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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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标准
目录
一、总则
二、校外教育机构设置与规模
(一)校外教育机构设置
(二)校外教育机构的规模
三、教育活动、办公、生活及安全设备
(一)通用教育活动设备
(二)专用教育活动设备
(三)剧场、展览厅、综合厅、演播厅、排练厅、图书馆等设备
(四)办公及生活设备
(五)安全设施与设备
四、教师和工作人员
(一)教师和工作人员的配备
(二)教师和工作人员的资质
五、附则
一、总则
(一)为满足未成年人参加校外教育活动的需求,提高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的现代化水平,促进校外教育均衡发展,落实首都建设世界城市的要求,贯彻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和国家及北京市教育发展规划,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4号)及《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教育工作的意见>(京办发〔2006〕21号)的通知》精神,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二)《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规划、设置和管理校外教育机构的基本依据。

《标准》适用于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校外教育机构,其他部门所属及各种形式的校外活动场所可参照《标准》执行。

校外教育机构属基础教育范畴,是专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馆、少年之家从事教育活动的场所。

(三)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标准》制定实施细则和具体实施意见。

《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的原则,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检查和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区县政府根据《标准》及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制定本区县实施《标准》的校外教育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在规划和确定校外教育机构时,本着“满足功能,科学配置,注重节约,提高使用效率”的原则,从城乡规划
和土地资源的实际情况出发,加强教育资源的统筹协调,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推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注重资源共享。

新建机构原则上应达到《标准》要求,改建和扩建机构参照《标准》执行。

二、校外教育机构设置与规模
(一)校外教育机构设置
1.校外教育机构选址
(1)校外教育机构的建设和设计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原则上按行政区域合理规划布局。

(2)校外教育机构所使用的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场所应依法保护。

处于山林、绿化带、保护地附近的校外教育机构应与自然环境协调。

(3)校外教育机构选址应处于或靠近本机构服务区域的中心地带,且交通便捷,方便中小学生就近参加校外教育机构的活动。

(4)校外教育机构选址应当远离污染源、地震断裂带、山丘滑坡段及水坝泄洪区等危险地带。

(5)校外教育机构选址应当避开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及公安看守所等场所。

2.校外教育机构建设
(1)校外教育机构规划与建设设计应满足城乡规划法规及现行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同时体现校外教育的建筑特点。

用地规划和建筑布局要符合其功能要求。

(2)总建筑用地、室外活动用地、绿化用地等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3)建筑设计应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适应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能。

建筑设计标准化与多样化结合。

(4)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参照《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并根据校外教育的特点确定。

(5)校外教育机构建筑一般不宜为高层建筑。

(二)校外教育机构的规模
校外教育机构规划建设时应当依据城乡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和中小学校规划,按照《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所在地区土地资源的实际情况,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等部门研究确定具体项目的规模等级和服务范围。

校外教育机构根据其规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1.校外教育机构用地规模
校外教育机构用地要满足建筑及附属设施、室外活动场地、停车用地、绿化用地等方面的需要。

(表1)各级校外教育机构用地总面积(单位: ㎡)
(表2)各级校外教育机构用地中室外综合用地面积(单位: ㎡)
注:室外综合用地是指相应规模的学生室外活动、游戏娱乐、停车泊位等场地。

2.校外教育机构建筑规模
校外教育机构建筑及附属设施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建筑规范、环保规范、安全规范等标准。

通讯、强(弱)电、燃气、卫生、安全保卫等基础设施要符合开展校外教育活动的要求。

必须考虑在紧急情况下的避险、疏散需要,并应兼顾残疾学生的特殊需求,做到无障碍。

校外教育机构建筑包括: 教育活动用房, 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等。

教育活动用房以满足教育活动需要为配置原则,包括:兴趣小组活动、群众活动、社团活动、游戏娱乐活动等用房及剧场、展览厅、天象厅、综合活动厅、图书馆(阅览室)等。

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卫生保健室、档案室、文印室、传达室、值班室、机房等。

生活用房包括食堂、卫生间、仓库、配电室、车库(位)、自行车库(棚)、水房、锅炉房、调压站等。

3.校外教育机构活动项目规模
注:5种活动类型指:兴趣小组活动、群众活动、社团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游戏娱乐活动。

