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园长管理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园长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居儿童卫生保健监督管理,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根据卫生部、教育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和指导儿童生长发育及心理卫生保健,创造良好的集居儿童生活环境,防止疾病流行和意外伤害发生,保护、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第四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特点,建立科学的一日生活制度,制订合理的体格锻炼计划,开展适宜的健康教育活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二)健全膳食管理制度,制订科学膳食计划,提供满足儿童正常生长发育需要的平衡膳食和母乳喂养条件。
(三)监测儿童生长发育,定期开展健康检查,坚持晨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预防传染病和常见病。
(四)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与卫生,做好环境卫生及个人卫生,落实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防控传染病,防范伤害事故。
(五)实施卫生保健登记统计制度,规范建立并管理有关儿童健康的档案,按要求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负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托幼机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各级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工作与要求第六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严格遵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达到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单位标准。
第七条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孩子是家庭的希望,是社会的未来。
托儿所和幼儿园作为孩子们成长的重要场所,其卫生保健工作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孩子们的健康和安全,促进他们的身心发展,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一、人员管理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是孩子们日常接触最多的人,他们的健康状况和卫生习惯直接影响着孩子们的健康。
因此,对于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和管理必须严格。
首先,所有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健康检查,包括身体检查、传染病筛查等。
确保他们身体健康,没有传染性疾病,如肺结核、肝炎、痢疾等。
其次,工作人员要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定期修剪指甲、勤洗手、勤换工作服等。
在接触孩子的食物、餐具前,必须严格洗手消毒。
另外,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卫生保健知识培训。
让他们了解常见传染病的预防和处理方法,掌握基本的急救技能,如心肺复苏、处理伤口等。
同时,也要培养他们对孩子健康状况的观察能力,能够及时发现孩子的异常情况。
二、环境卫生一个干净、整洁、舒适的环境对于孩子们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
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室内外环境要每天进行清洁和消毒。
室内地面、桌椅、玩具等要定期擦拭消毒,保持清洁。
窗户要经常打开通风,保持空气流通。
室外的活动场地要定期清扫,游乐设施要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卫生。
卫生间要保持清洁干燥,定期消毒。
配备足够的洗手设施和卫生用品,如肥皂、纸巾等。
此外,要做好垃圾分类和处理工作,防止垃圾滋生细菌和蚊虫。
三、饮食卫生孩子们正处于生长发育的关键时期,饮食卫生和营养均衡尤为重要。
托儿所和幼儿园要严格把控食品的采购渠道,确保采购的食材新鲜、安全、无污染。
严禁采购变质、过期、三无食品。
食品的加工和烹饪要严格遵守卫生标准。
厨房要保持清洁卫生,餐具要消毒后使用。
烹饪过程中要做到生熟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合理安排孩子们的饮食,保证营养均衡。
根据孩子们的年龄和身体需求,制定科学的食谱。
提供充足的水分,鼓励孩子们多吃水果和蔬菜。
陕西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根据卫生部、教育部第76号令《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2〕35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预防为主、保教结合的方针,根据《管理办法》和《工作规范》,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与指导。
第五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年度考核和分级定类管理,支持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第六条建立卫生、教育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多部门协调机制,各级成立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协调组及专家技术指导组,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会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同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综合评估;承担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的岗前培训及考核,考核合格者发放《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技术培训合格证》。
第八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收集信息,掌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情况,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相关依据。
