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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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行为,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等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应坚持科学、合理、规范、创新的原则,促进建筑工程的质量保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建筑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规范,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水平。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建筑工程施工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

第八条材料、设备供应商应当遵守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

第二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九条建筑工程各参与主体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安排施工作业,保障施工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资质要求的工程管理人员,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检测机构,对建筑工程的主要质量节点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记录和备案,确保施工质量可控。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开展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质量问题。

第十七条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合理的质量改进意见,指导施工单位提高施工质量。

第十八条材料、设备供应商应当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

第十九条材料、设备供应商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检测机构,对供应的材料和设备进行质量检测。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档案,便于查阅。

第五章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第二节 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综合练习与答案

第五章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第二节 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综合练习与答案

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第二节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综合练习与答案一、单选题1、质量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进场后,到其使用或安装时通常要经过一定的时间间隔。

在此时间里,()应对施工单位在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的存放、保管及使用期限实行监控。

A.施工单位保管人员B.施工单位质量负责人C.专业监理工程师D.监理员【参考答案】:C【试题解析】:质量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进场后,到其使用或安装时通常要经过一定的时间间隔。

在此时间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在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的存放、保管及使用期限实行监控。

2、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设备进场后,应由()三方共同进行开箱检查。

A.建设单位、供货单位、施工单位B.供货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监理机构C.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监理机构D.供货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参考答案】:C【试题解析】:由建设单位采购的主要设备则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开箱检查,并由三方在开箱检查记录上签字。

3、在现场施工准备的质量控制中,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施工测量放线的复核控制工作应由()负责。

A.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B.现场监理员C.专业监理工程师D.总监理工程师【参考答案】:C【试题解析】: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复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签署意见:并应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查验。

4、分包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

A.现场监理员B.总监理工程师C.总监理工程师代表D.专业监理工程师【参考答案】:D【试题解析】:分包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及有关资料,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符合要求后,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并签署意见。

5、项目监理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检表后,应由()签署审查意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公正性、安全性的原则,注重预防为主,全面推进质量强度、工程安全、节能环保、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管理职责,指导施工方、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各方各方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第四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和规范,综合施工法规和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质量设计文件,并对设计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施工,保障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制定施工方案,设立质量控制部门,进行质量管理和监督,并承担施工工程质量控制的全部责任。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监理,对工程质量、工程安全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告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依法进行检测,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检查,提供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投标文件中明确提出工程质量标准和要求,招标投标文件中还应包括质量保证金,以保障工程质量。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评定,确定施工单位的施工能力和资质符合要求,方可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工程的质量控制和管理,确保工程的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和质量意识,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告有关部门。

建筑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范文(4篇)

建筑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范文(4篇)

建筑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公司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完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公司从事的各类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和检查,并及时发现、纠正、防止各类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归口管理制度:本管理制度归属于工程部,由总工程师负责制度的每年评审、监督和执行。

第二章资质要求第五条全体员工要求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并与自己的从业资格相符的岗位上工作。

第六条施工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施工许可证,并在施工前经过审批及备案。

第七条对参与工程施工的主要负责人进行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应急救援等方面的知识培训。

同时,定期组织岗位培训和考试。

第三章设计管理第八条工程项目应符合相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设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了解最新的设计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工程设计必须通过评审并获得批准,设计文件必须完整、准确、合理、详细。

第十条工程设计变更必须经过相应的程序,审核并获得批准。

第四章施工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对工程现场进行勘察,并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预案。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或专职安全员对现场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及时报告工程进度和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必须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采用合理的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确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并保持施工环境清洁、整齐。

第十五条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施工方案和安全预案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五章质量检验与验收第十六条工程建设验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质量检验和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检验必须受到独立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督和签字确认,确保质量检验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五章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节 施工质量控制的依据和工作程序综合练习与答案

第五章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节 施工质量控制的依据和工作程序综合练习与答案

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节施工质量控制的依据和工作程序综合练习与答案一、单选题1、可直接用于施工作业技术活动质量控制的专门技术性规程是()。

