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辩条款在我国寿险合同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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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中的“不可争条款”问题的探讨

人寿保险中的“不可争条款”问题的探讨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题目:《人寿保险中的“不可争条款”问题的探讨》专业法学年级 11秋学号1132101251349学生姓名马文娟指导教师储海平论文完成日期2013 年12 月目录一、不可争条款的概念………………………………………… 2页二、不可争条款的产生………………………………………… 2页三、不可争条款与最大诚信原则的关系……………………… 3页(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3页(二)不可争条款与最大诚信原则的关系………………… 4页(1)最大诚信原则是不可争条款产生的基础………… 5页(2)不可争条款是对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补充……… 5页四、不可争条款的利与弊……………………………………… 6页五、不可争条款的改善建议…………………………………… 11页六、结束语……………………………………………………… 12页参考文献………………………………………………………… 13页人寿保险中的“不可争条款”问题的探讨【内容摘要】我国《保险法》在 2009年2月28日经人大常委会修订后,新《保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次新《保险法》的修订在对投保人权益的保护方面有了较大的变化,很多方面将深刻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

根据原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但新《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由此我国的保险法正式确立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

【关键词】不可争条款利弊建议一、不可争条款的概念“不可争条款”亦称“不可抗辩条款”、“无争议条款”。

是指人寿保险合同自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经过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之后,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公司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或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为理由,而宣告保险合同无效。

人寿保险中的“不可争条款”问题的探讨.概要

人寿保险中的“不可争条款”问题的探讨.概要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题目:《人寿保险中的“不可争条款”问题的探讨》专业法学年级 11秋学号1132101251349学生姓名马文娟指导教师储海平论文完成日期2013 年12 月目录一、不可争条款的概念………………………………………… 2页二、不可争条款的产生………………………………………… 2页三、不可争条款与最大诚信原则的关系……………………… 3页(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3页(二)不可争条款与最大诚信原则的关系………………… 4页(1)最大诚信原则是不可争条款产生的基础………… 5页(2)不可争条款是对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补充……… 5页四、不可争条款的利与弊……………………………………… 6页五、不可争条款的改善建议…………………………………… 11页六、结束语……………………………………………………… 12页参考文献………………………………………………………… 13页人寿保险中的“不可争条款”问题的探讨【内容摘要】我国《保险法》在 2009年2月28日经人大常委会修订后,新《保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次新《保险法》的修订在对投保人权益的保护方面有了较大的变化,很多方面将深刻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

根据原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但新《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由此我国的保险法正式确立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

【关键词】不可争条款利弊建议一、不可争条款的概念“不可争条款”亦称“不可抗辩条款”、“无争议条款”。

是指人寿保险合同自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经过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之后,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公司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或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为理由,而宣告保险合同无效。

人寿保险不可抗辩条款的应用趋势及应对策略

人寿保险不可抗辩条款的应用趋势及应对策略

14 8 8年 英 国有 的保 险 公 司 出售 的产 品 中 首 次 应用 了不 可抗辩 条款 。条 款约 定在 合 同生效 满一定
时 间之后 , 险公 司就不得 以投 保人 误告 、 告等 为 保 漏
理 由解 除合 同 , 绝赔 付 。含 不 可抗 辩 条 款 的保 险 拒
产 品一经 问世 。即得 到 公众 的广 泛 认 同 , 热 烈 追 受
及合 同纠纷 , 百姓 大众 对保 险公 司失 去 了信任 , 险 保
公 司 出现 了信誉 危 机 , 险公 司 的生 存 和 发 展受 到 保
严 重 的影 响 。
得 以投保 人在 订立 合 同时 未 履 行 告知 义 务 为 由 , 主
张解 除合 同。这一 条 款规定 , 被保 险人 生存 期 间 , 在 除 了 由于投保 人欠 缴保 费 以外 , 险 人 不得 以投 保 保 人在 投保 时 的误 告 、 告 、 瞒 等 为 由, 漏 隐 否定 保 单 的 有效 性 。 在 1 9世 纪上 叶之前 , 国保 险业 实行 的是 严格 英 的保 证制 度 , 投保 人 、 保 险人是 否履 行告 知与 保证 被 直接 影 响到保 险合 同 的效 力 , 果 保 险 公 司 发现 投 如 保人 、 保 险人 有 违反保 证 或者不 如 实告 知 的行 为 , 被
姚 茂 泳
( 岛大学经济学院 , 青 山东 青 岛 2 6 7 ) 6 0 1
[ 摘 要] 不 可抗 辩条 款约 束保 险公 司 , 不得 以告知 不 实等 为 由随 意解 除长期 寿 险合 同 , 以防止保 险 可
人对 合 同解 除权 的滥 用 , 以保护 消 费者对 长期 人寿保 险合 同的期待 利益 和信 赖利 益 , 障善 意 的被 保 险人 可 保

保险的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的不可抗辩条款

在前不久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修订草案)》。

据有关人士透露,修订草案中对保险合同的修改内容较多,并首次将“不可抗辩”条款引入《保险法》。

很多读者来电表示对此不解,想知道自己究竟能从这项条款中得到什么好处。

先从一个案例说起:2000年8月,投保人张先生同某保险公司订立了保险合同,该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2.5万元,张先生年缴保险费1187元。

2005年6月,张先生在已经缴纳5年保险费后,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尿毒症,并申请理赔。

同年的12月10日,该保险公司经核赔部门调查后,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5万元。