(一)省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全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业务指导,负责全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的师资培训;每年至少开展1次市级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二)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组织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所辖县(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质量检查和指导;建立健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质量控制和评估制度。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保障幼儿的健康成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机构1.托儿所幼儿园应设立卫生保健管理机构,负责卫生保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2.卫生保健管理机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医护人员,负责幼儿的健康监测、疫情防控等工作。
三、卫生保健管理措施1.托儿所幼儿园应保持环境清洁,定期对教室、卫生间、餐厅等场所进行清洁和消毒。
2.幼儿园餐厅应符合卫生安全要求,食品应保持新鲜,储存、加工、烹饪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卫生标准。
3.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幼儿健康档案,定期对幼儿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4.幼儿园应定期进行消防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制定应急预案,加强消防安全教育。
四、幼儿健康保护1.幼儿园应建立健康教育制度,定期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提升幼儿的健康素养。
2.幼儿园应加强传染病防控工作,定期进行疫情监测,发现疑似传染病病例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3.幼儿园应加强对幼儿饮食的管理,合理安排膳食,保证营养均衡。
4.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幼儿突发疾病应急救护机制,配备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五、家长参与1.幼儿园应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定期组织家长会议,介绍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情况。
2.幼儿园应定期开展家长健康教育活动,提升家长的健康素养,增强家庭卫生保健意识。
六、处罚与监督1.对于幼儿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监督其整改。
2.幼儿园应配备监督员,定期检查卫生保健工作的落实情况。
七、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暂行办法》。
以上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希望能够通过这些措施,确保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得到有效的管理和监督,为幼儿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保障。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2010年3月1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教育部同意,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七条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第九条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西安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10项制度
《西安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10项制度》一、一日生活制度(一)根据各年龄段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结合季节变化和本院实际情况,制订合理的生活制度。
(二)合理安排儿童作息时间和睡眠、进餐、大小便、活动、游戏等各个生活环节的时间、顺序和次数,注意动静结合、集体活动与自由活动结合、室内活动与室外活动结合,不同形式的活动交替进行。
(三)保证儿童每日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
全日制儿童每日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儿童不少于3小时,寒冷、炎热季节会酌情调整。
(四)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和托幼机构服务形式合理安排每日进餐和睡眠时间。
制订餐、点数,儿童正餐间隔时间3.5~4小时,进餐时间20~30分钟/餐,餐后安静活动或散步时间10~15分钟。
3~6岁儿童午睡时间根据季节以2~2.5小时/日为宜,3岁以下儿童日间睡眠时间可适当延长。
(五)严格执行一日生活制度,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每日巡视,观察班级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以保证儿童在托幼机构内生活的规律性和稳定性。
二、膳食管理制度(一)膳食管理。
1.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为儿童提供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
保证儿童按需饮水。
每日上、下午各1~2次集中饮水, 1~3岁儿童饮水量50~100毫升/次,3~6岁儿童饮水量100~150毫升/次,并根据季节变化酌情调整饮水量。
3.儿童膳食设有专人负责,建立有家长代表参加的膳食委员会并定期召开会议,进行民主管理。
工作人员与儿童膳食要严格分开,儿童膳食费专款专用,账目每月公布,每学期膳食收支盈亏不超过2%。
4.儿童食品在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单位采购。
食品进货前必须采购查验及索票索证,建立食品采购和验收记录。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提高卫生保健水平,保障幼儿健康成长,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福利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管理。