科技馆、美术馆等专门校外教育机构应达到同级综合校外教育机构兴趣小组活动项目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教育活动、办公、生活及安全设备
校外教育机构的设备配置应充分考虑校外教育的实践性和自主性等特点,促进校外教育活动中现代教育技术的运
用,满足教育活动的基本需求。

(一)通用教育活动设备
通用教育活动设备指学生通用及常规教育教学设备、教育教学环境与安全设备、卫生及应急处理设备,其配置要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能满足教育活动的常规需要,并能为教师创新教育活动提供较好的条件支持。

包括课桌椅、讲台等一般性教育教学设备;计算机、多媒体等现代教育技术设备;温湿度调节、照明、通风换气、防火等教育教学环境与安全设备;急救包、紫外线灯等卫生及应急处理设备。

(二)专用教育活动设备
专用教育活动设备指满足科技、艺术、体育等兴趣小组活动、群众活动、游戏娱乐等需要的特定设备、器材、用具等。

其配置要适应各类活动特点,符合科学、安全、优质、适用的原则,体现教育功能,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1.兴趣小组活动设备
(1)科技类
用于开展各种科技活动所需要的遥控、自控、分析、观测、实验等教学仪器;挂图、图片、影像资料等教学软件;各类模型及工具等设备。

(2)文艺类
用于开展各种文艺活动所需的挂图、图片、影像资料等教学软件;乐器;表演服装;合唱台、谱架、把杆、落地镜、木质地板、衣柜、灯光器材、画架画板、写生台等教学用具。

(3)体育类
用于开展各种体育活动的专业器材及测量、计时、教学
软件等辅助设备。

(4)其他类
用于开展其他活动的专业器材及辅助设备。

2.群众活动设备
用于开展群众活动所需要的设备,群众活动设备主要包括:通讯、音响、摄录、多媒体、计时、展示、药箱等。

3.游戏娱乐活动设备
游戏娱乐活动设备能满足开展各类智力游戏、体力游戏及生活技能模拟等活动的需要。

(三)剧场、展览厅、综合厅、演播厅、排练厅、图书馆等设备
剧场、展览厅、综合厅、演播厅、排练厅、图书馆等设备应具有现代专业水准,满足开展相应活动的需要,且留有一定的功能扩展空间。

(四)办公及生活设备
根据校外教育机构规模和现代化管理的需要,配备办公桌椅、文件柜、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电话、传真机等设备。

教师办公室应当配有网络终端及现代化网络办公设备。

(五)安全设施与设备
1.主体建筑及附属设施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设计规范、建筑规范、环保规范、安全规范等标准。

同时应特别考虑在紧急情况下的避险、通道疏散等需要。

主要出入口不宜紧靠城市主干道,大门外侧应留有缓冲地带,设置警示标志。

应考虑设置一定规模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

2.安全保障技术设施设备包括治安、消防、交通、内保及防雷、防震、防风等防止自然灾害的安全保障技术设施设备。

要求设备先进、布局合理。

3.安全保障监控设施设备包括室外、室内监控设备。

要求设备先进、布控合理。

4.安全保障宣传设施设备包括室外、室内宣传设施设备。

以标识、警示、提示和专用宣传版、栏为主要形式。

5.校外教育机构各类设施应兼顾残疾学生的使用和安全,达到无障碍的标准。

四、教师和工作人员
(一)教师和工作人员的配备
1.参照完全中学或小学建制,依据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北京市全日制中学、小学、职业高中学校校内机构设置及教职工编制标准试行意见的通知》(京编办发〔2000〕2号),根据校外教育机构的实际工作需要,合理配备教职工编制。

2.专业技术人员应占全体教职工总数的85%以上。

3.人员编制由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配置。

(二)教师和工作人员的资质
1.教师执行《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的相关要求,符合中小学教师相关学历标准。

2.工作人员要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相关学历要求和聘用要求;工作人员中非教师专业技术人员需取得相关专业资格。

3.教师及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岗前培训按市、区(县)
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五、附则
(一)本《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标准(试行稿)》(1999年)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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