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用地环节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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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1.26•【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06]40号•【施行日期】2006.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6]4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屋管理局),各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改革方案将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划分为立项、规划、用地、设计、验收五大环节,实行“五大环节有限并联 (合并)审批”。

按照改革方案的规定,我局及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建委均已制定了各环节的实施办法,并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现将涉及国土资源房屋管理的立项、规划、用地3个环节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同时就贯彻实施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发挥牵头作用,切实做好用地环节审批工作我局及主城各区国土资源分局、房管局是用地环节的主办部门。

主城各区分局、房管局要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统一受理申请。

各区局受理后要及时进行审查并向市局报送初审意见和全部审批材料。

市局耕保二处负责单独选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土地利用处负责国有土地划拨或协议出让,储量处负责压覆矿产资源审查,土地利用处会同土地交易中心负责国有土地招拍挂出让,拆迁处负责城市房屋拆迁许可。

各业务处室要及时审查,必要时可采取市区联合办公、现场办公等方式进行审查,最后的审批决定由受理的各区局统一送达申请人。

二、积极配合主办部门,做好并联协办审批工作(一)立项环节并联建设用地预审市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是立项环节的主办部门,负责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送达审批决定。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一、依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市政府令第190号)。

二、审批方式初步设计审批采取并联审批的方式。

由主办部门统一接件并向申请人作出行政批复。

协办部门向主办部门反馈协办审查意见。

三、具体承办部门及事项(一)主办市城乡建委: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二)协办1、市公安消防局:消防初步设计审查;2、市园林局:附属绿化工程初步设计审查;3、市气象局: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查(限符合国家气象局令第11号第4条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4、市民防办: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审查(限民用建筑);5、市市政委:市政环境卫生项目初步设计审查(限市政环境卫生项目);6、市交委:建设项目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等事项的初步设计审查(限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的建设项目)。

三、受理范围(一)主城区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含附属、配套及续建项目,分期建设项目按总规模控制):1、大型建筑工程(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划分,详附件1);2、大、中型市政工程(按《市政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划分,详附件2);3、市级重点建设工程;4、主要使用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含使用国债资金以及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北部新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按照市政府《关于在北部新区实施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令第151号)。

高新区、经开区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二)主城区外其它区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1、市级重点建设工程;2、主要使用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含使用国债资金以及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另有市政府及市级部门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办理程序(一)预审1、应提交的材料(主、协办部门所需材料由主办部门统一接收),初步设计文件的格式和深度须满足《重庆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重庆市市政公用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可在市城乡建委网站——勘察设计——政策法规栏下载)的要求。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05年发布)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05年发布)

【法规标题】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05年发布)【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渝府令[2005]190【适用区域】重庆市【发布时间】2005-11-20【生效时间】2006-01-01【关键词】安全许可及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为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法治政府的创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改善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建设领域行政许可、非许可类审批、非许可审批类备案(以下统称行政审批)的运行机制和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总体思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结合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分为立项、规划、用地、设计、验收五大基本环节的实际情况,按照分类试点、先易后难、有序推进的原则,通过施行“五大环节有限并联(合并)审批”、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强化审批责任等措施,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我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努力提高我市行政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改革步骤第一阶段在市级有关部门进行“五大环节有限并联(合并)审批”改革试点。

试点期间,重点探索并联审批的运行机制和“一站式办公”的有效模式,检验统一办理、限时审批等改革措施的实际效果。

试点期间,区县(自治县、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结合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工作机制,参照本方案的有关规定,自主探索建设领域并联审批改革(市规划局各分局按照本方案的规定实施并联审批以及本方案对有关问题另有要求的除外)。

在第一阶段试点的基础上,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总结改革经验,研究进一步推进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

三、试点范围(一)试点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初步设计管理的意见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初步设计管理的意见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初步设计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17•【字号】渝建发[2011]36号•【施行日期】2011.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初步设计管理的意见(渝建发〔2011〕36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两江新区建管局,有关单位:初步设计是建设工程设计的关键环节,加强初步设计管理对规范设计市场,保证设计质量,节约建设投资,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为适应发展需要,进一步强化对各区县初步设计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保障我市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建设、有序实施,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规范编制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编制。

