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国内外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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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

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

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作者:何锦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5期摘要经济法以维护社会的公共经济利益为其目的、并对社会的经济生活进行协调与管制,作为社会本位法,经济法具社会公共性。

其社会公共性主要体现在其调整机制、调整对象及法益目标之上,其实现方式为建立公平竞争及宏观经济管理规则。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性作者简介:何锦,中山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88-02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其主要任务是协调国家整体经济的运行、调整个体利益及社会的整体经济利益之间矛盾,而经济法以社会的公共利益为其主要目标,此为经济法最为本质的特征。

一、社会公共性的含义要理解经济法社会公共性的含义,我们先要理解经济法的含义。

经济法是调整政府、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本质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对于该社会公共性的内涵,我们可以从法的意志及法益目标这两方面来分析。

(一)社会公共性中的社会性及公共性法是意志的体现,经济法是社会公共意志的体现,其体现的意志和公法、私法不相同。

公法则体现国家意志,私法体现私人个体意志。

社会公共意志是关于公有性的而非私有性的、关于共享性的而非排他性的,它是大众的、社会的普遍性的意志,社会公共意志着重于社会性及公共性。

(二)社会公共性中的公益性与干预性在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经济法协调着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其首要法益目标为社会公共经济利益。

经济法中涉及的社会公共经济利益主要包括经济秩序的安全、健康及高效;社会经济资源的合理分配与利用;弱者经济利益(如竞争社会中消费者的利益等)的保护。

要使社会公共经济利益得以实现,干预是必须的。

此处提及的干预,除了外在干预及强制性干预外,还有内在的干预及自发性的干预;除了通过国家权力进行的干预,还有通过市场有效机制进行的调节;除了个体意思自治,还有社会及国家整体的公共性决策。

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

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
理规 则 。
关键 词
经济 法
社会 公共 利益
社会 公共 性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2 - 0 8 8 ・ 0 2 经济法 具有诸 多的特征 , 但是 , 其 本质特 征当属 社会 公共性 。 ( 一) 从经 济法产 生之 动 因看 社会公 共性 资本 主义 社会 是一个 崭新 的社会 , 平等、 自由、 竞争、 个 人追 求 利益 最大化 为整 个社会 的基 本特征 。
益, 其首要 法 益 目标 为社 会公 共经济 利益 。 经济 法 中涉及 的社会
民 社会关于协调社会的要求而产生的, 是以市民法为基础的, 同
公 共经济 利益 主要 包括经 济秩 序 的安全 、 健康 及 高效 : 社会 经济 时又表 现 出与 之不 同的特征 , 因为这些 法与市 民社 会 中的私人性 资源 的 合理分 配与 利用 ; 弱 者经 济利益 ( 如竞 争社 会中 消费者 的 是相 对立 的 , 具有社 会 的公共性 。 ” 从该 论述 可 以看 出, 国家作 为 在 尊重 私人利 益及着 眼于经济 与社会 的协 调 利 益等 ) 的保护 。要 使社会 公共 经济利 益 得 以实现 , 干预 是必 须 社会 的公共 管理者 , 的。此 处提及 的干 预 , 除 了外 在干预及 强制 性干 预外 , 还 有 内在 性和 公益性 的前提 与基础 上, 通过 “ 国家之 手” 对 国家经济 生活进
的干预 及 自发性 的干预 ; 除 了通 过 国家权 力进行 的干 预 , 还有 通 行干 预 , 故而 产 生 了一 个独 立的 部 门法 , 即经济 法 。经济 法产 生
过 市场 有效机 制进 行 的调节 ; 除了个 体意 思 自治, 还有社 会及 国 之动 因 以及 经济法 的社会 公共性这 一本质 特征 的根源 正在于此 。

浅谈经济伦理中的社会公正问题

浅谈经济伦理中的社会公正问题

浅谈经济伦理中的社会公正问题一、社会公正的基本原则社会公正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效率原则和补偿原则。

平等原则认为每个人都应该拥有平等的财产和资源,并享有同样的待遇和机会。

效率原则认为社会资源应该被高效地利用,以达到最大的经济效益。

补偿原则则要求对那些因某种原因失去或被剥夺其平等权利的人进行补偿,以使其达到平等。

这三个原则相辅相成,相互制衡,体现了社会公正的实质。

二、社会公正的具体内容1、财产分配公正。

财产是社会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分配公正与否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公正程度。

要保证财产分配的公正性,需要在满足效率原则的前提下,重视平等原则和补偿原则,通过税收、社会保障等手段来确保不同群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平等。

2、就业机会公正。

就业机会的公正性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存和发展。

在产业化和信息化的背景下,要实现就业机会的公正,需要强化教育培训,增加就业机会和技能要求的匹配度,消除性别、种族、年龄和残疾等方面的歧视。

3、教育机会公正。

教育是重要的人力资本,涉及到人的智力和能力的开发。

要实现教育机会的公正,关键在于坚持平等原则和补偿原则,加强农村和贫困地区的教育投资,改善教育资源的配置情况,消除教育的阶级和区域差异。

4、社会保障公正。

社会保障是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生活、医疗、教育保障的一种制度安排。

社会保障公正的核心是补偿原则,即确保所有个体都能够享有同样的基本社会保障待遇,且不受收入差距、性别、年龄、职业、劳动形式等因素的影响。

在传统的经济学范式中,市场自由竞争是最有效的调节社会资源的手段,但市场机制并不能保证公正。

经济伦理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强调了道德规范和价值取向在经济领域的重要性。

其主张在经济行为中,应该考虑到个人、群体和社会的利益,尊重人的自由和尊严,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通过道德约束和道德引导来实现社会公正。

