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递增型养老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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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

【合同范本】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第二条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

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

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期间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

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时,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的期领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若被保险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仍继续生存,保险人给付增额养老金直至其身故。

增额养老金以保险单约定的首期期领金额为基础,每年递增率为6%或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递增率,一旦约定,中途不得更改。

2020年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

2020年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第二条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

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

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期间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

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时,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的期领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若被保险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仍继续生存,保险人给付增额养老金直至其身故。

增额养老金以保险单约定的首期期领金额为基础,每年递增率为6%或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递增率,一旦约定,中途不得更改。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2020新版)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2020新版)

( 合同范本 )甲方:乙方: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2020新版)What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ultimately expect to get or achieve through the conclusionand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2020新版)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第二条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

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

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期间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

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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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第二条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

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

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期间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

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时,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的期领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若被保险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仍继续生存,保险人给付增额养老金直至其身故。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2020年)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2020年)

( 合同范本 )甲方:乙方: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2020年)Constrain both parties to perform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together, and clarify the obligations that both parties need to perform within the time limit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2020年)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第二条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

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

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期间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

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递增养老年金保险条款(新)

递增养老年金保险条款(新)

递增养老年金保险条款(新)【名词定义】第一条:释义本保险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保单周年日]:指保险单生效日的对应日。

【基本条款】第二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声明或批注,以及和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及变更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都是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照本保险单所载方法及日期交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之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逾宽限期仍未交付,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如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效力的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体检书(以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或医师检验者为限)申请复效。

但自中止日起算两个月内申请复效的,可以健康声明书代替体检报告书。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经投保人补缴应缴未缴的保险费及利息(按同期银行最高两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月利率计算)后,本合同方能恢复效力。

第六条: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被保险人的年龄以足岁计算。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保险费率表所载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缴付的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折算支付。

2023版人寿保险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

2023版人寿保险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

2023版人寿保险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六十五周岁以下的城乡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及开始领取日养老金的领取分为即期领取和延期领取二种。

即期领取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分为年领、月领二种,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的生效日。

延期领取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分为年领、月领和一次性领取三种,开始领取年龄分为四十五、五十、五十五、六十、六十五岁五种,开始领取日为投保人约定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中数额较高的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1.约定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给付养老金,本合同终止。

2.约定按年或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本公司于每年或每月的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给付养老金,保证给付十年。

若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不满十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养老金,本合同于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满十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终止。

若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满十年后仍生存,可继续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2021年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97版)

2021年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97版)

The fewer management levels, the better.勤学乐观天天向上(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97版)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97版)[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第二条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

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

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期间]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

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时,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的期领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若被保险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养老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养老保险条款-

编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养老保险条款甲方:乙方:年月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养老保险条款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个人养老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本合同所含的条款、声明和注释,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保险单、复职申请、健康声明和其他协议组成。

保险条件第二条凡年满65周岁的健康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本人或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保险费和养老金的支付第三条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从投保人支付第一笔保险费,保险人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非另有约定,保险单的签发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期,每年生效日期的对应日期为生效日期。

保险人出具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有三种:按月支付、按年支付和批发支付。

投保时,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支付即时养老金或延期养老金。

领取养老金有三种方式:按月领取、按年领取和批发。

批发领取养老金的起始日期是下个月的相应日期。

延长养老金起始日为保单生效对应日期,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为50、55、60、65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期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间和养老金领取期间。

保险费交付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单中约定的养老金开始支付之日前一天。

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至死亡时止的期间为领取养老金期间。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下列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在缴费期间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死亡的,由保险人支付死亡保险费,保险责任立即终止。

2.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单约定保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保险人按照保险单约定的金额向被保险人支付十年的养老金;被保险人中途死亡,受益人或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十年养老金,保险责任立即终止。

3.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继续保留,保险人支付增加的养老金,直至其身故。

增加的养老金以保险单中约定的初始支付金额为基础,年增长率为6%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的增长率。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2021年)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2021年)

YOUR LOGO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2021年)The contract concluded by both parties after friendly negotiation stipulates the obligations and right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between each other.专业合同书系列,下载即可用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2021年)说明:本合同内容的主要作用是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后订立的协议,规定了相互之间的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应当享有的权利,如果您有需要可以下载修改或直接打印。

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第二条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

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

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期间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

三一文库()/合同范本/保险合同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
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
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
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

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

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期间
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

