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起诉便宜主义法理基础及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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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起诉便宜主义的法理基础及其借鉴
摘要:起诉便宜主义体现了充分考虑刑事程序涵盖的各种利益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平衡选择的思想。

其在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中有着直接的体现和广泛的运用,并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

我国应在借鉴起诉便宜主义实质的基础上,逐步完善酌定不起诉制度。

关键词:起诉便宜主义不起诉酌定不起诉
起诉便宜主义也称起诉裁量主义,其实质是赋予检察官以起诉与否的自由裁量权,检察官对于具备诉讼条件的案件,可以斟酌决定是否起诉的原则。

一、起诉便宜主义的法理基础
起诉便宜主义充分体现考虑刑事程序中涉及的诸多利益并在这些利益中进行权衡选择的思想理念。

起诉便宜主义符合社会发展趋势,因此,将这种起诉裁量制度引入刑事诉讼中并非偶然。

(一)诉讼经济的客观需要。

刑事诉讼作为一种社会活动,就要考虑其经济成本。

由于刑事裁判的运转需要大量的费用,起诉便宜主义成为一种不得已的选择。

正如美国学者指出的,“任何检察官都得不到足够的资源去起诉所有进入他视野的犯罪”。

(二)转变刑罚观念的结果。

刑罚的目的不是报应,而是教育挽救犯罪人,使其重归社会。

正如法国新社会防卫论的代表马克·安塞尔所言,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的关键在于,以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为基础,承认犯罪人有复归社会的权利,社会有使犯罪人复归社会的义务,把犯罪人教育成为新人、使之复归社会。

对犯人重
归社会的强调必然要求从特殊预防的角度出发,使检察官有针对性地对被告人实行不起诉,促进犯罪人悔过自新。

(三)考虑公共利益的需要。

从国王代理人发展为公益代表人,这是检察官制度在发展中所具有的最有意义的变革。

作为国王代理人,检察官追诉犯罪时,始终站在国王的立场,并不考虑追诉犯罪对社会的影响。

作为公益代表则不然,检察官在追诉犯罪时必须考虑公共利益,考虑追诉犯罪对整个社会的影响。

当追诉犯罪不符合公共利益时,检察官应当有权拒绝起诉。

二、起诉便宜主义在我国的借鉴
(一)起诉便宜主义在我国的体现。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规定了不起诉的三种形式,即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

就起诉便宜主义的基本含义而言,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不应被界定为起诉便宜主义,只有酌定不起诉吸收了起诉便宜主义的实质属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法条既作为我国适用酌定不起诉制度的立法表述,也表明我国在立法中已经借鉴了起诉便宜主义。

(二)我国酌定不起诉存在的问题。

第一,在审查起诉时,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范围较小。

酌定不起诉适用的前提条件是“犯罪情节轻微”,这将检察官的不起诉裁量权限定在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上,对于犯罪情节较重的案件,就不得作出酌定不起诉。

第二,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标准相对不确定。

这首先表现于“犯罪情节轻微”
需要公安、司法机关综合考虑罪犯及犯罪的各种因素,并区别于“情节显著轻微”和“犯罪情节较轻”。

其次,“不需要判处刑罚”更需要检察机关应像人民法院裁量刑罚一样,全面考虑各种因素进而作出合理的自由裁量。

至于“免除刑罚”,在刑法上通常是与“从轻”或“减轻”并列规定,在适用上又分为“应当”和“可以”两种情形,因而仍然存在不容忽视的裁量因素。

(三)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的完善。

为了提高诉讼效率,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我们在辩证吸纳起诉便宜主义的同时,应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完善我国的酌定不起诉制度,使其能在我国的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1.放宽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酌定不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法律规定的近乎苛刻的适用条件,检察院才可以作出不起诉处理。

这样的规定不易充分发挥酌定不起诉应有作用。

因此,立法应当突破“犯罪情节轻微”的界限,只要“犯罪情节较轻”而又符合刑法规定的免除处罚的情形,即可适用酌定不起诉。

并依照刑法规定的法定最高刑期明确何谓“犯罪情节较轻”。

2. 扩大酌定不起诉的适用范围。

可以借鉴我国香港地区的公共利益原则,以完善酌定不起诉制度。

对特殊群体,如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作如下放宽条件的规定:(1)犯罪情节轻微的,本人认罪悔罪,可以不起诉;(2)犯罪情节较重,但具有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节,本人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谅
解的,可以不起诉。

3.不起诉的案件应经被害人同意。

在我国民众的传统观念中,犯罪主要侵犯的不是社会秩序,而是被害人的利益。

在受害人众多的案件中,判决的结果总是倍受被害人关注。

如果检察官不征求被害人意见而作出不起诉决定,很容易导致他们因不满不起诉决定而申诉。

除了上述的完善措施之外,提高检察官的法律职业素养,转变不适宜的司法观念,对进一步完善酌定不起诉制度也有重要的帮助。

参考文献:
[1] [美]伟恩·r·拉费尔等.刑事诉讼法(上册)[m].卞建林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 [法]安塞尔.从社会防护运动角度看西方国家刑事政策的新发展[j].中外法学,1989,(2).
[3] 宋英辉,吴宏耀.刑事审判前程序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4] 武延平.不起诉制度的改革与完善[j].载樊崇义主编《诉讼法学研究》(第二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2).
[5] 陈光中等.中德不起诉制度比较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作者简介:
席晨(1988—),男,汉族,辽宁沈阳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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