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法硕刑事诉讼法
2014年司法考试大纲:刑事诉讼法
2014年司法考试大纲:刑事诉讼法(天学网整理)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基本要求:了解: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
理解: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刑事诉讼的若干基本理念和基本范畴。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
考试内容: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狭义与广义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与法治国家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第三节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诉讼效率第四节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职能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讼阶段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了解: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点。
理解:《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主要基本原则的含义、内容和基本要求。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基本原则的规定,这些原则的理论基础和思想内涵。
考试内容:第一节基本原则概述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点第二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的基本内容第三节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的基苯内容。
第四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慕本内容:第五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基本内容第六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基本内容第七节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的基本内容第八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基本含义第九节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的基本内容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体现这一原则的规定第十节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的棊本内容第十一节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规定的六种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处理第十二节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的基本内容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基本要求:了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与组织体系以及各种诉讼参与人的概念。
2014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单选题)_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
2014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单选题)_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备战司法考试,真题很重要!国家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提供2014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单选题),希望考生朋友反复演练、举一反三!祝大家轻松通过司考考试!22. 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应当高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避免法治活动的任意性和随意化。
据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只要程序公正就能实现实体公正B. 刑事程序的公开与透明有助于发挥程序的约束作用C. 为实现程序的约束作用,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均应予以排除D. 对复杂程度不同的案件进行程序上的繁简分流会限制程序的约束作用【正确答案】 B【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但程序公正并非实体公正的充分条件,实体公正的实现还有赖于其他方面要素的进步与提高。
选项B正确。
刑事程序的公开与透明,是程序公正的体现,使得刑事程序能够得到充分和完善的监督,使刑事诉讼程序依法进行,有助于发挥程序的约束作用,从而保障案件的公正处理。
选项C错误。
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将会损害程序公正,但是在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同样重要的地位,对于某些虽然违反法定程序收集得到的证据,若其违法性能够得以纠正,则也应当认可其证据效力,确保不因机械地强调程序公正而损害实体公正。
因此,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并非一律排除。
非法言词证据只要其非法性经依法确认即应一律排除,不但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也不能作为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的根据。
对于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只有在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且无法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才予以排除。
选项D错误。
对复杂程度不同的案件进行程序上的繁简分流,正好有利于发挥程序的约束作用,对于案情简单的案件规定较为简易的程序,使得充分的时间、精力、人力、财力得以应付情况较为复杂的案件,使得刑事诉讼程序有轻有重,使司法资源得到最大化的利用,充分发挥程序的约束作用。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及详解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每题1分。
1.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应当高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避免法治活动的任意性和随意化。
据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只要程序公正就能实现实体公正B.刑事程序的公开与透明有助于发挥程序的约束作用C.为实现程序的约束作用,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均应予以排除D.对复杂程度不同的案件进行程序上的繁简分流会限制程序的约束作用【答案】B【考点】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解析】B项,刑事程序的公开和透明,可以让当事人以及社会监督刑事程序有序运行,因而有助于发挥程序的约束作用。
A项,诉讼公正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体现社会正义的窗口,是诉讼的灵魂和生命,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指案件实体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
程序公正,指诉讼程序方面体现的公正。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各自都有独立的内涵和标准,不能互相代替,而且应当并重。
一方面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另一方面程序公正具有独立的价值。
但是,程序公正不一定就能够实现实体公正。
C项,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并非都应予以排除,有的瑕疵证据经过合理解释或者补正后,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D项,对复杂程度不同的案件进行程序上的繁简分流,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将司法资源进行有效的配置,进而发挥程序的约束作用。
2.社会主义法治要通过法治的一系列原则加以体现。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下列哪一案件的处理体现了这一原则?()A.甲涉嫌盗窃,立案后发现涉案金额400余元,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B.乙涉嫌抢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C.丙涉嫌诈骗,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作出无罪判决D.丁涉嫌抢劫,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答案】A【考点】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014刑事诉讼法真题及详解
