况表》(附表一)、《售房款归集使用情况表》(附表二)、《住房补贴发放情况表》(附表三)、《已领取住房补贴职工复核表》(附表四<一>)、《已申报但尚未领取住房补贴职工复核表》(附表四<二>)。
京房改办字第078号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
(4)两个(含)以上家庭承租或按房改价格购买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按职工居住的居室面积和应分摊的面积之和核定。
(5)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同住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租赁变更手续成为承租人的,核定为变更后承租人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住房未达标职工是指职工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租或购的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5.市级机关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是多少? 答:市级机关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建筑面积)
按下列标准执行:
公务员: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25年(含)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70平方米;副处级、25年(含)以上工龄的正、副科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正局级120平方米。
职工现住高层住宅,采用实测方法计算建筑面积的,在扣减10%的建筑面积后作为核定面积;采用使用面积乘以
1.333折算成建筑面积的,核定面积不减少10%。
9.职工现住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面积如何核定? 答:职工现住地下室的,按建筑面积的50%核定住房面积;职工现住半地下室的,按建筑面积的70%核定住房面积。
【2017】京房改办字第078号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
篇一: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政策问答
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政策问答
1.职工领取住房补贴后住房问题如何解决?
答:职工可利用工资积累、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资金,并通过住房贷款,自行购买住房。
2.哪些职工可以申请住房补贴?
答:无房和住房未达标到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
3.单位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谁?
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政策问答(精简版)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本页内容由个人填写,单位审核后填报下页内容(用正楷字填写,涂改、字迹不清不予受理)
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续表)
1998年月平均基本工资 ( )元 无 房 职 工 核 定 结 果 未 达 标 职 工 职工填表当月基本工资 ( )元 1998年前工作月之和 ( )月 补贴面积标准之和 ( )㎡
• 5、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北京市房改 办、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 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妥善解决转业 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住用军队住房有关问 题的通知 》的通知 (2010)京建发第97号
• 以上的文件基本囊括了这次住房补贴发放 要求, • 下面我们说说大家最关心的问题:
单位审核意见:
元
单位房改(房管)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 年
(公章) 月 日
填表职工: 填表日期: 本页内容由职工所在单位填写(用正楷字填写,涂改、字迹不清不予受理)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 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监制 北京市财政局监制
联系电话:
(此表一式四份,职工所在单位、上级主管单位、房 改部门和财政局各一份。可用A4纸复印)
• 怎么申请住房补贴
• 具体到每位职工本人要做哪些工作呢
• 填写制式表格二种 • 1、填写《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 贴申请审核表》,(一式四份) • 2、住用军队住房的填写《北京市职工住用 军队住房情况调查表》 一份
• 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 《房屋所有权证》、《户口本》、《购房 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及其他需要 举证说明的相关的证明材料。 • 职工于2000年之前就职的所有工作单位, 要出具是否享受福利房待遇的证明。单位 在京外的,可以先将证明传真材料上报, 等原件邮寄回来后再归档。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 •【公布日期】2010.09.25•【文号】国管房改[2010]412号•【施行日期】2010.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10〕412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和《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2006〕164号)等文件印发以来,各部门、各单位加强了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部门和单位做法不统一、把关不严格等问题。
为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职工住房补贴分类发放问题(一)租住不可售公有住房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
租住不可售公有住房的职工,按照以下规定核定住房面积后,可以申请差额补贴或者级差补贴:1.两个(含)以上职工家庭共同承租一套公有住房的,职工住房面积按照各自居室面积与应分摊的面积之和核定。
具体公式为:职工住房面积=(本套住房建筑面积-居室面积之和)×分摊系数+居室面积。
其中,分摊系数为本套住房居住户数的倒数。
2.职工按照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其他不可售公有住房的,其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乘以1.333计算,或者按照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计算。
职工腾退不可售公有住房后,可以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第二条的规定,申请一次性住房补贴,并相应扣除按照上述规定已领取的部分。
最新-【2019】京房改办字第20198号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 精品
【2019】京房改办字第078号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篇一: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政策问答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政策问答1.职工领取住房补贴后住房问题如何解决?答:职工可利用工资积累、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资金,并通过住房贷款,自行购买住房。
2.哪些职工可以申请住房补贴?答:无房和住房未达标到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
3.单位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谁?答:单位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单位在职、在编(包括离退休)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
4.什么是无房职工?什么是住房未达标职工?答: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均未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未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的职工。
职工个人出资侠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且未享受过其它福利房,也算无房户。
住房未达标职工是指职工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租或购建的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的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经核定后的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5.市级机关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是多少?答:市级机关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建筑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公务员: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25年(含)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70平方米;副处级、25年(含)以上工龄的正、副科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正局级120平方米。
机关工勤人员: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以上工龄的初中级工普通工人7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市级技师80平方米。
