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买卖预约的效力-实用word文档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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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公文格式-精选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公文格式公文一般由标题、发文字号、签发人、秘密等级、紧急程度、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发文时间、抄送机关、附注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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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看预约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从本案看预约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案例简介】被告(某市一食品公司)欲购买原告(该市某渔业公司)的海产品,2001年5月20日被告通过电话与原告联系,请原告寄一份价目表。
同年5月28日,被告收到一份价目表,其中载明带鱼单价每公斤18元,黄鱼单价每公斤22元。
被告遂于当日与原告电话联系,称愿购买带鱼和黄鱼各2万公斤,但带鱼价应降至每公司16元,黄鱼价应降至每公斤20元,原告称,价目表规定的价格一般不能变,但由于被告要的量大,可以考虑降价,但需要研究后答复。
次日,被告向原告正式发去函电,称“带鱼每公斤16元,黄鱼每公斤20元,各要2万公斤,可在一周内答复。
如无异议,一周后正式订合同,6月份分批交货”。
三天后,有另一家渔业公司向被告推销海产品,被告认为带鱼、黄鱼等价格合理,遂决定向该公司购买,双方订立了正式的合同。
同年6月2日,原告给被告打电话,称同意按被告提出的价格出售,并已备齐带鱼、黄鱼各1万公斤,准备交货。
被告称已与他处订立合同,故不必发货。
双方发生争议,原告认为被告已构成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实际履行合同,接受货物并支付价款,并赔偿损失。
【问题提出】本案涉及到要约与承诺的认定及预约合同的成立和效力问题。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合同法》第15条第1款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预约合同效力的规定
一、预约合同的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预约合同广泛存在于各种交易当中,有时合同双方希望将阶段化的谈判成果固定下来,赋予它法律约束力,但是又想同时保留对没有达成一致的内容进行再次磋商的权利。
特别是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买卖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是现房买卖合同之前,经常会先签订一份认购书或者是意向书、预订书等,这种协议就是预约合同。
在商品房预约合同中通常会约定购房者预先支付一定金额的定金,同时约定购房者和开发商在将来一定时间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事实上,签订预约合同是为了表明购房者有购房意向,开发商有售房意向。
预约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独立性预约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虽然预约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签订本约合同,但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是独立存在,不具有从属性。
2.合意性预约合同是合同的一种,是双方的意思表示,单方的意思表示只是构成要约,不能形成预约。
3.确定性预约合同的目的是订立本约合同,预约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达到促使本约合同成立的条款。
4.期限性预约合同签订后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订立本约合同,如果合同内容没有这种意思表示,可能导致履行期限难以认定。
二、预约合同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等形式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或者为担保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交付了定金,能够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预约合同成立。
该款主要从合同内容形式方面认定,当事人为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而达成的合意,是否具备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达成一致,也就意味着“内容具体确定”,当事人受意思表示的约束。
至于将来要订立合同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完全可以等当事人在订立本约合同时进行磋商,没有必要把它作为预约合同的成立要件。
房屋买卖预约(合同)相关法律规定
房屋买卖预约合同相关法律规定引言房屋买卖预约合同是指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事先签订的一种协议合同。
该合同规定了买卖双方之间的权益和责任,是保障买卖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本文将重点介绍房屋买卖预约合同相关的法律规定。
房屋买卖预约合同的定义房屋买卖预约合同,是指卖方与购房人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就购房意向进行约定的一种合同。
该合同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信息、房屋信息、约定成交价、预约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房屋买卖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合同成立后,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即使是预约合同,一旦合同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买卖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房屋买卖预约合同的要素1. 双方当事人信息房屋买卖预约合同应当明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联系号码、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对于后续的履行合同和解决纠纷非常重要。
2. 房屋信息房屋买卖预约合同应当明确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用途、产权情况等相关信息。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需要对该信息进行核实,以免发生误解或争议。