总之,社会公正的实现需要多方共同努力。

在经济伦理的指导下,政府应当加强规范制度建设,改革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经济发展的协调性和均衡性,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实现资源的公正配置和分配,为实现社会发展的持续、稳定和和谐提供保障。

经济法的社会性(一)

经济法的社会性(一)

经济法的社会性(一)摘要:社会性是经济法的本质特征。

经济法调整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管理关系,并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其首要价值目标。

经济法的社会性体现在其调整对象、调整机制和法益目标上。

经济法的社会性是通过确认自由、公平竞争和公正交易的规则以及确认宏观经济管理规则而实现的。

经济法的社会性和民商法的私人性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关键字:经济法社会性社会公共利益一、经济法社会性的内涵及价值何谓“经济法的社会性”,学者并没有给出具体的答案。

笔者认为,社会性是经济法的本质特征,不能不认真加以对待。

依笔者理解,经济法的社会性至少包含这样的含义:经济法调整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管理关系,并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其首要价值目标。

社会性,指的是一种普遍性而非特殊性,一种全局性而非局部性,一种大众性而非个人性。

同时社会性也与公共性、公益性和干预性相联系。

①]经济法社会性的凸显,既是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也是法律自身不断分化和完善的结果。

民法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己任,注重保护私人的利益,具有私人性;商法以调整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为已任,注重维护商人的营利,具有营利性。

显然民法和商法囿于自身的调整对象、调整机制和法益目标,无法调整具有社会性的经济关系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新的法域来满足相应的法律调整需求。

“从私法观察角度出发所看到的经济关系,不过是两个私人之间以互相平等为前提的关系。

这种观点忽视了第三者,即在任何经济关系中都是最大的利害关系人:公众。

”②]亚当?斯密曾断言,一只看不见的手能成功的引导着自私追求自己利益的个人来促进社会公共利益。

③]但“斯密对此完全没有证明,自1776年以来,也没有任何一位经济学家给予证明”。

④]事实上,实践却证明了追求自己利益的人们大多并不能自发的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相反的,往往破坏社会公共利益,诸如垄断、不正当竞争、污染环境、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串通定价等等。

“看不见的手”也无法解决宏观经济领域的问题。

论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

论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

论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摘要:经济法从产生之初就存在着社会本位的部门法特征,它以社会公共利益为自己的出发点,社会公共利益也是经济法得以存在并发展的理论基石。

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立足于整个社会,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从而与民法和行政法区别开来。

但由于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所以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显得尤为重要。

在明晰社会公共利益内涵的同时,分析经济法对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不足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障碍,并寻求解决之道,有助于经济法对公共利益更好的保护,更好地发挥社会本位之法的功能。

关键词:经济法;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1 社会公共利益概述1.1 何為利益1.关于利益谈及利益,它的首要属性是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一定程度上与价值相似。

通俗地讲,利益就是某种好处,[1]利益存在于社会的各种关系之中。

从主体的角度分类,利益可以区分为个人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2]从利益的内容角度分类,利益可以区分为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

对于利益的认识往往因过于侧重其主观性或客观性而产生偏颇,所谓利益的主观性,指的是利益属于意识范畴,完全与人的思想和意志有关,否认利益的客观存在。

客观说则把利益的形式和内容完全归于客观的范畴之中,认为利益产生于实际需要,具有客观的内容形式,服务于具体的人,因此不具有主观色彩。

因此,对于利益的界定,需要综合考虑其本身所具有的主观性和客观性,唯有此才能在对于利益的界定上不偏不倚,避免过度不确定性,以及过度僵化。

2.法律与利益法律作为人类社会的行为规则,正是基于对不同利益的追求,人们才需要法律将利益权利化、义务化,不同的法律关系反应着不同的利益关系。

换言之,法律通过对不同主体权利义务的设定来达到对社会关系调整的目的。

对权利的理解,德国法学家耶林认为,权利是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利益。

[3]对义务而言,义务主体义务的履行正是为了保障他人利益的实现。

对于利益的分类,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利益,也体现在法律的规定之中。

社会公共性

社会公共性

“社会公共性”说随着经济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的确立成为经济法学界的通说之一。

