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兄抚养私生女,因户口问题起纠纷
如何解决收养纠纷
如何解决收养纠纷收养纠纷是指在收养过程中或者收养后,双方出现争议或者纠纷的情况。
这种纠纷可能涉及到孩子的权益、亲子关系的确认以及抚养费用的支付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收养纠纷,确保孩子的权益和家庭的稳定,以下是一些建议。
一、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收养纠纷的解决离不开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
有关收养的法律法规因国家而异,要确保自己和对方都清楚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便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友好协商解决首先,双方可试图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
在协商过程中,可以通过诚实、理解、妥协等方式促使双方达成一致。
如果双方都在保护孩子的利益上达成共识,那么纠纷可能更容易得到解决。
三、寻求第三方调解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寻求第三方的调解。
第三方可以是专业的律师、社会工作者或者相关机构的人员。
他们能够提供客观公正的意见,助力解决纠纷。
此外,法院也可以提供调解程序来协助解决收养纠纷。
四、进行法律程序如果协商和调解都没有达成一致,可能需要进行法律程序。
当事人可寻求法院的帮助,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法律程序中,要提供充分的证据,确保法院能够依法进行判断。
法律程序可能需要时间和金钱,但对于解决严重的纠纷是必要的选择。
五、关注儿童权益保护在解决收养纠纷的过程中,要始终以儿童的权益为重,确保他们能够得到恰当的抚养、教育和保护。
任何解决方案都应该以儿童为中心,并确保他们的基本权益不受损害。
六、定期沟通和协商即使收养纠纷得到解决,也需要双方定期沟通和协商,以确保孩子健康成长和家庭稳定。
建立一个良好的沟通机制和协商机制,有助于减少纠纷的发生,促进双方合作与理解。
总结:解决收养纠纷需要有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双方需要友好协商并充分关注孩子的权益。
如果纠纷无法自行解决,可以寻求专业人士或法律程序的帮助。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保护孩子的权益始终应置于首位。
通过上述措施的综合运用,我们可以更好地解决收养纠纷,确保孩子能够在一个稳定的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
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等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
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等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人口计生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实施以来,国内公民依法收养意识不断增强,通过办理收养登记,有效地保障了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目前依然存在国内公民未经登记私自收养子女的情况,因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导致已经被抚养的未成年人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国内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工作,现就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通知如下:一、区分不同情况,妥善解决现存私自收养子女问题(一)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依据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和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5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依据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已办理公证的,抚养人可持公证书、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落户手续。
上诉人李某诉被上诉人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李某诉被上诉人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同居关系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7【案件字号】(2021)湘11民终5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吕伟文彭样平杨世清【审理法官】吕伟文彭样平杨世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志文;陈益群【当事人】李志文陈益群【当事人-个人】李志文陈益群【代理律师/律所】魏绍辉湖南骄阳(永州)律师事务所;黎洪波湖南金州(永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魏绍辉湖南骄阳(永州)律师事务所黎洪波湖南金州(永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魏绍辉黎洪波【代理律所】湖南骄阳(永州)律师事务所湖南金州(永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志文【被告】陈益群【本院观点】该证据属于网络电子视频,来源不明,真实性无法确定,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争议焦点是:一、原审判决上诉人李志文支付非婚生子陈梓嘉抚养费金额是否恰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侵权处分原则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一、原审判决上诉人李志文支付非婚生子陈梓嘉抚养费金额是否恰当。