A.监理规范B.施工管理规程C.混凝土验收规范D.电焊操作规程【参考答案】:D【试题解析】:控制施工作业活动质量的技术规程,例如电焊操作规程、砌体操作规程、混凝土施工操作规程等,是为了保证施工作业活动质量在作业过程中应遵照执行的技术规程。

2、在施工过程中,()应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内部质量管理,严格质量控制。

A.建设单位B.咨询单位C.项目监理机构D.质量监督机构【参考答案】:C【试题解析】: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内部质量管理,严格质量控制。

3、施工阶段,当现场各级施工准备工作检查合格后,由()发布开工令。

A.业主B.总监理工程师C.城建主管部门D.施工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参考答案】:B【试题解析】:在工程开始前,施工单位须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待开工条件具备时,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

审查合格后,则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核意见,并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

4、在工程开始前施工单位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下列不属于专业监理工程师重点审查内容的是()。

A.施工许可证是否已办理B.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是否已完成C.进场道路及水、电、通信等是否已满足开工要求D.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已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参考答案】:A【试题解析】:在工程开始前,施工单位须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待开工条件具备时,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

专业监理工程师重点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已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是否已建立相应的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管理及施工人员是否已到位,主要施工机械是否已具备使用条件,主要工程材料是否已落实到位。

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是否已完成;进场道路及水、电、通信等是否已满足开工要求。

建筑工程工程质量与安全

建筑工程工程质量与安全

建筑工程工程质量与安全
建筑工程工程质量与安全是保障工程项目顺利进行和维护工程质量的重要要素。

在建筑工程中,保证工程质量的同时,也要注重安全,以避免事故发生。

首先,建筑工程的质量控制是保证工程项目持续稳定运行的关键。

为了提高工程质量,需要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标准,确保施工过程中每一项工作都符合相关质量要求。

工程各个环节都应安排专人进行质量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期要求。

另外,安全问题在建筑工程中同样重要。

施工现场不仅存在高空作业、吊装作业等高风险作业,还面临着机械设备故障、施工材料异味等潜在的安全隐患。

因此,建筑工地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提供安全教育培训,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具,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工程承包单位要重视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记录和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性。

工程质量和安全是建筑工程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缺一不可。

工程质量关系到建筑物的使用寿命和使用效果,安全问题关系到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工程的进度。

因此,在建筑工程中,要把质量和安全放在首位,加强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为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建筑工程安全、可靠、优质、节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试验、验收等活动的组织、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建筑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应当具有安全、可靠、优质、节能等特点。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并实施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试验、验收等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技术条件,依法从事相关活动。

第五条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工程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对建筑工程质量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条建筑工程监督部门应当履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职责,对建筑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处理并通报有关部门和责任人。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七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土地利用、建设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应当具有安全、可靠、实用、经济、美观等特点。

第八条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应当具有可读性、完整性、准确性、可行性和合法性。

第九条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应当进行专家评审,必要时进行公示,并经建设单位核准。

第十条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建筑工程竣工前及时修改完善,保证建筑工程质量。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应当具有安全、可靠、优质、节能等特点。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招投标,公开公正、透明,选用合格的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和建筑材料。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前,应当完成有关手续,取得有关许可证,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期间应当注重现场管理,保证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应当进行质量检验。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施工期间,应当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记录,制定工作日志等。

2024年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

2024年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

2024年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内所有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互相尊重、互惠互利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主体应当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政府应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强化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主体的监管力度。

第六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主体应加强技术创新,提高综合管理能力和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主体应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安全防范意识。

第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主体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评估和完善。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的技术管理。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义务。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计划,明确质量安全目标和措施,并按计划进行执行。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工程质量,并按规定进行备案和公示。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施工单位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进行整改,并进行处罚。

第三章施工单位的责任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施工,并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注册和资质认定。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并按计划进行施工。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目的是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利益。

为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保障建筑工程质量,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行为,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涉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本条例,履行自身责任,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条国家鼓励并支持建筑工程质量技术进步和管理创新,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第五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合理、公平、透明的原则,加强工程所涉及的各方合作与协调,提高工程质量。

第六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应当注重质量预控、全过程控制和全员参与,着力解决工程质量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领导,加大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监管力度,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

