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负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

合集下载

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制定本解释。

第一章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试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试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断 责 任 主体 。运 行 支 配 即对 车 辆 的 运 行 具 有 支 配 和 控 制 权 利 ,这 种 支 配 既 包 括 具 体 、现 实 的 支 配 , 如 车 辆 所 有 人 自 主 驾 驶 的情 形 ,也 包 括 潜 在 的 、 抽 象 的 支 配 , 如 车 主 将 车 辆 借 给 他 人 驾 驶 的 情 形 。运 行 利 益 即 从 车 辆运 行 中获 得 利 益 ,这 种 利 益 可 以 是 因 车辆 运 行 而 取 得 的 直 接 利 益 ,也 包
种 不 同 的所 有 与 使 用 关 系 ,使 得 交 通 事 故 赔 偿 所 涉 及 的 责 任 主 体 众 多 ,关 系 复 杂 ,如 何 准 确 认 定 是 个 极 其 复 杂 的
问题 。

分 权者” 。保 有 者 的地 位 , 与 其 说 是 决 定 于 权 利 关 系 ,不
如 说 是 基 于 事 实 上 以 及 经 济 上 的 关 系 进 行 判 断 的 。所 谓 “ 自 己 的计 算 使 用 机 动 车 者 ” 以 ,是 指 获得 运 行 利 益 ,并 且 支 出运 行 费 用 者 ,而 运 行 利 益 首 先 是 由对 机 动 车 运 行 拥 有
支配 和 处 分 权 利 获 得 的 ,并 且 这 种 利 益 不 仅 包 括 实 实 在 在
的利 益 ,也 包 括 精 神 上 的 利 益 ,还 可 以是 为 了获 得 便 利 。
从 世 界 各 国机 动 车 损 害 赔 偿 的立 法看 ,虽 然 对 交 通 事
故 损 害 赔偿 的 责 任 主 体 称 谓 不 同 , 如 德 国 、 瑞 士 使 用 “ 保
括 间 接 利 益 , 以 及 基 于 心 理 感 情 因 素 而 发 生 的 利 益 , 比 如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认定的理论和实务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认定的理论和实务



发 生 承 担 损 害 赔 偿 责任 的 相 关 人 即 机

前 审理 类 似 案 件 主 要 依 靠 最 高 人 民 法
院的司 法解释


与 我 国 法学 界 之 运 行

动 车 损 害 赔偿 责任 的 主 体 承 担 机 动 车

作 为司 法解释 最 高人

供 用 说 相 同 即 以运 行 支 配 与 运 行 利 益
, 。

应该 依 据 对 运 行 控 制 的驾 驭 能 力程 度 或

赔偿 责 任 的 主 体

因 此 , 确认 承 担 责 任

运 行 利 益 的 追 求获 取 程 度

的 主 体 就 显 得 极 为复 杂

七 十 六 条 强 制地 《 道 路 交通 安 全 法 》

车保 有人 因 此 让 造 成 损 害 的 人 承 担 损

个 文 件 也 是 关 于 机 动 车 损 害 赔偿 责任 主
车 损 害 赔偿 责 任 主 体



必 须把握




害赔偿 是最 经 济 最 符合 经 济学理 论 的

体 的认 定 但 不 是 法 律 规 定 和 司 法 解释



原则

的《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侵权 责任 法 》 中没 有
度 地 获得 补偿 对 于 赔 偿 人 内部 的 份额


系 的 第 三 人 都 可 能 成 为机动 车 侵 权 损 害
规 定 的 情 形 提 出处 理 意 见 。 德 国 从 2 个 方面 来 界 定 保 有 人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

车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违反的是
机动车交易的行政 性规定 .对此可 以 对双方进行行政性处罚 .而不能 因此 将交通事故 的损害赔偿责任转嫁给 出 卖人 .这对 其 是 不公平 的。 另外从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 的立法意 图分析 ,旨在保护当事 人双 方合 法权益 的同时 ,最大限度地保护 受害方的利益 .使受害者尽快得到法
26
 ̄w y= L , 豳 r