本以为都理赔一次了,合同的效力应该是没有问题了,然而,2006年12月13日,张先生因尿毒症经治疗无效死亡后,该保险公司却以被保险人存在“未如实告知”的病情为由,作出了“解除保险合同、不给付保险金和不退还保险费”的理赔决定。

“不可抗辩”条款的引入,与保险原则中的“如实告知”义务有很大关系。

有业内人士表示,所谓的“未如实告知”已成为人寿保险中的“陷阱”如影随形。

有的保险公司甚至在投保单的投保人声明栏中注有:“……投保单所填各项及被保险人健康告知均属事实……如有隐瞒或日后发现与事实不符,即使保单签发,贵公司可依法解除本保险契约,不负任何给付责任。

”由保险公司“代替”投保人做的这项声明,实际上将一般的告知事项变为了保证事项。

而投保人却不知其中的奥妙。

在现实中,保险公司存在滥用合同解除权的问题。

要想限制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权利,最好的办法就是保险公司承认“不可抗辩”条款。

现行《保险法》已规定保险公司有说明免责条款的义务,修订草案进一步规定: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向投保人书面或口头说明条款内容。

保险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在保险合同中承认“不可抗辩”条款,能有效遏制保险业的销售误导,从根本上解决“理赔难”问题。

因为所谓“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保险合同成立一段时间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违反重要事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或取消保险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一直是关注的焦点,其中与被保险人关系最密切的保险合同法部分改动较大。

我国保险法不可抗辩规则之适用研究

我国保险法不可抗辩规则之适用研究

我国保险法不可抗辩规则之适用研究【摘要】我国新《保险法》正式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这将对我国保险业务的经营产生深远的影响。

但我国对这一新兴条款的司法适用并没有设定具体情形,在保险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

本文主要就其使用范围、保险欺诈是否排除其适用、不可争期间和除斥期间、是否该规定适用例外等相关问题进行了逐一解剖和理论归纳,以期能对该条款的适用研究有所裨益。

【关键词】保险;不可抗辩规则;适用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或无争议条款,是限制保险人解除权的制度之一。

它的内容主要是指,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就成为无可争辩的文件。

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为理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

我国保险法在 2009 年引入了不可抗辩规则,旨在督促保险人尽快履行核保义务,进而遏制了保险业的“宽进严出”现象,加强了对处于弱势地位的被保险人的法律保护力度。

但是现实情况是,在保险人确实谨慎核保的前提下,被保险人往往利用保险风险计算的信息不对称性,存在故意欺诈或是不详实告知行为,过了两年抗辩期间后,保险人不可避免地要对此加以赔付。

因此,正确界定我国不可抗辩规则的适用范围,除外情况等规定显得尤其重要。

笔者对于我国不可抗辩规则的适用问题的学者观点进行了梳理和分析,且在此基础上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旨在为我国不可抗辩规则的更趋合理建言献策。

一、不可抗辩规则的适用范围保险合同依保险标的性质的不同,一般可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围绕我国的不可抗辩规则适用范围问题,学界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财产保险不适用不可抗辩规则。

其理由如下:其一,财产保险多为短期保险,保险期限达不到不可抗辩条款要求的两年;其二,财产保险在发生保险事故之后的举证较之人身保险更为容易;其三,不可抗辩条款设置的目的主要在于保护人之生存价值。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可抗辩规则应当适用于各种保险合同。

目前,在我国的保险实务中已经出现了很多保险期间达两年以上的财产保险合同。

中国保险市场下应如何适用“不可抗辩条款”

中国保险市场下应如何适用“不可抗辩条款”
2 0 1 3 年第 2 8 期 总第 2 10MI C R ES E ARCH GUI DE
No . 28, 2 01 3
S e r i a l N o . 2 1 0
中国保险市场下应如何适用“ 不可抗辩条款”
赵 晗
( 沈 阳工 程 学 院 , 沈阳 1 1 0 1 3 6 )
基金项 目: 辽宁省保险学会研究课题 “ 对‘ 不可抗辩 条款 ’ 是 否适 用 目前的 中国保险 市场的研 究” 属保 险学会 资助项 目
作者简介 : 赵晗( 1 9 7 3 一 ) , 女, 辽宁沈阳人 , 讲 师, 硕 士研 究生, 从事保险理论与实务研究。
条款 , 完全 由保 险人起草 , 作为签订合 同的另外一方 , 投保人 只能全盘接受或全盘否定 , 而无权对条款 内容进行任何程度 的修改 。 并且保 险合 同的专业性使得如果保险人不诚意地对 投保人 进行明确说 明 , 就会令保 户不理解保 险条 款 , 并处于
不 公 平 的状 态 。

要: 2 0 0 9年 l 0月 1日, 经过第二次修 订之 后的新《 保 险法》 开始 生效 , 不 可抗辩条 款的适用范 围有 了很大程
度的拓展 , 成为新 法中的一大亮点。 新 的规定无疑 对寿险业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对 于投保人 、 被保 险人来说 , 新 法更
体贴和维护 了他们的权益 ; 对保险人 亦提 出了更高的要 求。 因此 , 需要重点探 讨在 中国 目前的保险市场下, 应如何正确 地适用“ 不可抗辩条款” , 从而真正实现 “ 不可抗辩条款” 的立法初衷 。
益也较容易 , 此类事件 的发生 , 势 必会导致公众 和保 险人之
间的不信任 , 保 险人 的经营利益最终也会受损。 人寿保 险中有一些特殊 的问题 , 人寿保 险的期 限往往很 长, 有 的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长 , 假如投保人 、 被保 险人在投保

