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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本公约各缔约国,铭记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各项决议的广泛目标,考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认为采用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将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兹协议如下: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第三部分货物销售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卖方的义务第一节交付货物和移交单据第二节货物相符与第三方要求第三章买方的义务第一节支付价款第二节收取货物第四章风险移转第五章卖方和买方义务的一般规定第一节预期违反合同和分批交货合第二节损害赔偿同第三节利息第四节免责第五节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第六节保全货物第四部分最后条款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正本1份,其阿拉伯文本、中文本、英文本、法文本、俄文本和西班牙文本都具有同等效力。

下列全权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本公约于1988年1月1日生效。

1981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签署本公约,1986年12月11日交存核准书。

核准书中载明,中国不受公约第一条第(1)款(D)、第十一条及与第十一条内容有关的规定的约束。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于1980年4月11日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的。

该公约于1988年1月1日生效。

目前批准加入和认可该公约的国家有32个国家,它们是:阿根廷①、澳大利亚、奥地利、保加利亚、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加拿大⑧⑨、智利①、中国②*、捷克斯洛伐克③、丹麦④、⑤、埃及、芬兰④⑤、法国、法国⑦、加纳、几内亚、匈牙利①、伊拉克、意大利、莱索托、墨西哥、荷兰、挪威④⑤、波兰、罗马尼亚、新加坡、瑞典④、⑤、瑞士、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③、委瑞内拉、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①、苏联①、南斯拉夫、赞比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文)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文)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文)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但须这些国家均为本公约缔约国。

第二条排除适用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情况:1. 销售合同的标的物是供私人、家庭或家庭消费使用的货物;2. 销售合同的标的物是供个人使用或消费的货物;3. 销售合同的标的物是供个人使用或消费的货物;4. 销售合同的标的物是供个人使用或消费的货物。

第三条合同形式合同无需以书面形式,也无需签字,即可成立。

第四条货物交付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付货物。

第五条货物质量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

第六条货物价格买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支付货物。

第七条货物所有权货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方。

第八条风险转移货物的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方。

第九条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条合同解除在特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法律适用合同的解释、效力和履行,适用合同双方选择的法律。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合同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仲裁或诉讼。

第十三条公约的解释和修订本公约的解释和修订应通过缔约国之间的协商进行。

第十四条公约的签署、批准和加入本公约开放供各国签署、批准和加入。

第十五条公约的生效本公约自一定数量的缔约国批准或加入后生效。

第十六条公约的退出缔约国可以声明退出本公约。

第十七条公约的保存和通知本公约由联合国秘书长保存,并负责通知缔约国。

第十八条公约的修订和修正本公约可以由缔约国通过协商进行修订或修正。

第十九条公约的解释本公约的解释应以促进其目的和宗旨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公约的最终条款本公约的最终条款包括其生效、退出、修订和解释等相关规定。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并非真实法律文本。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是一个实际存在的国际公约,旨在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规则。

如果您需要了解真实的公约内容,建议查阅官方文件或咨询法律专家。

2024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024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合同的订立与效力1.2合同的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合同的标的与数量2.1标的物:本合同的标的物为______(详细描述货物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

2.2数量:本合同标的物的数量为______(单位)。

第三章交货与运输3.1交货地点:卖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

3.2交货时间:卖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内将货物交付给买方。

3.3运输方式:本合同的货物运输方式为______(如陆运、海运、空运等)。

3.4运输费用:运输费用由______承担。

第四章价格与支付4.1价格:本合同货物的价格为______(货币种类及金额)。

4.2支付方式:买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向卖方支付货款。

4.3支付时间:买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内向卖方支付货款。

第五章履行与验收5.1履行:卖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交货义务,买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付款义务。

5.2验收:买方应在收到货物后及时对货物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通知卖方。

5.3质量保证:卖方保证本合同标的物符合______(质量标准或要求)。

5.4损坏与短缺:如买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货物存在损坏或短缺,买方应在验收后______日内通知卖方,并提供相关证据。