外地入渝勘察设计单位应办理入渝备案登记手续。

按规定应进行设计招投标的项目须通过招投标确定设计单位。

参与初步设计的人员须为设计单位在职人员,并在申请初步设计审批时,提供社保缴费证明(外地入渝单位人员、本地勘察设计单位人员分别在本单位一年、半年以上)、劳动合同等佐证材料备查。

初步设计文件由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和工程概算等三部分内容组成。

文件编制的格式和深度须满足《重庆市建筑(市政公用)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及国家和本市其他规定的要求。

初步设计文件的质量责任要落实到人。

初步设计文件扉页应设置“设计人、校核人、专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技术岗位的签署栏,人员名字须同时打印和手签。

设计人与校核人、设计人与审核人不得由同一人签署。

国家已实行注册执业资格制度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加盖个人有效注册印章。

二、积极探索审批方式,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一)初步设计审批方式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渝府令第190号)的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初步设计审批采取并联审批的方式。

撒大大

撒大大

从“串联审批”到“并联审批”重庆市规划局副局长邱建林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原来的建设领域的串联审批是“企业多头找政府”,试点后的并联审批是“企业认准4个部门,其余事情政府跑腿”。

试点前,重庆市建设领域的行政审批环节繁琐、手续复杂,跑一个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提前就要到13个部门办好前置审批,一些长期搞建筑的人都一头雾水。

如今,“五大环节并联审批”,将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全过程分为立项、规划、用地、设计、验收五大基本环节,涉及到的59项审批中有37项实现了“并联”,从立项到验收,企业只需跑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4个部门。

据有关统计显示,过去重庆市发生的腐败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与建设领域行政审批有关,个别行政机关把行政审批作为权力“寻租”的手段,一个项目在科长那里都能卡两星期。

而今,“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的工作机制、主办部门最终决定权、协办单位超时默许制等一系列措施的出台,给政府部门戴上了“紧箍咒”,促使他们规范行为、转变观念。

由“串联审批”到“并联审批”,需要很大的智慧。

方案制定前,重庆市政府法制办首先找准了城市建设管理的三大主要矛盾:城市规划、建筑质量和生态环境,决定将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全过程分为立项、规划、用地、设计、验收五大基本环节,实施“有限并联审批”。

为保证试点取得实效,还区分了主办和协办部门,明确了各自的责任。

一次推动行政运行体制改革的试点《试点方案》通过后,重庆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4个主办部门,迅速分别出台了具体实施办法;市建委在政务办理中心公示了审批流程;市规划局、市公安消防局挑选业务骨干,进驻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实施“一站式办公”;市规划局一个多月内数次召集协办部门,会商解决并联审批出现的问题……采访中,一些行政机关认为,主办部门与协办部门的有力配合,是保证并联审批得以落实的重要基础,但这种配合的机制仍在摸索之中。

一位行政机关负责人说:“试点涉及到10多个部门,相互之间磨合肯定需要一个过程,总体上看,试点之路仍很长。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立项环节实施办法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立项环节实施办法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立项环节实施办法【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规审发[2006]2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01.10【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立项环节实施办法(渝规审发[2006]2号2006年1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市发展改革委权限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凡属于试点范围的,适用本方案规定的核准程序。

企业投资的实行备案的项目不适用本方案。

(具体范围见附件一)交通(包括公路、铁路、管道等)、水利、电力(含电源和电网)、矿山类项目和主权外债项目暂不纳入改革试点范围。

上述项目的审批或核准仍按《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立项环节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包括:(一)并联审批事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企业投资的重大类和限制类项目核准,并联项目建设用地预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二)单独实施的审批事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总投资概算审批。

并联审批的事项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办法办理;单独实施的审批事项仍按现行程序和规定办理。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立项环节的并联审批实行主协办制度。