经济法学者不断对其进行构建,形成了社会本位、形成社会调节机制、具有社会公共性经济法律关系以及以整体主义方法论的立场来解释经济法的基本范畴的基本共识。

但“社会公共性”说在社会利益、社会公共干预、团体社会问题中还存在分歧,本文以此为重点展开论述,对“社会公共性”说进行了认真的分析。

首先,本文对社会利益与经济法进行了分析。

文章指出法律的存在就是为了调节与平衡各种利益,而经济法的存在在于其维护了有别于其他法律的利益。

第一,维护经济社会的整体利益;第二,维护经济合作;第三,维护经济安全。

对于国家存在竞争以及代议制本身的局限性而形成的国家利益异化等问题,从经济法的角度看,还需设计一套保障国家在经济领域内实现代表社会公益的机制。

其次,对社会公共干预与经济法进行了分析。

文章从主体、性质、身份、目的、调节机制五个方面对社会公共干预与国家干预进行了对比,总结出经济法所建立的社会调节机制包括社会公共干预,而非国家干预的原因。

第一,经济法所包含的各项干预性措施都是以经济社会的社会整体利益为目的的;第二,在干预措施的行使中,社团起着重要作用,形成一种社团参与的社会调节机制;第三,为确保政府机关干预,实现社会公共利益,还形成了一种政府、公众与社团竞争代表公益的机制。

最后,对团体社会与经济法进行了分析。

文章介绍了团体社会的由来,并指出在经济领域中,经济法是作为经济社会中的团体社会之规则而存在的原因。

在此基础上,总结出团体社会的规则构成内容。

本文最后做出总结,“社会公共性”说是我国近年来发展出的经济法领域的重要学说之一,对经济法的产生于发展做出了较有力的解说。

但“社会公共性”说还有其局限性,尚有待进一步完善。

对经济法的公法性与社会法性之解读

对经济法的公法性与社会法性之解读

各团体 内部共 同分享 利益 的彼此 间存 在合 作或竞
争关 系的主体 , 如企 业 内投资者 、 管理 者 、 劳动者 。
( ) 济法与公 法 的关 系 二 经
按 照“ 主体 说 ”法 律 调 整 的一 方或 双方 为 国 ,
家或公 法人 者为公法 。
家达班 详尽地 分析 了那 些根据 正义 和公共 利益 而
的 不可持续 。从宏 观 角 度 看 , 益 主体 包括 了 同 利
家、 团体及 个人 。为保 持 特 殊利 益 与 普 遍利 益 的
平衡, 国家必须 要发 挥 主导 作用 , 以经 济政策 为 杠 杆, 为社会 经 济 活 动安 排 秩 序 。也 只有 国家才 能 凭 借其天 然 的信 息优 势 和 宏 观视 角 优 势 , 一 定 对 时 期 内经 济态 势 及 发展 可 能作 出判 断 , 依 此 来 并 调 控各领 域 的经 济 活 动 , 同时 具 有保 障政 策 实 施
设定 的法律控 制 的 目的 , 为 国家 应该 用 法 律 的 认
此 前 已说 明经 济法调 整 的是 一 种利益 平衡关 系, 如果 利益 不平 衡 , 会产 生 经 济危 机 、 融危 将 金
机、 资源 危机 、 境危 机 等弊 端 , 成对 宏 观经 济 环 构
手段协 调和调 整 相 互 冲突 的经 济 活动 , 抵 制无 并 控 制 竞 争 所 造 成 的 过 分 的放 任 活 动 和 浪 费 … 。
维普资讯
盐 城 工学 院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二 o 年 第 三 期 o六
对 经 济 法 的公 法 性 与社 会 法性 之 解读 ’
周 晋 滢
( 潭大学 法学院 , 南 湘潭 湘 湖 4 10 ) 1 15

浅析经济法中的社会公众利益

浅析经济法中的社会公众利益
立 的罪 名 . 是 受 贿 罪 的 一 种 特 殊 表 现 形式 斡 旋 受 贿 行 为 有 时 只 可 以从 犯 罪 构 成 要 件 着 手 分 析 :
候 与介 绍 贿 赂 罪 很 容 易 混 淆 . 这 里 有 必 要 区分 一 下 . 者 认 为 种 财 产 性 犯 罪 .侵 犯 了 国家 机关 的 正 常 管 理 秩 序 和 国家 公 职 人 在 笔
41


同 案 犯 口 -t 证 明 力 研 究 g. L ̄
秦 建光
N O . 2 7
北京 10 3 0 0 8)
( 国人 民公 安 大 学 中
中图分类 号 : 9 D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8 9 5 2 1 ) — 0 2 0 1 0 — 2 X(0 207 0 4 — 2
业 的 活 动也 不 是 “ 私人 ” 事 情 了 . 变成 了社 会 性 质 的 活 动 。不 的 而 对企 业 经 济活 动 进 行 规 范 . 旦 出现 问题 就会 破 坏 整 个 社 会 的正 一 常经 济秩 序 。所 以现 代 社 会 条 件 下 . 经 济细 胞 的企 业 实行 国家 对 调控 是 一 种 必 要 . 时也 是 一 种 必 需 同
成 了 经 济 法 有 别 于 民法 或 者 其 他 的 部 门法 的一 种 特 质 。经 济 法 专 门维 护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自然 也 应 该 有 自 己 的制 度 安 排 和 内涵 . 否则. 一切 所 谓 的社 会公 共 利 益 只 只 能 是 一 种 空 谈 本 文 就 经 济 法 中 的社 会 公 共 利 益 进 行 探 讨
广: 而斡 旋 受 贿人 必 须 利用 本 人 职权 或者 地 位 形成 的便 利条 件 . 范 围较 窄 。 除此 之 外 , 者还 有 一 点不 同 斡旋 受 贿人 通过 其 实施 的 二