卖方应在收到通知后______日内对货物进行维修、更换或补发。

5.5退货与退款:如买方在验收后发现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要求退货。

卖方应在收到退货通知后______日内退还买方已支付的货款。

第六章争议解决6.1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______(指定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6.2仲裁费用: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6.3诉讼管辖:如双方未选择仲裁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______(指定法院)诉讼解决。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全文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全文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全文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全文为了推动和规范国际货物贸易,维护交易各方的利益,联合国于1980年4月11日通过《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该公约被普遍认可为国际货物贸易法律领域的重要里程碑,为国际贸易提供了广泛应用的可行规则。

一、引言与目的《公约》的引言部分指出,通过就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提供明确的规定,旨在增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和相互合作。

公约的目的是促进合同订立的公平、诚实和诚信原则的遵守,并构建一个准确和可靠的国际货物贸易制度。

二、适用范围与排除根据《公约》的规定,该公约适用于合同双方居住在不同国家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但是,该公约排除了某些特定贸易,例如拍卖、担保合同、造船合同等。

三、合同的订立《公约》规定了合同订立的主要要素。

其中包括书面形式、要约和接受方式、价款支付方式、合同条款、不可抗力等。

这些规定赋予了合同各方明确的权利和义务,从而确保交易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四、合同履行与违约《公约》详细规定了合同履行和违约的相关规则。

合同履行的义务包括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交付货物、提供必要的文件和信息等。

而当一方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将构成违约。

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支付赔偿金。

五、买方与卖方的权利与义务《公约》明确了买方和卖方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的权利和义务。

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履行合同,包括按时交货、提供合格的货物等。

卖方则有义务提供合乎合同要求的货物,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六、注意事项与附则《公约》还包括一些注意事项和附则,以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国际货物贸易。

在通知发出方式、邮件传输的有效性等方面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个人观点:作为一项重要的国际贸易法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全球贸易提供了法律基础与指导,减少了交易各方之间的不确定性和争议。

它的实施促进了贸易自由化和全球化,为企业和消费者创造了更多的商机。

然而,尽管《公约》的确可以为国际贸易提供一致的规则,但在具体实施中仍然可能出现一些挑战。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是由联合国于1980年4月11日制定的规范国际货物买卖行为的国际合同。

它由80多个国家签署,均承认其约束力,可以被视为国际或地区贸易实践的标准。

CISG主要改革国际货物买卖行为,促进贸易流程的有序化,使合同双方的权益得以充分的保护。

它倡导与国内商事法律的一致性,以及突破传统的国界,解决因国家单一法律影响破坏商定权利的问题。

CISG以买卖双方构成、买卖双方当事人身份认定、支付货款、履行义务、消灭义务、买卖后果、瑕疵适用当事人实际履行义务和权利等七大块内容对国际货物买卖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在CISG认可权益得到保障的同时,也为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规范了细节,有助于提高贸易安全性。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具体应用落实细节,均列在CISG的申批条例中。

如果某一合同条款与CISG不一致,则应以CISG的规定为准。

CISG的制定,对国际货物买卖行为提供了明确、完善的规定,以满足国际贸易实践中实体经济主体参与和法律关系的可预测性需求。

CISG将根据未来发展趋势和国际贸易实践的不断改进,在国际货物买卖行为完善中发挥重要作用,并将持续发挥重要作用。

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全文

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全文

(以下简称“公约”)第一条定义和范围1. 本公约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2.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指卖方和买方之间订立的合同,卖方有权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买方有权取得货物的所有权。

3. 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合同:(1)根据国内法应适用的合同;(2)供应货物属于卖方的主要活动,而买方的主要活动不是商业、工业或手工业的合同;(3)根据合同性质,其标的不是货物的合同;(4)根据合同性质,其标的为供个人、家庭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的合同。