3. 约定成交价房屋买卖预约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的成交价。
成交价的确定应当符合市场价格并公平合理,同时要注意价格是否包含相关税费和过户费用。
4. 预约期限房屋买卖预约合同中应当约定的预约期限。
预约期限的长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既要保证买卖双方有足够时间进行核验和准备,又要避免长时间的预约期限导致其他问题的发生。
5. 违约责任房屋买卖预约合同中应当明确违约责任。
在不可抗力或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免除或减轻违约责任。
但是一般情况下,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房屋买卖预约合同注意事项1. 注意合同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预约合同时,应当确保合同内容完整、准确。
如果发现合同内容有误或不完整,应当及时与对方商议并进行修改。
不完整或不准确的合同可能会对后续的交易产生不利影响。
【2018-2019】我司承诺此协议真实有效-优秀word范文 (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我司承诺此协议真实有效篇一:合同承诺书承诺书致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年月日,贵司与我司就工程签订了一份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的名称为。
该合同为备案合同,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合同双方不做实际履行。
我司就该合同向贵司做以下承诺:1、该合同约定的工程是业主指定分包的,并且工程款是业主直接支付我司,因此我司不会向贵司主张支付工程款;2、我司在施工中严格遵守工期、质量、安全的要求,因工期、质量、安全等问题产生的纠纷,我司会积极解决,给贵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我司承诺承担赔偿责任。
3、因施工产生的分包商和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材料商的材料款、民工工资等款项我司承诺会积极支付,如果给贵司造成经济损失,我司承诺承担赔偿责任。
4、我司承诺承担本工程的保修义务,如果因工程质量、保修等问题给贵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我司承诺承担赔偿责任。
5、因本工程产生的业主索赔、政府罚款等均由我司承担,给贵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我司承诺承担赔偿责任。
6、因本工程引发的一切债权债务纠纷及工程责任,均由我司承担;给贵司造成损失的,我司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盖章)年月日篇二:合同承诺书范本合同承诺书范本1、我方同意甲方在总价不变情况下,对我方投标单价中存在的不平衡情况进行协商调整;2、我方同意根据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增减情况,在保持分包合同单价不变情况下,按甲方认可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
我方无条件接受在施工过程中,甲方进行调整的挖、填方区位置。
若涉及到运距变化,则按分包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结算;2、我方保证接到进场通知后,按合同文件和进场通知书的要求,配备全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机械设备、物资,对本工程全面管理,满足相关部门履约检查,保证全部工程不分包、不转包;同时接受贵单位的检查、验收。
如我方未达到贵方要求和自身承诺,接受贵方解除合同的处理,自身承担一切责任。
民法典房屋买卖预约合同是否有效(二)2024
民法典房屋买卖预约合同是否有效(二)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和民法典的实施,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问题备受关注。
其中,房屋买卖预约合同是否有效成为争议较多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继续探讨该问题。
一、房屋买卖预约合同的定义房屋买卖预约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就房屋买卖事宜,在正式签订买卖合同前达成的书面或口头约定。
一般情况下,预约合同约定购买人将在一定时间内按照约定的价格购买卖方所售房屋,预留购买的权利。
预约合同一般包括房屋的基本情况、价格、交付时间和条件等关键条款。
二、房屋买卖预约合同是否有效1.双方意思表示合同的有效性首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房屋买卖预约合同是买卖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那么该预约合同应当是有效的。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达成预约合同。
关键在于双方之间达成了共识并有明确的意思表示。
2.是否具备法律约束力房屋买卖预约合同是否具备法律约束力是判断其有效性的关键。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成立的要素包括真实意思表示、对等的合同内容以及合法的合同目的。
只有当预约合同满足这些要素,才能具备法律约束力。
否则,预约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3.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房屋买卖预约合同的内容和约定是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也是评判其有效性的重要因素。
例如,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预约合同中的约定违反了强制性规定,那么该合同约定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三、房屋买卖预约合同的有效性影响因素1.价格和交付时间的确定房屋买卖预约合同的价格和交付时间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的重要方面。
如果预约合同明确规定了价格和交付时间,并且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了一致意见,那么该预约合同具备较强的有效性。
2.双方约定的履行义务除了价格和交付时间,房屋买卖预约合同中包含的双方约定的履行义务也会影响其有效性。
如果预约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双方当事人都能够履行约定的义务,那么该合同具备一定的有效性。
预约合同的效力
预约合同效力分析——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争议问题彭插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杨璐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一、案情介绍2000年10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商品房买卖合同》采用的是商品房买卖通用的空白格式文本,包含了通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具备的条款内容。