浅谈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

浅谈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

浅谈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作者:王璐来源:《青年时代》2017年第08期摘要:在现代化的国家机制中社会公共利益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其强有力的证明了我们国家和社会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他的概念涵盖了有关政府权力的法律秩序、法律目的以及正当利益等的基础性的概念。

社会公共利益是国家层面的概念指的是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甚至被各个国家的宪法及法律明确规定用来限制个体的私利,其概念描述以及涵盖的利益范圍是非常广阔的并且对一个国家的立法、执法以及司法程序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就法律层面来说,法律的制定有专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那就是我们生产生活中常用到的经济法。

社会公共利益是制定经济法的核心支柱,其表达和维护的就是社会大众的利益而不是私人利益,我们国家倡导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以及国家利益,这就使得经济法的组成结构以及维护的对象与其他法律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既然是作为一种专门的法律,其制定的程序以及审核时非常的严格甚至可以说是苛刻的,其一定是拥有自己的法律内涵和制度安排的,否则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说法则就成为了一种空谈。

本文以浅析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为题,探讨和分析了经济法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意义及作用,并通过实践调查和文献查询进一步了解了在经济法中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机制,希望对以后更好地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一定的帮助以及参考意见。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公共利益;意义;实现机制一、经济法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意义经济法听其名顾名思义其是维护社会各个层面经济利益的法律法规,其核心是维护社会公用利益。

首先,其规定了各个企业在社会经济范围内的影响地位以及其他分工机制;众所周知在现代化的市场竞争以及市场经济发展条件下,企业是保证社会正常运行以及激发市场活力的主体,现代社会的所有的物质生产生活资料都是由企业生产和提供的。

因此,社会各个行业层面的企业分工与合作也显得至关重要,在大的市场背景下社会分工是极其细密且社会的分工合作也是非常复杂的。

论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法

论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法

论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法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法是现代社会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从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法的概念、特点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深入理解这两个概念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和作用。

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宽泛的概念,指的是整个社会或较大一部分社会的共同利益。

这种利益通常超越了个人的狭隘范围,的是整个社会的福祉和进步。

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其受益对象为全社会或较大一部分社会成员;二是其强调的是整体利益而非个人利益;三是其涵盖的领域广泛,包括经济、文化、环境等多个方面。

在一个现代社会中,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前提。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涉及经济领域的各个方面,包括企业法、贸易法、金融法等,其制定目的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经济法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其调整对象为国家经济关系;二是其强调的是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三是其涵盖了经济领域的各个方面。

经济法对于现代社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基础。

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

两者都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社会公共利益的是整个社会的福祉和进步,而经济法则是通过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式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两者都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有积极作用。

社会公共利益为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而经济法则通过规范经济行为、优化资源配置等手段来促进经济发展。

两者都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有重要作用。

社会公共利益为国家安全提供了坚实的保障,而经济法则通过加强国家对经济的控制力来保障国家安全。

为了进一步说明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法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以一个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假设一个城市为了推进城市发展,计划建设一条高速公路。

这个决策虽然能够带动沿线地区的经济发展,但是也会对当地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影响。

浅谈经济伦理中的社会公正问题

浅谈经济伦理中的社会公正问题

浅谈经济伦理中的社会公正问题要了解经济伦理中的社会公正问题,我们需要从什么是社会公正谈起。

社会公正是指社会中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对待每个个体的公平原则。

在现代社会中,资源的分配不仅仅是指物质上的资源,还包括权力、教育、医疗等方面的资源。

而要实现社会公正,就需要建立一个合理的社会资源分配机制,让每个人都有机会获得资源,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和和谐。

而在经济伦理的视角下,实现社会公正就是平衡个体和社会的利益,让每个人都能收获公正的回报。

在当前全球范围内,社会公正问题凸显了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巨大差距,导致了资源的不均等分配问题,使得一些地区的贫富差距更加严重。

这种不公正的分配不仅影响着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更会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要解决社会公正问题,需要更多地关注全球范围内的资源分配问题,减少贫富差距,促进世界范围内的和谐发展。

而在这一过程中,经济伦理的理念就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指导方向,它要求企业和个人在追求经济利益的也要重视社会公正和责任。

在国内,社会公正问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虽然国家在近年来着力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但城乡差距、贫富分化等问题依然存在,社会公正的矛盾也日益凸显。

在这种情况下,经济伦理的价值观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在经济发展的应当更加注重资源的均等分配,提高社会公正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那么,经济伦理中的社会公正问题究竟应该如何解决呢?要重视教育的作用。

教育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基石,只有通过教育,人们才能更好地认识到社会公正的重要性,才能不断加强社会责任感,促进社会公正的实现。

还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

只有通过法律的力量,才能保障每个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从而实现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企业和社会组织也应当肩负起更多的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到社会公正的建设中去。

经济伦理的理念要求企业与社会共同发展,不仅要追求经济利益,更要关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浅谈经济伦理中的社会公正问题