谈寿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

谈寿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
2023-11-11
谈寿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
目录
• 不可抗辩条款概述 • 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容与要求 • 不可抗辩条款在寿险合同中的应用 • 对寿险合同中不可抗辩条款的评价与建议
01
不可抗辩条款概述
定义和”,是指寿险合同中规定,在合同生效一 定期限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投保人隐瞒或误述等理由对合同有效性提出争议 的条款。
03
不可抗辩条款在寿险合同中的应 用
投保人权益保护
01
02
03
明确权益
不可抗辩条款确保了投保 人在合同中的权益,一旦 合同成立,保险公司不能 随意否认保险责任。
防止误导销售
该条款保护投保人免受销 售误导,在销售过程中保 险公司必须提供准确、全 面的信息。
鼓励诚信行为
通过强化保险公司的责任 ,该条款间接鼓励投保人 诚信行为,减少道德风险 。
真实告知义务的重要性
真实告知是寿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它确保了保险公司能够准确评估风险并合理定价。如果投保人违反真实告 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有效性的确认
确认方式
寿险合同的有效性通常通过保险公司核保流程进行确认。核保人员会对投保人的告知内容 进行核实,并决定是否承保。
合同有效性的重要性
合同有效性的确认是保护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双方权益的关键环节。一旦合同被确认为有效 ,双方就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总结
寿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确保了合同的稳定性和公信力。通过明确合同成立时间与条件 、真实告知义务以及合同有效性的确认等内容和要求,该条款有助于减少合同争议,维护 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完善不可抗辩条款的建议
01
加强投保人告知义务
为了平衡不可抗辩条款可能带来的欺诈风险,保险公司可以要求投保人

“不可抗辩条款”的作用及其例外

“不可抗辩条款”的作用及其例外

“不可抗辩条款”的作用及其例外一、不可抗辩条款在合同中的作用分析不可抗辩条款在合同中的作用是为了规定当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履行合同时的相应责任和赔偿原则。

不可抗辩条款并不是一种逃脱责任的手段,而是在紧急情况下,保护双方共同权益的一项重要规定。

二、不可抗辩条款规定的例外分析1. 不可抗力事件预见性问题。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是可预见的,就不能归为不可抗力的范畴,如某个城市每年都会发生的自然灾害,交通拥堵等几乎可以预见的事件。

此时,当事人需要选择合适的应对措施,尽可能地降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失。

2. 不可抗力与合同履行相关性问题。

不可抗力事件与合同履行之间需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才能够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

例如,一场洪水导致工厂无法正常开工,使得技术开发与项目合作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就可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

3. 不可抗力事件未及时通知问题。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当事人需要及时通知对方合同的无法履行,否则,未及时通知对方就会导致合同的无效甚至违约责任。

4. 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条款失效问题。

如果条约中规定的不可抗力条款与法律相冲突,则当事人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就会失效。

5. 不可抗力与合同解除相关性问题。

不可抗力事件是否真正导致了合同的无法履行,需要双方自行协商。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并未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那么合同任期照常,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后继续存在的经济情况,需要另作协商。

三、不可抗辩条款的应用案例分析1、花旗银行欺诈案花旗银行曾被控欺诈,但其主张不应承担行政责任,因为当时系美国境内的内部操作失误,且该内部操作是违反其内部规章制度之外的、不可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客观因素。

但是,法院最终因为认定该情况无法成为不可抗力,因此驳回了花旗银行的上诉。

2、SARS疫情爆发对酒店行业的影响由于2003年SARS疫情的爆发,酒店行业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许多酒店主张应采用不可抗力条款,以减少由突发事件引起的潜在经济损失。

《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冲突及解决探析

《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冲突及解决探析

《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冲突及解决探析摘要:2009年10月起我国开始正式实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原先《保险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保险法》规定中比较重要的条款是不可抗辩条款,《保险法》对“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是:“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以上的,保险人不可以将合同解除”,尽管条款内容并不复杂,但是条款会对司法实践产生比较大的影响,本文将围绕“《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冲突及解决”这一话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适用冲突;解决1、《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冲突及解决实际案例(1)案例一李某因癌症住院十五天,住院时间为3月14日,出院治疗时间为3月29日。

出院第二天也就是3月30日,李某投保身故险和附加重大疾病险。

在保险合同“特殊事项”栏的病史、住院检查和治疗经历等所有与疾病相关的项目都勾选了“否”,合同生效时间为4月5日起生效,合同签订时间为2015年,2015年到2017年期间,李某多次前往医院进行癌症治疗,2017年合同成立两年,李某以两年内的2017年2月20日的住院病历为据申请保险公司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赔付前开展例行调查,发现李某投保前已确诊癌症,但投保时在相关询问项目中皆填写了“否”,遂在30天内解除合同并拒赔。

再两年后,也就是2019年,李某病情加重,住院当月死亡。

保险公司拒赔,拒赔理由为以投保人投保时未如实填写相关询问项目,李某儿子诉至法院。

法院在裁判时认为,李某在已经罹患癌症的情况下向保险公司投保有益于自己的保险类型,投保时未如实填写保险公司相关询问项目,未履行自身如实告知义务[1]。

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

被保险人明显存在主观恶意,这种情况不适用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相关内容,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的前提为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后出现新的保险事故。

