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取证、换证许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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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流程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流程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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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
注:“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实习证明”由用人单位、专业培训机构或者实习单位提供。

镇江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体检表
镇江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制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
注:“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由用人单位或者专业培训机构出具,“没有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证明”由领证时(指首次复审)或者上次复审以来的用人单位出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初训)申报材料
实习证明
(学员)于本单位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按考核大纲要求从事项目的实际操作培训和实习。

特此证明。

用人单位或专业培训机构或实习单位
指导师傅(签字)年月日
(单位盖章)
注:证明单位对所证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报材料
一、持证期间中断所从事项目的作业时间未超过一年的证明
同志在我单位从事持证项目作业的近四年中,作业时间为□连续;□中断不超过一年。

特此证明
(用人单位盖章)
年月日
二、持证期间没有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证明
同志在我单位从事持证项目作业期间未发生违章作业等不良情况。

特此证明
(用人单位盖章)
年月日注:证明单位对所证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特种设备使⽤登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条件)⼀、办理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单位或个⼈,可提出申请:(1)具有法定资格,有有效的营业执照证照或者个⼈⾝份证明(适⽤于公民个⼈所有的设备);(2)使⽤的特种设备是合法⽣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特种设备,符合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3)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型游乐设施、锅炉、压⼒容器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容器、压⼒管道的安装、改造、重⼤维修过程,必须经监督检验且检验合格;需要⾸次检验或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还需经检验合格。

⼆、办理材料委托他⼈办理时提供,提交被委托⼈的⾝份证件原件核对,被委托⼈的⾝份证件复印件需由其本⼈签名。

委托他⼈办理时提供。

适⽤于⾸次登记、跨登记机关⾏政区域移装后登记、新使⽤单位登记提供,按不同设备填写不同表格。

适⽤于⾸次登记、跨登记机关⾏政区域移装后登记、新使⽤单位登记。

使⽤管理⼈为单位的,提供统⼀社会信⽤代码的证明;使⽤管理⼈为个⼈的(适⽤于公民个⼈所有的特种设备),提供个⼈⾝份证。

适⽤于⾸次登记、跨登记机关⾏政区域移装后登记、新使⽤单位登记提供,含产品数据表、车⽤⽓瓶安装合格证明,与原件核对。

适⽤于⾸次登记、新使⽤单位登记提供,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使⽤前⾸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前的⾸次检验报告,新使⽤单位登记提交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与原件核对。

适⽤于换证登记提供。

适⽤于跨登记机关⾏政区域移装后登记、新使⽤单位登记、换证登记提供。

跨登记机关⾏政区域移装后登记、新使⽤单位登记,提供的原《特种设备使⽤登记表》要标有注销标记。

适⽤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容器⾸次登记、跨登记机关⾏政区域移装后登记、新使⽤单位登记提供,与原件核对。

适⽤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瓶⾸次登记、跨登记机关⾏政区域移装后登记、新使⽤单位登记提供,与原件核对。

适⽤于锅炉⾸次登记、跨登记机关⾏政区域移装后登记、新使⽤单位登记,余热锅炉不提供,与原件核对。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指引(含首次、换证、增项、升级)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指引(含首次、换证、增项、升级)
第一百零一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2号)
八、许可流程及应当使用的文书:
(一)申请
申请人向省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省局接收资料后出具《特种设备业务办理资料接收回执/登记表》(一式两联,回执送达申请人)。
(二)受理
省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视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并制作相应文书送达申请人:
1.对符合受理要求的作出受理决定,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和《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期限告知书》,并附《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指引
一、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含首次、换证、增项、升级)
二、设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如委托办理的,需同时提交委托书原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五)质量保证手册(l份,附电子版1份);
(六)原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仅适用于换证、增项、升级申请);
(七)自上次取证以来的制造产品汇总表(1份)(仅适用于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换证、升级申请)。

2024年特种设备许可制度规定(2篇)

2024年特种设备许可制度规定(2篇)

2024年特种设备许可制度规定____年特种设备许可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规范特种设备的许可管理工作,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二条特种设备许可管理工作包括特种设备许可的申请、审查、许可和监督检查等环节。

第三条特种设备许可管理工作实行许可分类管理制度,按照设备类型、使用环境、技术性能等特点划分许可分类。

第四条特种设备许可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特种设备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特种设备许可管理工作实行事中事后监管原则,强化对特种设备的全过程监管。