1.【简单】请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断下列选项属于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是:A.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B.恐怖活动案件C.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案件D.外国人犯罪的普通刑事案件2.【中等难度】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是: A.甲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B.乙组织武装叛乱案 C.丙故意杀人案D.丁故意泄露军事秘密案3.【真题难度】下列关于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说法错误的是: A.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均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B.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如果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C.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D.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可由其一审参考答案: 1.【答案】AB【解析】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故AB选项正确,C 选项错误。
D选项外国人犯罪的普通刑事案件这次修改从中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中拿掉了,所以此错误不当选。
【陷阱分析】刑诉中有多处规定只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也有多处规定除了规定这两种案件以外,还规定了其他类型案件,要比较记忆,比较后记准,记牢。
2.【答案】BC【解析】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危害国家安全是指故意危害我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包括:1)背叛国家罪;2)分裂国家罪;3)煽动分裂国家罪;4)武装叛乱、暴乱罪;5)颠覆国家政权罪;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8)投敌叛变罪;9)叛逃罪;10)间谍罪;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2)资敌罪。
一共12个罪名。
2014年北京大学878法学综合(刑事诉讼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北京大学878法学综合(刑事诉讼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北京大学法学院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878法学综合刑事诉讼法12.《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试从刑事诉讼法理论、立法、实践角度评价这一规定。
13.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审查逮捕程序是怎样规定的?与1996年刑事诉讼法相比,有哪些进步之处?又有哪些不足之处?参考答案北京大学法学院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878法学综合刑事诉讼法12.《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试从刑事诉讼法理论、立法、实践角度评价这一规定。
答:本条是关于讯问程序的规定。
(1)从刑事诉讼理论角度进行评价《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对于如何如实回答,我国法律并没有相关明文规定。
一般应理解为,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首先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既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也要听他作无罪的辩解,以防止主观片面,先入为主。
然后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情况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提出的问题应当如实回答,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既不能隐瞒,也不能无中生有,或者避重就轻。
这一规定是犯罪嫌疑人的义务,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陈述。
然而,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实际上就是否定了被追诉人拒绝供述或者保持沉默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在侦查过程中也应该受到合理的保护,这一规定理论上权利与义务存在矛盾。
(2)从立法角度进行评价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我国立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义务,其立法理由是为了有利于发现侦破案件的事实、线索或者是案件的真实情况,重视供述在查明案件事实方面的证据价值,注重被追诉者对国家权力的屈服,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2014法硕刑事诉讼法
(一)从刑事诉讼的启动方式看, 被害人、知情人以及官吏都有义务 提起或发动刑事诉讼。
(二)从横向的诉讼结构分析,司 法官集侦、控、审职能于一身,司 法行政化。
第18页,共49页。
(三)从纵向的诉讼结构分析,没有 明显区别审前阶段与审判阶段,诉讼 阶段合一化。
(四)中国纠问式诉讼盛行之原因分 析
(1)对被害人的赔偿问题。 (2)其作为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不足。 (3)在对被害人的社会保护方面仍存
在问题。
关于“赔钱减刑”
(十三)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 责任
(十四)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 国刑事诉讼法
1、政治体制与纠问式诉讼
2、生产方式与纠问式诉讼 3、儒教与纠问式诉讼 4、法家与纠问式诉讼
第19页,共49页。
三、清末——新中国成立前的诉讼 模式
从法律形式上分析,中国自清末修 律直至国民党统治结束,刑事诉讼 模式与同时期大陆法系包括日本应 当相同。因此,从法律条文所体现 的诉讼结构上,此时期的刑事诉讼 模式应当属于职权主义。
(2)米兰达警告
米兰达警告要求警察在逮捕和讯 问犯罪嫌疑人时都要向其表明:“你 有权保持沉默;你说的
一切可能成为法庭上对你不利的证 词;你在回答之前可以要求律师在 场;如果你无力请律师,你有权要 求在回答问题前由政府指定律师在 场。”
第29页,共49页。
(四)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又称禁止重复追究原则,是指任
专题一 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念
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再当事 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 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 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一、刑事诉讼的价值 (一)刑事诉讼价值的一般含义
(二)刑事诉讼价值诸方面及相互 间关系
14年法硕真题答案解析
14年法硕真题答案解析在法律界,法硕考试一直被认为是法学专业的门槛。
其中,2014年的法硕考试尤为重要,对考生来说意义非凡。
然而,这也使得这一年的法硕真题备受关注和讨论。
本文将对2014年法硕真题进行解析,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考试内容和答题技巧。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法硕真题的整体框架。
该年的考试分为两个大题,分别是案例分析题和论述题。
其中,案例分析题占据了四分之三的分数,涵盖了民法、刑事诉讼法、经济法等多个领域的知识。
而论述题则要求考生对一个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论述。
接下来我们来具体分析每一道题目。
案例分析题一是关于民法的案例,涉及到婚姻家庭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这道题目需要考生结合实际案例,分析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和解决方案。
考生需要熟悉相关法律条文和判例,运用法学理论分析并作出合理的判断。
案例分析题二则是关于刑事诉讼法的案例。
该题目要求考生分析案例中的刑事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并对案件进行评价和分析。
在回答这道题目时,考生需要熟悉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和司法解释,并能够灵活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
案例分析题三是经济法的案例,涉及到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领域。
这道题目要求考生从法律角度分析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考生需要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进行深入理解,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最后,论述题要求考生对一个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论述。
该题目可能是关于当前社会热点的法律问题,或是关于法学理论的讨论。
在回答这道题目时,考生需要结合法学理论和实践经验,进行深入的思考和分析。
同时,考生还需要有清晰的思路和条理性的结构,将自己的观点有力地表达出来。
在准备法硕考试时,考生需要做到以下几点:1. 扎实掌握基础知识。
法硕考试涉及的领域广泛,需要考生对各个领域的法律知识都有一定的掌握。
因此,在备考过程中,考生需要注重基础知识的学习和积累。
2. 多做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是法硕考试的重点,对考生的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较高的要求。
