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经济特区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自动登记暂行办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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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31•【字号】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一〇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文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一〇号)《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8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8月31日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章投资开放第四章贸易自由化第五章金融开放与创新第六章监管与服务第七章法治环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建设和发展,不断提高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构建与开放型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制度体系,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根据《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和经国务院批准扩展的区域(以下简称自贸片区)。

第三条自贸片区应当以制度集成创新为核心,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助推粤港澳深度合作,建设成为投资贸易便利、辐射带动功能突出、监管安全高效、法治环境更优的新时代改革开放的新高地和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水平自由贸易试验片区。

第四条自贸片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坚持扩大开放、改革创新、促进自由贸易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自贸片区应当按照开放创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建立权责一致、部门协作、运行高效、公开透明的管理体制。

深圳进出口经营权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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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05•【字号】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二〇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事行为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二〇号)《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经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1月5日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修正2020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完善商事登记制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事登记,是指商事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将商事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的事项依法登记、备案并公示的活动。

第三条商事主体登记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二)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三)类型;(四)负责人;(五)投资主体及其认缴出资额。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前款规定,按照商事主体类型,分别规定各类商事主体登记事项的具体内容。

第四条商事主体备案包括下列事项:(一)章程或者协议;(二)经营范围;(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商事登记管理联系人。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前款规定,按照商事主体类型,分别规定各类商事主体备案事项的具体内容。

公司依法设置特殊股权结构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表决权差异安排。

第五条商事主体应当指定一名商事登记管理联系人,负责公文的接收以及其他与商事登记机关的联系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府[2001]13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府[2001]13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1年9月12日深府〔2001〕130号)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建立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要求的政府运作机制,市政府对1999年12月31日前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729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对其中《市政府批转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劳动局关于执行十类工资区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310件规范性文件自即日起予以废止。