在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商品房一套,该房屋的建筑面积共320平方米,单价10,000元,房屋总金额3,200,000元,2001年10月31日前交付房屋,并约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
原被告在当日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买受人自愿在出卖人尚未取得国家批准销售证明的情况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买受人同意在本合同签订3日内将购房款的50%汇入出卖人指定银行,余款由买受人到出卖人指定地点办理银行按揭手续。
补充合同还约定,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后,在出卖人取得政府颁发的销售证明后7日内换签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的《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换签后,按原合同规定的时间,持本合同和有关证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权证。
其后,原告诉称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交房义务,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且由于被告向原告交付的房屋实测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减少了98.5平方米,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超出部分的房价款双倍方还给原告。
被告则称: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后50%的房款,故被告对未按期交付足额房款的原告不负交房义务,不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双方签订的是预约协议,在协议中约定的主要是签订本约,依预约的性质,预约权利人仅可履行签订本约的义务,不可以依据预定的协议请求履行。
二、对本案的不同观点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经协商一致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
被告在签订合同并收取了原告交付的50%房款后,未履行合同及补充协议规定的向原告交付房屋及办理剩余50%房款按揭手续的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金责任。
浅析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的效力及违约责任
浅析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的效力及违约责任浅析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的效力及违约责任一、引言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作为商品房交易的重要文件之一,对于确保交易双方权益的平衡和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就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的效力及违约责任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相关交易提供参考。
二、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的定义与效力1. 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的定义a) 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是指买方与卖方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就买卖双方的意愿达成的一种协议。
b) 该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房屋交付条件、交付时间、房屋价格等相关条款。
2. 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的效力a) 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签署合同即构成合同成立,并对买卖双方具有约束力。
b)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各条款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等价、诚实信用原则。
三、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的细化条款1. 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a) 买方的权利义务:包括支付购房定金、获取信息、了解房屋状况、贷款申请等。
b) 卖方的权利义务:包括提供房屋信息、履行交付义务、接受买方付款等。
2. 房屋交付条件a) 具体约定房屋的完工条件。
b) 约定购房者验收合格的标准。
3. 交付时间a) 约定房屋交付的具体时间节点。
b) 对于交付时间的延期、提前等情况的约定。
4. 房屋价格及付款方式a) 约定房屋价格的确定方式。
b) 约定支付购房款的时间与方式。
四、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1. 买方违约责任a) 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购房定金、赔偿卖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等。
b)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买方的违约责任应当合法合理。
2. 卖方违约责任a) 卖方违约责任包括未按时交付房屋、交付的房屋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等。
b)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如不能履行,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 违约责任的免除和减轻a)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中可以约定免除违约责任的情形。
b) 合同双方经商议一致可以对违约责任进行减轻处理。
房屋买卖预约合同公证效力如何(多场景条款)
房屋买卖预约合同公证效力如何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卖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质: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质: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将其拥有的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愿意购买甲方所拥有的房屋,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1.1房屋位于_______省_______市_______区(县)_______路(街道)_______号,建筑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