但是在这个案例中,保险合同成立的时候保险事故已经存在,所以不属于此条款适用范围,且李某存在故意骗保的意图,因此不宜机械执行《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2]。

论不可抗辩条款之适用——以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3款的规定为视角

论不可抗辩条款之适用——以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3款的规定为视角
, 不可抗辩条款 应仅适 用于人寿保 险合 同和 长期健康保 险合
同。但是 , 国2 0 我 0 9年修改后的《 保险 法》 不可抗辩 条款适 用于所有保 险合 同不合理 , 将 应做 出相应 的修
改。
( 关键词 ] 不可抗辩 条款 ; 身保 险; 产保 险 人 财
在我 国, 首次 引入 不可抗辩条款 是在南京 国民政府
时期 , 3 年经修 正 公布 的《 险法》 立 了不可抗 争 17 9 保 设
条款 , 于第 2 其 7条规 定 : 要 保人 故意 或 因过失遗漏 或 “ 为不实之声明时 , 其遗漏 或不实之声 明足 以交 易或减少 保 险人对于危 险之估算者 , 险人得解 除契约。其危 险 保 发生后亦 同。前 项 解 除权 , 自保 险 人知 有解 除 此原 因 后, 经过一个 月不行使 而消灭 。契 约订立后 经过两年者 亦 同。 新 中国成立后 , 除 了国 民党统治 时期 的《 ” 废 六法 全书》 。于 19 9 5年颁布 了《 保险法》, 但对不可抗辩条 款
在保险合 同中拟定 了这 一条 款。随后 由于许 多英 商保
险公司在美 国经 营人 寿保 险 , ~条款在 美 国人寿保 险 这 合同中广泛运用 , 其后被各 国仿 效 。对不 可抗辩条款 立
人应 当承担赔偿 或者 给付保 险金 的责任 。 不可抗 辩条 ”
款对保护被保 险人和受益人 的利益具有重 要作用 , 时 同
第 3 卷 1 第 6期
湖北 师范学 院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
Ju a o ue N r a U ie i Pi sp yadSca Sine or l f bi om l n r t hl oh n oi cec ) n H v sy( o l

《保险法》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保险法》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保险法》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理解与适⽤《保险法》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理解与适⽤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作为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中⼀项重要规则,产⽣的⽬的是对保险⼈合同解除权的⼀种限制,是维护保险合同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利益,从⽽达到投保⼈与保险⼈权利平衡,最终保护整个保险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出台背景1949年10⽉20⽇中国⼈民保险公司就挂牌成⽴,但后续遭遇停办国内保险业务,直⾄1980年后国内的产、寿险业务才得以开展。

后来得益于保险代理⼈制度的引进,我国的保险业才得到快速发展,快速发展的同时伴随着保险投诉、纠纷的持续⾛⾼,最典型的是销售误导和理赔难问题,严重影响保险业在⼈民群众⼼⽬中的形象。

尽管保险监管机关出台各类监管措施、办法,加⼤监管⼒度,打击各类违规销售、理赔难问题,但收效甚微。

为防⽌保险公司滥⽤投保⼈如实告知义务制度,随意以投保⼈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增加了“保险⼈解除合同的两年不可抗辩期条款”,即“⾃合同成⽴之⽇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不得解决合同;发⽣保险事故的,保险⼈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的责任”。

⼆、成因分析笔者从事保险法律实务⼯作近15年,认为保险⼈滥⽤拒赔权主要来⾃以下⼏个⽅⾯:(⼀)投保⼈未履⾏法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是投保⼈⾃⼰故意,即⽣病了还想骗保,存在侥幸的⼼理。

⼆是投保⼈过失,⾃⼰也记不清⾃⼰的病史,或者搞不清楚各种疾病;尤其是投保⼈与被保险⼈不是同⼀⼈的情况下。

(⼆)保险代理⼈销售误导。

投保过程,专业⽽复杂,条款⼜长⼜晦涩,很多保险代理⼈并不了解,即便了解也不⼀定能向投保⼈明确说明,为了促进投保,快速得到代理佣⾦,有些保险代理⼈故意叫投保⼈在“健康告知事项”全勾选⽆,或者让投保⼈先签名,代理⼈回去帮投保⼈勾⽆,以便通过保险公司核保,事实也是⼤部分保险投保单均勾选⽆。

⼀是从业门槛太低。

许多保险代理⼈,尤其是县级以下机构保险代理⼈,学历普遍偏低。

我国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之研究

我国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之研究
《 当代经济}0 ■■● ■■■■■■ ■■■■●■■■■● ■■■■■■-
P 0 RA R y EC 0 ~ o M l S C
同并不必 然成 立,特别是需要被保 险人体检核保的保险合同。
参考国外立法例对于不可抗辩条款 的定 义, 该条款适用的起算 日基本分 为两种 : 一是保单签发 日, 二是保单生效 日。 此外有些
学者还认为可抗辩期应该 从投保之 日开始起算。 第三 , 未对在两年内发生保险事故 , 在两年之后理赔 是否
适用不可抗辩条款做出明确规定。 因为现实 中很可能存在投保
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 而为了达到获得赔偿金的 目的在两年内
出险但是在满两年期后才 申请理赔 的情况。 如果投保人在出险
以后 , 立即向保险公司理 赔的话 , 险公司势必会对保险事故 保 加以调查 , 可能就会发现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的义务的事 实于
谐 的保 险 关 系。 本 文从 一 个 案 例 作 为 切 入 点 , 及 引入 不 可 抗 谈
后, 合同也 当然继续有效 。表面 看来 , 项规则与“ 这 欺诈会使合 同无效 ” 的合 同法基本原 则相悖 , 但不 可抗 辩条款 之所 以被法
律 承认 , 其根 本原 因就在 于它 自身存在 的合理性 , 其能有效 的 保 护被保 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 , 同时解决投保 人对 保险的信任 危机 , 促进和规范保 险业 的发展 。 首先 , 保险作 为一种社 会保障工具 , 尽可能 地维 系保 险 应
辩条款一 般是基于怜 恤之道来保 护被保 险人或 是受益人 的利
份没有不可抗辩条款约束的保险合 同就像一颗炸弹 , 而保 险人 则紧握着炸弹开关 。如果不发生保 险事故 , 保险人就不 解除 合

