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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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29•【字号】厦府〔2016〕404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的通知厦府〔2016〕40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16〕304 号)要求,为进一步消除影响公平竞争、妨碍创新的各种制度束缚,结合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推进“五大发展”示范市建设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在我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和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中央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角度出台的顶层制度设计,是我国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迈出的关键一步。

各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意见》精神和省政府有关要求,深刻认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重要性,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业务培训,主动提高审查业务水平。

二、明确责任主体全市所有政策制定机关是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的责任主体。

要严格对照《意见》所列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分阶段、分步骤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完善审查办法(一)严格审查增量。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市、区政府及所属部门从2017年1月1日起,在有关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意见》所列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

以政府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自行审查,在报送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时将自查报告一并提交法制部门进行程序把关。

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就《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答记者问

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就《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答记者问

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就《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司法部,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6.13•【分类】问答正文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就《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答记者问2024年6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3号国务院令,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日前,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出台背景。

答: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在优化资源配置、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调动经营者积极性和创造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也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必然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对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高度重视。

近年来,我国着力完善公平竞争制度规则。

2016年,《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提出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2022年,修改后的反垄断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以来,对于规范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行为,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有的政策措施在起草时未按照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奖励补贴等方面对经营者尤其是民营企业进行隐性的歧视性差别对待,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等情形仍然存在,“玻璃门”、“旋转门”、“弹簧门”等现象较为突出,妨碍了商品要素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畅通流动。

因此,有必要制定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对反垄断法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一步细化并落到实处。

市场监管总局在总结近年来各地区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实践经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向国务院报送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草案送审稿)》。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2.06•【字号】京工商发〔2017〕56号•【施行日期】2017.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京工商发〔2017〕56号各区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总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48号)的要求,加强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的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结合工商部门实际,现就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平竞争审查内容(一)审查对象。

以市局名义制定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

(二)审查主体。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政策措施的起草处室(以下简称起草处室)作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拟出台政策措施的自我审查工作。

(三)审查方式。

起草处室在政策措施起草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多个处室联合起草的政策措施,由牵头处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

(四)审查标准。

起草处室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以备案、登记、注册、名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置消除或者减少经营者之间竞争的市场准入或者退出条件。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0.11•【字号】•【施行日期】2017.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处室、执法支队、应急救援中心: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16〕304号)、《福州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榕发改价格〔2017〕183号)文件精神,确保我局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现将《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10月11日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16〕304号)、《福州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榕发改价格〔2017〕183号)文件精神,推进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效落实,现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省、市政府有关要求,切实推进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序开展,确保我局相关行政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组织保障为加强统筹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协调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有序开展,成立局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局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组长:陈仁德(党组书记、局长)副组长:梁文凌(调研员)林万震(调研员)林晞(党组成员、副局长)叶军(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刘承勇(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学初(党组成员、副局长)叶健(副调研员)成员:余锋(办公室主任)陈慧(政策法规处处长)许荣增(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林剑平(矿山监督管理和行政审批处处长)林涛(综合监督管理处处长)林仕湘(危化品与烟花爆竹监督管理处处长)黄理明(工交监督管理处处长)杨忠凤(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处长)陈梅娟(执法支队支队长)许宏政(应急救援中心负责人)我局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政策法规处,承担日常工作。

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建议及复文

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建议及复文

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建议及复文作者: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18年第04期一、明确权责《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曾提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工商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起草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

因此,建议明确权责,进一步说明具体哪些细则,分别由哪些部门调研、起草和颁布,有助于推动公平审查实施细则的落地。

二、细化审查程序并加强审查程序的透明度对于2016年7月1日后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还是以往就已涉嫌限制、排除竞争,违反《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要求的“存量”政策,都应当制定明确的审查程序。

建议加强审查程序的透明度,保障公平竞争审查真正能够得以全面、有效地落实。

对最终违反《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的具体行政行为、政策措施和规定的直接负责人予以公布,并公开上级单位对其的处分结果,以及后续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三、完善监督机制建议将自我审查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

社会监督主要是要求自我审查时要征求利害关系人或社会各界的意见,审查出台后的政策措施要向社会公开,执法监督要加大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而且要及时公布案件情况,来督促政策制定机关规范地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复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制度建立后,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一项新的制度,需要在具体实施中结合实际不断完善。

建议案对此提出了宝贵的建议,包括出台实施细则、细化审查程序、提高审查透明度、完善监督机制等。

国家发改委高度重视,将在做好相关工作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和吸收采纳相关建议,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断完善,更好地发挥规范政府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作用。