1.2房屋产权清晰,甲方为该房屋的唯一所有权人,不存在任何抵押、查封等权利瑕疵。
1.3甲方保证该房屋在交易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如因房屋本身存在纠纷导致交易,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条房屋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2.1双方确认,房屋交易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元。
(1)签订本合同之日,支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元作为定金;(2)剩余房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元,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当日一次性支付。
第三条房屋过户及交付3.1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购房款之日起_______日内,协助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3.2甲方应在办理完毕房屋过户手续之日起_______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四条违约责任4.1如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购房款的_______%。
4.2如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购房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购房款的_______%。
【2018-2019】《合同法》第113条-范文word版 (8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合同法》第113条《合同法》第113条【1】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释义】本条规定了赔偿损失。
1.赔偿损失的构成赔偿损失在民法土包括违约的赔偿损失、侵权的赔偿损失及其它的赔偿损失。
本条的赔偿损失指违约的赔偿损失,它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赔偿。
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有违约行为,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
二是有损失后果,违约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财产等损失。
三是违约行为与财产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是财产等损失的原因,财产等损失是违约后果。
四是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赔偿损失的属性是补偿,弥补非违约人所遭受的损失。
这种属性决定赔偿损失的适用前提是违约行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后果,如果违约行为未给非违约人造成损失,则不能用赔偿损失的方式追究违约人的民事责任。
2.赔偿损失的范围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约定。
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
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
可以获得的预期的利益,简称可得利益。
可得的利益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
例如,汽车修理厂与出租车司机约定10日修理好损坏的夏利车,汽车修理厂迟延3日交付,司机开出租车每日可获利润200元。
预约合同效力的规定
预约合同效力的规定《预约合同效力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预约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预约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一定条件下订立本合同的合意。
第三条【效力】预约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预约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第四条【成立条件】预约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三)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生效条件】预约合同的生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成就;(二)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
第三章预约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六条【履行义务】预约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订立本合同;(二)为本合同的订立提供必要的协助;(三)保守与合同有关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违约责任】预约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解除预约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预约合同:(一)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义务;(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的订立不能实现;(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明确表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四)其他导致预约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
第四章附则第九条【解释权】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机关。
第十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效力等级】本规定与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房屋买卖预约合同是否有效
房屋买卖预约合同是否有效房屋买卖预约合同是否有效本文旨在解析房屋买卖预约合同的有效性问题,详细说明各个方面的相关内容及法律依据。
以下是本文的详细内容。
