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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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租赁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

(第一期)

受托管理协议

2016.09

目录

第一条定义及解释 (3)

第二条受托管理事项 (5)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

第四条乙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9)

第五条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11)

第六条利益冲突的风险防范机制 (12)

第七条受托管理人的变更 (13)

第八条陈述与保证 (14)

第九条不可抗力 (14)

第十条违约责任 (15)

第十一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5)

第十二条协议的生效、变更及终止 (15)

第十三条通知 (16)

第十四条附则 (16)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6年【】月在北京签订:

甲方:中国XX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XX区XX大街6号中仪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郭XX

乙方: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XX市XX区中心三路8号XX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XX

鉴于:

1、甲方拟发行22亿元的公司债券,其中第一期发行规模为11亿元(以下简称本次债券);

2、乙方具备担任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3、为保障债券持有人利益,甲方聘任乙方担任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乙方愿意接受聘任;

4、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已经明确约定,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次债券将被视为接受本协议。

为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相互信任、平等互利、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就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聘任事宜,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及解释

1.1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募集说明书中的定义与解释均适用于本协议。

1.2 定义与解释

“本次债券”或“债券”:发行人2016年3月9日股东决定通过的总额不

超过22亿元(含22亿元)人民币(以主管机关核准的发行规模为准)的之第一期发行规模不超过11亿元的公司债券。

“初始登记日”:有关登记托管机构办理完毕本次债券持有人名册的初始登记之日。

“工作日”:兑付代理人和北京市的商业银行均对公营业的任何一天。

“日/天”:日历日。

“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为发行本次债券而制作的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

“未偿还的本次债券”:除下述债券之外的一切已发行的本次债券:(1)根据本次债券条款已兑付本息的债券;(2)已届本金兑付日,兑付资金已按照有关本次债券的登记及托管协议的约定由发行人向兑付代理人支付,并且已经可以向债券持有人进行本息兑付的债券。兑付资金包括该债券截至本金兑付日的根据本次债券条款应支付的任何本金和利息;和(3)发行人根据本次债券条款约定回购(若有,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赎回、债券持有人回售等情形)并注销的债券。

“债券持有人”或“登记持有人”:在有关登记托管机构的托管名册或者合格证券账户上登记的持有本次债券的投资者(包括通过认购或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债券的投资者)。

“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人”: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除非根据本协议约定予以更换)。

“本次债券条款”: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本次债券条款。

“本协议”:本协议以及不时补充或修订本协议的补充协议。

“兑付代理人”:根据适用法律或有关协议的规定或约定,受发行人的委托为本次债券办理本息兑付业务的机构。

“元”:人民币元。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律”:适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任何宪法性规定、条约、公约、法律、行政法规、条例、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规定、通知、准则、证券交易所规则、行业自律协会规则、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有关登记托管机构”:受托办理本次债券登记托管事务的机构。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第二条受托管理事项

2.1 为维护本次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的权益,甲方聘任乙方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并同意接受乙方的监督。

2.2 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乙方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以下合称法律、法规和规则)、募集说明书、本协议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3 甲方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次债券视作同意乙方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并视作同意本协议项下的相关约定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本次债券的利息和本金。

3.2 甲方应当为本次债券的募集资金制定相应的使用计划及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3.3 本次债券存续期内,甲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4 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以下任何事项,甲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根据乙方要求持续书面通知事件进展和结果:

(一)甲方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甲方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等;

(四)甲方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

(五)甲方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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