第三条卫生保健管理原则托儿所和幼儿园应当坚持保护幼儿健康,预防疾病的原则,注重幼儿安全和健康教育,在卫生保健工作中,科学、规范、有序、公正、公开。
第四条卫生保健工作内容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安全消毒:针对玩具、床铺等日常用品进行彻底的消毒处理,确保环境干净卫生,防止传染病的扩散。
(二)健康教育:开展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健康教育,加强对幼儿卫生习惯的养成教育,提高其日常生活自我保健能力。
(三)疫情防控:及时发现并报告传染病疫情,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隔离、治疗和预防,确保幼儿健康安全。
(四)日常卫生:保障托儿所和幼儿园日常卫生,保证厕所清洁和垃圾分类处理,促进各种病菌的有效控制和根除。
第二章卫生保健管理制度第五条卫生保健管理责任制托儿所和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卫生保健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责任。
(一)托儿所和幼儿园负责人应当对卫生保健工作负总责,制定和落实卫生保健工作计划和措施,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卫生保健标准。
(二)卫生保健管理人员应当制定和执行卫生保健工作方案,放宽和落实各项卫生保健标准。
(三)幼儿卫生保健人员应当认真做好幼儿的健康管理、预防传染病、急救处理等工作,是幼儿卫生保健的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卫生保健管理制度托儿所和幼儿园应当制定健全卫生保健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方法和标准。
(一)制定卫生保健管理制度:托儿所和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卫生保健标准制定健全的卫生保健管理制度。
(二)执行卫生检查制度:托儿所和幼儿园应当每日对幼儿和环境进行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西安市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西安市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一篇:西安市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西安市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提高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保证儿童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卫生部、国家教育委员会联合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的《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西安市政府制定的《西安市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宗旨是监测和指导儿童生长发育及心理卫生保健,防止疾病流行和意外伤害的发生,保护和促进儿童的身心健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所有学前教育机构。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与监测。
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卫生监督。
第五条学前教育机构的房屋及设施应当符合儿童生理发育的需要,符合西安市学前机构卫生保健基本条件(见附件1)。
第六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设立保健室,并符合保健室设置要求。
第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设立隔离室,隔离室应当配备相应的设施。
第八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根据《西安市中小学、幼儿园编制标准的暂行规定》(市编发…1993‟3号)以及接收儿童的数量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一)每个学前教育机构应配备1-2名专职保健人员;收托幼儿在500人以上的机构,按每增加150-200名幼儿,增设1名保健人员。
(二)卫生保健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医学专业毕业学历,取得医学执业资格,并接受过卫生行政部门专业培训,取得西安市卫生局统一印制的《西安市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技术合格证书》。
第九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和有关规定,并做好以下卫生保健工作:(一)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及心理特点,合理安排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婴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和独立生活的能力。
西安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学前教育机构等级办园标准》的通知
附件:
西安市学前教育机构等级办园标准
西安市教育局
二○一一年八月
实施《西安市学前教育机构等级办园标准》的说明
西安市学前教育机构等级办园标准
附表1:
西安市学前教育机构等级办园
申
报
审
批
表
西安市教育局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
二、表格内容,要求用数字填写的均用数字,其他如肯定回答用“√”表示,否定回答用“×”表示。
三、申报时应填写表格一式五份,经区县教育局审核后报市教育局。
一、基本情况
二、规模类型
三、面积设备
四、教职工学历
五、收费及投入
六、幼儿园自查报告
七、申报
八、市上评审意见
附表2:
西安市学前教育机构等级办园评估表
备注:由市教育局组织的专家组对照《标准》进行考核量化评分,并填写考评情况,考核评估当天交回市教育局。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规定一、前言为了保证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卫生健康,保障孩子们的身体健康成长,制定本规定。
二、一般原则1.托儿所和幼儿园必须遵守国家的卫生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的卫生保健制度。
2.托儿所和幼儿园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卫生部门制定的标准,建立起卫生保健档案,对幼儿的生长发育、身体状况、传染病情况等进行记录和观察。
3.严格实行健康检查制度,确保入托儿童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无疫区历史,同时每年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确保幼儿的健康成长。
4.在幼儿园内要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