第二章申请与审查第六条申请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许可法定条件和程序提交特种设备许可申请,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特种设备许可申请材料包括:(一)特种设备的基本信息,包括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商等;(二)特种设备的使用环境,包括使用地点、使用单位等;(三)特种设备使用人员的资质要求,包括证件、培训等;(四)特种设备的技术文件,包括设计文件、出厂合格证明等;(五)特种设备的安全控制措施,包括安全防护装置、紧急停机装置等。

第八条特种设备许可申请材料应当由申请单位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单位负责。

第九条特种设备许可申请材料应当审查合格后,进行许可审查。

第十条特种设备许可审查应当确保特种设备满足法定安全要求,并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许可审查结果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

第三章许可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特种设备许可审查合格后,应当向申请单位发放特种设备许可证。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信息:(一)特种设备的名称、型号、制造商等信息;(二)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三)特种设备使用人员的资质要求;(四)特种设备的有效使用期限。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并可以按期延长。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许可证的变更、撤销和注销应当遵循特种设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江苏省质监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江苏省质监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江苏省质监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办事指南一、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资格许可(含首次、换证、增项、升级)(二)依据、条件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3.《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67号)4.《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函〔2003〕408号)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 R1001-2008)(三)程序、期限1.申请。

须进入江苏省质监局网上政务大厅,网上政务大厅位于/zjxx/(江苏质监信息网)首页中部;书面申请的到特设局许可办(南京市草场门大街107号龙江大厦行政许可大厅,联系电话:025-)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

自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自收到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3.试设计。

申请人对所申请的设计范围没有相应设计经历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试设计。

4.鉴定评审。

首次申请的,申请人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年内自行约请有资格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

申请换证、增项、升级的,申请人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年内、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自行约请有资格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

逾期不完成鉴定评审的,本次受理终止。

5.审批。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产品试制、型式试验和鉴定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符合许可条件的,于决定准予许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颁发《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四)需提交的材料目录首次申请需提交的材料1.《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及其附件(具体附件见下载表格)表格下载地址:/-下载专区-表格下载2.相关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质保体系人员、设计校核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具体人员数量及要求见《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社保中心养老个人月账户信息单及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或基本养老保险账户清单及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或社保网查询系统个人缴费明细。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办理操作指南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办理操作指南

办理事项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二、办理方式网上申请:现场办理三、申请条件申请条件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申请单位应当具有以下与许可范围相适应,并且满足生产需要的资源条件:-员,包括管理、技术、检测、作业等;-工作场所,包括场地、厂房、办公场所、仓库等;-设备设施,包括生产(充装)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等;-技术资料,包括涉及文件、工艺文件、施工方案、检验规程等;-法规标准,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具体资源条件和要求详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四、提交材料-申请书(在系统中填写并提交)。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无法在线核验时,可在系统内提交)。

-申请书中的“申请许可项目表”[经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主要负责)签字,并且加盖单位公章,扫描后在系统提交]。

-原许可证(仅申请增项、改变许可级别或者换证,且无法在线核验时)。

-公司法书面授权文件(分公司单独申请的)纸质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一)首次申请、申请增项(增加制造地址除外)或者申请提高许可参数级别如下:1.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2.发证机关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资料补正告知书。

3.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不予决定书:(1)申请项目不属于特种设备许可范围的;(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被发现的;(3)被依法吊(撤)销许可证,并且自吊(撤)销许可证之日起不满3年的。

(4)鉴定评审机构接到发证机关委托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商定鉴定评审日期。

(5)鉴定评审组在备忘录中提出整改要求,整改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6)发证机关在收到鉴定评审机构上报的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颁发相应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不予许可决定书。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在进行生产之前,需要申请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繁琐,企业怕麻烦怎么办?当然是找代办机构来做了!不过在选择代办机构之前,也需要来了解一下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特种设备制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 2、有与制造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3、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检测手段; 4、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5、有与制造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6、能够确保产品安全性能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条件见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实施机关一、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 1.锅炉:承压蒸汽锅炉(A、B、C级);承压热水锅炉(A、B、C级);有机热载体锅炉。