浅谈经济伦理中的社会公正问题

浅谈经济伦理中的社会公正问题经济伦理是指在经济活动中,遵循一定的道德规范和价值观念,促进公平、正义、诚信和责任的一种伦理理念。

在当今世界,社会公正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经济伦理中的社会公正问题更是引起了人们的深思和讨论。

本文将从经济伦理的角度出发,浅谈社会公正问题,探讨在经济活动中如何实现社会公正。

社会公正的定义是什么?社会公正是指社会中资源、权利和机会的公平分配,每个人都有机会获得教育、就业、医疗等基本需求,并且不受不公平的对待。

社会公正问题包括贫富差距、社会福利、教育机会、就业机会等方面的不平等现象。

这些不平等现象在贫富差距扩大、社会分化加剧的今天尤为突出。

在经济伦理中,社会公正问题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经济伦理强调企业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守道德规范,追求社会责任和公平竞争。

在现实情况中,由于企业盈利和利益最大化的需求,很多企业会忽视社会公正问题,导致资源和机会的不公平分配。

如何在经济活动中实现社会公正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应当对员工实行公平的薪酬制度。

薪酬作为员工的主要收入来源,对于员工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有着重要的影响。

合理的薪酬制度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业绩等因素进行公平分配,避免存在薪酬差距过大的情况。

薪酬制度应当保证员工的基本生活需求,确保员工能够获得基本的生活标准,这样才能实现社会公正。

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应当关注社会公益和环境保护。

企业不仅应当考虑自身的利润和发展,还应当关心社会的发展和环境的可持续性。

企业可以通过开展公益活动、捐资助学、环保项目等方式,回馈社会,促进社会资源和机会的公平分配。

企业应当遵守环境法规,严格控制污染排放,实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这也是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途径。

政府在经济活动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政府应当通过宏观调控,建立公平的社会福利制度,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需求。

政府可以通过税收政策、社会保障制度等手段,调节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正。

浅谈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

浅谈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
【关键 词 】经 济法;社会公共利益 ;价值取 向 【作者 简介 】张瑜 哲(1993.3~),男 ,陕 西西安人 ;陕西警官职 业学院 ;研 究方向 :法 学
一 、 经 济 法 中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相 关 理 论 (一 )社会公 共利 矗的概 念。利 益 的肜成 要自‘一 定 的相 炎基础 ,它足人们 的 观意 识 ..从 个人 角 度来 讲 ,利 益是 其 心 理 婴 的 表现 ;从 经 济 角 度 来 看 ,利 益 义 是 生 产 能 力 和 生 产 水 平 的 反 映 ;从 礼 会 仃1度 看 ,利 益 同 时 也是 某 段 历 史 阶 段 人 们 之 问 相 :互关联 的 社 会 关 系 。所 谓 公 共 利 益 ,就 是 广 大 人 民群众都能够享 受 到 的利益 。而 礼会 公 共利 益 可 以从 以下 l从f种 概 念 进 行 理 解 。 I.广义概念 社 会公 共 利益 是 全体社 会 成员 通过 行 使 H家卡义力 ,按照 家 制度 ,以实现 利益 为 rj标 而进 行 必要 的 礼 会 秩 序 。 2.狭 义 概 念 .从 狭 义 一 说 ,丰十会 公 共 利 益 通 过 民 主 和 法 瀹来 保 家 制 度 闲 家 权 力 的 公 共 性 ,从 实 现 利 益 。 对 _r我 ‘,民 主雨I法 制 公 共 利 益 密 不 可 分 ,民 主 和 法 治 不仪体 现肴公 JL利益 __『IiH还魁 判公 共利 益的 标准 ,同时 亦 足 公 共 利 益 本 身 。 (二 )经济法与社 会公 共 利益 的联 系。经 济法 的价值 日 标体现 追求其效益性 与公 平性 , 社会 公共 利益 则是价 值 追 求 过 程 叶1公 平 性 效 益 性 的 最 终 表 现 形 式 。经 济 法 作 为 一 · 种 全新的 ,具有科 学性质 的法 律 ,能 够将 传 统 的过 于僵 化 的公 平变得灵活 起来 ,以社 会的公 共利 益 为 目标 ,解 决现 有 的经 济 矛盾 ..这 样 不 仅 足 在追 求 利 益 最 大 化 ,也 会 促 使 社 会 成 员相.日 合 ,以共 利 益 为价值 取 向 ,共 同合 理 、有效 、科 学地 追求 利益 ,以实现社会共 同利益 。

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摘要:现实可本文试界定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内涵,通过与相关利益的比较,以论证社会公共利益的独立性,并对保护和实现这种社会公共利益的能性进行探索。

关键词:经济法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经济法是社会本位的现代法部门,它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是立足于社会,追求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这既不同于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的传统民法,也区别于以权力为本位的行政法。

三个法律部门之所以互相独立,在于它们有各自不同的利益基石,而社会公共利益正是经济法的基石,存在独立的社会公共利益是经济法产生和存在的核心。

对于这一社会公共利益本身,我们现有的研究理论似乎尚未能清晰认识,有必要对其做进一步地深入考察,更准确地界定其内涵。

同时,由于现实利益冲突中,社会公共利益往往出现主体缺位的现象,不可避免地发生忽视和牺牲社会公共利益,从而使得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得到有效实现,通过界定社会公共利益,才能结合现实的利益冲突,从而找到使其得以真正实现的出路。