幼儿园要建立和做好环境、食品、饮品等质量管理制度,提供健康、营养、卫生的餐饮服务。
5.推广健康教育,加强幼儿的健康知识和保健意识的普及。
三、环境卫生管理1.环境卫生不能给幼儿带来不良后果,幼儿玩耍、学习的地方必须保持清洁,空气流通,保证幼儿有一个干净、舒适、健康的环境。
2.幼儿园内要定期消毒,对公共活动场所的用具、玩具、浴室、厕所等至少每周一次进行消毒,床上用品、毛巾、被褥等要保证经洗涤处理后交替使用,并且要及时清洗。
3.幼儿园内应该建立分类垃圾桶,合理分类、处理垃圾,并要定期清理,保证环境干净卫生。
禁止在教学场所吸烟。
4.幼儿园内要建立健康安全护理制度,对幼儿进行个别护理和照看,注重个人卫生(如洗手、口腔卫生等),防止传染病发生。
四、饮食卫生1.幼儿园的食品应该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允许买卖过期食品、用剩菜剩饭、添加有害物质等食品。
2.幼儿园要落实饮食计划,保证幼儿获得充足的营养物质,并根据幼儿不同的营养需求和饮食习惯,组织配制成果点心和主食。
3.幼儿园内要加强厨房卫生管理,保障幼儿食品的卫生品质,全面消毒厨房、厨具用具和餐具,杜绝污染。
同时定期对厨房进行卫生检测和质量监控。
五、传染病预防管理1.幼儿园要建立保健档案,记录幼儿的身体状况、生长发育和传染病情况等,对幼儿的健康状况进行观察和记录。
2.幼儿园要加强传染病宣传和防治工作,提高教师和幼儿的预防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16•【字号】市政办发[2011]74号•【施行日期】2011.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7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教育局制定的《西安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西安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为加快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按照《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陕政发〔2010〕51号)、《陕西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陕政办发〔2011〕13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市政发〔2011〕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发展现状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以普及学前三年教育为目标,不断加强统筹规划,加大经费投入,完善管理机制,通过园舍标准化建设、办园规范化管理、队伍专业化建设、教学特色化指导等措施,稳步推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截至2010年,全市登记注册幼儿园1004所。
按照举办类别分,教育部门办园97所,占9.66%;集体办幼儿园6所,占0.60%;其他部门办园101所,占10.06%;民办幼儿园800所,占79.68%。
按照所在地域分,城市385所,县镇47所,农村572所。
全市在园儿童183621人,按照办别分,教育部门办园在园儿童21139人,占11.51%;集体办园在园儿童1360人,占0.74%,其他部门办园在园儿童40317人,占21.96%;民办幼儿园在园儿童120805人,占65.79%。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学前儿童看护点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学前儿童看护点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6.25•【字号】市政办发〔2018〕63号•【施行日期】2018.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学前儿童看护点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6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实施学前儿童看护点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25日西安市实施学前儿童看护点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为了进一步促进全市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入园需求,结合西安教育实际,我市将实施学前儿童看护点(以下简称看护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实施目的建立学前儿童看护点是强化无证幼儿园日常监管,解决部分群众子女看护困难和入园需求的过渡性措施,通过将无证幼儿园认定为看护点,夯实日常监管责任,逐步化解当前群众对学前教育学位需求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二、实施对象以3周岁到6周岁适龄幼儿为服务对象、以看护为目的现存的无证幼儿园。
三、基本原则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国际港务区管委会结合区域实际,制定看护点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其他开发区管委会在行政区的统筹下,夯实对看护点的日常监管,做好看护点认定及管理工作。
(一)属地管理,夯实责任。
按照“以区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国际港务区管委会统筹负责本区域内看护点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他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镇政府作为看护点认定、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看护点的认定与管理,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域内看护点的认定与管理。
(二)严格标准,规范管理。
明确看护点设置标准、设置程序、看护人员条件、收费限额、管理要求等,对看护点进行分类认定,分层管理。
西安市幼儿园管理办法(草案)
西安市幼儿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管理,促进我市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政府领导统筹,教育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承担幼儿园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教育部门及各有关部门本着“谁审批(评估)、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负责幼儿园的具体工作,包括登记注册及审批、收费、卫生保健、教育教学、食品安全、综合治理等。
第二章教育行政部门职责第五条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区县教育部门负责本区域公办园登记注册和民办园申报审批及其监督管理。