2.压力容器:固定式压力容器(A级);移动式压力容器(C级);气瓶(B级)。

3.压力管道元件(A级):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密封元件;特种元件。

4.电梯:乘客电梯(A、B、C);液压电梯(B级)。

5.起重机械(A级):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铁路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升降机;缆索起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机械式停车设备。

6.客运索道 7.大型游乐设施 8.相关部件、安全装置:与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级别的锅炉配套的部件;锅炉压力容器中直径大于或者等于1800mm的封头;电梯部件;除水位表、水位控制报警装置、压力控制报警装置、温度控制报警装置、燃烧联锁保护装置、液位计、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以外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钢管、焊接材料。

二、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1.锅炉锅炉(D级)。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鉴定评审工作流程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鉴定评审工作流程
增项或升级单位 申请单位 换 证 单 位
1、按TSG Z0005-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要求完成规定文 件的收集提交;确定试制产品的并制作。 ◎若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具体内容请按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查看申请条件及准备 受审文件材料; ◎若申请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具体内容请按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许可与监督管理规则》查看 申请条件及准备受审文件材料; 2、 了解国家质检总局的评审程序及流程,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中 “第三章 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及要求”。
申请单位 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并提交以下资料: 1、2份《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原件盖公章); 2、1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盖公章); 含: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本单位主要资质证书(复印件); 4)特种设备许可证(复印件); 5)质量手册。 3、1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原件盖章)
鉴定评审机构 1、在接到申请单位材料准备齐全的告知后,在鉴定评审实施日期的7日前,向约请单位寄发《特 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 2、组织鉴定评审组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鉴定评审(一般3个工作日完成)。 3、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申请单位 1、根据审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 2、撰写整改报告。 鉴定评审机构 1、收到整改报告后,进行确认。 2、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含:报批报告、鉴定评审报告和整改报告)(10个工作日完成)。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 接收审查报告和整改报告。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审核批准。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 制证,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
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邮编:100088;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10-82261764、010-82261762(锅炉、容器许可)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换证-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换证-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换证-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特种设备是指具有高压、高温、高速、易燃等特殊属性的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

由于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因此需要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以确保人员与财产的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换证制度是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中需要进行的换证程序。

这个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的使用,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通过换证制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需要通过资质审核、技术检查、安全培训等程序,获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相关证书。

本文将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背景、换证制度的重要性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换证的实施情况等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进一步了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换证的意义和作用。

同时,通过对换证制度的效果评估,提出改进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换证的建议,探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换证的未来发展方向。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旨在提供读者对整篇文章的整体把握,并引导读者在阅读过程中能够更好地理解和理解文章的内容。

本文的结构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

引言部分将提供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换证的背景和意义进行简要介绍,引发读者对该主题的兴趣和关注。

同时,该部分还将概述文章的结构和目的,为读者提供一个清晰的文章框架。

正文部分将详细阐述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背景,包括当前特种设备安全形势、现有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和需要解决的挑战。

接着,正文将探讨换证制度的重要性,分析换证制度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中的作用和价值。

此外,还将介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换证的实施情况,包括目前换证制度的运行状况、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空间。

结论部分将对换证制度的效果进行评估,探讨换证制度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影响和改善效果。

同时,结论将给出改进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换证的实际建议,提供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和措施。

最后,结论还将展望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换证的未来发展方向,为读者提供对该领域未来发展的展望和思考。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和程序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和程序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和程序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和申报程序
*厂内机动车辆不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调整范围。

说明:1、“国家局”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2、“省局”是指: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3、“市局”是指: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4、“县局”是指: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附件:
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及填写说明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及填写说明
3、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4、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
5、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本条件
6、检验贝资格考核申请表
7、检验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检验员、检验师资格复试申请表
9、检验员实际操作技能考评表
10、无损检测人员初试申请表。

特种设备许可制度控制程序

特种设备许可制度控制程序

上海氯碱机械有限公司执行特种设备许可管理程序QG/R0313—2009(A/0)发布日期:2009-02-28实施日期:2009-03-01编写:龚惠昌审核:陈锡祥批准:曹稼斌1.目的和适用范围1.1为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更好地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保持符合许可条件,特制定本程序。

1.2本程序适用于公司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质量保证体系。

2.相关文件和术语2.1 相关文件2.1.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2.1.2《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Z00042.1.3《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Z00052.1.4《用户服务管理程序》QG/R0309—20092.2 术语2.2.1相关方:本程序指政府监督部门、法定检验机构、协会和审核机构及上级主管部门等。

