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护和报警运营服务的单位备案流
辽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各级公安机关职责,规范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监督程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公安机关依据《条例》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检验、验收、使用、维护、信息管理和报警运营服务等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技防办)是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开展安全技术防范联合执法,指导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监督、管理工作。
省公安厅治安、反恐、内保、保安、法制等警种是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联合执法成员单位,按照业务分工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治安、反恐、内保、保安负责本警种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实施,配合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和信息公开工作;法制负责行政案件的归口审核和指导工作。
各市、县(区)公安局要比照省厅模式建立相应工作机制,落实相关责任,明确具体人员开展好本地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四条省公安厅技防办主要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组织起草有关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开展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监督管理工作。
(二)指导各地对技防产品生产企业、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护和报警运营服务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开展技防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联合执法工作。
(三)组织开展公共安全防范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开展技防专业知识的普及和宣传。
(四)按照公安部要求核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开展技防系统标识制定,外省技防从业单位来辽备案及相关目录的发布,处理群众举报、投诉的案、事件。
(五) 指导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组织,依法开展行业自律、行业培训和服务诚信建设等活动。
第五条省辖市公安局技防办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开展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监督管理工作。
(二)指导本市各县区对技防产品生产、销售,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护和报警运营服务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各县区开展技防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上海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的管理,确保技防工程质量,保障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根据《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技防工程是指: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目的,综合运用技术防范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组成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技防工程包括报警、电视监控、通讯、出入口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等系统。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技防办)是本市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技防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参与制定技防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技防工程管理规范;2、颁发《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临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临时资格证书》);3、组织实施对本市一、二级技防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的论证和竣工验收工作;4、签发一、二级《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开工登记表)(以下简称《开工表》)、《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竣工登记表》(以下简称《竣工表》)、《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明函》(以下简称《证明函》);5、办理技防工程从业单位《资格证书》登记内容的变更手续;6、负责对取得《资格证书》的本市技防工程从业单位实行年度审验工作;7、组织技防工程从业单位的设计、施工、维修人员及技防工程使用单位的相关人员的技防业务安全培训、考核,颁发有关培训证书;8、对本市已建技防工程开展日常监督管理;g、对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技防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本市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以下简称分、县局技防办)负责本辖区内技防工程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协助市局技防办对辖区内一、二级技防工程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本辖区内三级技防工程的监督管理;2、签发本辖区内三级技防工程的《开工表》、《竣工表》,负责对申领《临时资格证书》的技防工程从业单位,以及对一、二级技防工程《开工表》、《竣工表》进行初审;3、办理技防工程从业单位新增或变更《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和维修内容的手续;4、对本辖区已建技防工程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5、依法对违反《办法》规定的技防工程从业、使用单位和个人予以行政处罚。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的操作细则
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的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单位;技防系统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单位;技防系统的检测机构;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技防工作的主管部门,日常工作由其负责技防管理工作的机构承担.广东省公安厅是全省技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广州铁路、民航、省森林等公安机关是本辖区、本部门技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本部门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二章资格证行政许可第一节申请第四条省公安厅和地级市公安机关审核发放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持一级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任何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业务,持二级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1000万元以下的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业务;持三级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500万元以下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业务;持四级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100万元以下及三级风险等级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业务.第五条资格证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一基本条件1.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 有固定的办公及营业地点;3. 有相应系统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4. 有设计、施工、调试及维修设备;5. 有完备的技防系统管理规章制度和系统维护服务措施;6. 有完备的培训资料及培训制度;7. 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8.有一定的技防系统独立承接业绩初次申请的除外.二等级条件1.一级资格条件1企业人数不少于30人.