维普资讯
法 理 沉 思 l 一晰 丈
法 权 益 。使 他 们 在 尽 量 短 的 周 期 内最 大 限度 地 得 到 赔 偿 .同 时 也 是 《 华 中 人 民 共 和 国道 路 交通 安 全 法 》 立 法 意 图 之所 在 。
维普资讯

晔 I法 理 沉 思
关于道路 交通事 故赔偿 责任 的 主体
CO M PENSATI N O SUB】 ECT F _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长泽 O ROA D TRA FF C I ACCI DENTS LI ABI I L TY
这一 问题在 实践 中并非鲜见 .但 在现行法律 法规 中找不到具体 的规定 . 致使实践中出现不同的见解和做法。这 三种情况是在机动车辆的所有权 . 管理 权人分离情况下的侵权 前者是在机动 车所 有人 . 管理人 同意 的情形 下发生 的. 而后者两种情况都是在所有人 、管 理人不知情的情形下 出现的。而这两 种情况又有所不同 , 后者的目的只是在 于使用该车辆而并非想 占有该车辆 . 其 行为只是导致机动车暂时与所有人 . 管 偿应 与一般 受害人 同等原则 . 对无偿 的好 意 同乘 . 应按过 失相抵原 则减少 责任人 的赔偿责任 。对好意同乘者在 何 种情况 下能构 成免责 . 论界 意见 理 尚不统一 。笔者 认为 . 国道路 交通 我 立法未 规定好意 同乘者免 责 . 以就 所 应 掌 握 这 样 的原 则 : 要 看 好 意 同乘 即 者对发生交通事故是 否有过错及过错

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及主体确定

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及主体确定

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情形下, 普遍肯定 了机动车所 交通条例第 15 4 条也做出了相同规定。该条例并未 有人承担运行供应者责任 。根据雇主与雇员之间的 对乘车人的类型加 以区分 , 乘坐机动车的人皆可享
“ 外形理论” 日 的判例肯定此种情形下机动车所 受责任保险。美 国普通法上的“ ,本 汽车客人规则” 将乘 有人承担责任【 4 ] 国的判例则认为 ,雇员使用那 车人区分为“ 。法 “ 乘客” 客人” 和“ 。乘客是指交钱搭车 , 些基于执行职务交其使用 的机动车 , 如果此种使用 或因他搭车 , 开车人能获得经济利益 的人 ; 客人是 是 未 经批 准 的 , 且是 为 了个 人利 益 的话 , 对 于 指搭 车而不 给开 车人任何 报酬 的人 。美 国法律 对客 而 则 其导致的损害 , 雇主不承担责任”1 [ 5 。在英 国, 如果雇 人的保护要低 于乘客。
担损害赔 偿责 任 。这一 点各 国规定 基本相 同。但 是 无过错责任, 均可 向机动车责任主体请求赔偿【 但 饲 , 如果 雇 员 是 在 执行 职 责 以外 或者 雇 员 以外 的第 三 是财产损害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在英国, 17 从 92 人发 生交 通事 故 , 国 的规定 和做 法就 有 区别 。德 年 l 月 1日 各 2 开始 ,法律就规定强制责任保险包括 国和 日本 在 发 生 雇员 擅 自为 私用 目的而 驾 驶 发 生 交通 事故 给乘 车人 导 致 的损 害 ,而 18 的道 路 9 8年
运行收益分离。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驾驶机动车两种情形下,所有人既是运行支配者 , 主体认 定 的难 度 , 而 导致 在 审判 实 务 中 , 分 道 又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 , 从 部 发生交通事故当然 由其承
收 稿 日期 :09 0 —9 20 - 2 0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应当按照事故发生主体的法律性质以及事故本身发生原因和结果,以及事故当事人的本人行为情况,依据人身伤亡事故补偿责任保险条例,分别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这两方面对责任认定作出具体说明。

1、机动车驾驶人责任认定
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应当具备有效的驾驶资格证,遵守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规定,按照要求采取安全措施制止交通事故发生或减少事故危险,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处理。

2、其他交通参与者责任分担
机动车参与者应当积极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避免事故的发生,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积极配合机动车驾驶人处理相应的责任。