2.2.2特种设备:本程序指公司具有制造、安装、维修许可资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起重机械三类。

3.职责3.1 总经理:负责公司严格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质量责任制。

3.2质保工程师:负责公司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运行和改进,协调公司与相关方有关事宜。

3.3技术质安部:3.3.1公司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归口管理部门;3.3.2负责公司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许可资质申报、换证、变更工作;3.3.3负责具体与相关方工作联系、沟通,收集、接受及传递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的相关信息,并组织信息的处置。

3.4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许可资质的归档、保管、使用。

3.5商务部:负责公司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生产经营活动符合许可条件的合同评审。

3.6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公司相关人员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等培训。

4.管理内容和方法4.1 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4.1.1为切实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质量责任,严格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由总经理牵头,质保工程师组织,技术质安部具体制定《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责任人员承诺书》(附件)。

特种设备资质申请流程说明

特种设备资质申请流程说明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认定(含首次取证、换证、升级增项)申请办理流程说明
内容说明:
1、申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①“陕西政务网”网上注册账户办理申请;
②确认申请,书面资料递交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西安市咸宁西路30号陕西省质监局质检大厦1楼东大厅)
2、申请资料:
①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与申请项目相适应);
②公司管理人员相应证件;
③公司技术人员相应证件;
④公司法人身份证;
⑤公司基本信息
3、安装样梯:
①电梯首次申请需在《西安市特种设备(电梯)安全监控信息平台》注册,办理试装样梯告知书,复审只需要在平台直接办理特种设备(电梯)告知书;
②起重机械首次、复审安装需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特种设备(智能车库)安装告知书
③样梯安装条件如下:
4、评审核查:
①《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②公司办公地址、面积、仓库、联系电话等;
③营业执照;
④公司人员组成;
⑤质保手册;
⑥程序文件;
⑦管理制度;
⑧工艺规程;
⑨参考GB规范、技术书籍;
⑩安装维修工具、检测仪器;
11实体安装样梯试乘;
12安装样梯政府出具《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报告》;13试装样梯安装合同;。

4.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办事指南(换证或增项)

4.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办事指南(换证或增项)
(一)换证前一个许可周期内未发生与特种设备相关的行政处罚、责任事故、设备安全 性能问题和质量投诉未结案等情况,并且具有《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规定的相应生产业绩 。
(二)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6个月以前(并且不超过12个月),可以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实施 层级
省级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理 形式
网上办理
办理 地址
黑龙江省政务服务网:
办理 时间
工作日8:30-11:30,13:30-17:30
办理 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材料
份数/格式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许可申请书》或《移动
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或《特种 1.请根据
1.扫描电子版1份,上传; 2.原件1份(含正、副本),现场鉴定评审时交评审组;申请自 我声明承诺换证的,自行提交至发证机关。
1.扫描电子版1份,上传; 2.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1份,现场鉴定评审时交评审组;申 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自行提交至发证机关。
自我声明承诺书
1.申请自我承诺换证的单位提交; 2.扫描电子版1份,上传; 3.原件1份,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自行提交至发证机关。
承诺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
时限说明
1. 受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指自许可实施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到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时限,补正材 料时间不计算在内; 2. 审查决定时限为11个工作日,指自许可实施机关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到作出是否准予增项或换 证决定的时限; 3.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的所需时间不 计算在承诺期限内。 4.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未完成换证的,原许可证失效,申请单位(机构)不得从事相应生产、充 装、检验活动。

特种设备许可换证补录登记流程

特种设备许可换证补录登记流程

特种设备许可换证补录登记流程1.申请人需要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换证补录登记表。

The applicant needs to fill out the form for the replacement of special equipment permit.2.表格中需要提供原特种设备许可证、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The form requires relevant materials such as the original special equipment permit and identification.3.申请人需在指定时间内将表格和相关材料提交至有关部门。

The applicant needs to submit the form and relevant materials to the relevant department within the specified time.4.相关部门审核提交的材料,验证申请人的身份和申请信息。

The relevant department will review the submitted materials and verify the applicant's identity and application information.5.如有需要,审核部门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供进一步的材料。

If necessary, the reviewing department may ask the applicant to provide further materials.6.审核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

