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自用汽车消费贷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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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1.28•【文号】银保监规〔2022〕20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20号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为加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22年11月28日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有可能引起损益变动的业务。

第四条根据表外业务特征和法律关系,表外业务分为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其他类等。

担保承诺类业务包括担保、承诺等按照约定承担偿付责任或提供信用服务的业务。

担保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对第三方承担偿还责任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信用风险仍由银行承担的销售与购买协议等。

承诺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承诺等。

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业务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委托,按照约定为客户提供投融资服务但不承担代偿责任、不承诺投资回报的表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委托投资、代客理财、代理交易、代理发行和承销债券等。

中介服务类业务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委托,提供中介服务、收取手续费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收付、代理代销、财务顾问、资产托管、各类保管业务等。

中国保监会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

中国保监会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

中国保监会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法规类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发文字号】保监许可[2016]817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8.17【实施日期】2016.08.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4中国保监会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保监许可〔2016〕817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对〈自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2016版)及费率进行报批的请示》(阳光产险〔2016〕328号)收悉。

经审核,同意你公司使用自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费率。

条款编号为:(阳光)(审-保证)〔2016〕(主)2号。

此复附件:1.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2.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费率中国保监会2016年8月17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2016版)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及其他相关文件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汽车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商业银行或汽车金融机构签订汽车消费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且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自用汽车产品(含新车、二手车,下同)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本保险合同所称的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贷款期限(含展期,下同)为三年以内(含三年),新车贷款金额不高于所购车辆净价格的70%,二手车贷款金额不高于所购车辆净价格的50%,且实际购买自用汽车的行为已经有效发生;(二)投保人应为《借款合同》向被保险人提供有效抵(质)押担保;(三)《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所购车辆产权登记证上载明的所有权人和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均系同一自然人。

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风险及其防范

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风险及其防范

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风险及其防范(之一)中国车险服务网发布时间:2003-8-6 10:22责任编辑:陈家斌[我要评论此新闻]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一种以借款合同所确定的贷款本息为标的,投保人(即义务人或借款人)根据被保险人(即权利人或提供汽车消费贷款的银行)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信用的一种保险。

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如三个月),因投保人未按借款合同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致使被保险人(即银行)受到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保险人履行了保证保险的赔付义务后,有权向投保人或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第三方担保人追偿。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自1998年在深圳地区推广以来,配合国家金融政策的调整,刺激消费需求的增长,促进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由于有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保险业的粗放经营,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以及社会环境、个人信用等因素的影响,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风险日益凸现。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风险所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风险由以下几方面构成:一、标的车物质损失风险物质损失风险主要体现为外来的风险。

投保人因购买汽车需向银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这是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起因;而汽车是因负债而形成的资产,在没有还清银行贷款前,标的车的物质损失会加重投保人的还款压力,直接影响保证保险的正常履约,危及保险人的利益。

标的车的全损或推定全损,风险来自于:1、碰撞、倾覆、爆炸、自燃等意外事故;2、盗抢事故。

二、个人信用风险个人信用风险与个人品德、受教育程度、工作收入、家庭的稳定性有关,是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主要风险,具体表现为:1、投保人购车,纯粹是出于一时冲动,对于日后车辆使用所需费用,缺乏周详的财务安排;2、投保人出于其它目的,多头购车、多头贷款,在多家保险公司获得贷款担保,所举债务超过其还款承受能力;3、投保人经济收入减少或丧失,无法履行《借款合同》;4、投保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伤残、失踪、无人代偿银行债务;5、投保人恶意行为,采取转移、隐匿、逃债等手段拒不履行《借款合同》。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30•【文号】银保监发〔2021〕43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43号《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已于2021年6月8日经银保监会2021年第7次委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9月30日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规范大股东行为,保护银行保险机构及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法人银行、民营银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以下统称银行保险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保险机构股东:(一)持有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法人银行、民营银行、保险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等机构15%以上股权的;(二)持有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机构10%以上股权的;(三)实际持有银行保险机构股权最多,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含持股数量相同的股东);(四)提名董事两名以上的;(五)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认为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控制性影响的;(六)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19、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和费率表

19、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和费率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适用于订立个人无抵押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银行。