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新中国人寿养老保险条款-

新中国人寿养老保险条款-

编号:新中国人寿养老保险条款甲方:乙方:年月日新中国人寿养老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其所附条款、申请表、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保险文件、声明、注释、恢复原状申请书、变更申请书、所附批准表格及其他书面协议组成。

第二条保险范围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年满16周岁、69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工作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与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被保险人向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保本保险。

参保单位职工75%以上必须参保,参保人数不得少于8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按约定年龄保存至合同生效日,公司按下列方式之一支付养老金:一次性支付养老金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第二,支付被保险人十年固定年金。

被保险人在领取十年固定年金期间死亡的,受益人可以继续领取,直至十年结束,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固定年金后,仍保留,可继续按原办法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前死亡的,本公司将被保险人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投保人,但未能足额缴纳两年保险费的,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欠付保费,则在退还上述金额时,应扣除未付保费及利息。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第一笔保费并出具保险单后的次日零时起生效。

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生效日期各年各月对应的日期为生效日期。

一、付款期限:从合同生效日起至最后一次付款日止。

二.领取期限:从保险单约定的领取年龄生效之日0: 00时起至保险责任履行时止。

该保险的养老年龄分为50、55、60、65、70岁五个档次。

最低养老金年龄应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标准。

收款方式分为每月收款和一次性收款。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养老金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缴费方式、缴费金额、缴费年龄、缴费方式等确定。

【2018最新】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优秀word范文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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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
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

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甲方:乙方: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合同编号: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商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其次条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头、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头。

除另有商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挑选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

趸交即领的开头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

延领取的开头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头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挑选。

保险期间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商定的开头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

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头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担当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损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商定的开头领取养老金日时,保险人按保险单商定的期领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若被保险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仍继续生存,保险人给付增额养老金直至其身故。

【保险合同】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

【关键字】保险合同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第二条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

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

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期间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

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时,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的期领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若被保险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仍继续生存,保险人给付增额养老金直至其身故。

增额养老金以保险单约定的首期期领金额为基础,每年递增率为6%或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递增率,一旦约定,中途不得更改。

合同范本-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 精

合同范本-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 精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第二条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

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

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期间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

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时,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的期领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若被保险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仍继续生存,保险人给付增额养老金直至其身故。

增额养老金以保险单约定的首期期领金额为基础,每年递增率为6%或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递增率,一旦约定,中途不得更改。

中国人寿递增型养老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递增型养老保险条款

国寿递增型终身养老保险投保条件第一条凡年龄在四周岁至五十九周岁者,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二条对于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对于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被保险人,可由其本人或经本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后,由其亲属、朋友作为投保人,为其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下称保险人)投保递增型终身养老保险(下称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职工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但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保险期限第三条本保险自保险单签发并缴付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生效,至保险责任履行完毕时止。

缴费期和领取期第四条本保险的缴费期分十年、二十年两种。

投保人在投保时任选一种,但以缴费期满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为限。

第五条约定开始领取xx的年龄有50、55、60、65、70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

领取期自保险单上约定开始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保险生效日的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保险责任第六条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下列责任:1、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上约定养老金领取年龄的保险生效日的对应日,可开始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每年领取一次,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被保险人的养老金领取数额从第二年开始,每年按保险单所列明的第一年养老金领取额的5%递增。

3、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或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180天之后因疾病死亡,保险人给付相当于保险单所列明的第一年养老金领取额10倍的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保险单效力即行终止。

4、在缴费期内,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保险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自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次月起对被保险人豁免以后剩余缴费期的全部保险费,豁免保险费后,保险人仍负责上述1至3款责任。

5、在缴费期内,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者,其父母均因意外伤害事故身亡或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四周年后均因疾病身亡,保险人自发生死亡事故的次月起对被保险人豁免以后剩余缴费期的全部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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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递增型终身养老保险
投保条件
第一条凡年龄在四周岁至五十九周岁者,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二条对于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对于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被保险人,可由其本人或经本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后,由其亲属、朋友作为投保人,为其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下称保险人)投保递增型终身养老保险(下称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职工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但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保险期限
第三条本保险自保险单签发并缴付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生效,至保险责任履行完毕时止。

缴费期和领取期
第四条本保险的缴费期分十年、二十年两种。

投保人在投保时任选一种,但以缴费期满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为限。

第五条约定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有50、55、60、65、70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