论保险法的不可抗辩条款

论保险法的不可抗辩条款
( 接 第 2 4页 ) 上 3
地 中的优 劣性 ; d不设空 白对照组的原 因 : 白组职能作为植物和无 空 植物的处理效 果的优劣对照 , 国内外的研 究表 明, 在完全相 同的条件 下 ,有植 物人工湿地优于无植 物人 工湿地 ,而无法得 出植物的贡献 率, 原因在于微 生物参 与了污 染物的去除。砾 石基质中 P < ., H 93 吸 附作 用不显著 , 可忽略不计 , 此对照组无意 义 ;③用做 栽种适种 设 e 水生植物 , 目的是验证经① 、 ②处理 的水 的水质 条件 下 , 些植 物可 哪 以存活并且生长状况 良好 , 以为今后的后续利用提供 依据 。f 水生植 物 引种取 回后 ,有一定 程度 的损伤 ,要 注意养护 用水水质 , O≥ D 23 / , .mgL 否则会导 致植 物窒息而 死 , 最好 是先用清 水养育成 活后 , 再投入试验污水养 活 , 一般稳定期在 7—1 5天 , 勤换水 , 一般 3天一 次 , 质 要 饱 和 , 植 时 间 为 3—5月 。 基 种 图 3 复 合 流 人 工湿 地 剖 面 图 ③ 选用原则 a银川及 周边县市地 区植 物 , 易于采集 , 同时 易于 处 理并 汇集 到 出水 池 后 , 自流 到 四 二 干沟 。 留 配水 为银 川市 第 三 污 驯 化 ; 面 生 物 量和 地 下 生 物量 尽 可 能大 , 预 b地 这样 可 以 有效 增 加 湿 地 水 处理 厂南 墙 外 的退 水 沟 农业 退 水 , 以及 其 他 需 要试 验 的水 体 。 净化能力 ; C有较 强 的经 济 价值 或景 观 价 值 。 435 模 型 区 植 物 系统 布 设 .. 5 试 验情 况 ①各区种植计划 a区芦苇 , 浅根散生型, 系分布于 5 2 c 土 根 - 0m 51 各 类 水 的 人 工 湿地 模 式 试 验 首 先 选 择 生 活 污 水和 沟 渠 农 田 . 层 中i b区香蒲 , 深根散生型 , 系分布于 2 — 0 m 土层中i 根 03c c区适种 排 水试 验 。 水生植物 1 — 5种, 01 具体植物选种方案 同图 2d区芦苇 ; ; e区香蒲 ; 52 人 工 湿 地效 果 的检 测 分 析 。试 验 调 试期 对 处理 效 果 进 行 了 _

中国寿险业规范发展的新起点——写在把不可抗辩条款引入《保险法》之际

中国寿险业规范发展的新起点——写在把不可抗辩条款引入《保险法》之际

效之 日起满两 年后 , 险人不 能 则 。如果投保人保证 的事实与其 中增加不可抗 辩条 款 , 试改 变 保 尝 以投 保 人或 被保 险人 在 投保 时 故 声明并非完全一 致 , 则保 险公 司 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不信任关
意 隐瞒 、 失 、 漏 或告 知 不 实 为 可 以随时宣布保单无效或解除合 系 , 过 遗 以发展公司的人寿保险业务 。
遭受 对 方 欺 诈 和 误 告 的 可 能 性 。 金 而不 择 手段 , 业 时 不能 全 面 、 发生有严重影 响的, 险人对于 展 保
保险合同订立过程 中 , 投保 人或 客观地介绍保险 产品 , 是采取 保险 合 同解 除前 发 生的保 险事 而 被保 险人可 能会 通 过 对保 险人 的 夸大 保 险 功 能 和 责 任 范 围 , 保 故 , 对 不承担赔偿或者 给付保 险金
和误 告 的 有 力 工 具 , 为 平 衡 保 赔付标 准 , 成 引发 保 险诉 讼 不 断。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 承担赔偿 不
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 第三是保险代理人的误导。一些 或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 不退 并 杠杆 。在保险合 同订立和履行过 保险公 司疏于对代 理人 的管理 , 还 保 险 费 ” “ 保 人 因 过 失 未 履 ;投 程中, 保险合 同双方 当事人 均有 使得不少保险代理人为 了追求佣 行如实告知义务 , 对保 险事故 的
在 西 方 寿 险业 发 展 之 初 , 人 背景之下 , 保险人 开始反 思 合 同 款 , 成为人 寿保 险合 同的标准 条
SI A N GI A lI SU I I N RA N C e a 2 0 E g y 0 9 Z
款之 一 。
赔, 或者故 意拖延赔付 。其 次是 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之适用