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政策解读2016年6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

7月7日上午,国新办举行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等情况新闻发布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副主任胡祖才、价格监督与反垄断局局长张汉东介绍相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从党中央和国务院重视、《意见》的重要意义、审查对象、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关系等方面,对《意见》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借鉴国家经验基础上,起草形成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

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国务院审议通过后,由国务院正式印发,7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制定出台《意见》的目的就是要从源头上规范政府相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措施,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市场竞争形成市场价格、市场价格配置市场资源,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意见》制定和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制定和实施《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是我国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迈出的关键一步,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一项重大制度性安排,是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一项创新性的顶层设计,是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重要举措,对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完善,市场机制作用日趋增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不断优化。

但也要看到,在一些地区和行业,仍然存在一些政策措施,没有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对应当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领域进行不当干预。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解读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解读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解读1.禁止垄断行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禁止市场主体进行任何可能导致垄断形成或者加强的行为,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非法垄断协议等。

2.防范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防止市场主体采取虚假宣传、恶意诋毁竞争对手、侵害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3.监督市场合并与收购: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对市场上的合并与收购案例进行审查,以防止行业垄断和扭曲竞争。

4.约束国家垄断: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仅约束私人企业的行为,也要求政府在市场中表现出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保护和维护竞争者的权益。

首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促进了市场竞争的健康发展。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机制,能够推动企业不断创新、提高效率,从而惠及消费者,促进经济增长。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存在,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运行。

其次,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下,企业会更加注重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价格的合理性,以争取消费者的选择和信任。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存在,能够提供一个监督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机制,确保市场上的产品和服务能够真正满足消费者需求。

此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可以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

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下,企业会根据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调整生产和经营策略,以适应市场变化。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存在,能够防止市场出现过度集中和垄断,保障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

然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审查的效果和效率需要进一步提高。

由于市场竞争的复杂性和多元性,公平竞争审查的工作量较大,需要拥有专业的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和调查。

另一方面,立法和执行制度的完善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公平竞争审查的法律法规和操作指南需要与市场实践相结合,不断完善和更新。

总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政策,能够促进市场竞争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

在推行和执行这一制度时,需要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共同努力,建立起一套科学、规范和有效的公平竞争监管机制,从而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关于做好2021年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的报告精选五篇

关于做好2021年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的报告精选五篇

关于做好2021年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的报告精选五篇第一篇:关于做好2021年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降实情况的报告关于做好2021年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降实情况的报告范文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依据《xxx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20xx年公平竞争审查重点工作的通知》(xx竞争审办发〔20xx〕xx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降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x监反垄断〔20xx〕xx号)的精神,我单位高度重视,扎实部署,迅速组织开展了清理工作,经审查,我乡未出台限制竞争措施的文件,在文件出台过程中,全面执行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主要做法(一)明确工作机制。

收到文件后,乡领导高度重视,明确了乡办公室为专门审查机构,并明确了专人负责。

(二)有序清理增量。

对今年以来的所有发文举行梳理,有关市场准入、产业进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经审查,没有违反公平竞争情况。

(三)启动清理存量。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要求各科室、单位分别负责本科室、本单位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起草过程中严格对比相关要求,就审查对象、标准和要求举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随相关文件材料一并上报办公室。

确保我单位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防止浮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

(四)加强宣传培训。

我单位将切实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五)整改措施到位。

对出台的政策措施,我单位将继续举行自查自纠,确保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到位。

二、存在问题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降实力度有待加大。

个别科室、单位对公平竞争审查的认识不够到位、主动性不够强。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一是加强工作指导。

降实相关文件指导、规范各科室及各部门开展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和存量政策清理工作。

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首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制定应当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市场经济是以竞争为核心的经济体制,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之一。

因此,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权利,促进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其次,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内容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应当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即能够指导市场主体的具体经营行为。

同时,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还应当具有针对性,即能够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和市场主体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以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

另外,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实施应当具有公正性和透明度。

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实施应当遵循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对市场主体进行公正的审查和评判,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同时,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实施应当具有一定的透明度,即能够向社会公众公开审查标准的内容和实施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最后,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实施应当具有有效性和约束力。