一.引言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往往会签署预约合同,该合同一般用于确定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并规定了交易的基本条款。
然而,房屋买卖预约合同是否有效受到法律的规范,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二.合同主体1. 签约双方身份确认- 买方身份确认:要求买方提供联系明、购房资格等相关证件。
- 卖方身份确认:要求卖方提供产权证、联系明等相关证件。
2. 合同条款- 房屋信息:包括房屋的详细地址、建筑面积、房屋用途等信息。
- 交易价格:双方达成一致的交易价格。
- 交易方式: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等方式的约定。
- 约定期限:约定交付房屋的期限。
三.合同成立条件1. 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 双方当事人应当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不存在虚假的意思表示。
2. 条件成熟-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买卖合同应当满足买卖双方达成一致、有明确的标的物、具备法定的格式等条件。
3. 合同形式- 预约合同可以是口头约定,也可以是以书面形式签署的合同。
四.合同有效期1. 预约合同的有效期一般为约定的一段时间,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有效期限。
2. 预约合同的有效期过期之后,双方需要另行协商并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
五.合同解除与违约1. 解除情况-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 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对方解除。
2. 违约情况- 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
- 交付的房屋实际与合同约定不符。
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 预约合同:指买卖双方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确认交易基本条款的合同。
2. 买卖双方:指房屋买卖交易中扮演买方和卖方角色的当事人。
3. 交易价格:指买卖双方商定的购房价格。
4. 交付房屋:指卖方将房屋交付给买方,并完成过户手续。
七.附件清单本文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卖方联系明文件2. 买方联系明文件3. 房屋产权证明文件4. 其他相关合同或文件(如贷款合同、协议等)以上是本文详细介绍房屋买卖预约合同是否有效的内容。
买卖预约有什么法律效力
买卖预约有什么法律效力通常,人们把将来要订立的契约称为本约,而以订立本约为其标的合同便是预约。
那么买卖预约有什么法律效力?我为您整理出来相关的内容,欢迎大家浏览,谢谢。
买卖预约有什么法律效力(一)买卖预约双方所享有的此种权利,称为“预约权”,性质上属于,仅在预约当事人之间有效,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如买卖预约之出卖人将预约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预约买受人不得主张该买卖合同无效。
但须注意,日本民法买卖预约上的权利,称为“预约完结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其效力是:因预约完结权人行使权利的单方意思,即在预约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买卖契约关系。
此预约完结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以转让,可以成为扣押的对象,经办理假登记(预登记),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
(二)买卖预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之义务,构成违约,但对方当事人不得依据关于强制实际履行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强制违约方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
本条解释未赋予预约权利人请求强制预约义务人履行订立本约之权,是因为:依据关于合同自由原则的规定,当事人对于是否订立合同有完全的自由,不受他人和组织的强制。
如法院强制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将剥夺当事人的意思自由,而与合同自由原则相悖。
因此,强制订立本约,法律上不能履行”。
但须注意,我国地区裁判实务的做法与此不同:预约人负有订立本约的义务,权利人得诉请履行,法院应命债务人为订立本约的意思表示,债务人不为意思表示者,视同自判决确定时已为意思表示。
本约成立后,债权人即有请求给付的权利,基于诉讼经济原理,债权人得合并请求订立本约及履行本约。
(三)买卖预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之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依第107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追究违约方之违约责任;亦可依据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但须注意,由预约合同之本质决定,无论追究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或者解除预约合同后的损害赔偿,均仅限于赔偿机会损失(信赖损失),而不包括可得利益(履行利益)。
房屋买卖预约合同的公证效力如何
房屋买卖预约合同的公证效力如何合同编号:_______房屋买卖预约合同甲方(卖方):_______联系号: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联系号:_______第一条房屋基本信息1.1房屋地质:_______1.2房屋面积:_______1.3房屋结构:_______1.4房屋用途:_______1.5房屋权属:甲方保证该房屋权属清晰,无任何抵押、查封、租赁等权利负担。
第二条房屋买卖价格及支付方式2.1房屋买卖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元。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日内,支付购房款的_______%;(2)剩余购房款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前支付。
第三条房屋交付及过户3.1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首付款之日起_______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3.2甲方应在房屋交付之日起_______日内,协助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3.3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甲乙双方应共同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并将房屋实际交付给乙方。