二、陈益群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否予以支持。
关于焦点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该条第四款同时规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本案中,非婚生子陈梓嘉自出生以来一直随被上诉人陈益群生活,且上诉人李志文同意由被上诉人陈益群抚养,李志文作为陈梓嘉的父亲,未直接抚养陈梓嘉,应支付抚养陈梓嘉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等必要的费用。
冮某、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冮某、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抚养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7【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154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楠楠洪淳孙硕【审理法官】赵楠楠洪淳孙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冮某;张某【当事人】冮某张某【当事人-个人】冮某张某【代理律师/律所】韩凤楠内蒙古条格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韩凤楠内蒙古条格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韩凤楠【代理律所】内蒙古条格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上诉人冮某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时,约定婚生子冮某1由冮某抚养。
冮某具有抚养冮某1的能力,不存在无法抚养冮某1的情况。
冮某1此前一直随张某的父母共同生活,未与张某共同生活,张某从未提出过变更双方离婚时已确定的冮某1抚养权,冮某1的抚养权一直属于冮某,现张某父母无能力继续抚养冮某1,且本案并不存在应当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一审法院驳回冮某变更冮某1抚养关系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有关问题的解决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有关问题的解决【案情简介】原告夏某连与被告区某华(有妇之夫)于1998年12月27日生育非婚生女儿夏小天。
夏小天出生六个月后,被告区某华未经原告夏某连同意,通过严某珊将夏小天送给被告胡某华、李某英领养。
被告胡某华、李某英以1999年3月12日在高明市明城镇新市白庙路拾了一个小孩为由,骗取公安、计生等部门联合出具的弃婴证明。
之后,被告胡某华、李某英向高明市民政局申请办理夏小天(改名胡某红)收养手续,1999年11月28日高明市民政局发给被告胡某华、李某英收养胡某红的《收养证》。
2000年4月被告胡某华将收养胡某红的有关证明材料送到高明市明城公安分局办理审批入户手续,但被告胡某华将夏小天的出生日期更改为1999年2月15日。
2000年5月11日被告胡某华办理了夏小天入户手续。
从夏小天被送养后,原告夏某连不知夏小天的下落。
2001年2月15日原告夏某连到高明市公安局报案,称其女儿夏小天被区某华绑架。
高明市公安局经询问区某华,得知了夏小天被送给被告胡某华、李某英收养。
为此,原告夏某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夏小天的抚养权。
庭审时,被告胡某华、李某英认为无论夏小天的抚养权最终判给谁,要求取回收养夏小天期间支出的抚养费6万元。
另查,被告区某华在中南人防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月收入3000元。
夏小天(胡某红)从1999年7月至2001年9月14日由胡某华、李某英携带抚养。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1、原告(反诉被告)夏某连起诉认为:1997年我认识区某华,相识后不久发生性关系,但后来我发现区某华是有妇之夫,故另选朋友,此时我发现自己有了身孕,但我只好苦苦支撑着,且于1998年12月27日生育夏小天。
但事隔不久,区某华于1998年忽然找到我住处并将女儿夏小天抢走,我为了寻找女儿下落,不得不跪在区某华脚下,并哀求区某华说出女儿下落,但区某华却以种种借口推却,并威胁我,动手打伤我。
我只好向高明市公安局投诉并求助,得知了女儿的下落。
曲某、程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曲某、程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抚养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6【案件字号】(2021)辽03民终40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盈廖晓艳宋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曲某;程某1【当事人】曲某程某1【当事人-个人】曲某程某1【代理律师/律所】傅博辽宁玉都律师事务所;谷云鹏辽宁晟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傅博辽宁玉都律师事务所谷云鹏辽宁晟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傅博谷云鹏【代理律所】辽宁玉都律师事务所辽宁晟惠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审准许变更抚养关系是否正确;二、原审对抚养费数额的认定是否适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关联性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上诉人提供了四张照片,欲证明被上诉人存在暴力倾向殴打上诉人,被上诉人不予认可。
因该组照片系原件,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但不足以证明上诉人主张,本院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定。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审准许变更抚养关系是否正确;二、原审对抚养费数额的认定是否适当。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具有严重的暴力倾向,在其与上诉人婚姻存续期间就多次殴打过上诉人与孩子,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虽提供了照片证明其被上诉人曾与其发生肢体冲突,但依据照片体现出的严重程度与上诉人主张的被上诉人存在严重暴力倾向不符。