6.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如何确定?答: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由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选确定,财政部门核拨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按统一面积标准执行,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核拨,部分补助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核拨。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离休干部住房租金补贴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离休干部住房租金补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公布日期】2001.10.16•【字号】京组通[2001]70号、京财经二[2001]2021号•【施行日期】2001.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离休干部住房租金补贴的通知(京组通(2001)70号、京财经二(2001)2021号2001年10月16日)各区、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委各部委干部(人事)处、老干部处:为进一步贯彻市第十四次老干部座谈会精神,落实党和政府对离休干部的关心和照顾,按照“凡是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费开支项目,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保证足额发放;本市规定的离休干部书报费、洗理费、电话费及住房租金补贴等,由各单位保证落实”的要求,现就落实离休干部住房租金补贴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京房改办字第080号)的规定,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大部分企业单位离休干部的住房租金补贴已按规定执行。
但至今仍有少数单位离休干部的住房租金补贴尚未落实。
凡是离休干部住房租金补贴没有落实的单位,要在今年年底前尽快落实。
离休干部月住房租金补贴标准为:正局级130元,副局级115元,正处级100元,副处级90元,科级和25年(含)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80元,25年以下工龄的科员、办事员70元。
二、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京财经二〔2001〕22号)和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京财经二〔2001〕161号)规定,企业发放离休干部住房租金补贴所需资金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落实调整住房补贴发放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落实调整住房补贴发放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8.02.27•【字号】•【施行日期】2018.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落实调整住房补贴发放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方庄、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顺义、通州、大兴、门头沟、昌平、房山、怀柔、平谷、密云、延庆、中关村管理部,相关交存单位和交存人:为落实《关于调整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发放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2018〕8号),做好与住房补贴发放方式调整相关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住房补贴归集业务自2018年4月1日起,管理部不再受理任何单位(包括财政统发单位和非财政统发单位)的住房补贴开户、交存业务;3月30日前,管理部仍按原有政策受理住房补贴开户、交存业务。
二、进一步方便住房补贴的支取1.因购房、支付按市场租金租房的房租,及建造、翻建、大修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自有住房等住房支出,交存人申请支取住房补贴的,参照《关于进一步改进服务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7〕58号)相关规定办理。
如发生上述住房支出后,交存人已先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其申请支取住房补贴时,仅需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填写《同一事由支取住房补贴(公积金已提取)申请表》一份,经管理部审核人员核实其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后即可在住房补贴限额内支取。
如发生上述住房支出后,交存人在支取限额内再次支取住房补贴的,仅需填写《同一事由非首次支取住房补贴申请表》一份,经管理部审核人员核实住房补贴支取记录后即可支取。
2.因自有住房物业管理费或供暖费支出,交存人申请支取住房补贴的,应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和物业管理费或供暖费发票原件,填写《支付物业管理费、供暖费支取住房补贴申请表》一份,其中,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应在表内注明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号;未取得的,应填写网签合同编号和密码,如无法填写,则需提供购房合同或拆迁、征收回迁协议原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7.18•【字号】京房改办[2011]91号•【施行日期】2011.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2011]91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有关单位:在全面落实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和补报的同时,为了实现住房补贴工作常态化,建立住房补贴工作申报发放动态机制,现就职工住房补贴申报发放及其他问题通知如下:一、无房职工住房补贴申报发放程序。
从2011年开始,各单位无房职工按月补贴通过单位部门预算申报。
各单位负责无房职工审核认定、资金测算、预算申报及专户存储等工作。
各单位按照已统一申报审核名单确认无房职工范围,因漏报或调入等原因新增的无房职工,由单位按照《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以下简称078号)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审核、公示,逐级上报主管单位审核汇总后,将新增无房职工报市房改办备案。
各单位做好无房职工(含新增无房职工)住房补贴资金需求测算工作,每年按照单位部门预算程序申报补贴资金,并将职工住房补贴及时存储在职工住房补贴账户。
今年各单位申报2012年预算时,将无房职工(含新增无房职工)2012年和2011年及以前年度未报的按月补贴一并申报。
其中,纳入规范收入管理范围1998年12月31日(含)后参加工作无房职工的按月补贴发放办法,仍按《关于代缴市级纳入规范收入管理范围单位统发人员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经二[2006]2080号)规定实行代缴。
二、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申报发放程序。
从2011年开始,职工因职务(职级)晋升、漏报或调入等原因新增的住房未达标职工,由各单位按照078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审核、公示,逐级上报主管单位审核汇总后,于每年6月30日前报市房改办。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放本市按标准租金出租私房承租人住房补贴或提租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放本市按标准租金出租私房承租人住房补贴或提租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3.05•【字号】京国土房管方字[2002]173号•【施行日期】2002.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放本市按标准租金出租私房承租人住房补贴或提租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方字(2002)173号2002年3月5日)各区、县政府房改办、房地局、财政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市政府各委、办、局、房改办,各市属单位房改办: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本市按照标准租金出租私有房屋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37号),为解决本市按照标准租金出租私有房屋问题,现就涉及标准租私房承租人住房补贴或提租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标准租私房承租人及配偶属于无房或住房未达标的,由所在单位发放住房补贴。
所在单位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应按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发放住房补贴;所在单位属企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应按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方字〔2001〕1027号)发放住房补贴,单位尚未实施住房货币化的,须先行发放标准租私房承租人及其配偶的住房补贴。
二、标准租私房承租人非因个人原因不能搬出的,且承租人与其配偶属于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的,所在单位应按新增租金的80%发给提租补贴,提租补贴资金总额不能超过承租人及其配偶应得的住房补贴总额。
三、机关、事业单位发给标准租私房承租人及其配偶的住房补贴和提租补贴资金来源,包括原市和区(县)财政预算内住房建设资金划转部分,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和自筹的建房资金。
房补相关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京房改办字[2006]第243号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调查工作安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以简称078号文)的精神,为保证我市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平稳顺利进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调查工作安排以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调查工作安排(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开始市级行政机关和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统一调查住房未达标退休、在职职工以及2003年开始落实住房补贴末报、漏报的其他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合市属困难企业离休职工)的住房补贴情况。
上述人员的认定以本通知下发之日在职、在编职工为准。
其中,未达标职工的职务(职级)认定按本通知下发之日的职务(职级)为准;未报、漏报的其他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的职务(职级)按2004年12月1日的职务(职级)为准。
(二)各级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按照078号文规定的申请程序,做好上述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的申请、公示、审核认定、测算汇总和上报工作,并将签字盖章后的《北京布住房补贴支出预算汇总表》(含软盘)、《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逐级上报上级主管单位(一级预算单位)。