现将被废止的文件公布如下:1.市政府批转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劳动局关于执行十类工资区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1981]36号)2.关于接待外国人分工问题的规定(深府[1981]39号)3.关于房管部门新建和改建房屋应安排商业网点的通知(深府[1982]12号)4.关于整顿行政和企事业单位招待所的通知(深府[1982]31号)5.关于开展小汽车整顿的通知(深府[1982]45号)6.市政府批转劳动局关于《调整工资区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深府[1982]66号)7.关于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深府[1982]96号)8.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在内部单位普遍实行安全保卫责任制的意见》(深府[1982]117号)9.关于颁发《深圳市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2]123号)10.关于印发《深圳市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1982]152号)11.关于做好流动渔船生产用油供应工作的通知(深府[1982]156号)12.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农村社员建房用地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2]185号)13.关于转发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商税收负担的补充规定》》通知(深府[1982]203号)14.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2]213号)15.关于特区内外资、合资合作企业办理登记发证问题的批复(深府[1982]214号)16.关于外来集体建筑企业要实行独立核算、照章纳税的通知(深府[1982]232号)17.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容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2]234号)18.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报建管理的通知(深府[1983]26号)19.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实行深圳市公民义务献血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83]46号)20.关于深圳市机动车辆和香港入境行驶车辆管理及公路管理的办法(深府[1983]84号)21.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近期内联企(事)业单位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3]93号)22.批转市教育局《关于中等教育机构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深府[1983]113号)23.关于收容站收容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1983]115号)24.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1983]159号)25.关于颁发《深圳市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3]160号)26.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切实加强我市消防工作的意见》(深府[1983]186号)27.关于颁发《深圳市实行社会劳动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3]214号)28.关于基建工程收取试桩成果费用的通知(深府[1983]228号)29.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居民证》、《深圳经济特区暂住证》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3]251号)30.关于印发《深圳市客运汽车运价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深府[1984]4号)31.关于颁发《深圳市市政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4]7号)32.关于颁发《深圳市路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4]8号)33.关于颁发《深圳市液化石油气管道供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4]9号)34.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施行细则》的通知(深府[1984]13号)35.印发《深圳市社会文化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深府[1984]28号)36.批转市公安局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居民证》、《深圳经济特区暂住证》的工作方案报告的通知(深府[1984]33号)37.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卫生管理、防止城市污染的通知(深府[1984]53号)38.关于房产证统一由市城建住宅开发公司发放的通知(深府[1984]66号)39.关于加强我市饲料的标准与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深府[1984]73号)40.关于颁布《深圳水库水源水质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4]83号)41.关于使用《深圳经济特区居民证》、《深圳经济特区暂住证》的通知(深府[1984]87号)42.关于印发《深圳市外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4]110号)43.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引进先进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4]117号)44.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管理的通知(深府[1984]122号)45.关于批转市公安局、工商局《关于目前招待所存在问题和今后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深府[1984]146号)46.关于制止在清水河仓库区范围内违章营建私房的通知(深府[1984]182号)47.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现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5]40号)48.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住宅商品化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5]40号)49.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5]143号)50.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1985]156号)51.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成本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1985]207号)52.关于加强对外地单位和个人来我市办文教企、事业管理的通知(深府[1985]225号)53.关于颁布《深圳市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5]229号)54.批转《关于清理罚没收入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深府[1985]231号)55.关于颁发《深圳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通知(深府[1985]232号)56.关于贯彻《关于经济特区出口商品外汇留成规定》的通知(深府[1985]233号)57.关于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1985]243号)58.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办学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5]244号)59.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查禁淫秽物品、取缔淫秽录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1985]261号)60.批转《关于清理整顿深圳经济特区工商企业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深府[1985]266号)61.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外汇调剂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5]275号)62.关于整顿卷烟市场的紧急通知(深府[1985]279号)63.深圳经济特区关于改革信贷资金管理体制的请示(深府[1985]280号)64.关于做好退伍军人接待安置工作的通知(深府[1985]282号)65.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85]286号)66.批转市人事局《关于清理借调干部意见的报告》的通知(深府[1985]296号)67.关于严禁非法占有、建筑的通知(深府[1985]301号)68.关于蛇口管理区财政体制问题的批复(深府[1986]31号)69.关于贯彻国务院《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加强我市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深府[1986]37号)70.转发推广普通话办公室、地名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地名、路牌、单位名称等书写译写标准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深府[1986]127号)71.关于恢复征收批发业务营业税的补充通知(深府[1986]134号)72.关于加强外汇调剂工作和向外资银行借款管理的通知(深府[1986]146号)73.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1986]197号)74.关于整顿我市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活动的通知(深府[1986]200号)75.转发市社会经济发展委员会《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印刷企业和进口印刷设备的报告》(深府[1986]290号)76.转发《关于临时出港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1986]298号)77.关于贯彻执行《进口家用电器检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6]423号)78.关于印发《深圳市使用技术防范器材预防刑事犯罪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6]433号)79.批转市公安局、工商局关于《深圳市废旧金属物品收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6]521号)80.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四个规定和省政府四个实施细则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深府[1986]672号)81.批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内宾接待办法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深府[1986]675号)82.批转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关于进一步搞活我市外汇调剂的报告》的通知(深府[1986]689号)83.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和接待外国来深圳经济特区举办经济贸易与技术展览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6]723号)84.批转市社会福利基金会《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劳动就业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深府[1986]740号)85.关于印发《深圳市审批利用外资项目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6]741号)86.