2014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不定项)
2014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不定项)温馨提⽰:由于法律法规修改,最新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请关注司法考试真题在线模拟考场及司法考试电⼦书。
92.赵某、⽯某抢劫杀害李某,被路过的王某、张某看见并报案。
赵某、⽯某被抓获后,2名侦查⼈员负责组织辨认。
关于辨认的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在辨认⼫体时,只将李某⼫体与另⼀⼫体作为辨认对象B.在2名侦查⼈员的主持下,将赵某混杂在9名具有类似特征的⼈员中,由王某、张某个别进C.在对⽯某进⾏辨认时,9名被辨认⼈员中的4名民警因紧急任务离开,在2名侦查⼈员的主持下,将⽯某混杂在5名⼈员中,由王某、张某个别进⾏辨认D.根据王某、张某的要求,辨认在不暴露他们⾝份的情况下进⾏【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选项A、B正确,选项C错误。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百五⼗条规定,辨认应当在侦查⼈员的主持下进⾏。
主持辨认的侦查⼈员不得少于⼆⼈。
⼏名辨认⼈对同⼀辨认对象进⾏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个别进⾏。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百五⼗⼀条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任何暗⽰。
辨认犯罪嫌疑⼈时,被辨认的⼈数不得少于七⼈;对犯罪嫌疑⼈照⽚进⾏辨认的,不得少于⼗⼈的照⽚;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对场所、⼫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辨认,或者辨认⼈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选项A,由于对⼫体进⾏辨认,陪衬物不受数量限制,只将李某⼫体与另⼀⼫体作为辨认对象的⾏为合法。
选项B,辨认犯罪嫌疑⼈赵某时,在2名侦查⼈员的主持下,被辨认的⼈数多于七⼈,且由王某、张某分别辨认,符合程序的规定。
选项C,被辨认对象少于七⼈,不符合法定⼈数要求。
选项D正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百五⼗⼆条规定,对犯罪嫌疑⼈的辨认,辨认⼈不愿意公开进⾏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的情况下进⾏,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2014年刑事诉讼法精华总结(方便记忆)
刑事诉讼法自我总结精华1、法定情节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显时特告死2、自诉案件:侮诽暴虐亲3、中院管辖:危、恐、无、死。
4、★成为辩护人的条件:公检法国监现职,陪员老外果利害。
如是监亲被委托,法院准许可任辨。
5、应当法律援助:盲聋哑精神病,无期死刑未成年。
无钱申请符条件。
被告强疗诉代法。
6、会见权:三证会见看安排(看守所),危恐重贿侦许可,最迟不超48时。
核实、阅卷起诉时,侦查阶段不可以。
辩师会见不被听、辩师会见但可视。
7、调查取证权:律证对像控和其,获控证据检法批,证人同意准许书,其它取证否待批。
律师取证若失败,必要法院准申请。
律师直接请法院,不宜不能且必要,检、法亲取不得签。
调取公安请检查,调取检察请法院。
法定情形及时告知无罪事由:不在场、不够大、不正常或不在场、不到龄、精神病8、被告人拒绝律师辩护如何处理:首次拒师应当准,休庭二开分两类。
一般被告可再拒,拒后只能自行辨。
应当法援之被告,再次拒绝不准许。
9、证人证言作废的情形:未个别、未核对、未翻译(三未)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作废的情形:未核对、未翻译11、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作废的情形:没主持、没个别、没混杂、少数量、有暗示、提前见到。
12、证人保护制度:危、恐、黑、毒应当保,其他便是依申请。
证鉴被亲四类人,义保机关公检法。
13、证人的惩戒制度:鉴人正当不出庭,院方决定延期审,反之不作定案据。
证人无由不出庭,强制出庭法院请,配偶父母子女外。
证人出庭拒作证,训诫院长十日留。
14、扰乱法庭秩序的处理方法:轻者警告并训诫,不听法警强带出,严重院长批准后,罚款1仟或15日留。
15、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讯逼供之供述,暴力威胁证害词,法律规定应排除。
物书非法欠公正,不补不释应排除。
16、传唤拘传12时,最长不超24时。
17、办理取保候审的条件(都是可以):管制拘役附加刑,有期不致危险性。
孕乳重疾不自理,不管刑期无危险。
羁押期满未办结。
2014年刑诉法考点脉络梳理讲义
2014年刑诉法考点脉络梳理讲义(上)第一讲 刑事诉讼法概述考点一: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考点二: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考点三: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 检察机关(公诉人也应当视为专门机关,而不应当视为当事人) 专门机关审判机关 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1自诉案件:自诉人、被告人 当事人附带民诉:附带民诉原告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刑事诉讼主体诉讼参与人其它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以及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翻译人员公诉案件 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一审、二审+再审、死刑复核)—执行自诉案件 立案(法院受理)—审判—执行刑事诉讼阶段划分刑诉阶段的标准直接任务、参加诉讼的机关和个人的构成、诉讼行为的方式、诉讼法律关系、诉讼的总结性文书控诉职能 (检察院)+(被害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审判职能 法院刑事诉讼职能辩护职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刑事诉讼构造② 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 ③ 混合式诉讼构造刑事诉讼目的 ① 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 ② 家庭模式与争斗模式③ 实体真实主义(积极实体真实主义+消极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刑事诉讼价值 ①秩序。
1、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即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以及预防社会秩序被犯罪所破坏;2、追究犯罪的活动是有序的。
②公正。
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③效率。
既包括效率,也包括在保证社会生产方面所产生的效益,即刑事诉讼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
考点三:刑事诉讼与宪法的关系第二讲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考点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考点二: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考点三:法院统一定罪原则考点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考点五: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结案方法(二)各种结案方法之处理方式(三)审查起诉阶段的处理第三讲 管辖考点一:立案管辖之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考点二:立案管辖之自侦案件(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考点三:立案管辖之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管辖范围 一般刑事案件国有公司负责人的渎职犯罪:如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领导)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2014年刑诉系统强化班讲义
2014年《刑事诉讼法》系统强化阶段讲义前言第一编:绪论刑事诉讼法学知识体系结构图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概说基本理念: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诉讼效率诉讼职能:控诉、辩护、审判职能基本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等等诉讼主体: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管辖——立案管辖;审判管辖(地区、级别管辖);特殊管辖。
回避——适用人员;理由;程序等总论诉讼制度辩护与代理——辩护人;辩护种类;代理。
证据制度——种类;分类;证明对象、责任、标准。
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其他制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赔偿范围;成立条件;审判程序期间、送达1、立案程序:材料来源;立案条件;立案程序;立案监督。
2、侦查程序:基本原则;侦查行为(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辨认;通缉;技术侦查);侦查终结;侦查羁押期限。
3、起诉程序:对案件的受理;审查起诉;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4种)。