The reviewing department will review the application materials and make a decision within the specified time.7.如申请通过,申请人需要缴纳换证费用和办理手续。

山东省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山东省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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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取证、换证许可程序

特种设备取证、换证许可程序

许可程序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程序:(一)申请申请制造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四份)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下列材料(各一份):1。

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2。

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通知书。

(三) 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按照规定需要进行产品试制或者进行型式试验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受理后,准备试制产品或者进行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承担型式试验的单位在完成型式试验后,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四)约请鉴定评审机构申请单位应当携带批准受理申请资料和相关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实地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鉴定评审程序按照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实地鉴定评审工作后,向许可实施机关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五) 审批、发证许可实施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

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审批的许可项目,以国家质检总局名义颁发许可证。

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特种设备许可证办公室(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在相关网站上公布),负责申请书的接受和许可证的发放等工作。

具体程序见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期限(一)许可实施机关接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 (二)鉴定评审机构在接到申请单位的约请,以及型式试验机构在接到申请单位的型式试验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安排,并在3个月内完成鉴定评审、型式试验(大型、特殊设备、部件的型式试验根据情况决定)工作,在完成鉴定评审、型式试验工作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型式试验报告.(三)许可实施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

特种设备检验证到期换证流程

特种设备检验证到期换证流程

特种设备检验证到期换证流程一、准备阶段1.了解换证要求(1)特种设备定义(2)换证的适用范围1)压力容器2)电梯3)起重机2.收集相关资料(1)现有检验证书1)检验证书复印件2)检验合格标志(2)特种设备基本信息1)设备名称2)设备型号3)设备编号(3)使用单位信息1)单位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提交换证申请1.填写申请表(1)获取申请表1)在线下载2)现场领取(2)填写申请内容1)申请单位信息2)设备信息2.提交申请材料(1)提交方式选择1)在线提交2)现场提交(2)确认提交材料完整性1)核对资料清单2)获取申请回执三、现场检验1.安排检验时间(1)与检验机构联系(2)确认检验日期2.准备现场检验(1)清理设备(2)准备检验所需资料1)设备使用记录2)设备维护保养记录四、检验过程1.检验人员到场(1)核对设备信息(2)进行现场检验2.检验结果记录(1)填写检验报告(2)记录检验发现的问题五、领取换证1.检验合格(1)获取检验合格证明(2)领取新检验证书2.检验不合格(1)说明整改要求(2)安排重新检验时间六、备案与管理1.备案新证书(1)更新设备档案2.定期检查(1)安排后续检验(2)记录检验日期七、注意事项1.换证时间安排(1)提前申请换证2.检验费用(1)了解检验收费标准3.遇到问题的处理(1)联系检验机构(2)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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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程序:(一)申请
申请制造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四份)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下列材料(各一份):
1.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
2.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

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通知书。

(三) 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
按照规定需要进行产品试制或者进行型式试验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受理后,准备试制产品或者进行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承担型式试验的单位在完成型式试验后,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四) 约请鉴定评审机构
申请单位应当携带批准受理申请资料和相关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实地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鉴定评审程序按照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实地鉴定评审工作后,向许可实施机关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五) 审批、发证
许可实施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

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审批的许可项目,以国家质检总局名义颁发许可证。

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特种设备许可证办公室(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在相关网站上公布),负责申请书的接受和许可证的发放等工作。

具体程序见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期限
(一)许可实施机关接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

(二)鉴定评审机构在接到申请单位的约请,以及型式试验机构在接到申请单位的型式试验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安排,并在3个月内完成鉴定评审、型式试验(大型、特殊设备、部件的型式试验根据情况决定)工作,在完成鉴定评审、型式试验工作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型式试验报告。

(三)许可实施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批准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

(四)申请书被批准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在1年内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大型设备可以延长至2年),否则应当重新办理申请受理手续。

七、增项
获证单位在其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种类、类别、品种等的,按照重新申请办理手续,但如果基本条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履行鉴定评审程序。

八、复查换证
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当按照许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复查换证。

复查换证的具体要求见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九、变更与延续
(一)获证单位因单位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应当填写变更申请书(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出具变更的相关证明,由许可实施机关换发许可证。

(二)获证单位在按照规定办理复查申请后,由于单位地址变更、改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续取得的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制造许可有效期满前30日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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