批转市推广普通话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用普通话统一深圳语言"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深府[1987]17号)87.颁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科技人员兴办民间科技企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7]18号)88.印发《关于加强进口物资对外成交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7]37号)89.关于印发《深圳市驻港机构的设置及人员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深府[1987]38号)90.关于深圳口岸实施简化外国旅游、探亲者入境手续的通知(深府[1987]43号)91.关于深圳市劳务输出归口管理的通知(深府[1987]59号)92.关于颁发《深圳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7]114号)93.关于同意宝安县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收入调节税施行办法》执行的批复(深府[1987]150号)9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修改方案》的通知(深府[1987]169号)95.关于印发《深圳市监察局暂行工作条例》的通知(深府[1987]170号)96.关于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修改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1987]178号)97.印发《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87]185号)98.关于坚决执行税收法令、加强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1987]231号)99.转发国务院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通知(深府[1987]241号)100.关于深入开展清仓利库挖掘资金潜力工作的通知(深府[1987]277号)101.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7]294号)102.关于填报驻港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1987]308号)103.批转市城管办领导小组《关于住宅小区的管理及收取公用设施管理维修费用的报告》的通知(深府[1987]335号)104.关于加强我市罚款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1987]345号)105.批转市工商局《关于在全市企业中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请示》的通知(深府[1987]399号)106.批转市基建办《关于深圳市住宅设计标准方案的报告》的通知(深府[1987]402号)107.关于交通企业继续执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方案的通知(深府[1987]409号)108.批转市计划办、人事局、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我市职工人数计划宏观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深府[1987]426号)109.关于特区内违章用地及违章建筑处理暂行办法(深府[1987]427号)110.批转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府[1987]429号)111.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修订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国外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预算标准的通知(深府[1987]431号)112.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行部分工资与物价挂钩办法的通知(深府[1987]433号)113.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台湾同胞到经济特区投资的特别优惠办法》的通知(深府[1987]434号)114.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劳动局等单位《关于进行农村基层社会保障试点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深府[1987]463号)115.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及关联公司交易业务税务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7]464号)116.批转《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单位因故转让进口机动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1987]467号)117.关于颁布《深圳市行政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7]480号)118.关于调整《深圳市统筹外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8]6号)119.批转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理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深府[1988]33号)120.关于转发《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8]97号)121.关于简化深圳特区进口物资审批手续的通知(深府[1988]118号)122.关于新建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规定(深府[1988]195号)123.关于发布《深圳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8]242号)12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违法违章占用土地及土地登记有关问题决定(深府[1988]253号)125.印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在国外设立贸易机构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88]259号)126.关于改进违章罚款工作的通知(深府[1988]301号)127.印发《关于市政府文件交换站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深府[1988]326号)128.批转深圳市酒类专卖管理局《关于加强酒类市场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深府[1988]330号)129.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的通知(深府[1988]332号)130.关于重新发布《深圳经济特区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8]333号)131.关于理顺我市县、区交通邮电管理体制的通知(深府[1988]338号)132.关于深圳机场征地减免粮食任务等问题的通知(深府[1988]366号)13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企业消费基金膨胀的通知(深府[1988]370号)134.批转市劳动局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实行《临时工劳动手册》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88]384号)135.关于盐田港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1988]389号)13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管理的通告(深府通[1989]2号)13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产销伪劣商品的布告(深府[1989]7号)138.关于加强我市审计工作的通知(深府[1989]8号)139.关于深圳市建设工程招标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府[1989]11号)140.深圳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春节前控制货币投放搞好货币回笼的紧急通知(深府[1989]30号)14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查询、冻结和划扣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银行存款的通知(深府[1989]35号)142.深圳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的通知(深府[1989]52号)143.关于我市房改方案实施过程中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深府[1989]53号)144.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深府[1989]80号)14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总经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9]81号)146.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办法(深府[1989]83号)147.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监察局关于加强房改监督执法工作报告的通知(深府[1989]123号)14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劳动用工计划和劳动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1989]130号)14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深圳市国营企业产权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9]167号)15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深府[1989]183号)15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房改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深府[1989]221号)15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生来深圳工作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深府[1989]252号)153.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深府[1989]274号)15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进出口审批分工管理的通知(深府[1989]283号)155.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城管办关于加强市内广告张贴管理的报告的通知(深府[1989]293号)15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居屋发展纲要的通知(深府[1989]294号)15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产销伪劣商品的通知(深府[1989]362号)15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建设的通知(深府[1989]371号)15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型客车营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9]375号)16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运输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深府[1989]378号)16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圳经济特区优质产品评选活动的通知(深府[1989]401号)162.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完善国营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若干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1989]403号)16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房改指导思想与办法》的通知(深府[1990]2号)16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0]10号)165.