市发展改革委为主办部门,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为协办部门,共同承担项目并联审批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总投资概算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通过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投资风险,作出项目是否实施的决定,确认政府投资额度;通过审查企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规划、产业政策及布局规定,是否合理有效利用资源,是否对生态环境及公众利益造成损害等,核准项目实施的外部条件。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规划环节实施办法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规划环节实施办法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规划环节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1.23•【字号】•【施行日期】2008.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规划环节实施办法(渝文审[2008]3号2008年1月23日)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改善发展环境,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纳入规划环节行政审批改革试点的建设项目为都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下列项目:(一)除抢险救灾建筑工程、临时建筑工程、城镇居民自建自用住宅工程等适用简易审批程序以外的建筑工程;(二)重要节点立交、规划控制红线44米以上的城市干道、跨江大桥、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市政设施工程。

第三条市规划局及其各分局(以下简称“规划部门”)是规划环节规划审批项目(以下简称“主办项目”)的主办部门,实施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审查)的相关部门为协办部门。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为规划环节的主办项目;与主办项目实施并联审批(审查)的其他部门的相关审批(审查)项目为协办项目。

第四条规划环节主、协办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履行职责:(一)规划部门职责:负责组织、督促、协调主协办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主办项目的审批(审查),对纳入规划环节行政审批改革试点的主协办项目、实施审批(审查)的条件、工作流程、主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办理期限、附带收费项目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进行统一公示;依据“便民”原则,统一设置报建窗口,统一受理建设工程的报建申请,审查主、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协办部门、转交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向申请人转告协办部门的缴费、领证通知;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审批意见(附理由),规划部门认为可以批准主办事项的,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函告协办部门;会同协办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组织协办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向市政府汇报审批改革试点方案的实施情况,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与协办部门信息互通的试点工作。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
(渝建发〔2006〕16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推动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09号令)、《重庆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渝建发[2003]141号)及相关产业技术政策规定,我们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并经公示后,现将《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以下简称《技术通告》)予以发布,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技术通告》规定执行时间起,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须严格执行《技术通告》的各项规定,不得使用和超范围使用《技术通告》中所列的落后技术和产品。

对违反《技术通告》的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施工图审查应不予通过,并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对使用和超范围使用《技术通告》中所列落后技术和产品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参与评优并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全面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技术通告》中所列的落后技术和产品,积极推广、扶持和发展相关替代技术和产品,为推动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做出积极贡献。

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请与市建委科教处联系。

联系人:杨小汝
电话(传真):63603771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

关于加强初步设计管理意见的通知 渝建发2011(36号文)

关于加强初步设计管理意见的通知 渝建发2011(36号文)

关于加强初步设计管理的意见渝建发〔2011〕36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两江新区建管局,有关单位:初步设计是建设工程设计的关键环节,加强初步设计管理对规范设计市场,保证设计质量,节约建设投资,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为适应发展需要,进一步强化对各区县初步设计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保障我市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建设、有序实施,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规范编制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编制。

外地入渝勘察设计单位应办理入渝备案登记手续。

按规定应进行设计招投标的项目须通过招投标确定设计单位。

参与初步设计的人员须为设计单位在职人员,并在申请初步设计审批时,提供社保缴费证明(外地入渝单位人员、本地勘察设计单位人员分别在本单位一年、半年以上)、劳动合同等佐证材料备查。

初步设计文件由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和工程概算等三部分内容组成。

文件编制的格式和深度须满足《重庆市建筑(市政公用)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及国家和本市其他规定的要求。

初步设计文件的质量责任要落实到人。

初步设计文件扉页应设置“设计人、校核人、专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技术岗位的签署栏,人员名字须同时打印和手签。

设计人与校核人、设计人与审核人不得由同一人签署。

国家已实行注册执业资格制度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加盖个人有效注册印章。

二、积极探索审批方式,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一)初步设计审批方式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渝府令第190号)的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初步设计审批采取并联审批的方式。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我委审批方式,依托评审专家,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本地初步设计审批运行机制,确保审批质量,提高审批效率。

