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政策法规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 34 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条对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制定的政策措施、政府部门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由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参照本细则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提交审议。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对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宏观指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或者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以下统称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各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应当每年向上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报告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
第二章审查机制和程序第五条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自我审查机制,明确责任机构和审查程序。
自我审查可以由政策制定机关的具体业务机构负责,或者由政策制定机关指定特定机构统一负责,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实施。
第六条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可参考附件一),并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可参考附件二)。
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工作方案(最新)
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工作方案(最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X〕34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XX政发〔201X〕42号)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工作方案》(XX政字〔201X〕15号)文件精神,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XX经济转型升级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深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必然选择,是释放市场主体活力的有效举措。
各乡镇各部门要紧紧抓住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这一契机,提高思想认识,理清工作思路,明确工作要求和具体审查办法,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的工作规范和部署,扎实推进我县公平竞争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基本原则(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
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以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为重点, 着力转变政府职能,确保政府各项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符合竞争政策。
深入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树立竞争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二)立足全局,着眼长远。
按照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要求,摒弃影响公平竞争的观念和做法,积极清除市场壁垒,打破区域封锁和行业垄断,促进商品和政策自由流动,增强市场创新动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三)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从我县实际出发,统筹考虑维护国家利益、区域发展、经济转型等多种需要,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按照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做好整体规划,分阶段、分步骤稳妥推进。
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度
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度
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度,是指国家对市场经济主体间的经济交易进行监督、审查的一项法定制度。
其目的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度的实施,具有如下特点:
一、按照法定程序执行
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度,是按照法定程序执行的。
法定程序确保了公平、公正、公开的机制,保障了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二、对市场行为进行监督、审查
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度对市场行为进行监督、审查。
主要包括对各类经济交易、合同、广告、商标、专利等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审查。
三、保障市场竞争秩序
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度是保障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保障。
其可以有效预防和制止经济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市场交易公正、合法。
四、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度通过对市场经济活动的监督、审查,保障
消费者合法权益。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受到公平竞争审查会
审制度的保障,受到合法、公正、公开的交易环境,降低消费风险。
五、促进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度是促进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
它能够推动市场经济的规范化、有序化发展,加强市场信用建设,提
高市场自我纠错能力,促进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总之,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度是保障市场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
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法定制度。
各类市场主
体应当加强自律,积极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断提升自身市场竞争力,形成健康、公平、透明的市场交易环境。
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公平竞争审查表.pdf
否
不得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
要求后再出台
可以出台, 但充分说明符合例外规定的 条件,并定期评估是否实现预期效果
-2-
附件 2
政策措施 名称
涉及行业 领域 性质 起草 机构
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月日
规范性文件 名称 联系人
其他政策措施 电话
审查 机构 征求意见
名称 联系人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电话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见
签字:
★起草机构与审查机构为同一机构的,审查机构信息可以不填
-7-
-3-
情况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
(可附相关报告)
专家咨询 意见(可
选)
竞争影响评估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公平竞争审查的内容与方式
公平竞争审查的内容与方式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和区域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企合作、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的过程中,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一、审查内容要从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内容进行审查:1.审查政策措施是否含有以下限制市场准入或者退出的内容:(1)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采取禁止进入、限制市场主体资质、限制股权比例、限制经营范围和商业模式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2)对企业注销、破产、挂牌转让、搬迁转移等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退出障碍;(3)对不同所有制、组织形式、地区的经营者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化待遇;(4)违法设置特许经营权,或者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特许经营权;(5)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6)设置其他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或者障碍。
2.审查政策措施是否含有以下限制商品、服务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1)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服务、要素输出;(2)排斥、限制、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3)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4)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要素实施歧视性价格、收费和补贴;(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经营活动,在标准、监管等方面实行歧视性待遇;(6)其他限制商品、服务和要素自由流动的规定。
3.审查政策措施是否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情况下,含有以下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1)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政策;(2)对特定经营者实施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政策;(3)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资质标准、环保标准、排污权限、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4)安排财政支出与经营者缴纳的税收、非税收入等挂钩或者变相挂钩;(5)要求经营者提供保证金或者扣留经营者保证金;(6)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并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正文:----------------------------------------------------------------------------------------------------------------------------------------------------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全国统一市场基本形成,公平竞争环境逐步建立。
但同时也要看到,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企业垄断,违法给予优惠政策或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等不符合建设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现象仍然存在。
为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现就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是深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
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政府过度和不当干预市场,有利于保障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二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政府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明确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行政机关内部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有利于保证政府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政府依法行政。
三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必然选择。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必须靠创新驱动来推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政策解读2016年6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
