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拨付公示表(第二部分)
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高新区样表)(1)
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送检资料回执单
编号:
(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我公司在县(市、区、开发区)承建的
项目年月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料现已按要求上报,请予接收。
附:资料目录
1、《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拨付公示表(第一部分)》
2、《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拨付公示表(第二部分)》
3、工程项目“专户”拨付资金的银行回单
4、工程项目“专户”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回单
5、《建设项目“专户管理”信息表》
(盖章)
年月日
签收单位/签收人: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拨付
公示表
(第一部分)
第页,共页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拨付
公示表
(第二部分)
温馨提示:
1、企业和班组长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缴个人的工资卡,否则将实施处罚;
2、代为保管工资卡是不法行为,请立即向当地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或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
3、公示表需逐月用A4纸打印,张贴于项目经理室门外、工地食堂和生活区等至少三处显目位置;
4、各级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现场检查时,若发现未公示或有缺失,应按《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予以处罚。
建设项目“专户管理”信息表
填报单位:填报日期:年月日。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协议书(范本)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协议书(范本)协议编号:甲方(工程总包单位):。
(全称)乙方(银行):。
(全称)为保证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现根据《绍兴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的受托管理人,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专户的设立和管理1.1甲方凭《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同意在乙方处设立专户(户名:;账号:),用于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1.2工程建设期间,乙方负责对专户进行实际管理,须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收付。
专户的支出只能通过乙方(专户开户行)柜台支付方式即甲方不能开通通兑、不能开通网银等电子渠道支付功能,必须在乙方柜面进行支付操作。
如确有特殊情况,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另行协商确定其他支付方式。
第二条托管资金的收付2.1甲方应在提交开工报告次月起按月将进度工程款的30%作为工资款存入专户(特殊工程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可下浮至20%),乙方确认资金到帐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2.2甲方委托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由甲方提供,甲方对其真实性负责。
每月10号前,甲方负责将审核确认后的农民工工资清单(附电子版)加盖公章后报给乙方,乙方在5个工作日内从专户中直接拨付工资款到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并确保专款专用。
工资清单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甲方负责,乙方仅负责审核电子版与纸质版的一致性。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3.1甲方应当在施工许可申领前在乙方处开设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3.2甲方在每月10号前向乙方提供《月工资发放表》。
《月工资发放表》由工程项目部劳资员汇总制作,项目负责人签字,施工分包、总包企业分别盖章后方可提交银行。
乙方审核后,当月工资总额不超过账户余额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工资;若超过账户总余额的,甲方须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后发放。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甲方(发包人):乙方(总承包人):丙方(银行):为保证工程项目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劳务费)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全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的要求,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的开立乙方须在丙方处开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用于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的管理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
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进行管理。
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第三条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办理开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手续,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二)及时向甲方、乙方披露受托资金的相关信息,每月XX日前向甲、乙双方提供受托资金流向信息。
第四条协议期限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受托监管账户之日起至收到项目部开具的“关于撤销项目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的函”为止。
第五条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审核确定的每月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支付清单。
第六条受托资金存入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甲方每月将工资性工程款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受托资金拨付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被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
每月日前,乙方负责将项目部确认后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报丙方,由丙方从专户直接划拨至农民工的个人银行卡上。
工资清单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的监管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一旦发生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后,丙方直接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中划拨款项,用于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
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执行工程监理任务,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专用账户的开立、撤销第五条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以下事项:(一)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二)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三)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
前款第三项应当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
第六条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
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建筑与市政公用工程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相关表格-舟山市