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妥善处理停工待工人员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深府[1990]24号)16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近期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90]46号)16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编制"八五"和二○○○年规划的通知(深府[1990]60号)16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置福田保税工业区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府[1990]64号)169.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司法局、工商局关于整顿深圳法律服务市场报告的通知(深府[1990]111号)170.关于印发《深圳市引带无证人员进入特区的处罚办法》的通知(深府[1990]113号)171.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划局关于控制消费基金问题报告的通知(深府[1990]116号)17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勤俭节约教育大力发扬艰苦奋斗精神的通知(深府[1990]145号)173.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深府[1990]166号)17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行业协会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1990]177号)175.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深府[1990]186号)17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深府[1990]214号)177.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在我市实行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制报告的通知(深府[1990]239号)178.印发二○○○年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草案)的通知(深府[1990]249号)179.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违反深圳市门前三包、门内达标市容卫生责任制规定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0]285号)18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辖区环境保护目标及规划纲要》的通知(深府[1990]291号)181.关于印发《深圳市音像、书刊、字画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0]326号)182.印发《深圳市行政事业收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0]353号)183.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清整办关于处理资不抵债企业的意见的通知(深府[1990]399号)184.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深圳市工人职业技术培训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通知(深府[1991]8号)185.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清理借聘干部的请示的通知(深府[1991]26号)18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深府[1991]27号)18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超标准罚款和自定的罚款项目处理意见的通知(深府[1991]41号)188.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文委、公安局、工商局关于立即取缔我市有奖电子游戏机请示的通知(深府[1991]86号)189.印发《深圳市动产拍卖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1]112号)19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新房价和调整老房价的通知(深府[1991]114号)19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1991]164号)19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1]188号)19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1]225号)19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进口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1991]313号)195.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完善深圳经济特区招调工人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深府[1991]326号)19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反倾销应诉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深府[1991]327号)197.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在清房中没收、收购房产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深府[1991]431号)19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口奖励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1]463号)19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房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1991]537号)20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特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深府[1992]33号)20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65号)20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深圳市动产拍卖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府[1992]88号)20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生来深圳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111号)20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政府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115号)20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上市公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2]129号)206.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开展企业干部岗位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1992]149号)20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1992]178号)20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中医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232号)209.深圳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通知(深府[1992]234号)21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个体西医诊所和联合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235号)21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纪律处分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241号)21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和职责范围的通知(深府[1992]277号)21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福田保税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283号)214.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汽车进入深圳城区冲洗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2]286号)21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成片开发区规划地政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354号)21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商品住宅外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2]355号)21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职务工资标准的通知(深府[1992]373号)21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国营企业折旧基金免征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通知(深府[1992]446号)21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征收工资调节税的通知(深府[1992]549号)22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1993]53号)221.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1993]58号)222.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简化外商投资立项审批程序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3]59号)223.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深圳经济特区对内经济联合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1993]109号)22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与企业类级挂钩办法》的通知(深府[1993]114号)22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管理的通知(深府[1993]115号)226.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深圳贯彻执行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93]123号)227.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贸发局等关于稳定对外贸易政策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深府[1993]130号)22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新的电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3]253号)22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调控稳定物价的通知(深府[1993]285号)23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3]345号)23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征收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问题的通知(深府[1993]359号)23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3]364。