除了非机动车行人,其他有关交通参与者也应当负有责任,比如车辆驾驶员应当警惕前方行人,尊重红灯停车的规定,维护行人方便行走姿态,尊重他人行车权而自我保护,自觉遵守交通安全规则,切实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及范围的确立

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及范围的确立
中 图分 类 号 : 9 3 D( ) 4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3— 9 8 20 )2— 0 7— 3 1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 2 (0 6 0 0 9 0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道路 交通安 全 法 》 以下简 称 ( 《 安全法 》 的颁 布 实 施 , 公 安 机关 和 人 民法 院处 ) 为 理 交通 事故 引 发 的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案 件 提 供 了主 要 法律依据 , 由于该法律在责任主体及范围的规定 但 上较之 于《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道路 交通事故处 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事故处理办法》 更为概念化, ) 导致 实践 中难 以操 作 和 把 握 。法 学 界 学 者 们 提 出 了这 样 或那 样 的认定 标 准 , 作 为道 路事 故 造 成 损 害 的 但 情 形 比较复 杂 , 难 对赔 偿 责 任 主体 作 出一致 的认 很 定 。国际上 通 行 的学 说 是 以运 行 支 配 权 和 运 行 利 益分 配归属 为认 定 基 准 , 样 从 一定 程 度 上 厘 清 了 这 事故赔 偿 主体及 责 任范 围 , 文 作者 试 图就此 作 些 本 探讨 。 1 机 动车 交通 事故 损 害赔 偿 主 体 的认 定 依 据及 基 本 原则 机 动 车交通 事故 损 害赔 偿 主体 , 又称 交 通 事故 赔 偿 责任人 , 指应 当承担 机 动 车运 行 过 程 中发 生 是 事故 而致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的 责 任 者 。世 界 上 各 国对 交通事 故 责 任 主体 的称 谓 有 些 不 同 。例 如 美 国将 之认 为“ 有者 ” 而 日本 则 称 之 为 “ 有 者 ” 我 国 所 , 保 , 台湾地 区则称“ 驾驶人” 等等。我国原有的《 道路交 通事故 处 理办法 》 三十 一 条对 此作 了规定 : 交通 第 “ 事故 责任 者对交 通 事故 造 成 损 失 , 当承 担赔 偿 责 应 任 , 担 赔 偿 责 任 的 机 动 车 驾 驶 员 暂 时 无 力 赔 偿 承 的, 由驾驶 员 所 在 单 位 或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负 责 垫 付 , 但 是机 动 车 驾驶 员 在 执 行 职 务 中发 生交 通 事 故 负 有交通 事故 责任 的 , 由驾驶 员 所 在单 位 或 机 动 车所 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 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 有人在 赔偿 损失 后 , 以向驾 驶 员 追偿 部 分 或 全部 可 费用 。 由此 可见 , 《 故处 理 办 法 》 “ 通 事故 ” 原 事 将 交 责任主体” 称之为“ 交通事故责任者” 机动车驾 和“ 驶员” 安全法 》 。《 也承受 了《 交通事故处 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有哪些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有哪些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有哪些道路交通发生交通事故是一件常见的事情,发生事故后都会进行责任划分,这个是不会有什么变动的。

对于责任主体的划分一般都会有不同的方案,有的时候我们还会有很多主体一起负责的情况。

接下来就有我为您解答有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有哪些的问题。

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有哪些交通事故中,责任认定的主体只包括驾驶员、乘客、行人此类直接参与人,而在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主体即包括直接参与人,间接参与人。

间接参与人有机动车方、保险公司、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中机动车方,包括车辆所有者、实际使用者、控制者。

1、机动车方因为,机动车作为动车,其使用者与所有者可能存在不一致的情形的。

(1)当被盗抢的机动车肇事时,由盗抢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无须承担责任。

(2)雇员执行公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与雇主意洽承担连带责任;(3)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实际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出借时,出借的车辆有瑕疵不告知,或明知借用人不具有驾驶资格仍出借的,出借人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保险公司我国实行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即有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呢保险,即俗称的“交强险”。