第二条合同的成立1. 合同的成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内容合法。

2.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

第三条合同的履行1. 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照买方的要求,将货物交付给买方。

2. 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保证货物的质量。

3. 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4. 买方应当接受卖方交付的货物。

第四条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 卖方权利和义务:(1)交付货物;(2)保证货物质量;(3)提供必要的单证;(4)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风险。

2. 买方权利和义务:(1)支付货款;(2)接受货物;(3)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风险。

第五条买卖双方的责任1.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措施:(1)要求履行;(2)解除合同;(3)赔偿损失。

第六条不可抗力1.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2.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3.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取得有关证明。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1. 当事人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全文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全文

第一部分:介绍1.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全文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CISG)是联合国为促进国际贸易所制定的重要法律文书。

该公约于1980年4月11日在奥地利维也纳通过并生效,被认为是国际商法领域最具权威和最有影响力的国际公约之一。

2. 深度和广度的评估在对CISG进行深度和广度的评估时,我们首先要了解该公约的具体内容和条款,理解其适用的范围和影响,还要探讨其在国际贸易中的实际应用和意义。

第二部分:CISG的主要内容3. 定义在CISG的第一部分,我们首先要了解其涵盖的范围和适用的对象,比如“合同”,“国际性”等关键词。

这有利于我们对CISG的整体认识和理解。

4. 签约国家CISG目前已经有数十个签约国家,这意味着该公约在这些国家的贸易活动中具有法律效力。

了解签约国家的范围是十分重要的。

5. 货物销售合同内容CISG对于商品的销售合同内容做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违约等方面的规定,这能帮助我们对CISG的实质内容有更全面的了解。

第三部分:CISG的实际应用和意义6. 重要性CISG的重要性体现在于它在国际贸易中的普遍适用性,能够为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贸易活动提供一个统一的法律框架,减少了跨国贸易中的法律冲突和不确定性。

7. 实际案例分析在现实的国际贸易中,许多案例都涉及了CISG的适用和解释,我们可以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深入了解CISG在实际贸易活动中的应用和影响。

第四部分:总结与回顾8. 总结与回顾通过对CISG的深度和广度的评估,我们不仅对其内容和适用范围有了更深入的理解,还能够意识到CISG在促进国际贸易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在未来的国际贸易中,我们也应该更加重视CISG的适用和遵守。

第五部分:个人观点和理解9. 个人观点在我看来,CISG作为促进国际贸易的重要法律文书,其意义不仅在于统一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规定,还在于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个稳定和可靠的法律环境。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

目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1980)[CISG]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Part I Sphere of Application and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章适用范围Chapter I Sphere of Application第二章总则Chapter II General Provisions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PART II Formation of the Contract第三部分货物销售PART III Sale of Goods第一章总则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第二章卖方的义务Chapter II Obligations of the Seller第一节交付货物和移交单据Section I. Delivery of the goods and handing over of documents第二节货物相符与第三方要求Section II. Conformity of the goods and third party claims第三节卖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Section III. 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by the seller第三章买方的义务Chapter III Obligations of the Buyer第一节支付价款Section I. Payment of the price第二节收取货物Section II. Taking delivery第三节买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Section III. 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by the buyer第四章风险移转Chapter IV Passing of Risk第五章卖方和买方义务的一般规定Chapter V Provisions Common to the Obligations of the Seller and ofthe Buyer第一节预期违反合同和分批交货合同Section I. Anticipatory breach and installment contracts第二节损害赔偿Section II. Damages第三节利息Section III. Interest第四节免责Section IV. Exemptions第五节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Section V. Effects of avoidance第六节保全货物Section VI. Preservation of the goods第四部分最后条款PART IV Final Provision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Goods(1980) [CISG](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本公约各缔约国,铭记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各项决议的广泛目标,考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认为采用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将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兹协议如下:THE STATES PARTIES TO THIS CONVENTION,BEARING IN MIND the broad objectives in the resolutions adopted by the sixth special session of the General Assembly of the United Nations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 New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CONSIDERING that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on the basis of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is an important element in promoting friendly relations among States, BEING OF THE OPINION that the adoption of uniform rules which gover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and take into account the different social, economic and legal systems would contribute to the removal of legal barrier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HAVE AGREED as follows: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Part I Sphere of Application and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章适用范围Chapter I Sphere of Application第一条Article 1(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1) This Convention applies to contracts of sale of goods between parties whose places of business are in different States:(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a) when the States are Contracting States; or(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英文对照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英文对照
第二部分 合同的订立
第十四条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 -7-
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一个 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 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2)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 价,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和总则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 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
-1-
(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 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 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CISG) 1980 年 4 月 11 日订于维也纳 本公约各缔约国铭记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 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各项决议的广泛目标,考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 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认为采用照 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将 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兹协议如下:
(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电力的销售。 第三条 (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 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 其它服务的合同。 第四条 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 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范本文)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范本文)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 引言2. 《公约》的目的和范围《公约》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国际统一的货物销售法律体系,提供在跨国贸易中解决纠纷的法律基础。