第八条具体质量管理措施和要求,由建设部门依法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建筑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和规范,不得降低标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职责第十条建设单位是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的主体,应当负责组织和管理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和规模,委托专业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确保设计质量。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方案和工程施工要求,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专业的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施工,并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目标和质量责任,制定和实施工程质量控制方案。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督等环节的质量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程质量问题。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行为,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活动,包括建筑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工程验收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质量至上、合理经济、效果优良的原则。

第四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严格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要求。

第二章质量管理组织第五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或质量管理岗位,明确负责建筑工程的全过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质量管理部门或岗位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有效指导、监督和检查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七条质量管理部门或岗位应定期组织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质量管理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八条质量管理部门或岗位应与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相关专业人员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共同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第三章质量管理制度第九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管理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流程规范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条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质量控制方案、施工技术规范、验收程序、质量管理档案等内容。

第十一条各级质量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关的质量管理制度,并不断完善和改进,确保能够符合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要求。

第四章质量管理流程第十二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流程应包括前期准备、施工阶段、竣工验收等不同阶段的质量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前期准备阶段的质量管理应包括项目立项、设计审查、招投标及合同签订等活动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应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过程控制、材料验收及监督检查等活动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管理应包括工程验收、质量评定、整改追踪及工程质保等活动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章质量管理措施第十六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应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2020修正)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2020修正)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30【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五章监理、检测、监测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编制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相关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二)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三)指导、协调本市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四)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市容、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应急管理、财政、公安、消防、市场监管、规划资源、经济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行为,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提升,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包括建筑、市政、园林绿化、水利等各类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谁建设、谁负责、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以及“防范、保证、修复”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合法的权利和义务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能力和信誉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参与建设工程的各项活动,并对其实施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行业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从事相应活动,确保质量合格,不得牟取非法利益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目标,保证质量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质量投入、结算、绩效考核等制度,鼓励质量优良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参与建设工程活动。

第二章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八条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应当遵循现代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要求,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九条施工工程的质量管理应当遵循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更新等全过程的要求,从源头预防质量问题。

第十条监理和检测工作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和工程质量进行监控和检验,确保其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中的职责是明确的,应当依据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等关键指标,制定有效的工程管理和监督计划,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实施。

第三章施工图设计的质量管理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保证施工图设计符合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在施工前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

第十三条施工图设计单位应当拥有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严格按照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确保设计内部逻辑合理,符合实际施工情况。

武汉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武汉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武汉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武汉市建筑工程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旨在规范武汉市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确保建筑工程各环节的安全可靠,防范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武汉市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开发、施工、监理、验收和使用等环节。

第三条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合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法治保障。

第二章建筑工程规划安全管理第四条建筑工程规划应遵循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防灾减灾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建筑工程,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五条建筑工程规划应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环境保护、人员流动、交通组织等因素,合理规划建筑物的位置、高度、布局和功能。

第六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应满足人防、防火、防风、防震等安全要求,确保工程在设计上的安全性能。

第三章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前应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策划,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施工现场检查等。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划定安全通道,保障施工现场的秩序和安全。

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和安全监管,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安全管理第十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依法履行监理职责,确保建筑工程施工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与施工单位、业主单位等建立联络机制,及时沟通、协调解决工程安全问题。

第五章建筑工程验收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重点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出具详细的验收报告,包括工程的安全性能、防火措施、消防设施等评估。

第六章建筑工程使用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竣工后,业主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建筑物的使用和维护,确保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

建筑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企业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依据《建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建筑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并针对不同的施工项目特点和施工阶段制定相应的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和操作规程,是全体员工的遵守行为准则。

第四条本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建筑施工项目管理的基本制度,其内容应当与项目管理、职责分工等相关制度配套衔接,构成行为规范体系。

第五条本企业将不断完善和改进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使之与工程建设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成果相适应。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六条本企业质量管理的目标是保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和合同约定,确保施工质量安全、工程质量合格并经得起质量检验和验收。