第四条违约责任4.1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按期交付房屋或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购房款的_______%。
4.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按期支付购房款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逾期付款金额的_______%。
第五条争议解决5.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约定6.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6.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3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卖方):_______签字(或盖章):_______日期: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签字(或盖章):_______日期:_______附件:1.房屋产权证复印件2.甲乙双方联系复印件3.其他相关资料特此声明: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共同到公证机关办理合同公证手续,以确保本合同的公证效力。
论预约的效力-精选文档
论预约的效力一、预约概述预约“乃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的契约”①或“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②,也就是说预约的标的是订立本合同。
预约的功能有二:预备性功能,即预约和本约是手段和目的关系。
确保性功能,即为限制对方就同一标的与第三人缔约,先行订立预约以使对方在未来负有订立本约的义务。
③对预约的概念和功能的理解影响着对其效力的判断。
二、预约效力我国对预约的效力未做出明确规定,对此主要存在三种观点,即应当缔约说、善意磋商说、内容决定说。
(一)“应当缔约说”理论分析该学说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预约之后,均负有订立本约的义务,如果因过错导致本约未订立的,则需承担违约责任。
德国法上通说认为,如果内容确定具备主要条款,当事人允诺以商定条款订立最终合同的初步协议有订立最终合同的约束效力。
④但应该考虑不同状况,在订立本约的条件相对成熟时,当事人能够对本约的大部分内容达成合意,此预约的内容就比较接近本约,之后订立本约则仅需对一些非重要条款进行合议即可。
在订立本约的条件非常不成熟时,当事人对于将来订立本约的内容达成合意,预约的内容就比较简单,仅确定将来订立本约的合意,则订立本约时就需要当事人对于本约的内容进行全面的合意,也就会存在因利益的冲突不能调和而导致本约不能订立的情形。
该种情形的出现其实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即当事人自由决定与谁订立内容为何的合同。
若采取一刀切的方法规定预约的效力为应当缔结说,则会使当事人失去签订合同的自由,合同自由原则也就无从体现。
综上,“应当缔结说”有其理论缺陷。
(二)“善意磋商说”理论分析该学说认为订立预约的当事人应当秉持着诚实和善意的原则对订立本约的相关事宜进行磋商。
该学说符合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享有对合同订立与否的决定权。
但诚实善意是一个无法准确标准化的词汇,对于此无法进行准确判断;其次,预约当事人仅仅负有磋商的义务,则对于恶意的一方而言其很容易以虚假的磋商来使本约不能订立,如任选一个未约定条款并以未达成合意为借口,取消之前的允诺,这样也不用订立本约,会使得预约的效力仅仅流于形式。
试论预约的价值和效力(一)
试论预约的价值和效力(一)预约在我国法律制度下属于无名合同,然而,预约法律关系在实际生活中经常发生,却常被忽视,本文试就何为预约?预约的价值和效力问题作一分析探讨。
一、什么是预约?所谓预约,即“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的契约”。
1]通常,人们把将来要订立的契约称为本约,而以订立本约为其标的合同便是预约。
按照私法自治原则,当事人享有广泛的合同自由,包括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订立什么样内容与形式的合同的自由等。
预约,无疑是对与谁和就何种事情订立合同等作出预先安排,这似乎是对当事人合同自由进行了限制,实质上却把合同自由运用到极至。
比较法上观察,罗马法时没有预约之观念。
近世各民法,关于预约设一般规定者甚少。
2]瑞士债法第22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在将来订立合同;法律为保护当事人而规定将来订立的合同采用特定形式始得生效的,预约合同也应当采用该种形式订立”。
这是对预约做出一般规定的大陆法国家中的个例。
而德国民法仅规定有“借贷预约”(610条),法国民法仅规定有“买卖预约”(1589条)、日本民法实际上也只规定了“消费信贷预约”(589条)。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未提及预约,不过学理上承认预约,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了“预约定金”,是对预约的间接肯认。
各国法为何对预约少有规定?尚未找到一种说法。
然而,预约适用却相当广泛。
就如史尚宽先生所言,“预约不问就如何契约,均得订立之,并不以债权契约为限,就物权契约、准物权契约亦得为预约。
诺成、要物、要式契约,亦然。
故将来买卖、雇佣契约之预约,均有效”。
3]二、预约的特质性预约尽管常被称为“为签合同”作准备的“预备合同”,但其本身就是合同,具有合同的一般属性。
然而,由于其与本合同或目标合同相联系,从而,所生法律上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1、确定性问题。
标的具体确定,是签署合同的通性要求。
而对预约的确定性要求,则因其标的是未来订立本约的行为,故而特指要对将来所要签订的本约的内容有足够的确定性。
浅析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的效力及违约责任(一)
浅析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的效力及违约责任(一)一、引言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是指购买商品房的双方在正式签订买卖合同前,就购房意向进行约定和确认的一种合同。
在商品房交易中,买卖双方通常会先签订预约合同,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后续的买卖合同奠定基础。
本文将从预约合同的效力和违约责任两个方面对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进行分析。
二、预约合同的效力预约合同具有一定的效力,虽然预约合同不同于正式的买卖合同,但在特定情况下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1. 约束作用预约合同一旦成立,即可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双方行为。
双方在预约合同中明确表达了购买和销售商品房的意向,预约合同成立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有权要求对方按照约定履行。
2. 预约金的支付预约合同中通常规定了买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预约金。
一般情况下,预约金支付后,如果买卖双方能够按照正式买卖合同的约定达成交易,预约金将会计入房款中。
如果因买方原因取消交易,买方将无权追回预约金;如果因卖方原因取消交易,卖方须退还预约金并按照法律规定赔偿相应的违约金。