建设工程与市政公用工程工人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甲方(建设单位):乙方(总包单位):丙方(银行):根据《舟山市建筑工程与市政公用工程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为保证建筑工程与市政公用工程工人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工人工资按月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专户设立及管理第一条专户的开立甲方须在丙方处设立专户,用于工程工人工资的发放,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第二条专户的管理工程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专户进行管理。
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章托管职责、期限第三条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设立专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二)专户首笔由甲方划入的工资性工程款预付款(额度为施工合同造价的1%),在该工程主体结构封顶验收合格后抵扣一半,剩余部分在工程竣工延后合格后28天内从工程款中抵扣。
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在上述节点进行抵扣时,甲方均应将相应资料报丁方审核,经丁方出具书面抵扣意见后方可进行抵扣,未经丁方出具书面同意抵扣意见,不得擅自动用。
(三)及时向甲方、乙方、丁方披露受托资金的相关信息,每月12日前向甲、乙双方提供受托资金流向信息。
第四条协议期限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受托监管账户之日起至收到甲方、乙方开具的“关于撤销工程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的函”为止。
第三章资金托管应提供的资料第五条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确定的每月工人工资清单审核表。
第四章托管资金收付第六条受托资金存入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甲方每月将工资性工程款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受托资金拨付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工人工资,代发的工人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由已方提供,其真实性由已方负责。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协议(1)
白水县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协议甲方(建设单位):乙方(企业):丙方(银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28号)以及《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加快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的通知》(渭人社函〔2018〕277号)的规定,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明确甲、乙、丙三方的义务,经过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农民工工资专户设立及管理第一条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设立。
乙方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乙方须在丙方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管理。
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进行管理。
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不得擅自动用专用账户资金。
第二章开户行职责、期限第三条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做到专款专用;(二)丙方每月10日前向甲、乙双方提供账户资金明细表。
第四条协议期限。
丙方对专用账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受托监管账户之日起至撤销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止。
第三章账户资金收付第五条受托资金存入。
甲方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和乙方提供的农民工工资数额按月足额将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拨付到专用账户,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第六条账户资金拨付。
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被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
每月5日前,经乙方审核盖章确认上个月的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及电子版工资表报丙方,由丙方从专用账户直接划拨至农民工的个人银行账户。
工资表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监管。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丙方发现账户资金不足或发生资金被挪用等情况时,应及时向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报告。
漳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doc
附件1漳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参考文本)甲方(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施工总承包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专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为保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工资专户资金监管人,为该项目工资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同时甲、乙、丙三方承诺自愿接受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一章工资专户设立及管理第一条工资专户的设立。
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工资专户,用于该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不得擅自动用工资专户资金。
第二条工资专户的管理。
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工资专户进行管理。
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章托管职责、期限第三条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设立工资专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每月将工资专户对账单报甲方(联系人: 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联系人: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及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备查;(三)在资金到位且乙方提供审核后的准确工资表以及符合丙方格式要求的代发工资数据盘片,丙方在三日内,将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检查需要的资料(专户开立证明、民工工资拨付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委托总包代发工资委托书、劳动合同)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兹有单位于年月日在我行开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企业代码为,账户为。
特此证明。
开户银行:年月日乐山市项目民工工资拨付协议甲方(发包人):乙方(总承包人):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就项目民工工资拨付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工资拨付方式及周期(1)甲、乙双方应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款及人工费的拨付方式,可以采用按合同确定比例拨付(每月核定产值后,按比例拨付人工费)或动态核定拨付(每月产值分解为人工费用和其他费用两部分,按核定人工费拨付)。
(2)甲方应每月至少拨付一次农民工工资。
第二条工资拨付(1)乙方于每月10日前完成上月民工工资的报审工作,完善相应用款申请审批必备手续。
甲方收到用款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核实和足额拨付民工工资。
(2)乙方向甲方提交用款申请资料时,应注明当期民工工资金额。
甲方按照程序将民工工资直接拨入乙方开设的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账户名称:,账号:。
第三条甲方收到乙方用款申请资料后,应及时拨付,如未按规定向专用账户足额存入工资专款资金,给农民工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负面影响的,由甲方承担赔偿及其它相应责任。
第四条乙方专用账户收到当月民工工资后,应当及时拨付民工工资,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1)乙方未及时完成民工工资的报审工作,导致民工工资不能及时兑现时,则由乙方及时足额先行支付民工工资;(2)乙方提供虚假工资清单,给甲方和农民工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负面影响的;(3)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造成的经济损失的。