分论概述:审判原则;审级制度;审判组织1)第一审程序:a.种类:普通程序;简易程序b.进程:庭前审查;开庭前准备;审理程序(5环节);4、审判程序: c.辅助制度: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终止审理;法庭秩序;2)第二审程序:上诉、抗诉主体;理由与途径;审判原则;审理方式;审理结果3)死刑复核程序:核准权;报请程序;全面审查;复核结果4)审判监督程序:提起主体;申诉与受理;审判程序;5)、执行程序:执行主体;各种判决的执行;执行变更程序;6)、特别程序:未成年人诉讼程序;公诉案件和解;没收程序;强制医疗程序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考点一】:刑事诉讼法概念(1).刑事诉讼:是指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4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于2012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管辖第二章回避第三章辩护与代理第四章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第八节非法证据排除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第五章强制措施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八章审判组织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第十二章简易程序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第十九章执行程序第一节死刑的执行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开庭准备第三节审判第四节执行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四章附则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14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多选题)_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
2014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多选题)_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全国司法考试合格标准为360分。
司法考试分为一卷、二卷、三卷、四卷,总分需要360分才有资格申请证书。
下面是国家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提供2014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多选题),相信对备考司法有帮助!64. 关于"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动态的宪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有关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构成各国宪法中关于人权保障条款的核心B. 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适用权限、条件、程序与辩护等规定,都直接体现了宪法关于公民人身、住宅、财产不受非法逮捕、搜查、扣押以及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规定的精神C. 刑事诉讼法规范和限制了国家权力,保障了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和自由D. 宪法关于人权保障的条款,都要通过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实施来实现【正确答案】 ABC【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
刑事诉讼法在实现法治国家方面的作用,集中体现在与宪法的关系之中,有关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在宪法条文中的重要地位。
这些体现法治主义的有关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构成了各国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关于人权保障条款的核心。
选项B正确。
刑事诉讼法在维护宪法制度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各国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有关强制措施的适用权限、条件、程序、羁押期限、辩护、侦查、审判的原则与程序等规定,都直接体现了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关于公民人身、住宅、财产不受非法搜查、逮捕、扣押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规定的精神。
选项C正确。
国家要确保宪法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侵犯。
刑事诉讼直接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人身自由,所以必须对国家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力予以限制。
刑事诉讼法就是调整和平衡国家打击犯罪和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相互关系的法律,从而承担防止司法权滥用而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的任务。
选项D错误。
在《刑事诉讼法》第二条重申和强调了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是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具体化。
2014刑事诉讼法 大纲837
南京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名称:刑事诉讼法学考试科目代码:[ ----]一、考试要求刑事诉讼法学是法学的重要分支学科,其研究对象包括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刑事诉讼实践和刑事诉讼理论,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本大纲的编写是对该学科的纲目性介绍,仅供报考南京工业大学法学专业研究生参考使用。
熟练、系统、全面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的相关理论并具备运用刑事诉讼法学理论分析、解决实践问题的基本技能,是法学专业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考核目标之一。
考虑到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复杂性以及司法实践的广泛性,本大纲的编写侧重于对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以及基本技能的概括。
二、考试内容第一章概论掌握: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第二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掌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第三章诉讼参与人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单位参与人第四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掌握: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第五章回避掌握:回避的概念和意义;回避的种类、理由和人员范围;回避的程序第六章辩护与代理掌握:辩护;代理第七章证据概述掌握:证据的概念与意义;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证据的种类;证据的分类;刑事诉讼证明;证据规则第八章强制措施掌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掌握: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第十章立案掌握: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立案的程序第十一章侦查掌握:侦查行为;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帮助;侦查终结;人民检察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补充侦查;侦查监督第十二章起诉掌握: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不起诉;提起自诉第十二章第一审程序掌握: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简易程序;判决、裁定和决定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掌握:第二审程序的提起;第二审程序的审判;上诉不加刑原则;第十四章死刑复核程序掌握: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死刑核准的权限;死刑复核的程序第十五章审判监督程序掌握: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点;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第十六章执行掌握: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执行的变更与其他处理;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第十七章特别诉讼程序掌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三、参考书目:(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精品教材《刑事诉讼法》陈卫东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版。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二卷)教材电子书:刑事诉讼法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二卷):刑事诉讼法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一、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征刑事诉讼是诉讼的一种。诉讼就是原告对被告提出告诉,由裁判者解决双方争议的活动。