(二)初步设计审批程序分为受理、审查、审批。

其中,审查分为行政审查和技术审查。

1、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批,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2)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红线图;(3)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及其附件;(4)建设场地现状照片;(5)方案审查意见书及附图;(6)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节能设计专篇的说明书、图纸、设计概算等);(7)工程勘察报告(初步勘察深度以上)及其质量审查合格书;(8)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设计人员社保缴费证明及劳动合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改进和完善初步设计审批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改进和完善初步设计审批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改进和完善初步设计审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1.29•【字号】渝建[2014]46号•【施行日期】2014.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改进和完善初步设计审批管理的通知(渝建〔2014〕46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建设局,经开区、高新区、万州经开区、长寿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管局,各开发建设单位,各勘察设计企业,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初步设计审批是勘察设计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提高工程质量,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监管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我委《关于加强初步设计管理的意见》(渝建发〔2011〕3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改进审批程序,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现对审批工作进一步规范如下,请遵照执行:一、简化环节,取消初步设计预审环节,节约资源,推行“白图”替代“蓝图”取消初步设计预审环节,即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初步设计申报时,由接件窗口对申报要件是否齐全进行审查,若要件齐全,应当场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已受理的初步设计直接进入正式审批程序,在审批过程中,不再对申报资料是否齐全重复进行审查。

为节约资源,在初步设计审批环节推行“白图”(即直接用白纸打印的设计图)替代“蓝图”(即用硫酸纸晒出的图)。

自本文发布之日起,提交审批的全部图纸原则按A3尺寸打印白图并装订,初步设计说明文本和概算书按A4尺寸打印和装订,另提交3张1:500的总平面图蓝图以便存档。

出图比例不作硬性规定,以图文清晰、可辨为准。

所提交图纸的签章应当齐全,图签栏、说明文本和概算书扉页的设计人员签名须由本人手签。

二、充分领会初步设计审批的实质意义,强化程序性审查与专家技术审查强化程序性审查,即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初步设计审批时,首先对勘察设计单位资质、人员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及技术人员是否已办理入渝备案登记,图签中勘察设计人员签名、初设审查会人员签到与我委网站公布的备案签名是否一致,图纸签章是否齐全,勘察设计收费是否明显低于国家指导价格,超限高层是否已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等进行核查。

重庆市江北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庆市江北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庆市江北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江工改办(2023)8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2023年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办理建筑许可专项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江北区2023年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北府办发〔2023〕54号)文件精神,切实推动我区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现将《江北区2023年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办理建筑许可专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江北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江北区住房城乡建委代章)2023年9月22日(联系人:段昉,联系电话:)重庆市江北区2023年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办理建筑许可专项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提升我区“办理建筑许可”服务水平根据市、区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专项方案。

一、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深化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小低项目)全流程改革1 .探索扩大小低项目政策覆盖范围,逐步推行小低项目办理建筑许可告知承诺制。

(责任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配合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农业农村委、区经信委、区文旅委、区生态环境局、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应急局、区人民防空办、区政务服务办)2 .将小低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调整为免于许可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不需要提供三维仿真模型,取消小低项目的放验线手续办理,审批时限压缩至5日。

(责任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3 .强化小低项目供排水接入“三零”服务,进一步优化供排水接入办理流程。

取消工程勘察、供排水需求申请环节,根据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的规划设计方案主动开展工程勘察和供排水服务。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4 .取消小低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5 .不再强制要求聘请监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取消现场踏勘环节,将审批时限压缩至2日。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用地环节实施办法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用地环节实施办法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用地环节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1.10•【字号】渝规审发[2006]4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用地环节实施办法(渝规审发[2006]4号2006年01月10日)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创建服务型政府,改善投资发展环境,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国土资源房屋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都市圈内建设领域中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用地环节的行政审批,适用本办法。

建设用地预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按照《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规定,由国土房管部门按照立项或者规划环节的程序依法实施。

下列项目不纳入试点范围:(一)交通、水利、管线(建筑工程的配套管线除外)、电网、矿山、铁道等工程;(二)抢险救灾、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村村民和城镇居民自建住宅工程等建筑工程;(三)土地储备整治项目。

第三条用地环节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一)并联审批事项:单独选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协议出让审批(统称建设用地审批)合并压覆矿产资源审查。