(一)本市内跨区县设立分园的须经新设园所在地教育部门登记注册和申报审批,纳入所在地教育部门管理,并报西安市教育部门备案。
(二)中外合作举办幼儿园,按规定报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在区县及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举办本条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幼儿园,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和申报审批,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要求幼儿园选址安全、独立,应当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不得设置在污染区和危险区,不得使用危房;幼儿园园舍建设应当符合建筑设计规范和建筑面积定额标准,设施设备、装修装饰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卫生室或保健室应按国家规定配备。
第七条凡新开办的幼儿园,实行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和卫生保健评价前置审核。
幼儿园正式登记注册和发放《办学许可证》之前,提供餐饮服务的幼儿园需有食品药监部门提供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评价为“合格”的“幼儿园卫生评价报告”。
要求已开办的幼儿园,应按食品药监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相关规定重新审核验收,之后定期接受复检评估,并将其评估质量纳入幼儿园的分级管理和年度考核之中。
幼教卫生保健管理制度
幼教卫生保健管理制度一、幼教卫生保健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幼儿园是孩子们接受教育的重要场所,幼儿的身体健康与否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学习和成长。
而幼儿园作为孩子们学习生活的场所,幼教卫生保健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孩子们的健康成长非常重要。
通过建立完善的幼教卫生保健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规范园内的卫生保健工作,提高教师和保育员的卫生保健意识,确保幼儿园的卫生环境符合卫生标准,减少疾病传播的风险,促进幼儿的健康成长。
二、幼教卫生保健管理制度的内容组成1. 卫生保健意识培训:针对园所教师和保育员开展卫生保健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卫生保健意识和能力,使他们能够熟练掌握幼儿卫生保健知识,并在实际工作中能够有效地进行卫生保健管理。
2. 卫生保健制度规范:制定完善的园所卫生保健制度,明确各项卫生保健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方法,包括卫生清洁、儿童饮食、疾病防控等内容,确保各项管理工作得以有序进行。
3. 卫生保健设施建设:确保园所的卫生保健设施完备,包括厕所、洗手间、饮用水设施等,保证孩子们在园内能够获得干净卫生的环境。
4. 卫生保健督导检查:建立定期的卫生保健督导检查机制,对园所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保证园所的卫生保健工作符合要求。
三、幼教卫生保健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法1. 制定健全的管理制度:园方应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健全的幼教卫生保健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责任、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保证卫生保健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2. 定期开展卫生保健培训:园所应定期组织教师和保育员参加卫生保健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卫生保健意识和能力,增强卫生保健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实效性。
3. 加强设施建设和维护:园所应关注卫生保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包括建立完善的饮用水设施、厕所和洗手间的建设和维护机制,确保设施的完好和干净卫生。
4. 做好督导检查工作:园方应加强对卫生保健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建立定期的检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确保园所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符合要求。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3)建立晨午检及全日观察制度并上墙,有晨午检及全日观察记录,建立儿童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并上墙。(1分)有记录。(2分)。
4)有常见传染病规范隔离区,患传染病师生按规定进行隔离,患传染病儿童返校复课索要医院机构证明,发生聚集性疫情时促使密接幼儿尽快回家观察,并密切追踪。(2分)
6)规范晨检:了解儿童入园时有无异常情况,观察儿童精神状况、有无发热、皮肤异常等(现场查看或抽问保健医生)。(1分)
7)全日观察:现场抽问保健医生全日观察相关问题(如全日观察内容、发现异常的处理),有无全日观察相关记录(包括处理情况)。(1分)
4、做好儿童营养性疾病及其他常见病管理(5分)
1)对贫血、营养不良、肥胖等营养性疾病儿童进行专案管理,对恢复健康的儿童应及时结案(1.5分)
2、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前接受培训并考核合格。(1分)
1
1、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经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1分)
6
1、建立10项卫生保健制度,并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
1)一日生活制度(0.5分)
2)膳食管理制度(0.5分)
3)体格锻炼制度(0.5分)
2)按要求建立各项卫生保健信息登记,记录详实,可信。(2分)
3)按要求对各项卫生保健信息登记进行汇总、统计,上报,且上报资料全面、及时。(2分)
4)根据膳食计划制定带量食谱,3岁以下和3岁以上儿童食谱应分开,品种多样化且合理搭配1-2周更换1次。(1分)
5)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膳食调查。(1分)6)热量和蛋白质全日制达“DRIS”80%以上,寄宿制达“DRIS”90%以上,维生素及矿物质达“DRIS”80%以上(1分);三大营养素热量合理,蛋白质12-15%,脂肪30-35%,碳水化合物50-60%,三餐热量比例合理:早餐30%,午餐40%,晚餐30%,优质蛋白质占蛋白质总量的50%以上。(2分)
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职责
学前教育卫生保健医生岗位职责