根据所解决的纠纷的性质不同,现代诉讼可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我国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下同)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迫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征:1.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主持进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国家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别行使一定的专门职权,其中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立案、预审、侦查、拘留、执行逮捕等。我国刑事诉讼在不同阶段分别由上述专门机关主持进行。2.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国家刑罚权是国家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加以刑事处罚的权力。刑事诉讼的具体内容就是依法查明犯罪事实是否已经发生,谁实施了犯罪及其有关情节,并通过适用刑法予以处罚。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刑事诉讼的结果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而且诉讼过程也与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密切相关。因此,办案机关追诉犯罪的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以防止权力滥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只有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诉讼活动,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诉讼权利。4.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由于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迫诉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因此,除少数特别程序外,刑事诉讼都必须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加。为了在诉讼中查明案件事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需要有辩护人、代理人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参加诉讼。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指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包括: 1.宪法。宪法规定了我国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国家机构及其活动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也是制定一切法律的根据。刑事诉讼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宪法规定了许多与刑事诉讼直接相关的原则和制度,这些规定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渊源。2.刑事诉讼法典。我国刑事诉讼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0年1月1日起施行,并经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主要法律渊源。3.有关法律规定。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具体分为两类:一类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中涉及刑事诉讼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囡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另一类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就刑事诉讼有关问题所作的专门规定,如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等。4.有关法律解释和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六机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称《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称《规则》),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分别称《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等。5.地方性法规。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中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6.国际公约、条约。我国政府在1990年对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明确表示:“条约一旦对中国有效,在中国便有法律效力,中国便有义务去施行该条约。”我国签署、批准加入的国际公约中,许多规定了包括权利平等,司法救济,生命权的程序保障,禁止酷刑或施以其他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程序保障,独立、公正审判,无罪推定,反对强迫自证其罪,一事不再理和禁止双重危险,辩护权的保障和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障等,基本精神是在国家追究犯罪者刑事责任的过程中,防止国家滥用权力,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另外,我国签署、批准加入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涉及诸多刑事程序与证据问题。三、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具有保障刑法正确适用的工具价值,也有自己独立的价值。刑事诉讼法在保障刑法实施方面的价值有:第一,通过明确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的专门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适用刑事实体法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第二,刑事诉讼法通过明确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主体的权力与职责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为查明案件事实和适用刑事实体法的活动提供了基本构架;同时,由于有明确的活动方式和程序,也为刑事实体法适用的有序性提供了保障。第三,规定了收集证据的方法与运用证据的规则,既为获取证据、明确案件事实提供了手段,又为收集证据、运用证据提供了程序规范。第四,关于程序系统的设计,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第五,针对不同案件或不同情况设计不同的具有针对性的程序,使得案件处理简繁有别,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第一,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原则、结构、制度、程序,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文明程度,是衡量社会公正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指标。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审判公开、辩护制度等规定,是民主、法洽精神的体现。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就是在实现其自身蕴涵着的民主、法治、人权保障等价值。相反,规定刑讯逼供、非法采证、秘密审判等内容的刑事诉讼法,是与现代民主、法治精神相背离的。这种程序下,即使案件在实体处理上没有错误,也会因为诉讼过程中的野蛮、专横,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不仅会对实体处理是否公正产生怀疑,而且会通过程序这个窗口对社会公正产生怀疑,进而对现实社会失去信心,甚至产生对抗情绪。这从反面体现出刑事诉讼法本身具有的独立价值。第二,刑事诉讼法具有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首先,当刑事实体法规范的语意抽象而模糊时,刑事诉讼担负特别的“解说”功能,而这种活动是由刑事诉讼法规范的。这一功能并不是适用刑事实体法功能本身。一般说来,适用法律,就是依照法律规定“对号入座”,但也有些规范,从语意规则中看,规定本身并不能穷尽是否犯罪的全部可能,要想运用于具体案件,还需要进行解说。然而这种解说,从程序到内容都不是任意的,必须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框架下,通过诉讼活动来进行。其次,由于语言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开事实体法规范所能表达的可能量一般并不等于立法者意图对它的要求量。当法律条文出现歧义时,刑事诉讼法规范下的诉讼中积极有效的争辩、论证,能够对此作出调节和修正。同时,在对同一法律规范的语意有不同理解时,刑事实体法的法律规范就会出现不确定状态,而刑事诉讼法可以通过特有的程序机制,比如,评议、表决等,最终使刑事实体法的法律规范得以实现其确定性。再次,当刑事实体法规范之间出现不协调时,刑事诉讼法可以为解决这种不协调提供程序机制。最后,刑事诉讼法具有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即使不是判例法国家,刑事诉讼法也具有该功能。社会犯罪现象极其复杂并且不断变化,最完备的刑事实体法也不可能囊括一切并预先规定未来的变化。为此,需要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判例创制、丰富刑事实体法的内容,并在条件成熟时吸收进刑事实体法。