(二)单独实施的审批事项: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城市房屋拆迁许可。

并联审批的事项,按本办法规定实施;单独实施的审批事项中,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按本办法规定实施,城市房屋拆迁许可按现行审批机制实施。

第四条市国土房管局及各区国土资源分局、房管局是用地环节行政审批的主办部门。

国土房管部门在用地环节中负责依法审批单独选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国有土地划拨或协议出让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用地以及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并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土房管部门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按规定向国土房管部门提供拟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局机关相关处室:为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做好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预审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渝府令第53号)和《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渝府令第19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预审的定义、范围和原则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预审(以下简称用地预审)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国有土地上拟动工的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土地利用等方面的事项进行的审查。

新增建设用地项目的预审,从其规定。

用地预审的范围包括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申请行政划拨和按工业用途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建设项目用地。

用地预审时,各级国土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是否达到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等建设用地控制性指标,严格执行供地标准,实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目标。

二、用地预审申办的程序和要件(一)行政划拨用地行政划拨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进行用地预审。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11.2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2009年11月24日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市市政委主任郭汝齐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一、立法的必要性随着我市城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全面落实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加快建设“五个重庆”,“实现城市管理现代化”,对新时期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1998年,我市制定出台了《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促进我市市政设施管理,完善和保障城市功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条例》制定时间较早,城市面貌日新月异,市政设施功能日趋增强和多元化,特别是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建设领域的并联审批等,使得《条例》在管理方式、管理措施等方面变得滞后,诸多内容已经难以适应当前新形势的需要,迫切需要修改。

另一方面,近年来国家建设部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对城市桥梁、城市照明设施、特许经营管理等作出了新的规定,需要在地方性法规中结合我市实际予以衔接。

此外,随着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不断加强,我市城市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市政设施的管理手段和措施不断改进,管理制度取得了一系列的创新,需要在地方性法规中作进一步的规范。

最后,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十分关注市政设施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多次提出建议和提案要求尽快修改《条例》。

因此,制定新的《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非常必要。

二、起草过程和《草案》的主要内容我委于2005年开始相关立法调研工作,在借鉴大连、厦门、杭州、合肥、深圳、郑州等城市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的有关规定,起草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送审稿)》,于2009年初上报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中暂时调整有关政府规章规定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中暂时调整有关政府规章规定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中暂时调整有关政府规章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04•【字号】渝府发〔2018〕53号•【施行日期】2018.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中暂时调整有关政府规章规定的决定渝府发〔2018〕5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依法顺利实施,经2018年11月9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决定,暂时调整《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等5件政府规章中的有关规定(见附件)。

相关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渝府发〔2018〕43号)的规定开展。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有关改革要求和法律法规调整情况,及时对本区县(自治县)、本部门、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要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监管体系,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防止“一放就乱”。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中暂时调整有关政府规章规定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4日。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设计环节实施办法(渝建发〔2007〕166号)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设计环节实施办法(渝建发〔2007〕166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设计环节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07〕166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设计环节各协办部门:《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设计环节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7月6日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意登记,登记号为“渝文审[2007]34号”,现予以印发,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结合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工作机制,参照《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市政府令第190号)和《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设计环节实施办法》,探索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二日附件: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设计环节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和实施市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适用本办法。

市管建设工程的范围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设计环节中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无并联审批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实施条件接件、审批。

第三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是设计环节的主办事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办部门)负责实施。

市公安消防、园林、气象、人防、市政、交通等部门为设计环节的协办部门,按各自职责办理以下协办事项:(一)公安消防部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二)园林部门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设计审查;(三)气象部门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查(限符合国家气象局第11号令第四条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四)人防部门建设工程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限民用建筑);(五)市政部门市政环境卫生设计审查(限市政环境卫生项目);(六)交通部门建设工程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等事项的设计审查(限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的建设项目)。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房屋解危改造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房屋解危改造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房屋解危改造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11.02.14•【字号】渝规发[2011]21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房屋解危改造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规发〔2011〕21号)各处室、分局(规划办),局属事业单位,各区县(自治县)规划局(建委):《重庆市城镇房屋解危改造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11〕3号)。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重庆市城镇房屋解危改造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房屋解危改造的规划管理,保障城镇居民居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危险房屋,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按照不超过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载明的合法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不改变原使用功能,不突破原建筑基底范围和原高度的要求,需全部拆除或部分拆除后,在原址进行解危改造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对城镇房屋解危改造,应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