照片拍摄时间为2018年,即使当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发生了肢体冲突,在孩子现已满12周岁且明确表示愿意与父亲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并不能证明被上诉人不能履行父亲责任或对孩子会造成不利影响。
考虑到上诉人再婚期间又生育了一名子女,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起诉需要什么材料
一、非婚生子女抚养费起诉需要什么材料准备下列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出生证、户口簿)。
2、原告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
3、被告的身份证明材料(户籍证明或经常居住地证明)。
4、民事起诉状(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5、调取证据申请书(计算抚养费的数额需要依照被告的工资标准来确定,通常原告不能取得被告的工资证明,因此需向法院申请调取)。
6、免交诉讼费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4条、第45条之规定追索抚养费案件可以免交诉讼费)。
7、能够证明原告及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二、民事起诉状原告:冯某某,女,200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益民路**弄3号202室。
法定代理人:冯某某,女,1975年2月10日,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益民路**弄3号102室,系原告冯某某之母,身份证号码:37028419*****00823。
被告:陈某某,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天山西路**弄14号202室,系原告冯晨苇之父,联系电话:1380166****。
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到原告能独立生活为止,并补付原告出生至今的抚养费;负担原告今后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非婚生父女关系,是被告陈某某(父亲)与冯某某(非婚生母亲)之女。
被告与冯某某(母亲)2006年相识,在工作中配合默契,终于发生了亲密关系,2007年11月22日原告在浦东新区人民医院出生,出生之后一直由(母亲)冯某某抚养,被告只给了几个月的抚养费,经(母亲)冯某某多次催付,被告还是拒绝继续支付。
原告认为,自己尚在幼儿期,正在处于身体迅速成长和发育的时期,在此期间需要大量的生活费用,现在冯某某(母亲)为了照顾原告,无法正常去上班,所以原告的生活费用很难得到保障。
并且今后还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照顾原告,不久后原告就到了入学的年龄,因此仅靠母亲(冯某某)一个人抚养一定会使其无法承受。
黄某某与张某某婚内扶养纠纷案
黄某某与张某某婚内扶养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扶养费纠纷•【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婚内扶养义务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或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更应该做到这一点。
如果一方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另一方可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
正文黄某某与张某某婚内扶养纠纷案(一)基本案情黄某某与张某某于1987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已成人)。
黄某某、张某某婚后共同在岳池县九龙镇购置了住房两套、门市一个,其中一套住房用于一家人自住,另一套住房及门市出租。
2009年4月,黄某某被诊断患有“脊髓空洞症、抑郁症”,至今未愈,每月需要较多的医药费,除住院可报销部分医疗费外,其余药费需黄某某自己负担。
黄某某现为四川省岳池某公司职工,因长期病休,每月领取工资1188元,住房及门市租金24000元/年均由黄某某收取。
张某某系某银行下岗职工,每月领取下岗失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费1476元,患有“脂肪肝、前列腺囊肿”,有母亲需赡养。
张某某下岗后常年在外务工当监理,收入较高。
近年来,黄某某、张某某因性格不合及黄某某患病,双方时常发生矛盾,张某某多次起诉要求离婚,因黄某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张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均被驳回,张某某便离家外出租房生活。
2014年6月5日,黄某某诉至岳池法院称她身患多病,每月需万元以上药费,张某某不尽丈夫义务,致使她债台高筑,请求法院判决张某某尽扶养义务,按月承担医疗费、生活补助费、护理费6000元。
张某某辩称,黄某某每月有固定收入,有租房租金,有医保报销医疗费,其家里的多年积蓄全在黄某某处,他也身患多病,又下岗,工资低,还要赡养90多岁的母亲,不同意支付黄某某扶养费。
(二)裁判结果岳池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黄某某与张某某系合法夫妻,本应相互关心,彼此扶助。
