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2011年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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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公积金贷款条件

赣州公积金贷款条件

赣州公积金贷款条件
赣州公积金贷款条件是指申请人在赣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规定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或进行房屋装修、翻建等相关用途的一种贷款方式。

以下是赣州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要求:
1. 申请人须为赣州市本地户籍居民,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申请人需在赣州市正式就业,并在单位连续缴纳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

3. 申请人需符合相关的贷款比例及额度要求。

根据赣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申请人的年收入、贷款用途以及贷款期限等因素将影响贷款额度及贷款比例。

4. 申请人的征信记录要良好,没有不良的信用记录或负债。

5. 申请人所购买的住房要符合相关要求,如:住房的使用年限不得超过规定的年限、住房所在地不得受限制等。

6. 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需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公积金缴纳证明、购房合同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条件仅为一般性要求,具体的赣州公积金贷款条件可能还有其他因素需要考虑,因此在申请贷款前最好向赣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或查询相关政策。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赣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四条缴存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国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租赁自住住房,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提取程序第五条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明;(二)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三)根据不同提取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告知缴存人审核结果。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提取手续。

第四章提取额度第七条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不超过实际支付的房价款或者建造、翻建、大修的工程款;(二)离休、退休的,可以提取全部住房公积金余额;(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全部住房公积金余额;(四)出国定居的,可以提取全部住房公积金余额;(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不超过应还贷款本息额;(六)租赁自住住房的,不超过规定比例的租金。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八条缴存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相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追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提取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5•【字号】赣市府办发[2006]34号•【施行日期】2006.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06]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关于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2006年3月16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关于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加快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深入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健全保障制度,改善发展环境,促进非公有制企业的健康发展;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逐步改善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环境。

二、基本原则1、依法行政的原则。

在城镇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要依照国务院《条例》第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和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依法推进。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_办法_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_办法_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保证金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对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钱。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江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完整江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管理,防范贷款风险,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保证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开展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收取担保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保证金是指管理中心为保证发放贷款安全,在购房借款人到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向提供贷款担保的单位收取的保证金。

担保单位的保证金包括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按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一定比例所缴纳的阶段性保证金和住房贷款担保公司缴纳的全程保证金两部分。

第四条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缴存保证金第五条各地管理中心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商业银行设立担保保证金专户,专门办理保证金的收缴、清算、支付等相关业务。

第六条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贷款,应与委托贷款银行、担保单位签订《公积金委托贷款合作》(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中应对保证金的设立原则、缴交方式、担保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七条担保单位应根据协议向管理中心缴交保证金。

房地产开发单位依据协议,在收到委托贷款银行发放的住房贷款资金时,将所需要缴交的保证金缴入专户;或由管理中心划拨委托贷款资金时按协议规定直接扣减。

住房贷款担保公司依据协议,在办理住房贷款担保业务前,将所需要缴交的保证金缴入专户。

第三章担保责任第八条担保单位在担保期间承担偿还贷款连带责任。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文档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文档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江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文档Jiangxi Province housing provident fund loan guarantee deposit management measures编订:JinTai College江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文档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本文档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保证金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对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钱。

下文是小泰收集的江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管理,防范贷款风险,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保证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开展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收取担保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保证金是指管理中心为保证发放贷款安全,在购房借款人到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向提供贷款担保的单位收取的保证金。

担保单位的保证金包括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按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一定比例所缴纳的阶段性保证金和住房贷款担保公司缴纳的全程保证金两部分。

第四条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缴存保证金第五条各地管理中心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商业银行设立担保保证金专户,专门办理保证金的收缴、清算、支付等相关业务。

第六条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贷款,应与委托贷款银行、担保单位签订《公积金委托贷款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0•【字号】赣市府发〔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1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缴存第三章住房公积金提取第四章提取程序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缴存(以下简称缴存),是指负有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单位为其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账户、核定比例、汇缴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以下简称提取),是指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按照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赣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

第四条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管理和监督,并授权其所属分支机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有权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依法检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