第四条城镇房屋解危改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解危改造竣工后,应进行规划核实。

第五条对城镇房屋解危改造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书面申请(原件1份);2、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交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受托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3、具有相应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含处理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4、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5、房屋所在地1:500实测现状地形图(2层〔含2层〕以下住宅解危改造除外,原件2份)及电子文档(1份);6、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制作的建筑施工图说(2层〔含2层〕以下住宅解危改造除外,原件2份)及电子文档(1份);7、与共墙的相邻房屋所有权人或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原件1份)。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验收环节实施办法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验收环节实施办法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验收环节实施办法【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规审发[2006]6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01.10【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验收环节实施办法(渝规审发[2006]6号2006年1月10日)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和实施市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管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是指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验收环节的主办事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办部门)负责实施。

主办事项并联下列协办事项:(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审批;(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审批;(三)建设工程环保验收或环保预验收审批。

第四条协办事项由下列部门依法办理:(一)城市规划部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二)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三)环保部门审批建设工程环保验收或环保预验收。

市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以下统称协办部门。

第五条主办部门应在其政务办理大厅向社会统一公示实施竣工验收备案及其并联审批项目的工作流程、办理期限、申请材料目录及法定形式、附带收费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事项。

协办部门应将本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及法定形式全面、准确地提交主办部门统一公示。

主办部门应在其政务办理大厅统一设置主协办部门接件窗口,并会同协办部门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第六条协办部门应指派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驻场人员)进驻主办部门政务办理大厅,进驻人员应具备审查本部门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的资格和能力,代表本部门领取并审查协办材料、出具申请材料审查意见、接收相关函件,向主办部门送达协办意见等,同时负责解答申请人的相关咨询。

陈邦琼郑霖霏与重庆市九龙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竣工验收备案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邦琼郑霖霏与重庆市九龙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竣工验收备案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邦琼郑霖霏与重庆市九龙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竣工验收备案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0【案件字号】(2020)渝05行终2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应禧张小明张华荣【审理法官】应禧张小明张华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霖霏;陈邦琼;重庆市九龙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当事人】郑霖霏陈邦琼重庆市九龙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当事人-个人】郑霖霏陈邦琼【当事人-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冯亮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尹恒超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聂静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戚竞丹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冯亮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尹恒超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聂静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戚竞丹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冯亮尹恒超聂静戚竞丹【代理律所】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郑霖霏;陈邦琼【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本院观点】《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合法违法第三人质证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2017年11月18日,郑霖霏、陈邦琼与中迪公司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杨正街8号重庆中迪广场附13的预售商品房,用途非住宅,并约定中迪公司在2018年12月31日前将已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

2019年1月18日,中迪公司就重庆中迪广场1某楼标段工程取得《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九龙坡区建竣备字[2019]0004号)、《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九龙坡区建竣备字[2019]000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14•【文号】国办发〔2018〕33号•【施行日期】2018.05.1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推动政府职能转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国务院决定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试点地区。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沈阳市、大连市、南京市、厦门市、武汉市、广州市、深圳市、成都市、贵阳市、渭南市、延安市和浙江省。

(三)改革内容。

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四)工作目标。

2018年,试点地区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按照规定的流程,审批时间压减一半以上,由目前平均200多个工作日压减至120个工作日。

2019年,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在全国范围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上半年将审批时间压减至120个工作日,试点地区审批事项和时间进一步减少;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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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用地环节实施办法
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渝规审发[2006]4号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用地环节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创建服务型政府,改善投资发展环境,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国土资源房屋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都市圈内建设领域中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用地环节的行政审批,适用本办法。

建设用地预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按照《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规定,由国土房管部门按照立项或者规划环节的程序依法实施。