1.按照国家、省市区相关制度要求,负责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计划制定、检查、组织实施、总结工作。
2.做好传染病的管理工作,发现传染病要做到早隔离、早报告、早治疗、做好消毒工作,重症患儿及时送三甲医院治疗。
3.负责定期开展幼儿健康体检及时进行分析评价工作。
体检记录完整、准确,缺点矫治工作有依据、有记录、有效果。
4.每周制定带量食谱,定期做好营养分析工作,指导并监督炊事员做好饮食卫生与食具消毒卫生工作。
5.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消毒制度的贯彻执行。
根据指导意见及时与上级卫生保健部门联系做好疾病防控的指导和宣传教育工作。
6.按时进行幼儿身高体重测量及时进行分析研判,做出班级、家庭养育指导建议。
7.负责全园教职工和幼儿意外伤害工作。
对意外摔伤或急重症患儿及时送三甲医院治疗。
8.注意园内环境卫生安全及清洁卫生,定期巡视检查。
9.安全妥善管理消毒用具和药品,常检查、常核对、无丢失。
10.组织保教人员及家长进行卫生保健、防病知识的宣传与培训,并指导保教人员做好幼儿体格锻炼,认真做好医务监督工作。
11.组织新参加工作的教职人员,进行就职前的全面体格检查。
12.按照季节特点,做好防暑降温、防冻保暖工作。
13.做好日常保健工作记录、登记,并按要求做好统计分析。
14.及时收集、整理各部门卫生保健资料,做好分类管理,按时归档。
1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七条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第九条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臵应当符合保健室设臵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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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提高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保证儿童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卫生部、国家教育委员会联合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的《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西安市政府制定的《西安市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宗旨是监测和指导儿童生长发育及心理卫生保健,防止疾病流行和意外伤害的发生,保护和促进儿童的身心健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所有学前教育机构。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与监测。
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卫生监督。
第五条学前教育机构的房屋及设施应当符合儿童生理发育的需要,符合西安市学前机构卫生保健基本条件(见附
件1)。
第六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设立保健室,并符合保健室设置要求。
第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设立隔离室,隔离室应当配备相应的设施。
第八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根据《西安市中小学、幼儿园编制标准的暂行规定》(市编发〔1993〕3号)以及接收儿童的数量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一)每个学前教育机构应配备1-2名专职保健人员;收托幼儿在500人以上的机构,按每增加150-200名幼儿,增设1名保健人员。
(二)卫生保健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医学专业毕业学历,取得医学执业资格,并接受过卫生行政部门专业培训,取得西安市卫生局统一印制的《西安市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技术合格证书》。
第九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和有关规定,并做好以下卫生保健工作:
(一)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及心理特点,合理安排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婴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和独立生活的能力。
(二)掌握全园、所儿童的生长发育动态和健康状况。
按照儿童系统保健管理程序,对儿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三)做好儿童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开展儿童五官保健;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疾病及缺点儿及时进行矫治。
(四)根据儿童的年龄及生理特点,有计划地进行早期教育和体格锻炼,增进儿童的身心健康和抗病能力。
(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完成计划免疫工作,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做好传染病的管理和卫生消毒工作。
(六)加强膳食管理,制定适合婴幼儿生理需要的营养膳食食谱,定期进行膳食营养分析,为婴幼儿提供科学合理的营养。
每个月末向所在区县妇幼保健院站上报营养分析评价汇总表(见附件2)。
(七)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加强饮食卫生管理,避免发生食物中毒及食源性疾病。
(八)做好安全防护,为儿童准备的玩具、教具及用具、必须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九)搞好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及园所美化、绿化工作,为儿童创造安全、整洁和优美的生活环境。
(十)做好卫生保健宣传与咨询,加强与家长的联系,对儿童进行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
(十一)建立各项登记、统计制度,做好有关资料的积累、分析及上报工作。
第十条儿童入园所的要求:
(一)儿童入园所前,必须经所在区县(除市直管园所外)的妇幼保健院站进行健康检查,并填写《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健康检查表》,体检合格后方可入园所。
入园体检合格标准:入园体检无传染性疾病,有传染病接触史者已经过检疫期。
对体检中未发现传染性疾病的智障儿、残疾儿、严重先天性心脏病等生活自理能力差或需特殊照管的儿童,妇幼保健机构在《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健康检查表》中予以注明,由家长与园所协商有关入园事宜。
(二)入园体检如发现儿童患有传染性疾病应暂缓入园,待治愈后持所在区县妇幼保健院站出具的治愈证明方可入园。