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缴存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为其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2003-9-1)(2000年2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0年2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工资收入总额一定比例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义务性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及职工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前款所称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外籍职工。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以及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设区的市(含行政公署,下同)按照精减、效能的原则,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县(市)原则上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需设立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但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5]77号)已经成立的,不再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承办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决定的其他事项。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6•【字号】赣市府字[2007]29号•【施行日期】2007.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字[2007]29号)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赣州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二月十六日赣州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居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基本需求,把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执政为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落到实处,根据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及省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原则与任务目标1、经济适用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确定建设标准,限定销售价格,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具有住房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2、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市场运作、核定总量、集中建设、定向供应”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销售,统一管理。

3、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赣州市中心城区2007年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指标的批复》(赣建房[2006]70号),2007年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为23万平方米。

从2008年起,市政府每年将根据年度商品住房开发指标总量20%左右的比例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与具体措施1、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市房管局组织实施和管理,开发建设由市住房发展保障中心担任业主。

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1-04-20 浏览次数:223
房金委〔20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244号)精神,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现状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七次全体委员会议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资性购房。

二、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

在借款人提交首套家庭住房书面诚信保证情况下,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比例为20%;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比例为30%。

三、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改善居住条件住房贷款。

在借款人提供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或首套住房建筑面积不足90平方米证明的情况下,允许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第二次贷款,用于购买普通住房,但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四、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安全管理。

一是要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审批、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防范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行为发生,确保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期足额回收;二是要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工资收入总额一定比例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义务性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及职工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前款所称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外籍职工。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以及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设区的市(含行政公署,下同)按照精减、效能的原则,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县(市)原则上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需设立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但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5〕77号)已经成立的,不再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承办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指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业务委托合同,并在受委托银行开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委托贷款户和增值收益户。

房管局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

房管局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

房管局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贷款通则》,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用住房公积金向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建、大修普通住房的贷款。

贷款人发放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将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银行信贷部)办理。

适用于全市行政事业单位,驻抚中央、省属各单位,国有、城镇集体、外资、城镇私营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按规定缴纳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

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按规定足额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个人。

第五条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已连续一年不间断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并具备长期缴存、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本息的能力。

(2)购(建)自住房的必须手续齐备,具有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报建手续或有关部门鉴定证明。

(3)借款人姓名与购房合同、房屋产权证户名一致。

第六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1)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法定证件);(2)住房公积金缴存证;(3)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书,自建、大修住房的应出具有关部门评估鉴定书及建设行政部门审批文书;(4)办理抵押、质押所需的房产证明书、有价证券,期房按揭所需的开发商开发商品房所需的证明;用直属亲属(父母或子女)房屋产权办理抵押的还需提供直属亲属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5)银行信贷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9•【字号】赣市府办发[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赣市府办发〔2011〕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巩固和扩大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成果,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落实政府责任,建立健全问责机制(一)努力控制新建住房价格。

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一系列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快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逐步完善房地产统计基础数据,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综合确定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控制目标。

今年中心城区房价控制目标为:稳步提高城市居民家庭的住房支付能力,新建住房价格指数和新建普通住房平均价格的同比增幅均低于当年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

(二)切实落实住房保障目标任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要与市人民政府签订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

对推进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的,要实行行政问责制,追究相关责任。

二、强化住房保障,逐步改善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三)以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等建设为切入点,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优化住房供应结构。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赣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市公管委字〔2008〕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赣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8年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四日赣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进一步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赣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和监督,并办理市中心城区内(指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中心各县(市)办事处(以下简称县(市)办事处),负责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必须坚持资料齐全,手续完备,严格审查,办理快捷的原则。

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全额提取1、离休、退休的;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再就业,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3、出境定居的;4、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5、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6、户口在外市或属农村户口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8、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又已办理退离休手续,需提前一次性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二)部分提取: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内除保留100元基数之外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总提取额不得超过购、建、修自住房的总费用。

2、对已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提前一次性还清住房贷款本息的,在最后一笔还贷款中,可提取除保留100元基数之外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最高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贷款余额。

江西省赣州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详细版)

江西省赣州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详细版)

江西省赣州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详细版)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服务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方便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制定本服务指南。

一、缴存服务(一)缴存登记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办理要件:1、单位住房公积金核定汇缴登记表(表1);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在职职工工资表及发放名册。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办事处审核→办理缴存登记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二)个人账户设立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要件:1、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2、职工住房公积金核定汇(补)缴明细登记表(表2)。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办事处审核→设立个人账户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三)变更登记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及时到办事处申请变更。