深圳市政府令第105号——深圳市审批登记制度若干规定

深圳市政府令第105号——深圳市审批登记制度若干规定

深圳市政府令第105号——深圳市审批登记制度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0.22•【字号】深圳市政府令第105号•【施行日期】2001.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深圳市审批登记制度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三届四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实施。

市长:于幼军二00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深圳市审批登记制度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审批、登记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审批、登记指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而实施的批准、许可、资格资质认可、核准及其他性质相同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对有关外事、财务、人事等内部事务的审批登记,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审批、登记必须依法设定。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实施任何审批、登记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规章草案和市政府提出的法规议案草案涉及审批、登记事项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听证。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组织机关于听证十五日前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刊载听证公告,内容包括立法草案名称、审批、登记项目、免费索取立法草案的时间、地点及参加听证会的办法等;(二)听证由组织机关指定法制部门工作人员或法律专家主持听证会,公布听证会的具体程序;(三)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和代理人在听证会上提出设立审批、登记项目的理由或依据;其他参加人及其代理人可以进行辩论和质证;(四)制作笔录,交听证参加人及其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五)听证结束后十日内,由听证主持人向组织机关提交听证报告,提出听证建议。

听证应公开举行,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第五条设立和实施审批、登记,必须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告审批、登记的内容、条件、职责、时限,简化审批、登记环节,公开操作规程。

深圳市经济特区进一步简化进口审批手续的规定

深圳市经济特区进一步简化进口审批手续的规定

深圳市经济特区进一步简化进口审批手续的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4.01.29
•【字号】
•【施行日期】1992.06.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行政许可
正文
深圳经济特区进一步简化进口审批手续的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1992年5月28日发布1994年1月29日修订发布)
第一条为加快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建设步伐,进一步简化特区进口物资审批手续,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区内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进口在特区范围内自用的生产设备、零配件、生活办公用品,除国家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外,可免领深圳经济特区进口货物审批证,企业凭对外签订的合同直接向主管海关申报进口。

第三条特区内的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商常驻机构进口自用的物资,均可免领进口审批证和进口许可证,企业凭对外签订的合同直接向主管海关申报进口。

第四条在特区投资办企业,设置常驻机构并在特区范围内工作和居住的外商常驻人员进口自用小汽车和其它生活物品,无须市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可直接向
主管海关申报进口。

第五条特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终止合同后,原免税进口的机器设备、生产用车和交通工具等,需由中方留用或转给特区内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无须经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可迳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转户手续。

第六条特区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在审定的经营范围内进口在特区内销售的商品,除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机电产品和享受国家减免税优惠的进口商品外,无须报市政府主管部门审批,企业可凭进口合同直接向海关申报进口,海关按章征税放行。

第七条本规定从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施行细则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施行细则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施行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4.02.09•【字号】•【施行日期】1984.02.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施行细则(一九八四年一月十八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一九八四年二月九日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暂行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具体情况,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依据《企业登记暂行规定》第二条,在深圳经济特区兴办的特区企业,开业前应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依据《企业登记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外国企业或华侨、港澳企业,在深圳经济特区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和派驻常驻代表的,应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外国企业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证》或《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证》。

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深圳经济特区承包建筑、装修等工程的外国企业或华侨、港澳企业,应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领取《外国企业在中国承包工程登记证》或《华侨港澳企业在深圳经济特区承包工程登记证》。

未经登记并领取有关证件的,不准开业或开展常驻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特区企业申请登记注册,除提交《企业登记暂行规定》第三条所列证件外,还应提交其董事长、副董事长或总经理、副总经理联名签署的企业申请登记书。

企业申请登记书的内容,与《企业登记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登记表主要项目相同。

第四条外国企业和华侨、港澳企业申请在深圳经济特区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或派驻常驻代表,除按《企业登记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三)项规定提交证件外,还应提交:(一)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员、业务范围、驻在期限等;(二)由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三)该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和各该人员的简历。

深圳经济特区外贸企业进出口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外贸企业进出口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外贸企业进出口业务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4.28•【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施行日期】1993.04.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深圳经济特区外贸企业进出口业务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1月3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委会议通过1993年4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对外贸易管理,保证国家对外贸易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促进特区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特区对外贸易业务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第三条经国家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或国家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授权的其他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方可在特区经营对外贸易。

特区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四条为鼓励特区企业发展出口创汇,凡年出口创汇超过100万美元的生产企业或年出口创汇超过50万美元的高科技企业,具备外贸经营条件,可批准自营本企业自产产品、自用生产物资进出口业务,凡年出口创汇超过300万美元的商贸(工贸)企业,具备外贸经营条件,可批准进出口贸易经营权。

主管部门对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申请进行核准。

第五条除国家规定必须经核准方得经营的商品外,特区外贸企业自主经营各类商品的进口业务,不受经营范围限制。

凡属国家规定实行配额或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必须按规定申领进出口配额或许可证。

第六条特区外贸企业出口收汇必须在中国银行深圳分行或深圳市外汇管理局指定的其他银行结汇,接受深圳市外汇管理局的管理和监督,并按照规定的比例向国家上缴外汇,但国家或市政府另有特别规定者除外。

第七条特区外贸企业应执行国家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自觉维护我国对外贸易的信誉。