•促进和简化国际货物销售交易,为买卖双方提供明确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买卖双方的权益,提高国际贸易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

《公约》适用于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的全球范围内涉及货物销售的合同。

它适用于售货商和买货商都属于不同国家的情况,但不适用于售货商和买货商都位于同一国家的情况。

3. 《公约》的主要规定3.1 合同的成立根据《公约》的规定,货物销售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

如果合同采用了书面形式,它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进行传递。

合同的成立取决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致意见。

3.2 卖方的义务•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并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

•提供必要的商业文件,例如发票、装箱单和保险单。

•告知买方与货物有关的全部信息,例如货物的性质、数量和质量。

3.3 买方的义务•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货物。

•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有关任何存在的质量问题。

•如果买方没有指定特定的地点,卖方可以将货物交付给运输人。

3.4 解决纠纷《公约》提供了解决涉及货物销售纠纷的机制。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当事人可以向相关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3.5 其他规定《公约》还包含其他一些重要规定,例如违约责任、免责条款、合同的解除和履行期限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确保合同的公平执行。

4. 《公约》的应用和效力作为一项国际公约,各国可自愿选择是否适用《公约》。

目前,已有大多数国家加入了《公约》,并将其作为国内法律的一部分。

在适用《公约》的情况下,各国法院将根据其规定来解释和适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5. 结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实施为跨国贸易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框架。

通过统一和明确的规定,各国之间的货物销售合同将更加稳定和可预见。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1964年两个海牙公约,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基础上制订的。

1980年3月在由62个国家代表参加的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

按照公约第99条的规定,公约在有10个国家批准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

自1988年1月1日起,公约对包括我国在内的11个成员国生效。

截至2005年6月,加入该公约的国家已有65个。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主要内容和总体评价《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除序言外,共分四部分,101条。

第一部分共13条,对公约的适用范围和总则做出规定;第二部分共11条,规定合同订立程序和规则;第三部分共64条,就货物买卖的一般规则、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风险的转移等做出规定;第四部分是最后条款,对公约的保管、签字、加入、保留、生效、退出等做出规定。

(一)公约的宗旨和适用范围根据公约在序言中的规定,公约的宗旨是建立新的国家经济秩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制定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规则,以减少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公约的适用范围包括:1.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

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必须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之一:或者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都是缔约国;或者虽然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不是缔约国,但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应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2.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

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是“货物买卖”。

但并非所有的国际货物买卖都属于公约的调整范围,公约排除了以下几种买卖:(1)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2)拍卖;(3)依执法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5)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7)卖方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务和服务的买卖。

3.公约没有涉及的法律问题。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文版)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文版)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文版)序言该公约是针对全球范围内进行国际货物销售所制定的。