其中,具备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具备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参加从业人员技防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2办公及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3业绩条件是近两年内承接的技防系统施工、维修业务总额1200万元以上独立承担过单项工程合同额150万元以上的技防工程不少于4项,或者300万元以上的技防工程不少于2项,或者600万元以上的技防工程不少于1项,或承接技防系统设计业务合同总额1200万元以上.2.二级资格条件1企业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具备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具备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参加从业人员技防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2办公及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3业绩条件是近两年内承接的技防系统施工、维修业务总额600万元以上独立承担过单项工程合同额150万元以上的技防工程不少于2项,或者300万元以上的技防工程不少于1项,或承接技防系统设计业务合同总额600万元以上.3.三级资格条件1企业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具备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参加从业人员技防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2有固定的办公及营业场所.3业绩条件是近两年内承接的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业务合同总额300万元以上.4.四级资格条件1企业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具备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参加从业人员技防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2有固定的办公及营业场所.第六条申请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的省内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登记地址所在地地级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提供原件,验证后退回:一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申请表一式两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营业场所房产证明复印件,或者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房产证明复印件.四企业人员数量和缴纳近三个月社保的证明复印件.五企业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从业人员技防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其中,高、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还需要提供职称证书,高、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类别仅限于与技防技术相关的专业类别.六包含合同、决算清单、检测报告、验收报告、发票复印件的技防系统业绩报告其中,省内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竣工验收的项目仅需提供合同、检测报告和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表复印件;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项目需提供合同、设备清单、决算清单、检测报告和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复印件;设计项目应包含合同、发票复印件;维护项目应包含合同、维护清单、发票复印件.第七条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备案证以下简称资格备案证申请单位的等级资格办理条件、承接范围与省内企业申请资格证的等级资格办理条件、承接范围一致,但不受逐级申请的约束.第八条省外技防从业单位向省公安厅申请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提供原件,验证后退回:一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备案证申请表一式两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驻广东省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发放的有效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书,或者是省级以上安防行业协会颁发的有效的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证书复印件,以及发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四驻广东省分支机构的房产证明复印件,如果租赁则提供租赁合同及所在地出租方的房产证明复印件.五企业人员数量和缴纳近三个月社保证明复印件.六企业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从业人员技防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其中,高、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还需要提供职称证书,高、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类别仅限于与技防技术相关的专业类别.七技防系统业绩报告施工业绩应包含合同、决算清单、检测报告、验收报告、发票复印件.其中,按照本细则规定省内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竣工验收的项目仅需提供合同、检测报告和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表复印件;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项目需提供合同、设备清单、决算清单、检测报告和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复印件;设计业绩应包含合同、发票复印件;维护业绩应包含合同、维护清单、发票复印件.第二节审查、审批第九条申请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不完整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地级市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完整的资格证申请材料后,向企业出具受理凭证,15日内完成审核.申请材料审核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审核合格的,对三、四级资格证的申请单位,发放三、四级资格证书,对一、二级资格证的申请材料,及时报送省公安厅审核.第十条省公安厅应当自接到地级市公安机关报送的资格证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相应等级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发放资格证书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省公安厅应当自接到完整的资格备案证申请材料后,向企业出具受理凭证,15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相应等级的资格备案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发放资格备案证书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省内企业去外省投标、承接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的,如有需要,可以持有效的资格证和加盖企业公章的申请书向省公安厅申请办理出省推荐函.省公安厅自接到完整的出省推荐申请材料后5日内完成审核,向企业开具出省推荐函.第三节资格证的换证、变更、降级第十二条资格证持有单位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一、二、三级资质达不到换证条件的,资格等级降一级,四级资质达不到换证条件的,资格证作废.逾期提交换证申请或者所提交的延期申请未获得批准的,其资格证到期自行作废,三级以上资格等级再次申请只能申请四级.第十三条资格证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持证单位可以持工商营业执照和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证明文件向资格证发放部门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第十四条领取换发的证书时须将原证书上交证书发放部门销毁.第三章技防系统管理第十五条技防系统应当根据被防护对象的使用功能、建设投资及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要求进行设计,防护级别应当与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相适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高风险等级单位或场所,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技防系统的设计应当满足相应的防范要求.第十六条重点公共区域的技防系统,一、二级风险等级或者投资额30万元以上技防重点单位的技防系统,应当按照相关标准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初步设计进行可行性论证.