第八条主管部门对特区外贸企业实行分类管理。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确认考核办法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确认考核办法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确认考核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1.29•【字号】•【施行日期】1994.01.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特区其他规定正文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确认考核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1987年5月18日发布1994年1月29日修订发布)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了做好《规定》第二条所指的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确认和考核工作,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深圳经济特区内依法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条件的,经确认和考核领取证书后,都可享受《规定》列明的以及深圳经济特区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确认为产品出口的企业:(一)、必须是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二)、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包括企业自行出口、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以及经有关部门批准替代进口和其它方式出口),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当年全部产品产值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通过出口本企业的产品,能使企业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支平衡或有结余(计算公式为:年末外汇收支余额等于上年结转余额加上本年实现营业外汇收入减去本年营业外汇支出)。

第四条具备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企业全部产品总额百分之七十以上,经年度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的第八条“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一)、外商投资企业采用的技术、工艺和主要设备,属于国家公布的鼓励投资项目,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二)、其产品属国内短缺的,或其产品是新开发的,对国内同类产品能更新换代的。

第六条一个企业同时具备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审核,予以确认,但只享受一种企业的优惠待遇。

经济特区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自动登记暂行办法

经济特区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自动登记暂行办法

经济特区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自动登记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对外经贸机构与公司企业
【发文字号】[1996]外经贸政发第848号发布
【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7.01.22
【实施日期】1997.0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经济特区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自动登记暂行办法
(1997年1月22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1996]外经贸政发第848号发布)
第一条为支持经济特区对外经贸事业的发展,深化外贸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经济特区生产企业,系指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五个经济特区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生产性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

第三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制订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自动登记的统一政策,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五个经济特区的外经贸主管
部门负责本特区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自动登记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生产企业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一、已经在经济特区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
二、企业有固定的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并已投入生产;
三、企业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取消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自动登记自营进出口企业经营地域限制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取消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自动登记自营进出口企业经营地域限制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取消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自动登记自营进出口企业经营地域限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03.04.29
•【文号】商贸秩函[2003]39号
•【施行日期】2003.04.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取消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自动登记自营进出口企业经营地域限制的
通知
(商贸秩函[2003]39号)
上海市外经贸委,海南省外经贸厅,厦门市贸发局,深圳市外经贸局,珠海市外经贸局,汕头市外经贸局:
为进一步促进海南、厦门、深圳、珠海、汕头等五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外经贸的发展,经商海关总署,现决定取消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自动登记自营进出口企业经营地域的限制。

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上述五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自动登记自营进出口企业的经营范围仍然为: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二、上述五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自动登记自营进出口企业可以在中国关境内从事进出口业务。

三、上述五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自动登记自营进出口企业到原发证机关更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特此通知
商务部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引进先进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4]11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引进先进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4]11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引进先进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文件深府(1984)117号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引进先进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属各委、办、局、公司、厂矿,各管理区、宝安县政府:为了进一步搞好我市引进先进技术的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有关条款的精神,制订了《深圳经济特区引进先进技术鉴定暂地办法》。

现随文公布施行,希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四年九月八日附:深圳经济特区引进先进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一、本程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四年二月八日公布的“深圳经济特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六条制定。

二、凡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受方)从外国、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的企业或个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供方)有偿引进具有世界先进水平,或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的技术,要求享受特别优惠待遇,均可向深圳市科学技术发展中心提出要求技术鉴定的申请。

已向市科学技术发展中心申请要求鉴定的,不得同时向他方申请要求鉴定。

三、引进的技术范围包括:(一)已取得有效专利权的技术;(简称为甲类)(二)正在申请专利的技术;(简称为乙类)(三)技术诀窍(专有技术);(简称为丙类)四、申请技术鉴定当事人,可向深圳市科学技术发展中心领取和填写“引进先进技术鉴定申报书”。

技术引进合同已获市政府批准的,应附合同副本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各一份;正在申请的项目、应附申请意向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副本各一份。

五、供方向受方转让甲类技术,在提出要求鉴定申请时,必须提供该专利说明书和专利证书;有专得权转让证明的,应同时提供该证明。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经济特区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6]192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经济特区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6]192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经济特区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经济特区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6)192号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深圳经济特区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经济特区自用物资的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颁发了《经济特区进口自用免税物资管理暂行办法》(计经贸〔1995〕753号),从1995年7月1日起,对特区进口自用物资实行额度管理。