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实施应当能够有效地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同时,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还应当具有一定的约束力,能够对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进行惩戒,促使市场主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总之,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不断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才能够更好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希望各国能够加强交流合作,共同推动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完善和实施,为构建开放、包容、公平、有序的国际经济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解读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解读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解读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基本含义公平竞争审查是指政府及部门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重要意义(一)深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政府过度和不当干预市场,有利于保障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反垄断法》明确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三)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必然选择。

企业是创新的主体,公平竞争是创新的重要动力。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大力消除影响公平竞争、妨碍创新的各种制度束缚,有利于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释放市场主体活力的有效举措。

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动力转换期,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克服市场价格和行为扭曲,有利于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基本原则(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二)立足全局,统筹兼顾。

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促进商品和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统筹考虑国家利益和经济平稳、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三)科学谋划,分步实施。

坚持从实际出发,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审查制度;破立结合,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逐步清理存量政策。

(四)依法审查,强化监督。

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

四、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已建立珠海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商务局、工商局、法制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17个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25•【字号】粤府〔2016〕77号•【施行日期】2016.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2016〕7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

深刻学习领会国发〔2016〕34号文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

认真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业务培训,主动提高审查业务水平;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二、有序清理存量。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认真梳理现行政策措施,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和做法。

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可以设置过渡期,留出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三、率先分步实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起草制定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防止出台限制、排除竞争的相关政策措施。

从2016年7月起,省直各有关单位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必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从2017年起,在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逐步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商局、法制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在条件成熟时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

公平竞争政策 解读

公平竞争政策 解读

公平竞争政策解读
公平竞争政策是指政府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以下是对公平竞争政策的解读:
1. 目的: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

2. 原则:政策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市场主体在平等的条件下竞争。

3. 主要措施:
- 反垄断:禁止企业通过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排除、限制竞争。

- 反不正当竞争:打击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 市场开放:减少市场准入门槛,鼓励各类企业参与竞争,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

- 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创新,防止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4. 实施机构:通常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公平竞争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如市场监管部门、反垄断机构等。

5. 影响:
- 对企业:促使企业关注自身的合法经营,提高竞争力,推动企业创新和发展。

- 对消费者: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消费者能够享受到更多优质、低价的产品和服务。

- 对经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公平竞争政策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它有助于创造一个公平、透明、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意见

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意见

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X〕34号)和《省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X政发〔X〕115号)精神,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X经济转型升级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我市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着力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竞争政策引领。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在经济建设领域,引领政府其他各项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以促进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为重点,深入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树立竞争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立足全局着眼长远。

按照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摒弃影响公平竞争的观念和做法,消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

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增强市场创新动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X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分步实施统筹推进。

从我市实际出发,统筹考虑国家利益、区域发展、经济转型等多种需要,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

坚持先增量后存量,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

做好整体规划,分阶段、分步骤稳妥推进,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提高审查监督效能。

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和保障机制,坚持自我审查与专门机构指导监督相结合,通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加大宣传和信息公开力度,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

公平竞争审查政策宣传

公平竞争审查政策宣传

公平竞争审查政策宣传
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是指政府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保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实施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公平竞争审查政策的宣传是为了提高企业和公众对这些政策的认知和理解,促进市场主体自觉遵守,并有效维护市场秩序。

公平竞争审查政策的宣传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 宣传活动:政府可以组织各类宣传活动,包括举办公平竞争政策讲座、研讨会、论坛等,向企业和公众普及政策法规、政策宣传册和手册。

2. 媒体宣传:政府可以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包括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发布公平竞争政策的新闻稿、广告、专题报道等,借助媒体的力量将政策信息传播给更广大的受众。

3. 企业指导:政府可以派出专业团队,到企业现场进行政策宣传和指导,帮助企业了解和遵守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提高企业的合规意识。

4. 互联网平台建设:政府可以建设专门的互联网平台,设立政策宣传和咨询的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提供政策解读、案例分析、法律咨询等服务,方便企业和公众获取政策信息和相关资源。

5. 合作交流:政府可以与行业协会、商会、学术机构等合作,
共同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促进政府、企业和专业人士的交流互动,提高对公平竞争审查政策的认知水平。

公平竞争审查政策的宣传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有效的宣传,才能让更多人了解和支持公平竞争审查政策,促进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公平竞争审查案例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公平竞争审查案例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公平竞争审查案例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公平竞争审查案例: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一、案例概述本案例涉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中的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具体而言,江西省市场监管局纠正了分宜县财政局在行政决策中违反该标准的行为。