一、社会公共利益及其属性虽然学界很多学者认同,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它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己任,但对于社会公共利益涉及不多,对其内涵理解也含糊不清,常将其与相关概念相混淆。

澄清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界定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延,从而区分不同的相关利益,是认识经济法本质的必要和前提。

(一)何为“利益”如果存在着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必然存在着与其并列的其他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这些利益在本质属性都是一种利益,它们只不过是基于一定的社会标准所作出的分类。

关于利益,大致存在着客观说、主观说、主客观统一说三类观点。

主观说认为,利益是意识的属性,是人们对于满足一定需要的意志指向。

这种观点实际上把需要和利益与人的意识、意志相混淆,抹煞了需要的客观属性,也否认了利益的客观属性,这样使得利益成为不确定的现象,从而导致否认社会发展的客观性、必然性和规律性。

客观说认为,利益从形式到内在都是客观的东西,它是意识、意志之外的客观存在。

浅论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一)

浅论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一)

浅论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一)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民商法的终极关怀——个人利益得以张扬,这有利于提高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

但是另一方面,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思想却受到了冲击。

经济法作为以协调整体经济运行、调整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矛盾为己任的部门法,其首要目标便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共性体现在经济法的价值属性中,是经济法的本质特征。

一、社会公共性的内涵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①其中,对于何谓“社会公共性”,学界至今仍没有定论。

笔者将从经济法的意志和法益目标两方面分析社会公共性的内涵。

(一)社会公共性包涵社会性和公共性经济法是社会法,所体现的意志和私法、公法不同。

以民商法为代表的私法体现私人的意志,以行政法为代表的公法体现国家的意志,而经济法体现的是社会公共意志。

社会公共意志即大众的、社会普遍性的意志,是关于公有性而非私有性、关于共享性而非排他性的。

这一意志指导经济法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之时关注社会性和公共性,例如,社会稳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等。

经济法的意志决定了社会公共性包涵社会性和公共性。

(二)社会公共性包涵公益性和干预性经济法协调国家经济运行中的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并以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其首要法益目标。

公共利益是属于公众的利益,它代表利益分配的公平性而非独享性、利益本位的社会性而非个人性。

要实现公众的利益,必须依靠一定的干预。

这里的干预,除了内在自发性的,还有外在强制性的;除了市场机制调节,还有国家权力干预;除了私人自治,还有公共决策。

只有借助国家干预才能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法的法益目标决定了社会公共性的公益性和干预性密不可分。

综上所述,社会公共性包涵社会性、公共性、公益性和干预性,是上述四个方面的有机统一。

②二、社会公共性是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和其他部门法相比,经济法具有社会公共性、经济政策性、政府主导性等特征,③其中,社会公共性是其本质特征。

论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

论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

论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从而保障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经济法规范了企业的经营活动,保障了消费者权益,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促进了经济发展,同时也保障了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经济法还规范了政府的行为,保障了公共利益的实现。

政府在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经济法规范了政府的行为,保障了政府的公共利益责任,促进了政府与市场的有效衔接,使得社会公共利益得以实现。

三、经济法中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机制1)法律机制。

经济法中的法律机制是最基本的机制,通过制定和完善法律,规范经济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等都是经济法中的法律机制。

2)市场机制。

市场机制是经济法中的重要机制,通过市场竞争,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

市场竞争可以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同时也可以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保障消费者权益,从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3)监管机制。

监管机制是经济法中的重要机制,通过监管企业和政府的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监管机制可以规范企业行为,防止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也可以监督政府行为,保障政府公共利益责任的实现。

四、案例分析以某公司的环境污染为例,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导致周边居民生活环境受到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经济法可以通过制定环境保护法规,规范企业的生产行为,保障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从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监管机制可以对该公司进行处罚,遏制其违法行为,促进企业遵守法律法规,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五、结语经济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通过制定和完善法律、市场机制和监管机制,经济法可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现代社会的经济快速增长给社会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例如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资源滥用和浪费以及消费者权益问题等。

这些行为的最大特点是被害主体分散且侵害利益扩散。

传统的个体诉讼对于这种现象缺乏有效的规范措施,只有依靠经济法来保护这些社会公共利益的理念,才能够寻求到新的解决之路。

浅谈经济伦理中的社会公正问题

浅谈经济伦理中的社会公正问题

浅谈经济伦理中的社会公正问题在当今社会,经济伦理所涉及的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其中社会公正问题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

社会公正是指社会中资源的分配和权利的行使是否合理和公正,涉及到经济、政治、教育、医疗等多个领域。

在经济活动中,对于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权利的行使,社会公正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从社会公正的概念、意义、现实问题及可能的解决途径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经济伦理中的社会公正问题提供一些思考和启示。

社会公正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它涉及到了资源的分配、权利的行使、机会的平等、法律的适用等多个层面。

在经济伦理中,社会公正的核心是确保每个人都能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在资源分配方面获得公平的待遇。

