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 13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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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用地分类、用地性质朗读本贴2.0.5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0.5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R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R1R11R12R13R14一类居住用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绿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2R21R22R23二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2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3R31R32 三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公共服务用地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RR33R34道路用地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4R41R42R43R44四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绿地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1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C12市属办公用地非市属办公用地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C2 C21C22C23C24C25C26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用地金融保险业用地贸易咨询用地服务业用地旅馆业用地市场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C3 C31C32C33C34C35文化娱乐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广播电视用地图书展览用地影剧院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CC36 游乐用地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C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C41C42体育场馆用地体育训练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C5 C51C52C53医疗卫生用地医院用地卫生防疫用地休疗养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 C61C62C63C64C65教育科研设计用地高等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用地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特殊学校用地科研设计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C7 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C8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M 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T22T23长途客运站用地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长途客运站用地T3 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T4 T41T42 港口用地海港用地河港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海港港口用地河港港口用地T5 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S道路广场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S1S11S12S13S19道路用地主干路用地次干路用地支路用地其他道路用地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次干路用地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S2 S1S2广场用地交通广场用地游憩集会广场用地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S3社会停车场库用地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S S31S32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U1U11U12U13U14供应设施用地供水用地供电用地供燃气用地供热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U2U21U22U29交通设施用地公共交通用地货运交通用地其他交通设施用地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U3邮电设施用地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U4U41环境卫生设施用地雨水污水处理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D3 保安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E水域和其他用地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E1 水域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E2E21E22E29耕地菜地灌溉水田其他耕地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除以上之外的耕地E3 园地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E4 林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E5 牧草地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E6E61E62E63E69村镇建设用地村镇居住用地村镇企业用地村镇公路用地村镇其他用地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村镇其他用地E7 弃置地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R8 露天矿用地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3.0.1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

(整理)城市用地标准BGJ13790用地分类及颜色

(整理)城市用地标准BGJ13790用地分类及颜色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R21
R22
R23
R24
二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3
R31
R32
R33
R34
三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二)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最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最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1年3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2.0.1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0.5第三章城市用地计算原则第3.0.1条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

第3.0.2条分片布局的城市应先按本标准第3.0.1条的规定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第3.0.3条城市用地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

每块用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第3.0.4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一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分区规划用地应采用五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

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第3.0.5条城市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

数字统计精确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一万分之一图纸应取正整数,五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一位数,二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两位数。

(整理)城市用地标准BGJ13790用地分类及颜色

(整理)城市用地标准BGJ13790用地分类及颜色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
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
R2
R21
R22
R23
R24
二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
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 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 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属设施等用地
MTO0 C8C
W
W1
普通仓库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 用地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 地
W3
堆场用地
露天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 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一)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
居住用地
¥100
或零星的用地。
M10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
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
R1
R11
R12
R13
R14
一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 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 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加《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对外交通用地;六、道路广场用地;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八、绿地;九、特殊用地;十、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六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混合交叉的用地。

第七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包括市属办公用地(C11),非市属办公用地(C12);(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C21)、金融业(C22)、保险业(C23)、服务业(C24)、旅馆业用地(C25)和市场用地(C26);(三)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用地(C31)、文化艺术团体用地(C32)、广播电视用地(C33)、图书展览用地(C34)、影剧院用地(C35)、游乐用地(C36);(四)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用地(C41)和体育训练基地用地(C42),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院用地(C51)、卫生防疫用地(C52)、休疗养用地(C53),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归入居住用地(R);(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用地(C61)、中等专业学校用地(C62)、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C63)、特殊学校用地(C64)、科研设计用地(C65),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归入居住用地(R);(七)文物古迹用地(C7),指经批准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八)其它公共设施用地(C9),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整理)城市用地标准BGJ13790用地分类及颜色

(整理)城市用地标准BGJ13790用地分类及颜色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4
R41
R42
R43
R44
四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C34
C35
C36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用地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广播电视用地
图书展览用地
影剧院用地
游乐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一)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R11
R12
R13
R14