第五条本协议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应及时告知农民工,并将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待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及时履行本协议。
第六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山建筑工地工人工资专用账户拨款比例相关文件
中山建筑工地工人工资专用账户拨款比例相关文件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商业银行,各建筑业企业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通过市级相关数据归集,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全程监管,有效预防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工程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立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应按规定进行特殊标识,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总包单位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工程建设项目分别管理。
二、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将施工合同和专用账户开立凭证报工程项目或项目部所在地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可与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一并提交。
三、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工资支付监控信息系统中完成施工合同正文首页、农民工工资拨款周期约定页和专用账户开立凭证扫描录入并按资料名称标注文件名,填写相关工程管理信息等工作,将系统录入界面打印加盖公章后,作为开立专用账户备案凭证,同原件一并归还总包单位。
同时,应在“项目分类”栏中勾选对应项,在“项目状态”栏中勾选“在建”。
四、开户银行应当完成与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市政务系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名制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实名制平台”)的对接调试。
对接实名制平台的商业银行,应当按《关于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名制管理平台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设的通知》(中建通〔2021〕53)的规定,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承诺书。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五方协议)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分账管理协议甲方(建设单位):乙方(总承包企业):丙方(开户银行):丁方(行业主管部门):戊方(人力社保部门):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工资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工资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
丁、戊方作为本协议相关内容的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信用管理等职责,督促和协调甲、乙、丙三方履行本协议。
第一章工资专户设立及管理第一条专用账户的设立。
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公司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项目工程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第二条专用账户的管理。
工程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专用账户进行管理。
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章资金托管职责和期限第三条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设立专用账户,保管专用账户资金,确保资金安全;(二)在专用账户资金到位且乙方提供审核确认的工资审核表后,应及时从专用账户将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社保(工资)卡;(三)及时向甲方、乙方披露专用账户资金的相关信息,每月将专用账户对账单报甲方、乙方备查。
(四)甲方、乙方授权丙方将专用账户资金拨付、划转等相关信息披露给丁方、戊方。
第四条协议期限。
丙方对专用账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专用账户设立之日起至该专用账户撤销止。
第三章资金托管应提供的资料第五条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企业及监理单位审核的每月农民工工资审核表,并根据丙方有关业务管理规定提交其他材料。
乙方向丙方提供的工资审核表需向甲方报备。
第四章工资专户资金收付第六条专用账户资金存入。
工程开工建设前,甲方应将工资性工程预付款足额拨付到专用账户;开工建设后,甲方应于每月日前将当月工资性工程款足额拨付到专用账户,丙方确认资金到帐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闽人社发[2018]8号_福建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
附件1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甲方(建设单位):乙方(施工总承包企业):丙方(专户银行):根据《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为保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工资专户资金监管人,为该项目工资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同时甲、乙、丙三方承诺自愿接受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一章工资专户设立及管理第一条工资专户的设立。
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工资专户,用于该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不得擅自动用工资专户资金。
第二条工资专户的管理。
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工资专户进行管理。
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章托管职责、期限第三条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设立工资专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二)每月将工资专户对账单报甲方(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乙方(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及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备查;(三)在资金到位且乙方提供审核后的准确工资表以及符合丙方格式要求的代发工资数据盘片,丙方在三日内,将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四)定期前往项目工地免费为农民工办理工资支付银行卡,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卡不收取成本费和年费。
第四条协议期限。
丙方对工资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工资专户设立之日起至该专户撤销止。
第三章资金托管应提供的资料第五条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每月农民工工资表以及符合丙方格式要求的代发工资数据盘片。
第四章托管资金收付第六条受托资金存入。
甲方应按施工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将人工费(工资款)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受托资金拨付。
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
专户资金管理协议(建设、总包、银行)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甲方(建设单位):乙方(总包单位):丙方(专户银行):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兵团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定,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强化对兵团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协议银行(以下称协议银行)的监督管理,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项目(填写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项目”)专户资金管理人,为本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同时甲、乙、丙三方承诺自愿接受本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一章定义第一条定义及专户管理(一)甲方与乙方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约定以下事项:1.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2.甲方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3.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前款第三项应当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