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之适用

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之适用作者:钱琳来源:《卷宗》2016年第07期1 不可抗辩条款基本理论1.1 不可抗辩条款的含义不可抗辩条款,又可称作不可争辩条款或者不可抗辩规则,指的是自保险合同成立或生效之起,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后,保险人便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背最大诚信原则,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即投保人有欺骗、错误陈述、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行为为理由而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或者拒绝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条款。

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不可抗辩的情形是第16条第3款关于超过法定期间后保险人不可抗辩的规定。

1.2 不可抗辩条款的产生基础从保险行业的起源来看,现代保险是由海上保险制度发展起来的,在保险业刚刚起步阶段,保险经营技术也处初步发展时期,保险技术还未成型,专业的保险公司也没产生,处航海过程的船舶和货物是主要的投保对象,投保人一般也都是从事海上贸易的商人。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在经济能力和专业上与投保人相比并未占有优势地位。

因此,为弥补保险人的劣势,促使保险业能够健康发展,当时的保险法倾向于保护保险人的利益,更多地规定了投保人应承担的特定的义务,典型的便是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2 我国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2.1 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范围从不可抗辩条款的起源来看,不可抗辩条款最初产生于人身保险,这是由人身保险的长期性和对人的生存价值的保障性所决定的。

因此,在规定不可抗辩条款的国家,该条款在人寿保险中适用是毋庸置疑的。

但是,随着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地位、能力的差距越来越大,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理念逐渐被重视,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范围也呈现扩大的趋势。

至于扩大的程度,各国则有所不同。

主要的问题就在于该条款在财产保险中是否适用。

我国《保险法》将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置于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之下,表明该条款既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也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

但根据以上论述,笔者认为应对该条的适用范围做缩小解释,将不可抗辩条款仅适用于人身保险。

浅议不可抗辩条款在我国的适用

浅议不可抗辩条款在我国的适用

文 章编 号 : 8 8 8 ( 0 9)4 0 3 0 10 — 8 120 0 — 1 —2 0 8 20 0 9年 2月 2 日我 国颁 布 了 新 修 改 的 《 险 法 》 这 8 保 ,
对于促进我 国保险业快速健康 发展有重大意义。在《 险 保 法》 的第 二次修订 中, 保护被保 险人 的利益一 直是重 中之
辩 条款的适用 , 以免除保 险金给付责任 , 同时也可以通过 增加投保单询 问表 中的事项 ( 即增加投保人告知义务 的内
容) 来减轻不可抗辩条款给保险人带来 的不 良影响。 我 国并没有统一 的寿险合 同条款和费率标准 , 险公 保 司基本上可 以自行确定保 险费率 。 国保险业的市场集 中 我 度较高 , 场竞争不充分 , 市 这种垄断的局面 , 为保险公 司联 合起来进行风险转移提供 了可能 , 他们可 以通过提高保费 价格 的办法转移损失 , 不可抗辩条款给保 险人带来 的损 把
入不可抗辩条款 的初 衷 , 尚需 扫清多种 制度性障碍 , 完善
相 关 的制 度 。主 要 表 现在 以下 方 面 :
保 险 人 制 度性 的 优 势 地 位
的业务素质到职业道德等 , 都存 在不 同程度的不足之处 。 我 国保险法并未规定保险人有核保调查义务 , 核保调
查 仅 是 保 险 人 决 定 是 否 承 保 以 及 以 何 种 费 率 承保 的 技 术
任 危机 。 法 者 引 入 不 可抗 辩 条 款 的本 意 是 要 以 此 限 制保 立
危险, 以降低不 可抗辩条 款可 能给其带来 的经营风险和保
险金 支付 的压力。 国保险业界始终未建立起一套有效的 我
核保 调 查 机 制 ,也 缺 乏 一 套 统 一 的 核 保 调 查 的标 准 和 方

寿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分析

寿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分析

寿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分析
蒋春霞
【期刊名称】《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9(023)001
【摘要】不可抗辩条款是寿险合同中的特殊条款,由于其强大的价值评价功能,
很多国家的立法都对此作了规定,业已成为寿险合同实务中的惯例。

不可抗辩条款体现了对保险双方利益的一种巧妙平衡,对督促保险人及时核保,限制其抗辩权的行使,加深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1995年制定保险法时由于保险亚刚刚起步,保险公司对危险管理和评估的水平有限,所以未对此作出规定。

加入WTO以后,越来越多的外资保险公司将进入我国市场,而且我国的保险市场也已经渐入正轨,在立法中制定不可抗辩条款已道在眉睫。

新出台的保险法修正草案增加了相关规定。

令人欣慰,但同时其尚存在可以改进之处。

【总页数】4页(P73-76)
【作者】蒋春霞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18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
【相关文献】
1.中国寿险业规范发展的新起点——写在把不可抗辩条款引入《保险法》之际 [J], 夏益国
2.寿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研究 [J], 卢桂英
3.不可抗辩条款下寿险公司的承保风险分析 [J], 王秋艳
4.新《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对寿险理赔的影响 [J], 潘煜海
5.不可抗辩条款在我国寿险合同中的应用 [J], 陈之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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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例分析《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