王某、卢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卢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抚养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4【案件字号】(2020)川17民终9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彤胡光俊程瑜【审理法官】郭彤胡光俊程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盛章;卢春英【当事人】王盛章卢春英【当事人-个人】王盛章卢春英【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盛章【被告】卢春英【本院观点】上诉人王盛章与被上诉人卢春英协议离婚时,虽约定婚生子女王婷、王宪磊由王盛章抚养,但随着子女的不断成长,王婷、王宪磊二审中明确表示自愿跟随卢春英居住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的规定,卢春英提供的证据证明其抚养女儿王婷、儿。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余案件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盛章与被上诉人卢春英协议离婚时,虽约定婚生子女王婷、王宪磊由王盛章抚养,但随着子女的不断成长,王婷、王宪磊二审中明确表示自愿跟随卢春英居住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的规定,卢春英提供的证据证明其抚养女儿王婷、儿子王宪磊的抚养条件明显优于王盛章的抚养条件,为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卢春英要求变更婚生子女王婷、王宪磊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李某、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李某、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同居关系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9【案件字号】(2020)皖16民辖终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冬云王肖红周腊梅【审理法官】王冬云王肖红周腊梅【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睿;王丽【当事人】李睿王丽【当事人-个人】李睿王丽【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睿【被告】王丽【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被告住所地证明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王某提交的蒙城县恒圣地产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情况证明以及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的表述可以证明李某于2015年7月至今在蒙城县工作。
李某递交身份证复印件和加盖定远县定城镇幸福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的证明用以证明滁州市定远县是其经常居住地,距其工作地较远,不符合生活常识。
故李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08:44:11【一审法院查明】原判认定:2019年1月26日2时许,被告人乡荣光与案犯黄某3、邓某(二人均在逃)在广东省四会市某某某某龙城广场附近吃宵夜,因怀疑被邻桌的被害人刘某、刘某1用手机拍照而心生怒意,被告人乡荣光上前质问对方,后与案犯黄某3、邓某一起对被害人刘某、刘某1进行殴打,被害人刘某、刘某1跑离现场,被告人乡荣光在该宵夜档拿起一把剪刀与案犯黄某3、邓某追赶对方。
马某1、马某2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某1、马某2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抚养纠纷抚养费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8【案件字号】(2020)辽08民终18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隆升段建勇杨名环【审理法官】朱隆升段建勇杨名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马某1;马某2【当事人】马某1马某2【当事人-个人】马某1马某2【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上诉人于2006年11月至2016年5月期间的抚养费,已由相应生效判决认定了每月抚养费数额为600元并且已实际履行完毕。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实际履行法定代理人质证诉讼请求一事不再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及证据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于2006年11月至2016年5月期间的抚养费,已由相应生效判决认定了每月抚养费数额为600元并且已实际履行完毕。
上诉人现主张追加2006年11月至2016年5月期间的生活费于法无据。
原审未支持其诉讼请求正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马某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07:06:23【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马某1的母亲丁某与马某2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年××月××日生育一子马某1,2007年经法院判决丁某与马某2离婚,马某1由丁某抚育,马某2自2006年11月始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从即日起每五年给付一次,每五年年初付清,至马某1十八周岁止。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的处理方式——以一例为例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的处理方式——以一例为例引言: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是一个现代社会常见但却颇具挑战性的问题。
随着社会观念的变化以及非婚生子女数量的增加,人们对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关注度也日益提高。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探讨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的处理方式,并提供一些建议和解决方案。
案例背景:小明和小红是一对年轻的非婚夫妻,他们在一段感情的交往中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小芳。
然而,由于一些无法调和的矛盾,小明和小红最终决定分手。