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此以机动车按规定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为前提。

3、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当遭受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事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责任的承担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责任的承担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责任的承担一、前言机动车交通事故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问题,其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影响。

因此,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对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公民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1. 事故责任主体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首先要明确事故责任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员是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主体。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其他人或单位也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事故发生地点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地点也是判定归责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发生在路口或者十字路口等容易出现纠纷的地方,那么往往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具体的归责情况。

3. 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发生时间也是判定归责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事故发生在夜间或者雨天等视线不好的情况下,那么往往需要考虑驾驶员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安全措施。

4. 事故责任比例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往往存在多方责任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各方责任的大小来确定具体的归责情况。

如果某一方承担了较大的责任,那么其应当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5. 事故证据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证据是判定归责的重要依据之一。

如果某一方能够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那么其应当获得相应程度的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1. 直接损失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直接损失时,受害人有权向侵权人请求赔偿。

直接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两种。

其中,财产损失包括车辆损失、修理费、医疗费、误工费等;非财产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等。

2. 间接损失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如,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误工导致收入减少,那么侵权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违法行为惩罚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如果驾驶员存在违法行为,那么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违法行为惩罚。

浅谈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认定

浅谈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认定

【 摘
要】要对 归责原则进行分析 , 明确对交通 事故侵权责任 主体 的认 定。要 明确 交通事故侵权责任 主体
的认 定的基础理论 , 并针对 交通事故 责任主体认 定上 的一些实际问题对新的侵权责任法提 出相应的建议 。
【 关键词】交通事故 ; 侵权责任 ; 主体认定
【 图分 类 号 】 D 2 【 中 9 3 文献 标 识 码 】 A 【 章编 号 】10 — 0 6 2 1 )2 0 9 - 1 文 09 3 3 (0 0 1— 0 0 0
无力赔偿或下落不 明的 , 出租人 承担赔 偿责任 , 由 出租 人 承担后可 以向租 用人追偿 ; 出租 人有 过错的 , 当由出租 应
人与承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样规定在理念上符合确
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主体危险控制理念和报偿 理论 , 另外
能 够最 大 限 度地 保 护 受 害 人 的 利 益 。
【 作者简介】 李

璨(9 6 )男 , 18一 , 江苏徐州人 , 扬州大学法学 院 O 9级民商法在读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 向: 民商法学。
9 ・ 0
3与车主有关系的第三人在未经车主同意的情况下 , . 擅 自使用机动车而发生交通事故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 当 第三人不是实际控制人时, 实际控制人和第 三人应当承担连 带责任; 机动车车主有过错的 ,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样规 定是因为在这种清况下 ,机动车与所有人处于分离状态 , 车
[ 考 文 献] 参
[l 1何
志, 铁蔚丽.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研究【 . J 中国审判, 0 ,0 ) 】 2 9( 6 . 0

[】 2罗四荣战 论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构成 要件f . r程( J金卡_ 】 厂 经济 与法 )2 t, 1 . ) o o( ) , 0

论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界定

论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界定
少 机 动车交通 事故 带来 的损害 , 由特别 法律规 定 均 与机 动车有一 定关 系 者 ( 握运 行 支 配权 、 得 运 掌 获 行利 益者 ) 承担 损 害赔偿 责任 , 目的 是 为 了使 受 害
体之 精神 。“ 二元 说 ” 为判 定 交通 事 故责 任 主体 作
的准则 , 无 可 非 议 , 它 只 能 适 用 于 “ 般 情 虽 但 一 形 ”, 解 决 不 了 特 殊 情 况 下 责 任 主 体 的确 定 问 而
V 。
2 1 0 0 ・ 2
论 我 国道路 交通事
损 害赔 偿 责 任 主体 的 定
周 灵 方 ‘张 娟 ,
(. 1 中南 大学 , 湖南 长 沙 4 0 8 ; . 南大 学 , 10 3 2 湖 湖南 长沙 40 8 ) 10 2