第七条本企业质量管理的原则是全员参与,分类管理,责任到人。

第八条本企业质量管理实施的基本程序:(一)项目质量目标: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项目的质量目标,并将其纳入公司年度目标,以确保项目施工质量的良好开局。

(二)项目质量计划:根据项目需求,编制项目质量计划书,明确项目的质量目标、质量控制方案、质量检查内容、质量验收标准及验收程序等。

(三)项目质量控制:监督质量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确保不良质量苗头得到及时处置,不影响整体工程质量。

(四)工序检查:对施工中关键工序、节点进行质量检查,确保项目施工的每个环节符合质量要求。

(五)质量验收:建立健全的质量验收制度,对项目施工的各个阶段进行验收,保障工程质量。

第九条公司将加强工程技术技术工作,完善工程技术标准,提高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水平,完善施工技术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促进行业技术改革创新工作。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安全条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安全条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安全条例建筑工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和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和保障工程安全,制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安全条例势在必行。

本条例旨在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行为,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可靠和质量合格。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和保障工程安全,依法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建筑工程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和工程安全应当遵循科学、严谨、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和工程安全应当依法监督、技术支持和社会监督相结合,形成多元化的监督机制。

第二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建筑工程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施工规划和设计,确保规划方案科学、合理。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选址、勘察、试验等。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工期。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实施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及时发现并及时解决。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质量检测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和标准。

第十条建筑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第三章工程安全第十一条建筑施工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人和公众的生命安全。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采取措施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五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应当及时报告,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和记录。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精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精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一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二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界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在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条施工现场安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订立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筑工程、市政道路等地面、地下建设工程,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建设工程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可控。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搭配,落实各自的职责。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过程中敬重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意愿,保障环保和生态平衡,遵守社会主义法制。

第二章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和预算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中明确工程质量安全方针、安全目标及重要措施,明确本工程的安全风险等级,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质量安全标准规范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讨论报告中分析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和相应后果的严重性,并提出具有可行性和有效性的安全防备措施,以及预算中所需资金。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预算中明确质量安全管理所需资金,并依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要求拨付,确保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所需费用得到保障。

第三章设计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质量安全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工程开展全面、深入、细致的安全评估,进一步做好施工方案的质量安全评估和掌控。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施工单位的实际情况,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类高危工艺及其设备、工器具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合理的风险掌控措施。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当在工程设计标准、施工图纸中明确质量安全管理重点和工程目标,以及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类安全风险和相应的防备措施。

第四章施工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据施工图纸和安全掌控措施,订立施工方案并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拟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施工操作规程,并落实责任制,及早发觉和处理施工过程中显现的质量和安全问题。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罚则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活动,包括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建筑材料生产、建筑工程监理等工作。

第三条建筑工程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条建筑工程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建设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并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条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和检验,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第六条建筑工程活动中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追究事故责任。

第二章项目审批和许可第七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建筑工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获得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聘请有执业资格的建筑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参与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并履行相关合同约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工程概算和施工组织设计,并报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勘察和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并报送审批。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勘察、设计应当遵循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设计文件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施工组织和管理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概算和施工组织设计,组织人员、材料、机械等资源,制定合理的施工计划,并报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施工过程中的验收和监督,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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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落实安全施工责任制度、安全施工教育制度、安全施工 交底制度、施工机具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等,并落实到岗位, 责任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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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安全技术

(4)防水混凝土施工期间应以漏电保护、防机械事故和保护 为安全工作的重点,切实做好防护措施。 (5)遵章守纪,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现场设立安全措 施及有针对性的安全宣传牌、标语和安全警示标志。 (6)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作业人员衣着舒适紧身, 禁止穿硬底鞋、高跟鞋作业。高空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 禁止酒后操作、吸烟和打架斗殴。 (7)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第八节 电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 第九节 电气工程施工安全技术 第十节 脚手架工程施工安全技术 第十一节 高处作业施工安全技术 第十二节 季节性施工安全技术 本章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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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安全技术