随着分手的进行,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逐渐浮出水面。
解决方案:1. 法律援助和专业咨询:对于如何处理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寻求法律援助和专业咨询是至关重要的。
由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问题在法律上相对复杂,专业律师和社会工作者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合适的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帮助他们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权利和义务。
这可以有效地缓解双方的紧张情绪,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专业指导。
2. 理性沟通和协商:在处理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时,理性沟通和协商是不可或缺的。
双方应努力保持冷静和理智的状态,尽量避免情绪爆发和激烈的争吵。
通过积极的对话和倾听彼此的意见,当事人应该努力达成共识,以最大程度地保证非婚生子女的福利和权益。
在协商中,他们可以商定抚养权、探访安排、教育费用等具体问题,通过制定详细的安排来减少争执和不必要的纠纷。
3. 调解和和解:如果直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当事人可以考虑利用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调解是一种非正式的解决纠纷方式,借助中立的第三方促进双方对话和妥协。
调解员将协助当事人在既定的底线内就矛盾问题寻找一种双方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
调解的好处在于,它更加灵活,可以根据特定情况和双方的需求进行定制。
4. 法院起诉和仲裁:在一些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的情况下,当事人可能需要诉诸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
他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官的裁决。
在法庭上,法官将综合考虑双方的证据和辩论,以及对非婚生子女福利的关注来做出公正的决定。
田某2与田文静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田某2与田文静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抚养纠纷抚养费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06【案件字号】(2020)粤14民终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叶自辉黄伟玲张孟棋【审理法官】叶自辉黄伟玲张孟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田统如;田某【当事人】田统如田某【当事人-个人】田统如田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田统如【本院观点】本案属抚养费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合同法定代理人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属抚养费纠纷。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是:一审法院认定田某2应当按照双方离婚协议约定的每月50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是否合适。
经查,田某2和黄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约定田某2每月按照5000元标准支付双方女儿田某的生活费至女儿十八周岁。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田某2和黄某达成的离婚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其次,田某2认为其现在收入减少,仅提供从网上下载的关于国家对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进行管控措施的新闻截图,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入减少。
第三,从田某2提交的银行流水以及其自述情况来看,田某2并非无足够的经济能力支付抚养费。
第四,田某目前刚满2周岁,每月开销较大,田某2即使目前在销售电子烟方面有困难,也不代表不能从事或者兼职其他行业增加收入以此来支付抚养费。
因此,田某2上诉认为应当减少抚养费,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恰当,应予维持。
另,田某一审时起诉要求田某2支付从2019年5月至10月的抚养费共计30000元等,在一审庭审时田某2表示2019年5月的抚养费5000元已经支付,并在庭后补交了微信转账记录,因此,一审法院判令田某2应支付从2019年6月起的抚养费25000元等,但未驳回未支持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属于漏判,应予纠正。
孩子非亲生赔偿标准
孩子非亲生赔偿标准在现实生活中,孩子非亲生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给家庭带来了不少困扰和矛盾。
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和孩子之间的关系可能会受到影响,同时也会涉及到一定的法律责任和赔偿标准。
那么,孩子非亲生赔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首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孩子非亲生的情况属于婚姻家庭纠纷范畴。
在《婚姻法》中,对于孩子非亲生的情况做出了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规定,如果父母双方对孩子的亲生关系产生质疑,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进行亲子鉴定。
一旦确认孩子非亲生,那么对于非亲生父母的赔偿标准将会涉及到抚养费、精神赔偿等方面的问题。
其次,对于孩子非亲生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抚养费和精神赔偿两个方面。