严格对技防系统的技术、质量、费用、工期、服务和预期效果等进行评价,技防系统通过论证并根据论证意见整改完善后方可进行正式设计,论证专家宜有50%以上从广东省安防专家库中抽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指导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开展技防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论证工作.第十七条重点公共区域和技防重点单位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主要设备和产品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必须具有有效的生产许可证证书;实行国家强制性认证的,必须具有有效的CCC认证证书和标志;进口产品应当出具海关、商检部门或者国家法定机构的合法证明.其他主要设备和产品需提供GA认证证书或者具有省级以上含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CMA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公安机关因联网共享对技防产品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第十八条重点公共区域的技防系统,一、二级风险等级或者投资额30万元以上技防重点单位的技防系统应当根据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设计方案审核和组织竣工验收的权限划分,由技防系统的建设单位向公安机关提出设计方案审核申请本级公安机关暂无审核能力的,向其上级公安机关提出审核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申报表一式三份.二合同书或协议书复印件.三选用器材设备的种类、型号、数量.四主要设备、管线器材的质量证明文件复印件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需提供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实行国家强制性认证的产品,需提供CCC认证证书复印件;进口产品需提供海关、商检部门或者国家法定机构的合法证明复印件;其他主要设备和产品需提供GA认证证书或者具有省级以上含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CMA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五初步设计方案的论证材料和根据论证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材料复印件.六正式设计方案包含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操作维修说明、工程费用预算.七器材设备布置平面图、器材设备管线敷设图、器材设备监控中心布置图、系统各部分联线图等施工图纸复印件.公安机关接到设计方案审核申请材料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并在15日内完成审核.方案审核符合条件的,批准施工;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批准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九条重点公共区域的技防系统,一、二级风险等级或者投资额30万元以上技防重点单位的技防系统在正式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持公安机关出具的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申报表,委托符合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开展检验工作,检验合格后出具检测报告.第二十条技防系统调试开通后,应至少试运行1个月,经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视为竣工.建设或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系统试运行记录,并对系统进行初验,同时建立系统运行维护相关管理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或使用单位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第二十一条重点公共区域的技防系统,一、二级风险等级或者投资额30万元以上技防重点单位的技防系统,应当由建设单位向原批准技防系统设计方案的公安机关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验收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已核准的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申报表复印件;三系统试运行报告;四系统竣工报告;五竣工图纸;六系统初验报告含隐蔽系统随工验收单;七系统决算报告;八系统检测报告.公安机关接到完整的验收申请材料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并在20日内组织完成验收工作.验收程序应当按照相关标准,验收专家应当有50%以上从广东省安防专家库抽选.技防系统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不合格的,根据整改意见改正,复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二条技防系统建设所在地跨同一地级市不同行政区域的,由系统所在地级市公安机关负责其设计方案审核及竣工验收;技防系统建设所在地跨不同地级市的,由省公安厅负责其设计方案审核及竣工验收.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规定的审批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广东省公安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废止.。
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
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11.27【实施日期】2015.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11月27日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2014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预防、制止违法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防入侵、防破坏等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并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组合形成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和音频监控系统、出入口识别控制系统、防盗抢防护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等,或者以这些系统为子系统组合、集成的电子系统或者网络。
第四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有序、适当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技防系统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工作机制,统筹社会公共区域技防系统的规划建设、资金保障、资源整合与综合利用,并将其纳入城乡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社会综合治理体系。
《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护、运营资质证》办理指南
《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护、运营资质证》办理指南一、《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护、运营资质证》(以下简称“《资质证》”)申办所需的材料(材料一式三份,原件验证后退回):1、《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2、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单位简介;4、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5、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专业培训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6、主要系统设备、检验仪器明细表;7、系统质量管理制度(原件及复印件);8、系统维护与维修保养服务措施;9、技防系统业绩证明(含合同、系统决算清单、验收合格证或者验收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二、《资质证》的申办:1、各级公安机关技防办从2010年5月1日后开始受理《资质证》办理申请。
2、在省工商局注册的单位直接向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技防办”)申请办理。
3、其他从业单位向所在市(州)公安机关技防办提交申请,由所在市(州)公安机关技防办初审,省公安厅技术办批准并颁发《资质证》。
4、四川省社会公共安全行业协会于2010年4月1日后不再办理《四川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安装、维修资质证》。
持《四川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安装、维修资质证》的从业单位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到各地公安机关或者省公安厅技防办换发《资质证》。