二、具体标准解读1. 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这意味着在商品和服务的定价上,不能对来自其他地区或进口的商品、服务采取歧视性的价格策略或补贴政策,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

2. 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这意味着市场应当保持开放,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壁垒或障碍,阻碍商品和服务的自由流动。

3. 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应当公平对待所有参与的经营者,不得对来自外地或不同地区的经营者进行歧视或限制。

4. 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对于外地经营者,应当提供一个公平的投资环境,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投资门槛或限制条件。

5. 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任何对异地投资者的不公平对待或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

三、案例分析在此次案例中,分宜县财政局由于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被江西省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

具体行为是否违反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判断。

但此案例再次强调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中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的重要性,以及相关机构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决心。

四、案例总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公平竞争是确保市场机制有效运行的关键。

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中的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则是保障这一公平竞争的重要基础。

通过此类案例的纠正和处理,可以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为其他地区和部门提供了借鉴和警示,提醒其在行政决策中要严格遵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相关标准。

8部门联合印发《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首次为招投标领域出台政策措施列明“负面清单”

8部门联合印发《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首次为招投标领域出台政策措施列明“负面清单”

8部门联合印发《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首次为招投标领域出台政策措施列明“负面清单”
佚名
【期刊名称】《城市道桥与防洪》
【年(卷),期】2024()5
【摘要】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近日联合印发《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首次为招投标领域出台政策措施列明“负面清单”。

《规则》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当前,一些招标投标政策措施中仍隐含地方保护或所有制歧视的内容,影响了经营主体公平参与招标投标,一些企业对“投标难、中标难”反映比较集中。

为积极回应市场关切,8部门联合出台《规则》,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公平竞争审查实施机制,规范招标投标政策制定活动,着力从源头上减少排斥、限制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总页数】1页(P306-30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8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
2.国家发改委公开征求《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意见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3.发改委印发《招标投标领域公平
竞争审查规则》2024年第16号令的解读4.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答记者问5.招投标领域出台重磅监管措施八部门联合印发《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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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地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新措施新亮点

X地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新措施新亮点

X地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新措施新亮点为落实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作用,X地重点围绕维护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严格审查原则重点、加强内部审查机制建设、着力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持续清理废除妨碍依法平等准入和退出的违反统一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做法等八个方面部署20XX年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一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助力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全面推动我国市场由大到强转变,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坚强支撑,为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现代制造城,打造国际新能源汽车产业高地和省副中心城市营造优良的营商环境。

二是严格审查原则重点。

把握审查范围重点,政策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企合作、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土地供应等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

三是加强内部审查机制建设。

政策制定机关要不断完善内部审查机制,规范审查工作,严格履行审查程序。

要根据人员变动,及时调整人员,明确相关事项等具体要求,压紧压实责任,细化实化措施,提高审查能力水平。

四是开展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复核。

本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协助政策制定机关在起草过程中评估政策措施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政策制定机关在审查过程中遇到重大事项和疑难问题的,或者审查的政策问题难以把握的,在报送或转送前可以向本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会审复核申请。

五是组织开展评估清理。

综合运用评估、函商提醒等措施,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

组织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文件清理工作,及时清理各类涉经营主体经济活动政策措施,对发现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的文件,要按要求进行修改、废止等处置,有效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六是组织开展抽查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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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解读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基本含义公平竞争审查是指政府及部门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

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重要意义(一)深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政府过度和不当干预市场,有利于保障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

《反垄断法》明确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三)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必然选择。

企业是创新的主体,公平竞争是创新的重要动力。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大力消除影响公平竞争、妨碍创新的各种制度束缚,有利于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释放市场主体活力的有效举措。

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动力转换期,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克服市场价格和行为扭曲,有利于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基本原则(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

尊重市场经济规律,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二)立足全局,统筹兼顾。

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促进商品和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统筹考虑国家利益和经济平稳、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三)科学谋划,分步实施。

坚持从实际出发,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审查制度;破立结合,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逐步清理存量政策。

(四)依法审查,强化监督。

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

四、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已建立珠海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商务局、工商局、法制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17个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推进全市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进行宏观指导,协调解决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加强各区(功能区)、各部门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面的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总结各区(功能区)、各部门实施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三)研究拟订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审查标准,明确审查程序,推动工作不断完善;(四)协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配套政策的研究、制定和落实,重点规范增量政策、有序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五)加强宣传培训、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总结经验成效,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不断完善;(六)研究拟订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障机制,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审查机制良性运行;(七)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设体系十九大报告在“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明确提出: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加快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完善市场监管体制。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设体系分三个层面展开:国家层面、省级层面、我市层面。