从一起案例分析《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
从一起案例分析《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
2013 年 01 月 31 日
2009 年 10 月 1 日,新修订的《保险法》开始实施。修订后的《保险法》在保险合同 法律法规、保险行业基本制度方面进行了完善,其中明显突出以人为本的原则,更加注重 保护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这体现于第 16 条第 3 款引入了国际上通行的不可抗辩内容, 明确了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限。3 年来,不可抗辩条款的引入,对保护被保险人保 险权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人身保险实践中也出现了如何适用此条款的 理赔纠纷案例,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条款理解上存在分歧,结果导致诉诸法院对簿公堂的 情况时有发生。本文结合一宗涉及不可抗辩内容的人身保险理赔案例及保险业专家的见解, 谈谈自己的看法。
业内专家观点
上述案件最终以保险公司正常赔付结案。事后,保险公司就此案件咨询了保险业专家。 专家认为,被保险人韦先生案件的理赔可归宿为是否适用《保险法》第 16 条第 3 款不可 抗辩条款的问题。《保险法》第 16 条第 3 款内容,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违 反如实告知义务行为的抗辩权,在保险合同成立经过一段时间(又称“不可抗辩期间”) 后就不得行使。其法理基础系为维护被保险人对保险的合理期待利益。该款表述为:“前 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系在 2012 年 9 月 11 日之后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很明显已经超过了两年的期限。如果被保险人系 在两年期满后身故,则本案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应没有异议。但本案特别之处在于被 保险人系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期限内死亡的,而申请理赔却是在两年期限后,《保 险法》第 16 条第 3 款并未对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在两年期限内进行区分,因此涉及到对该 条款如何正确理解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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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辩条款在我国寿险合同中的应用陈之楚(天津财经学院金融系天津30022)摘要:不可抗辩条款是国际寿险标准条款的组成部分,其在维护投保人利益、约束保险人的道德风险方面起到积极作用,是保险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我国目前保险法和寿险合同条款中均未有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

作者建议在我国引用不可抗辩条款,有利于保险市场的良性运行,提升保险业的社会信用度。

关键词:不可抗辩条款;陈述与保证;应用建议中图分类号:F83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1007(2003)03-0024-04Abstr act:Incontestable Clause is a compon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life insurance clauses.It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protect2 ing the policy-holder.s benefi t,restricting the insurer.s ethic risks.It is the necessary product when the insurance industry has developed up to a certain stage.A t present there is no incon tes table clause ei ther in the insurance law o r in the life insurance clauses i n China.The author sug gests that the incontestable clause be introduced to China in order to keep the benign operation in the insurance market and to upgrade the insurance industry.s social credit ratio.Key Wor ds:Incontestable Clause;Statement and G uaran tee;A pplicatio n o f Suggestio n一、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容及产生为了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经济利益,各国政府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均在保险法中规定一些标准条款,并要求保险人在设计保险险种时必须采用标准条款,也使各保险人的寿险条款相对统一。

不可抗辩条款是寿险合同标准条款中保障保单持有人权益的条款,是国际寿险业常用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Incontestable clause)又称不可争辩条款(Indis2 putable clause),此条款内容是: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或合同复效之日起,经过一定时期(通常为两年)后,除非投保人不再履行缴纳保险费义务,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是的误告、漏告和隐瞒等为理由,来否定合同的有效性,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给付保险金¹。

根据该条款规定,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开始,保险人就合同的法律有效性提出质疑的法律有效期间是两年之内,该期间为可抗辩期。

在可抗辩期内,保险人通过核保或调查方式,若发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具有抗辩权,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在两年抗辩期之后,保险人不得行使抗辩权,即使保险人查明投保人违反诚信原则,也不能解除合同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此时,保险合同是不可抗辩文件。

不可抗辩条款的例外情况是投保人存在本质性的欺骗。

不可抗辩条款作为保险人对公众保证信用的保证性的约束条款的选择,是在寿险发展过程中逐渐完善的。

除寿险合同外,其他保险合同在整个生效期内都具有可争议性。

历史上,寿险合同也曾具有这种完全可争议性。

这种规定不能保证被保险人一定能获得保险金给付,使受益人常处于无奈无助的困难境地。

当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则以投保人未履行保证性的说明义务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使保险人终而赢得/伟大拒赔者0(the great repudiators)的称号。

为了消除投保公众对保险业的不信赖感, The L ondon Indisputable Life保险公司最初于1848年在保单中声明放弃以任何理由作为抗辩之权利。

在美国是由the Mahatan Life保险公司于1864年首先在保险条款中引进不可抗辩条款(Inc ontestable Clause)。

之后,美国纽约州在著名的阿姆斯壮调查(the Armstrong Investigation)完成之后,最初在标准保2003年第3期第23卷(总157期)现代财经M O DE RN FI NA N CE&ECO N O M ICSN o.3,2003Vol.23G eneral N o.15收稿日期:2002-11-15作者简介:陈之楚(1951-),女,天津财经学院金融系副教授。