为进一步完善管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颁发了《特定区域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管理办法》(财预字〔1996〕70号),从1996年4月1日起,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5年过渡,逐年递减的办法,即1996年全部予以返还,1997年至2000年的返还比例每年递减20个百分点,从2001年1月1日起,取消进口税收返还政策。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给予经济特区进口自用物资的优惠政策和计经贸〔1995〕753号及财预字〔1996〕7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特作如下规定:一、进口税收返还范围凡深圳特区企业或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各进口单位)项目建设所需进口自用物资、设备和生产所需的燃料;农业项目为出口产品而进口的种子、种畜(禽)、动植物保护药物;为养殖出口产品而进口的饲料等均属自用物资,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均予以返还。

深圳贸易发展局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企业进出口权审批及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贸易发展局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企业进出口权审批及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贸易发展局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企业进出口权审批及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5.12.12•【字号】•【施行日期】1995.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贸易发展局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企业进出口权审批及管理暂行规定为使我市企业进出口权审批和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市政府第五号、第九号令规定,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须具备的条件(一)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下同)的法定地址在深圳市,工商登记并注册一年以上;(二)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对科技局认定的高新科技企业,可适度放宽注册资本要求;(三)企业委托他人办理进出口业务或提供出口货源达到规定的业绩,即:申请一般贸易进出口权,委托他人代理出口年出口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申请生产自营进出口权,年提供出口货源在100万美元以上,对科技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年提供出口货源在50万美元以上;(四)企业具备从事对外贸易必要的经营条件,包括外贸专业人员、统计用计算机设施等。

二、申请进出口权须提交的材料(一)申请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审计报告或资信证明。

(四)出口供货或委托代理出口情况证明(提供出口货源销售合同、代理出口协议书及相应的出口报关单证、外汇管理局外汇核销单或结汇水单、企业财务结算单证等)。

(五)工业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先由市经济发展局审核同意。

三、审批程序(一)我局进出口处负责受理企业进出口权申报;(二)进出口处收到企业申请后,在有关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应在7个工作日内与申报企业预约时间,到企业调查核实材料,在调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上报;对材料不齐全的申报,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补报材料;对经审核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函复企业。

(三)对经审核符合条件授予进出口权的企业,我局在进出口处提交审核拟办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行文批复,企业凭我局批文向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简化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审批程序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简化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审批程序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简化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审批程序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5.06.18
•【字号】
•【施行日期】1995.06.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简化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审批程序的通知(1995年6月1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快我市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市政府5号令)及《深圳经济特区外贸企业进出口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9号令)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在我市申请设立外贸企业和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由市贸发局负责审批。

贸发局要严格掌握审批条件,公开审批程序,在审批过程中注意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要充分发挥外贸主管部门的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外贸企业和企业进出口业务的监督管理,搞好服务。

深圳市计划局关于深圳经济特区进口自用物资额度管理的暂行规定-

深圳市计划局关于深圳经济特区进口自用物资额度管理的暂行规定-

深圳市计划局关于深圳经济特区进口自用物资额度管理的暂行规定正文:---------------------------------------------------------------------------------------------------------------------------------------------------- 深圳市计划局关于深圳经济特区进口自用物资额度管理的暂行规定为做好深圳经济特区进口自用物资的额度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特定区域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70号)及财预字[1997]50号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特定区域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6]192号)及深府[1997]192号等文件,结合深圳特区的实际,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进口自用物资的范围1、凡深圳特区内企业或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项目建设所需的物资、设备和生产所需的燃料(国家规定不能免税的商品除外);2、农业项目为出口产品而进口的种子、种畜(禽)、动植物保护药物;3、养殖出口产品进口的饲料等自用物资。

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物资、设备;按文件规定需照常征税的汽车和摩托车、办公用品和指定的20种商品;1995年5月1日以后立项兴建的宾馆、写字楼、住宅等,以及其它房地产项目所需的建设物资、设备;国务院规定需照常征税的其他物资等均不纳入额度管理。