第三条凡根据国家监督管理部门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银行订立贷款合同,具有中国公民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第四条凡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个人贷款业务的银行,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贷款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或被保险人宣布的贷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在规定期间内的还款(或付息)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以下简称“赔款等待期”)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贷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

赔款等待期从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个人贷款合同;(二)个人贷款合同无效。

第七条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的行为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二)除贷款本金、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以外的任何费用;(三)按本保险单列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保险金额和免赔率第八条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本金与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确定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之和。

该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贷款本息的一定比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理赔指引解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理赔指引解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理赔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个贷险”)业务健康发展,规范理赔流程,提升理赔服务能力,依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以及公司理赔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保险是指个贷险,所称贷款是指银行个人小额信用贷款,所称保险人是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称投保人是指借款人,所称被保险人是指开办个人信用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个贷险理赔流程中的各个环节,包含线下理赔(银行数据系统和理赔系统未实现对接)和线上理赔(银行数据系统与理赔系统实现无缝对接)两种模式。

第二章线下理赔模式报案与索赔第四条被保险人在投保人任何一期贷款逾期满60日后的首个工作日(预索赔日)将《索赔申请书》(详见附件1)提交至我司省级分公司信用保证保险部(以下简称“分公司信保部”)业务人员,省级分公司信保部业务人员应在接到《索赔申请书》的当日内转报95518,并妥善保管《索赔申请书》以备理赔时调取,该书面索赔材料是理赔案卷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投保人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贷款达到60日以上的,即符合预索赔条件,被保险人可以预先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第六条索赔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保单号、投保人信息、贷款合同号、账户当前剩余本金、逾期天数、预索赔金额、已发生利息(含罚息和复息)等信息。

其中,利息(含罚息和复息)应计算至贷款逾期第80日,若第80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80日后的首个工作日。

预索赔金额应扣除截止预索赔日前全部已经发生的还款,预索赔当日及以后发生的还款均不扣除。

第七条省级分公司案件处理人员应初步核实索赔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明确投保人开始逾期的时间,已经逾期的期数;(二)明确投保人的逾期还款天数是否已满60日。

第八条对于95518在系统中未查到任何承保信息的索赔申请,省级分公司案件处理人员应立即与被保险人联系进行核实,及时更正有关报案信息或注销报案。

吉大14秋学期《汽车保险与理赔》在线作业二答案

吉大14秋学期《汽车保险与理赔》在线作业二答案
吉大14秋学期《汽车保险与理赔》在线作业二
一,单选题
1.目前在我国机动车辆保险经营过程中存在的最大纠纷所涉及的保险原则是(D)
A.可保利益原则
B.最大诚信原则
C.近因原则
D.补偿原则
?
正确答案:D
2.投保人参加保险时所交付给保险人的费用叫做(C)
A.保险费率
B.保险金额
C.保险费
D.保额
?
正确答案:C
A.中国保监会于2000年颁布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B. 2006年由国务院批准通过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C.由保监会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D.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牵头制定的《全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
正确答案:D
20.下列属于理赔过程中最后的工作环节是(B)
A.核保
B.核赔
A.投保单
B.保险单
C.批单
D.暂保单
?
正确答案:B
9.对风险发生的概率损失程度,结合其他因素进行全面考虑,以衡量风险的程度,并决定是否采取相应的措施的环节是(C)
A.风险识别
B.风险衡量
C.风险评价
D.风险管理
?
正确答案:C
10.轿车因刹车失灵而酿成车祸,从而造成车毁人亡,导致该起事故的近因是(B)
A.车祸
B.刹车失灵
C.车毁
D.人亡
?
正确答案:B
11.全车盗抢险中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车钥匙需增加免赔率,增加免赔率数值为(A)
A.、10%
B. 8%
C. 5%
D. 1%
?
正确答案:A
12.保险市场的主体是指(D)
A.保险商品的供给方

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自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费率表