0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990

0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9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1年3月1日关于发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通知(90)建标字第32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市规划司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年7月2日编制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第25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城市规划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外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规划工作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百万庄,邮政编码10003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年3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2.0.1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城乡用地: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市建设用地: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H建设用地E非建设用地R 居住用地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M 工业用地W 物流仓储用地S 交通设施用地U 公用设施用地G 绿地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85.1 ~ 105.0 m2/人内确定。

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105.1 ~ 115.0 m2 /人内确定。

建筑气候区划I、II、VI、VII 气候区III、IV 、V气候区人均居住用地面积 28.0 ~ 38.0 23.0 ~ 36.0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m2/人。

规划人均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m2/人。

规划人均绿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2/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m2/人。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关于发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通知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_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规划司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年7月2日编制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第25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城市规划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外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规划工作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交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百万庄,邮政编码10003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年3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2.0.1 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版(报批稿)与GBJ137-90版的对比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版(报批稿)与GBJ137-90版的对比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版(报批稿)与GBJ137-90版的对比为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针对现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与实际发展的不适应的问题,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对原《标准》进行修订,现已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

《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又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一、《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调整规划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以及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对相关条文进行补充修改。

二、《标准》适用范围GBJ137-90版: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GB50137-2011版: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新版增加了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并且对工作性质进行扩展界定,包括规划编制、用地统计、用地管理,统一用地分类与计算口径。

三、《标准》修订意义(1)加强与相关国家标准的衔接;加强与《城乡规划法》的衔接;加强与土地利用规划及管理制度的衔接;加强与居住、绿地、绿地、市政等规划设计标准的衔接。

(2)适应城乡统筹发展要求;应对快速城市化带来的城乡新问题;对原有规划体系难以满足城市发展的问题提出对策。

(3)适应政府职能转型要求;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改善投资环境,以往统管的公共设施项目逐步移交给市场运作,投资主体多元化。

(4)突出土地利用的集约节约原则,土地从严管理原则。

(5)体现城乡规划公共政策属性;对公益性用地与营利性用地的甄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四、新旧版《标准》建设用地分类对比(1)居住用地调整原有的四级中类标准调整为三级标准“一类居住用地”(R1):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别墅区、独立式花园住宅、四合院等。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建设部[ 1990-7-2]关于发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通知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_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规划司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年7月2日编制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第25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城市规划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外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规划工作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交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百万庄,邮政编码10003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年3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2.0.1 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实用标准GBJ137-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实用标准GBJ137-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 137-90建设部[ 1990-7-2]关于发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通知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_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规划司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1990年7月2日编制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第25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城市规划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外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规划工作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交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百万庄,邮政编码10003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1990年3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2.0.1 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关于发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通知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_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规划司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年7月2日编制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第25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城市规划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外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规划工作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交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百万庄,邮政编码10003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年3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2.0.1 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城乡规划技术规范

城乡规划技术规范

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第一节技术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1、城市用地分类:按照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

大类分为: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以及水域和其他用地(E)等10大类。

2、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关于居住,工业,道路广场,绿地四类主要用地,本标准还规定了其他单项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分别为:居住用地18.0-28.0m2/人(其中采用I级用地标准的城市不得小于16.0 m2/人),工业用地10.0-25.0 m2/人(其中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不宜大于3.0 m2/人),道路广场用地7.0-15.0 m2/人,绿地大于等于9.0 m2/人(其中公共绿地大于等于7.0 m2/人,对于采用I级用地标准的城市不得小于5.0 m2/人)。

上述四大类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一下规定控制:居住用地20-32%、工业用地15-25%(对于没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比例不宜超过30%)、道路广场用地8-15%、绿地8-15%。