这不仅仅是一个道德观念,也是一个符合经济效率和社会稳定的合理安排。

社会公正对于一个社会的意义重大。

社会公正是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只有当每个人都感到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和权利得到了公正的对待时,社会才能保持稳定,人们才会有积极的创造性。

社会公正是经济发展和资源利用的有效手段。

如果资源分配不公正,那么就会产生大量的浪费,社会的生产率和效率都会受到影响。

社会公正也是一个社会价值观的表现。

一个充满公正的社会才能给人们带来尊严和幸福感,才能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

在当今社会,社会公正问题依然面临着诸多挑战。

在资源分配方面,贫富差距不断扩大,很多人仍然难以获得基本的教育、医疗和居住条件。

在权利行使方面,一些弱势群体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他们往往面临着歧视和不公正的待遇。

在机会平等方面,一些特权阶层仍然占据着社会资源和机会,而普通人却很难获得公平的竞争环境。

针对社会公正问题,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思考和解决。

政府应该加强对资源的公平分配和社会福利的保障。

通过建立健全的福利制度和税收政策,可以有效地缩小贫富差距,保障民众的基本权益。

社会应该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和帮助,通过法律和道德的力量来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尊严。

教育和文化的普及也是提高社会公正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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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国内外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徐满霞【摘要】经济法作为以社会为本位的部门法,其首要目标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本文从社会公共性的内涵、社会公共性是经济法的本质特征以及社会公共性在经济法价值属性中的体现等几方面阐述了社会公共性对于实现经济法宗旨和发挥经济法作用的重要性,并以反垄断法为例进行了说明。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公共性;市场经济;公共利益【写作年份】2008年【正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民商法的终极关怀——个人利益得以张扬,这有利于提高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

但是另一方面,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思想却受到了冲击。

经济法作为以协调整体经济运行、调整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矛盾为己任的部门法,其首要目标便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共性体现在经济法的价值属性中,是经济法的本质特征。

一、社会公共性的内涵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其中,对于何谓“社会公共性”,学界至今仍没有定论。

笔者将从经济法的意志和法益目标两方面分析社会公共性的内涵。

(一)社会公共性包涵社会性和公共性经济法是社会法,所体现的意志和私法、公法不同。

以民商法为代表的私法体现私人的意志,以行政法为代表的公法体现国家的意志,而经济法体现的是社会公共意志。

社会公共意志即大众的、社会普遍性的意志,是关于公有性而非私有性、关于共享性而非排他性的。

这一意志指导经济法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之时关注社会性和公共性,例如,社会稳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等。

经济法的意志决定了社会公共性包涵社会性和公共性。

(二)社会公共性包涵公益性和干预性经济法协调国家经济运行中的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并以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其首要法益目标。

公共利益是属于公众的利益,它代表利益分配的公平性而非独享性、利益本位的社会性而非个人性。

要实现公众的利益,必须依靠一定的干预。

这里的干预,除了内在自发性的,还有外在强制性的;除了市场机制调节,还有国家权力干预;除了私人自治,还有公共决策。

只有借助国家干预才能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法的法益目标决定了社会公共性的公益性和干预性密不可分。

综上所述,社会公共性包涵社会性、公共性、公益性和干预性,是上述四个方面的有机统一。

[2]二、社会公共性是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和其他部门法相比,经济法具有社会公共性、经济政策性、政府主导性等特征, [3]其中,社会公共性是其本质特征。

(一)社会公共性是经济法产生的动因人类历史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展现在世人面前的是一个意思自治、打破封建等级制度的新型社会,是一个平等、自由竞争、个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世界。

亚当•斯密的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宝典,各种新兴的制度、理念推动着社会快速前进。

亚当•斯密曾断言,一只看不见的手能成功的引导着自私追求自己利益的个人来促进社会公共利益。

[4]但是,事实证明,追求自己利益的人们大多并不能自发地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相反的,往往破坏社会公共利益。

在19世纪后半叶,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这只看不见的手开始失灵,产生了各种市场弊端,诸如垄断、不正当竞争、污染环境、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串通定价等等。

这些行为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阻碍了国家经济的正常运行,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

而作为市场调剂机制之法的民商法调整自然人、法人之间的私人关系,以维护自然人和法人的利益为主,无法对这些行为进行规制。

因此,为了调整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之间的矛盾,经济法作为以社会为本位的部门法应运而生。

对于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和法律根源,日本经济法学者金泽良雄指出,“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的法律秩序是以自由主义经济之法即市民法为基础,并由国家干预经济的各种法律制度构成的。

后者是适应市民社会关于协调社会的要求而产生的,是以市民法为基础的,同时又表现出与之不同的特征,因为这些法与市民社会中的私人性是相对立的,具有社会的公共性。

” [5]这一论述精辟地指明了,为了满足社会协调性要求,国家以社会公共管理者的身份对经济生活加以干预,以“国家之手”代替“无形的手”,在充分尊重私人利益的基础上着眼于经济和社会的协调性及公益性,从而产生了经济法这一不同于民商法的部门法。

这就是经济法产生的动因及其社会性的根源之一。

(二)社会公共性是经济法宗旨的根本体现经济法律规范以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它的宗旨在于通过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来不断地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和公平,从而持续地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进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保护是经济法追求的目标。

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领域里的突出矛盾正是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