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自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费率表
以所购车辆、生活居住房屋外的房产抵押。
[0.75,0.85]
以所购车辆外的国库券、金融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个人存单、寿险保单质押。
[0.70,0.80]
4
多险种投保系数
投保人在我公司为贷款所购汽车投保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自燃险、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0.90,1.00]
5
绝对免赔率系数
10%
三、保险费计算公式
保险费=保险金额×基准费率×费率调整系数
1.0
10%-20%
0.9-1.0
20%-30%
0.8-0.9
30%以上
0.7-0.8
6
职业类型
部队军官,重点中、小学的老师或其具有事业编制的行政管理人员,
0.9
政府部门公务员,大学教授或具有事业编制的行政管理人员,效益良好的国有或外资大型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大型医院的医生,国家专营型企业人员(如电力、电信、自来水、石化、烟草等),律师、注册会计师、土地评估师、精算师或具有其他相关资格证书者
0.8
投保人提供大额存单证明,或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本科及以上学历
0.9
投保人在投保地拥有一处及以上自有房地产
0.8
7
团购系数
企事业单位人员贷款团购车辆在10-19台。
[0.80,0.90]
企事业单位人员贷款团购车辆在20台及以上。
[0.70,0.80)
8
贷款金融机构系数
第一个合作年度
1.00
第二及以后合作年度
50%及以上
[0.70,0.80]
2
投保人资信系数
资信评估分值
90分及以上
[0.60,0.70]
85-89分
(0.70,0.80]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报送财产保险公司季度业务分析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报送财产保险公司季度业务分析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报送财产保险公司季度业务分析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04.12.21•【字号】沪保监发[2004]159号•【施行日期】2004.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报送财产保险公司季度业务分析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保监发[2004]159号)各财产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实行派出机构监管季度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4〕130号)和《非寿险市场运行情况分析报告》(产险部函〔2004〕159号)的要求,为全面准确反映我市非寿险市场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1月起,各公司按季度向我局报送业务分析报告。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送内容(一)总体情况1、保费规模、发展速度及变化情况。

包括保费收入、增长速度及同比变化情况。

2、赔付及效益。

包括赔付金额和增长速度;综合赔付率、综合费用率、综合成本率、承保利润、承保利润率、承保利润贡献率及它们的同比变化情况,以及各指标变化的原因。

3、资产和所有者权益。

包括总额、绝对增加额(与上年比)和增长速度。

(二)主要险种情况1、从以下方面分别对车险、企财险、家财险、货运险、责任险、意外险和农业保险等主要险种进行分析,总结、归纳各险种业务发展特点:(1)规模、速度、结构占比、销售渠道。

包括保费收入、增长速度及同比变化情况;在全部保费收入中的比重,对保费收入增长的贡献率、各种销售渠道占比及它们的同比变化情况,以及各指标变化的原因。

(2)经营效益。

包括综合赔付率、综合费用率、综合成本率、承保利润、承保利润率、承保利润贡献率及它们的同比变化情况,以及各指标变化的原因。

参照上述指标,增加对重点险种的结构分析。

对车险,分别从险别(按车损险、法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和附加险分类)和车型(按营运车、私家车和公务车分类)进行结构分析,同时重点分析承保数量、车均保费(不包括拖拉机和摩托车)和平均费率等因素变动对车险的影响。

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自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自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附件1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自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的投保人为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04〕第2号)的规定,与经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开办汽车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或汽车金融机构订立《汽车消费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贷款所购新车用于个人消费,年龄为18周岁至55周岁、身体健康的自然人。

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为上述商业银行或汽车金融机构。

本保险的保险人特指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授权经营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投保本保险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年;(二)首付比例不低于新车净价格的30%;(三)实际购买乘用车的行为已经有效发生;(四)投保人应就购车借款向被保险人提供有效抵(质)押等担保,且抵(质)押权人为被保险人。

本保险合同生效前,投保人必须先与被保险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抵(质)押合同》,并办妥相应的财产抵(质)押登记手续。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以投保人向被保险人提供有效抵(质)押为前提。

投保人未提供有效抵(质)押的,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连续三个月完全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义务,或《借款合同》到期之日投保人仍未履行还贷义务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被保险人依照法定程序实现担保权后仍不足以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时,保险人对剩余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与利息按本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赔偿。

第五条发生本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的保险事故,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赔偿:(一)被保险人在追偿欠款过程中有关对投保人及其担保人的诉讼费、仲裁费和律师代理费;(二)被保险人在实现抵(质)押等担保权的过程中发生的、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且不能在处分抵(质)押等担保物所得价款中扣除的诉讼费、仲裁费和律师代理费。