下列项目不纳入试点范围:
(一)交通、水利、管线(建筑工程的配套管线除外)、电网、矿山、铁道等工程;
(二)抢险救灾、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村村民和城镇居民自建住宅工程等建筑工程;
(三)土地储备整治项目。

第三条用地环节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
(一)并联审批事项:单独选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协议出让审批(统称建设用地审批)合并压覆矿产资源审查。

(二)单独实施的审批事项: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城市房屋拆迁许可。

并联审批的事项,按本办法规定实施;单独实施的审批事项中,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按本办法规定实施,城市房屋拆迁许可按现行审批机制实施。

第四条市国土房管局及各区国土资源分局、房管局是用地环节行政审批的主办部门。

国土房管部门在用地环节中负责依法审批单独选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国有土地划拨或协议出让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用地以及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并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土房管部门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按规定向国土房管部门提供拟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

第五条要件齐备,符合条件的,建设领域用地环节行政审批项目的办理时限为:
(一)单独选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协议出让(统称建设用地审批)为20个工作日,合并进行的压覆矿产资源审查时限为10个工作日,并联审批总时限为20个工作日,情况特殊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二)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单独实施,时限为10个工作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主办部门应将相关情况和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一)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二)审批事项涉及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听证、征求被征地农民意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中介机构评估(评价、咨询)、申请人修改申报资料和图纸或者依法报请人民政府审查的;
(三)审批事项需转报中央国家机关批准的;
(四)主办部门认为需要申请人对申请事项作适当调整,才可能作出“同意”的审批意见的。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用地环节行政审批,应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国土房管部门递交申请。

依法属市国土房管局或其上级行政机关审批权限的,由区国土房管部门受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初步审查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逐级上报。

第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应申请办理单独选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单独选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按以下程序及要求办理: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有关材料,向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二)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批准后,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征收(转用)土地方案依法组织实施征地。

征地补偿安置完成后,由市或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供地方案向建设单位供地。

其中,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应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收土地方案。

单独选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方式、内容、所需材料及服务流程见附表1。

第八条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加油(汽)站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非经营性用途的国有土地在供地计划公布后
同宗地有两个及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出让年度计划拟定宗地出让初步方案并抄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和国有土地出让年度计划,在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宗地出让初步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及其附图,包括拟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管理有关技术指标要求;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及其附图,将宗地出让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的权限及程序组织对外公告。

宗地出让方案一经公告,其规划指标不得更改,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接受更改公告规划条件的申请;
(四)意向用地者按公告要求和有关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土地交易机构提出竞买申请并缴纳保证金;
(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土地交易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依法确定土地中标(竞得)人;
(六)中标(竞得)人按照土地交易机构出具的《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确认通知书》的要求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七)中标(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按规定到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土地中标(竞得)人不按《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确认通知书》的要求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竞得权利。

该地块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方式、内容、所需材料及服务流程见附表2。

第九条凡符合国家公布的《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项目,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应国有土地。

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外,方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国有土地。

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有关材料,向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二)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和供地政策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拟定供地方案,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或区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属划拨供地的,由市或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属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由市或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单位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让金或依法取得划拨决定书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土地,签订交地备忘录。

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审批方式、内容、所需材料及服务流程见附表3。

第十条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由矿产地所在区国土资源部门初审,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后,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由矿产地所在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查,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批,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经审查确无压覆矿产资源情况或压覆矿产资源规模在小型(含小型)以下的仅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矿产资源,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委托矿产地所在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批,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批方式、内容、所需材料及服务流程见附表4。

第十一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转让审批手续。

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在土地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一)经依法批准减交、免交土地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三)国有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整体收购、兼并和股权转让涉及的土地房屋资产的伴随转让除外)。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经批准用地后,需要拆迁城市房屋并对被拆迁人实施补偿、安置的,应当依法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拆迁许可。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我市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有批准权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发布公告。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的审批方式、内容、所需材料及服务流程见附表5。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对国土房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其合法权益因国土房管部门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土资源房屋管理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由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与《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同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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