办理要件:单位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1、单位住房公积金核定汇缴登记表(表1);2、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

职工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1、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登记表(表3);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办事处审核→办理变更登记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四)注销登记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要件:1、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2、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等文件及复印件;3、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登记表(表3)。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办事处审核→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市政务服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市政务服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市政务服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2•【字号】赣市府办字[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市政务服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赣市府办字〔201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2011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行政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工作以打造“便民、高效、廉洁、规范”的政务超市为宗旨,在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政务服务,提升服务水平和创优发展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良好成绩,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经综合考评,决定授予龙南县行政服务中心等7个单位为“全市政务服务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授予寻乌县行政服务中心等4个单位为“全市窗口规范化管理服务年活动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授予瑞金市行政服务中心等3个单位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授予市交通运输局等26个单位为“全市窗口服务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授予谢彦飞等50人为“全市政务服务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现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发扬成绩,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在新的一年再创佳绩。

各地各部门要以先进为榜样,扎实工作,高效务实,进一步提升全市政务服务效能,不断开创政务服务工作新局面,为推动赣州加快发展、转型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附件:2011年度全市政务服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全市政务服务工作先进单位龙南县行政服务中心、赣县行政服务中心、南康市行政服务中心、大余县行政服务中心、会昌县行政服务中心、信丰县行政服务中心、兴国县行政服务中心二、全市窗口规范化管理服务年活动先进单位寻乌县行政服务中心、全南县行政服务中心、于都县行政服务中心、赣县南塘镇便民服务中心三、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先进单位瑞金市行政服务中心、石城县行政服务中心、安远县行政服务中心四、全市窗口服务先进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城管局、市国税局、市林业局、市质监局、市药监局、市工商局、市水利局、市矿管局、市国土局、市地税局、市人防办、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市医保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车管所,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五、全市政务服务工作先进个人谢彦飞赣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主任蔡小红大余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主任XXX 龙南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主任池泽松会昌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主任陈开宾寻乌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主任缪巧灵全南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党支部书记、副主任黄嘉红石城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副主任谢林洪兴国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副主任赖传珍宁都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施赣辉信丰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综合股股长刘太舰上犹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人秘股股长刘阳连崇义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综合股股长赖俊锋安远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信息管理股股长罗伟雄定南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监督股股长邹志文于都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人秘股股长赖泽南瑞金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行管科科长赖雅鹰南康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信息科副科长陈晓波市国税局窗口首席代表黄鹏市城管局窗口首席代表徐曦市商务局窗口首席代表蔡梅萍市地税局窗口首席代表李荣丽市质监局窗口首席代表张焕市房产局窗口首席代表曾丽军市水保局窗口首席代表黄毅市安监局窗口首席代表吕建玲市公安局窗口首席代表杨峰市教育局窗口首席代表钟志文市民政局窗口首席代表余玖萍市烟草专卖局窗口首席代表李莉市新闻出版局窗口首席代表曾嘉元市深燃天然气公司窗口首席代表韩春曦市工商局窗口工作人员杨莉莉市国土局窗口工作人员吴金平市公路局窗口工作人员曾江市气象局窗口工作人员钟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车管所副所长严建新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业务科科长谢庆华市医疗保险局副科长朱冬梅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处交易抵押科科员张敏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科员王靖市质监局工作人员严志春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秘书科科长郭庆华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行政服务监管科科长廖凌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监察室主任彭博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信息管理科副科长卢庆仁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机关党总支副书记谢靖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工会副主席谢庐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舒海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部部长刘友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设项目交易部部长。

赣州公积金贷款利息多少

赣州公积金贷款利息多少

赣州公积⾦贷款利息多少赣州公积⾦贷款利息是⾸套房公积⾦贷款为央⾏基准利率,5年及以下利率为2.75%,5年以上利率为3.25%。

⼆套房公积⾦贷款会在央⾏基准利率下上浮1.10倍,5年及以下利率为3.03%,5年以上利率为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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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公积⾦贷款利息多少1、⾸套房公积⾦贷款为央⾏基准利率,5年及以下利率为2.75%,5年以上利率为3.25%。