作为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编制的模板,该公约旨在推动全球化和国际贸易的发展。

该公约主要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中涉及的各种合同,是国际贸易领域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该公约适用于所有涉及到国际货物销售的各种合同。

第二条公约的作用该公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国际货物销售中的各项合同,并确保其公平、合理、公正,各方都能基于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协议并得到保障。

第三条词语的含义该公约中所涉及到的所有词语均应根据其通常意义进行解释。

第四条公约对国内法的关系该公约不得侵犯任何国家的国内法,同时,任何相关的国内法也不得影响该公约的实施。

第五条排除适用公约的规定当一方或双方就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达成协议时,如有排除公约适用的规定,该规定应得到尊重。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六条要约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要约应当包括以下要素:商品名称、数量、价格、交付方式、付款方式、交货地点等。

第七条要约的修改或撤回一旦要约被接受,任何对要约的修改或撤回均需得到对方同意。

第八条接受接受应当包括以下要素:商品名称、数量、价格、交付方式、付款方式、交货地点等。

第九条撤回的接受在接受方发出接受之前,要约方可以随时撤回其要约。

第十条电子通讯的效力各方之间的电子通讯和电子签名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十一条合同履行的义务各方应当按照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约定,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

第十二条货物的质量所涉及到的货物应当符合国际标准,符合双方约定的规格要求,并保证质量合格。

第十三条交付货物各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货物的交付。

第十四条支付货款支付货款的方式、时间及金额等应当根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约定进行,任何违约行为都应被追究。

第十五条对拒绝接受货物的处理如果接受方拒绝或无法接受货物,则应当按照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该公约”),于1980年4月11日生效,由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第号会议于1964年4月11日签订,共识(书面)买卖双方的有关政府(后简称“双方”)在其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交易,根据本公约的条款规定如下:一、定义本公约下的“买卖”是指海运或陆运的货物的贸易交易,买卖双方是买方和卖方,而“本公约”指本协议及其附件。

二、合同1. 本公约适用于任何买卖双方形成的任何买卖合同,这些合同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即使在口头方式中有一方拒绝签署书面合同)而达成的,以便买卖双方达成经济上的一致并明确约定权利义务。

2.除非另有明示约定,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任何方式转让货物,以及有关债权发生的任何买卖活动,或知识产权、供货贷款和集体贸易之类的特殊合同。

3.如果买卖双方的买卖合同对本公约内容没有明确约定,或者本公约条款所引发的现象没有法律赋予的明确义务,则买方和卖方可以自行协调,完善买卖合同的内容,尽量让合同在经济上更加有效。

三、买方和卖方的权利和义务1.买方和卖方均应在买卖合同中规定货物的具体描述以及品质和数量,合同双方应遵守约定;各自应按合同条款负责,就本公约约定的义务及交易履行或变更交易责任负完全责任。

2.买方有义务按时向卖方支付货款,并符合抵押保证或担保的要求,从而避免任何损失。

卖方有义务按照买卖合同规定的标准及时发给买方、质量良好、符合合同约定货物;同时必须提供货物所需的合法票证、证件和文书等必要单据;付账清单上应包括买卖双方都认可的详细数据,出货日期,重量、数量,付款日期及其他必要支付日期;此外,还必须通知买方合同交货地点的变更月份、地点、时间和发送的吊装方式的变更。

3.买卖双方都负有责任,在买卖双方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负责收集、保管和使用货物的合法证书,并确保这些证书的正确性和真实性;买方有义务提供合法的票证,来证明货物的所有权,以及完成进口手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国际买卖法解决有关可能出现的仲裁和诉讼等法律程序。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 合同当事人本合同由以下双方签订,以下简称为卖方和买方。