六、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审查对象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审查对象包括政策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具体包括8个方面: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其他。

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审查方式目前,我国公平竞争审查采取自我审查的方式。

(一)建立内部审查机制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自我审查机制,明确责任机构和审查程序。

自我审查可以由政策制定机关的具体业务机构负责,或者由政策制定机关指定特定机构统一负责。

国家、省、珠海市各部门已陆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委内工作程序,现以省发改委公平竞争审查委内工作程序为例,简要介绍如何制定内部审查机制:1.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省发改委各处室、直属单位分别负责本部门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在起草过程中对照审查对象、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结论。

2.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政策措施,主办处室在向委法制机构提交合法性审查报告时,应包含公平竞争自我审查的内容和结论,委法制机构对各处室是否已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进行把关。

3.对不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政策措施,主办处室也应开展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审查情况及结论一并报委领导审定。

(二)制定审查工作流程审查流程分“三步走”:第一步,判断是否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第二步,核对是否存在违反18条标准的情形;第三步,在违反相关标准的情况下,确定是否适用例外规定。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

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三)形成书面审查结论要求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公平竞争审查表),未形成书面结论的视为未进行审核。

书面结论应当体现包括核对审查标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判断是否适用例外规定等在内的整个审查流程。

(四)征求相关意见公平竞争审查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

明确利害关系人范围,具体包括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

(五)制定咨询和争议协调解决程序可咨询多方意见。

咨询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与履行相关职责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意见。

目前,负责反垄断执法主要有三个机构,分别是:发改部门,负责价格垄断执法;商务部门,负责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商部门,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部门意见难以达成一致的问题,可以提请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协调;仍无法协调一致的,提交上级机关决定。

八、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审查标准(一)四大类18项标准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5)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6)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相关案例:某两地市网约车管理细则对户籍、车籍、车价、车龄、排量、轴距等作出不合理、过于苛刻的限制(违反标准1 ),在国家发改委调查过程中,两地市主动修订细则,主要是放宽限制,降低门槛。

某市国资委召开专题协调会并印发会议纪要,要求市属国有企业在价格和服务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当地国有保险公司(违反标准3),经国家及相关省发改委调查后,该市国资委立即整改,主动废止会议纪要。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相关案例:某省下发通知,对本省客运班车实行高速通行费优惠政策,并明确“只适用于本省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有固定运营线路的客运班线车辆”(违反标准1),经国家发改委对该省人民政府发出执法建议函,该部门现已重新印发文件,对外省班车给予同样优惠。

某省卫计委在药品挂网采购中,禁止全国均未挂网/中标的外地药品挂网,而相同条件下的本地药品可以参与挂网,限制此类外地药品进入本省市场(违反标准2),经国家发改委责令整改后,该省卫计委纠正违法行为,允许2014年未挂网的药品生产企业参加2015年药品招标采购。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相关案例:某市交通委在游船游览行业管理中,滥用行政权力,组织指导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即通过召开会议、价格备案等形式,组织、指导游船企业统一价格,例如,2014年10月,将学生团价格统一定为35元/人(违反标准4),经国家发改委调查后,该市交通委立即整改,明确各类型船票价格由游船企业自主决定。

某省通信管理局滥用行政权力,组织电信运营商达成价格垄断协议,即组织当地移动、电信、联通和铁通于2009年底达成协议,对四家运营商开展赠送活动的内容、额度、频次等进行约定,例如,约定各企业不得采取“无预存话费”“无保底消费”的方式开展赠送活动(违反标准4),经国家发改委调查后,该省通信管理局立即废除了相关文件。

(二)兜底条款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三)例外规定虽然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在符合特定条件下也可以实施:即属于四种情形之一的,且需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1.四种情形(1)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涉及国防建设;(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三个条件(1)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即为实现相关目标必须实施此项政策措施;(2)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3)明确实施期限。

相关案例:2008年春运期间全国大范围雪灾,为确保滞留旅客地区价格秩序,某省对个别因受雨雪冰冻灾害天气影响、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显著上涨的地区,实施临时限定差价率或最高限价等干预措施,对高速沿线有关城镇的旅业客房价格将实行临时最高限价(该路段沿线旅业客房价格从2月1日起不得高于本店今年1月23日的实际价格),期限为20天。

九、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序清理存量的原则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审查标准,坚持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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