如何协调矛盾的两个方面,是实现经济法宗旨的关键。

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首要价值,是协调这一矛盾的必要选择。

强调对个体利益的保护虽然在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方面具有一定的优越性,但将会有损于市场的竞争机制,从而阻碍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而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放在首位,强调社会分配方面的公平,在追求公共利益的同时兼顾个体利益的保护,既能满足首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又能通过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从整体上保护每个公民、法人的利益,从而协调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增加社会财富的整体,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由此可见,社会公共性这一特征是经济法的内在要求,是经济法宗旨的根本体现。

(三)社会公共性是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本质区别经济法和民商法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都是重要的部门法。

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和民商法的私人性相辅相成,在为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提供法律保障方面缺一不可。

但是,它们在调整对象、主体、作用和调整手段等方面都有所区别。

中,它们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民商法的终极关怀是个体权益,即以“个人本位”为主、“社会本位”为辅;而经济法虽然同样关注个体利益,但它是以社会为本位,是以社会的整体利益为主。

例如反垄断法不是为了惩罚大企业,而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权益,提高社会整体福利。

平等自由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经济法的精神。

但是,民商法所代表的平等、自由表现为对机会平等和个性自由的渴望。

而经济法所代表的平等、自由是对社会公正和社会秩序的追求。

民商法作为私法,关注个体掌握的资源的分配和利用。

而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决定了其目标为公平和效率的兼顾以及合理资源配置下的最大社会财富。

经济学中的“帕累托最优” [6]正是经济法所追求的和谐佳境。

如果说民商法的私法精神是对封建秩序和自然经济桎梏的打破,那么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便是对社会福利制度和经济秩序的重构。

三、社会公共性体现在经济法的价值属性中由于经济法具有社会公共性,和其他法律制度相比,它所追求的秩序、效率、公平和正义等价值属性就具有自己的特点。

例如,在秩序方面,经济法注重的不是私人之间交往的秩序,而是国家整体经济运行的秩序。

这个秩序虽然承认合同自由,但强调合同自由不得损害社会共同利益。

经济法也强调效率,但它不是注重个别企业的效率,而是注重整体经济的效率。

例如,反垄断法不允许企业通过并购方式谋取市场垄断地位以破坏市场的竞争环境,尽管取得垄断地位的企业也可以通过涨价的方式使自己得到更大的利润。

经济法上所讲的公平也不是考虑个别企业是否得到了绝对公平的待遇,而是考虑整个经济是否实现了实质上的公平。

例如在反垄断法的规制下,大企业和中小企业相比,似乎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因为它们不得不接受国家的特殊监督,以防止滥用市场优势地位。

经济法中的正义也是从整个社会的视角看问题,要求人们具有社会公共责任,对社会负责,使自己的行为从社会公益的角度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

四、社会公共利益是“经济宪法”的首要目标我国的《反垄断法》已获得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将于2008 年8 月1 日起施行。

这对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具有重大意义。

(一)反垄断法的宗旨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它在美国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在德国被称为“经济宪法”,在日本被称为“经济法的核心”。

关于反垄断法立法的宗旨,各国学者至今有很大的争论。

德国学界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反垄断法就是为了保护竞争。

美国芝加哥学派的观点是,反垄断法就是为了提高经济效率。

但总体上说,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的目的已经接近一致,即其直接目的是反对垄断和保护市场竞争,其最终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益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我国《反垄断法》在这方面也顺应世界各国立法潮流,在第1 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 [7] (二)反垄断法的法益目标反垄断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首要目标。

美国最高法院在其1958年关于北方太平洋铁路公司诉美国一案的判决中指出,“谢尔曼法依据的前提是,自由竞争将产生最经济的资源配置,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同时创造一个有助于维护民主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的环境”。

[8]此外,美国法院1982 年关于拆散AT&T 公司的判决也鲜明地体现了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

随着这个判决,AT&T 公司1984 年被一分为八。

保留原公司名称的AT&T公司只能经营长话业务,被肢解的七个小贝尔公司只能经营市话业务。

根据这个判决,经营市话业务的贝尔公司必须对经营长话业务的电信企业开放网络,入网费由联邦电讯委员会制定。

由此,经营长话业务的MCI 公司和Sprint 公司便可以与AT&T 公司开展竞争,从而打破了美国电信业的垄断局面。

[9]以上判决说明,作为市场经济制度的两项基本原则,合同自由和私人所有权固然重要。

但是,如果这种自由和所有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这种权利就得不到国家的保护。

反垄断法的宗旨和法益目标体现了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

它和其他经济法律规范一起,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与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保驾护航。

五、结语社会公共性是经济法的核心范畴。

它的内容反映了时代精神和社会要求。

只有正确地把握社会公共性的内涵和地位,才能更好地实现经济法的宗旨,发挥经济法的市场管理、宏观调控作用,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文明的协调发展。

【作者简介】徐满霞,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注释】[1]王保树.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18页.[2]王保树,邱本,《经济法与社会公共性论纲.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第64页.[3]王晓晔.经济法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44页.[4]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27页.[5]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8页.[6]帕累托最优是指资源分配的一种状态,在不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情况下,而不可能再使某些人的处境变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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