一、地基处理
(1)灰土垫层、灰土桩等施工,粉化石灰和石灰过筛时,必 须戴口罩、风镜、手套、套袖等防护用品,并站在上风头; 向坑(槽、孔)内夯填灰土前,应先检查电线绝缘是否良好, 接地线、开关应符合要求,夯打时严禁夯击电线。 (2)夯实地基起重机应支垫平稳,遇软弱地基,须用长枕木 或路基板支垫。提升夯锤前应卡牢回转刹车,以防夯锤起吊 后吊机转动失稳,发生倾翻事故。 (3)夯实地基时,现场操作人员要戴安全帽;夯锤起吊后, 吊臂和夯锤下l5m内不得站人,非工作人员应远离夯击点30m 以外,以防夯击时飞石伤人。



二、桩基础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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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安全技术

桩基础工程施工安全技术如图5-1所示。


三、地下建筑防水工程
(1)现场施工负责人和施工员必须十分重视安全生产,切实 做好预防工作。所有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合格 后方可上岗。 (2)施工员在下达施工计划的同时,应下达具体的安全措施。 每天出工前,施工员要针对当天的施工情况,布置施工安全 工作,并讲明安全注意事项。



(8)由于卷材中某些组成材料和胶钻剂具有一定的毒性和易 燃性,因此在材料保管、运输、施工过程中,要注意防火和 预防职业中毒、烫伤等事故发生。(的涂料、配料和施工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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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安全技术

场应有安全及防火措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操作 要求。 (10)涂料在贮存、使用过程中应注意防火。 (11)清扫及砂浆拌和过程要避免灰尘飞扬。 (12)现场焊接时,在焊接下方应设防火斗。 (13)施工过程中要做好基坑和地下结构的临边防护,防止 抛物、滑坡和出现坠落事故。 (14)高温天气施工,要有防署降温措施。


二、模板工程
(一)模板安装 (二)模板拆除

三、钢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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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体结构工程施工安全技术





(1)钢筋调直、切断、弯曲、除锈、冷拉等各道工序的加工 机械必须遵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 33-2001)的规定,保证安全装置齐全有效,动力线路 用钢管从地坪下引入,机壳要有保护零线。 (2)施工现场用电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 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的规定。 (3)制作成型钢筋时,场地要平整,工作台要稳固,照明灯 具必须加网罩。 (4)钢筋加工场地必须设专人看管,非钢筋加工制作人员不 得擅自进入钢筋加工场地。 (5)各种加工机械在作业人员下班后一定要拉闸断电。
第五章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安全技术 主体结构工程施工安全技术 屋面及防水工程施工安全技术 地面工程施工安全技术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安全技术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安全技术 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安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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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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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体结构工程施工安全技术

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或操作室内。

(8)使用机械与安全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首先服从安全要 求。



五、钢结构工程
(一)焊接工程
(二)安装工程 1.防止坠物伤人
2.防正吊奖结构共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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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屋面及防水工程施工安全技 术


一、屋面工程
(1)屋面施工作业前,无高女儿墙的屋面的周围边沿和预留 孔洞处,必须按“洞口、临边”防护规定进行安全防护。施 工中由临边向内施工,严禁由内向外施工。 (2)施工现场操作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防水层和保温层施 工人员禁止穿硬底和带钉子的鞋。 (3)易燃材料必须贮存在专用仓库或专用场地并设专人进行 管理。 (4)库房及现场施工隔气层、保温层时,严禁吸烟和使用明 火,并配备消防器材和灭火设施。 (5)屋面材料垂直运输或吊运中应遵守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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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体结构工程施工安全技术



架间的间隙应封闭,以防高空坠物伤人。 (3)严禁站在墙上进行画线、吊线、清扫墙面、支设模板等 施工作业。 (4)在脚手架上,堆放普通砖不得超过2层。 (5)操作时精神要集中,不得嬉笑打闹,以防意外事故发生。 (6)现场实行封闭化施工,有效控制噪声、扬尘、废物、废 水等的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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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地面工程施工安全技术