险单条款法(Standard Policy Provisions La w)中明确规定寿险保单必须载有不可抗辩条款。

与此同时,各州法律也开始要求寿险公司在保单中声明/投保单中有关陈述,除出于欺诈外,一律视为告知而不是保证0的条款º。

告知条款和保证条款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是不同的。

投保人订立合同之前的告知义务和如实陈述义务在合同生效时终止。

作为保险的一般原则,投保人必须主动地、合理地、谨慎地将其在填写投保单之后到保险合同生效之前这一期间所知悉的一功重要事实通知保险人。

因此,投保时的告知义务在合同生效时就终止了。

保证义务则不然。

保证条款的义务贯穿于整个合同期间,投保人违反保证义务,保险人有权利终止合同,并不承担赔偿义务。

正是由于寿险公司自愿选择提出了不可抗辩条款,大大提升了寿险产品在公众心理的信用度,使寿险产品经营突破了历史困境。

英国寿险公司这一创新观念在保险人中被评价为是/保险保证学说0的超技术应用。

随着保险市场信用度的竞争,美国寿险公司很快引进了此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在美国市场的广泛应用是在1870年。

时值南北战争,使美国经济萧条,导致大量保险人破产。

在此政治经济环境下,保险业者为向公众显示保险业经营的诚信品质和寿险产品的可信赖程度,在保险合同自由竞争过程中,各寿险公司纷纷选择采用不可抗辩条款的方式。

一方面显示保险人的竞争优势,一方面大大提高了对被保险人保险经济利益的保障程度。

这种互惠互利、双赢的寿险标准条款在1879年大规模地应用于美国寿险市场,从而大大推进了寿险市场的公平公正性(Equitable Lif e Assurance S ociety)»。

由此可以看到,不可抗辩条款的产生是市场竞争的产物,是维护寿险市场公平公正的需要。

不可抗辩条款应用使寿险条款的更加完善,大大提升了寿险产品的市场信用度,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经济利益,从法律上限制了保险人的抗辩权利,更好地体现了保险保障社会经济稳定的社会效益目标。

二、不可抗辩条款在标准条款中的应用国际标准寿险条款依据保护主体不同分为两大类。

一类为保护保单持有人条款,另一类为保护保险人条款。

后者包括自杀条款、延迟条款和保险风险限制条款等。

这些条款有利于保险人限制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风险,维护保险人的利益。

寿险保单是一份金融资产,它意味着投保方所拥有的一份金融资产的权益。

保单所有人属于投保方,在保险关系中是拥有保单保障权益的人。

保单所有人可以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或其他人。

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是保单持有人。

保护保单持有人权益的条款包括完整契约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宽限期条款、不丧失价值条款、复效条款、年龄或性别误告条款。

其中不可抗辩条款和年龄或性别误告条款涉及到投保人在订合同时履行最大诚信原则,将会影响合同的保障效力。

寿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特别是足以影响保险人正确客观判断承保风险大小的重要事实,应该如实陈述,不得有任何隐瞒或欺骗,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亚当#斯密在5国富论6中写道: /保险交易给个人财产极大的安全。

通过将能使个人陷入灭顶之灾的损失分散到大量的投保人中,保险容易依靠整个社会减轻损失0。

(第五卷,第一章)在经济活动中,人们是/厌恶风险0(risk aversion),愿意为摆脱风险损失而支付费用。

现代保险的功能体现为当具有同质风险的集合体成员,遭受意外风险并造成经济损失时,彼此互助共济的经济补偿机制。

人寿保险最本质的保障就是当被保险人死亡时,对其受益人的经济给付。

显而易见,当一个家庭的主要劳动者意外身故,其产生的经济损失需求一方面体现为因身故而产生的一系列额外经济费用,另一方面家庭主要经济收入的中断导致生活水平的下降。

生活中风险是客观的,无法预料,人们对/风险不确定性0的担忧,导致了生活水平质量的下降。

正是基于这种现实构成了人寿保险需求的风险基础和经济基础。

人寿保险为人们提供了应对人身风险的经济保障的方法。

但是在保险实践中,由于保险合同在整个生效其内都具有可争议性,使被保险方的保障性权益具有了不确定性。

保险人不能正确运用解约权,被保险人获赔偿的权利不能得到保障。

特别是人寿保险具有长期性,许多年后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年老、死亡或生病需要保险保障时,保险人却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漏告或隐瞒为理由否定合同的有效性,尽管保险人提供的理由可能是事实,也将极大地损害被保险方利益。

在死亡保险中,保险合同保障的是受益人的利益,如果经过长时间后,保险人解除合同,受益人的保障也常处在困难境地。

25第23卷第3期陈之楚不可抗辩条款在我国寿险合同中的应用2003年3月为了保护投保人或受益人的利益,各国先后制定了不可抗辩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两年的抗辩期的规定,防止人寿保险公司于特定的时间之后宣告寿险合同为无效。

这一规定的重要意义体现在两个层次。

就保险经济关系而言,其理论基础是保护受益人。

从受益人利益分析,不可抗辩条款免除了诉讼的恐惧,尤其当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很难以合适的证词来有效对抗保险公司所指控的错误意思表示。

当初为意思表示而形成契约基础的被保险人死后无法再对案件陈述,这将使诉讼更难以抗辩。

就公共政策角度而言,社会并不希望受扶养家属因违反约定而丧失权利,使经济无法保障,这有悖于人寿保险合同的基本目的。

一旦保单的效力受到指控,则以诉讼解决,其结果必然延迟给付,也有悖于及时给付的最迫切的需要。

不可抗辩条款规定:法律仅允许保险人以保单生效的最初的两个保单年度具有诉讼权。

两年之后,保险人便被禁止争论合同的有效性,除非被保险人在两年期满之前死亡。

可见,标准寿险条款中的不可抗辩条款实质是对保险人行为的限制。

保险公司使用不可抗辩条款,便承担在条款所规定的时间内,关于申请程序的善意及其他情况,进行所有必要的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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