(二)本协议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乙方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符合条件的丙方开设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账户名称为乙方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三)人工费用是指甲方向乙方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五)兵团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为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监控预警平台)建设,负责归集专用账户管理、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等方面信息,甲、乙、丙三方应当依法将本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专用账户和工资支付的内容及修改情况、专用账户开立和撤销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实名制管理信息、考勤表信息、工资支付表信息、工资支付信息等实时上传监控预警平台。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万锦悦府项目部在XXX设立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制定了以下管理制度:
1、在我市XXX设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各班组应落实农民工实名登记管理制度,对农民工出勤情况做好记录;
3、根据实名制信息登记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信息,对于没有工资卡(银行卡)的农民工,应委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办理银行卡;
4、每月25日前,项目部应根据务工人员实名登记信息,将劳务企业(专业分包企业)、施工班组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报项目部审核,并在工程现场醒目位置公示;
5、每月10日前,委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将上月工资支付到农民工的个人银行卡中;
6、每月1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和人社部门报送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及专户资金拨付、支付和余额信息表;
7、及时将月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在施工现场显目位置进行公示。
以上管理制度将有效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支付和权益,同时也有利于企业的合法经营。
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拨付公示
(第二部分)项目基本情况来自项目名称所属区域
工程类型
建设规模
平米
合同造价
万元
项目地址
合同工期
建设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施工企业
项目经理及电话
监理企业
项目总监及电话
本项目专户资金到账情况(统计年份: 年,货币单位:万元)
月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拨付状态
本项目专户资金拨付情况(公示月份:
)
开竣工日期
当前施工进度
当月专户到账金额
(万元) 专户累计到账金额
(万元)
当月专户拨付金额
(万元)
专户累计拨付金额
(万元)
施工现场实名登记情况
当月累计刷卡人数
(人) 当月进出场累计刷卡数
(次)
备 注 本表分两部分,一式四份,两份分别报所在区域维权机构和人社部门备案。
温馨提 1示.企:业和 班2.组代长为不保 管3.工公资示卡表 需4.逐各月级用建 设领域农
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领域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健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8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房建市政、交通运输、水利、铁路、通信、电力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管理适用本办法。
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应建立工资专户管理制度,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并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工资专户,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下同)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单独拨付到工资专户。
工资专户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住建、交通运输、水利、铁办、通信、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本级工资专户管理制度的实施。
第四条在工程招投标、施工合同订立等阶段,建设单位应在— 1 —招标文件中对工资专户设立和撤销、人工费(工资款)拨付时间和比例(数额),以及未按期拨付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为实质性内容予以明确约定,并写入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中。
已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建立工资专户事宜。
第五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到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设立工资专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附件1)。
工程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分包企业应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并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附件2)。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于工资专户开设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工资专户有关信息。
(完整版)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分户管理协议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分账管理协议甲方(建设单位):宁海县公路管理局乙方(总承包企业):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丙方(开户银行):丁方(行业主管部门):戊方(人力社保部门):宁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工资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工资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
丁、戊方作为本协议相关内容的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信用管理等职责,督促和协调甲、乙、丙三方履行本协议。
第一章工资专户设立及管理第一条专用账户的设立。
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宁海县S215盛宁线白峤岭隧道机电和景观提升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宁海县S215盛宁线白峤岭隧道机电和景观提升工程项目工程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第二条专用账户的管理。
工程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专用账户进行管理。
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章资金托管职责和期限第三条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设立专用账户,保管专用账户资金,确保资金安全;(二)在专用账户资金到位且乙方提供审核确认的工资审核表后,应及时从专用账户将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社保(工资)卡;(三)及时向甲方、乙方披露专用账户资金的相关信息,每月将专用账户对账单报甲方、乙方备查。
(四)甲方、乙方授权丙方将专用账户资金拨付、划转等相关信息披露给丁方、戊方。
第四条协议期限。
丙方对专用账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专用账户设立之日起至该专用账户撤销止。
第三章资金托管应提供的资料第五条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企业及监理单位审核的每月农民工工资审核表,并根据丙方有关业务管理规定提交其他材料。
乙方向丙方提供的工资审核表需向甲方报备。