五线制,严禁乱拉乱接。 (5)夯填垫层前,应先检查打夯机电线绝缘是否完好,接地 线、开关是否符合要求;使用打夯机应由两人操作,其中一 人负责移动打夯机胶皮电线。 (6)打夯机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防止漏电 伤人。两台打夯机在同一作业面夯实时,前后距离不得小于 5m,夯打时严禁夯打电线,以防触电。 (7)配备洒水车,对干土、石灰粉等洒水或覆盖,防止扬尘。 (8)现场噪声控制应符合有关规定。 (9)开挖出的污泥等应排放至垃圾堆放点。 (10)防止机械漏油污染土地,落地混凝土应在初凝前及时 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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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体结构工程施工安全技术

员应穿绝缘靴、戴绝缘手套;振动器不能挂在钢筋上,湿手 不能接触电源开关。 (4)混凝土运输、浇筑部位应有安全防护栏杆、操作平台。 (5)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为机械作业提供道路、水电、机棚或 停机场地等必备的条件,并消除对机械作业有妨碍或不安全 的因素。夜间作业应设置充足的照明设备。 (6)机械进入作业地点后,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操作人员进行 施工任务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 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则。 (7)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集中精力正确操作,注意机械 工况,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其他无证人员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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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屋面及防水工程施工安全技 术

(6)屋面没有女儿墙,在屋面上施工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面对 檐口,由檐口往里施工,以防不慎坠落。 (7)清扫垃圾及砂浆拌和物过程中要避免灰尘飞扬;对建筑 垃圾,特别是有毒有害物质,应按时定期地清理到指定地点, 不得随意堆放。 (8)屋面施工作业时,绝对禁止从高处向下乱扔杂物,以防 砸伤他人。 (9)雨雪、大风天气应停止作业,待屋面干燥风停后,方可 继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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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地面工程施工安全技术




量的2/3。垂直吊运下方不得有人。 (5)使用沥青胶粘材料和防水涂料施工时,室内应通风良好。 (6)涂刷处理剂和胶钻剂时,操作人员必须戴防毒口罩和防 护眼镜,并佩戴手套及鞋盖。 (7)防水涂料或处理剂不用时,应及时封盖,不得长期暴露 于空气中。 (8)施工现场剩余的防水涂料、处理剂、纤维布等应及时清 理,以防止其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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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体结构工程施工安全技术

(6)加工好的钢筋现场堆放应平稳、分散,防止倾倒、塌落 而伤人。 (7)搬运钢筋时,应防止钢筋碰撞障碍物,防止在搬运中碰 撞电线,发生触电事故。 (8)多人运送钢筋时,起、落、转、停动作要一致,人工上 下传递时不得在同一垂直线上。 (9)对从事钢筋挤压连接和钢筋直螺纹连接施工的有关人员 应进行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并经常进行安全教育,防止 发生人身和设备安全事故。 (10)在高处进行挤压操作,必须遵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 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199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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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体结构工程施工安全技术

(11)在建筑物内的钢筋要分散堆放,高空绑扎、安装钢筋 时,不得将钢筋集中堆放在模板或脚手架上。 (12)在高空、深坑绑扎钢筋和安装骨架,必须搭设脚手架 和马道。 (13)绑扎3m以上的柱钢筋必须搭设操作平台,不得站在钢 箍上绑扎。已绑扎的柱骨架应用临时支撑拉牢,以防倾倒。 (14)绑扎圈梁、挑檐、外墙、边柱钢筋时,应搭设外脚手 架或悬挑架,并按规定挂好安全网。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由专 业架子工搭设且符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5)绑扎筒式结构(如烟囱、水池等),不得站在钢筋骨 架上操作或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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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第二节 主体结构工程施工安全技术

(16)雨、雪、风力六级以上(含六级)天气不得露天作业。 雨雪后清除积水、积雪后方可作业。


四、混凝土工程
(1)采用手推车运输混凝土时,不得争先抢道,装车不应过 满;卸车时应有挡车措施,不得用力过猛或撒把,以防车把 伤人。 (2)使用井架提升混凝土时,应设制动装置,升降应有明确 信号,操作人员未离开提升台 时,不得发升降信号。提升台内停放手推车要平衡,车把不 得伸出台外,车轮前后应挡牢。 (3)混凝土浇筑前,应对振动器进行试运转,振动器操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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