在确定孩子的非亲生身份后,非亲生父母应当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
抚养费的标准一般由法院根据家庭收入、孩子的生活需要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定。
同时,对于因孩子非亲生而导致的精神损失,非亲生父母也需要承担相应的精神赔偿责任。
精神赔偿的标准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一般包括精神抚慰金等方面的赔偿。
此外,对于孩子非亲生赔偿标准的确定,还需要考虑到孩子的权益保护。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孩子的生活和成长需要,确保孩子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在确定抚养费和精神赔偿标准时,需要以孩子的最大利益为依据,尽量减少对孩子的不良影响,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
总的来说,孩子非亲生赔偿标准是一个涉及到家庭利益、法律责任和孩子权益保护的复杂问题。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各方的利益和需要,尽量减少对孩子的不良影响,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孩子非亲生赔偿标准的确定,也需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确保赔偿标准的合法合理性和公正性。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关注这一问题,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家庭和谐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私生子法律案件解说(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关系越来越复杂,私生子问题也日益凸显。
私生子,即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由于法律地位的特殊性,私生子在继承、抚养、赡养等方面往往面临诸多困扰。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私生子法律案件为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析。
二、案件简介原告甲,女,28岁,自称与被告乙(男,45岁)非婚生子关系。
甲声称,在2018年,其与乙在未登记结婚的情况下生育一子丙。
然而,乙却否认甲的指控,称其并无非婚生子。
甲遂将乙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乙之间存在非婚生子关系,并要求乙承担抚养责任。
三、案件争议焦点1.甲与乙之间是否存在非婚生子关系?2.若存在非婚生子关系,乙是否应承担抚养责任?四、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承开始前死亡的,由其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五、案件解析1.甲与乙之间是否存在非婚生子关系?根据甲提供的证据,包括出生证明、医疗费用支付凭证等,法院认定甲与乙之间存在非婚生子关系。
乙在诉讼中未提供相反证据,因此法院认定甲与乙之间存在非婚生子关系。
2.若存在非婚生子关系,乙是否应承担抚养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乙作为非婚生子女的父亲,应承担抚养责任。
法院判决乙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甲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直至丙成年。
六、案件启示1.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法律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2.在处理非婚生子关系时,应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管,以便在诉讼中维护自身权益。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起诉状的写法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起诉状的写法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纠纷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可是要如何去书写起诉状呢。
所以下面是为大家带来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起诉状怎么写的相关知识。
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
一、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起诉状怎么写原告: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某市人,公司职员。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某楼联系电话:被告: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某市人,北京市某区某地住所地:北京市某区某室联系电话: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的子女史某由原告抚养。
2、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1000元整。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未婚生育一子。
后因感情不和,原被告分居两地。
约定儿子由父亲史某抚养,母亲李某在不影响儿子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前提下,可随时探望。
并约定:儿子在寒暑假期间,由母亲接走抚养。
若此条款不能履行,则儿子的抚养权可变更为由女方抚养。
两人分开后,被告将孩子送到农村老家,托给孩子的爷爷奶奶来抚养。
此后,原告每次探望儿子都遭到无理拒绝。
07年暑假原告去接孩子,孩子爷爷竟然将孩子藏了起来。
拒绝让原告接走抚养。