领取
期自保险单上约定开始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保险生效日的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保险责任
第六条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下列责任:
1、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上约定养老金领取年龄的保险生效日的对应日,可开始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每年领取一次,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被保险人的养老金领取数额从第二年开始,每年按保险单所列明的第一年养老金领取额的5%递增。

3、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或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180天之后因疾病死亡,保险人给付相当于保险单所列明的第一年养老金领取额10倍的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保险单效力即行终止。

4、在缴费期内,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保险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自豁免保险费后,保险人仍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次月起对被保险人豁免以后剩余缴费期的全部保险费,
负责上述1至3款责任。

5、在缴费期内,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者,其父母均因意外伤害事故身亡或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四周年后均因疾病身亡,保险人自发生死亡事故的次月起对被保险人豁免以后剩余缴费期的全部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父母之一发生上述身故事件,保险人自发生死亡事故的次月起对被保险人豁免以后剩余缴费期的一半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后,保险人仍负责上述1至3款责任。

除外责任
第七条对下列情事之一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不负第六
条第三款、第四款的
保险责任:
1、保险单生效、复效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有隐瞒、不实行为。

2、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3、由于被保险人的自残、酗酒、聚众斗殴及犯罪行为。

4、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两年之内,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

5、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由于疾病造成的死亡。

6、战争、军事行为、动乱及核辐射、核污染。

7、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情事。

第八条对下列情事之一所致被保险人父母的死亡,保险人不负第六条第五款的保险责任:
1、保险单生效、复效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有隐瞒、不实行为。

2、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3、由于被保险人父母的自残、自杀、酗酒、聚众斗殴及犯罪行为。

4、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四周年内,被保险人父母由于疾病而造成的死亡。

5、被保险人父母死亡时,被保险人年龄已到达或超过18周岁。

、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情事。

7、战争、军事行动、动乱及核辐射、核污染。

6
保险费
第九条保险费按年缴纳,缴费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的月。

保险费数
额根据被保险人投
保时的年龄、选定的缴费期、约定的第一年养老金领取额基数及养老金领取年龄决定。

第一年养老金领取额基数最低不得低于1000元。

失效、复效
第十条缴费期限后的次月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

宽限期满仍未缴纳保险费的
保险单自动失效,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自保险单失效二年内,如果满足投保条件,可以申请复效。

经保险人同意并缴纳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按同期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月利率补缴失效期间的利息后,保险单复效。

如保险人不同意复效或自保险单失效两年后投保人不申请复效的,保险人按本条款相应规定给付退保金。

养老金给付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到了约定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由本人持下列单证向保险人申请领取养老金:
1、保险单;
2、最后一次保险费缴费收据;
3、养老金领取申请书;
4、被保险人的身份证;
以后每年逢保险单生效日的对应日所在的月,即可领取养老金,过月保留领取权利,但并不计息。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受益人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
2、公安机关或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3、受益人
的身份证。

豁免的申请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在缴费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保险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应由区县级
以上医疗机构在其治疗结束后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进行鉴定。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在申请豁免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
2、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
3、最后一次保险费缴费收据;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

4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父母在发生本条款第六条第五款的情事后,可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持保险单及
户籍注销证明向保险人提出全免或半免保险费的申请。

第十七条保险人核实后,在保险单上批注。

豁免从发生保险事故的次月起开始生效。

退保
第十八条投保人在保险单生效满两足年并缴满两足年的保险费后提出退保申请,保险人按保险单的
经过整年数给付退保金(见退保金额表),保险单效力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金后,保险人不再予以退保。

第十九条发生第七条第五款情事,保险人按所缴保险费全数(不含息),向投保人
给付退保金。

发生
第七条其它款项情事,保险人按退保金额表给付退保金。

指定或变更受益人
第二十条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

但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变更受益人
须书面申请并经保险人批注后方能生。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或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
受益权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给付保险金。

索赔时效
第二十一条自疾病死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受益人或被保险人不提出申请,即为自动放
弃权益,保险人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不再给予豁免保险费的待遇。

释义
第二十二条本保险所称“意外事故”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
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三条本保险所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之一情事:
1、两眼视力完全永久丧失。

2、咀嚼吞咽及言语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3、中枢神经或胸腹器官严重残疾,终身需要护理。

4、两上肢腕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5、两下肢踝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6、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和一下肢踝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合同纠纷
第二十四条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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