7月7日上午,国新办举行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等情况新闻发布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副主任胡祖才、价格监督与反垄断局局长张汉东介绍相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从党中央和国务院重视、《意见》的重要意义、审查对象、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关系等方面,对《意见》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借鉴国家经验基础上,起草形成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
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国务院审议通过后,由国务院正式印发,7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制定出台《意见》的目的就是要从源头上规范政府相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措施,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市场竞争形成市场价格、市场价格配置市场资源,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意见》制定和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制定和实施《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是我国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迈出的关键一步,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一项重大制度性安排,是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一项创新性的顶层设计,是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重要举措,对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完善,市场机制作用日趋增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不断优化。
但也要看到,在一些地区和行业,仍然存在一些政策措施,没有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对应当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领域进行不当干预。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厅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厅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10.07•【字号】•【施行日期】2023.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厅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的通知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现将《山东省民政厅公平竞争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2023年10月7日山东省民政厅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机制,规范有效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等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厅机关各处(室、局)、单位在起草、制定凡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三条以省民政厅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起草法规草案、拟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请厅党组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四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一)涉及人事、机构、编制、财务、外事、保卫、保密、内部工作制度、程序性规则等内部管理性文件;(二)工作报告、工作总结、职责分工、会议通知、领导讲话、情况通报等一般事务性文件;(三)不涉及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的请示、征求意见函、回复意见函等过程性文件;(四)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批复、备案等常规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条政策措施的起草处室是公平竞争审查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谁起草、谁负责”原则,起草处室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
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和回应制度
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和回应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切实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受理范围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和区域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企合作、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过程中,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程序、标准的,可以进行投诉举报。
第三章受理条件第三条被举报对象明确,举报内容客观真实,有相应的佐证材料或旁证,举报人应提供以下内容:(一)被举报的政策措施名称、施行时间、制定部门;(二)被举报的政策措施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审查标准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证据材料;(三)举报人的姓名(名称)、电话号码、通讯地址等个人(单位)信息。
对于政策制定部门信息不准确、相关事实不清晰的举报,受理机构可以通知举报人及时补正。
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
受理机构对匿名举报人不负告知义务。
第四章受理渠道第四条投诉举报人可以通过部门服务平台进行投诉举报,也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投诉举报。
第五条接收上级公竞办转办的举报和12345部门服务平台转来的举报。
第五章职责分工第六条由公竞办负责举报的接收登记、分类交办、复核、跟进、归档等统筹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
各政策制定部门,分别负责对各自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工作,多个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由牵头单位负责核查处理,核查结果经公竞办复核后,答复举报人。
第六章受理流程第七条接收登记。
通过来信来访、12345部门服务平台接收的公平竞争审查举报直接由公竞办接收登记并处理。
第八条分类交办。
公竞办根据举报情况进行初判,认为可能存在应审未审、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情形的,分送至政策制定部门办理。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则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则是为了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规范有效开展审查工作而制定的。
以下是部分内容:1.审查对象: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
能的组织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2.审查结论:审查结论应当包括政策措施名称、涉及行业领域、性
质类别、起草机构、审查机构、征求意见情况、审查结论、适用例外规定情况、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等内容。
3.审查流程:政策制定机关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识别相关政策
措施是否属于审查对象、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
属于审查对象的,经审查后应当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
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印发,请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2017年10月23日附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条对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制定的政策措施、政府部门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由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参照本细则规定进行1公平竞争审查。
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提交审议。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对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宏观指导。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印发关于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印发关于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7.08•【字号】津城管法〔2022〕134号•【施行日期】2022.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城市管理委印发关于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市公用事业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决策部署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委公平竞争审查质量,现将《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2年7月8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工作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决策部署要求,进一步提高市城市管理委公平竞争审查质量,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定。
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科学谋划、分步实施、依法审查、强化监督为基本原则,确保我委行政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着力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推动实现天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城市管理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1、尊重市场,竞争优先。
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立足全局,统筹兼顾。
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解读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解读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基本含义公平竞争审查是指政府及部门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重要意义(一)深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政府过度和不当干预市场,有利于保障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反垄断法》明确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三)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必然选择。
企业是创新的主体,公平竞争是创新的重要动力。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大力消除影响公平竞争、妨碍创新的各种制度束缚,有利于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释放市场主体活力的有效举措。
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动力转换期,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克服市场价格和行为扭曲,有利于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基本原则(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二)立足全局,统筹兼顾。
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促进商品和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统筹考虑国家利益和经济平稳、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三)科学谋划,分步实施。
坚持从实际出发,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审查制度;破立结合,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逐步清理存量政策。
(四)依法审查,强化监督。
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
四、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已建立珠海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商务局、工商局、法制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17个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