5、省外单位在我省承接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护、运营等相关业务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原件验证后退回)到省公安厅技防办登记备案:①《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②企业概况;③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④申请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技防管理部门证明公函(原件及复印件);⑤申请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技防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⑥驻川办事机构办公地点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⑦技防工程管理、维护保障措施和制度(原件及复印件)。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护、使用、验收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自治区公安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部门是全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管理机构;盟、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呼铁、大林)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旗、县(市区)公安机关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
第二章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的安装第四条盟、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部门依据《条例》每年应当确定需要安装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的重点单位或者部位,并将名单报送公安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规划、指导本辖区视频监控与报警网络系统的建设。
制定的视频监控与报警系统网络建设规划和方案, 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规范和上级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保证联网和资源整合。
社会单位使用、安装的技防产品和技防系统应当符合国家以及同公安机关视频监控与报警系统网络联接的标准。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部门应当开展对本行政区技防产品销售网点和技防系统使用单位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同时监督使用单位落实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使用、维护制度,保障技防产品、技防系统的正常运行。
公安机关派出所应建立辖区日常检查工作台帐。
第三章技防产品监督管理第七条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的企业,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盟、市级公安机关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部门批准:(一)生产登记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三)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
(完整版)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实施细则
(完整版)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实施细则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监理、运营和信息使用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中介服务和行政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山西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省厅技防办)负责全省安全技术防范(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技防办)、铁路、交通、民航、森林、海关等行业公安局、处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行业公安局、处技防办)在省厅技防办的具体指导下,负责本辖区、本部门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能,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引导其通过开展技术交流、提供技术支持、推广高新技术、开展专业培训和加强行业自律等方式推动省内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发展。
在本省内举办的专业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展览会、博览会,主办单位应向公安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章技防产品管理第六条技防产品的生产管理,分别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生产登记批准制度,对同一类技防产品的管理,只适用上述制度的一种。
第七条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的技防产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的规定执行;未取得生产许可、安全认证的技防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八条实行生产登记批准制度的技防产品,应当经省厅技防办批准生产登记,并颁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
未经批准的,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九条申请《批准书》的生产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及生产场所;(二)有工商营业执照;(三)有相应产品生产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四)有设计、生产、测试及维修设备;(五)有完整的产品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或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六)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措施;(七)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八)产品经法定检验机构型式检验合格。
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发文字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8届〕第37号【发布部门】珠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9.28【实施日期】201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八届]第37号)《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经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9月28日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2016年9月27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应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是指具有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防入侵、防破坏等功能,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并列入国家技防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
本条例所称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和使用视音频监控、防盗报警、出入口目标识别控制、防爆安检、入侵检测、生物特征识别、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集成的系统。
第四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坚持统筹规划、按需建设、安全共享和规范使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重点公共区域技防系统的规划建设、资金保障、资源整合与综合利用,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社会综合治理体系。
湖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
湖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湖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9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1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云川2002年10月31日湖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管理,充分运用技术手段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施和系统等科学技术手段,防范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等防止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且列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公安部颁布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
本规定所称技防设施,是指单独或者综合运用技防产品进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活动的设施。