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包贻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包贻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包贻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6【案件字号】(2020)鄂13民终11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亘张欢吕丹丹【审理法官】杨亘张欢吕丹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包贻勇;续立波【当事人】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包贻勇续立波【当事人-个人】包贻勇续立波【当事人-公司】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方圆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胡钦勇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黄大力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方圆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胡钦勇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黄大力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方圆胡钦勇黄大力【代理律所】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被告】包贻勇;续立波【本院观点】关于本案诉讼时效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代理鉴定意见反证证明力新证据法院调查取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本案诉讼时效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湖北随州中意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3月22日对包贻勇的伤情作出司法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案诉讼时效尚未满一年,故包贻勇主张适用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符合法律规定,长江财保随州支公司上诉称包贻勇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刘纯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刘纯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刘纯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4【案件字号】(2020)鄂09民终15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艳华李国华喻富林【审理法官】胡艳华李国华喻富林【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刘纯英;王爱波;王春红;王爱林;简德兴【当事人】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刘纯英王爱波王春红王爱林简德兴【当事人-个人】刘纯英王爱波王春红王爱林简德兴【当事人-公司】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晏明伟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胡钦勇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侯平安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晏明伟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胡钦勇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侯平安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晏明伟胡钦勇侯平安【代理律所】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被告】刘纯英;王爱波;王春红;王爱林;简德兴【本院观点】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过错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刘纯英作为王绍聪的妻子,属于王绍聪的法定被扶养人对象,一审将其作为王绍聪的被扶养人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确认。

综上所述,上诉人长江财保湖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张忠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张忠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张忠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5【案件字号】(2021)鲁03民终7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鹏胡晓梅刘宁【审理法官】王鹏胡晓梅刘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张忠民;李树超;薛凤华【当事人】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张忠民李树超薛凤华【当事人-个人】张忠民李树超薛凤华【当事人-公司】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国振上海兰迪(济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国振上海兰迪(济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国振【代理律所】上海兰迪(济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被告】张忠民;李树超;薛凤华【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判决认定张忠民护理费、车辆损失、鉴定费、担保费、保全费,由长江财险聊城中心支公司承担是否正确;2、张忠民超出交强险限额外损失部分应否由长江财险聊城中心支公司承担。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侵权免责事由鉴定意见反证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判决认定张忠民护理费、车辆损失、鉴定费、担保费、保全费,由长江财险聊城中心支公司承担是否正确;2、张忠民超出交强险限额外损失部分应否由长江财险聊城中心支公司承担。

一、关于一审判决认定张忠民护理费、车辆损失、鉴定费、担保费、保全费,由长江财险聊城中心支公司承担是否正确问题。

1、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于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情况及车辆保险情况并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2、关于护理费。

长江财险聊城中心支公司对于一审判决认定护理期间及人数并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中国保监会关于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

中国保监会关于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

中国保监会关于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保监许可[2016]16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1.08【实施日期】2016.0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4中国保监会关于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保监许可〔2016〕16号)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报送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与费率审核材料的请示》及其补正材料(长财险产〔2015〕438、521号)收悉。

经审核,同意你公司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费率,条款编号为(长江财险)(审-保证)〔2016〕(主)1号。

此复附件: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费率中国保监会2016年1月8日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指依法向建设工程招标人投标、中标,与招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投标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依法向建设工程施工投标人进行建设工程招标、确定中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招标人。

第四条投保人不得将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或设定担保。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责任包含三个部分,投保人可以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要求以及工程进展的具体情况选择全部投保或部分投保,保险责任应当在保单或批单中载明:(一)投标保证(二)履约保证(三)支付保证第六条投标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向被保险人招标建设工程投标的过程中,因下列情形之一:(一)投标截止后投保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者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撤销投标文件;(二)投保人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三)投保人弄虚作假行为;(四)中标后未按《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五)《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有关投标实质性违约情形;给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投标保证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金额内对被保险人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履

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履

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法规类别】财产保险【发文字号】保监许可[2016]1236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12.01【实施日期】2016.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4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保监许可〔2016〕1236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及费率的请示》(国寿财险发〔2016〕732号)收悉。