要 : 国外的 学说和理 论 中, 常根据 两个标 准确 定 交通 事 故损 害赔偿 责任 的主 体 : 在 通 一是
机 动车所 有人 , 是 驾驶 员 , 动车 所有 人 是 名 义 还 机
国 、 士使用 “ 有者 ” 瑞 保 一词 , 荷兰使 用 “ 有 者 ” 所 和 “ 有者 ” 保 的概念 , 奥地 利则 使用 “ 驾驶 员及 所 有者 或共 有者 ” 以表 述 。 日本 在 借 鉴 和 研 究 各 国立 予
做 出的有关 司法 解 释 则体 现 以运 行支 配 与 运 行利
益之 “ 二元 说 ” 为判 定交 通 事 故损 害赔 偿 责 任 主 作
无论 这些表述 于形 式 抑 或 实质 上 有 何 差 异乃 至 不 同 , 照各 国法律 规 定 , 些 主体 均 是 机 动 车发 生 按 这 事故 时 的第 一次性 的赔偿 责任 主体 , 在这 一点 上各 国立法 是相 同 的。尽 管称 谓不 同 , 世界 各 国为减 但

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

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

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通事故案件是一种特殊的侵权案件,其特殊在于是车辆与行人或车辆与车辆发生撞击而引发的侵权赔偿案件。

由于交通事业的飞速发展,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越来复杂,具体有一下几种情况:一、运营车辆的赔偿主体,其又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运输公司自己所有的车辆出了交通事故其赔偿主体是汽车运输公司、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赔偿受害人,余下的损失由汽车运输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驾驶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该与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挂靠车辆出了交通事故其赔偿主体是实际车辆所有人、汽车运输公司、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赔偿受害人,余下的损失由实际车辆所有人与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驾驶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该与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承包车辆出了交通事故其赔偿主体是发包人、承包人、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赔偿受害人,余下的损失由发包人、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驾驶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该与发包人、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租赁车辆出了交通事故其赔偿主体是出租人、承租人、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赔偿受害人,余下的损失由出租人、承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驾驶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该与发包人、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5、挂靠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请求被挂靠单位、发包人或者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按照他们之间的约定处理。

6、挂靠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雇佣他人驾驶机动车,该雇员因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由挂靠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挂靠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责任认定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责任认定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责任认定规定很多的⼈由于不遵守交通规则导致很多的事故的发⽣以及很多的⽣命的逝世,所以任何时候我们都是需要按照交通规则进⾏办事,交通事故的发⽣也是需要进⾏责任的认定,以下就由店铺⼩编对于该⽅⾯的知识进⾏介绍。

道路交通事故处责任认定第⼀,《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责任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调解。

⽽没有也不可能有对犯罪嫌疑⼈的刑事责任作出认定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了具体的⾏政处罚标准,如对造成重⼤事故,负次要责任的,或者造成⼀般事故,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处⼗⽇以下拘留或者五⼗元以上⼀百五⼗元以下罚款。

该办法第⼆⼗⼆条也规定:当事⼈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五⽇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

即对该具体⾏政⾏为不服者,可依该条之规定,向上级⾏政机关寻得⾏政救济。

因此,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作为道路交通管理的⾏政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之间或者责任⼈与受害⼈之间的⾏政违法⾏为所作出的⾏政责任认定书。

依据它,公安机关对责任⼈予以⾏政处罚,对道路交通民事侵权案进⾏⾏政调解。

⽽且,刑事诉讼法第⼗⼆条明确规定:未经⼈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都不能确定有罪。

即说明,对刑事责任的认定,只能由⼈民法院决定,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体现。

所以,公安机关不能依据⾏政法规对犯罪嫌疑⼈(被告⼈)刑事责任作出认定,法院也不能依据⾏政机关作出的⾏政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的刑事责任。

第⼆,责任认定不是证据问题,⽽是法律问题对法律问题,只能由法官通过庭审以裁判的形式获得解决。

从另外⼀个⾓度讲,如把责任认定书当作证据使⽤,在实践中,作出该责任认定的警察,通常都是对该案进⾏刑事侦查的警察,本案也是这样,即该认定书的承办⼈(鉴定⼈)和本案的侦查⼈员都是相同的两位警察。