原告从两人分开至今仅见到过孩子一次。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把儿子放在农村老家,并拒绝让原告探望和抚养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协议的约定。
该行为不利于儿子的学习与成长,并严重损害了原告对儿子的抚养权和探望权。
原告作为母亲思儿心切,经常以泪洗面。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诉至贵院,望贵院判决儿子由原告抚养。
此致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二、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应该怎么办非婚生子女,俗称私生子,是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其生父生母无婚姻关系的子女。
由于法律上对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程度有别,故有区分的实益。
中国婚姻法规定,在离婚之诉中,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未婚子女归谁抚养 怎么处理私生子抚养问题
Why wait for the future, the dream is now.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未婚子女归谁抚养怎么处理私生子抚养问题男女协商解决解决私生子由谁抚养、私生子的抚养权归谁的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男女协商解决,因为通过协商解决私生子的抚养权纠纷,可以以对彼此伤害最小、对孩子最为有利的方式解决私生子由谁抚养、私生子的抚养权归谁的问题向法院起诉解决如果男女双方对私生子由谁抚养、私生子的抚养权归谁的问题。
男女未婚生子的其实属于私生子,也就是非婚生子女。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父母之间的关系如何其实对非婚生子女的权益是没有什么影响到,作为非婚生子女对自己亲生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的权利,与此同时父母也要实际履行对非婚子女的抚养义务才行。
那一般未婚子女归谁抚养呢?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
一、私生子抚养权纠纷解决的方法有哪些?私生子抚养权纠纷的解决方法有两种:(一)男女协商解决解决私生子由谁抚养、私生子的抚养权归谁的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男女协商解决,因为通过协商解决私生子的抚养权纠纷,可以以对彼此伤害最小、对孩子最为有利的方式解决私生子由谁抚养、私生子的抚养权归谁的问题。
(二)向法院起诉解决如果男女双方对私生子由谁抚养、私生子的抚养权归谁的问题难以达成协议,造成私生子抚养权问题难以解决,那么就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了。
但需要提醒的是,虽然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以“快刀斩乱麻”的方式解决私生子抚养权纠纷,但诉讼过程不仅费时费力,男女双方也因对簿公堂而关系恶化。
二、未婚子女归谁抚养法院解决私生子抚养权纠纷的方法与解决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的方法是一样的,法院会依据私生子的年龄状况以及“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则来确定私生子由谁抚养、私生子的抚养权归谁。
1.私生子的抚养权归谁?两周岁以下一般由女方取得抚养权。
对于两周岁以下的私生子女,考虑到其尚处于哺乳期或者更需要母亲的照顾,所以两周岁以下的私生子女的抚养权一般归属于母亲。
异地非婚生子女抚养费起诉流程是什么
异地非婚生子女抚养费起诉流程是什么非婚生子女与亲生子女的抚养费,如果要通过法律的途径,进行起诉处理的话,流程上面是一样的。
如果是属于异地的非婚生子女,需要行进抚养费的起诉处理,应该是要去被告方当事人居住地的当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处理。
非婚生子女与亲生子女的抚养费,如果要通过法律的途径,进行起诉处理的话,流程上面是一样的。
如果是属于异地的非婚生子女,需要行进抚养费的起诉处理,应该是要去被告方当事人居住地的当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处理,如果被告方当事人已经离开自己的居住地点,时间上面已经超过了一年的情况,这个时候,如果要进行起诉处理,就要去属于被告方当事人经常居住的地方,去当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处理。
一旦发生对方拖欠子女的抚养费的时候,作为当事人可以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民事诉讼处理。
民事诉讼的起诉书当中,要对属于两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情况,以及案件的具体内容进行事实陈述。
属于当事人非婚生的子女,在法律上面是这样规定的。
不管是亲生的子女,还是不属于婚生的子女,这两者是拥有一样的权利的。
非婚生的子女,其抚养费用的确定标准,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内容,与婚生子女是一致的,这两者之间没有差别。
从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当中,我们就可以看出,作为非婚生子女,任何人都不可以对其进行歧视,因为在法律上面,其权利与婚生子女没有不同之处。
对于非婚生子女,如果其生母或者是生父不直接去抚养子女,在法律上面就要的子女提供抚养费用,抚养费用提供的终止时间,应该是直到子女,自己可以具有独立生活的能力为止。
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的流程,当事人对另一边的当事人进行起诉,要对人民法院,提供有利的证据。
接受立案的法庭,在疏导相关的证据资料之后,会在七天的时间之内,审查是否属于可以立案的标准,如果是不属于可以进行立案的标准,这个时候就不会受理此案件。
如果当事人收到了人民法院,受理自己申请的案件的通知书,应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之内,去上缴相关的一些费用,如果是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减免费用,如果超过规定的期限,仍然没有上缴费用,或者是有特殊的情况,也没有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这个时候,法院这边就会按照当事人撤诉来处理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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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兄抚养私生女,因户口问题起纠纷-法律