经审核,同意你公司使用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费率。

条款编号为:(国寿财险)(审-保证)〔2016〕(主)1号。

此复附件:1.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2.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费率中国保监会2016年12月1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与经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开办汽车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或汽车金融机构签订汽车消费借款合同(以下简称“购车借款合同”),且采用分期付款或融资租赁方式购置乘用车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系第二条中的商业银行或汽车金融机构;本保险的保险人特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授权经营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以投保人为购车借款合同或保证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提供有效抵(质)押为前提,即投保人应根据购车借款合同向被保险人提供有效抵(质)押且抵(质)押权人为被保险人。

投保人未提供有效抵(质)押的,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众惠财富互相保险社个人汽车花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2017 款)费率规章一、基准费率贷款限期基准费率1 年2 年3 年首付比率首付比率30%以上(含 30%) 3.0% 4.6% 5.8% 首付比率40%以上(含 40%) 2.4% 3.7% 4.6% 首付比率50%以上(含 50%) 2.0% 2.5% 3.0% 注:贷款限期不足一年的按短期费率表计算。

二、风险调整系数(一)风险调整系数为以下风险调整因子值之积:1、会员忠诚度系数承保状况调整系数新保 1一般会员投保倡始会员投保 / 一般会员续保2、投保人资信系数资信检查评估分值系数90 分以上80- 90 分70- 80 分60- 70 分注:资信检查评估分值在60分以下的不予承保。

3、投保人年纪系数年纪系数20-30 岁30-40 岁40-50 岁50-65 岁4、银行分类系数各合作年度的系数均依据上一合作年度该银行在我社投保了车贷险的贷款业务逾期情1况确立。

详细做法以下:( 1)与各家银行合作的第一个年度,对银行均采纳系数1。

(2)从第二个合作年度起,各合作年度采纳系数方法以下:依据我公司车贷险业务的资料,计算出上一合作年度该银行在我公司投保车贷险的贷款业务逾期率。

1)逾期率≤ 0.5%的银行,采纳小于0.9 的系数(但最低不得低于0.8 );2) 0.5%<逾期率≤ 0.8%的银行,采纳系数0.9 ;3) 0.8%<逾期率≤ 1%的银行,采纳系数1;4) 1%<逾期率≤ 1.2%的银行,采纳系数 1.1 ;5) 1.2%<逾期率≤ 1.5%的银行,采纳系数 1.2 ;6)逾期率> 1.5%的银行,采纳大于 1.2 的系数。

5、投保人职业优惠系数职业种类优惠比率队伍军官要点中、小学的老师或其拥有事业编制的行政管理人员政府部门公事员大学教授或拥有事业编制的行政管理人员效益优秀的国有或外资大型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大型医院的医生国家专营型公司人员,如:电力、电信、自来水、石化、烟草等律师、注册会计师、土地评估师、精算师或其余有关资格证书投保人供给大额存单证明投保人在投保地拥有一处及以上自有房地产拥有高级技术职称、本科及以上学历0.4 。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杨志刚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杨志刚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杨志刚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0.10.09
•【字号】川银保监函〔2020〕1105号
•【施行日期】2020.10.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杨志刚任职资格的批复
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杨志刚担任四川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申请材料(长财险人〔2020〕146号)收悉。

经审查,杨志刚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担任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级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对高级管理人员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2020年10月9日。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车贷险的问题与分析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车贷险的问题与分析

1998年9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办法出台的前两年,整个汽车市场并没有出现较大的波动,但是随着近几年汽车市场的迅猛发展,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开始出现了“井喷”现象,2002年,当年汽车产业首次超过电子产业成为拉动我国工业增长的第一动力,而目前我国私人汽车保有量已经突破1000万辆,平均每120人就拥有一辆私人汽车;私人购车比例超过了60%,增幅超过单位用车增幅20多个百分点,其中相当部分是通过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来办理购车。

我们都知道,办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一般至少要涉及借款人、汽车经销商、贷款部门、保险部门等相关对象,而我国个人汽车消费贷款能够得以蓬勃发展,其中有一个重要因素是因为保险公司为之提供了保证保险,可以这么说,保证保险是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快速成长的主要因素之一。

但是2003年8月,开展了五六年之久的车贷履约险,相继在北京、广州、上海、深圳、苏州、杭州等城市被紧急叫停,随后,在其他各大城市也大幅减少甚至停止办理相关贷款,全国各家金融机构该项业务的整体状况出现全面滑坡。