(三)各主管单位(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所属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出预算,并将按要求签字盖章后的《北京市住房补贴支出预算汇总表》(含软盘)、《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含下属单位)上报市房改办。
(四)市房改办对各单位申请住房补贴职工是否符合当年的住房补贴申请范围;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内容是否准确齐全;住房补贴计算是否符合要求等内容进行审核。
房改部门将审核汇总的各主管单位(一级预算单位)的住房补贴需求总量(含软盘)送财政部门,财政部根据单位经费形式核定财政补贴比例。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场租房补贴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21〕6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场租房补贴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场租房补贴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租房补贴发放管理,简化补贴领取手续,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场租房补贴申请、审核、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5〕16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得市场租房补贴资格的家庭(以下简称补贴家庭)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与出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时应使用《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补贴家庭办理市场租房补贴领取手续时,应将核验通过的租赁合同上传至安居北京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可不再留存纸质住房租赁合同。
已领取市场租房补贴但未使用《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家庭,应在租赁合同到期后按上款要求重新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二、补贴家庭与出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依规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通过后,可简化市场租房补贴领取手续。
补贴家庭持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本人在补贴代发银行开具的银行卡、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直接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租房补贴领取手续,房屋出租人(含单位)无需到场和提供相关材料;补贴家庭承租平房的,出租人可不提供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补贴家庭未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的,仍按现行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三、补贴家庭承租住房租赁企业经营的住房的,由住房租赁企业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后,再办理市场租房补贴领取手续。
四、经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认定,补贴家庭需退回已领取补贴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回补贴后,按要求上缴区财政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提高公有住房租
金增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财会
【发文字号】[2000]京房改办字第08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0.03.01
【实施日期】2000.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
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京房改办字第08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稳步推进租金改革,目前,经国务院批准,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的有关文件已印发。
根据《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
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1999〕21号)关于“地方单位的租金标准和提租时间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联动,并尽快实现同步。
租金标准的提高与提高职工收入相结合,租金提高后,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减免政策”的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提高我市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场租房补贴申请、审核、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5〕16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场租房补贴申请、审核、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场租房补贴申请、审核、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5〕16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为规范我市市场租房补贴申请、审核及发放等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建房〔2015〕4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资格申请、审核(一)申请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符合本市市场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的城镇户籍家庭,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领取《北京市市场租房补贴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后,持《审核表》以及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备案家庭轮候期间符合市场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的,可申请通过市场租房补贴方式解决过渡期间困难。
(二)审核申请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的审核按照本市现行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执行。
审核程序如下:1.街道(乡镇)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并告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在受理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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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京房改办字[2003]第079号
关于北京市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方字[2001]1027号)、《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字[2003]第078号)等文件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北京市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或经济组织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
二、本通知所称住房补贴资金是指单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采取货币分配方式,向职工发放的用于住房消费的专项资金。
三、单位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归职工个人所有,比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
四、单位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委托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管理,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建立住房补贴个人帐户。
五、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凭房改部门核准的货币化方案等相关文件为职工开立住房补贴资金帐户,北京市住房补贴资金归集使用具体操作流程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制定。
六、职工住房补贴可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按市场租金租房的房租和所购住房的物业管理费、供暖费等住房消费支出,个人凭消费凭据支取个人帐户内的住房补贴资金时,住房补贴帐户内应至少保留十元的余额。
七、缴存住房补贴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具体办法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制定。
八、职工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企业发给职工的住房分配货币化资金财务处理方式按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京财经二[2001]22号)、《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京财经二[2001]161号)及《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京财金融[2001]290号)
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九、职工离退休、调离本市或出国定居时,其个人住房补贴帐户资金本息一次退还职工本人。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其个人住房补贴帐户资金本息由其法定继承人按规定办理支取手续。
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二○○三年九月八日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