2. 货物描述卖方同意出售,买方同意购买以下货物:- 货物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总价:- 货物质量标准:- 货物包装要求:3. 价格条款本合同下货物的价格条款为:- 价格条款(如:FOB、CIF、DDP等):- 价格条款解释:4. 交货地点和时间卖方应于以下时间将货物交至指定地点:- 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5. 运输和保险货物运输和保险责任由以下方承担:- 运输方:- 保险方:6. 支付条件买方应在以下条件下支付货款:- 预付款比例及时间:- 交货前支付比例及时间:- 交货后支付比例及时间:- 支付方式(如:信用证、电汇等):7. 货物检验买方应在交货后的规定时间内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在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及时通知卖方。

- 检验期限:- 通知期限:8. 违约责任如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违约金比例:- 赔偿损失:9. 争议解决合同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以下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仲裁机构名称:- 仲裁地点:- 仲裁规则:10. 法律适用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以下法律:- 适用法律:11. 附加条款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合同中增加以下附加条款:- 附加条款内容:12.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卖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买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实际合同应根据具体情况和双方协商的结果进行制定。

在签订任何合同之前,建议咨询法律专家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文版)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本公约各缔约国铭记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各项决议的广泛目标,考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认为采用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将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兹协议如下: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第二条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

第三条(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

第四条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条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第六条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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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pdf篇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1980(CISG)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本公约各缔约国,铭记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各项决议的广泛目标,考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认为采用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将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兹协议如下:THE STATES PARTIES TO THISCONVENTION,BEARING IN MIND the broad objectives in the resolutions adopted by the sixth special session of the General Assembly of the United Nations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 New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 CONSIDERING that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on the basis of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is an important element in promoting friendly relations among States, BEING OF THE OPINION that the adoption of uniform rules which gover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and take into account the different social, economic and legal systems would contribute to the removal of legal barrier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HA VE DECREED as follows: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PART I-Sphere of Application andGeneral Provisions第一章适用范围Chapter I-Sphere of Application 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Article 1This Convention applies to contracts of sale of goods between parties whose places of business are in different States: when the States are Contracting States; orwhen the 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lead to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 of a Contracting State.The fact that the parties have their places of business in different States is to be disregarded whenever this fact does not appear either from the contract or from any dealings between, or from information disclosed by, the parties at any time before or at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Neither the nationality of the parties nor the civil or commercial character of the parties or of the contract is to be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in determi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Convention. 第二条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

Article 2This Convention does not apply to sales:of goods bought for personal, family or household use, unless the seller, at any time before or at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neither knew nor ought to have known that the goods were bought for any such use;by auction;on execution or otherwise by authority of law;of stocks, shares, investment securities, negotiable instruments or money;of ships, vessels, hovercraft oraircraft;of electricity. 第三条(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

Article 3Contracts for the supply of goods to be manufactured or produced are to be considered sales unless the party who orders the goods undertakes to supply a substantial part of the materials necessary for such manufacture or production.This Convention does not apply to contracts in which the preponderant part of the obligations of the party who furnishes the goods consists in the supply of labour or other services. 第四条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Article 4This Convention governs only the formation of the contract of sale and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seller and the buyer arising from such a contract. In particular, except as otherwise expressly provided in this Convention, it is not concerned with:the validity of the contract or of any of its provisions or of any usage;the effect which the contract may have on the property in the goods sold. 第五条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Article 5This Convention does not apply to the liability of the seller for death or personal injury caused by the goods to any person. 第六条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Article 6The parties may exclude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Convention or, subject to article 12, derogate from or vary the effect of any of its provisions.第二章总则Chapter II-General Provisions 第七条(1)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

(2)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Article 7In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is Convention, regard is to be had to its international character and to the need to promote uniformity in its application and the observance of good faith in international trade.Questions concerning matters governed by this Convention which are not expressly settled in it are to be settled in conformity with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n which it is based or, in the absence of such principles, in conformity with the law applicable by virtue of the 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第八条(1)为本公约的目的,一方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它行为,应依照他的意旨解释,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一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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