针对此类现象,下面我们将从各个层面进行分析,共同探讨一下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发展前景及走向。

一、市场前景宏观分析: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2003年,全国汽车产销量分别达到了444万辆和439万辆,同比增长三成以上。

在北京,去年的汽车销量一举突破40万辆。

出现汽车如此畅销的原因是什么呢?根据发达国家经验,当人均GDP逐渐达到5000-6000美元这个水平时就会出现汽车消费的高峰,我国一些大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地人均GDP已经达到或超过3000-4000美元,正逐步达到这一临界点。

从金融角度分析,现在我国只有10%左右的消费者买车时选择了贷款,而国外这一比例则占到了70%,可见该块市场的蛋糕实在不小。

从汽车厂商的角度来看,2002年全国轿车产销量分别为106.24万辆和105.8万辆,比上年增长52.8和50.汽车已进入井喷式生产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用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用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等条款费率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保险公司
【发文字号】保监许可[2014]307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4.09
【实施日期】2014.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
险等条款费率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4〕307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辆贷款保证保险系列产品再次报送审批的请示》(国寿财险发〔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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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自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保监许可[2016]922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9.12
【实施日期】2016.09.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中国保监会关于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自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和费率
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6〕922号)
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个人自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与费率审核材料的请示》(长财险精〔2016〕400号)及其补正材料收悉。

经审核,同意你公司使用个人自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费率。

条款编号为:(长江)(审-保证)〔2016〕(主)2号。

此复
附件:1.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自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2.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自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费率
中国保监会
2016年9月12日
附件1
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自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的投保人为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04〕第2号)的规定,与经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开办汽车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或汽车金融机构订立《汽车消费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贷款所购新车用于个人消费,年龄为18周岁至55周岁、身体健康的自然人。

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为上述商业银行或汽车金融机构。

本保险的保险人特指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授权经营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投保本保险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年;
(二)首付比例不低于新车净价格的30%;
(三)实际购买乘用车的行为已经有效发生;
(四)投保人应就购车借款向被保险人提供有效抵(质)押等担保,且抵(质)押权人为被保险人。

本保险合同生效前,投保人必须先与被保险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抵(质)押合同》,并办妥相应的财产抵(质)押登记手续。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以投保人向被保险人提供有效抵(质)押为前提。

投保人未提供有效抵(质)押的,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连续三个月完全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义务,或《借款合同》到期之日投保人仍未履行还贷义务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被保险人依照法定程序实现担保权后仍不足以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时,保险人对剩余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与利息按本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赔偿。

第五条发生本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的保险事故,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追偿欠款过程中有关对投保人及其担保人的诉讼费、仲裁费和律师代理费;
(二)被保险人在实现抵(质)押等担保权的过程中发生的、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且不能在处分抵(质)押等担保物所得价款中扣除的诉讼费、仲裁费和律师代理费。

第六条由于下列情形致使投保人未履行《借款合同》而导致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或暴动;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四)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贷款所购车辆因质量缺陷而引起的纠纷。

第七条存在以下情形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雇员违反有关消费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发放贷款;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雇员与投保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的;
(三)被保险人未履行对投保人资信审查义务的;
(四)投保人通过勾结汽车经销商或其他方式骗取贷款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借款合同》未实际履行或被依法确认无效;
(六)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未就购车贷款与被保险人成功办理有效的抵(质)押等担保的,或未依法办理抵(质)押登记;
(七)《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与贷款所购汽车产权登记证上的所有权人不一致;(八)《借款合同》设定的抵(质)押依法被判定为无效;
(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变更《借款合同》,或被保险人与抵(质)押等担保人变更或解除有关抵(质)押等担保合同。

第八条对于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造成的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赔偿金;
(二)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三)未经保险人同意而自行支付的保险事故处理费用。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条保险金额为投保人的贷款本金与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的贷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具体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一条本保险的绝对免赔率不低于10%,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二条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否则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十三条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发放贷款次日零时起,至《借款合同》约定的清偿全部贷款本息的次日二十四时止。

具体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中载明。

如果《借款合同》提前履行完毕,则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也随即终止。

第十四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未能在三十日作出核定的,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另行约定核定期限,保险人应在约定的核定期限内核定完毕。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九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投保人资信、抵(质)押物、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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