2、⼆套房公积⾦贷款会在央⾏基准利率下上浮1.10倍,5年及以下利率为3.03%,5年以上利率为3.58%。

⼆、赣州公积⾦贷款办理条件1、正常缴存住房公积⾦的职⼯,包括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的在职职⼯、个体⼯商户及其雇佣⼈员、⾮全⽇制从业⼈员、灵活就业⼈员、港澳台同胞、享有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华侨及外国⼈。

2、设⽴个⼈住房公积⾦账户须满180天,并⾃申请公积⾦贷款之⽇起向前推算,按时、⾜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6个⽉(含)以上。

借款⼈的住房公积⾦账户处于封存、冻结、销户等⾮正常状态或连续⽋缴超过65天(含)的,不予贷款。

3、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4、具有完全民事⾏为能⼒。

5、借款⼈家庭⽆未还清的公积⾦贷款(包括夫妻双⽅名下公积⾦贷款,含异地公积⾦贷款和贴息贷款)。

6、本⼈作为房屋所有权⼈或共有权⼈在本市区域内购买新建⾃住普通住房,并以该购买房屋作为抵押物。

该房屋为家庭购买的⾸套或第⼆套住房。

7、借款⼈及配偶申请公积⾦贷款时收⼊稳定,信⽤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记录。

8、具有购买新建⾃住普通住房的有关⼿续、⽂件和规定⽐例的⾃筹资⾦。

9、提供符合《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并经办事处审定的资产作为担保,⽤于抵押的房屋,应权属明晰,且不影响办事处实现抵押权。

10、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赣州公积⾦贷款办理材料1、预交房款发票;2、商品房买卖合同;3、户⼝簿;4、公积⾦联名卡;5、婚姻状况材料;6、⾝份证。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0•【字号】赣市府发〔2011〕16号•【施行日期】201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1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三章贷款申请时效第四章贷款申请资料第五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六章贷款担保第七章贷款办理程序第八章贷款偿还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各部委及江西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低息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赣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公积金贷款由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授权各办事处办理。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是单位及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管理中心是公积金贷款的管理部门和债权主体,并承担公积金贷款的风险。

第六条公积金贷款业务由管理中心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委托银行)办理,办事处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金融业务委托合同,明确双方职责。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贷款对象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并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二)职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且能正常缴存的;(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四)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不得低于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建造住房的,工程进度须在二层以上;以期房作抵押的,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与办事处签订了住房公积金住房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五)有办事处认可的担保方式;(六)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七)夫妻双方无公积金贷款余额、没有未解除的公积金贷款担保,且个人信誉良好,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无不良还款记录;(八)夫妻双方在过去1年内均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九)符合管理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委托按月提取有哪些内容

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委托按月提取有哪些内容

住房公积⾦贷款偿还委托按⽉提取有哪些内容⼀、什么是住房公积⾦贷款偿还委托按⽉提取?住房公积⾦贷款偿还委托按⽉提取(以下简称委托按⽉提取)是指在我市已办理了住房公积⾦贷款的职⼯且与赣州市住房公积⾦管理中⼼(办事处)(以下简称公积⾦中⼼)签订了《赣州市住房公积⾦贷款偿还委托按⽉提取协议》(以下简称委托按⽉提取协议)的。

⼆、哪些⼈符合签订委托按⽉提取协议的条件?凡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且办理了住房公积⾦贷款的职⼯,能按⽉及时、⾜额偿还公积⾦贷款本息,且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借款⼈及配偶。

三、什么时候开始可以办理委托按⽉提取?从2015年7⽉1⽇起,对2015年7⽉1⽇以前办理住房公积⾦贷款的职⼯,在办理住房公积⾦按年提取时,申请委托按⽉提取业务。

对2015年7⽉1⽇以后办理住房公积⾦贷款的职⼯,在签订《住房公积⾦个⼈住房借款合同》时申请办理。

按⽉提取业务仅限于已签订《委托按⽉提取协议》的职⼯,没有签订《委托按⽉提取协议》的,继续实⾏按年提取,办理时请按要求带齐相关资料,所有委托⼈应同时到场签字。

四、职⼯签订了《委托按⽉提取协议》,第⼀次提取资⾦到账时间是什么时候?从协议签订之⽇的次⽉起,职⼯每正常还款⼀个⽉(⾃然⽉),公积⾦中⼼在下⼀个⽉26⽇前,依据协议确定的委托顺序依次为各委托⼈代办提取。