《防洪标准》GB50201-941、城市防洪标准:城市根据其社会经济地位的重要性或非农业人口的数量分为四个等级:大于等于150万人的特别重要的城市,防洪标准为大于等于200年大于50万人小于150万人的重要城市,防洪标准为100-200年大于20万人小于50万人的中等城市,防洪标准为50-100年小于等于20万人的一般镇,防洪标准为20-50年第二节技术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1、规划设计基本要求: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控制规模为居住区(10000-16000户,30000-50000人)、小区(3000-5000户、10000-15000人)、组团(300-1000户、1000-3000人)。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实施时间:1991年3月1日(GBJ137-90)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2.0.1 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一)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R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R11R12R13R14一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绿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2R21R22R23R24二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绿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3R31R32R33R34三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绿地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4R41R42R43R44四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绿地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二)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C公共设施用地C11C12行政办公用地市属办公用地非市属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C2C21C22C23C24C25C26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用地金融保险业用地贸易咨询用地服务业用地旅馆业用地市场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C3C31C32C33C34C35C36文化娱乐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广播电视用地图书展览用地影剧院用地游乐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C4C41C42体育用地体育场馆用地体育训练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C5C51C52C53医疗卫生用地医院用地卫生防疫用地休疗养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商业办公混合用地
20
Cr
商住混合用地
商业居住混合用地
位于居住小区用地以外的商业居住混合用地
21
C9
C9s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包括社会福利中心、养(敬)所用地
23
W
Ww
物流设施用地
24
U
U2
U21
U21g
轨道交通用地
轻轨、地铁交通在地面以上独立的站场、线路及附属设施用地
序号
在用地分类国标代号中位置
新增城市用地类别代号
新增城市用地
新增城市用地类别表述
备注
大类
中类
小类
中类
小类
小小类
类别名称
1
R
R1、R2、R3、R4
R11、R21、R31、R41
Ra
宿舍、公寓用地
单独占地的宿舍、公寓用地
2
Rad
单身宿舍用地
单身职工、学生集体居住且能够单独划出的用地,包含小型配套设施用地
7
Rcj
小区教育设施用地
小区级教育设施用地
8
Rcj0
幼托用地
单独占地的幼儿园、托儿所用地
9
Rcj1
小学用地
10
Rcj2
初级中学用地
11
Rcj3
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
12
Rcj4
高级中学用地
职业高中、完中归入此类
13
Rcy
小区医疗卫生用地
单独占地的居住小区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14
Rct
小区文化体育设施用地
单独占地的小区文化体育设施用地
3
Ral
老年公寓用地
老年人集体居住的宿舍区,包含小型配套设施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J 137—9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1年3月1日关于发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通知(90)建标字第32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市规划司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年7月2日编制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第25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编制而成的。

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城市规划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外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规划工作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百万庄,邮政编码10003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年3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2.0.1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类,73小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关于发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通知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_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规划司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年7月2日编制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第25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城市规划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外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规划工作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交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百万庄,邮政编码10003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年3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2.0.1 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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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
建设部[ 1990-7-2]
关于发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_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规划司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7月2日
编制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第25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城市规划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外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规划工作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交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百万庄,邮政编码10003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3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2.0.1 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一)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二)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三)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四)
第三章城市用地计算原则
第4.1.2条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Ⅲ级内确定;当城市的发展用地偏紧时,可在第Ⅱ级内确定。

第4.1.3条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4.1.3的规定确定。

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

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数
第4.1.4条首都和经济特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Ⅳ级内确定;当经济特区城市的发展用地偏紧时,可在第Ⅲ级内确定。

第4.1.5条 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划人
第4.2.2条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Ⅰ级,有条件建造部分中高层住宅的大中城市,其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少于16.0m2/人。

第4.2.3条 大城市的规划人均工业用地指标宜采用下限;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其规划人均工业用地指标可适当提高,但不宜大于30.0m2/人。

第4.2.4条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Ⅰ级的城市,其规划人均绿地指标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5.0m2/人。

绿地8~15
第4.3.2条大城市工业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取规定的下限;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其工业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大于25%,但不宜超过30%。

第4.3.3条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Ⅳ级的小城市,其道路广场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取下限。

第4.3.4条风景旅游城市及绿化条件较好的城市,其绿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大于15%。

第4.3.5条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用地总和占建设用地比例宜为60~75%。

第4.3.6条其它各大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根据城市具体情况确定。

附录一本标准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用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要求或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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