第三,刑事诉讼法具有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依据刑事诉讼法定和正当程序的理念,刑事实体法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实施。然而,刑事诉讼法并非实施刑事实体法的被动的“服务器”,而是在启动或终结实施刑事实体法活动方面扮演着十分积极的角色。比如,依照不告不理原则,如果没有控诉机关或人员起诉,就不能对现实中的犯罪行为适用刑事实体法;当出现了某些法定情形时,就要结束适用刑事实体法的程序,而不能适用刑事实体法;对同一案件,如果选择不同的刑事程序,适用刑事实体法的结果可能会不同。这些都是刑事诉讼法独立具有丽非依赖于刑事实体法的功能。综上,刑事诉讼法既有保障刑法实施的工具价值,又具有独立价值。刑事诉讼法与刑事实体法相辅相成,构成国家统一的刑事法制体系。四、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法在实现法治国家方面的作用,集中体现在与宪法的关系之中。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一方面体现为其在宪法中的重要地位,以至于宪法关于程序性条款的规定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另一方面体现为其在维护宪法制度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一方面,是有关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在宪法条文中的重要地位。这些体现法治主义的有关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构成了各国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关于人权保障条款的核心。以至于有这种说法: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动态的宪法。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主要区别,是因为预先存在的程序设计了权力与权利行使的依据和框架,通过预先规定明确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法律实施官员和诉讼参与人的行为,为秩序、公正、自由等价值理念的实现提供了基本前提和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程序意味着法治主义。另一方面,是刑事诉讼法在维护宪法制度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为维护宪法确认的制度和原则,国家制定实体刑法并通过刑事程序对破坏宪法制度而构成犯罪的人予以制裁。同时,国家要确保宪法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侵犯。刑事诉讼直接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人身自由,所以,必须对国家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力予以限制。刑事诉讼法就是调整和平衡国家打击犯罪和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相互关系的法律,从而承担防止司法权滥用而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的任务。各国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有关强制措施的适用权限、条件、程序,羁押期限,辩护,侦查、审判的原则与程序等规定,都直接体现了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关于公民人身、住宅、财产不受非法搜查、逮捕、扣押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规定的精神。也就是说,宪法的许多规定,一方面,要通过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实施来实现;另一方面,要通过刑事诉讼法本身的实施来实现。不论从保障刑法得以实施的角度讲,还是从刑事诉讼法直接实现宪法规定的作用来看,刑事诉讼法在实现法治国家中的价值都是不容忽视的。尤其是后者,由于刑事诉讼法规范和限制了国家权力,因而成为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基石。而国家权力得以规范行使与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得以充分保障,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一、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了制定目的: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刑事诉讼法与其他法律一样,总体目标是。维护社会秩序、自由、公平等。为了发挥刑事诉讼法的应有功能,人类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某些共识,包括对于刑事诉讼基本特征的理解,对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解释所应遵循的基本规则等。实践表明,对刑事诉讼本身缺乏符合规律的认识,或者不遵守刑事诉讼法制定与解释应当遵循的规则,刑事诉讼法就不能很好发挥实现社会秩序、自由与公平的功能。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对于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可从三方面理解: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是刑事诉讼法的直接任务。查明犯罪事实,是整个刑事诉讼的基础。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还必须正确应用法律。“法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办理案件需要适用的其他法律。准确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是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对犯罪人的行为定性准确,并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适用刑法。具体说来,包括以下两方面:其一,对象的适用不能发生错误,也就是说,不能对无罪的人适用刑罚。对有罪证据不足而不能认定有罪的人,当然不能适用刑罚处罚。此外,对虽然构成犯罪,但具有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也不得适用刑罚。其二,刑法适用的确定性或者必定性。查明犯罪事实不仅要准确,还要及时。及时性是刑事司法效率价值的具体体现,通过保证刑事程序的迅速进行,一方面可以为达到适用刑罚的预期效果提供基本保障,另一方面尽快解脱无辜者以及依法不应追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这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任务。3.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这是刑事诉讼法的根本任务。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就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刑事诉讼法通过保证刑罚权的行使,惩罚破坏社会法律秩序的犯罪行为,以及规范刑事诉讼活动,使社会主义法制得到维护,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根本任务。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惩罚犯罪,是指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适用刑法,以抑制犯罪,以及通过刑事程序本身的作用来抑制犯罪。保障人权,是指在通过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过程中,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具体包括:(1)无辜的人不受追究;(2)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处罚;(3)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和行使。我国宪法庄严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刑事诉讼法不仅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任务,而且还规定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原则、制度和程序。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既统一又对立。如果在刑事诉讼中违反宪法、刑事诉讼法有关权利保障的规范,滥用司法权力,甚至刑讯逼供、诱供等,往往造成冤假错案。因此,惩罚犯罪不能忽视保障人权。同时,保障人权也不能脱离惩罚犯罪。如果不去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不仅被害人的实体权利得不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权利易受侵犯,而且诉讼参与人的程序性权利保障就失去了原本的含义。因此,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具有密切联系、同等重要的两个方面。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公正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诉讼公正则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体现社会正义的窗口,是诉讼的灵魂和生命。诉讼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指案件实体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刑事案件的实体公正,具体要求有:(l)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的认定,应当做到证据确实充分;(2)正确适用刑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及其罪名;(3)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定刑罚;(4)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采取救济方法及时纠正、及时补偿。程序公正,指诉讼程序方面体现的公正。