例:张三于10⽉份签订了《委托按⽉提取协议》,从协议签订次⽉(11⽉)起,职⼯每正常还款⼀个⽉,公积⾦中⼼将在下⼀个⽉(12⽉)26⽇前,以职⼯11⽉实际已⽀付的正常还款本息总额为限代办提取。

也就是说,10⽉份签订的协议,第⼀次提取资⾦的到帐时间是12⽉26⽇前。

五、2015年7⽉1⽇以前办理的住房公积⾦贷款,第⼀次委托按⽉提取前未提取的额度怎么办?职⼯在签订《委托按⽉提取协议》时,可以办理⼀次按年提取业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上⼀年度(12个⽉)实际已⽀付的正常还款本息总额。

六、委托按⽉提取每⽉提取额度如何确定?委托按⽉提取每⽉提取额度以上⽉实际已⽀付的正常还款本息总额为限,委托⽅某委托⼈住房公积⾦账户余额不⾜100元的,暂停代办该委托⼈当⽉提取,其他委托⼈的提取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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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府发…2011‟16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各部委及江西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低息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赣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公积金贷款由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授权各办事处办理。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是单位及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管理中心是公积金贷款的管理部门和债权主体,并承担公积金贷款的风险。

第六条公积金贷款业务由管理中心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委托银行)办理,办事处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金融业务委托合同,明确双方职责。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贷款对象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并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二)职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且能正常缴存的;(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四)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不得低于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建造住房的,工程进度须在二层以上;以期房作抵押的,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与办事处签订了住房公积金住房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五)有办事处认可的担保方式;(六)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七)夫妻双方无公积金贷款余额、没有未解除的公积金贷款担保,且个人信誉良好,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无不良还款记录;(八)夫妻双方在过去1年内均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九)符合管理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贷款申请时效第八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时效分别为:(一)购买商品房的,以购房合同登记备案时间为准,1年以内有效;(二)拆迁户购买拆迁安置房的,以补交差额款时间为准,2年以内有效;(三)购买二手房的,以交纳契税时间为准, 1年以内有效;(四)建造住房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签发时间为准, 2年以内有效;(五)翻建、大修住房的,以许可证签发时间为准, 1年以内有效;(六)偿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以结清时间为准, 3个月以内有效。

第四章贷款申请资料第九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须提交的资料:(一)基本资料:借款人和配偶的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簿、银行代发工资存折、个人信用报告(必要时提供住房情况证明);女方申请的,另需提供法定退休年龄证明;用房屋产权作抵押的,提供用于抵押的房屋产权证正本及房屋产权人(含共有人)的身份证和婚姻证明;用有价证券质押的,提供有价证券及担保人(出质人)夫妻双方(含共有人)的身份证和婚姻证明。

(二)专项资料:1.购买商品房的,提供开发商的银行存款账号及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首付款的税务票据和契税完税票证;2.拆迁户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借款人与合法的拆迁单位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合同)、补交款票据、开发商或拆迁单位的银行存款账号;3.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买卖双方同意贷款资金转入的银行存款账号,已办理过户手续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票证(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可提供房屋买卖协议、契税完税票证及办事处认可的所购房屋评估报告,先行报批贷款金额);4.建造住房的,提供借款人与承建方的建房协议(含建房造价预算)、承建方或借款人的银行存款账号。

其中在国有土地上建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在集体土地上建房的,提供当地建造住房全部合法报建批准文件和借款人夫妻一方的当地农村户口簿;5.翻建、大修住房的,提供翻建、大修的房屋产权证、建设规划部门的翻建批文或房地产管理部门签发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借款人与施工方的翻建、大修房协议(含翻建、大修房造价预算)、施工方或借款人的银行存款账号;6.偿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票证、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书、银行出具的同意提前还款的证明及贷款余额凭证(或提前还清贷款的银行凭证)、还贷扣款账号(在非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商业性贷款,须提供提前还清贷款的银行凭证)。

第十条同住一处的父母、未婚子女需分别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必须出具同住一处证明。

第十一条管理中心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五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十二条借款人的“可贷金额”,在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内,由办事处根据借款人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状况、购(建)房情况和国家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一)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二)借款人可贷金额的计算公式:每户可贷款金额=借款人及配偶的缴存基数之和×50%×12×贷款期限(年)+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个人月缴存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贷款比例;偿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的限额及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余额(已全部还清的,不得超过最后一次还款额)。