本规定所称技防系统,是指综合运用多种技防产品组成的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体系,包括报警系统、电视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安全检查系统等。
第三条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技防产品只能用于维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
技防设施和技防系统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公安机关的规划,并确定专人负责管理。
禁止滥设技防设施和技防系统,禁止擅自改变技防设施和技防系统的用途和范围,禁止滥用技防设施和技防系统的记录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技防产品、技防设施或者技防系统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粤府令第238号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正文:----------------------------------------------------------------------------------------------------------------------------------------------------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第238号《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7年4月1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马兴瑞2017年5月27日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范第三章应用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的规划、建设、维护、应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技防,是指运用技防产品和技防系统等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活动。
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的技防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点公共区域和技防重点单位应当安装技防系统,并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技防系统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技防工作。
技防系统基础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公安机关是技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技防工作。
具有公共服务管理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下,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技防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07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监理、维护、使用、验收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以运用技防产品、构建技防系统为手段,结合运用相关科技手段,发现、预防、制止违法犯罪和治安事故,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安全检查等列入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
本条例所称技防系统,是指运用技防产品以及其他相关产品所构成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等;或者由这些系统为子系统组合或者集成的电子系统或者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范围,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建设、规划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监督下,做好本单位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备案等级条件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备案等级条件1、注册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含)以上2、高工3 人,工程师6人3、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必要仪器设备4、近三年完成500万元(含)以上系统一个,且上年度完成系统不少于3例,总额度1000万元(含)以上5、从业人员没有刑事犯罪前科6、企业经理有4年以上技防系统管理经验7、持技防从业培训证人员10人以上1、注册资金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2、高工2 人,工程师4人3、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必要仪器设备4、近三年完成200万元(含)以上系统一个,且上年度完成系统不少于3例,总额度500万元(含)以上5、从业人员没有刑事犯罪前科6、企业经理有2年以上技防系统管理经验7、持技防从业培训证人员7人以上1、注册资金人民币30万元(含)以上2、高工1 人,工程师2人3、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必要仪器设备。
4、近三年完成25万元(含)以上工程1个,上年度完成系统不少于3例,总额度50万元(含)以上5、从业人员没有刑事犯罪前科6、企业经理有1年以上技防系统管理经验7、持技防从业培训证人员4人以上设计能力要求1、防盗报警系统2、电视监控系统3、周界报警系统4、出入口控制系统5、实体防护系统6、报警信号有线、无线传输系统7、中心控制系统8、系统接口设计9、软件应用开发10、系统抗干扰、可靠性设计1、防盗报警系统2、电视监控系统3、周界报警系统4、出入口控制系统5、实体防护系统6、中心控制系统7、系统抗干扰、可靠性设计1、防盗报警系统2、电视监控系统3、周界报警系统4、出入口控制系统5、实体防护系统6、中心控制系统施工能力要求1、各种入侵探测器、摄像机、发射、接收装置、显示装置的调试2、无线通讯天线、电视共用天线、卫星电视天线的安装调试3、周界报警系统的安装调试4、出入口控制系统、自动门联动、对讲系统的安装调试5、供电系统的安装调试6、管线施工、布线、系统连线7、中心控制室设备、附属设施的安装调试8、系统综合调试能力1、各种入侵探测器、摄像机、发射、接收装置、显示装置的调试2、无线通讯天线、电视共用天线、卫星电视天线的安装调试3、周界报警系统的安装调试4、出入口控制系统、自动门联动、对讲系统的安装调试5、管线施工、布线、系统连线6、中心控制室设备、附属设施的安装调试7、系统综合调试能力1、各种入侵探测器、摄像机、发射、接收装置、显示装置的调试2、周界报警系统的安装调试3、出入口控制系统、自动门联动、对讲系统的安装调试4、管线施工、布线、系统连线5、中心控制室设备、附属设施的安装调试质量管理体系1、有专职质量监督部门2、有完整的系统质量管理制度3、有完善的系统维护、维修管理制度4、有完备的培训资料及培训制度1、有专职质量监督部门2、有完整的系统质量管理制度3、有完善的系统维护、维修管理制度1、有专职质量监督部门2、有完整的系统质量管理制度3、有完善的系统维护、维修管理制度注:达不到三级备案等级基本条件的,等级为无等级;报警联网服务资质条件另行规定。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公司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公司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8.01.31•【字号】渝公规〔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公司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法制总队: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保安服务行业管理,市局制定了《重庆市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公司许可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宣传、培训等相关工作。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联系。
重庆市公安局2018年1月31日重庆市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公司许可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保安服务公司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及《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依照本规范向公安机关申请许可。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保安服务公司许可工作:(一)市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保安服务公司设立的许可,直接受理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和外资保安服务公司(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设立申请;(二)区县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本行政区域内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
第四条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二)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三)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