刑事案件的程序公正,具体要求有:(1)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2)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3)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取证;(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5)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开和透明;(6)按法定期限办案、结案。: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各自都有独立的内涵和标准,不能互相代替,二者应当并重。在我国,长期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应当着重予以纠正。因此,在执法方面,要严格执法,既遵守实体法,也遵守程序法。三、诉讼效率诉讼效率指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财力、物力等)与案件处理数量的比例。讲求诉讼效率,要求投入一定司法资源处理尽可能多的案件。追求诉讼效率,意味着应当降低诉讼成本,加速诉讼进程,减少案件拖延和积压。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的内容,而且还从诉讼期限、轻罪不起诉和简易程序等多方面体现了诉讼效率的理念。在刑事诉讼中,效率在公正得以实现的基础上才有意义。如果公正不存在,也就无所谓效率。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应当是公正第一,效率第二。在刑事司法中,应当是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效率,而不能草率办案,损害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如果只讲“从快”而违背诉讼规律,虽然结案率很高,但错案往往也会增多,冤枉了无辜,放纵了犯罪,不仅做不到公正,也难以真正实现效率。一、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与法律的一般目的是一致的。任何国家进行刑事诉讼,均期望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国家通过刑事诉讼活动,要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正确适用刑法,惩罚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另一方面,国家在进行刑事诉讼过程中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别是保障与案件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刑事诉讼根本目的的实现有赖于直接目的的实现。在美国、日本、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学说:1.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犯罪控制模式价值体系的理论基点是:控制犯罪绝对为刑事诉讼程序最主要的机能,刑事程序运作的方式与取向,应循此“控制犯罪”之目标进行。该模式的基本价值理念是: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的“效率”为目标与评价标准。一个能以有限的资源处理数量庞大的案件并提高逮捕与有罪判决率的刑事程序,才是符合犯罪控制模式的成功者。与犯罪控制模式对立的是正当程序模式,该模式的理论基础是自然法的学说,认为人类拥有某些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如果统治者侵犯了这些权利,人民将不信任政府,并撤回授予统治者的权利。因此,该模式主张刑事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真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来保护被告人的人权。2.家庭模式。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的划分,受到了学者的批评。主要是认为该模式划分是基于“国家与个人间为敌对关系”,并以“整个刑事程序自始至终为一项战争”为出发点的。因此,两个对立模式实为一项“战争模式”或“争斗模式”。对此,有学者提出了刑事程序的第三种模式,即家庭模式。该模式以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关系为喻,强调国家与个人间的和谐关系,并以此为出发点,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3.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对于实体真实主义而言,刑事诉讼旨在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观。在实体与程序的关系上,它意味着实体对程序的优越地位,而将刑事诉讼法视为为发现实体真实服务的实现刑法的手段;在人权保障与实体真实的关系上,实体的真实也处于优势。对违反程序法造成侵犯公民权利的效果,是由有关部门给予个别处理,而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实体真实主义可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传统的实体真实主义仅指前者,认为凡是出现了犯罪,就应当毫无遗漏地加以发现、认定并予以处罚;为不使一个犯罪人逃脱,刑事程序以发现真相为要。消极实体真实主义是将发现真实与保障无辜相联系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目的在于发现实体真实,本身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罪者的意思,而不单纯是无遗漏地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正当程序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目的重在维护正当程序。正当程序主义的认识论基础是:刑事诉讼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能力是十分有限的,刑事诉讼中的真实只是作为认识的真实。因此,当在诉讼中根据能够利用的资料作出合理的事实认定时,只能是视为真实的相对的观念。在这个意义上,刑事诉讼是将真实设定为诉讼程序之外的客观实在,并谋求通过诉讼程序内的活动来接近它。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是在所给定的程序范围内,竭尽人之所能,将以此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这种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正当程序进行。当然,也有不少学者提出刑事诉讼具有追求实体真实与维护正当程序两方面的目的。我国诉讼理论一般认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两个方面应当并重。因为只强调惩罚犯罪,忽视保障人权,势必导致蔑视法制、违反程序、刑讯逼供、滥捕滥判,造成较高的错案率,最终既不能保障人权,也不能准确有效地惩罚犯罪;反之,只强调保障人权,忽视惩罚犯罪,势必放纵犯罪,社会秩序的稳定难以实现,同样不利于实现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符合刑事诉讼的内在规律,才能使刑事诉讼真正符合国家、社会及民众的需要,也才能正确指导司法工作人员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要求。。
2014刑事诉讼法
刑讯逼供罪的犯罪构成
李某某(出生年月,意思就是满14不满16),在放学后,骑车下坡,速度很快,
突然见老人于某,躲闪不及撞上。李某某倒地时,摔倒在老人身上。李某某立即
前去扶起老人,但力气不足以,于是跑去最近医疗卫生地点寻求救护。后老人抢
救无效,身亡。
(1)分析李某某的心理态度
(2)李某某是否构成犯罪
不予立案,冯某就立即告诉陈某的父母,父母赶至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让他
们写立案材料否则不予立案,冯某的父母写下立案材料后公安机关说不知犯罪嫌
疑人是谁且毫无线索,因此不予立案。陈某的父母就将情况反映至检察机关,检
察机关通知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口头答复说不知道犯罪嫌疑
人是谁且毫无线索因此不立案,检察机关认为理由不能成立,要求公安机关立即
三、论述题
1、论罪刑法定
2、论犯罪中止
四、案例
大意:陈某X年与妻子结婚……后因感情不和……多次殴打妻子,致其身体多处
淤青臃肿,构成重伤……B某的母亲将其送至医院……问:陈某构成何种犯罪,请说明理由。
伪证罪
正当防卫
犯罪主体
吸收犯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
犯罪集团的特征
死刑缓期执行的后果
一般累犯成立的条件
4、案例:
李甲(17岁)和李乙(23岁)是表兄弟,李乙缺钱,便去找家境富裕的李甲借钱。因王某经常欺负殴打李甲,李甲要求李乙帮他教训王某,并承诺事后将从自己的压岁钱取出一万元给李乙。李乙答应了这个要求。之后李甲和李乙二人分别带着自行车链条和匕首去围堵王某,在一条小巷堵住了王某,将王某殴打致昏迷,李甲怕出人命就叫李乙住手,李乙叫李甲先走。李甲离开后,李乙又返回原处将昏迷中的王某身上的财物搜走。事后警察将王某送入医院,发现王某臀部有一处伤是被锐器所伤,颅骨重伤,经鉴定是重度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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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诉讼构造
(一)西方国家以裁判为中心的诉讼 构造 1.在西方各国的侦查程序中,普遍有 一个中立的司法机构进行参与,并负 责就所有涉及个人基本权益的事项进 行司法授权和审查。
2.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那些权益受到 限制或剥夺的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 讼,从而引发法院就此事项进行的程 序性裁判活动。
2、法定证据制度:一切证据的证明 力的大小,都由法律预先予以规定, 法官不能自由判断和取舍。 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规则: (1)有了完整的证明就必须作出判 决,没有完整的证明就不能作出判决。 (2)最好的完整证明是两个可靠的 证人,其证言内容的统一是认定被告 人有罪或无罪的结论性证明。 (3)无论多么可靠,一个证人证言 只能构成二分之一的证明,而且其本 身永远不足以作为判决的依据。
弹劾式诉讼的特征是:(1)控 诉与审判职能分离,遵行“没有 告诉人就没有法官”的不告不理 原则。控告由私人提起,传唤证 人到庭由私人执行,当事人有完 全的举证责任。 (2)审判以言词辩论的方式进 行,诉讼中注重发挥争讼双方的 作用,他们在法庭上地位平等, 权利对等,可以相互对质和辩论。