本条规定的贷款金额包括同住一处的父母、未婚子女分别申请的贷款总金额。

第十三条申请公积金期房抵押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应付款的(除首付款),可同时向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贷款(组合贷款),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办事处和委托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四条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

借款人贷款期限最长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止。

第十五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内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则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六章贷款担保第十六条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房产进行抵押担保,也可用国债、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进行质押担保。

第十七条砖木结构、土木结构房产不予设定抵押;以部分产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房产不予设定抵押;自建住房作抵押担保的,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设定抵押,当地没有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用房屋产权作抵押。

第十八条以期房作抵押担保的,该土地使用权没有设定抵押,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与办事处签订合作协议,在借款人所购房屋产权未办好抵押登记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保证,并存入不少于贷款金额10%的保证金到办事处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第十九条用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产作抵押的,其已使用年限加贷款年限最长不能超过40年,房产抵押价值必须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并经办事处审核认可,房产抵押率不得高于评估价的70%。

第二十条用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产作抵押的,在同一批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允许一房多抵。

贷款总金额不得超过办事处认可评估价的70%,《房屋他项权证》上须载明多抵情况。

第二十一条在本市范围内可以办理异地房产抵押贷款。

第二十二条贷款期间更换抵押物的,以变更时的贷款余额计算抵押金额,在抵押合同书上要注明原贷款金额。

第二十三条用有价证券质押的,券面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

担保人(出质人)夫妻双方(含共有人)须签订借款质押合同书,办理质押冻结手续,不得挂失。

有价证券由管理中心保管,在还贷期间,可以根据贷款本息的减少而解除减少的质押金额,可以按规定更换质押物。

第二十四条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须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条件,且须为同一担保方式,同一还款期限。

第二十五条担保的解除,借款人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办事处将抵押物权证或质押物返还借款人办理担保解除手续。

第七章贷款办理程序第二十六条贷款申请借款人到办事处领取并填写《借款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审核审批办事处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与借款人就贷款的有关事宜进行面谈,并形成面谈笔录,报市中心审批。

市中心城区在10个工作日内、县(市)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的审核审批工作并通知借款人。

借款申请人在贷款审批后超过3个月未办理贷款手续的,原批准资格作废。

第二十八条抵(质)押担保经审批后准予贷款的,须按规定办理抵(质)押担保手续。

第二十九条签订合同借款人持贷款审批通知书和借款申请表,与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贷合同及委托银行扣款还款协议。

第三十条贷款发放贷款资金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给借款人。

(一)购买商品房的,贷款资金转入开发商的银行存款账户内;(二)拆迁户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贷款资金转入开发商或拆迁单位的银行存款账户内;(三)购买二手房的,贷款资金转入买卖双方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内;(四)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贷款资金转入承建方或借款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内;(五)偿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在银行的还贷扣款账户内(在非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商业性贷款,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内)。

第八章贷款偿还第三十一条借款人还款可采取按月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即每月还款金额为:每月还款额=按等额本金还款法,即每月还款金额为: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第三十二条还款形式实行借款人办理还款存折,委托银行每月按期扣还贷款。

借款人应恪守信用,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每月按规定及时足额存入资金到委托代扣存折内,存款时间推迟或存入资金不足,造成逾期未还的,按人民银行规定的罚款利息计收滞纳金。

第三十三条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清全部贷款,也可提前偿还部分(每次不少于1万元)贷款。

提前还款的,受托银行按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和实际贷款的期限计算利息,借款人需到承办银行营业柜台办理现金还款手续。

第三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管理中心(办事处)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并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一)借款人向办事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而取得贷款的;(二)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三)借款人在借款期内连续6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的;(四)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合法继承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五)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有关规定,严重影响管理中心资金安全的;(六)夫妻双方在过去1年内提取过住房公积金又申请了公积金贷款的。

第三十五条办事处依法处分其抵(质)押物所获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一)支付抵押物拍卖费用和处分抵(质)押物的其他费用;(二)扣除与抵押物有关的税费;(三)补交土地出让金;(四)归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违约金和赔偿金等;(五)支付有关诉讼费用;(六)剩余金额退还抵押人或质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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