在1995年5月1日以前,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已批准纳入地方基本建设开工计划的国内企业建设项目,在已批准的原投资总额内,核准额度证明。

已完成原投资总额的,不能核准。

进口自用物质仅限于特区内生产、建设自用,其品种、数量要具体落实到企业或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并要求在深圳经济特区内海关报关。

特区自用物资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先征后返。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2021年深圳市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2021年深圳市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2021年深圳市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公布日期】2021.04.20•【字号】•【施行日期】202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2021年深圳市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市各相关市场主体:现就2021年深圳市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20年12月31日前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报数据(工商年检),企业无需重复在商务部联合报告系统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申报数据。

相关数据信息将在商务、市场监管、外汇部门间实现共享。

原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FDI存量权益模块中登记功能停用,但FDI存量权益模块查询功能仍可使用,银行仍可通过查询功能查看企业存量权益数据。

二、2020年12月31日前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的境外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主体(含金融机构及特殊目的公司境内个人股东)应于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http:///asone/)报送2020年度境外投资企业存量权益数据。

登记的数据应按照第一层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外SPV)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

三、截至2021年6月30日仍未报送年报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按要求报送“多报合一”数据的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将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暂行管理办法》(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等法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21年7月1日后,补报或更正2020年度“多报合一”年报,应向商务部门申请,并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办理。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地产地销税收管理问题意见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地产地销税收管理问题意见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地产地销税收管理问题意见的补充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深国税发[1997]第241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1997.05.21【实施日期】1997.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地产地销税收管理问题意见的补充通知(深国税发[1997]第241号 1997年5月21日)为认真贯彻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地产地销税收管理问题意见的通知》(深府[1997]第3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特区内生产和特区内生产产品的界定《通知》第一条所称特区内生产、是指深圳经济特区内从事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原材料、半成品等,在特区内生产,完成产品生产的主要工序或大多数工序的过程。

深圳经济特区内从事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主要材料委托本特区内企业生产加工后收回的产品,视同特区内自产产品。

二、地产地销售企业资格的申请和认定申请地产地销企业资格的纳税人,须在每年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验审时,向主管国税征收机关提出申请(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须在认定后的一个月内提出),填写《深圳经济特区地产地销企业资格和年度销售计划申请表》,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1、固定资产及其它资产的情况;2、本年度计划生产的产品品种;3、产品生产工艺流程说明;4、产品构成和功用性能说明;5、国税征收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国税征收机关在收到企业申请后的一个月内,按规定办理本年度的资格认定手续,并核定本年度的地产地销减免税销售比例。

三、地产地销产品比例的核定的要求《通知》第三条所称减免税销售比例是指当年计划地产地销产品减免增值税销售额占其当年计划自产产品国内应税销售总额的比例年地产地销产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实施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实施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等18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深圳经济特区
【发文字号】粤府办[1999]10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02.12
【实施日期】1999.0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等18项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粤府办〔1999〕1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下列18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不再适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予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1.《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1984年1月18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4〕11号文批准,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施行);
2.《广州市区人口机械增长的管理试行办法》(1985年6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5〕89号文发布);
3.《广东省旅行社管理暂行规定》(1985年6月27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5〕73号文发布)‘
4.《广东省关于违反旅行社管理规定的处罚办法》(1991年12月6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函〔1991〕355号文批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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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实施《经济特区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自动登记暂行
办法》细则
【法规类别】对外经贸机构与公司企业
【发文字号】深府[1997]130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7.04.21
【实施日期】1997.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深圳市实施《经济特区生产
企业自营进出口权自动登记暂行办法》细则
(1997年4月21日深府〔1997〕130号)
第一条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经济特区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自动登记暂行办法》(〔1996〕外经贸政发第84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做好我市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自动登记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深圳市贸易发展局负责为深圳经济特区生产企业办理自营进出口权自动登记手续。

第三条在深圳经济特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有生产设备、生产场所和可供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可申请登记自营进出
口业务。

第四条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时需填报《深圳市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业务登记表》,并按《暂行办法》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第五条深圳市贸易发展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的申请予以登记,并颁发《深圳市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业务登记证书》。

企业凭该登记证书到市工商局、外汇管理局、商检局、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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