局管工程建筑工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局管工程建筑工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局管工程建筑工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局管工程建筑工人,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和完善建筑工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市住建委、市人社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建筑工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芜市建【2014】72号,、《市住建委、市人社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建筑工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芜市建【2014】179号,等法律、规章和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局管工程,含在建工程、未到质保期或竣工决算未办结的已完工工程,。
第三条局各相关工程科室、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筑工人,农民工,,以下简称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严禁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为加强对局管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成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组长许耀辉副局长李护林、贾晖、黄俊平组员陈明、钱治华、曹定友、李琪、颜丹青主要负责制定农民工工资管理相关制度~监督检查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等。
第五条各工程项目部需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技术负责人为副组长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必须有一名专职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和工资发放工作。
施工单位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管理工作~并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制定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具体方案和办法~重点明确发生拖欠问题的解决方案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六条监理单位由总监负责~并指定一名专职监理~督促检查工程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及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并将该工作纳入日常监理工作~做好统计、资料归档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督检查细则
每月25日前将农民工工资清单上报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审核情况
上报□
未上报□
备查材料
⑴经班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责任人签字并盖章的《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
⑵《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上报时间应在每月25日前。
3
每月10日前发放上月农民工工资情况
发放□
未发放□
备查材料
⑴《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拨付公示表(第一部分)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
⑵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印章应与《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上签章一致;
⑶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在现场应有办公室并挂牌。
9
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拨付情况
拨付□
未拨付□
备查材料
⑴建设单位向“专户”支付工资性工程预付款的付款凭证(转账支票);
⑵实际支付的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应不小于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最低标准。
10
审核□
未审核□
备查材料
⑴工程开工令(已开工未签发开工令的视同已签开工令);
⑵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信息报审表》。
13
审核确定每月最低工资性工程款数额情况
审核□
未审核□
备查材料
⑴《建设工程工资性工程款汇总表》;
⑵《单项工程工资性工程款计价表》;
⑶总承包人每月上报的工资性工程款支付报审表;
⑷总监理工程师每月签发的工资性工程款支付证书。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监督检查细则
检查对象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备注
施
工
单
位
1
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情况
设立□
未设立□
备查材料
⑴所承建工的《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
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稿
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领域工资支付,预防和解决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市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工人工资支付和工程款分账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建设工程领域实行工人工资和工程款分账管理以及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将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与其他款项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由建设单位从工程款中预先拨付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该账户(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程序执行)专项用于施工单位支付工人工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应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作为建设资金落实的具体要求。
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项目。
本细则所称建设单位,包括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业主单位或代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含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的建设领域工程可不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融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委托相关单位缴存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资金,缴存时应注明用于工程项目支付工人工资。
第四条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资金是施工企业支付工人工资的专项资金,是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缴存数额计入到位的建设资金。
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向该项目施工企业的工人工资个人账户划拨工资,不得用于其它用途或经济纠纷,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不得提取现金,确保专用账户的资金专门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开户银行订立三方协议,委托银行向工人工资个人账户划拨工资,确保该账户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月)
开竣工日期
当月施工进度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当月专户到账金额
万元 专户累计到账金额
万元
当月专户拨付金额
万元 专户累计拨付金额
万元
当月累计刷 卡人数
备注
现场实名制登记情况
人 当月进出场累计刷卡数
次
本表分两部分,一式三份。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资金拨付公示表 (第二部分)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工程类型
建设规模
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本项目专户资金到账情况( 统计年份: )
月份
123456
所属区域 合同造价 合同工期 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 项目总监 年,货币单位:
万元
7 8 9 10 11 12
拨付情况
本项目专户资金拨付情况(公示月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