(2)米兰达警告 米兰达警告要求警察在逮捕 和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都要向其表 明:“你有权保持沉默;你说的 一切可能成为法庭上对你不利的 证词;你在回答之前可以要求律 师在场;如果你无力请律师,你 有权要求在回答问题前由政府指 定律师在场。”
(四)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又称禁止重复追究原则,是 指任何人不得同一行为而受到两 次以上的刑事起诉、审判和科刑。
五、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模式 ——以强职权主义为基调的混合式
(一)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权利保障,被追诉人主体地位更进 一步强化 (二)追诉权力相应的弱化 (三)审判机关中立化倾向加强,淡 化其追诉色彩 但是,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仅 仅是弱化了强职权因素的内容,并没 有完全剔除强职权主义内容。
(4)如果除证人证言之外还有 一个二分之一的证明,那就足以 作为判决的依据。 其他可以构成二分之一证明的证 据包括通过刑讯获得的被告人供 述、商人的财务记录、专门为一 方当事人的诚实性或其主张之事 实所做的誓言、能够证实前半个 证明的传闻证据或名声证据。
(5)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个人信誉 有瑕疵的证人证言是四分之一的证明, 而受到对方有效质疑的证据的证明力 减半。 (6)任何两个二分之一的证明相加 都可以构成完整的证明;任何两个四 分之一的证明或者四个八分之一的证 明相加都可以构成半个证明。 只要法官把起诉方提交的证据加在一 起可以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他就必 须做出有罪判决;否则,必须作出无 罪判决。
(三)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指任何人不得被迫在刑诉中作不 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有两层含义:一即不得刑讯逼供; 二是被指控者享有沉默权。 1、沉默权 (1)含义 在法律上的本质就是不被强迫自 证其罪或不被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 享有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行使方式是缄口不语。行使这项权利 的前提条件是,在刑诉过程中,有人 企图或正在用强迫方式让被追诉者自 证其罪或自我归罪。
三、清末——新中国成立前的诉 讼模式 从法律形式上分析,中国自清末 修律直至国民党统治结束,刑事 诉讼模式与同时期大陆法系包括 日本应当相同。因此,从法律条 文所体现的诉讼结构上,此时期 的刑事诉讼模式应当属于职权主 义。 领事裁判权 、会审公廨
四、新中国成立至1979年的刑事 诉讼模式 1979年7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 第一,较之职权主义国家,我国 刑事诉讼中控诉权更为强大、更 加活跃。 第二,较之于职权主义国家,我 国的被告人主体地位弱化。
司法独立的要求
1、法院独立 2、法官独立 包括身份独立与实质独立。 ⑴ 要求 ① 专业化。 ② 隔离化。 ③ 保障化。
(二)无罪推定原则 是指任何人在未经法院依法判定 其有罪之前,都应当被推定为无罪。 其核心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 利。 2、 内容 (1)确立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诉讼主体地位。 (2)被告人有沉默权。 (3)控方承担举证责任。 (4)强调证据裁判主义。 (5)疑罪从无。 3、我国刑诉法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合 理因素
(3)法官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只负责听取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情况, 审查他们提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和作出裁决。 (4)实行神示证据制度。 2、神示证据制度:根据神的启示来 判断诉讼中是非曲直的审判制度。 (1)神誓法 通过诉讼当事人面对神灵宣誓来证明 案件事实的方法。 (2)神判法 通过让当事人接受某种肉体折磨或考 验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
3.对于检察机构所作的起诉或者不起 诉决定,司法机构可以进行一定的司 法审查。 4.法院通过法庭审判,可以对审判前 活动的合法性继续进行司法审查。 5.记载着控方证据和结论的案卷材料, 对法院不具有任何预定的法律效力, 法庭可以通过举行直接和言辞辩论方 式的听审,就被告人是否有罪问题作 出独立自主的裁判。 6、法院与检、警机构在组织和运作 方式上都具有极为明显的区别。
三、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近现代刑事诉讼中的三大诉讼模式 分别为,职权主义诉讼、对抗制诉讼 与混合式诉讼。 1、职权主义诉讼 主要特征如下:(1)以审判官为核 心,诉讼过程推进较快。 (2)在侦查阶段,被告人诉讼权利 限制较多,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自由 度高。 (3)在起诉阶段,实行全卷移送主 义,除起诉书外,控诉方还必须随案 移送相关证据材料。 (4)在开庭审理阶段,法官职权活 动主动、积极,控辩双方的活动受到 限制。
(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 获得辩护 1、刑辩律师调查取证的现状(1) 侦查阶段律师在场权缺失。 (2)法律赋予律师在审查起诉 阶段的调查权极其有限。 (3)审判阶段律师调查权存在 的问题。 2、会见难。 (1)侦查阶段会见难。
(2)会见流于形式 3、阅卷难。 4、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此类限制 如何救济。 5、新刑法第306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 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 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 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 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 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程序正义的限度 1、司法资源的有限与诉讼成本的节 约问题。 2、程序正义价值的重要性与当事人 利益的重要性成正比。 3、程序正义在对立双方达成协议和 和解的案件中不适用。 “协商性司法”理念
程序正义的限度 1、司法资源的有限与诉讼成本 的节约问题。 2、程序正义价值的重要性与当 事人利益的重要性成正比。 3、程序正义在对立双方达成协 议和和解的案件中不适用。 “协商性司法”理念
第二节 史发展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
一、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 二、中国纠问式诉讼模式典型分 析——以唐律为对象 (一)从刑事诉讼的启动方式看, 被害人、知情人以及官吏都有义 务提起或发动刑事诉讼。 (二)从横向的诉讼结构分析, 司法官集侦、控、审职能于一身, 司法行政化。
(三)从纵向的诉讼结构分析, 没有明显区别审前阶段与审判阶 段,诉讼阶段合一化。 (四)中国纠问式诉讼盛行之原 因分析 1、政治体制与纠问式诉讼 2、生产方式与纠问式诉讼 3、儒教与纠问式诉讼 4、法家与纠问式诉讼
2、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制度:法律对证据的证明 力不作预先规定,由法官在审理案件 中自由判断。欧洲各国立法基本均规 定了自由心证制度。 四、对抗式诉讼模式 强调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 强调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对抗发现 案件事实真相,解决争议。允许当事 人在诉讼中以平等地位进行对抗和质 辩,法官只起居中公断作用。
其主要特征是: (1)法官不主动依职权调查证 据。 (2)案件事实的发现委诸于控 诉方和辩护方的举证和辩论,在 法庭调查中实行交叉询问制度。 (3)实行变更原则。 (4)采起诉认否程序。 (5)实行陪审团制度。
五、混合式诉讼模式 该模式兼采当事人主义诉讼模 式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因素。 特征:(1)保留了法官主动 依职权进行调查证据的权力,注 重发挥法官在调查案件事实方面 的能动性。 (2)大力借鉴对抗制诉讼因素, 在诉讼中注重发挥控辩双方的积 极性,注重控辩双方平等对抗。
(二)中国“流水作业”式的诉 讼构造 (三)存在问题 (四)改革方向
专题二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模式的历 史沿革 一、弹劾式诉讼 1、弹劾式诉讼:个人享有控 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 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 仲裁者的身份处理案件的诉讼模 式。在奴隶制和封建制早期的国 家实行。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 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 法独立行使职权 (三)依靠群众 (四)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 准绳 (五)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 一律平等
(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 约 (七)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 行法律监督 (八)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的 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九)审判公开 第一,缺乏实质性公开,公开审判流 于形式。 第二,审判公开的内容不彻底。 第三,公开审判程度不够,即在判决 理由和法律适用上的公开不够。 第四,审判公开的程序不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