这就有违刑事诉讼法第⼆⼗⼋条,担任过本案的证⼈、鉴定⼈的,不得作为侦查⼈员的规定。

民法典交通事故司法解释

民法典交通事故司法解释

民法典交通事故司法解释
1、思考责任认定的法律根源
民法总则第一章第三条规定:任何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
害他人合法权益,有义务支付其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法总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人应当负连带责任,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负有连带责任原则,符
合民法总则的关于损害责任的规定。

2、责任认定的应用
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包括交通事故的原因与当事人的责任认定。


照民法总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必须负有连带责任,并负责赔偿损失。

交通事故如果因为当事人的过错而发生,那么根据民法正常原则,可
以认定当事人主要责任。

而如果是因外界因素而导致的交通事故,像是路
面条件、天气等,可以认定当事人次要责任或者不认定责任。

3、责任认定的评价标准
2024年新的交通责任认定标准,应当以“责任主体”、“责任类型”和“责任程度”三个方面来评价和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1)责任主体:通过客观判断,包括汽车驾驶员、行人、墙壁、桥
梁等不同行为主体的责任能力,以及行为人的责任能力;
(2)责任类型:根据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和划分依据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和划分依据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和划分依据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相撞、车辆侧翻、车辆坠入河渠等意外事件。

在交通事故中,责任认定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事故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和划分依据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1. 事故责任主体。

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包括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等。

在交通事故中,不同的责任主体承担的责任也是不同的。

机动车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在一定情况下也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

2. 事故发生地点。

交通事故发生地点是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根据交通法规,交通事故在城市道路、乡村道路、高速公路等不同地点的责任认定标准是不同的。

一般来说,在城市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门会更加倾向于保护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员的权益,而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员的责任占比会更大。

3. 事故行为分析。

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还需要对事故双方的行为进行分析。

包括事故发生前的行驶轨迹、速度、是否违反交通规则、是否存在酒驾、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等。

这些都是判断责任的重要依据。

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依据。

1. 事故责任划分原则。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地划分责任。

在划分责任时,需要全面考虑事故的发生原因、双方的违法行为、损失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责任的大小。

2. 事故责任划分依据。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交通事故的性质、事故双方的过错程度、损失的大小等。

在划分责任时,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对事故的责任进行合理划分。

3. 事故责任划分程序。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程序包括勘查、取证、责任认定、责任划分、文书制作等环节。

在这些程序中,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进行,确保责任的划分公正、合理。

总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和划分依据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事故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在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进行,确保责任的划分公正、合理。

民法典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有什么规定发⽣交通事故后,往往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和财产损失,造成⼈⾝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的责任⼈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民法典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有哪些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有什么规定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三条【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赔偿。

⼆、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核程序有哪些1、当事⼈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起三⽇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2、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书⾯复核申请后五⽇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通知当事⼈。

(1)任何⼀⽅当事⼈向⼈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2)⼈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批准逮捕的;(3)适⽤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时发⽣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通知各⽅当事⼈。

3、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之⽇起三⼗⽇内,对下列内容进⾏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1)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法律是否正确;(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当事⼈到场,听取各⽅当事⼈的意见。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道路交通事故是现代社会中常见的问题之一,每年都会造成许多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操作。

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当依据以下原则:故意行为责任、过错行为责任、无过错行为责任以及无法认定责任。

故意行为责任指的是交通参与者明知可能造成伤害却故意实施的行为,应承担全责。

过错行为责任则是指交通参与者在交通过程中因疏忽、不慎等原因导致事故发生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过错行为责任是指交通参与者在交通过程中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但仍然无法避免事故的发生,此时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无法认定责任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情况,此时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实际操作在实际操作中,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通常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当交通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可以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接受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

公安交警部门会根据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以及目击证人的证言等,并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对事故责任进行判断。

在进行责任认定时,公安交警部门通常会参考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现场勘查报告、事故照片、事故视频、交通监控录像、证人证言以及相关的道路交通法规等。

这些证据可以帮助判断事故的过程、责任的承担以及损失的赔偿等。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当事故责任明确后,相关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责任范围和赔偿方式进行赔付。