(三)对于体检时疑似有传染病但不能确诊的儿童应按照市卫发〔2002〕31号文件的规定转诊到西安市第八医院进行确诊,排除传染病后方可入园。
(四)学前教育机构招收儿童,应当查验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健康检查表、儿童保健手册和预防接种卡。
对于无预防接种卡儿童应当补建新卡。
(五)儿童离开园所连续时间在一个月以上,需进行肝
功能及乙肝标志物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园所;离开托幼园所连续时间在三个月以上,需重新进行入园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入园。
(六)儿童转园所:儿童在离园一个月内在我市范围内转园的,需持原园所出具的转园健康证明、入园所体检表及健康检查表、预防接种卡,经保健医审核合格方可入园所。
第十一条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要求:
(一)学前教育机构所有在园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所在区县(除市直管园所外)妇幼保健院站进行健康检查,并填写《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体检合格且由检查单位签发卫生部统一监制的《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证明书》后,方能上岗工作。
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体检合格的标准: 未患有国家规定的法定传染病、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精神病,无严重生理缺陷,心理测试正常,有传染病接触史者已过检疫期。
(二) 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工作后每年必须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一次,并填写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体检合格方能继续工作。
(三)患有国家规定的法定传染病、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精神病及严重生理、心理缺陷的人员,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中工作。
应采取离园治疗或调离工作
单位等措施。
对暂时离岗治疗者,待痊愈后持所在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后方可进园所工作。
(四)对于体检时怀疑有传染病但不能确诊的工作人员应按照市卫发〔2002〕31号文件的规定转诊到西安市第八医院进行确诊,排除传染病后方可上岗工作。
(五)在我市范围内调动的教职工,健康证明书在有效期一年内的持原健康证明书即可,到新单位后按要求进行常规年度健康检查。
我市以外调入者参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第十二条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实行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制度。
凡新开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先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填写《西安市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评审申请表》,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其委托(有书面委托书)的妇幼保健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检查验收,合格者颁发由西安市卫生局统一印制的《西安市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
已开办的托幼园所,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应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西安市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
西安市卫生局直管学前教育机构到市卫生局申请办理《西安市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
《西安市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是学前教育机构注册登记必备条件之一,证件有效期三年,每年由签发单
位校验一次。
第十三条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实行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技术合格证制度。
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其委托(有书面委托书)的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经考核合格者颁发由西安市卫生局统一印制的《西安市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技术合格证书》。
《西安市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技术合格证书》有效期三年,每年由签发单位校验一次。
第十四条《西安市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及《西安市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技术合格证书》的颁发及校验,区县卫生局均应于每年十二月底之前报西安市卫生局备案。
第十五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及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办园所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健康检查表》、《托
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由西安市卫生局统一提供样式,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制发。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西安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注:1.经电话请示市卫生局妇社处刘璐处长“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只有管理办法(即上文),没有具体审核办法,已经包括在“管理办法内”。
2.调研表的最后一项“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刘璐处长指示:其内容就是《母婴保健法》里所规定的许可项目。
市卫生局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审批程序》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