代兄抚养私生女,因户口问题起纠纷
刘文
2014年8月19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张强起诉王梅抚养纠纷一案进行判决,判决王梅支付张强抚养张悦的抚养费共计7万余元。
而后,王梅上诉又撤诉,张强则申请了强制执行。
张悦是王梅与张强的哥哥张明的私生女。
张强是代兄抚养张悦的。
他们之间的纠葛还得从15年前说起。
哥哥下海经商偷生一女
王梅与张明同为河北省某村村民。
20世纪80年代初期,张明结婚后与妻子共生育两个儿子。
王梅也与同村的李某结婚并生育一儿一女。
他们各自在自己的家庭过着平静的生活。
张明是一个不甘平庸的人。
90年代初期,他看到商机后打算出去做生意赚钱,改变家庭的贫困现状。
王梅的丈夫李某是个老实巴交的农民,没有生财之道。
面对家中的房屋需要翻盖的资金缺口,王梅很是着急。
在一次闲聊中,王梅得知张明想外出做煤炭生意却苦于资金不足。
王梅立即提出与他合作,两人一拍即合。
当时,李某正打算外出学医当村里的赤脚医生。
所以,他不同意王梅外出。
但禁不住王梅的请求,家中也确实贫困,最终李某同意王梅外出,但要求她挣到钱就回家。
不久,张明与王梅带着东拼西凑的本钱来到了山西。
他们很快就赚到了钱并寄回家里。
原本不太同意妻子做生意的李某也开始支持王梅。
一年后,王梅家中的房屋翻盖,张明也成了村里的有钱人。
李某也在此期间取得了牙医的医师资
格证书,家里的生活越过越好。
1999年春节后,张明和王梅又离开了家乡,来到内蒙古做一笔生意并收账。
此时,张明和王梅已经一起在外度过了多个年头。
这次一起出来,看到王梅越来越漂亮,张明萌生了一个想法,想让王梅为自己生一个漂亮的女儿。
因为家中无女,妻子又喜欢女孩,他觉得妻子可以接受此事。
然而,他的提议并没有得到王梅的同意。
于是,张明承诺事成之后送给王梅一套房子,并且要挟她如果不同意就不给她分成生意盈利款。
王梅犹豫了几天后,因担心投资没有回报,无奈地答应了张明,但要求不能让任何人知道此事。
就这样,王梅怀孕了,整个怀孕期间她都没有回过家。
2000年年初,张明和王梅的女儿张悦出生。
张明将刚满15天的孩子暂时寄养在弟弟张强家,打算回家说服妻子后再将孩子接回。
张强和妻子生活在山西,两人育有一女,他们答应了哥哥这个不情之请。
弟弟抚养私生女长大却难上户口
张明回到家后,开口告诉妻子自己和外人生了一个女儿,想带回家抚养。
他原以为妻子会同意,却不料妻子大发雷霆并提出离婚。
面对此景,张明只好拜托弟弟再多抚养张悦一段时间,并承诺每月给付张悦700元奶粉钱。
这次外出回到家后,千梅发现李某的牙医技术越来越好,且自己的牛意也不太好做了,于是答应李某一起去北京开牙医诊所。
走前,王梅再次找到张明,要求其兑现送房子一事。
张明为她写了一张30万元的欠条,承诺做生意的欠款要回来之后就把钱给她,并口头承诺不需要王梅抚养张悦。
张悦在张强夫妇的照料下一天天长大。
张强的妻子刘某很喜欢张悦,对孩子视如己出。
可是,张明给的奶粉钱却在几个月后中断了,接走孩子的事他也一
拖再拖。
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张强夫妇始终没有告诉张悦她的亲生父母是谁,张悦天天喊张强夫妇为爸爸、妈妈。
转眼间,张强抚养张悦已经六七年,孩子到了该上学的年龄。
为了解决孩子的户口以方便上学,张强找到了张明。
但张明只答应努力想办法,再无下文。
经过各种波折,张强终于为张悦联系好了学校。
之后,张强不止一次联系张明继续询问户口办理一事,但张明总是推脱。
虽然为感谢弟弟替自己抚养女儿之情张明在生意上给过张强不少帮助,但是,到2011年,两人还是因为生意往来上的矛盾和抚养张悦一事闹翻了。
无奈之下,张强只好联系到王梅,希望她支付张悦上户口的费用约1万元。
当时,王梅和丈夫在北京经营牙科诊所多年并购买了房屋,两个孩子也都长大结婚。
虽然张明始终没有兑现30万元房款,但王梅早已沉浸在自己家庭的幸福中,放弃了索要的念头。
王梅本以为她和张明的事情已经结束,却没料到多年后张强联系到自己。
为了不让此事声张出去,她给了张强5000元钱,希望彻底了结此事。
由于张强夫妇收养张悦无合法手续,张悦的户口依然没能登记成功。
2012年,张明罹患肝癌,不再关心张悦一事,他与妻子的关系也越来越差。
2013年年底,张明在吉林省一家医院去世了。
私生女生母被判支付抚养费
张悦马上要初中毕业,却因为没有户口而不能报考任何学校。
张强实在无法继续隐瞒,就告诉了张悦所有的实情。
没想到张悦却对张强夫妇说:“我是你们的女儿,不管我的亲生父母是谁,我只认你们是我的父母。
”这让张强大为感动,也让他坚定信心不能耽误了张悦的前程。
张强再次想到联系王梅。
但自己在山西,王梅在北京,沟通甚是不便。
情急之下,2014年6月,张强作为原告将王梅起诉到了法院。
同年7月10日,法官进行了庭前调解,张强夫妇带着张悦来到了法院。
时隔14年后,张悦和王梅第一次见面。
王梅见到张悦后留下了泪水,给了张悦几百元零花钱。
但关于抚养一事,王梅与张强发生了争执。
张强称自己义务抚养张悦14年,付出了巨大的心血,为孩子上户口的事碰壁无数,现在张明已经去世,自己没有能力给张悦进行户口登记,希望王梅帮助张悦进行户口登记并支付户口登记需要缴纳的各项费用大约6万元。
王梅则认为张明在生前已经承诺张悦抚养一事与她无关,且张明在生前应该已经给付过张强夫妇一定的抚养费用。
自己在与张明做生意的后几年一直没有拿到应得的收益,现在自己又没有正式工作,丈夫也不信任自己,所以没有能力支付6万元钱。
张强告诉王梅,张明并没有支付足够的抚养费用,且自己后来也与哥哥闹翻,希望王梅即便不同意抚养张悦,也要协助为张悦办理户口登记,不要毁了孩子的前程。
听此,张梅同意了为张悦办理户口登记。
承办法官给了王梅两周的时间落实户口登记事宜,但最终还是没有成功。
2014年7月28日开庭当天,王梅没有出庭,而是聘请律师出庭。
律师在法庭上称王梅不同意抚养张悦,不同意给付张强任何抚养费,也无力为张悦办理户口登记;王梅与张明一起做生意耽误了10年时间,至今她没有同定工作,依靠丈夫李某生活;如果张悦的事让李某知道,会导致夫妻离婚;现在王梅已经50多岁了,经受不了离婚的打击。
得知王梅的困境,张强表示很理解,但自己也确有苦楚。
张强说虽然经过
很大的努力,已经联系好了张悦户口办理一事,但如果登记在自己家中,则自己的亲生女儿就会无法享受独生子女的任何政策待遇,不仅自己和妻子为抚养张悦付出很多,连下一代也要为此事付出代价。
他认为自己义务抚养张悦14年已经很不容易,王梅有义务替他缴纳6万元罚款。
经过多次调解,王梅态度依然坚决。
无奈,法官只能进行判决。
由于张强抚养张悦一事已是事实,所以王梅理应支付抚养费,故法院判决王梅支付抚养费共计7万余元。
关于张强要求王梅抚养张悦的请求,由于此事属于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应另案以监护权纠纷起诉。
判决后,王梅提起上诉,后又书面撤回上诉。
目前,因王梅拒绝向张强支付7万余元抚养费,张强申请了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