同时,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相关规定,当事故责任认定有争议时,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意义和建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明确认定对于维护交通秩序和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合理而准确地认定事故责任可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交通安全水平。

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交通工具的日益普及,道路交通事故不断增加。

对于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分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应当依据事故的原因及责任的大小确定。

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驾驶员:如果是由于驾驶员的违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那么驾驶员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2.车主:如果车主没有尽到保管义务,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那么车主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机动车辆驾驶人和非机动车辆驾驶人:无论是机动车辆驾驶人还是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都可以作为赔偿责任主体。

4.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无论是机动车辆还是非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如果在使用车辆时出现交通事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案例分析1.司机违法逃逸致人死亡案例描述:小明在绿灯亮着的情况下,骑着自行车过马路。

这时,一辆小车闯红灯撞上了小明,导致小明当场死亡。

司机违法逃逸,警方通过调查找到了司机。

法律解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违法逃逸,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在民事责任方面,司机应当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案例描述:小红骑着自行车准备过马路,不慎撞上了一辆小轿车,摔伤了手臂。

小红认为是小轿车的驾驶员闯红灯导致了事故。

法律解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时,如果证明是机动车的驾驶员有过错,机动车的驾驶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案例中,小红应当先行报警寻求救助,然后立即到医院进行治疗。

同时,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损害赔偿。

3.驾驶员与乘客受伤案例描述:小张开着车载着小李,突然遇到一辆闯红灯的卡车,导致小张的车与卡车相撞。

小张和小李都受伤了。

法律解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危险。

交通事故全责的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全责的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全责的赔偿标准交通事故全责是指责任人需要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需要依法对受害者进行全部的赔偿,为避免纠纷,对于交通事故全责赔偿国家也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那么,交通事故全责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下面就跟着我一起来详细的了解一下吧。

一、交通事故全责的赔偿标准交通事故全责的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二、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认定的依据是什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关事故双方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关键,也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具体认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

三、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有哪些1、直接受害人。

第一种赔偿权利人就是直接受害人,就是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这种受害人是最多的。

这种赔偿权利主体,就是直接受害人。

被害人没有死亡,但因伤不能参加诉讼,委托其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参加诉讼的,被害人仍是原告人,是赔偿权利人。

2、间接受害人。

第二种赔偿权利人就是间接受害人。

间接受害人,指的是抚养来源受到损害的人,是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原来是在死者扶养之下,扶养来源是来源于死者,因为侵权行为侵害而死亡后,使他的扶养来源受到损害,这是一个间接的损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交通事故负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
交通事故法律咨询----上海交通事故赔偿网:/shanghai/
在现实生活中,机动车的所有权与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能相分离现象普遍存在,使得机动车所有人与机动车的具体的、实际的运行控制与运行收益相分离。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比较复杂。

由此导致在审判实务中,部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认定赔偿责任主体不当,扩大或缩小了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范围。

如何认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对于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尤为重要。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对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是特别重要的。

但是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的立法中,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并未作出界定。

由于机动车的驾驶情况非常复杂,交通事故损害者与损害赔偿承担者往往并不一致。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是指对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者。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原则,目前学者和审判实务者大都认同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的“二元说”。

运行支配,即谁对机动车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

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机动车运行中获得利益。

国外的立法在界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时,基本上也都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作为基准。

最高人民法院在最近几年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中也同样体现了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作为认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基本原则。

如,《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等。

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归属仅指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这一具体的、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对机动车的实际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具体归属,不包括潜在、抽象的支配和间接的利益归属。

这是由道路交通事故是因机动车运行所致以及人对机动车实际运行过程的控制和支配决定的。

认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应以机动车运行支配为基本原则或者主要原则。

考虑到特殊情况下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是分离的,如运行支配者为他人利益无偿为他人搬家、接新娘、运送货物等,如果在此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害,由运行支配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显失公平,此种情况下,由运行支配者承担赔偿责任,运行利益归属者或者运行利益期待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或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则是公平合理的。

由此得出的结论是,认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以机动车运行支配为基本原则或主要原则,在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相分离的情况下,以运行利益的归属为补充原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