3. 法律支持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合同自愿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确保了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修改、终止合同,应当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
”也就是说,只要买卖双方在合意的基础上明确了预约合同的内容和意向,预约合同即具备法律效力。
三、违约责任在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中,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
对于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不同情况下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1. 买方违约责任如果买方违约取消交易,一般情况下,预约金将被卖方视为违约金,卖方有权不退还预约金,并有权要求买方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此外,买方的违约行为也会影响其在商品房市场的信用记录,对其未来的购房行为产生一定的限制。
2. 卖方违约责任如果卖方违约取消交易,应退还买方支付的预约金,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买卖中的有效性与无效性
买卖中的有效性与无效性在买卖交易中,买卖双方达成的交易是否有效,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有效的交易能保障买卖双方的权益,而无效的交易则可能导致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本文将探讨买卖中的有效性与无效性,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案例分析。
一、买卖交易的有效性买卖双方达成的交易,一般需要符合以下几个基本要素,才能被认为是有效的。
1. 合法的对象买卖的对象必须是合法的,不能违反法律法规。
例如,毒品、走私品等非法物品不能成为买卖的对象。
2. 单方真实意思表示买卖双方必须真实地表达出自己的意思,并且对交易的内容没有欺诈、误导等行为。
只有当双方都是真实意思表示时,交易才能有效。
3. 有对价买卖交易是一种交换行为,必须要有对价才能成立。
对价可以是货币、商品、服务等形式。
4. 符合形式要求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对于一些特殊的买卖交易,可能还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要求,如书面合同、公证等。
以上是买卖交易有效性的基本要素,只有当交易具备了这些要素时,才能被认定为有效的买卖交易。
二、买卖交易的无效性在一些情况下,买卖交易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即交易无法生效。
1.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果买卖交易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交易就会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涉及住房的买卖交易未经预售许可证备案,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 违反公序良俗一些交易可能会违反公序良俗,破坏社会公共利益,这样的交易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倒卖假冒伪劣商品的交易。
3. 被撤销或宣告无效买卖交易可能会被一方当事人主张无效或者被法院宣告无效。
当事人主张无效的情况包括双方协商一致、一方当事人撤销、不存在有效的合同要约等。
法院宣告无效一般是因为交易违反了法律规定。
以上是买卖交易可能存在的无效性情况,当交易符合这些情况之一时,交易将被认定为无效。
三、法律规定与案例分析在我国法律中,对于买卖交易的有效性与无效性有具体的规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章就规定了买卖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其中明确了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要求、违约责任的约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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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预约的效力
买卖预约具体法律效力吗,大家一定要了解清楚,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
受侵害!
(一)买卖预约双方均享有请求对方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的义务,而不
得径依预约合同所预定之本约内容请求履行(交货或付款)。
但须注意,此与日本民法上的买卖预约不同。
按照日本的判例,如果预约
义务人对于预约完结权人完成买卖的意思表示没有回应,预约完结权人可向法
院请求履行正式的买卖合同,如仅请求预约义务人承诺订立买卖合同,将被认
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益而不予受理。
(二)买卖预约双方所享有的此种权利,称为“预约权”,性质上属于债权,仅在预约当事人之间有效,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如买卖预约之出卖人将
预约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预约买受人不得主张该买卖合同无效。
但须注意,日本民法买卖预约上的权利,称为“预约完结权”,性质上属
于“形成权”,其效力是:因预约完结权人行使权利的单方意思,即在预约双
方当事人之间成立买卖契约关系。
此预约完结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以转让,可以成为扣押的对象,经办理假登记(预登记),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
(三)买卖预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之义务,构成违约,但
对方当事人不得依据合同法第110条关于强制实际履行的规定,请求人民法
院强制违约方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
本条解释未赋予预约权利人请求强制预约义务人履行订立本约之权,是因为:依据合同法关于合同自由原则的规定,当事人对于是否订立合同有完全的
自由,不受他人和组织的强制。
如法院强制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将剥夺当事
人的意思自由,而与合同自由原则相悖。
因此,强制订立本约,属于合同法第110条第(1)项所谓“法律上不能履行”。
但须注意,我国台湾地区裁判实务的做法与此不同:预约债务人负有订立
本约的义务,权利人得诉请履行,法院应命债务人为订立本约的意思表示,债
务人不为意思表示者,视同自判决确定时已为意思表示。
本约成立后,债权人
即有请求给付的权利,基于诉讼经济原理,债权人得合并请求订立本约及履行
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